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黑格尔的重要哲学著作。写于1805至1806年之间,1807年出版。该书是黑格尔哲学体系的第一部分,也是他整个哲学体系的总导言,奠定了他哲学体系的初步基础。马克思称它为 “黑格尔哲学的真实的产地和秘密” 。全书包括《序言》、《导论》和《意识》、《自我意识》、《理性》这三篇正文。作者以其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和原则,阐述了意识从自发到自觉的五个发展阶段,即: 意识、自我意识、理性、伦理精神、宗教和绝对知识。书中描述了一般科学或知识的形成过程,“伦理精神”就是这个发展中的一个必要环节。作者把伦理看作真实的精神,区别了人的规律和神的规律,论述了国家、家庭和个人道德,以及个人对家庭和国家的义务。黑格尔反对个人主义,强调伦理的国家和全体。指出,个人只有在整体中才能得到快乐。作者反对“为义务而义务” 的观点,认为纯粹的动机缺少感性和现实性,而感性是对义务的否定,感性是属于物质的方面。指出,在伦理行为中,利己与利他、保存与牺牲、此岸与彼岸,应该是统一的。善与恶也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的。个人欲望应当符合理性,保持在适度的范围内。黑格尔还认为,道德行为不是从属于情感,道德是有意识性的,它依赖于对真理的认识。他指出,德行的享受,就是过“普遍性生活” 。在现实社会中,伦理关系的冲突,其因在于个人行为离开了 “普遍性” 的本质要求,自我意识的所作所为与现实相对立,就变成过失,而且也获得了罪行的意义。本书包含了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在黑格尔以后的著作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成为他的哲学思想的合理内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