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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实证性论文范文 第一篇一、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美国的一位经济学家,叫,他有一篇著作就是研究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上面有提到,要想研究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最重要的就在于去理解对消费与投资的影响程度。下面我就对这两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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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美国的一位经济学家,叫,他有一篇著作就是研究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上面有提到,要想研究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最重要的就在于去理解对消费与投资的影响程度。下面我就对这两点的影响做一些概述:
1.先说说金融发展对消费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民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经济结构不断优化,而且人们对物质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消费水平也被拉动起来,这样自然而然就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这就是书中所说的金融发展对消费影响的内在含义。只有当国民收入水平提高了,消费水平才能提高,这样才能带动经济的发展,可想而知,消费也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2.再来阐述一下金融发展对投资的影响。从上面的叙述中,我们可以很明显了解到现在的国民生活水平的确很高,所以又滋生了一个行业,就是投资。如今的投资可以分为两种:企业投资和风险投资。企业投资,简单地说就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投资,而且风险较小,但是所得的利润也会相对少一点;而风险投资可以从字面上理解,风险较大,但是俗话说“风险与收益是成正比的”,所以所得的收益也是相当多的。那么这就是企业投资与风险投资的定义以及他们之间的区别。而目前的投资市场的确也是相当火爆,所以资金的投入也是相当大的,所以对经济的拉动也是很大的。综上所述,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之间是密不可分的。经济增长带动金融发展,而金融发展又反过来带动经济增长。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正比例的关系。
二、金融保险市场对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
说完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以后,下面介绍一下金融保险市场。为了使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保证经济的稳定的增长,我们必须要规范金融保险市场的相关事项:首先我们必须了解如今的保险市场的各项规范,从中我们不仅方便规范金融保险市场,同时我们也可以借鉴相关的管理经验;然后我们再要做的就是,结合自身经济的发展来制定相关的规范。更要推陈出新,使得广大投资者对于自己所投入的资金有了更多的信任,这样就会带来更多的投资。这样也使得广大投资者更放心把钱投资给企业,也为企业带来了更多的流动资金,这样双赢的局面确实是大家都希望见到的,而这一切都要归根于我们即将推出的金融保险市场。就我个人而言,如果没有保障,投资者是不太愿意把钱拿去投资的,即使能够挣到钱。但是当保险制度健全以后,消除了广大投资者的心理顾忌,大家才会愿意把钱拿去投资,所以说金融保险对市场经济确实有着巨大的推动力。当然做这样的保险事业,肯定要取得政府的帮助和支持,只有让政府支持我们,我们才能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人民才能更加地信任我们,而且政府也能对我们起到监督作用,及时纠正我们再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这样也是对经济增长的一种促进作用。但是现在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全国大多数的银行和证券所还有保险公司之间都是独立存在的,但是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在未来,我们必须将这三大市场联合起来,一起发展,这样不失为是一种创新,而且也确实可以带动经济的发展。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今银行大家都是众所周知的,而且中国的银行一直信誉较高,但是像证券所这样比较新的行业还不能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和信任,保险公司更是让国人咬牙切齿,所以为了使这三个行业以很平常的姿态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下,使其较长久发展,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我们首先要看清国情,看清当下的市场形势,制定出符合当下形势的经济政策。而且我们要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就必须摆脱国有企业的束缚,我们要使这些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一样,具有公平的竞争环境,我们让这些中小企业在宽松、公正的市场中“茁壮成长”,这当然也有利于经济的增长,也可以带动一系列产业的发展。
2.其次,我们需要进行改革的就是针对银行,尤其是对国有银行的改革,因为对于这些银行来说,他们受国家的控制,他们可能有许多贷款都是国家强制性的,所以我们的改革就是针对这个,使得这些银行尽量也要摆脱国家的束缚。
3.既然是要使证券、还有保险这些金融项目同银行一样被广大群众接受,那我们就必须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还有监管制度,同时也会对这些金融项目给予支持,但是对于能不能使广大群众接受,只有在长时间的实践过程中才会被反映出来。
4.前面一再强调,对于如今的市场经济,我们力求创新,力求突破,而近几年发展的证券行业、金融保险行业确实属于创新范畴内,所以可以先使部分地方的银行先与该地的证券所和保险公司合作,再根据成效来定夺。
三、进一步阐明金融保险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
首先,介绍一下大家都常见的保险,就是健康保险等与个人财产有关的保险。这些保险在某种程度是会对宏观经济有所影响。所以要想更深入地了解金融保险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笔者觉得未来对于健康保险这方面产品的研究一定不能忽略,因为如今大家基本上都有保险,例如个人健康保险、医疗保险等,应该都可以作为未来研究的对象。其次,对于银行贷款也是可以促进经济增长的。大家或许会困惑,为什么贷款也会带动经济增长呢?因为如今许多企业或者其他机构在进行许多项目的开发过程中,由于资金的缺乏,往往会导致其向银行贷款,但是往往银行会由于其存在的不确定性即高风险性,就会拒绝贷款。但是这种行为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但是如今的话,有一种保险叫做信用保险。这种保险一般都是应用于企业。因为当企业在进行高风险的项目时若缺乏资金,就可以通过这种保险来获取资金,这样就再一次说明金融保险对于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很明显了。最后一点,如今的自然灾害频繁,对于财产的损失会很大,所以说这样又应运而生出一种专门用于这方面的保险。当遇到大的自然灾害时,像地质灾害等许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灾害,只要启动该保险,就可以在短时间内恢复大量资金,所以在这里也可以看出保险的巨大用途。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来,金融保险对于经济的增长具有多么大的意义了。
四、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都可以很明显地感觉到金融保险不仅对我们个人有所帮助,更能帮助到企业,甚至是国家,最重要的是它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确实很大。虽然目前我们国家在保险这方面的制度并没有完善,可是从金融保险的初期阶段我们就可以看出它的优越性了,只要在以后的发展中我们能够更加重视起来它的作用,了解它是怎样促进我们国家的经济增长的,相信总会有那么一天,我国的金融保险制度一定会更加完备的。综上所述,金融保险对于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我们确实不能轻易忽略,必须要重视起来,使得未来金融保险不再对所有人陌生。
引言:金融学最早形成于西方,其研究的内容主要是货币、银行、信用,但是金融学是一个动态的、具有开放性的学科,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使得金融学的内容不断丰富,因此,就金融学专业的教学来说,也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的进行自我调整与创新,不断的发展与完善。
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经济体系不断完善,金融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也在不断提高。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业人才的需求不断加大,而在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经济全球化、信息科技化等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对金融业人才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不仅要求他们掌握专业的金融知识,并且还要能灵活应用与具体实践中,不仅要掌握本国的金融形势,了解国际金融的发展,不仅要具有分析宏观经济的能力,也要具备操作金融活动的能力。我国的金融学从西方引进,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发展,当前我国的金融学体系已比较完善。但是,在新的发展形势下,金融学专业教学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必须及时进行改革,促使其不断创新与发展,更好地与时代发展相适应。
一、新形势下金融学专业教学面临的挑战
