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范文(精选11篇)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有时会突发一些难以预料的事件,为了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时常需要预先制定应急预案。我们应该怎么编制应急预案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企业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1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汝城县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保障县城供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明确职责
我县供水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县政府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职责明确,分工协作。
1.2.2 统筹规划,协调配合
我县供水安全保障体系纳入本县公共安全检查保障体系统一规划建设,在统一的安全保障体系中,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信息共享、密切配合。
1.2.3 依靠科学,处置快捷
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过程中,充分利用一切先进科学技术、设备、手段,快捷高效妥善处置。
1.3 编制依据
本应急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本县供水实际情况制定。
1.4 现状
本县供水企业此前已建立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但该应急预案主要以本县供水企业为主体,没有纳入本县公共安全防范体系的总体规划中,物质和资金的保障程度不够。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供水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下列重特大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
1.5.1 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1.5.2 取水、拦河堤坝、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1.5.3 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1.5.4 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水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1.5.5 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遭受大面积破坏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1.5.6 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1.5.7 传染性区域疾病;
1.5.8 战争、破坏、恐怖活动等突发事件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1.5.9 供水水质出现问题造成人员病亡;
1.5.10 干旱季节,取水水源严重缺乏。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1.1 成立汝城县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城建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城建的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建设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县卫生局、县建设局、县公安局、县供水部门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1.2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由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3 县供水企业建立常设供水安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2.2 应急组织机构的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本县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统一指挥对事件现场的救援,控制事件的蔓延和扩大。
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2)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供水抢险救灾、灾害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供水秩序的工作。
(3)及时将灾害性质、程度、范围、处置举措等报告县政府,纳入县政府统一指挥和处置。
(4)督促加强水质检查检测,在完善自身机构、设备、人员的基础上,落实不能检测项目的协作单位或支援单位。
(5)督促各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供水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6)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供水各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准备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救灾及救援队伍。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处理的演练。
2.2.2 应急处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做好本县供水重特大事件接处警工作,应急处理办公室在联动处警时具有以下权限:直接处置权、联合行动指挥权、临时指定管辖权。
(2)指导各有关单位制定供水应急处理预案和开展检查及演练。
(3)本县供水重特大事件发生接报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将领导的指示转达给有关单位。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4)研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理的信息,拟出初稿报领导审批后上报。
(5)组织召开事件现场会议。
2.2.3 供水企业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县供水突发事件的具体抢修工作;制定各项供水安全检查事故应急实施方案和各项技术保障措施;做好相应的各项物质储备重要设施、设定建立后备措施;加强备用水厂的建设和保护;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2.2.4 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建设局:承担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起草、修改供水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检测、接受供水事故报警、预警信息,做好供水事故发展动态后续报告,协调供水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开展供水事故调查工作。
卫生局:迅速组织和指挥医疗救援队伍展开城市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工作,及时向供水事故医疗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质,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
安监局:协调供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供水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公安局:(含消防大队)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故现场,参与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对供水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停水后的紧急供水工作。
广电局:做好供水事故信息广播电视宣传工作。
电信公司:保障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供电公司:负责保障供水事故应急供电畅通。
文塔社区:指导、协调做好供水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2.3 组织体系图
县政府 县供水应急指挥部
卫生局安监局建设局公安局
新闻媒体通讯部门供水部门供电部门社区组织
3.预警级别
本应急预案事故预警按一级至四级分级排序,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
3.1 一级预警
3.1.1 供水设施及管网发生故障,造成对供水区域内8万居民中止供水,且36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3.1.2 液氯钢瓶发生爆炸,造成大量泄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
3.1.3 水源受到严重污染,致使出厂水出现严重异臭、异味或毒理学、放射性、微生物指标出现严重超标,造成人员病亡。
3.2 二级预警
