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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境铁路运输代理合同范本(热门75篇)[ 运输合同 ]

    运输合同 发布时间:2024-02-02 19:18:58 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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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过境铁路运输代理合同范本1供方:_________需方:_________签署地:_________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供方同意以火车运输方式在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期间为需方发运工业燃料油,具体条款如下:一、产...

    以下为本文的正文内容,请查阅,本站为公益性网站,复制本文以及下载DOC文档全部免费。

    过境铁路运输代理合同范本1

    供方: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

    签署地:_________

    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供方同意以火车运输方式在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期间为需方发运工业燃料油,具体条款如下:

    一、产品名称及数量:工业燃料油吨(以铁路实际发货结算单为准)。

    二、产品价格及运输费用:双方商定火车装车价格为 元/吨(不含运杂费),运杂费由需方承担。

    三、结算方式:银行汇票或汇兑(电汇、信汇)方式付款,先款后货。

    需方应于----年a月b日前将全额货款划入供方银行帐户;款到后供方开始办理请车事宜。如果因为铁路部门原因造成火车不能发运,供方于a月c+1日到银行办理货款退回业务,同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四、货物到站:按需方向供方提供的《华北石化专用线铁路运输服务定单》的要求发送至到站。

    五、交货地点:供方火车装车场;需方现场验收。

    六、计量:采用铁路槽车检尺计量。在计量误差≤千分之三点五范围内时,以供方出厂计量为准,超出计量误差范围时,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七、产品质量:产品执行供方企业标准-----Q/SYHS0013-20--(合格品)。

    八、其它约定事项:

    1、任何一方由于停工检修(一周以上时间的)等原因,而不能按时履行合同时,应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后,方可暂停提供货。

    2、需方在卸车前应检验经供方认可的铅封,如果有破损应及时通知供方,双方协商解决。

    3、需方对质量有异议,应于卸车前当场提出并及时通知供方;对接卸后提出的异议供方不予认可。

    4、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需方只能用于电厂助燃用油、城市烧火用油和船舶用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需方负责。

    九、违约责任:违约方负全部责任。

    十、合同未尽事宜以《^v^合同法》为准。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货款到帐日至___年___月___日(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传真有效)。

    供方:_________需方: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代表: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过境铁路运输代理合同范本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甲方的____________产品(含促销品、推广用品等)能安全、快捷、准确地通过铁路运输发至全国各地。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铁路运输业务委托乙方办理,并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负责发货地点、交货地点的装卸;

    3、甲方提供货物运输途中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产品送货单》、《货物调拨单》等;

    4、甲方委派专人负责相关业务协调,便于与乙方联系、沟通,解决日常往来业务问题。

    二、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满足甲方提出的要车计划,并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准时把货物送抵目的地;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指令要求到指定的发货仓库提货,并及时的送货到指定的收货地址、及收货单位;

    3、乙方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必须将《产品送货单》交收货方进行签收;

    4、如因政策性原因导致铁路出现停装、限装等情况,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铁路部门的证明材料;

    5、乙方须书面委托一至二名业务代表负责甲方业务的协调,保证日常的联系、沟通,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6、甲方的货物在发货仓库交付给乙方验货、签收后,货物的安全风险责任由乙方负责,直至终点交付货物为止。

    三、具体操作方式

    过境铁路运输代理合同范本3

    甲方:---家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

    为确保甲方的家电产品(含促销品、推广用品等)能安全、快捷、准确地通过铁路运输发至全国各地。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铁路运输业务委托乙方办理,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2、甲方负责发货地点、交货地点的装卸。

    3、甲方提供货物运输途中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产品送货单》、《货物调拨单》等。

    4、甲方委派专人负责相关业务协调,便于与乙方联系、沟通,解决日常往来业务问题。

    二、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指令要求到指定的发货仓库提货,并及时的送货到指定的收货地址、及收货单位。

