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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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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上诉状范文 第一篇上诉人:深圳市聚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银座金钻3001.(原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观谰街道桔塘社区桔岭老村第一工业区A栋二左三楼)法定代表人:董X;被上诉人:河北美航电池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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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深圳市聚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银座金钻3001.(原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观谰街道桔塘社区桔岭老村第一工业区A栋二左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X;
被上诉人:河北美航电池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丰产路。法定代表人;张;上诉人深圳市聚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河北美航电池有限公司诉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2)藁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x2)藁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藁城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本案,依法移送上诉人原住所所在地即加工承揽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
第一, 原审裁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本案实质上是加工承揽合同,而非买卖合同纠纷状中提及的。
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提及的“名为加工合同,实为购销合同”,也就是双方签订的《产品代加工合同》属于典型的加工承揽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
第二, 在同一个标的上,与既有生效法律文书冲突,一审管辖审理将会导致国内法院判决裁定互相打架,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诉人基于《产品代加工合同》,于x年5月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加工承揽合同为案由起诉被上诉人,要求支付加工款。被上诉人分别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为《产品代加工合同》是购销合同,均被驳回。见证据()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417号民事裁定书,和()深中法立上裁字第1790号号民事裁定书,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产品代加工合同》是加工承揽合同。而一审法院认定《产品代加工合同》是买卖合同,把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的纠纷视为买卖合同纠纷加以管辖,显然是错误的。
恳请贵院公正严格执行法律,支持上诉人的合法请求。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一、上诉状的概念
上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因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的期限内(判决或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审、改判所制作的书状。
上诉状中的当事人双方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可以是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人或被告人。
二、上诉状的使用范围
1.上诉范围限于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
2.上诉状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才有效。
《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民事诉讼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对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
上诉期限都从第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算起。
三、上诉状的特点
1.强烈的针对性。
这是上诉状最显著的一个特点。
写上诉状时,要针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对在认定事实、定性、运用法律条款和执行诉讼程序等方面的错误进行上诉。
2.充分的说理性。
上诉状否定或部分否定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除指出在什么问题上不同意加以否定外,还需要指出为什么不同意,这就需要摆事实、讲道理。
四、上诉状的作用
1.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全体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和民主精神。
2.上诉制度的建立,可以加强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办案质量。
五、上诉状的结构、写法
上诉状一般由首部、案由、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和尾部几部分组成。
1.首部
由标题和当事人基本情况两部分组成。
(1)标题。
应写明案件的性质和文种,如“民事上诉状”。
(2)当事人基本情况。
应先写上诉人,次写被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二者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是被告还是原告)。
然后分项依次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当事人如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则应写明其全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则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务和住址等。
z.案由
写明上诉人不服的判决、裁定的来源,如“上诉人因xxxx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x字第x号判
决(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3.上诉请求
即上诉人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变更一审法院裁判的请求。
撤销原裁判的要具体写明撤销一部分还是全部。
4.上诉理由
上诉理由是论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的。
上诉理由是否充分有力,关系到上诉请求能否成立。
因此,要针对原审裁判的.不当之处,进行有理有据的论述。
上诉理由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认定事实方面。
既可以对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的错误进行论证,具体指出其错误的所在,并提出客观、准确的事实进行说明,用以否定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又可以对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进行论述,这主要是指出原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充分。
(2)定性和适用法律方面。
如原审裁判认定的犯罪性质不准、罪名不当,或者混淆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具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等情节,而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判,均可以提出来,以便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时予以注意。
(3)审判程序方面。
主要是指出原审法院在审理中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裁判。
