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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章程,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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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供销社章程范文 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x宪法、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供销社)是立足城乡流通的以集体所有制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是中国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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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xx宪法、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供销社)是立足城乡流通的以集体所有制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依托,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供销社的宗旨是,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切实加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成为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政府农村工作体系和服务的主要组成部门,成为推动农村合作事业发展的带动力量,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
第四条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接纳其他承认供销社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六条供销社的成员团体、企事业单位各自行使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其财产。
第七条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嘉兴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参与者与服务者,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条市供销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九条市供销社参加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标识。
第十条市供销社社址设在嘉兴。
市供销社的英文全称是JiaxingSupplyandMarketingCooperative。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
第十一条市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xxx、xxx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供销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参与组织发展各类涉农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联合会)、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文化等领域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xxx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二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xxx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xxx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xxx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二)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四)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八)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五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即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设同级工商业联合会。地区(盟)和区设工商业联合会或办事处。
第六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中国民间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及地区(盟)、区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可称商会或总商会。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
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九条 县以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县供销合作总社年终工作总结
一、各项指标完成良好
全年实现商品销售总额83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其中:实现消费品零售总额33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实现农资销售额17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实现利润1534万元,完成全年计划的;实现农副产品购进总额22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
二、资产开发盘活和项目建设强势推进
闲置资产开发盘活和项目建设是加快发展的动力源泉,是扩张经济总量、增强综合实力、推进跨越发展的突破口,我社始终把闲置资产开发盘活和项目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利用小城镇建设这一重大机遇,在更大程度上和更宽的.范围内喊响了“以项目保增收,以项目促稳定,以项目促发展”的共同音。坚决执行“以项目衡量工作、以项目衡量业绩、以项目衡量能力、以项目衡量干部”的工作方针,严格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率推进、高层次提升”的标准,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力争做到洽谈项目加快签约、拟建项目加快开工、开工项目加快建设、建设项目加快交工,真正掀起一股加快项目建设、促进跨越发展的新高潮,在全社上下形成了盘活资产上项目的浓厚工作氛围。
(一)闲置资产开发盘活和项目建设取得新成绩。8月以来,共引进了福建、萧山、上海、温州、徐州、邳州等15家客商来我社开发经营。强势推进资产开发和项目建设,目前全系统已有朱寨、栖山、河口、崔寨、魏庙、王店、城关、安国、敬安、鹿湾等10家基层社实施了项目建设。在和我社开发项目建设的数量占全市供销社开发项目数量的50%左右,此项工作居全市供销社系统前列和全省县级供销社系统先进行列,得到了上级社的多次表扬。今年以来,我社的资产开发和项目建设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强进势头,项目兴社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到目前为止,合同累计落实项目建设面积42万平方米,实现投资亿元,新增资产亿元,新增经营效益2400万元,不论是开发新增资产的有效利用、原有项目的扫尾,还是新签项目的开工,都呈现出良好的态势。一是新增资产发挥了明显的效益。今年先后开业的20xx平方米栖山世纪华联超市、1360平方米朱寨欢乐买超市,均实现了应有的经济效益。二是跨年度项目:朱寨社“千秋康城”二期工程49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已全部交付使用;栖山社7500平方米的供销商城已建成运营;崔寨社万平方米的一期工程及魏庙社万平方米的供销商城已完工;河口社9800平方米的项目已扫尾。三是新签项目:安国供销社4万平方米的供销商城项目五层已封顶;朱王庄社万平方米的开发项目已开工建设;朱寨社8000平方米的三期项目已进入扫尾阶段。
(二)精心谋划,阳光运作,力争资产经营效益的最大化。对新建成的项目的招商和租赁,我社党委、社委会研究制订了统一的招商和租赁办法,阳光运作,公开公平竞争,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新建资产的价值。加大了存量资产的管理力度。今年以来,我们全力开展了资产的挖潜工作,对全社资产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确保了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正视现实,巧妙运作,联合开发取得新突破。由于以往的资产处置中的主客观因素所致,我们有相当一部分基层社出现了有小门面没有发展空间;有土地空间没有靠路门面的两种不利于项目建设的客观现象,能否巧妙的解开这两项难题,将对我们开发潜力和资产增值空间的大小产生着较大的影响。为此,我们采取了人性化的化解方式,采取了“协商合作,共同开发,互惠双赢”的解决方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突破。敬安供销社一处两层共近700平方米的商场,虽然位置很好,但由于面积太小,缺少竞争力,每年租赁收入不足2万元,濒临倒闭,自身又没有发展扩建的空间。为使此处商场增加效益,我们联合商场外围的土地所有人、经营商联合开发,商场扩建到2200多平方米,成为了敬安镇最大的超市,增强了竞争力,我们的商场经投资商无偿装修后,面貌一新,租赁收入由原来的不足2万元一跃增加到7万元。
(四)科学运作,精心管理,强化存量资产内部挖潜。今年以来,我社加大了存量资产的管理力度,全力开展了资产挖潜工作。组建班子,抽出专人,对所有资产租赁合同进行了全面清查,逐一核对。对资产租赁过程中出现的无合同、合同不规范等现象坚决予以纠正,对合同条款有失公平的依法予以解决,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和可观的经济效益。
三、发展农合组织,强化各项服务功能
一是加快了为农服务社建设。新建为农服务社37家、完成年计划的,其中三星级为农服务社7家,已通过省、市供销社验收,争取省为农服务专项财政补贴资金59160元,二星级为农服务社20家。全县为农服务社总量已达到261家,覆盖了全县90%以上的行政村。
二是加快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今年新建农民专业合作社30家,完成年计划的,发展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2家,完成年计划的,其中省级专业合作社示范社7家,完成计划的175%,市级专业合作社示范社5家,完成计划的100%,县级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0家,完成计划的111%,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达到56家,覆盖了全县所有主导产业。
今年新组建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4家。栖山供销社组建了沛县兴沛果蔬专业合作联合社、敬安供销社组建了沛县天华蔬菜专业合作联合社,沛县龙固供销社组建了沛县龙固华鑫农产品专业合作联合社。
三是成立江苏省助农农产品专业合作联合社。依托沛县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联合连云港灌南县民和秀珍菇专业合作社、淮安市楚州区祥进蔬菜专业合作社及沛县供销系统3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xxx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成立江苏省助农农产品专业合作联合社,注册资金万元,3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联合社成立以后,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动作,实行“五统一“。