(一)教学内容陈旧。教学内容是教育理念的反映,直接影响着教学的效果和质量。然而,社会经济发展瞬息万变,实际的金融形势也一样,如果金融学专业的教学内容不能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无法使金融学专业的学生掌握具有实效性、针对性的金融知识和技能,也就无法适应金融业发展的形式。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和变化的时期,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开放性不断增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不断加大,金融业迎来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例如,国际上的金融工业和业务不断引入并发展,利率、汇率等机制不断完善,商业银行得到进一步发展、金融产品需求增大等。
就我国目前的金融学专业教学内容来看,虽然近年来有了一定的更新,但是与现实仍存在不小的差距,总体来看还比较陈旧。例如,一些前沿领域的行为金融、金融工程等内容在教学中涉及的较少,对国内外金融形势的分析不足,也没有对金融行业的动态的跟踪等。
(二)教学手段单一。当前,我国大多数院校的金融学专业教学手段仍是灌输式的课堂讲授方式,学生参与互动的机会不多,虽然现在多媒体教学已经逐渐普及,但是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应用,案例教学、小组讨论教学、项目调研教学等国外先进的金融学教学手段在国内的应用率不高,虽也有一些学校在进行使用,但大多流于形式,成效不大。单一的教学手段使得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其思考分析的能力、实践能力以及创新力的发展都受到了严重的制约和阻碍。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势下,金融行业需要吸收和发展更多具有创新意识和能力的人才来帮助其提高竞争力,更好地生存与发展。显然,当前的金融学专业教学模式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存在一定差距,必须在新形势下创新教学手段,通过多种教学方法来对学生进行全方面培养,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三)经济全球化对人才的专业要求更高。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金融国际化进一步加强,国内外的金融机构与业务交流不断加深,对金融人才提出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需要他们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去应对和处理各种复杂局面和问题。
经济全球化对金融人才提出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经济、金融学的理论功底要足够扎实;
三是对金融形势的发展要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是要有较强的学习、适应、国际交往等能力;
五是道德、人文素养要过关,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然而,纵观当前我国的金融学专业教学,其培养出来的金融人才与金融行业的人才要求明显存在差距,如不加快改革,将对金融业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
二、金融学专业教学改革
(一)优化课程设置,提升课程的国际化。在新的形势要求下,金融学专业必须更新教学内容,使其与金融业的发展实际接轨。教学内容主要反映在课程的设置上,因此,应该优化课程设置,使其科学、合理化,而且还要提升课程的国际化,使金融学专业的教学适应金融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首先,当前的金融学专业课程以宏观金融为主,在金融微观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的趋势下,应该调整宏观金融与微观金融的教学内容,增加微观金融的相关课程,同时要注重针对性与实用性,例如可以增加公司金融、金融组织学等内容。其次,要对教学内容进行整合,明确各课程之间的内容、定位及目标,通过教学大纲、教案等工具将各课程内容进行划分、衔接等,避免教学内容重复。再次,要增加国际化的相关课程,例如,国际金融的基本理论、业务、规则以及国际交流等相关方面的知识。
(二)重视理论实践结合的教学。金融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教学的过程中,不能只进行理论的教授,还应该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理论应用与实践能力。因此,在新的时期,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金融学专业教学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在西方发达国家,金融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已经很普遍,比较常见的方法是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教学法,这两种教学方法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资源和技术,但是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很强的实效性。
随着金融学专业实践性要求不断提高,各大高校应该积极引进先进的实践教学方法,努力创造条件来发展实践性教学,加大实践教学设备、系统等相关资源和技术的投入,让学生能在具体实践中更好的掌握理论知识,并能进行灵活运用,从而提高分析能力、实践能力,激发创新意识。
(三)充分利用信息化教学的优势与资源。随着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给教学带来了不少便利,新形势下金融学专业教学应该充分利用信息化教学的优势以及相关资源,促使金融学专业的教学水平能更进一步提升,教学成效得到更大的飞跃。
信息化的环境具有开放性、高效性的特点,利用信息化技术可以更便捷地获取金融学专业相关的教育资源、科研成果等信息,因此,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应该积极应用信息化教学模式,使教学内容能够等到及时的更新,并更快学习到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同时,教师还应该鼓励学生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来进行自我学习和提升,了解和掌握金融行业发展的动态。
三、结束语
在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瞬息万变,金融行业的发展也将充满更多的挑战,为了能更好地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金融人才,应该积极推动金融学专业教学改革,更新教学内容,使其与国际接轨,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陪养,充分利用信息科技带来的便利,发掘其资源和优势,使金融学专业教学可以能实现质的飞跃。
一、有效市场假说
(一)有效市场假说
主要研究股票价格与可获得信息之间的关系。因此,根据市场可以获得信息的类型,可以界定出三种不同程度的有效市场:
1.弱势有效市场假说。弱势有效市场假说认为股票价格已经充分反映了所有能够从过去的交易中获得的历史信息。弱势有效市场认为对股票价格的技术分析是无益的,投资者不能通过对历史信息的分析而获得超额收益。
2.半强势有效市场假说。半强势有效市场假说认为开可获得的信息,包括公司公布的财务信息、分析师的预测性信息等。半强势有效市场认为由于每个投资者都掌握着同样的公开信息并以此决策,因此投资者利用基本面分析是徒劳的。
3.强势有效市场假说。强势有效市场假说认为股票价格已经充分反映了关于公司营运的所有信息,包括了内部未公开的信息和已公开的信息。强势有效市场认为由于所有的关于公司的信息都已经反映在股票价格中,因此没有任何方法能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额收益。
(二)有效市场假说的.假设
有效市场的存在是建立在以下三个假设之上:
第一,投资者被认为是理性的,他们能够对证券的价格做出合理的评估。
第二,即使有些投资者在某种程度上是非理性的,但是由于他们的交易是随机的而且交易策略是相互独立的,所以他们的交易能够相互抵消对彼此价格的错误影响使价格保持在真实值左右。
第三,某些情况下非理性的投资者会有不同程度的非理性行为,不过市场可以利用套利使价格恢复到真实价值附近。
二、行为金融学对有效市场假说的质疑
行为金融学是将心理学尤其是行为科学的理论引进到金融学中。行为金融学认为证券的市场价格并不是只由证券的内在价值决定,在很大程度上还受投资者主题行为的影响,即投资者心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价格及其变动具有重大的影响。金融学理论与有效市场假说相对立,它从几个方面对有效市场假说提出了质疑。
(一)行为金融学对三个假设条件的质疑
1.投资者被认为是理性的,他们能够对证券的价格做出合理的评估。基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对该假设提出的质疑包括:
(1)投资者的情绪因素。当涉及到自身利益时,投资者在做出决策时必定会带有主观性的情绪因素。比如当市场行情较好时,很多投资者不会进行理性的分析便盲目买入大量的股票。这种情绪因素的存在使得投资者在做出决策时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所以他们也不可能对证券的价格做出合理的评估。
(2)投资者认知和处理信息能力的局限性。现实中的证券市场是非常复杂的,投资者如果要对证券价格作出合理的价值评估除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之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在资本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个体投资者。时间、精力和技能方面的局限性限制了个体投资者对证券价格的评估。
2.即使有些投资者在某种程度上是非理性的,但是于他们的交易是随机的而且交易策略是相互独立,所以他们的交易能够相互抵消对彼此价格的错误影响使价格保持在真实价值左右。假设的质疑包括:
(1)代表性偏误:代表性偏误是指当属于个体的某个现象片段与人们对某个总体的印象一致时,人们往往会在判断个体是否属于这个总体时,赋予这个片段更多的权重。
(2)过度自信:过度自信是指投资者会高估自己收集的信息的准确程度。例如,一个研究股票投资的投资者可能会对自己收集的信息过度反映,而对非自己收集的信息反应不足。当新信息,比如收益报告,属于笼统概括类型的时候,这种反应不足会更加明显。
在这些行为特征的影响下,投资者在进行决策时会出现很多违背理性原则的错误。非理性投资者的交易对证券价格的影响不会相互抵消。
3.某些情况下非理性的投资者会有不同程度的非理性行为,不过市场可以利用套利使价格恢复到真实价值附近。对该假设的质疑包括:
(1)理性投资者要想发挥套利的力量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比如就总财富而言,非理性的投资者掌握的财富不能太多,否则他们将支配市场,理性投资者将无法使价格恢复到真实价值。
(2)套利本身并不是完全无风险的。复杂的投资环境中蕴藏着难以估计的风险,即使是老练理性的投资者充分考虑了经济因素变动的风险,也可能没有动力进行套利活动。