如人民法院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状副本的送达期限,没有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等,凡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均可以作为上诉理由提出。
上诉理由论述完成之后,可以写一简短的结束语,如“为此,特向你院上诉,请依法撤销(或变更)原裁判”。
5.尾部
注明致送机关:“此致X 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盖章:具状的年月日和附项。
附项主要包括上诉状的副本份数,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物证和书证的件数。
六、上诉状的写作要求
1.实事求是,J洛守法定程序。
书写上诉状必须切实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必须真实可靠,经得起二审人民法院的调查核实。
要悟守法定程序,如有关上诉期限、上诉程序、上诉状内容和格式等。
2.上诉理由要有理有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阐明上诉理由时,要针对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不准、不实、不清,使用法律不当,运用程序方面的错误,陈述正确的事实,讲明其中的道理,提出上诉理由,切不能以非为是,无理缠讼。
3.上诉请求必须简明、具体,针对原判的不当之处提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汉族,男, xx年1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路18号21号楼3单元402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x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市x区路100号。现住xx市x区和平路18号21号楼3单元402室。
上诉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xx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历民初字第365-1号裁定,将本案移交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2、 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就xx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管辖异议。上诉人认为x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直在位于xx市历城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请求将该案移交有管辖权的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x年8月5日做出()历民初字第365-1号裁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认为xx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是个错误的裁定。理由如下:
第一、 本案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x年经人介绍认识,婚后一直在位于xx市历下区和平路18号1号楼1单元402室的房屋居住。x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直在位于xx市历城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xx市历城区花园路居委会开具的证明,证明xx市历城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是事实。
第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而本案的依法管辖法院应该是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一)一般地域管辖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6条)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①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到1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8条)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①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xxx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3、原、被告双方所在地法院都能管辖:
(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9条)
(2)夫妻一方(即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即原告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6条)
(二)专属管辖
1、国内案件专属管辖(《民诉法》第33条)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28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案件专属管辖(《民诉法》第266条)
因在xxx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xxx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四)应诉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五)合同纠纷的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上诉人:杨xx,男,汉族,19xx年7月xx生,住郑州市xx区xx街xx号xx号楼xx号。
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郑花路支行,住所地:xx市郑花路10号。
代表人:杨xx
原审被告:周xx,女,汉族,19xx年12月xx日生,住郑州市xx区xx里xx号附7号。
原审被告:河南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马xx
原审被告:河南xx集团xx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张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20_)x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裁定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2、依法裁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3、诉讼费裁定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汽车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诉人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均经过郑州市公证处依法公正,借据公证书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的公证书均对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诉人可以本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审理。该公证书并没有公证如发生纠纷应在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我们知道,合同约定的内容如与公正的内容不一致的,应该以公正书的内容为准,公证书上对发生纠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本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显然违背了公证书对管辖的公正,因此,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金水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是错误的。故上诉人特依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_年8月16日
上 诉 人:简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xx省吉安市新干县××镇××路××号,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因其诉被上诉人离婚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赣0824民初第×××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赣0824民初第×××号民事裁定书,判决案件仍由新干县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离婚一案,于x年2月××日在新干县人民法院立案,原定于x年4月××日开庭。因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庭裁定将本案移送珠海斗门区法院审理。上诉人认为,该裁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且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予以撤销。