    2、乙方须满足甲方提出的要车计划,并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准时把货物送抵目的地。

    3、乙方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必须将《产品送货单》交收货方进行签收。

    4、如因政策性原因导致铁路出现停装、限装等情况,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铁路部门的证明材料。

    5、甲方的货物在发货仓库交付给乙方验货、签收后,货物的安全风险责任由乙方负责,直至终点交付货物为止。

    6、乙方须书面委托一至二名业务代表负责甲方业务的协调,保证日常的联系、沟通,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具体操作方式

    过境铁路运输代理合同范本4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

    按照《^v^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_________(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有关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v^海关、商品检验检疫及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3.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负责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单据和文件: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手册;正本提单、发票、箱单、合同;报关所需要进口许可证如系危险品,应提供相关文件;其他与进出口货运有关的单据和文件。

    4.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及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担:

    (1)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提单不能在公司正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

    (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

    (3)因甲方所提供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致的延迟;

    (4)在清关过程中由于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及时提供;

    (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

    (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须输港的货物;

    (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5.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尽量协助甲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合理安排甲方所委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

    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报关进度、预计送货时间,以便甲方合理安排仓库装卸。

    3.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状况,包括文件的提供、解释、说明等工作。

    4.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第三条费用结算

    1.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2.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thc、空运费),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若由于甲方不能提供进出口货物单据或用以缴纳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的限额支票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滞报金、滞箱费、港口费、滞纳金、转栈费等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

    3.如因各种原因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货物或属于甲方的业务文件,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方不予承担。

    4.非甲方原因产生的特殊费用和责任,甲方不予以承担。

    5.附《进口货物运输费用报价》。

    第四条结算方式

    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将本月帐目清单(如实报实销则提供发票)送交甲方,甲接到帐目清单核对无误后通知乙方开据正式发票,发票开据后_________日内付款。

    第五条货物灭损

    甲方未办理货物申明价值的,由于承运人或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灭损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最高按灭损货物毛重每公斤人民币_________元(国内航线)/国际_________美元(us$)(国际航线)计算。

    第六条检验

    运输过程中,允许托运单上甲方记载的货物件数、重量、体积与实际托运的货物存在略微差异。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以乙方接收货物时乙方的检验为准。如果甲方对乙方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可书面向乙方申请双方联合检验。如果联合检验的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与甲方在航空托运单上记载的有较大差异,乙方有权选择拒绝承接该票货物的运输代理,由此导致的乙方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担保

    为了顺利执行本协议,按时结清帐目,乙方应以人民币_________元或每张货运单_________元提供保证金或等值的房地产抵押等甲方认为满意的担保。

    第八条转让

    本协议所规定的乙方的权利和其它职责,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者授权给任何第三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依本协议向甲方支付费用,或支付费用不完整的,乙方必须从支付期满_________日起,按应付款向甲方每日支付_________元违约金。

    2.乙方无正当理由_________天不履行某一个月的全部费用或所欠费用超过全部应付费用的时,甲方可以解除协议并按上款要求违约金。

    3.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对方损失的,按违约时的实际损失赔偿对方。

    第十条抵消

    依据法律或本协议约定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违约金或其他款项将被视为甲方的可向乙方主张的债权,对该债权的实现双方同意甲方可以主张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本协议下的款项或其他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直至抵消完毕,不足的部分乙方当然同意予以补足。甲方没有从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的并不应该视为甲方对主张该违约金或款项的放弃。

    第十一条解除

    1.甲方未及时、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的,乙方将书面催告甲方予以正确履行,甲方在乙方催告后_________日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乙方将有权解除合同。但该合同解除的权利乙方在_________日内未向甲方主张的,则该权利消灭。

    2.若合同一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因其他原因进入破产程序,则另一方取得在书面通知对方后即解除合同的权利。甲方因进入经营困难的境地,使履行合同成为一种不可能或一种沉重的负担,则乙方应许可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为对等之目的,乙方未及时、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的,甲方将书面催告乙方予以正确履行,乙方在甲方催告后_________日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甲方将有权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单据和文件乙方应当及时返还甲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留存、复制。