3.2.1 供水设施及管网发生故障,造成对供水区域内5万居民中止供水,且36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3.2.2 液氯钢瓶发生爆炸,造成大量泄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
3.2.3 水源受到严重污染,致使出厂水出现异臭、异味或部分水质指标明显超标,造成较大影响。
3.3 三级预警
3.3.1 制水设施及管网发生故障,造成对供水区域内3万居民中止供水,且36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3.3.2 液氯钢瓶发生中度泄漏,造成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3.3.3 水源受到污染,致使出厂水个别水质指标明显超标,造成一定影响。
3.4 四级预警
3.4.1 制水设施及管网发生故障,造成对供水区域内2万居民中止供水,且36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3.4.2 加氯设施发生轻微泄漏。
3.4.3 因受水源污染,或因制水设施或管线设施故障,致使用户的管网水质个别水质指标出现轻度超标。
3.5 各级预警响应
3.5.1 一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现场亲自指挥;
3.5.2 二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现场亲自指挥;
3.5.3 三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现场亲自指挥;
3.5.4 四级预警:由供水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现场亲自指挥。
4.事件报告和现场保护
4.1 事故的报告和确认
本县供水重特大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拨打应急指挥或应急处理办公室电话报告,接到报告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指令相关部门2小时内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
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一经确认,应急指挥部或应急处理办公室按指令须立即向县政府领导报告,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4.2 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后职责
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后必须做到:
4.2.1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件扩大。
4.2.2 严格保护事件现场。
4.2.3 迅速派人赶赴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2.4 服从县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调组织事件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3 现场的保护
4.3.1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 供水重特大事件快报内容
发生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8小时内写出事件快报,分别报送县政府及当地安监、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检察、总工会。供水重特大事件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4.1 事件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4.4.2 事件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
4.4.3 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类别。
4.4.4 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4.5 事件的简要经过。
4.4.6 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4.4.7 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4.4.8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4.4.9 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5.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5.1 应急处理办公室响应工作程序
5.1.1 应急处理办公室接到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报告后,经核实,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根据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指令,立即调度有关专业队伍赶赴现场。
5.1.2 现场指挥立即召开现场分析会,采取相应措施、部署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各专业队伍全面开展现场保卫、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5.2 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初期应急自救措施
5.2.1 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初期,事件单位及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全力进行全方位的救援、抢险和处理,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5.2.2 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在抢救救援和事件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6.应急抢险和救援
6.1 各有关部门相关处理应急事件基本程序
在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地供水企业的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处理应急事件的基本程序,迅速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1.1 领导小组应及时启动实施相应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并随时将事件抢险救援情况报告县政府。
6.1.2 应急处理办公室指令各类通讯工具24小时待命,保持联络通畅,情况详明、指令准确、调集车辆、施工机具和物资,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6.1.3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事件现场的伤员抢救、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暂时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6.1.4 水质检测部门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水质污染情况,尽快做出水质分析报告,决定采取的措施。若属严重污染,危及供水区域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应报告应急处理办公室,立即停止取水,并同时报告领导小组和当地环保、防疫部门。
6.1.5 源水严重污染或水源枯竭,除加强保护和使用其它能用水源进行供水外,报请县政府必要时启动各种自备水源连通供水管网供水,解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6.1.6 机电设备、净水构筑物、消毒系统等水厂生产运行设施,由技术专业人员负责抢险抢修和采取应急措施恢复运行。
6.1.7 事件单位须迅速组织自救和疏散人员,如实报告事件发生原因、现场危险品存放情况以及控制危险源的方法等,并配合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6.1.8 事件单位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妥善做好受灾职工的善后工作。
6.2 供水企有关职能部门在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6.2.1 调度中心(室)
(1)调度中心(室)为供水企业应急联动的指挥调度和信息枢纽,接到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报警后,应立即核查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和事件性质并做出初步判断,迅速指令事件单位先期处置,及时向领导小组和应急处理办公室报告。
(2)指令应急处理预案规定的各项通讯工具保持24小时待命,保持通讯畅通。
(3)按领导小组指令报请县应急指挥部启动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并迅速调集人员、车辆、机具、设备、物资到达指令区位。
(4)统一衔接外部协调、支援单位、报告相关资料及信息。
(5)随时掌握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变化,为上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6.2.2 生产技术部门
(1)接到调度中心(室)的报告后,负责并组织机电维修,设备操作人员对机电设施、消毒系统、计算机系统的灾害进行抢险抢修,及时恢复运行功能。
(2)负责发生水厂净水构筑物倒塌时组织抢修,组织开展灾后工程灾害调查,核实受灾情况和评估经济损失。
(3)组织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项目进行检查鉴定,提出抢修恢复方案和其他处理意见。