一、被上诉人户籍地在新干县,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还在珠海居住且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就本案来说,被上诉人至少应该证明其在xx年2月18日到x年2月18日期间连续在珠海斗门居住,否则不能成为本案的经常居住地。
但是,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其到珠海xxx门办理的暂住证或者居住证,或者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甚至没有提供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来证明其在珠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也没有提供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证明。
此外,从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关间接证据来看,也根本得不出这样的结论:1、房屋租赁合同、中介佣金收据:不能证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即便履行了,也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在xx年2月18日到x年2月18日期间连续在珠海斗门居住;2、房租押金收据、房租交付记录:收据上没有公章,也没有到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记录,不能证明有房屋租赁及押金收取行为,银行凭证也不能证明取款人及取款用途;3、服务管理费、水电费等缴纳收据、发票及缴费收据:相关费用缴纳人为张弛,与被上诉人没有关系;4、联通宽带业务受理单以及缴费收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在珠海办理了手机卡,与其是否实际住在珠海没有必然联系,被上诉人还办理了浙江的手机号;5、煤气费发票、收据配送单:一次配送记录、两张发票,不能证明是否居住及居住的期限;6、医院体检报告、体检医院官方简介: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到珠海体检过,到哪里体检不代表就在哪里居住及居住了多久;7、珠海购买的火车、汽车票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到过珠海,不能证明其在珠海居住,也可以是经常去看望好友;8、购房合同:购房人为张弛,与被上诉人没有关系。
二、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新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且不应移交其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换言之,即便是被上诉人能够证明其还在珠海居住且在该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也应该具有管辖权。
并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因此,既然上诉人已经选择了有管辖权的新干县人民法院起诉且新干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那么新干县人民法院就不应该再将其移交其他法院管辖。
综上,根据现有事实与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新干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为避免不必要地延迟开庭时间,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恳请贵院查清事实并依法撤销()赣0824民初第×××号民事裁定,将该案仍判由新干县人民法院管辖!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 诉 人:
x年四月××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程序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1.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模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当中有何权利。在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法院单方面依据管辖规则进行审查。学者将这种由法院主导的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模式称为行政化模式,当事人缺乏参与管辖权异议解决的场合和机会,法院对此既不进行开庭审理,也不举行听证。行政化模式强调法院在解决管辖权异议中的权威作用,带有极强的行政程序的性质,漠视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结果影响甚微。 行政化处理模式根源于我国的司法传统,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模式,强调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职权;另一方面,在xxx重实体、轻程序xxx思想的影响下,法院为尽快解决实体争议,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往往采取简化模式,不重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行政化处理模式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容易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因此,这种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模式应予以改进。 参考国外经验,在当事人主义国家,如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第3款规定:xxx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对所有当事人都应提供合理机会。xxx第4款规定:xxx(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听证并作出决定。xxx这种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模式,学者称之为附带诉讼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因当事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被视为一种与本诉相连的附带诉讼,由法院运用诉讼程序去审理。 相较于我国的行政化模式,附带诉讼模式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在双方当事人参与的场合下,对管辖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其次,对程序问题运用诉讼程序解决,使程序正义的理念贯穿于整个诉讼当中。因此,建议我国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时也采取附带诉讼模式,当然,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也要求简化和迅速,否则会影响本诉的审理。针对不同案件,设置灵活的审理模式,简单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作出裁定;对于复杂的、关系到实体问题定性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应开庭审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对于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因其属于程序问题,不同于其他上诉案件,对其裁定的延迟,会带来对整个案件审理延迟的后果,应规定较短的审理期限。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