    5.尽管有上述之约定,在合同解除后若乙方尚有甲方的业务正在进行的,乙方仍应当妥善予以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甲方当然将按照本协议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若因乙方违反本款的约定导致甲方受有损失的,则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八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过境铁路运输代理合同范本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v^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v^^v^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3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4条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5条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包装、标志;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8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四、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六、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

    十、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9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六、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10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二、及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

    第11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12条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办法,办理交接验收。

    第13条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14条因自然灾害,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办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15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16条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变更到站。

    第17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18条 承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从承运货物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v^、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四、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五、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六、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

    第19条 托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计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计划;

    (二)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迟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配送空车或对指定使用本单位自卸的空车装货,而未完成装车计划;

    (三)承运前取消运输;

    (四)临时计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落空者。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运输工具或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的;

    (二)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

    (三)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现的;

    (四)由于押运人过错的。

    第20条 由于托运人原因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失,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21条 货物运输合同遇有下列情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排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停电影响装车,超过二十四小时时;

    二、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止装车时;

    三、由于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未完成车数时;

    四、由于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计划接车而少装时。

    第22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一百八十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六十日)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算起:

    一、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二、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四、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

    第23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六十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

    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第24条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25条 本细则由^v^负责解释。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2

    1、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 (委托人): 合同编号:

    过境铁路运输代理合同范本6

    合同编号:_________供方:_________需方:_________签署地:_________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供方同意以火车运输方式在_________年

    合同编号: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

    签署地:_________

    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供方同意以火车运输方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间为需方发运工业燃料油,具体条款如下:

    一、产品名称及数量

    工业燃料油_________吨(以铁路实际发货结算单为准)。

    二、产品价格及运输费用

    双方商定火车装车价格为_________元/吨(不含运杂费),运杂费由需方承担。

    三、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或汇兑(电汇、信汇)方式付款,先款后货。

    需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全额货款划入供方银行帐户;款到后供方开始办理请车事宜。如果因为铁路部门原因造成火车不能发运,供方于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银行办理货款退回业务,同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四、货物到站

    按需方向供方提供的《_________铁路运输服务定单》的要求发送至到站。

    五、交货地点

    供方火车装车场;需方现场验收。

    六、计量

    采用铁路槽车检尺计量。在计量误差≤千分之三点五范围内时,以供方出厂计量为准,超出计量误差范围时,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七、产品质量

    产品执行供方企业标准-----Q/SYHS0013-20xx(合格品)。

    八、其它约定事项:

    任何一方由于停工检修(一周以上时间的)等原因,而不能按时履行合同时,应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后,方可暂停提供货。

    需方在卸车前应检验经供方认可的铅封,如果有破损应及时通知供方,双方协商解决。

    需方对质量有异议,应于卸车前当场提出并及时通知供方;对接卸后提出的异议供方不予认可。

    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需方只能用于电厂助燃用油、城市烧火用油和船舶用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需方负责。

    九、违约责任

    违约方负全部责任。

    十、合同未尽事宜以《^v^合同法》为准。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

    货款到帐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传真有效)。

    供方: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签章) 代表:_________(签章)

    经办人:_________(签章) 经办人: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过境铁路运输代理合同范本7

    协议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_________公司_________与为促进运输及对外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有关海运、空运、海运联运出口订舱、报关、运输、财务方面,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同协议内容如下:

    一、委托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委托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_________地区办理国际货物出口业务。

    二、责任与范围

    乙方负责提供货源,并将货物交予甲方安排出运。

    乙方向甲方订舱时,应提供给甲方有关出口报关资料依不同贸易性质备齐所需单证,包括:发票、装箱单、报关单、报关委托书、手册、贸易合同、商检证明书、许可证等正确无误、完整、合法的文件。