(4)组织水质污染灾后调查,报告受灾情况。
6.2.3 水质检测部门
(1)指导并加强水厂相关部门和人员观察、检测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2)配合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交通管制,预防和制止破坏活动。
(3)负责对配电系统、消毒系统、化验检测有毒药剂等危险源的监控。
(4)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随时掌握事态动向,及时报告进展程度。
(5)物资供应部门
负责组织、运输、供应抢险救灾物资和恢复生产的物资。
7.主要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7.1 滤池、沉淀池、清水池防投毒预案
7.1.1 各水厂对滤池、沉淀池、清水池的专人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制。
7.1.2 明确各水厂的滤池、沉淀池、清水池的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控制外来人员参观访问,严把单位门口、滤池和各个出入口关,严格执行各项登记、验证手续,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管理,组织安全防范检查,及时抓整改。
7.1.3 一旦发生水源和制水、供水系统受到有毒化学物品污染时的主要措施:
(1)立即由事发单位停止供水、控制污染扩散。
(2)由安全鉴定检测队伍迅速检测水源地、制水、供水设施和源水、出厂水的污染情况。
(3)由排险抢险队伍配合有关部门清除污染。
(4)由抢险队伍紧急抢修、更换设施或采取其他方式保证居民生活用水。
7.2 液氯泄漏事故处理预案
7.2.1 水厂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厂调度室报警,现时迅速果断地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并接应救援力量。
7.2.2 厂调度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按“紧急回厂有关人员名册”通知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到岗(夜间或双休日由厂值班人员暂时担负指挥工作)立即启动本单位化学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公司、上级有关部门、地区街道报警。
7.2.3 现场指挥人员应迅速就位,按各自职责,分头现场指挥,并与指挥中心保持联络。
7.2.4 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迅速查明事故发生的源点,泄漏部位及原因,凡能经应急压罩处理而消除事故的,则以自救为主。如泄漏部位自已不能控制的,应开启中和设施、隔离水帘,立即向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泄漏或抢险的具体措施。如果支管泄漏,应立即关闭相应数氯瓶和针阀或钢球阀,并开启中和设施。
7.2.5 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备好交通运输工具。保卫治安人员应配合做好警戒、疏散工作。
7.2.6 抢修人员根据指挥中心下达的抢救指令迅速进行抢修,控制事故扩大。
7.2.7 经紧急处置无法控制出现大面积泄漏时,由现场救援人员迅速报119特警大队,请求支援。
7.2.8 医疗人员与消防人员配合,立即救护伤员和中毒人员,并对其他人员采用简单的防护措施。
7.2.9 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7.3 爆管抢修工作预案
7.3.1 维修110接到抢修电话后,立即报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并组织人员、设备、物资迅速赶赴现场。
7.3.2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接报告后立即通知公司调度室,及时调整供水调度方案。
7.3.3 由维修人员关闭距爆管点两端近点阀门,并进行抢修。
7.3.4 由应急领导小组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相关区域停水信息。
7.3.5 36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时,由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县应急指挥部,请求联系相关单位为居民送水。
7.3.6 由公司劳资部门联系保险公司做好相关水毁设施、房屋、财物的理赔工作。
7.4 对泵房及龙虎洞输水管道等实施爆炸时的应急预案
7.4.1 迅速报110
7.4.2 由公司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公安人员紧急救援疏散泵房内及周边人员,营救伤员。
7.4.3 由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安全鉴定检测队伍对泵房设施或管道进行必要的检测和安全性鉴定,并提出修复、加固或拆除重建的处置意见。
7.5 水厂突然失电造成泵房出水管产生水锤击穿阀门,引起泵房被淹时的工作预案
7.5.1 由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织抢修人员抽干泵房的积水。
7.5.2 由物资供应部门迅速调集阀门、电机到位。
7.5.3 由抢修人员更换电机、阀门。
7.5.4 由公司政工部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相关区域停水信息。
7.5.5 36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时,由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县应急指挥部,请求联系相关单位为居民送水。
7.5.6 由公司劳资部门联系保险公司做好相关水毁设施、房屋、财物的理赔工作。
8.应急处理与反馈
8.1 应急处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8.1.1 处置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启动后,供水企业内部实行董事长负责制,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8.1.2 应急处理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当纳入县政府的工作预案,服从县政府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和支援、协助单位做好处置工作。
8.2 奖励与责任
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事件单位和供水企业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件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8.2.1 对在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道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2.2 对在发生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时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理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的人员以及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 则
9.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具体由县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9.3 预案实施或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企业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
第一条
(一)目的
为确保我县主区域供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有序、高效地进行,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明确职责
1、供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公司供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指挥,领导小组成员职责明确、分工协作。
2、统筹规划,协调配合
3、供水安全应急保障体系应纳入我县公共安全应急保障体系,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信息共享,密切配合。
4、依靠科学
5、充分利用一切先进技术、设备,采取科学方法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编制依据
本应急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县供水实际情况制定。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城市供水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供水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应急处理工作。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口、引水管等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雨雪冰冻等导致取水受阻,机电设备毁损,输配设施等严重损坏;
4、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露;
5、城区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网遭受大面积破坏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水;
6、传染性区域疾病;