(3)交易成本的存在。获取套利收益的投资策略成本很高,交易成本的存在可能会阻碍投资者进行套利活动。
(二)有效证券市场的异象
1.股票市场泡沫
在有效证券市场中,投资者进行理性的分析决策,股票价格充分反映了所有可以获得的信息,所以股票市场是不会发生泡沫的。但在现实股票市场中,泡沫是真实存在的,即股价远高于其内在价值。最为典型的股票市场泡沫是:美国20_年前后的科技公司股价泡沫现象。泡沫的存在对有效市场假说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公告后的股价漂移
如果证券市场是有效的,那么一旦公司的盈利信息公布,它就应该立即被证券市场消化,并且反映在股票的价格中。之后,对于盈利信息中的利好或利空消息,市场都不应该有进一步的反应。但是在现实证券市场中,研究表明对于那些季度收益公布利好消息的公司,对应股票的非正常报酬一般会在盈利公布后向上漂移一段时间。类似的,对于那些公布坏消息的公司的股票非正常报酬在盈利公布后会向下漂移一段时间。这种现象称为公告后的股价漂移。公告后股价漂移的存在也对有效证券市场假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三、证券市场无效支持了决策有用的计量观
决策有用的信息观是建立在证券市场有效的基础上,但是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可以证明现实证券市场并非充分有效。在证券市场并非充分有效的情况下,投资者不会对信息作出及时和正确的反映。这意味着投资者作出决策时需要更多的预测信息。因此会计人员需要通过将企业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及其包含的风险以价值计量的方式尽可能多的纳入财务报表,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从而引入决策有用的计量观的概念。
一些有关市价和现值计量的方法在会计账务处理中已经被开始使用,例如成本与市价孰低法、退休后福利的计算、贷款减值准则的修订等都充分说明决策有用的计量观的运用程度。很多有关公允价值的相关性的实证研究支持了决策有用的计量观。现实证券市场也证明决策有用的计量观正日益受到关注。
一、股市的发展与经济增长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必然联系。许多学者专家认为,两者是存在正比例关系的,一定程度上股市的发展必然促进经济建设的增长。但就我国目前发展状态而言,由于股市的大幅度增长,受众群体的储蓄意识开始下降,很多储蓄者将大量的资金进行炒股,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经济建设的发展,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而且,在我国股市的发展与经济建设的增长并不存在一定的必然联系,其影响规律也是无从查找的。
第一,对于我国经济增长较快,股市发展较好的地区而言,由于他们的股市发展时间较早,且没有一个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第二,对于相对落后的地区,虽然借鉴了发达地区的股市发展模式,总结了其经验教训,但是依旧难以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第三,股市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变化较大,不单单就是股票的参与者与竞争者,还有很多不合理的因素以及现象,这些都是非预测性的。最后,股票的投资获利并不是一个短暂的过程,它需要长时间的进行监督与掌控,一般都将在一年之后,才能看见相应的效果,这也就是说它对于经济的增长短时间内是无法起到真正的效果的。
二、间接金融机构与经济增长
金融中介机构是指从资金的盈余单位吸收资金提供给资金赤字单位以及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经济体。金融中介机构的功能主要有信用创造、清算支付、资源配置、信息提供和风险管理等几个方面。最近几年,金融单位获取了非常多的成就,其面对着一些创新,行业之后总有了大面积的综合化的发展,而且由于跨国单位的存在,此时的金融单位也开始不断的朝着海外来发展。在这些要素的带领之下,中介单位的发展也面对着很多全新的内容。如今的中介单位的类型非常多,像是商业银行、信用社、储蓄贷款协会和互助储蓄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共同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等。当前国际上的很多专家对于这两者的思想是一样的,也就是认为其是一种互相依存互相带动的联系。通过分析学术领域的探索意义,我们得出了这样的一个结论,即在我们国家,因为金融中介本身就具有信用创造之类的功效,其对于经济进步肯定会有着非常强大的带动意义,许多的信息要素也证实了其彼此的关联。通过分析该项内容得知,比对于那些经济发展速率较快的国家可知,我们国家的金融中介本身的发展速率不快,而且有一些缺陷,此时就会干扰到经济的进步,因此要积极的带动存款货币银行的发展,进一步深化金融创新改革。
三、货币政策与经济增长
此类政策的关键目的就是经济进步。政府一般对计划期的实际GNP增长幅度定出指标,用百分比表示,中央银行即以此作为货币政策的目标。此类政策具体的说是国家或是央行为了作用于经济事项而设定的方法,特别是说掌控货币供给等相关的多个方法。通过这些措施来实现设定的目的,像是控制通胀等等。指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包括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和外汇政策。货币政策一般分为:积极型(扩张型)和消极型(紧缩型)。在经济萧条时,中央银行采取措施降低利率,由此引起货币供给增加,刺激投资和净出口,增加总需求,称为扩张性货币政策。相反的,经济发展太快的时候,央行要设置很多的方法来降低供给,提升功效,抑制消费,此时就可以确保总的产出降低,或是将增速减弱,确保物价水平是优秀的,称为紧缩性货币政策。通过分析得知,金融的进步的确是可以带动经济进步的,通过分析它的本质得知,金融的进步要将经济的进步当成是关键的背景。因此,假如把关键点放到利率市场化、证券保险改革创新等金融深化、自由化的政策以提高经济增长,很显然其无法获取设定的意义。反之,要不断的调节当前的经济结构,要带动科技发展,要做好创新工作,只有这样才可以从基础中带动经济进步。像是在欧债现象的干扰下,要更为积极的分析自身的结构以及体系等,并非是单一的分析金融内容。换句话讲,在我国经济获取此类成就的时候,要形成精准的发展思想,并不应该单一的经由金融扩张之类的措施来确保经济的进步,要关注其内在的品质。
第一,我们国家的股市的规模还处在发展之初。由于其规模扩张,吸收的储蓄不断的增加,它对于经济的意义将会更为显著,贡献也就更多。期待经由发展股市来带动经济进步,要切实地提升市场的功效,必须不断地配置资源,确保行业运作有序才可以带动经济进步。
第二,当前的银行业对于经济的带动意义要超过股市,要积极的分析实施有序的货币体制和维护所在区域的经济稳定进步间的关联。提高贯彻执行稳健货币政策的灵活性;积极地扶持中小规模单位,提升此类单位的有效资金相关的需求力度。强化和国家机构间的交流,切实地体现出信贷费用的意义,扩大货币政策效应;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强宏观政策实施效应的评估和反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而且,要积极地强化央行的功效,认真论述货币内容。如此才可以确保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确保经济进步。
关键词:宏观调控法/程序正义/动议程序/退出程序
内容提要:面对金融危机及政府救市措施,宏观调控法关于目标、原则、价值、主体、责任等诸多研究成果却缺乏适用性。因此,迫切需要变革研究范式,构建程序主导模式的宏观调控法,并具体拓补宏观调控动议程序制度与退出程序制度。
面对金融危机,各国政府秉承凯恩斯主义理论,以货币和财政手段强力干预经济,试图熨平经济周期。我国政府积极应对,适时把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从“防经济过热、防明显通胀”调整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控制物价过快上涨”,后又果断地把宏观调控的着力点转到“防止经济增速过快下滑”上来,并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推出了四万亿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在经历了初期的恐惧、震惊和暂时的成功之后,人们进入了对危机及其挽救措施的冷静与理性反思阶段。经济法学界也从经济法理论、金融监管法、竞争法等视角对金融危机的产生、扩展和解决展开了深入研究。但是,面对上述“眼花缭乱”的宏观调控措施变化,与之相关的宏观调控法(或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在这一进程中却几近“失语”。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取得的“理论成果”面对复杂的宏观经济世界为何显得如此“贫困”?
一、危机中的危机:宏观调控法理论研究的困惑
我国政策上明确使用“宏观调控”一词始于1988年2月。(注释1:学者一般认为_年11月_中央十三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据笔者掌握的资料,1988年2月10日_《关于广东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中已经明确提出这一概念。)法学界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也始于这一阶段,初始研究带有明显的注释法学倾向。20世纪90年代后,宏观调控法研究逐步在价值、主体、权利配置、运行、责任等多层面展开。但回顾危机进程及政府救市措施,我们储备的这些知识却未能在危机“大考”中取得优异成绩,我们“错”在哪里?
(一)宏观调控法的价值目标
一般认为,宏观调控的具体目标即减少失业和通货膨胀,防止经济衰退或过热。但不同的目标又相互矛盾,如反通货膨胀和反失业,往往需要痛苦的权衡与抉择。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往往又区分宏观调控的目标和宏观调控法的目标,认为宏观调控法的价值目标与宏观调控法的目标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或认为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具有层次性:即理性价值和实践价值。通过宏观调控法的实施,能够直接保障宏观调控行为的安全、科学和有效率,能够间接保障经济危机的克服和避免、宏观调控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以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或认为发展公平与经济安全是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定位[2],等等。如此定位宏观调控法目标似乎是对宏观调控目标的法学超越,使其更具有法律品味。但这一论断也使目标进入了更为不确定性的层面。众所周知,即使宏观经济学领域用了大量数模或实证研究方法,其对同一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实现的判断也总是争论不止。而现在,宏观调控法的价值目标被界定为诸如经济安全、公平、平衡等更加不可计量的目标。假若,我们自问一下:此次危机应对政府实施的宏观调控中宏观调控法价值目标实现程度如何?我们又该如何作答呢?