    乙方向甲方订舱时,须及时将货物出口托运单传真或送交甲方,托运单上须加盖乙方订舱公章,并标明乙方公司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货物出口托运单内容应包含所托货物正确的:中英文品名、体积、重量、件数、目的港、装船日期、运费条款、运费价格及其它要求(如:对发票开具的付款人名称或出口货物及单证处理的特别要求)及协议编号(否则,丧失本协议内容所规定的权利)。如上述内容乙方托运单中未确切详细的注明,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若与船公司签有协议运价,在订舱托运单中应明确注明运价及与船公司的合同编号,否则甲方不承担运费误差责任。

    甲方负责承办乙方所委托货物出口的范围可包括:订舱、报关、报检、报验、装箱、签发提单及核销退税单证交接工作,及提供乙方货物在中转港或目的港的情况。正常情况下,乙方可于开航日约30天后向甲方领取核销、退税单证。单证如需要更改,乙方可酌情但不迟于一年内向甲方领取。

    乙方所委托出运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规定禁止出口的物品。甲方不接受危险品、半危险品、贵重物品、尸体、骨灰和活动物的运输。如乙方违反规定,将依法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的各项损失。

    乙方订舱内容如需更改或取消原订舱时,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与甲方操作人员书面确认,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甲方有权拒绝更改要求。

    如发现乙方报关单证的品名、体积、重量、件数有误或与实际不符,甲方有责任于货物进港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及时与甲方书面确认上述内容是否更改或要求退关。否则,甲方有权将货物按原计划出运。

    如遇货物体积、重量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乙方付费是暂以甲方仓库丈量标准付款,原运费以目的港丈量标准重新计算,多退少补。若货物沿未装箱、进港,乙方可到甲方仓库复量。为尽量减少和避免货物在进入甲方仓库后产生不必要的问题,甲乙双方遵守如下规定:乙方安排专人或司机全权代表乙方,根据甲方提供有进仓编号的进仓通知书将货物送至甲方仓库,甲方仓库负责及时安排卸货,根据进仓通知书核对进仓货物体积、件数、包装情况、(麦)头等,并出具仓库受货回执。如发觉货物体积、重量与进仓通知书有明显差异,或乙方要求当场丈量尺寸,甲方有义务应乙方要求立即丈量。对于较可能发生争议的货物,如布匹、捆扎、草包、及不规则外包装的货物。双方应在当场确认。如乙方一次混合多笔货物进仓,乙方应提供进仓通知书、货物表面实际(麦)头资料和件数、包装、规格等资料要求甲方分货。如一切分货资料正确,由甲方人为失误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目的港代理保证合理收费,除正常目的港费用及手续费外,不得超收其它任何费用。如有超收,甲方应代乙方所回超收金额。

    乙方必须在协议规定付费时间的前一周内与甲方将应付运费金额及发票确认完毕,且需依开航日期,循续依时付清运费。否则甲方有权暂扣未付款的及其它乙方的单证及货物,至乙方依时、依序结清应付费用。如乙方要求更改发票内容,须在船开后一周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更改要求,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须将更改发票交还甲方。如更改内容涉及运费条款或其它内容,可能给甲方及其国外代理造成运费困难或争议的,甲方有权拒绝更改。如甲方按乙方要求更改运费条款,而造成甲方国内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于本协议所定费用付款内结清。

    三、运价

    拼箱运费:乙方依据甲方最新拼箱报价及生效日期计算运费付于甲方。

    整箱运费:乙方依据甲方最新整箱报价及生效日期或乙方与船公司的协议运价及生效日期计算运费付于甲方。

    运价生效日期均以开航日期为依据。

    空运、海运联运运费根据具体情况,共同商定。

    四、付款条件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结算费用。

    (1)见款放单

    (2)同城托收

    (3)备用金

    (4)30天期限付款

    对选择同城托收方式结算费用的,乙方同意_________天期限结算,选择同城托收或备用金方式结算费用的双方再签定有关结算协议

    美金运费,甲方不接受美金现金形式付款。

    银行汇款手续费及汇款差由乙方或付款人承担。

    乙方同意由甲方报关,当票货物核销单作为抵押,乙方向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还于乙方。