7、战争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水厂停电、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8、供水水质出现问题造成人员病、亡。
9、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第二条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1、成立自来水公司供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队长:
副队长:
2、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
3、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分队:(下设4个抢修小组)
(1)管网抢修应急分队;队长:
(2)机械设备抢修、电器设备、液氯泄漏抢修应急分队;队长:
(3)水质污染抢修应急分队;队长:
(4)物资供应应急分队;队长:
(二)应急组织机构的职责
1、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主区域供水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指挥对现场的救援,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
(2)根据应急处理的工作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3)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供水抢险救灾、灾害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供水秩序的工作。
(4)及时将灾害性质、程度、范围、处置举措等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5)加强水质监测。在完善自身机构、设备、人员的基础上,落实不能监测项目的协作单位。
(6)督促各部门制定相应的供水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7)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供水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救灾及救援队伍。抓好职工安全教育工作,组织重点部门进行应急处理的培训演练。
2、应急处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做好供水突发公共事件接报警工作。
(2)指导各有关部门制定供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开展检查及演练。
(3)接到发生供水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并将领导的指示转达给有关部门。保持与各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组、应急领导小组的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第三条预警级别
本应急预案事故预警按一级至四级排序,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
(一)一级预警
1、供水设施及管网遭到破坏,造成全县城停水,且36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2、液氯钢瓶发生爆炸或严重泄露。
3、水源受到严重污染,致使出厂水出现严重异臭、异味或毒理学、放射性、微生物指标出现严重超标,造成人员病、亡。
(二)二级预警
1、供水设施及管网发生事故,造成对供水区域内大部分居民终止供水,且36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2、液氯钢瓶发生大量泄露。
3、水源受到严重污染,致使出厂水部分水质指标明显超标,造成较大影响。
4、水厂、加压站、水库供水、供电设施受到损害,造成市区供水压力严重不足。
(三)三级预警
1、制水设施及管网受到损坏,造成对供水区域内部分居民终止供水。
2、液氯钢瓶发生中度泄露。
3、水源受到污染,致使出厂水个别水质指标明显超标,造成一定影响。
4、水厂、加压站人员和设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四)四级预警
1、因制水设施出现故障,供水管网受到损坏,造成对供水区域内少部分居民终止供水。
2、加氯设施发生轻微泄露。
3、因受水源污染,或因制水设施和供水设施发生故障,致使用户的管网水质个别水质指标出现轻度超标。
4、水厂、加压站人员和设施安全受到威胁。
(五)各级预警响应
1、一级预警:由县级领导任应急救援预案总指挥,并在现场亲自指挥。
2、二级预警:由局级领导任应急救援预案总指挥,并在现场亲自指挥。
3、三级预警:由公司经理任应急救援预案总指挥,并在现场亲自指挥。
4、四级预警:由公司分管经理任应急救援预案总指挥,并在现场亲自指挥。
第四条事件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拨打xx,接到报告后,领导小组应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人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
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一经确认,应急领导小组或应急处理办公室须立即向县政府领导和公安机关110报告,并启动供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供水突发重特大公共事件发生,公司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调组织事件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三)因抢救人员、恢复生产以及疏散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发生供水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按上级要求时限将事件快速报送应急领导小组,由应急领导小组核准后分别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五条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一)应急处理办公室响应工作程序
1、应急处理办公室接到供水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经核实,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组长或副组长的指令,立即调集有关专业队伍赶赴现场。
2、现场指挥应立即召开现场分析会,采取相应措施,部署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各专业队伍全面开展现场保卫、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二)供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初期,事件部门及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全力进行全方位的救援、抢险和处理,排除险情,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三)供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在抢救救援和事件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六条应急抢险和救援
(一)在供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处理应急事件的基本程序,迅速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启动实施相应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并随时将事件抢险救援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2、应急处理办公室应指令有关人员保证各类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情况详明,指令准确,调集车辆、施工机械和物资,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3、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事件现场的`伤员抢救、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并及时调查事件现场,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应采取暂时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水质监测部门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水质污染情况,尽快做出水质分析报告,决定采取的措施。若系严重污染,危及供水区域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应报告应急处理办公室,立即停止取、供水,同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并通知上级相关部门。
5、水源严重污染或水源枯竭,除加强保护和使用其它可用水源进行供水外,必要时启动各种自备水源连通供水管网供水,解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同时将有关情况报请县政府。
6、机电设备、净水构筑物、消毒系统等水厂生产运行设施由技术专业人员负责抢险抢修和采取应急措施恢复运行。
7、必要时,迅速组织自救和疏散人员,如实报告事件发生原因、现场危险品存放情况以及控制危险源的方法,并配合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8、要积极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二)有关部门在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1、公司办公室
(1)接到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安全保卫人员赶赴现场,封锁现场,维护秩序,抢救伤员,疏散职工和周围群众。