四是组建崔寨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大市场。
通过考察论证,我社拟投资亿元,充分利用崔寨轧花厂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建设崔寨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大市场,按照现代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要求,本着“高起点、多功能、可扩展、高效益”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将市场建设成为集农副产品交易、存储、保鲜、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服务、结算汇兑为一体,管理高效、竞争有序,具有很强集散力、辐射力和竞争力的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促进市场规模化,规范化经营,使市场上规模,上档次,促进市场向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目前,正在紧锣密鼓的拆迁中,明年开春即可开工建设,可望底开业运营。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选产生。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选举或推选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理事会确定。
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五)审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讨论决定本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级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级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选举、罢免本级律师协会理事;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若干人。
必要时,经理事会通过,可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派一名具有律师资格的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担任律师协会的领导职务。
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时,应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地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延期或提前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会费的收支情况,审议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计划,讨论、决定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部署的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是中国xxx领导下的我国基本的人民团体之一,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我国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第二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团结、教育各族各界青年;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xxx思想、x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现代科学技术、文化和法律知识;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年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各族各界青年健康成长、奋发成才服务;加强同台湾青年、港澳青年及国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和团结,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的联系和友谊;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推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三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xxx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四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和委员
第五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全国性的各青年团体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等联合组成。凡依法成立、赞成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
第七条 会员团体的权利
一、会员团体有向本会推荐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委员的权利;
二、会员团体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会员团体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工作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团体的义务
一、会员团体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会员团体有向本会交纳会费、报告团体会务的义务;
三、会员团体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团体如果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者有请求本会全体委员复审议一次的权利。
第十条 委员的条件
一、本会委员必须承认本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本会委员应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各族各界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本会委员应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各族各界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四、除指定席位外,本会每届委员出任时,年龄不超过四十周岁;常务委员当选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委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委员有参加本会和当地青年联合会举办的活动,要求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
一、委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委员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三、在各级xxx中担任代表和在中国人民xxx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本会委员有反映本会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团体和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委员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全国委员会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 会员团体在本会指定席位的人选工作变更后,由新任人选替补。
第十九条 确需变更、增补委员时,由所在会员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全国委员会的指定席位委员时,可按规定替补,并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因工作需要,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增补的常务委员会委员需通报全国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是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一般举行两次,会期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第二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期由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由主席会议决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或派出办事处,承办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有关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决定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五、行使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 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根据委员不同的界别,成立界别工作委员会。界别工作委员会组织本界别委员开展有益于本会事业和界别工作的活动。界别工作委员会的组成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青年联合会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地级市,以及其它有条件的城市,均可依据本章程,按照xxx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组成办法,建立地方青年联合会。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下,经该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每届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次数由该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地方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地青年联合会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本地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及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三十二条 地方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会务;
二、召集并主持本地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全国性决议以及上级地方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全地区性决议;
四、执行本地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的决议;