    在付款期限内,若乙方累计运费美金或人民币或二者共计超过人民币_________(美金汇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付款。

    五、协议终止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内容准时付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并暂扣乙方所有单证及国内、外货物直至乙运费结清。

    乙方30日内未向甲方订舱,则本协议即自动终止。乙方订舱即采用付款后领取提单的方式。

    乙方欲终止本协议,应电话确认及书面通知甲方财务部,七日后协议即自动终止。

    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仍然承担原协议内所规定的双方应履行 尚未履行的义务与责任。

    六、协议修改

    本协议可经双方书面确认修改内容,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依签字日期为准立即生效任何修改或补充内容未经双方签字确认前仍按原协议内容执行。

    七、法律与仲裁

    本协议不适用于个人、个体经营单位。

    甲方,乙方协议签章依据公司公章,法人或公司相应职位人士签字为凭。

    本协议所规定事宜,受^v^国家法律管辖。

    协议双方执行协议发生争议,先行协商,协商无效以法律程序照章办理。

    本协议甲方接受《siffa代理业务标准交易条款》的约束作为其质量体系中手控的外来文件和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八、帐号

    甲方:收货人、收帐款号及开户行乙方:收货人、收货帐号及开户行

    九、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日前,乙方应结清所有与甲方签约前已发生的费用后,本协议方可执行。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日起,以1年为限。协议期满日之前,甲乙双方如未接获对方正式书面通知,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

    一切附加协议,和本协议同样约束双方,否则视为违约,并且违约放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特别声明

    甲方绝不接受危险品,半危险品货物订舱,乙方保证所托货物绝不属于危险品。如果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不论其托运单上如何表示及原因如何,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国内外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乙方参展或紧急货物要求出运时,应事先通知甲方,经双方确认期后再行安排订舱出运,否则甲方不承担延误运输的责任。

    货物出运后,乙方要求退运,或更改目的港、中转港、运输方式,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其相关费用乙方未预先支付于甲方前,甲方有权暂不执行上述更改要求,期间所产生的额外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目的港收货人,经甲方目的港代理通知后,逾时未提货者,目的港产生的运费及额外费用由乙方目的港收货人全部承担,若乙方目的港收货人放弃货物,则由乙方承担目的港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运费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过境铁路运输代理合同范本8

    合同编号: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银行帐户 :

    乙 方: 中国外运 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银行帐户 :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并经书面记载于合同或者相似功能文本中,本合同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定义或意义:

    “合同”指本合同及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章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附录及附录中提到的其他文件。

    “货物”指由甲方交付乙方安排运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物品,仅限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的物品。

    “服务”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铁路运输代理、出口货物报关报验、相应的信息传递、反馈及其他相关服务,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服务要求及范围。

    第二条 服务范围

    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负责安排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以及货物出口报关报验等事宜。具体的服务范围见附件二。

    第三条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为,包括: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货物出口报关报验及相关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总价的具体构成及单项费用详见附件三。

    本合同价款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调整:

    ^v^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和/或服务范围发生变化。

    3. 3乙方应当在款情况发生后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确认后作为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

    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发生变化的,按实际委托运输的车皮数量或集装箱数量依据本合同附件三各分项单价进行调整;

    中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造成价格调整的,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后按照新价格执行。

    服务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务的收费标准执行。

    货物起运前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

    第四条 货物包装及交付

    甲方负责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的包装适合长途铁路运输和各种天气的变化,并符合有关主管机关的标准,任何由于甲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任何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或财产的损失和/或对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负担。

    甲方交货方式为:

    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个工作日将货物交付乙方。甲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安排运输时,应当向乙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质、性能、重量、数量、批次、特殊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

    乙方应在接收货物前联合甲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仅限于对货物的外包装及数量的检验,检验完毕后双方应当签署交接备忘录。如乙方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破损或者数量与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符时,乙方应当在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收货。

    甲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国家规

    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对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不管是否在国际危规中列明,对由于危险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不管甲方是否进行了危险品申报。

    第五条 出口货物的报关报验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给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因甲方提交的报关报验单证内容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不合法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因甲方提供的单据不准确或不真实而造成乙方损失或承担责任的,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承担的全部损失或责任。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全套报关报验单证后,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报关报验手续。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甲方报告。

    乙方应当在通关后 个工作日内将整理齐全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第六条 货物的出运

    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个工作日将货物出运计划通知乙方,因通知事项的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备而导致货物不能按时发运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或费用。

    甲方应负责提供全部出口货物所需的正确、齐备的运输单证,由于没有运输单证或运单上所附文件不齐全、不正确而发生的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期安排货物的发运,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将货物及时发运,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乙方负责安排起运地装车、协调口岸换装作业,保证货物能够顺利通过边境口岸。

    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国际铁路运单,并在货物发运前得到甲方确认,全部单证应在货物装运后尽快送达甲方。

    货物在运输途中,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书面的货物跟踪信息,表明货物的位置,直至到达[铁路到站名称]。

    乙方应当在货物到达[铁路到站名称]前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

    第七条 保险

    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应当及时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险种为 。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八条 保密条款

    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除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

    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协议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据第款之规定对外披露秘密信息,应当通知合同对方。

    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为期 年。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v^、骚乱、戒严,及其它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

    违反本合同第条的规定延迟支付乙方合同价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在未收到甲方应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时,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由此导致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

    违反本合同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约定,造成货物不能及时通关的,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承担;造成货物不能及时起运或者铁路车皮等待或者撤回的,甲方除了承担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外,每延误一天,还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未按时接收货物造成乙方增加支出,由甲方承担。

    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职责时应当尽心尽责,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乙方应当按照损坏或者灭失货物的市场价格赔偿甲方,但是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签订本委托合同时所无法合理预见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元人民币或每公斤 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第十一条 一般性条款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有授权的代表签署并互换之日起生效。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v^法律。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法院审理。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自行决定。)

    合同的修改:

    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方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各方之间就本协议主要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谅解,并取代之前一切与此有关的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议、声明、保证、协议或承诺。

    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时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或该条款的一部分无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由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弃权: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前述权利的行为,亦不应妨碍将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按照^v^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甲方: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v^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v^^v^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3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4条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5条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包装、标志;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8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四、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六、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

    十、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9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六、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10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二、及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

    第11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12条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办法,办理交接验收。

    第13条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14条因自然灾害,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办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15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16条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变更到站。

    第17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18条 承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从承运货物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v^、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四、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五、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六、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

    第19条 托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计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计划;

    (二)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迟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配送空车或对指定使用本单位自卸的空车装货,而未完成装车计划;

    (三)承运前取消运输;

    (四)临时计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落空者。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运输工具或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的;

    (二)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

    (三)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现的;

    (四)由于押运人过错的。

    第20条 由于托运人原因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失,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21条 货物运输合同遇有下列情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排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停电影响装车,超过二十四小时时;

    二、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止装车时;

    三、由于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未完成车数时;

    四、由于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计划接车而少装时。

    第22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一百八十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六十日)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算起:

    一、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二、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四、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

    第23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六十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

    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第24条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25条 本细则由^v^负责解释。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2

    1、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 (委托人): 合同编号:

    过境铁路运输代理合同范本9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银行帐户 :

    乙 方: 中国外运 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银行帐户 :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并经书面记载于合同或者相似功能文本中,本合同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定义或意义:

    “合同”指本合同及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章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附录及附录中提到的其他文件。