(2)配合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交通管理,预防和制止破坏活动。
(3)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随时掌握事态动向,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4)随时掌握供水突发公共事件的变化,为上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5)负责协调有关单位报告相关资料及信息,统计上报伤亡、损失情况。
(6)按领导小组组长指令启动供水调度预案,科学合理进行供水调度。
(7)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对外发布停水信息。
2、营业所、生产技术科等
(1)负责并组织人员对机电设施、消毒系统、管网系统的灾害进行抢险抢修,及时恢复运行功能。
(2)负责水厂构筑物发生倒塌时组织抢险,组织开展灾后工程灾害调查,核实受灾情况和评估经济损失。
(3)组织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项目进行检查鉴定,提出抢修恢复方案和其它处理意见。
(4)协助领导小组制定恢复重建方案,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3、水质监测中心
(1)加强观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2)城市供水水源遭受污染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取样,判明情况初估危害程度,并通知水厂采取相应措施。
(3)配合环保、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水质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对水质污染灾后调查,报告受灾情况。
(5)抗洪抢险过程中,供水情况变化的观察与报告。
(6)发生泄漏事故时,协助组织人员疏散和救援工作。
4、物资供应部门
负责组织、供应抢险救灾物资和恢复生产的物资。
第七条主要供水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一)地震、洪灾、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工作预案
1、自然灾害发生时,各部门值班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接到自然灾害报告时,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召集全体人员组织抗灾抢险工作。
3、到达现场后立即组织抢险工作,确保人员、设备、设施安全。
4、供电电源和供电设备被破坏时,采取的措施是:如能自己抢修的应及时指令电器设备抢修应急分队积极进行抢修,争取及时供水。如需供电部门抢修时,水厂应及时与供电部门联系进行抢修。
5、如造成引水管道损坏时,营业所管网抢修应急分队应及时组织抢修工作,以便快速恢复供水生产。
6、如损坏严重时,造成壶山水厂停产,较长时间无法恢复供水,由公司组织人员及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进行调配供水,以保证居民用水。
7、公司利用送水车及消防车对一些受损程度较重的地方采取集中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及时赶赴各取水点进行采样化验,以确保水质合格,保证安全供水。
8、公司积极组织灾后设备修复工作,力争最短时间内恢复供水。
(二)水源、沉淀池、滤池、加药池、清水池防投毒预案
1、落实水厂对沉淀池、滤池、加药池、清水池的专人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制。
2、明确沉淀池、滤池、加药池、清水池的`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控制外来人员参观访问,严把单位门口、滤池和各个出入口,严格执行各项登记、验证手续,加强对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管理,组织防范检查,及时整改。
3、水厂加强滤池技防措施,安装实施24小时有人监视图像记录的电视监控系统。
4、一旦发生水源和制水、供水系统受到有毒化学物品污染时的主要措施:
(1)立即停止取、供水,控制污染扩散。
(2)及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并派有关人员迅速检测水源地、制水、供水设施和原水、出厂水的污染情况。
(3)由排险抢险队伍配合有关部门清除污染。
(4)由抢险队伍紧急抢修、更换设施或采取其他方式保证居民生活用水。
(三)液氯泄露事故处理预案
1、水厂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厂领导及应急领导小组报警,及时按操作规程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的扩大,并接应救援力量。
2、厂领导接到报警后,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岗抢险,并向公司、上级有关部门、社区街道报警。
3、现场指挥人员应迅速就位,有序地组织人员疏散,按各自职责分头到现场指挥,并与指挥中心保持联络。
4、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迅速查明事故的源点,泄露部位及原因,凡能经应急处理而消除事故的,则以自救为主。如泄露部位自己不能控制的,应开启泄氯吸收安全装置,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5、应急抢险人员根据指挥中心下达的抢险指令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抢险,控制事态扩大。
6、出现经紧急处置无法控制大面积泄露时,应迅速报110指挥中心。
7、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四)爆管抢修预案
1、供水热线或其它科室、部门以及值班人员接到重特大事件电话后,立即报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营业所及时调整供水调度方案,并组织人员、设备、物资迅速赶赴现场。
2、应急抢险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抢险。
3、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应急处理办公室通过各类媒体发布相关区域停水信息,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水质事故处理预案
1、值班人员发现水质超标时,应立即停止取供水,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2、生产技术科应启动供水应急预案,进行调配供水。
3、水质化验中心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原因分析,确定具体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防破坏工作预案
1、迅速拨打110。
2、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公安人员紧急救援疏散事发区内及周边人员,营救伤员。
3、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监督与管理
(一)应急处理供水突发公共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对在发生供水突发公共事件时迟报、谎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理事件中失职、渎职、不服从指挥、临阵脱逃的人员以及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在发生供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公司和事件发生部门应当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件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部门和个人进行奖惩。
企业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3
1、目的
应对可能发生的特殊自然灾害,确保城市污水处理的正常,保障公司财产和人员的安全。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暴雨、洪水期间污水处理的控制过程。
3、职责
为加强防洪应急工作的领导,成立厂防洪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4、汛期值班
根据发布暴雨、洪水预警的等级,安排不同的行政值班制度,各有关部门安排抢险抢修人员,做好防汛、防洪准备工作,无故缺岗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防洪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需根据不同的值班安排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防汛、防洪期间保证信息畅通,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
防汛、防洪期间具体值班安排如下:
蓝色预警时,按照本厂正常管理制度进行值班;
黄色预警时,休息日和夜间除正常值班人员外,保证工艺化验部门一人值班;
橙色预警时,休息日和夜间除正常值班人员外,保证运行和机修各一人值班,防汛、防洪队伍到位;
红色预警时,防洪应急小组所有成员现场值班,防汛、防洪队伍到位。
5、管理规定
5.1准备阶段
5.1.1水泵房在汛期各台水泵要确保完好,使集水井水位保持低水位运行。
5.1.2暴雨、洪水季节到来前,抢修人员应对所有抢修设备进行检修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5.1.3暴雨、洪水到来前,设备的使用部门应对本部门管辖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确定其处于良好状态,并有检查记录可查。
5.1.4应通过气象台预报及时了解天气变化的趋势,按照上级的要求及时落实好防汛防洪的措施。