由于我国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采取行政化的模式,在实践中引起另外一个争议比较多的问题,即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理论界存在着三种争议观点:一是只能进行形式审理,二是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三是折衷观点,以形式审理为主,实体审理为辅。管辖是由案件的纠纷性质决定的,对其性质的界定就成为异议是否成立的关键。事实上,案件的性质总是与其内容相连的,单从表面审查,很难保证其准确性。但是,由于我国对异议审查的模式是行政化模式,在没有开庭审理、也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缺少了当事人的参与,法院只能依据异议人提交的异议申请和起诉的相关材料进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对实体进行审理,其合法性自然会遭到质疑。一旦对实体有所裁判,即会被认为未审先裁,违反了诉讼程序。 对于简单的案件,只进行形式审理是可以判断其纠纷性质的,但是对于复杂的案件,只进行形式审理是不够的。比如在经济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合同名称与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不符的情况,法官在审查异议的过程当中,便面临两难的境地,若不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审查,很难对合同进行准确定性,一旦依合同权利义务确定合同性质,又被认为程序违法。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对于当事人签订的虽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依此,最高院的意见倾向于可以对实体进行审查。但是,理论上,由于管辖异议是程序问题,对实体问题的审理当然可以借以明确案件的管辖权,但却因此而xxx提前进入xxx了开庭审理阶段,违背了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倘若我们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采取附带诉讼模式,这个矛盾就可顺利解决了。开庭审理管辖权异议问题,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照一般程序进行调查辩论,对与管辖权相关的实体问题进行质证认定,以实体内容推定管辖,既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又可防止发生对同一问题前后认定不一致的情况,使诉讼具有连贯性和一致性。
管辖权异议成立时法院的处理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两个或以上时,法院则依职权迳行移送至其认为合适之法院。这种做法,遭到理论界的批评,认为这种做法剥夺了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也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肇始由原告发动的原理。对异议成立时的处理,也可纳入到附带诉讼模式中去,在询问当事人后再由法院作出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移送的法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依管辖法院由原告选择的原则处理,采纳原告的意见。
申请人:王x,男,44岁,汉族,职工
被申请人:济宁分行,负责人,李__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_年10月1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提出管辖异议如下。
一、申请人、王__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合同关系,更不存在管辖权的约定。泗水__和被申请人一直未与本案的另一被告王__见上面,才将后面提及的债权转让协议让我签字,该协议至今没有王__的签字,被申请人当然也不会有与王__间的约定管辖的相关证据,事实上,卷宗材料中也确实没有相关证据。
二、本案依法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在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申请人的住址是泗水县金庄镇尹城村,工作单位是泗水县金庄镇卫生院,另一被告王__住址为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圣源居小区。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泗水县,故本案当事人间在无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三、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看,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1.被申请人不是《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本案另一被告王德英)与泗水__间所签订的合同,借款人以其所购房屋办理了抵押,申请人为该合同借款作了保证。该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一)向贷款人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二)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该条款未产生法律效力,因为该合同当事人并未对两个可选项进行选择。退一步而言,即便是当初泗水__与王x选择了由贷款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之一的明确选项,该选择(即约定管辖)也只能是在合同当事人即泗水__和王__间具有法律效力,该约定与被申请人无关。
2.被申请人与王__、申请人无管辖约定
20_年10月10日,因泗水__未找到王__,故该协议书上至今未有王__的签字,申请人便在该债权转让协议预先加注了“担保人:王x”。在被申请人向贵院提交的该份债权转让协议上虽有“中国__银行济宁分行有权选择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处理”字样,但由于济宁__并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即便是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本协议当事人(泗水__)为第三人(济宁__)约定管辖的行为也是无效的。因为在诉讼当事人之间无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只能依据由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权问题。
综上所述,申请人、王__(本案另一被告)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定,泗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泗水工行与申请人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中为第三人(即本案中被申请人)约定的诉讼管辖无法律效力。贵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结合申请人向各级领导发出上访材料来看,贵院原经办该案的法官张__确有违法操作立案之嫌,敬请贵院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济宁市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异议人:SSXX公司
住所:SS市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裁定将A诉B、SS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xx) 民初字第 号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鉴于B为香港居民,考虑到:
1、本案不存在明确的约定管辖法院。
原告证据中的《借款合同》未经原告本人签署,依法未成立,则不应以其中有关条款作为已约定争议管辖法院的依据。
2、本案之合同签订地与合同履行地不明确。
首先,未有证据证明确切的合同签订地;其次,未有证据表明诉争款项支付地点,异议人对B是否收悉借款亦不知情,则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因此,无从确定本案之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在贵院辖区。
3、本案中诉讼标的或者可供扣押的被告财产均不在贵院辖区内。
4、本案两被告之住所地均不在贵院辖区内。
基于上述事由,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2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S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SSXX公司
(盖章)
20 年 月 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董事长
住址:xx市保税区路xx大厦西楼一层
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女,20岁、汉族,xx市人。
住址:xx市金花坪1号。
上诉人因曹诉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资阳区人民法院()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上诉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曹承担。
上诉理由:
资阳区人民法院以被上诉人曹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合同履行地应为xx市资阳区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完全错误的!资阳区人民法院偏听偏信,完全不顾证据的是否真实、充分,完全不顾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不顾仲裁协议的存在,其裁定明显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且,程序也存在明显的问题!