五、决定本地青年联合会工作机构设置和变动,并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上一级青年联合会与下一级青年联合会的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下一级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建设及其他重大事项向上一级青年联合会报告并备案。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团体的会费、事业收入和其它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为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地方青年联合会统一章程。地方青年联合会还可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制定本地的组织和工作细则,并报上一级青年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xx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中国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市级、省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xxx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三条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总社的宗旨和目标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中国特色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五条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总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六条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总社理事会是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总社的英文全称是AllChinaFederationofSupplyandMarketingCooperatives,缩写为ACFSMC。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总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xxx、xxx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服务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发展;
(二)承担xxx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向xxx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六)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第二十九条 总社设监事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在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总社理事、办事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反映。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是中国xxx领导下的我国基本的人民团体之一,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我国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第二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团结、教育各族各界青年;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xxx思想、x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现代科学技术、文化和法律知识;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年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各族各界青年健康成长、奋发成才服务;加强同台湾青年、港澳青年及国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和团结,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的联系和友谊;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推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三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xxx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四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和委员
第五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全国性的各青年团体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等联合组成。凡依法成立、赞成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
第七条 会员团体的权利
一、会员团体有向本会推荐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委员的权利;
二、会员团体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会员团体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工作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团体的义务
一、会员团体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会员团体有向本会交纳会费、报告团体会务的义务;
三、会员团体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团体如果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者有请求本会全体委员复审议一次的权利。
第十条 委员的条件
一、本会委员必须承认本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本会委员应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各族各界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本会委员应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各族各界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四、除指定席位外,本会每届委员出任时,年龄不超过四十周岁;常务委员当选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委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委员有参加本会和当地青年联合会举办的活动,要求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
一、委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委员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三、在各级xxx中担任代表和在中国人民xxx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本会委员有反映本会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团体和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委员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全国委员会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 会员团体在本会指定席位的人选工作变更后,由新任人选替补。
第十九条 确需变更、增补委员时,由所在会员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全国委员会的指定席位委员时,可按规定替补,并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因工作需要,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增补的常务委员会委员需通报全国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是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一般举行两次,会期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第二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期由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由主席会议决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或派出办事处,承办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有关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决定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五、行使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 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根据委员不同的界别,成立界别工作委员会。界别工作委员会组织本界别委员开展有益于本会事业和界别工作的活动。界别工作委员会的组成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青年联合会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地级市,以及其它有条件的城市,均可依据本章程,按照xxx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组成办法,建立地方青年联合会。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下,经该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每届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次数由该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地方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地青年联合会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本地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及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三十二条 地方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会务;
二、召集并主持本地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全国性决议以及上级地方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全地区性决议;
四、执行本地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的决议;