5.1.5暴雨、洪水到来前,各部门应关好门窗,检查室内的悬挂物、固定物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5.1.6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抗灾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防洪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5.1.7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厂内内部电话网和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防洪通信系统完好畅通、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5.2工艺控制
5.2.1 当汛期水量大、集水井水位高时开启全部水泵运行。
5.2.2 工艺化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汛期的工艺运行方案;汛期及时调整运行工况,在水量大、进水水质淡,确保总出水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尽量多处理污水水量,减少向外排放。
5.2.3 运行班在汛期加强各进出泵、反应池进出水闸门和变配电所等关键设备和部位的巡视和监控,做好设备运转状况记录;发现故障和其它异常情况及时报送设备部门或通知防汛领导小组。加强现场巡视,特别是构筑物,以防大风天气高空坠物。
5.2.4 机修班在汛期前安排生产运行关键设备和变配电所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室外设备的.防雨工作。并及时检查全厂机械设备的接地情况,及时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
5.2.5 根据天气预报,组织运行工预先对各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完好,组织力量对厂区雨水管线进行疏通,确保畅通;适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
5.2.6 遇到突然降雨时各岗位将门窗关紧,防止雨水流入,影响设备运行。生产运行班组增加水泵台数,降低集水井水位,直到满负荷为之。外出巡视,必须两人一组,注意防滑。变电值班人员及时检查避雷是否发挥作用;厂抢修队员,车辆做到随叫随到,严阵以待,以处置突发事故的发生。
5.2.7 若瞬时流量过高使所有构筑物处于超负荷运行时,应立即与上级部门取得联系,经上级部门同意后即开启初沉池超越阀应急排放污水,以确保全厂构筑物运行、工艺生产运行的正常。
5.3紧急情况
5.3.1造成电力中断工艺不能正常运行时,值班员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并且坚守在岗位上,听候领导的指示。
5.3.2暴雨、洪水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时,当班人员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有关的抢救工作。
5.4防汛防洪后期
5.4.1暴雨、洪水后,化验岗位的人员应增加对进、出水水质检测的频率。
5.4.2修复暴雨、洪水造成的设备、设施损坏,确保各设备正常运行;
6、抢险救灾
发生重大险情后,防洪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防洪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公司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或当地政府指挥决策。
防洪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防汛、抗雷雨大风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处置重大险情时,应统一指挥、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7、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防洪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洪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防洪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灾害后,防洪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
9、应急结束
当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防洪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可视实际情况宣布结束紧急应急。
依照有关紧急应急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应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原位。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企业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单位、社会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预防重大环保事故发生。对污水处理系统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积极防范;在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后,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的避免和控制污染的扩大;确定潜在的事故、事件或紧急情况,确保经过处理的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根据本厂污水处理系统工艺特点,本着“预防第一,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制定本《污水处理系统应急预案》。
二、编织目的
本次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主要目的如下:
1、全面调查了解污水处理系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类型、危险源以及所造成的环境危害,评估确定该部门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2、加强该部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能力,全面预防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3、提高该部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理事故源,控制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4、降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环境危害,通过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环境应急监测、事故信息的及时发布、受影响人员迅速转移等措施,将事故所造成的危害降至最低。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
事故应急救援的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损失,基本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它人员。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快速、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 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是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的关键。由于重大事故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涉及范围广、危害大,应在日常生产管理中,教育职工学会采取各项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和自救,必要时要迅速撤离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在撤离过程中,应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必要的自救和互救工作。
2、迅速控制事态,对发生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及时控制住造成事故的危害源是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任务。只有及时地控制住危险源、防止事故的继续扩展,才能有效进行救援。发生事故时,应迅速组织义务消防队,设备抢险队,与救援人员一起迅速控制事故继续扩展。
3、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现场恢复。针对不同的事故发生,以及对人体、土壤、空气等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采取封闭、隔离、洗消、检测等措施,防止对人体的继续危害和环境的污染,及时清理废墟和恢复基本设施,将事故现场恢复至相对稳定的基本状态。
4、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评估事故的危害范围和危害程度,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调查。
五、实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责任制
1、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 指 挥:
副总指挥:
成员:
2、指挥部工作职责
