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

政府论

17世纪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洛克于1689至1690年相继写成和出版的主要著作之一,上篇分11章着力驳斥保皇派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反动观点,下篇分19章正面阐述了关于议会制度的政治理论,一般公认下篇要富有理论价值。洛克与霍布斯不同,他所描绘的自然状态是和平、善意和安全的,强调生命、自由、财产是人们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人们通过契约建立国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人们放弃给国家的只是由自己执行自然法和惩罚违反自然法者的权利;主张为更好维护人们的天赋权利,应实行立宪君主制,并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执行、对外主权,由议会和国王分掌,且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如果他们违背了契约的目的、有负于人民的委托,人民有权撤换他们或用革命的手段推翻他们,建立新政府;书中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法治原则,宣称法律代表全民的意志,人人都要执行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为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是一种政治上不可思议的事情,是与人类社会格格不入的。这部著作所论述的不可转让的人的自然权利理论、分权学说和法治原则对以后的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影响,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