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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中

    合同范本中保险(5篇)[ 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 发布时间:2024-02-11 09:21:55 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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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合同范本中保险1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第二条 凡经全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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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中保险1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九条 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_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 告知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条款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合同范本中保险2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节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1.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节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4.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扣押、罚没;

    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3.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_门侦破后;

    6.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7.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3.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节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四节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范本中保险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企业车辆保险相关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具体协议如下:

    一、合作内容

    1、甲方及所属公司所有车辆的保险由乙方承保,与乙方签订保险合作协议;在承保期间内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投保车辆的保险理赔工作。

    2、甲方车辆向乙方投保险种: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30万或以上、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2万或以上)、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车按国产玻璃,进口车按进口玻璃)、不计免赔险。其他险种如划痕、涉水损失险等,可由企业自选。

    3、员工私家车可自愿选择在乙方投保,投保险种由车主自主选择。

    4、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时提供本协议附件,以保证合作协议的执行。

    二、合作时间

    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止,在此期间内,企业所有车辆(团车)保险到期须在乙方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合作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

    三、服务承诺

    1、 安全培训:乙方承诺对甲方企业员工做车辆安全知识、汽车保养、保险报案理赔知识的培训,要求每季度培训一次,具体由甲方安排,时间确定后需提前三天告知保险公司,以便于乙方对培训内容进行充分的准备。

    2、 赠送险种:企业团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后,乙方免费赠送自燃险,乙方的车辆损失险中包含倒车镜车灯及天窗玻璃的单独损坏。员工私家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后,车辆损失险中包含倒车镜车灯及天窗玻璃的单独损坏。

    3、 保险理赔服务:

    、理赔时效:在甲方索赔资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xx元以下案件,一个工作日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xx万元以下的案件,七个工作日内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人伤案件在治疗结束,资料齐全有效、事故双方达成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

    、专项服务:需要向第三者车辆及对方保险公司递交理赔资料或者协谈的,乙方服务专员配合协助处理。

    、正常案件执行上述、服务承诺内容。

    、非正常案件,指责任方无保险、保险保障不足或者偿付能力不足,但造成甲方企业车辆损失的,甲方应将索赔权益转让给乙方,并配合提供有关信息,由乙方先行赔偿之后实行代位追偿,乙方必须接受不得推卸。

    、乙方车辆损失险中包含雪灾、冰陷造成的车辆损失,车辆局部损坏或全损均赔偿。

    、全国范围内县级以上城市百公司以内非道路交通事故,乙方免费救援,超过百公里的救援费用由甲方承担。

    4、保险费的\\\\\\\\\\\\\\\'结算:

    、乙方保证每个车辆保险期间的无缝对接,保费与甲方月结月清。

    5、甲方员工私家车辆享受以上服务承诺。

    四、车辆保险费的计算方式

    备注:行车证车主为企业的属性为团车,行车证车主为个人的属性为私家车

    、企业团车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的x折计算投保

    、私家车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的x折计算投保

    、企业团车保险费用整单折扣在标准保费基础上优惠x%。

    、员工私家车可自愿选择在乙方投保,乙方的电话车险业务私家车商业险较传统销售渠道可再多省x%;

    五、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以上任何一条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 在乙方违反协议内容约定时,如甲方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

    3、 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乙方应及时处理好甲方理赔事宜后,合作协议继续履行。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附件:甲方车辆清单、行车证复印件、甲方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住 所:

    住 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范本中保险4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包装及量保险货物项目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合同范本中保险5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提高_________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_________(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

    3、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保险合同内容说明

    (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

    (二)关于追溯期问题

    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2、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

    4、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

    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4、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资、审计结果虚假失实。

    6、在追溯期或保险期内完成验资、审计的业务:指验资报告日、审计报告日在保险合同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并已列入投保业务清单的验资、审计业务。

    7、非职业行为: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与其法定职责无关的任何行为,如交通肇事、购置办公用品、租赁房屋以及与职责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等。

    8、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所接受的业务未经过被保险人登记、认可,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所接受的业务。

    9、协议约定的责任:本条款中协议所约定的责任指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超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

    10、首次索赔: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追溯期内所完成的业务提出索赔,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予以负责。对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险人已就某项业务接到索赔,视为保险期限开始之前索赔已提出,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又因此项业务接到索赔,保险人不予赔偿。

    11、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业: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因被保险人对此项业务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予负责。

    12、过失与故意:本条款中的疏忽与过失均指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四、保险服务

    (一)全过程服务: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的会员进行业务合作。乙方做到具体业务专人负责,承保前设计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访。保险期限内,与被保险人保持密切联系,为被保险人提供全过程的保险服务。

    (二)理赔服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单证齐全,保险合同双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的,保险人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如单证不齐,但保险责任明确,损害事实清楚,保险人可预付部分赔款。

    (三)风险管理服务

    1、乙方将不定期的与甲方召开风险管理会议,聘请有关专家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2、乙方可负责为被保险人员工提供保险培训,提高风险意识。

    3、乙方可负责向被保险人提供其他类似项目的风险管理经验及损失信息,共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四)乙方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有关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与甲方共同定期组织被保险人进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组织被保险人(人数视被保险人规模而定)开展国内外学习交流。

    五、协议的变更或补充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甲方会员认可,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协议终止

    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合同终止。如不提出终止,协议持续有效。

    八、附则

    (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与原已备案的保险条款存在差异时,由乙方负责及时向有关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原条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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