负责制(修)定《污水处理厂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组织训练和演练;检查、督促做好污水厂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指令;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宝洲总部、主管行政部门和事故现场周边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指令;组织事故调查,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
3、指挥部人员分工
a、总 指 挥:组织指挥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b、副总指挥:按照分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工作;
c、成员:协助总指挥负责事故救援过程中的总协调工作;按污水厂内部预案规定负责突发事故的一般处置和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2、应急救援职能组:
⑴联络组: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办公室办事人员。
⑵抢险组:生产安全副厂长任组长,生产科人员。
⑶救护组:生产安全副处长任组长,行管办公人员。
⑷疏散组:技术科科长任组长,科内人员。
⑸保卫组:保卫科科长任组长,保卫人员。
⑹调查组:工会主席任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负责人。
⑺义务消防队:生产副厂长任组长,现场工作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员。
3、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污水处理厂区发生事故时,负责指挥厂区内抢救工作,向各职能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9、120、110、市建委、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市消防部门有关部门报告和求援。日常生产时,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在厂内,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应急求援领导小组组长未到现场前,值班带班者即为临时代理组长,全权负责落实抢险工作。
4、各职能组职责:
⑴联络组:及时了解掌握事故情况,负责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污水厂主要领导,根据情况酌情及时通知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公司技术科、分管副总、市环保局、电业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劳动部门、当事人的家属等。
⑵抢险组:其任务是根据领导小组指令,及时负责扑救、抢险,并布置现场人员到医院陪护,当事态无法控制时,立即通知联络组拨打主管部门电话求援。
⑶救护组:其任务为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治和陪受伤人员到医院急救。
⑷疏散组:其任务为在发生事故时,负责人员的疏散、逃生。
⑸保卫组:负责损失控制、物资抢救,对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阻止与抢救、抢险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现场不遭破坏。
⑹调查组: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及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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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预防自然灾害紧急事态的发生,并在一旦发生的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做出有效反映,使事态影响程度控制在最小限度,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制水分公司对自然灾害紧急事态的控制。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水或水浸、雷击等。
3、管理职责
3.1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紧急事态的全面指挥。
3.2制水分公司负责对自然灾害信息的`掌握及对紧急事态应急措施的组织实施。
3.3各有关部门负责紧急事态预防措施及应急行动的协调与配合。
4、内容及要求
4.1洪水或水浸灾害
4.1.1值班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巡视,特别是在梅雨或涨水季节应加强对构筑物及其排水设施的巡视,提高警惕。
4.1.2确保排水沟渠畅通,排污口大小满足要求,若发现不符合要求设施或构筑物有严重缺陷的,应及时通过书面申请形式报告制水分公司主管经理,从而及时处理问题。
4.1.3定期检查制水设备、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满足正常供水要求。
4.1.4当灾情发生后,制水分公司经理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并报告制水分公司主管经理,应急指挥小组负责全面指挥工作,受灾部门/单位为抢险工作的主力,当需要增援时,其它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
4.1.5若水灾发生在水泵房,并且水势上涨猛烈无法控制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停止所有机组的工作,然后切断一切供电电源和操作电源,组织人员马上疏散至安全地带。
4.1.6灾情过后,制水分公司经理组织人员对事故过程进行调查,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积极改进防护措施,若文件有不妥处,负责进行修改。
4.2雷击
4.2.1制水分公司机电设备、构筑物(包括高压配电房、变压器房)的防雷系统,由技术工程部组织人员定期进行检测。
4.2.2每年3月在雷雨季节之前,必须检查、维修防雷电设备和拉地。检查的主要项目如:
4.2.2.1防雷设备的外观形貌、连接程度,如发现断裂、损坏、松动应及时修复;
4.2.2.2用仪器检测防雷设备冲击接地电阻值,如发现不符合要求,应及时修复;
4.2.2.3清洗堵塞的阻火芯,更换变形或腐蚀的阻火芯,并应保证密封处不漏气。
4.2.3雷雨天气时,应注意人身安全防护。
4.2.4若发现防雷系统出现异常或故障,应以书面的形式上报技术工程部,由技术工程部统一处理。
4.2.3当因雷击造成设备损坏或者安全事故,若造成人员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管理规定》处理。制水分公司及时对损坏的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
4.2.3当因雷击发生火灾,按照《火警应急预案》处理。
5、相关文件
5.1 《事故管理规定》
5.2 《火警应急预案》
企业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6
1、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火灾和降低火灾所带来的生命财产损失,结合污水处理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预案。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遂宁市城南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
3、指导方针
消防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贯彻推动消防法规的实施,加强各厂区火险隐患的排查力度,做到防患于未然。
4、消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4.1组长:
4.2成员:
4.3应急小分队
4.3.1一厂应急小分队:
4.3.2二厂应急小分队:
5、职责与分工
5.1各小组组长负责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的全面工作。
5.2各小组成员通讯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确保小组各成员在灾情第一时间及时向副组长反馈信息。
5.3各厂从各班组抽调人员组成各污水处理厂义务消防队,以确保在火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报警、抢险工作同时展开,并在第一时间向分管厂长汇报。
5.4一厂、二厂厂长负责各自厂区消防安全工作,并定期向分管组长汇报厂内消防安全情况。各厂区厂长负责对厂区内消防施设进行登记造册,以备消防部门查验。
5.5生技部协助设备部定期检查各厂区的消防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各厂分管组长进行汇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补充、修复。
5.6生技部负责组织消防器材的采购工作,全力协助各厂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展对厂内员工的消防培训工作。
6、预防措施
6.1各厂职工应熟知灭火器性质,着火时明确是何物体着火,应采用哪种灭火器。
6.2每月对全厂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保持正常状态,并向副组长汇报有关情况。
6.3各厂区各岗位的危险易燃物品应隔离放置,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其性能情况每月检查一次。
6.4各厂各岗位当班人员要加强巡视,不仅要巡视设备的运行情况,而且要巡视火灾隐患,要及时做好记录。
6.5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使职工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及怎样从火灾中逃离。
6.6设备部用油、各厂绿化机械用油、食堂用油设立专门存储间,专人保管。
6.7在需要使用燃油的情况下,严禁烟火,未使用完汽油严禁随意乱放,及时存放至专用仓储间。
7、应急措施