具体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因原债权人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故,该《债权转让协议》对我司没有约束力,被上诉人曹非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无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所谓“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是看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而原审原告曹与买卖合同纠纷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我司与曹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她根本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xxx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此规定可知: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事实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因为债权转让涉及到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在没有履行法定的书面通知义务的情况下,该转让协议对债务人没有任何效力。
资阳区人民法院在送达驳回我司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时,才送达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和《投递结果清单》的复印件,这就是证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所有证据。仔细审查上两份所谓的证据,从中根本无法看出上诉人已经签收该邮件,首先,在收件人签名栏中没有我司员工的签字;其次,投递结果显示是肖红代收,而我司根本没有肖红这个人(我司已提供了劳动局打印的社保费交纳清单,该清单显示我司没有此人。其实,证明肖红是我司员工是原审原告的责任);最后,上述两个证据本身都无任何证明效力,也没有加盖具有证明效力的单位公章,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通知义务,其与原审原告的债权转让协议对我司没有任何效力,资阳区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审原告无理无据的起诉。
二、资阳区人民法院以原合同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应为xx市资阳区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双方明确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是xx市保税区。
x年11月29日,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即与本案原告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债权人)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采购协议》,该协议第2。7条(见第一页)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甲方(即上诉人)订单上指定地点。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所发订单上都明确约定了交货地为:xx市保税区。《xxx民生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采购协议》、采购订单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交货地是xx市保税区。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都在,而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x年9月12日发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该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在本解释之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本解释为准)。该规定更明确了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xx市,原审法院无权管辖。
另外,我司是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即便是债权转让成立并生效,但是,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未丧失,双方原来的约定仍然有效!原债权人把债权转让给资阳的曹,那么就由资阳的法院管辖,如果把债权转让给香港、中国台湾、美国、伊拉克的自然人或公司等,那么,上述国家或地方的法院就拥有管辖权了吗?这显然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宗旨,也不符合情理!
三、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采购协议》中有明确的仲裁协议,约定了买卖合同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均由仲裁委员会裁决,协议明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而原审法院竟仍认为其有权管辖,实在令人无法理解,此等明显的司法错误实在少见!
x年11月29日,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即与本案原告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债权人)签订的《采购协议》中包含有仲裁条款、品质合约、售后服务协议、采购订单样本等。该《采购协议》第9·1条明确约定:“有关此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这说明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仲裁委员会管辖。
因为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条款,明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xxx仲裁法》第2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双方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为仲裁,该约定真实、明确、合法,当属有效!所以,该案不应由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四、原审法院在司法程序上存在诸多问题,有些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显示公平,具体如下:
第一、原审法院连法定的15天答辩期都不给,这属于明显地程序违法!上诉人在x年1月24日收到原审法院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而开庭日期确定开庭日期却定在2月7日(我司相关负责人于x年1月24日才收到法律文书,从1月25日算起到2月7日开庭才14天),为何定的如此仓促?实在令人费解!
第二、在上诉人一再要求下,原审法院至今未向上诉人送达原审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的复印件,而原审法院的办案人员从赶到,冻结了上诉人的银行帐号和帐号内的所有资金,他们在至少停留三天以上,在明确知道上诉人详细地址的情况下却不向上诉人依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及证据复印件,也不履行告知义务,实在不妥!也严重影响了上诉人正常业务的开展,也影响了上诉人的声誉!
第三、买卖合同纠纷实际发生的货款金额约31万元人民币,再加上原审原告提出的所谓的实现债权的费用6万元,也不过约37。00万人民币,为何原审法院却裁定冻结上诉人46。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法律依据何在?道理何在?