(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学似乎有一种天然的对原则研究的偏好,宏观调控法也没逃脱这一定律,也一如既往的出现了诸如三原则、四原则、五原则、六原则现象[3]。当然,原则的主要功能是指导意义,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基本准则。但是,此次政府救市宏观调控法这一原则是否实现了指导功能呢?政府救市是干预过度,用“高压水枪灭小火”呢,还是“果断及时准确”呢?这一结论还依赖于时间的验证。
(三)宏观调控法的主体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是宏观调控法研究领域内又一长期争议的话题。或者认为宏观调控法主体仅限于_及其职能部门;或认为应包括地方政府;或认为应包括_;甚至有的学者走的更远,论证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宏观调控主体地位[4]。理论上的成果并未为本次政府救市作贡献,倒是救市的实践为理论研究提供了启示。
(四)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
对于宏观调控法调整方式或认为只有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或认为应该涵盖计划、产业政策、税收调控、财政调控、金融调控等。本次危机中,政府自20_年9月开始,在两个半月的时间里,央行五次下调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三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除此之外,国家还采取了印花税单向征收、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调整出口退税率等措施。大规模增加政府支出,实施总额四万亿元人民币的两年投资计划,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大范围实施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等。显示了我国宏观调控的中国特色,也提示我们宏观调控法的研究更应立足于中国转型经济的特征。
诸如上述等等,宏观调控法的特征也许是为上述困惑提供了最好的注解,为什么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制定宏观调控法呢?简而言之,是宏观调控法研究对象上的经济性、专业性或技术性特质弱化了其制度性色彩和法律品味,使其在追求“实体真实”中遇到了难以逾越的障碍,使我们对宏观调控法理论前景充满希望的同时,也陷入了实务操作上的困惑。
二、程序主义消解:宏观调控法的出路
宏观调控法的理论与实务“悖论”是现实存在的。如果我们仅用“经济法的模糊性”[5]进行注解显然并非是一种解决方案,其根本出路首先在于对我们既有的研究进行整理。实际上,我们始终遵循的“主体—权利(权力)—行为—责任”的研究范式,根本上是在一种实体法框架下展开的。尽管,我们一再声称:宏观调控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但是,程序法始终未能成为宏观调控法的一个主导问题加以讨论。这主要是由于三个原因所致:一是大陆法系长期以来偏爱于通过法典化的实体法来规范和调整社会行为;二是我们传统观念上对法律程序总是以诉讼法为核心;三是宏观调控中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由于宏观经济变量或参数的介入使得调控中往往并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直接争端。
行文至此,笔者试图表达这样一个观点:宏观调控法本质上是程序法,或者说程序主义是宏观调控法解救自己的最好路径。这就如一枚硬币的两面,宏观经济政策是一面,宏观调控程序规范又是一面,宏观经济学与宏观调控法各自主导其一。倘若越界过大,各自在对方领域中话语权的消失也就在所难免了。一如本次政府救市过程中我们所闻:有关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时机、救市措施的实效等实体性问题的争论并无法学界的参与,有的只是律师提出程序上的质疑(注释2:上海律师严义明分别向发改委和财政部提出了公开财政预算与四万亿投资计划的信息公开申请。)。程序之于法治的意义,学者已有很好的解读:其一是对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为理性选择的保证;其三是将其作为国家与公民个体间联系纽带的功能;其四是其反思性整合的特性。尽管这完全能够运用到宏观调控程序法框架之内,但程序之于宏观调控法的特殊价值仍有必要在现有成果基础上进一步证明。[6]
(一)信息选择价值
宏观经济经济关系纷繁复杂、变动不居。任何决策都会受到众多要素和系统的干扰。一个精巧的宏观调控程序将通过角色定位分工、时空限制、内容集中、专业判断等造就一个中立的过滤机制。通过对信息与理由的加工、分析,选择最有效和最相关的数据信息。
(二)说服价值
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行为,具有明显的外部输入性,而非当事人的合意,客观上具有遭遇阻力的可能。程序的民主设计则具有疑虑与对抗的消解功能。正如日本学者谷中安平所言“世界已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价值体系五花八门。常常很难就实体上的某一点达成一致。一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因人而异,因组织而异。程序是他们唯一能够达成一致的地方。而且他们能达成一致的程序是能够保证程序公正的程序,因为他们一旦同意了程序,则无论结果如何,都必须接受所同意的程序带来的结果。”[7]
(三)教育价值
由一系列晦涩而抽象的专业术语构成的宏观调控,远非一般公众所能理解,假若一个政策或立法的出台受到其影响的法律关系主体甚至难以去读懂它所表达的内容,那将是一件灾难性的事件。宏观调控法所论及的术语、内容迫切需要进行反复学习与认识。程序天然的直观性加上信息公开与参与机制的配合,将会使任何一次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成为一个宏观调控教育最好的范本。
三、纯粹程序正义:宏观调控程序法的定位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8]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约翰·罗尔斯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完善程序正义、纯粹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程序正义。完善程序正义具备两个特征,即具备结果正义的独立标准,并可以设计一种保证达到结果正义的程序;纯粹程序正义是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过程或者程序,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当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是,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显然,是否存在一个正当结果的独立判断标准成为三种程序正义形态划分的关键,宏观调控程序法的定位也就主要取决于此。
从理论上讲,宏观调控结果体系是一个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的多重判断标准。其中,经济增长是对效率的追求,增加就业则意味着公平,物价稳定则关乎秩序。可见,结果并非唯一,各种结果之间也难以孤立的判断。
从实践上看,宏观经济政策也并非如操作机器一般的简单,我们也无法对一次宏观调控对国民财富的影响进行一次物理学似的实验,各种调控手段的选择意味着该路径的各种可能结果的概率分布。
从判断上看,这样的一个概率分布,也需要一个长时间的等待去验证,甚至长时间等待后的结果评价仍然是分歧不止。因为解释同一经济问题具有不同的理论与模型,不同的经济学家又有着不同的模型偏好,不同的模型选择又意味着不同的结论。
因此,宏观调控过程中我们无法寻求一个确定的结果标准,宏观调控法律程序具备了纯粹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这一判断也可从之前我国历次宏观调控后效果总是“众口难调”的事实中得到验证,也一如本次金融危机中政府救市成效的再次分歧;这一判断也再次印证了宏观调控间接性特征而无法溯及每个市场具体主体特殊利益的论断;这一判断也能为解决宏观调控程序制度构建中的若干分歧提供一个解释工具。当然,这一判断的前提是决定结果正当的程序必须被严格而实际的执行。
四、宏观调控程序法构建之拓补
在纯粹程序主义形态之下,具有独立要求的宏观调控程序法如何建构?学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以下尝试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其不尽完善之处略做“拓补”。
(一)宏观调控程序法构建之模式转换
法学角度分析,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9]。仅就文本意义而言,我国现有宏观调控法也并非毫无程序的“影子”,但这些文本意义上“程序”无不总是体现出这样一个共性的特点:程序中审批事项总是按照政府级别高低、抑或官员职级大小“逐级申报”,政策落实总是遵循“上级传达,下级执行”的路径。这样的调控程序与其说是法律程序,倒不如说是一种封闭于机构之内的上下级之间的“手续”。宏观调控的专业性与技术性也决定了绝不是“职级越高越可能达到理性”。宏观调控不仅仅需要“程序”,更需要一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程序”。
整体而言,未来宏观调控程序法的构建需要两个模式转换:一是由“行政机关主导决策”向“权力机关主导决策”转换;二是由“纵向权力分配”向“横向权利分配”模式转换。
第一种模式转换不难理解,被广泛支持。纵观本次金融危机救助中,没有哪个法治国家在如此重大的关于国计民生的问题完全是靠行_力决策的。这不仅有违基本法理,而且也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背离。
第二种模式转换要求在宏观调控全过程中,由纵向权力对权力的负责转为宏观调控参与权利的分配。比如,过去受控主体主要通过被动服从的方式接受调控;而模式转换后,受控主体通过知情权、建议权等方式参与调控执行过程,化解了消极抵抗的因素,有利于宏观调控的顺利施行;此外,横向权利的配置上,还可以考虑赋予权力机关质询权、监督权和公共媒体的监督权等。
(二)宏观调控程序法之具体制度补缺
从宏观调控手段的角度,宏观调控程序法之具体制度可按照计划程序、产业政策程序、货币政策决策程序、财政预算程序、减税程序和政府投资项目程序进行划分。这也构成了宏观调控秩序法的具体内容。实际上,我国在没有一部宏观调控法典的情况下,上述程序规范也主要散见于各实体法规范之中。但从宏观调控法研究的共识来看,学者们更偏好依据宏观调控程序法的过程进行概括性分类,即宏观调控程序制度主要包括宏观调控决策法律程序、宏观调控执行法律程序和宏观调控救济法律程序、宏观调控监督法律程序。
1.宏观调控程序法过程尚需完备
就整个宏观调控过程来看,上述程序尚存缺陷。从过程的完备性和科学性角度而言,还应包括宏观调控的动议和终止,因而需要设置并完善动议程序和终止(退出)程序。
动议程序的设置应把握一个原则,即要保持与决策程序的独立性和“对抗性”,就调控方案进行充分论证,从源头最大程度地保证宏观调控的科学和完善。因此,该程序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动议主体与决策主体保持独立(注释3:比如,《预算法》中,预算草案的制定主体与批准主体之间独立;《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货币政策动议主体与决定主体应保持独立。基于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可通过动议程序的独立性,赋予货币政策委员会在宏观决策中更加独立的地位)。其二,动议方案作出所依据的信息来源及其完备性要求;(注释4:这一问题至关重要。就做出政府大规模经济刺激方案而言,其动议的做出不能仅靠决策部门的主观判断,或者政府部门的简单统计资料,信息的来源必须可靠、完备。要求动议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广泛获取信息,征集民意,尽可能掌握全面、客观的材料信息。这里还体现了宏观调控的广泛参与问题。公众可以在动议阶段即对宏观调控提出建议。)其三,宏观调控方案中明确调控的基本目标及期限设定。尤其是针对本轮政府大规模救市方案而言,这种前置性程序显得尤为重要。应当对刺激经济的目标和时效有明确的规定,避免随意性;动议程序的设置对政府救助方案的科学性提出更高要求,并保证在执行前得到充分的论证,最大程度做到决策的科学性。