    “货物”指由甲方交付乙方安排运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物品,仅限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的物品。

    “服务”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铁路运输代理、出口货物报关报验、相应的信息传递、反馈及其他相关服务,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服务要求及范围。

    第二条 服务范围

    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负责安排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以及货物出口报关报验等事宜。具体的服务范围见附件二。

    第三条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为 ,包括: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货物出口报关报验及相关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总价的具体构成及单项费用详见附件三。

    本合同价款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调整:

    ^v^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和/或服务范围发生变化。

    3. 3乙方应当在款情况发生后 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确认后作为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

    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发生变化的,按实际委托运输的车皮数量或集装箱数量依据本合同附件三各分项单价进行调整;

    中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造成价格调整的,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后按照新价格执行。

    服务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务的收费标准执行。

    货物起运前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

    第四条 货物包装及交付

    甲方负责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的包装适合长途铁路运输和各种天气的变化,并符合有关主管机关的标准,任何由于甲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任何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或财产的损失和/或对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负担。

    甲方交货方式为:

    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个工作日将货物交付乙方。甲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安排运输时,应当向乙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质、性能、重量、数量、批次、特殊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

    乙方应在接收货物前联合甲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仅限于对货物的外包装及数量的检验,检验完毕后双方应当签署交接备忘录。如乙方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破损或者数量与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符时,乙方应当在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收货。

    甲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国家规

    第五条 出口货物的报关报验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给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因甲方提交的报关报验单证内容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不合法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因甲方提供的单据不准确或不真实而造成乙方损失或承担责任的,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承担的全部损失或责任。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全套报关报验单证后,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报关报验手续。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甲方报告。

    乙方应当在通关后 个工作日内将整理齐全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第六条 货物的出运

    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 个工作日将货物出运计划通知乙方,因通知事项的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备而导致货物不能按时发运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或费用。

    甲方应负责提供全部出口货物所需的正确、齐备的运输单证,由于没有运输单证或运单上所附文件不齐全、不正确而发生的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期安排货物的发运,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将货物及时发运,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乙方负责安排起运地装车、协调口岸换装作业,保证货物能够顺利通过边境口岸。

    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国际铁路运单,并在货物发运前得到甲方确认,全部单证应在货物装运后尽快送达甲方。

    货物在运输途中,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书面的货物跟踪信息,表明货物的位置,直至到达[铁路到站名称]。

    乙方应当在货物到达[铁路到站名称]前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

    第七条 保险

    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应当及时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险种为 。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八条 保密条款

    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除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

    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协议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据第款之规定对外披露秘密信息,应当通知合同对方。

    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为期 年。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v^、骚乱、戒严,及其它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 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

    违反本合同第条的规定延迟支付乙方合同价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在未收到甲方应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时,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由此导致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

    违反本合同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约定,造成货物不能及时通关的,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承担;造成货物不能及时起运或者铁路车皮等待或者撤回的,甲方除了承担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外,每延误一天,还应当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

    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未按时接收货物造成乙方增加支出,由甲方承担。

    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职责时应当尽心尽责,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乙方应当按照损坏或者灭失货物的市场价格赔偿甲方,但是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签订本委托合同时所无法合理预见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 元人民币或每公斤 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第十一条 一般性条款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有授权的代表签署并互换之日起生效。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v^法律。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法院审理。

    合同的修改:

    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方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各方之间就本协议主要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谅解,并取代之前一切与此有关的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议、声明、保证、协议或承诺。

    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时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或该条款的一部分无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由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弃权: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前述权利的行为,亦不应妨碍将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按照^v^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过境铁路运输代理合同范本10

    甲方:

    乙方:

    (一)铁路货运合同主要条款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按期将托运人的货物运至目的站,交与收货人的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

    零担货物用货物运单代替合同,货物运单应载明以下内容: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货物名

    过境铁路运输代理合同范本(热门7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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