第四、本案涉案金额较大(46。00万元),又是历时两年多的买卖合同纠纷,其中牵涉管辖权、货款金额的核对、质量认证和鉴定、数量、交货期限等多方面的问题,还牵涉债权转让等复杂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却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请贵院考虑上诉人正当合理的请求,依法撤销资阳区人民法院()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以彰显法律之公正,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向贵院提出上诉,请予慎重考虑!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X月XX日
申请人:xxx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申请人:xxx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四平路2500号20xx室
法定代表人:张xx
申请人因xxx实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实业有限公司诉xxx集团有限公司、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二、本案依法应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xxx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6月的所谓《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关于解除“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的协议》、《附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和《保证协议》。在这四份协议中并未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xxx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在这份合同书的第3页和第4页均被xxx实业有限公司篡改了内容,并未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同时,申请人与xxx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驸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第11条约定:双方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除非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出现违约情况而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权利,否则不应当向第三方出示。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因此,按照《xxx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被告应当属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从合同履行地看也应当是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定,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上诉人:杨,男,汉族,1x年7月生,住郑州市xx区xx街号号楼号。
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花路支行,住所地:xx市郑花路10号。
代表人:杨
原审被告:周,女,汉族,1x年12月xx日生,住郑州市xx区xx里号附7号。
原审被告:河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马
原审被告:河南xx集团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x6)x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裁定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2、依法裁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3、诉讼费裁定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汽车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诉人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均经过郑州市公证处依法公正,借据公证书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的公证书均对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诉人可以本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审理。该公证书并没有公证如发生纠纷应在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我们知道,合同约定的内容如与公正的内容不一致的,应该以公正书的内容为准,公证书上对发生纠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本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显然违背了公证书对管辖的公正,因此,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金水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是错误的。故上诉人特依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6年x月16日
上诉人 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康乐街14号祥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总经理。
薛建士诉上诉人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冯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柏乡县人民法院()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柏乡县人民法院()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之规定,管辖错误也应再审,故请求贵院认真审查薛建士诉上诉人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冯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管辖权,在该案中柏乡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向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一审法院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即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申请。现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柏乡县人民法院()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一、该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石家庄桥西区。而另外几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柏乡县,故该案应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柏乡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二、一审法院以“柏乡县中学食堂的标的物在柏乡县,经营权担保的履行地在柏乡县。”的理由,认定其有管辖权是错误的。
首先,该案只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不存在对柏乡县中学食堂标的物的争议,不应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其次,上诉人从未将柏乡中学食堂的经营权向薛建士及任何人提供担保,且薛建士也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是柏乡中学食堂的担保权人,故一审法院在裁定中称的“经营权担保履行地”是子虚乌有的。所以,柏乡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柏乡县人民法院()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xx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0xx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20xx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3
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现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应只有一个被告,即上诉人xx有限公司。 xx市xx区人民法院()站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中认为本案存在两个被告是错误的。
首先,郑分公司虽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在注册时无注册资金,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本案的《产品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xx有限公司、及xx公司,xx有限公司分公司只是上诉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因而,该分公司不应当成为本合同纠纷的诉讼参加人。第三,被上诉人把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即分公司列为原审的被告,并想以此获得该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权,此乃被上诉人滥用诉权。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从更好保护诉权角度来讲,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理应禁止。第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分公司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本案实际上只有一个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区人民法院()站x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认定本案有两个被告,属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二、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x年4月11日在xx公司处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同时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其他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xx市xx区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况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又在买卖合同中协议选择了管辖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上诉人于x年8月30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在x年9月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而x市xx区人民法院却在x年12月1号作出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给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12月15日
一、离婚上诉状的作用
离婚上诉状的作用,主要是有利于保护第一审离婚案件败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
二、离婚上诉状的特征及内容
离婚上诉状具有下列特征:
(一)必须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别人无权提起;