终止(退出)程序是整个宏观调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任何宏观调控措施不能无期限、无休止地反复进行。因此,应当设置宏观调控的终止程序,并详细规定终止的条件。比如,宏观调控设定的目标已实现;客观经济环境已发生变化,继续调控已无必要;预定目标无法实现等(注释5:基于本文将宏观调控程序界定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因而我们可以设计完善的程序,但由于宏观调控面对的经济形势异常复杂,并不必然能够保证调控目标的实现。而当预定结果无法实现时,应当为宏观调控设置一种及时退出的程序。)。我国政府金融危机救助计划中预设了总额为四万亿的资金支持。但是,当预设目标已经实现,或者客观无法实现时,应当适时终止计划,避免资金等资源的浪费。
2.救济程序的再思考
救济程序完善的逻辑起点是对宏观调控可诉性的认识。对于宏观调控可诉性的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注释6:参见邢会强:《宏观调控的不可诉性探析》,载于《法商研究》20_年第9期;胡光志:《论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载于《现代法学》20_年第2期。)我们认为,除了理解宏观调控的本质以及现有诉讼制度的供给之外,还可从宏观调控程序法本质的角度作为切入点,作为支持国家宏观调控不可诉的理由。基于宏观调控程序法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经济形势的复杂多变性和决策主体认知的相对有限性,决定了其目标的实现具有不可预见性。因此,只要确保宏观调控主体严格依照程序行事、谨慎克己,则调控结果免受法律追究。这便对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需要通过宏观调控的程序正义,充分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尤其在应对金融危机这样的重大问题时,调控主体无法保证一定出现期待的结果。过分苛责法律责任的追究,可能由于调控主体出于顾虑过分犹豫从而影响调控的最佳时机。当然,免受法律追责,并不代表不承担责任。救济程序的完善,还有赖于其他制度的配合,比如消极不作为或滥用权力的行政责任承担、政治责任担当、权力机关的监督等等。
总之,本次金融危机政府救市为宏观调控法研究反思提供了很好的一个契机。假若论证中的宏观调控基本法是一部程序主导的立法,应该不会再被讥笑为是“很好玩的事”(注释7:在谈到宏观调控法立法时,一位经济学家认为进行宏观调控法立法不可行,并认为是一件“很好玩的事”。);我们也期望它更应该是一部具有强制拘束力和可执行的程序性的基本规范,不再是一部仅仅宣示性经济活动纲领性的一个“软法”文件。
注释:
[1]_麒,胡代光.宏观调控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理分析[J].中国法学,20_,(2):1011.
[2]叶珊.发展公平与经济安全是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定位——试析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定位[J].行政与法,20_,(11):39~41.
[3]刘定华,肖海军,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4]鲁篱.论最高法院在宏观调控中的角色定位[J].现代法学,20_,(6):107~111.
[5]陈云良.经济法的模糊性研究[J].法学家,1998,(4):68~73.
[6]季卫东.法治程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日]谷中安平.程序工争论[A].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8][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9]孙笑侠.秩序的法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
关键词:金融危机/经济法价值/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国有企业
内容提要:金融危机是市场经济社会经济波动周期性表现之一。正确认识金融危机,有助于进一步准确把握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及其经济法价值。金融危机下政府的救市计划,依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属于应对危机性经济法,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彰显经济法的事后救济功能。透过金融危机,我们更应追求市场经济常态社会经济法所具有的前瞻性价值和预防性功能。不应盲目夸大政府的作用,政府作用内生于市场机制,以弥补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从而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这是经济法具体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国有企业的弊端及政府失灵决定了国有企业从来不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主要市场主体。国家调控资金主要不应流向国有企业,而应侧重“国退民进”和“还权于民”的成本与代价,着眼于培育市场机制和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_年因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进而波及全球的经济危机,给中国带来了冲击,同时也引发了国人诸多思考,并有诸多政府及市场的反危机实践动作。然而,在此过程中,无论官方还是民间不乏强化外在于市场的政府功能及其国有企业作用的声音,甚至有人虽不明确提出否定市场机制但实质以此否定市场机制,比如有学者提出资本主义经济方式的追求剩余价值导致的经济危机必然性引起了次贷危机和金融危机等。[1]这种声音无助于经济法发展及国有企业改革。如果我们能够准确对待这场金融危机,则这对经济法价值及国有企业改革是很好的反思以及发展契机。如果准确界定了经济法的价值、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及国有企业的定位,则对国有企业治理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是相当有益的,也是一项前提性基础研究。为此,笔者试图对此加以分析,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如何看待金融危机
20_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来自于次贷危机。由于CDS等金融衍生产品在缺乏完善法律监管情况下的过度膨胀以及IT产业泡沫经济的非有效性等因素,为了推动房地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美国政府从20_年开始通过支持按揭贷款的方式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火爆。截至20_年,美国人购房的按揭贷款已经达到当时美国GDP水平。但与此同时,许多购房者还贷愈来愈难,因而引发了次贷危机。次贷危机的连锁反应带来金融危机及其经济危机。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必然使美国的金融危机波及全球,包括中国。
如果说CDS等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膨胀和IT产业的泡沫经济等是市场失灵的表现,那么美国政府支持按揭贷款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而直接产生的次贷危机,则是美国政府产业政策的一种失败或是产业政策的负面影响,也就是政府失灵的典型表现。因此,美国的这场金融危机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作用的结果。
那么如何看待这场金融危机呢?笔者以为,首先,市场经济伴随着经济危机是经济发展的周期性的表现,而美国这场金融危机则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一个周期性的表现。金融衍生产品的高度发展在法律或政策稍有疏忽或漏洞的条件下均有可能引发危机。某种意义上说,也只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尤其美国才更有可能引发这场金融危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情况下,对于中国等诸多存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至多是“沾点光”而已,而对于朝鲜等经济较封闭的国家连“沾光”的机会都没有。[2]从中国现实来看就足以印证,美国的这场金融危机主要对于广东、江苏、浙江和上海等外向型经济依赖比较强的地区冲击较大,但对于广大中西部落后地区影响有限,只是波及在沿海外向型企业打工的外出务工人员。其次,历史已经多次证明,西方国家在历次经济危机中,通过不否定市场机制且又逐步强化内生于市场的国家调控作用以及国际间的调控与合作等不断地化解危机,从而在每次经济危机之后以更高的起点螺旋式地向前发展,从而表现出明显的稳定性。20_年美国第三季度经济增长率在美国水平基础上达到即为例证。而这恰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早期的自由市场经济社会向以后的以市场为主导而又内生于市场机制的国家调控的必然结果。这也正是我们当今经济法值得借鉴的重要理论基础。
因此,在市场经济作为人类目前广泛采用的经济形态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情况下,我们不是害怕金融危机,而是害怕因金融危机而否定或怀疑市场机制;害怕因此而强化外在于市场的国家干预;害怕没有有效的国家调控手段和成熟的市场机制来化解金融危机。面对金融危机,我们应当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杠杆的同时,积极发挥国家调控监管的手段,化解危机,并借此加快经济结构的调整,力求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经济新的一轮发展。这也是国家间展开竞争的一个重要机会。历史多次证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均把握了因危机而带来的多次发展契机,从而跻身强国之列,并使经济危机发生的频率和危害程度不断地降低。[3]
二、金融危机下经济法价值的考量
清醒而正确地认识金融危机是我们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前提。这对于市场机制尚未成熟、政府干预依然过多的转型时期的中国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准确界定经济法价值的重要前提。
面对金融危机,无论美国政府的7000多亿美元的救市计划,还是_的4万亿人民币及其地方政府将近20万亿元人民币的救市计划等,均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依法治之一般要求,这些行为均需要以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20_年美国的《复兴与再投资法》、中国的“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及其实施细则”等。从法学的视野来看,其乃是经济法学考虑的范畴。[4]从经济法产生历史来看,比如1929年至1933年的美国经济危机所产生的《银行法》和《产业复兴法》等均是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我们将之称为应对危机性的经济法。前已述及的中美各国针对此次金融危机所采取的法律法规即为应对危机性的经济法。除此之外,两次世界大战也催生了一些经济法法律法规,比如德国的《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以及日本的《炼钢行业奖励法》等。我们将之称为战时经济法。[5]无论是应对危机性经济法,还是战时经济法,其更多地体现出国家外在于市场的一种强制性干预,彰显经济法的事后救济功能。