五、决定本地青年联合会工作机构设置和变动,并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上一级青年联合会与下一级青年联合会的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下一级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建设及其他重大事项向上一级青年联合会报告并备案。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团体的会费、事业收入和其它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为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地方青年联合会统一章程。地方青年联合会还可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制定本地的组织和工作细则,并报上一级青年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xxx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一级律师协会接受上一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可以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开拓律师业务领域,成绩显著的;
(五)被党委、政府部门工作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戒、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第 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荣誉的。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向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十一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二条 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本地区会员收缴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全部收缴会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
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标准,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根据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
第三十七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律师注册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第三十八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员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就会费收支情况发布会费审计公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会费应主要用于: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会员奖惩工作;
(三)律师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五)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六)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七)支援贫困地区团体会员;
(八)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四十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xxx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一级律师协会接受上一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县供销合作总社年终工作总结
一、各项指标完成良好
全年实现商品销售总额83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其中:实现消费品零售总额33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实现农资销售额17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实现利润1534万元,完成全年计划的;实现农副产品购进总额22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
二、资产开发盘活和项目建设强势推进
闲置资产开发盘活和项目建设是加快发展的动力源泉,是扩张经济总量、增强综合实力、推进跨越发展的突破口,我社始终把闲置资产开发盘活和项目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利用小城镇建设这一重大机遇,在更大程度上和更宽的.范围内喊响了“以项目保增收,以项目促稳定,以项目促发展”的共同音。坚决执行“以项目衡量工作、以项目衡量业绩、以项目衡量能力、以项目衡量干部”的工作方针,严格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率推进、高层次提升”的标准,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力争做到洽谈项目加快签约、拟建项目加快开工、开工项目加快建设、建设项目加快交工,真正掀起一股加快项目建设、促进跨越发展的新高潮,在全社上下形成了盘活资产上项目的浓厚工作氛围。
(一)闲置资产开发盘活和项目建设取得新成绩。8月以来,共引进了福建、萧山、上海、温州、徐州、邳州等15家客商来我社开发经营。强势推进资产开发和项目建设,目前全系统已有朱寨、栖山、河口、崔寨、魏庙、王店、城关、安国、敬安、鹿湾等10家基层社实施了项目建设。在和我社开发项目建设的数量占全市供销社开发项目数量的50%左右,此项工作居全市供销社系统前列和全省县级供销社系统先进行列,得到了上级社的多次表扬。今年以来,我社的资产开发和项目建设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强进势头,项目兴社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到目前为止,合同累计落实项目建设面积42万平方米,实现投资亿元,新增资产亿元,新增经营效益2400万元,不论是开发新增资产的有效利用、原有项目的扫尾,还是新签项目的开工,都呈现出良好的态势。一是新增资产发挥了明显的效益。今年先后开业的20xx平方米栖山世纪华联超市、1360平方米朱寨欢乐买超市,均实现了应有的经济效益。二是跨年度项目:朱寨社“千秋康城”二期工程49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已全部交付使用;栖山社7500平方米的供销商城已建成运营;崔寨社万平方米的一期工程及魏庙社万平方米的供销商城已完工;河口社9800平方米的项目已扫尾。三是新签项目:安国供销社4万平方米的供销商城项目五层已封顶;朱王庄社万平方米的开发项目已开工建设;朱寨社8000平方米的三期项目已进入扫尾阶段。
(二)精心谋划,阳光运作,力争资产经营效益的最大化。对新建成的项目的招商和租赁,我社党委、社委会研究制订了统一的招商和租赁办法,阳光运作,公开公平竞争,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新建资产的价值。加大了存量资产的管理力度。今年以来,我们全力开展了资产的挖潜工作,对全社资产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确保了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正视现实,巧妙运作,联合开发取得新突破。由于以往的资产处置中的主客观因素所致,我们有相当一部分基层社出现了有小门面没有发展空间;有土地空间没有靠路门面的两种不利于项目建设的客观现象,能否巧妙的解开这两项难题,将对我们开发潜力和资产增值空间的大小产生着较大的影响。为此,我们采取了人性化的化解方式,采取了“协商合作,共同开发,互惠双赢”的解决方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突破。敬安供销社一处两层共近700平方米的商场,虽然位置很好,但由于面积太小,缺少竞争力,每年租赁收入不足2万元,濒临倒闭,自身又没有发展扩建的空间。为使此处商场增加效益,我们联合商场外围的土地所有人、经营商联合开发,商场扩建到2200多平方米,成为了敬安镇最大的超市,增强了竞争力,我们的商场经投资商无偿装修后,面貌一新,租赁收入由原来的不足2万元一跃增加到7万元。
(四)科学运作,精心管理,强化存量资产内部挖潜。今年以来,我社加大了存量资产的管理力度,全力开展了资产挖潜工作。组建班子,抽出专人,对所有资产租赁合同进行了全面清查,逐一核对。对资产租赁过程中出现的无合同、合同不规范等现象坚决予以纠正,对合同条款有失公平的依法予以解决,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和可观的经济效益。
三、发展农合组织,强化各项服务功能
一是加快了为农服务社建设。新建为农服务社37家、完成年计划的,其中三星级为农服务社7家,已通过省、市供销社验收,争取省为农服务专项财政补贴资金59160元,二星级为农服务社20家。全县为农服务社总量已达到261家,覆盖了全县90%以上的行政村。
二是加快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今年新建农民专业合作社30家,完成年计划的,发展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2家,完成年计划的,其中省级专业合作社示范社7家,完成计划的175%,市级专业合作社示范社5家,完成计划的100%,县级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0家,完成计划的111%,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达到56家,覆盖了全县所有主导产业。
今年新组建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4家。栖山供销社组建了沛县兴沛果蔬专业合作联合社、敬安供销社组建了沛县天华蔬菜专业合作联合社,沛县龙固供销社组建了沛县龙固华鑫农产品专业合作联合社。
三是成立江苏省助农农产品专业合作联合社。依托沛县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联合连云港灌南县民和秀珍菇专业合作社、淮安市楚州区祥进蔬菜专业合作社及沛县供销系统3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xxx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成立江苏省助农农产品专业合作联合社,注册资金万元,3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联合社成立以后,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动作,实行“五统一“。
四是组建崔寨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大市场。
通过考察论证,我社拟投资亿元,充分利用崔寨轧花厂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建设崔寨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大市场,按照现代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要求,本着“高起点、多功能、可扩展、高效益”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将市场建设成为集农副产品交易、存储、保鲜、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服务、结算汇兑为一体,管理高效、竞争有序,具有很强集散力、辐射力和竞争力的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促进市场规模化,规范化经营,使市场上规模,上档次,促进市场向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目前,正在紧锣密鼓的拆迁中,明年开春即可开工建设,可望底开业运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xxx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xxx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对全国供销合作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责。