(二)必须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三)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公民的,写法是:先列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上诉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紧接着另起一行列写: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与上诉人的关系。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列写姓名、职务。上诉人列写后,列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并根据案情需要,列写他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
(二)上诉请求
离婚上诉状要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
离婚案件,相对地说比刑事案件的情节还要复杂一些,因此,请求目的,离婚上诉状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达到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只说: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三)上诉理由
离婚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起诉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起诉状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我们必须切实加以掌握。否则,如果上诉时,再将给原审的起诉状或答辩状拿来,改头换面,照抄照摘,这不仅仅是不符合上诉状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论指向不明,文不对题,使上诉请求变成没有基础的东西,往往不能被上级人民法院所采纳。针对原审裁判,论证不服的理由,不外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离婚上诉状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着重提出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上诉状中提出的与原认定的事实相对抗的客观事实真相必须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实。人民法院处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只要能够把原审认定的事实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然会导致其处理决定的全部或部分改变。
2.离婚上诉状对原审确定性质不当的论证。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问题,也就是确定案由问题。如果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然不当。
3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与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4对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因而影响正确审判的论证。这是指原审在审理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据实予以提出,以作为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审在案件审理中,虽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之处,但处理并无不当。则不应作为唯一的上诉理由。
总之,上诉理由部分,实际上是对原审裁判的一段驳论文章。明确这个含义之后,书写离婚上诉状时我们必须注意两点,一是驳论要有理有据,措词要得体,同样要求坚持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遣词用语切忌无限上纲;二是对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部分,也就是没有争议的部分,有原审裁判可供上级人民法院审阅,因此,在上诉状中一般无须重复叙述,也不必说明对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诉状文字冗长。在写完上诉理由之后,就写结束语。通常的写法是:综上所述,说明XXX人民法院(或原审)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不当,特向你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或裁定),给予依法改判(或重新处理)。
(四)尾部及附项
1.致送机关,可分三行写为:此致XXX人民法院转报XXX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写为:此致XXX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上诉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书证XX(名称)X件
三、离婚上诉状格式范本
上诉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书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H市A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法等略)
被申请人:H市B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法等略)
异议事由: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现依法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1、诉争合同是由香港A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的。20xx年11月和12月的四份《点价协议》,也同样是由上述两方签订的。诉争合同签订后,10%的订金是由香港B公司支付给香港A公司的(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转账证明书)。
2、诉争合同与四份《点价协议》均明确约定:“此合同以香港法律为依据,所有仲裁在香港进行”。因此,双方选择的准据法是香港法,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判定,应适用香港法律。
3、依据香港法律,该仲裁条款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在香港进行仲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
依照《x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贵院没有管辖权。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恳请贵院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H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H市A公司
年 月 日
【摘要】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的现象日益严重,这一问题已严重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背离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价值,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文针对这一现象的主要表现、原因及建议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恶意拖延诉讼;原因;对策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5月份共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33件,立案庭依法审理并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书28份,另有4件因案件调解解决纠纷而终结了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尚未作出裁定的案件1件。在所裁定的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没有一件管辖权成立。裁驳率为100%。通过对以上裁定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的现象日益严重。在受案法院明显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现象日益增多,其目的在于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造成了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状,这一问题已严重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背离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价值,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应引起重视,本文就实践中发现的滥用管辖权异议的主要表现情形、原因分析入手,对遏制管辖权异议滥用现象提出建议。
一、实践中,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没有任何事实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在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被告仅陈述受案法院无管辖权,为何没有管辖权的原因则无只言片语,也没有任何事实及证据,甚至提出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至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哪一个具体法院,则浑然不知 。
2、当事人虚构事实提出管辖权异议。为了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经常故意编造能支持异议成立的理由,比如个人户籍地址变更、企业住所地变更或被告早已不在住所地居住、企业实际经营地点与工商机关登记的营业地并不一致等理由,且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3、在选择性管辖的情况下以偏概全,提出管辖权异议。例如,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在上述任何一个法院受理后,被告均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另外一家法院管辖。
4、当事人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采取釜底抽薪,否认合同存在的方式,从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本院审理的原告徐州某矿山公司诉被告河南某起重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就是双方根本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然而,原告提交的证据《工业品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上均盖有被告单位的公章。
二、当事人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原因分析
1、利用提出管辖权异议延长诉讼时间,拖累对方,促使对方放弃部分合法利益,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审判实践中,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至一审法院作出裁定,至被告上诉直至二审审结,加上下级法院相互移送卷宗的时间,通常情况下时间在3个月以上。因此,被告往往把提起管辖权异议作为拖延诉讼、推迟债务履行的一个“有力法宝”,明知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根本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但为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而采用,让对方感觉到实现权利遥遥无期,不得不接受其不合理的“调解方案”。
2、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程序及条件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可见上述规定并未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作出限制性规定,诸如:以书面方式还是以口头方式提出,是否需要提交证据等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造成了法院即使发现当事人恶意以明显不当的理由提出异议也得审查并作出裁定,还得接受当事人毫无理由进行上诉的事实。