然而,随着历次战争和经济危机的发生,人们在思考如何解决并尽可能减少或避免经济危机的发生,其中计划经济理论就是应对此问题的一种理论思潮,但历史已经证明,计划经济陷入了“国家万能论”,是失败的。[6]即便为此出现的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但强调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后来也在不断地进行理论修正,包括但不限于其后出现的供应学派、芝加哥学派和公共选择理论等。这一切均说明政府亦非万能,正如布坎南所说,“政府的缺陷至少与市场一样严重。”[7]此次美国政府支持按揭贷款来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而导致的金融危机就是例证。因此,我们不能因金融危机及其他经济危机而盲目崇拜政府的作用,无论美国政府的救市计划,还是_的救市计划等;绝不能因金融危机的发生而否定或怀疑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万万不能通过否定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损害、消灭市场机制的方式来解决市场经济的问题。[8]
进一步而言,任何非常态社会下的思想、学说或做法只能在特定时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可以作为常态社会的一种思想予以启发,而不能作为常态社会运行下的主导思想、学说或做法;它必须在常态社会中进行不断的修正和更新,否则容易成为常态社会运行的绊脚石。[9]对于因金融危机及其他经济危机或战争而产生的理论思潮及其应对措施均是非常态社会下政府干预经济的反应。因此,政府失灵的可能性决定了以此为基础的应对危机性经济法或战时经济法的事后救济功能均具有临时性、应急性特点。无论历史上的经济危机还是两次世界大战时期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后来都逐步废止或修改,比如1929年至1933年的美国经济危机时期通过的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立法后来被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立法所取代等。同样,对于此次金融危机各国所采取的对策及其法律也是如此,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绝不可以常态化的心态看待政府及这种经济法的作用。
从世界各国尤其西方国家来看,人们在前人不断试错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已不满足于国家公权力面对市场失灵的事后救济作用,而是发挥国家公权力的积极作用,以尽可能减少经济危机发生的频率及其危害程度,从而发挥经济法的前瞻性价值与预防性功能。美国的反垄断立法史也足以验证。比如美国的《克莱顿法》改变了《谢尔曼法》的事后控制原则,采用事前控制与事后控制相结合原则,并侧重事先控制原则。美国后来的反垄断立法又进一步补充了《克莱顿法》,建立了企业合并事先强制申报制度等。[10]这已成为市场经济的世界各国发展趋势。
然而,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虽然仅强调经济法的事后救济功能可能已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无谓的损失,[11]但是它能够尽可能降低国家不必要的干预及政府失灵的存在;虽然强调经济法的前瞻性价值和预防性功能有助于事先防范市场失灵,但有可能滋生政府失灵,毕竟政府不是万能的。因此,面对市场失灵、强化国家调控经济的同时,依然要时刻警惕政府失灵;政府作用必须内生于市场机制,也就是政府内生于经济本身,[12]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基础上。同时,又将国家公权力限制在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并对公权力加以法治规范。公私融合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发挥经济法的前瞻性价值和预防性功能与发挥经济法的事后救济功能彼此不可或缺,是一种彼此博弈与平衡的过程,而这正是我们追求的所谓常态经济法,也是经济法具体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
历史已经证明,市场失灵需要政府,而政府失灵更离不开市场机制。如果说市场失灵需要摄取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理论的话,那么政府失灵又带来了芝加哥学派和供应学派等对凯恩斯主义的修正,以及后来的公共选择理论的产生。[13]因此,当今的市场经济社会只有建立并超越于凯恩斯主义,同时又摄取公共选择理论的营养成分,才能使经济健康发展。依法治之一般要求,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决定了从法学的视野来看,这是经济法学得以健康发展的经济理论基础,也正是经济法学的价值所在。[14]
从中国来看,我们还面临着一些特殊的问题:一方面,中国作为后发型发展中国家面临着需要赶超发达国家、步入现代化国家行列的历史任务,因此不能简单地重走西方国家历史上曾走过的资本积累道路,而应当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需要内生于市场机制的政府作用;另一方面,中国又受制于长期实施的计划经济的阴影、市场机制不成熟、政府职能尚未彻底转变以及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的现状,从而导致渴求内生于市场机制的政府作用很容易发生膨胀与变异。这正是中国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困境所在。从法学视野来看,也就是中国经济法学的困境所在。
就此次金融危机来看,美国政府的救市计划是建立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和民主法治化程度较高基础上的。虽然我们不要盲目崇拜政府的作用,但是美国政府7000多亿美元的救市计划经历了国会多次的较量及其法治化的表现,如20_年的《复兴与再投资法》等,以及成熟的市场机制,均存在将政府作用的负面效果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而对于中国而言,_的救市计划则是建立在市场不成熟和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的基础上,从_4万亿人民币的救市计划及其地方政府将近20万亿人民币的投资计划未经过各级人大的审批而予以实行就足以验证。就此而言,来自于纳税人的钱财能否用在刀刃上、是否存在“灰色地带”以及是否反作用于市场机制等值得质疑。
因此,面对这场金融危机,_的救市计划更应当着眼于如何培育市场机制、如何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如何“还权于民”的长远措施,而不是仅仅满足于眼前的企业脱困、职工就业和国家经济增长目标等方面。从法学视野来看,中国在发展经济法的同时,还应当着眼于市场机制的培育和国家公权力的规范与限制,大力培育和发展民商法和行政法等。中国经济法具体制度要在自由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博弈与平衡中谨慎构建。
当然,我们在自由市场和国家公权力之间寻求合理的博弈与平衡时,不能因此而陷入“中庸”之道这一国人通病,因为自由市场和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博弈与平衡有时无法取得最佳平衡点,制度的构建不是绝对完美的,总要面临着代价、取舍与牺牲。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构建也是如此。这才是经济法学人真正需要考虑的话题。
经济法价值理念对于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构建及其社会实践以及国家的经济发展及其现代化进程是相当有益的。经济法固然需要解决具体问题的具体对策,但也需要探索经济法思想,尽管经济法思想有时看似是务虚的。[15]
三、经济法价值个案实证分析:国有企业
(一)政府与市场:国有企业的边界
依市场之一般原则,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同属市场竞争的主体,应平等对待,让市场优胜劣汰。但是,国有企业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政府失灵的可能性无时不在。国有企业存在两个最致命的缺陷:其一,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天然缺位。人的本性在于只有给自己追求利润时才更有可能发挥最大的潜能,而国有企业资产的实际行使者并不直接拥有产权,国有资产的实际行使者可能利用“全民”的名义蚕食或糟蹋国有资产。尽管《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试图构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制度,解决国有资产的出资人问题。这仅具有相对意义。其与出资人模糊不清相比较而言要进步许多,但还是无法根本解决国有资产产权问题,因为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的_无论作为政府机构还是作为特设事业机构均存在委托代理问题,依然存在假“全民”名义而行蚕食或糟蹋国有资产的可能性,尤其是在作为代议机构的人大的应有地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其二,无论国有企业的垄断,还是私有企业的垄断,均是市场经济的天敌,但是国有企业天然地存在行政垄断的倾向。由于国有企业是政府投资的,无论政资分离还是政企分开,国有企业都难以逃脱政府的“掌控”。作为国有企业股东的政府也不应当彻底放任国企不管,否则就是放弃了股东的权利义务。正因为如此,国有企业与行_力存在天然的联系,也就必然容易滋生垄断现象,国有企业的弊端就是政府失灵的具体体现,尤其在中国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行_力缺乏有效规制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因此,国有企业不可能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市场主体。正如英国管理大师德鲁克曾经说过的,“政府是个永远管理不得力的股东”。中外各国尤其计划经济时期的事实已经证明,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效益低下或亏损问题,浪费纳税人钱财。就我国而言,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国有资产流失每年流失500亿元;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每年至少流失800亿元至1000亿元。[16]虽然有些学者认为,20_年至20_年,全国国有企业销售收入从万亿元增长到18万亿元,年均增长;实现利润从3786亿元增长到16200亿元,年均增长。20_年,全国国有企业上缴税金万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7]也有学者认为,20_年公布的中国20_年500强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营业收入万亿元,占全部收入的83%;实现利润总额为万亿元,占全部企业利润总额的。[18]但是,我国国有企业如果除去石油石化、烟草、电信等垄断国有企业的利润,再失去每年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国有企业就几乎没有利润可言。[19]更何况国有企业的利润等是利用纳税人大量钱财累加的,其与私有企业同比例的投资相比,由于投入产出的不对等性,即使在有利润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效益也是极其低下的。[20]包括金融危机下利润相对较高的国有企业也多因垄断利润产生收益。即使像新加坡或其他一些国家存在部分国有企业效益较好的情形,也多以垄断利润的形式出现,是以牺牲财政收入和消费者福利以及与民争利的结果;更何况新加坡作为城市经济体还不具有普遍性。