第三条 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总社的宗旨是,推动全国供销合作社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成为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中国合作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 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
第六条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 总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xxx、xxx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xxx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xxx的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四、向xxx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社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六、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发展专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
七、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全国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服务;
八、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直属企事业单位行使出资人职能;
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和教育机构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
第九条 总社根据职能和任务的要求,设立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社 员 社
第十条 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单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全国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总社,成为社员社。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出申请的,经审定,也可加入总社。
社员社的资产归各社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 社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要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总社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监督总社社员社股金的使用;
六、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
七、参与总社的管理,对总社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向总社交纳社员社股金;
三、按规定向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四、执行总社决议,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
五、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的整体利益;
六、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七、接受总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社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社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社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总社或其他社员社的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通过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总社章程;
五、批准接纳社员社或取消社员社资格;
六、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七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全国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社员社请求时。
临时全国代表会议行使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八条 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的议程,总社理事会须于开会前三个月通知社员社。
第十九条 社员社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前一个月提交总社理事会。
第二十条 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总社设理事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或临时全国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总社重要工作,组织交流和推广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典型经验;
四、代表总社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直属企业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以其出资额为限对直属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参与直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五、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时。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总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总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总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会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 事 会
第二十九条 总社设监事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在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总社理事、办事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反映。 第七章 直属企事业
第三十三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是总社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直属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社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总社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要为合作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积极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生活的共同富裕。
第八章 财 务
第三十七条 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
第三十八条 总社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九条 总社资金来源包括社员社股金、合作发展基金、公积金等。
社员社认缴总社的股金,应于入社时一次xxx纳。社员社退社,其股金于会计年度决算后六个月内退还。
社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合作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公积金作为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等形成的积累性资金,由总社自主使用。
总社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条 总社因承担国家委托任务,由国家拨入的特种储备资金、补贴资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总社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各社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因地制宜地制定本级社章程。
第十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六)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七)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八)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九)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一)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二)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组织与实施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
(十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一条 根据xxx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xxx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对全国供销合作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责。
第三条 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总社的宗旨是,推动全国供销合作社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成为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中国合作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 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
第六条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七条 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