3、提出管辖权异议近乎“零”成本的事实,助长了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恶意。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只是在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时仅缴纳80元费用,对不服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而上诉的,不需要交纳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对有关管辖权异议不合理的收费及上诉不收费的规定,从而在客观上为不诚信的当事人创造了可趁之机。
4、对恶意提出管辖异议的行为缺乏必要的制裁措施。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即使不成立,也只需承担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后果,即便能证明该异议的提出是恶意的,明知恶意提出管辖异议的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司法权威,但因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加以制裁,导致法院只能对异议望而生叹。
针对以上问题,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真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1、严把立案审查关,尽量从源头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对于在本院立案的案件,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的规定结合省高院及市中院关于立案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对有书面协议管辖的纠纷,详细审查书面协议管辖的有效性,正确判断管辖权,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及时通知原告,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请上级法院针对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制定判别标准,赋于法官不予审查的权利。例如:确认无任何理由和证据属于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情形;确认在没有书面约定管辖的情况下,集团诉讼案件经同一法院审理过,又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情形;置有效的书面约定管辖不顾,提起管辖权的情形;把以上情形初步确认为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同时由审判人员再结合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如认定恶意后由承办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应通过谈话笔录的形式将理由详细告知当事人,申请人对此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法院经复议后,可将复议结果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3、制定程序性处罚标准,对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拖延诉讼,造成对方当事人新的损失,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在对方当事人主张时,法院依法审查,并予支持。对恶意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人应给予相应的司法制裁,具体标准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中“虚假诉讼”的规定进行处罚,通过程序性处罚,遏制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势头。
4、积极提出修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有关管辖权异议收费规定,建议按照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一半的标准收取管辖权异议费用,并由异议人预交,异议不成立时由异议人承担。通过收取管辖权异议申请费用的手段,减少管辖权异议申请数量。
上诉人(原审被告):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道县xxx会
法定代表人:李牛华,道县xxx会主任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道县人民法院()道民一初字第173-1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县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5月14日,上诉人汽车有限公司就道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道县xxx会诉上诉人产品质量纠纷一案向道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属买卖合同纠纷,而非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该案应移送原审另一被告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x年5月23日,道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道民一初字第17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道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由买卖合同确定的人民法院也即原审另一被告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xx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
原审裁定认为:原审原、被告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不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以该合同的标的物产品质量不合格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由提起的诉讼,应认定为属产品质量纠纷,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第153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1、根据《xxx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只要存在争议,就不能认为合同已因交易完成而履行完毕,各方不再受该合同约束。事实上,直到x年10月30日被上诉人仍就所谓的“瑕疵”问题与另一原审被告汽车()维修站签订了《特殊优惠修理协议》,其中约定“车辆质保担保期延长至x年10月16日”,说明该买卖合同仍在履行中。原审法院认为原审原、被告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不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的认定是对事实和法律的曲解。2、《试行意见》第153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是指“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情形,结合《xxx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可以明确:产品侵权责任并不是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和自身损坏造成财产的损失,而是产品因缺陷而造成使用者的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产品侵权责任是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而非行为致害。本案中,首先不存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事实,而被上诉人所诉请的元损失是被上诉人对整车实施保养和整车正常维修而支出的正常费用,不属损失范畴,因此也不存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事实,当然更不存在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情形。因此,本案纯属买卖合同纠纷。
二、道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被上诉人与本案原审另一被告汽车有限公司20xx年3月21日在x开发区汽车有限公司处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争议标的物(轿车)采取的是自提自运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在,故合同履行地在,同时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为“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汽车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道县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况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又在购销合同中协议选择了管辖的人民法院,因此道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由买卖合同确定的人民法院即原审另一被告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xx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更为适宜
由于本案的争议标的物(轿车)由汽车有限公司通过《产品购销合同》向上诉人交付使用,又因为主要的保养与维护、维修由汽车()维修站承担,二者均在c市,因此本案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xx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符合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汽车有限公司
x年6月6日
申 请 人: 住所地:
被申请人: 住所地:
关于 借款合同纠纷案,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
请 求 事 项
1、 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 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 实 和 理 由
本案贵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为第三被告“ ”住所地位于“甘井子区华东路18-1号”,但第三被告“ ”与本案“借
款合同纠纷”案件显然没有任何实质性法律关系。被申请人(原告) 公司通过虚列一个住所地位于 区的所谓“被告”,试图争取由贵院管辖本案,是一种故意规避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规定的违法行为,贵院应当很容易辨别。
申请人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审理。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股份有限公司
二○ 年 月 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来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x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来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xxx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x年八月一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x0)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x0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x0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0)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xxx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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