从世界各国国有企业的历史实践来看,就可见一斑。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国有企业的发展史往往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程度有关。第一,从西方国家来看,凡是市场机制遭受严重破坏的时期如经济危机、世界大战等,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程度较高的时期,也就是国有企业比重相对较高的时期。历史已经证明,经济危机和两次世界大战等是西方国家国有企业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因素。首先,从经济危机来看,据考证,有关公有企业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英国。[21]这与英国作为产业革命的发源地和最早出现经济危机的国家有关。早期国有企业往往以政府行政机构的面貌出现,比如1657年的英国邮政局、1810年法国的烟草专卖局等。[22]在1929年至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时期,美国政府加大了对国民经济的干预,先后建立了一批国有企业,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在欧洲许多国家也是如此,比如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等。依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应对危机性经济法。其次,从两次世界大战来看,战争期间,许多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国有企业有了较大发展。比如美国将铁路、邮电和船运等行业置于国家垄断经营。依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战时经济法。在此基础上,尤其左翼政党执政的西方国家受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体制初期的积极作用影响,[23]也建立了一些国有企业。比如英国工党执政时在历史上多次国有化。尽管西方国家无论经济危机、战争还是其他何种原因出现过多次国有化浪潮,但国有企业的比重在这些国家的国民经济中仍只占很小的一部分。比如英国在1974至1979年经过第二次国有化浪潮后,国有企业也才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3%。即使在西方国家国有企业比重较高的法国,到1990年,法国国有企业的产值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8%。[24]至于美国、日本等国国有企业的比重就更少了。并且,一旦每次世界大战和经济危机结束以后,各国就纷纷减少对经济的干预,把自由市场经济作为发展目标,纷纷从国有领域退出。比如美国就把战时建立的国有企业多数清理完毕。而且随着计划经济的失败,国有企业的弊端日渐严重,西方国家也掀起了多次私有化浪潮,即使以前一直认为的自然垄断行业也纷纷引入私有资本、引入竞争,比如电力等。第二,从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来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已经彻底否定了市场机制,代之以全面的公有制,初衷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但结果是走入另外一个极端,国有企业弊端及政府失灵的全面爆发,最终恶化了国民经济本身。
由此可见,从国际上尤其西方国家国有企业发展的历史来看,西方国家在面对市场失灵、强化国家调控经济时,依然时刻警惕政府失灵。即使在经济危机或战争时期,西方国家也没有放弃市场机制,国有企业仍占很小比重,国有企业主要是为了解决经济危机或应付战争的需要,具有事后救济功能。一旦市场经济社会恢复常态后,国家就减少对经济的干预,恢复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把战时或经济危机时期的大量法律、政策及其措施予以废止,包括清理大量国有企业。以上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发展史就足以验证。这也反映了战时经济法和应对危机性经济法所具有的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也正因为如此,国有企业从来不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主要市场主体。
那么,国有企业存在的理由在哪里?笼统地说,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于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即存在于私人无法或难以自治的领域。具体来说,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且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公用事业等。何谓非竞争性领域且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公用事业等?何谓需要政府扶持或淘汰的产业?这些不是由某个政府、某个利益集团或少数人决定的。依民主法治要求,既然国有企业是用全体纳税人的钱财投资的,理应由“全民”的代议机构加以审批,并决定资金投向、用途及其收益分配等。并且,从国际上尤其西方国家来看,政府通常不指望把国有企业的利润作为支持财政预算的工具。许多国有企业甚至被允许长期亏损,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为政策性亏损。[25]这从西方国家国有企业发展史和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趋势就足以明证。比如美国自二战以来,国家投资主要集中于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领域等。这就是我们所追求的所谓常态经济法所具有的功能和价值,即国有企业内生于市场机制,更多地弥补市场机制之不足,发挥前瞻性价值和预防性功能。
除此以外,对于后发型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为了赶超经济发达国家,单纯依赖市场机制不够,还需要运用政府的产业政策有意识地扶持或淘汰某些产业,从中可能需要一些国有企业。[26]但这都是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基础上的。对此,日本、韩国比较成功。对于中国而言,国有企业存在的理由既要考虑到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也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适当借鉴日本、韩国等国历史上的产业政策经验。
(二)国家调控资金主要流向哪里——国有企业抑或其他
从美国此次金融危机来看,由于通用、克莱斯勒等一些世界著名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保护,美国政府通过注资也成为这些企业的大股东,包括美国政府对一些银行的注资等。所有这些举措均是美国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与干预。其他许多国家也不例外。为此,有人怀疑甚至否定市场机制,刻意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作用,甚至认为美国等西方国家也出现了“国有化”浪潮,并以此为中国没有像美国等西方国家那样推行完全的市场化而感到庆幸,以此为强化中国的国有企业地位寻找理由。从_4万亿人民币及其地方政府将近20万亿人民币的救市计划来看,这种倾向就已初见端倪。国家投资资金大量向国有企业倾斜,国家引进外资、改制上市、贷款、企业并购等优惠政策也向国有企业倾斜。比如20_年7月,__给重庆国有企业带来539亿人民币,经过半年,实际到位资金达到60%,达317亿人民币等。[27]受此影响,某些地区、行业等出现了国有企业收购私有企业及其“国进民退”的回潮,包括但不限于山西省煤矿资源整合问题,[28]国有企业的地位被盲目拔高,从而导致国有企业固有的弊端及其他许多盲点被掩盖。
如果国家调控资金主要流向国有企业,在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将进一步加剧政府失灵问题,容易导致资金的浪费与流失,进一步养肥少数既得利益者;进一步加剧国有垄断和与民争利现象,损害消费者福利;进而失去国家所有制结构调整、培育市场机制及其经济转型的良机。
不可否认,面对金融危机,无论是出于行_力的关联,还是国企脱困、社会稳定以及政府官员的短期业绩考量等因素,政府将救市资金投入国有企业实属正常。国有企业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理所当然要在克服金融危机中担当重要角色。但是,从长远来看,尤其结合中国的国情,我们更需清醒地认识金融危机、政府的救市计划以及国有企业。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构建除了着眼于眼前的金融危机,更应当着眼于中国的长远利益。
对此,笔者以为,首先,如前所述,国家对经济危机的干预均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从思想上来看,任何非常态社会的思想、学说和观点都不能成为常态社会运行的主导思想、学说和观点;从法律和政策上来看,非常态社会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包括但不限于应对危机性经济法,比如20_年美国的《复兴与再投资法》等,均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一旦市场经济恢复常态,则在危机时期所实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措施等往往被废止或修改。这在历次西方国家经济危机或战争中均得以验证。因此,此次美国等西方国家以及中国等国家的救市计划也不应例外。国有企业从来没有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绝不能因此而盲目夸大政府的作用。至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有企业的弊端更是反面例证。其次,美国等西方国家与中国国情存在很大差异,两者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救市计划是建立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和民主法治化程度较高基础上的,其国有企业比重本身就非常少。尽管历次的经济危机和战争中出现过国有化浪潮,但国有企业从来没有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其经济体系并没有脱离市场机制,从而把国有企业的弊端尽可能降低到最低限度。而中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不成熟、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的阶段,国家干预经济本身就比较严重,国有企业比重依然过大,国家权力没有得到有效规制,权力的垄断进一步助长了国有经济垄断问题。[29]再次,金融危机产生于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因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而受此影响。鉴于此,我们不仅要认识到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救市计划具有临时性、应急性特点,也要看到_的救市计划与美国等西方国家政府的救市计划存在很大差异,也面临着更为特殊的问题。