第三十八条 总社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九条 总社资金来源包括社员社股金、合作发展基金、公积金等。
社员社认缴总社的股金,应于入社时一次xxx纳。社员社退社,其股金于会计年度决算后六个月内退还。
社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合作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公积金作为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等形成的积累性资金,由总社自主使用。
总社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条 总社因承担国家委托任务,由国家拨入的特种储备资金、补贴资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总 则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xxx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工商联工作是中国xxx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
本会以xxx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x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xxx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会员,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本会具有xxx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征。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是本会的主要职能。
本会确定把工商联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的目标,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会员坚决拥护中国xxx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组织会员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促进祖国统一,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 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导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事业建设者,表彰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二)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 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一)密切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的改善。
(三)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
(四)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第三条 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
(一)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增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加强同国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
(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四条 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
(一)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
(二)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法律的制定。
第五条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和调处劳动争议。
(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三)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第七条 依法加强会产管理。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乡镇企业协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接受本会监督;
(六)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的调研
一、当前系统组织农民发展专业社进展情况。
1、基本情况:截止到6月底,全市供销社系统已经组织、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社168个。其中,04年新办的7个。如县赵户营蔬菜专业社、县的面粉专业社等。涉及种植、养殖、加工、销售、社区服务等多个领域,入社农户373046户,社员股金万元,带动农户685080户,实现销售收入35334万元,帮助农民增收6043万元。在这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绝大部分专业合作社是以基层供销社为依托兴办的,大部分专业协会是以供销社直属公司为依托兴办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产销连接型。这种类型是以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为依托,从对生产和销售环节服务着手,促进产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延伸产业连,形成主导产品和拳头产品,带动更多的农民增收致富。如县城关供销社兴办的出口蔬菜合作社等。二是中介服务型。这种类型是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一头连接龙头企业,一头连接农村中的种养大户、经营大户和各类经纪人,充分发挥中介服务作用,搞活农产品流通,开拓城乡市场,助农增产增收。如县大陈养鸡协会等。三是生产加工型。围绕推进当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建生产加工型龙头企业,依托加工型龙头企业兴建相关专业合作社,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基本格局,实行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是富裕农村、致富农民的有效方式。如县供销社以烟叶公司为龙头组建的烟叶专业合作社。四是物资服务型。就是依托基层供销社自身优势,通过为农民提供切实有效的物资服务,并通过物资服务,与农民紧紧联在一起组建的专业合作社。主要是农资专业社。
2、取得的主要效果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兴起时间虽然还不长,但却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支柱产业的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对于引导广大农民围绕区域特色调整结构,培育主导产业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县的烟叶种植、县的中药材种植等,都是通过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依托的龙头企业引进或者培育起来的,并已发展到一定规模,成为当地的创汇产品,农业支柱产业和农民的重要增收来源,带动了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效益农业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农村专业合作社通过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牵线搭桥,自销代销和自办实体进行农产品加工等方式,把农产生产的农产品有序地引向市场,从而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增强了农民承受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二是促进了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提高了农产品科拉含量。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创办科技示范点(户),示范园,举办培训班,请专家讲课,发技术资料等方式,及时地将农业新技术、新知识传送给当地农民,加快了农技推广速度,提高了农产品科技含量。四是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推动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以其自身特有的民办性、合作性和专业性等优势,为会员(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解决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不起来,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包揽不了、农民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形成了功能较全的服务机制,推动了农业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五是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增加农民收入,主要有四个途径:一是通过向社员(会员)提供新技术、新品种,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达到优质高价;二是通过为社员(会员)提供购销信息,生产资料等服务,降低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三是通过兴办经济实体,从事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业务,将农产品加工或销售增值的部分利润返还给社员(会员);四是利用成员间的辐射和示范效应,带动周边农户共同致富。
3、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发达地区相比,与系统外兴办的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相比,与前几年自身发展的速度相比,近两年我们建设专业社、龙头企业的步伐相对减缓,全系统呈现出数量减少、功能趋弱、带动能力不强及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分析全系统专业社、龙头企业发展缓慢的原因,一是专业社职能定位不明确。截止到目前,从国家到地方,还没有一部《合作社》法。因此,新建的专业合作社在法律地位、组织形式、运作形式等方面都得不到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发展。二是市场风险比较大。由于入社的大部分农民市场风险意识、合作意识淡薄,普遍存在负盈不负亏思想,因此供销社系统兴办的专业社、龙头企业承担着非常大的市场风险,盈利了好办,亏了钱没有谁负担,只有自己从吃饭的腰包里掏,影响了兴办专业社的积极性。三是资金来源无保证。创办专业合作社,尤其是新建龙头企业成本较高,运作费用较大。而我们供销社就这方面来讲,无论从农口还是从商口都争取不到资金扶持。四是运作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市兴办的大多数专业社(专业协会)、龙头企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欠缺,可以说是普遍现象,有待于今后工作中逐步强化和完善。五是工作思路有约束。
4、明年打算
(一)兴办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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