因此,面对这场金融危机,一方面,_要积极调控经济,包括对国有企业的投入;另一方面,_又面临着培育市场机制、政府职能转变、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缩小国有企业比重等历史重任。我们面对这场金融危机所采取的调控经济的手段,包括对国有企业的投入等,在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以及传统思维惯性下,可能又会不自觉地进一步助长本应削弱的政府职能、行_力和国有企业比重等,从而延缓市场机制的培育,而这恰是中国应对此次金融危机的困境所在。依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要求,这也是中国经济法学理论及其具体制度构建的难点所在。
鉴于此,学界尤其中国决策者对此更应当保持清醒地认识,这不仅关系到政府救市计划成效和能否解决金融危机给中国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且从长远来看,也关系到中国能否把握此次契机,积极培育市场机制,实现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成功转型。
综上,国家调控资金主要流向哪里?就企业而言,是国有企业抑或其他?笔者以为:首先,国家要尽可能减少行政直接干预的力度,无论是中国_的4万亿人民币还是地方政府将近20万亿人民币的救市计划,与其作用于诸如国有企业等行政直接干预措施方面,不如将其主要运用于如何培育市场机制,并将国家调控与市场监管内生于市场机制本身,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30]其次,国家要尽可能减少对国有企业的投入,并利用此次契机,进一步解决国有企业垄断问题,将国家调控资金主要用于“国退民进”和“还权于民”的成本与代价中,扶持和培育目前能够解决中国将近70%就业的私有企业,创造更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31]再次,国有企业的投入应以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领域为标准,并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为前提,使国有企业内生于市场机制,从而发挥政府适度的调控和监管作用。国有企业的投入主要应着眼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以及需要国家扶持的产业等。再其次,尽管政府救市计划及其相关政策措施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但依法治视野,凡是能够法律化的,应尽可能法律化。[32]比如20_年美国的《复兴与再投资法》等。最后,动用纳税人钱财的政府救市计划理应通过人大审议,应当反思此次救市计划的民主法治化进程。同时,国有企业的设立、重大运作、收益分配和解散等也理应纳入人大审议之内。虽然这在目前国有企业过多的情况下一步到位具有不现实性,但应考虑对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等国有企业有选择地纳入人大审议,并在将来国有企业内生于市场机制后仅在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保留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均将纳入人大审议监管之中。
四、结语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在于国家内生于市场机制,国家调控与市场监管的作用局限于弥补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以追求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政府失灵的可能性决定了国有企业主要应存在于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也就是私人难以实现自治的领域。尽管中国国有企业经历了多次改革,已经发生了很大转型,但是从全国来看,国有企业无论数量还是占国民经济比重等依然过大,依然存在于许多不该存在的领域,国有垄断和与民争利的现象依然严重。如果受金融危机影响,而普遍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投入,[33]则将有可能失去因危机而给中国带来的难得的产业结构调整、转型的契机。因此,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依然任重道远,而其背后则是政府职能转变及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问题。改革方是唯一的出路!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相应的金融市场也得到了空前的繁荣。金融行业在逐渐脱离原始的运行模式,逐渐向科技金融方向发展,而且由于我国独有的特色政治导致区域间的金融发展并不相同,我国东南地区经济比较发达,科技金融进入市场与发展速度较快,而西北地区由于经济比较落后对于科技金融的承接能力较弱,这就是我国科技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布局不合理,聚集程度不合理,政策支持制度不合理等严重制约了科技金融的发展,本文通过对科技金融的相关分析研究从系统建设,环境优化,结构调整等方面提出对策,以期为我国科技金融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区域金融科技金融发展研究对策
一、我国科技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科技金融作为新兴金融模式,还没有被明确的定义,主要就是指科技与金融的结合。科技产业推动经济发展,而科技产业需要金融支持,且融资额度一般非常大,就造成其风险程度会比较高,科技与金融的结合正在摸索中前进。目前我国积极推进科技金融发展,国家与地方相继出台一些法规制度引导科技与金融结合,比如鼓励引进科技保险、开设新三板、成立科技银行等系列措施,出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精力有限仍旧存在着布局不合理、区域辐射能力低以及结构失衡等问题。
(1)科技银行布局不合理。一份数据调查显示,我国大部分新型科技银行都是分布在北上广深等东部发达城市,而中西部地区科技银行非常少见,即使出现也是出现在像武汉、西安等省会地段中心城市,西部地区专业对准中小科技企业服务的科技银行远远低于东部地区。
(2)区域辐射能力低下,研究表明我国科技金融的扩散效应和辐射能力严重不足,除去极少数发达省份之外,科技金融的发展明显滞后于科技产业发展的速度,而且出现东中西部地区产业分层现象。对于辐射能力较低问题,比如虽然北京的科技金融发展非常迅速,但是对整个京津冀地区的辐射效应却很弱,作为中心城市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3)中西部地区科技金融发展速度明显跟不上科技产业成长速度。近些年来,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各种新兴产业包括一些科技产业在中西部地区迅速发展,尤其是一些高新技术产业、能源开发产业、公共服务产业等出现从东部转向西部的势头。西部地区科技创新速度明显加快,高新技术企业明显增多,但是科技产业发展的同时与其配套的金融结构却还比较落后,和科技产业相关联的金融产业并不丰富,资本市场的发展缓慢,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西部地区科技创新产业的发展。
二、我国科技金融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
(1)科技企业布局不合理。由于我国科技企业呈现出“大分散”和“小集中’现象,导致科技金融难以规模化发展。在东部发达地区我国科技企业在科技产业园内密集分布,而金融中心又与产业园毗邻,因此信息交流方便,科技金融可以实现互相辅助共同发展。而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相比科技企业零星分布、密集度低,中小科技企业经营效益较低,造成金融机构服务成本变相增高,无法实现科技金融规模发展。
(2)区域科技金融结构失衡,从区域科技金融的发展历程来看,科技创新产业存在产业链不完整、集群效应低下、布局失衡等问题。科技产业不合理就会导致为其服务的科技金融在当地难以发展,并且由于产业和金融的不配套,导致科技产业和金融产业相互掣肘的现象发生,如此进一步失衡形成恶性循环。
(3)行政区域划分不利于金融资源的流动。一般的地方政府都会对本地金融进行压制防止资金流出从而减小本地企业融资压力,在没有独立创新的前提下原样照搬其他地区政府对科技金融产业发展采取的措施,例如政府参加风险投资、干涉地区内金融资源配置、插手地方科技信贷平台等都影响着区域科技金融水平。
三、促进我国科技金融发展的建议
(1)大力发展本地特色科技金融。鼓励发展多类型的科技金融机构,增强科技金融对地区的辐射力。成立科技创新企业园区金融服务平台,发展集中型科技园区,在科技金融出现之前打好基础,为出现之后能够实现规模化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政府部门在科技产业园区建设之时为科技金融做好规划,保留科技金融服务位置,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金融发展无位置现象发生。
(2)整合创新科技企业园区内的金融资源,积极推动整个地区的金融合作。首先对中西部发展相对落后地区在政策上予以一定支持,比如加大政府引导基金投入比例,加强市场培育,鼓励科技银行落户中西部地区等,根据当地科技产业特色适时进行调整。集中精力在中西部地区建成几个科技金融中心,然后利用其辐射和扩散效应带动周边地区发展;另外中西部地区应该呈现开放态度,积极引进发达地区科技金融资源,加强地区科技创新产业与金融之间的联系。
(3)强化政府职能,改革政府管理机构。打破区域限制,由国家相关部门牵头整合相关政策资源,加强区域之间的合作互通,保证金融资源充分得到利用。建立科技信用评判标准,完善科技金融信用管理;提高政府部门科技金融服务能力,加强对科技金融相关知识的学习和研究,保证国家政策的及时执行;加大对科技金融人才的引进,建立人才交流信息平台,形成良好的人才成长氛围,完善科技金融管理服务人才队伍。
(4)适应科技创新,调整对应金融服务模式。根据当地科技创新特色,灵活运用金融结构;加大对科技创新产业集群的支持,使科技产业链和金融服务链环环相扣,深入合作;金融服务业的发展结构依据本地市场的需求、本地区的社会状况进行选择,达到最合理状态;另外还可根据行业特点发展场外交易等等。
四、总结
一、关于投资问题行为金融学的基本观点
如果按照传统的金融理论指导金融投资,很难起到对投资者正确指导,使投资者更为理性地进行投资活动。所以,传统金融理论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亟待对传统金融学进行其他学科知识理论的补充,积极研究并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不断地拓展金融学研究范围。
目前,随着行为金融学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关于投资的诸多问题。行为金融学是集心理学和金融学于一体的相互融合的学科。该学科的研究对象是金融市场中交易者非理性投资行为。
具体分析,行为金融学是借助心理学的有关知识,分析投资者的心理活动,以此为基础评价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金融学主要研究投资者心理因素导致在金融市场上的非理性投资行为。结合传统投资理论在金融市场的投资范式,分析评估交易者在金融市场中投资决策时犯系统性错误的原因,指导投资者认识到自己的非理性投资行为,进而对非理性投资行为进行修正,达到科学理性投资,降低投资风险的目的。行为金融学融合了心理学的有关理论知识,从心理学角度分析金融市场上投资决策可得出如下结论:基于投资者心理因素的影响,会造成投资者在金融市场投资时容易犯下主观判断失误,使得投资者在金融市场投资行为活动变得反应过度或者反应不足,严重影响投资者的预期收益。
所以,行为金融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就是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行为的动因,结合金融学的有关知识,建立完善的金融投资理论体系,为投资者在金融投资活动中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使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趋于理性化、科学化。
二、金融市场上的心理分析方法
长期以来,在金融市场上投资者最为常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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