7.1当发生火灾时,应首先拨打119,向消防队报警。
7.2在消防队未到达之前,由班长负责带队自救,并同时报告厂长,到达着火点以后,首先应查明起火点是何种性质的火灾,从而采取不同的`灭火器材。
7.3灭火器的使用。灭火器在使用之前要颠倒几次,使筒内干粉松动;使用干粉灭火器救固体火灾时,应将喷嘴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左右喷射,尽量使干粉均匀地喷洒在燃烧物表面,直至把火全部扑灭。一般燃烧物着火,可采用消防栓、干粉等各类灭火器材灭火。
7.3.1如油类、电气类着火应迅速切断电源,起用应急灯,不得用水和泡沫灭火器,可采用消防砂二氧化碳灭火剂、干粉灭火器实施扑救。
7.3.2乙炔钢瓶内压力降至2.9×105—4.9×105 Pa应及时停止使用。一旦燃烧发生火灾,严禁用水或泡沫灭火器,要使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干粉扑灭。
7.3.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发生火灾时,需采用大量水对钢瓶进行冷却。
7.4当人员不幸被火困住时,不要惊慌失措,要沉着冷静,可采用以下方法实施自救。
7.4.1当获知着火后,首先应试一试房门的温度,觉得不烫时,才可慢慢开门,当房屋、走道只有浓烟不见火的时候,应及时采取防烟入门措施,可采用湿毛巾蒙住口鼻,用手摸爬墙边向前通过另一应急通道脱险。
7.4.2沉着应变等待外救,当所在房四面着火,无法临时铺设逃生路线情况下,需沉着冷静,采取紧急保护措施:立即用被子、衣物等浸水后堵住门框、窗户,阻止烟气的侵入,赢取时间,等待救援人员到来,发求救信号等措施。
企业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7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了应对城北污水处理厂可能发生各种突发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的控制和处理,尽量减少二次污染、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城北污水处理厂由于进水水质超标、出水水质超标、突遇停电、突发暴雨、人员触电、人员落水、中毒、火灾导致突发事故的应急抢险抢修。
3、编制原则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单位,社会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预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根据污水处理工艺特点及可能导致突发事故的因素,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责任”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事件及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范》CJJ60-94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xx)一级B排放标准
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及处理程序
1、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 员:
2、指挥部工作职责
负责制(修)定《城北污水处理厂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组织训练和演练;检查、督促做好污水厂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指令;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主管行政部门和事故现场周边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指令;组织事故调查,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
3、指挥部人员分工
a.总指挥:组织指挥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b.副总指挥:按照分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工作;
c.成员:协助总指挥负责事故救援过程中的总协调工作;按城北污水厂内部预案规定负责突发事故的一般处置和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4、生产事故汇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生产情况,在发生事故时能迅速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控制和处理,把事故的影响和损失减至最低,邳州市中工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邳州市城北污水处理厂)特制定生产事故汇报处理制度。
事故类别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类。
①、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或不影响正常运行的。
②、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小于5万,大于或等于1万,或者导致人员轻伤,或一天内能恢复正常运行的。
③、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5万,大于或等于10万,或者导致人员重伤,或三天内能恢复正常运行的。
④、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十万,或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三天以上无法正常运行的。
5、事故发生后的汇报
①、厂内发生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值班人员应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污水厂负责人;
②、重大及特大事故:应在10分钟内电话向公司总部汇报,并在8小时内将事故详情报告公司总部。如同时伴有人身伤亡,还须向本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③、一般事故: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详情报告公司总部。
6、事故的处理原则
①、厂长是事故现场负责人,带领值班人员进行事故处理,应对事故处理正确、迅速、负责。
②、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伤亡事故,必须执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员工没受教育不放过)原则,及时分析,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燃。
③、对发生工伤事故,除立即组织抢救外,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按规定逐级汇报。
④、对发生工伤事故或重大特大事故须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防范措施,结果以书面于15日之内上报。
⑤、对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应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⑥、对因工负伤的职工家属,要全力关怀,给予慰问,并按国家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⑦、事故处理时,不得进行交接班,如在交班时发生仍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接班人员在交班班长要求下协助处理,告一段落后方可继续交接班。
⑧、不论发生任何事故,在处理告一段落后应按规定及时向总部汇报。
7、后期处理
①、事故现场清理
事故发生地的后期现场清理,由厂长组织专业队伍实施,事故影响范围较大、程度较严重的,由公司总部组织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②、事故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由厂长组织有关人员,会同事公司总部职能部门进行内部过程评价和总结。主要包括:事故等级的判定是否正确;采取的重要处理措施与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各部室任务完成情况;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是否需要修订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其他结论等。
8、保障措施
①、通信与信息保障
本水厂实行24小时工作值班,随时做好处理突发事故的准备。建立健全值班制度。
②、组织落实、人员培训
㈠、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应按照专业分工,本着“专业对口、便于领导、便于集结和便于抢修”的原则,建立组织,落实人员。要根据人员岗位变化随时进行组织调整,确保救援组织的落实。
㈡、污水厂常年实行24小时值班值岗制度,故其全体值班值岗人员为各类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突击队,做好事故现场的初期抢险抢修处置。
㈢、组织应急训练和培训。各级应急救援组织要按照专业分工每年要进行专业技能培训、训练和演习,不断提高组织、指挥和救援能力。
㈣、预案演习与维护
为了迅速、准确、有条不紊地实施事故抢险抢修,尽量减少由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伤亡,定期组织预案演习。应急救援人员按职责和专业分工每年进行1—2次的事故模拟演练,对全厂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事故救援常识教育,使大家具备自救、逃生和互助的能力。不断提高指挥人员的指挥水平和应急救援组织的整体能力,主要提高以下几种能力:
㈠、检查通信系统是否畅通无阻;
㈡、演习抢险现场人员是否能快捷实施抢险;
㈢、有关的抢险人员、器材能不能准确到位;
㈣、能否及时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三、突发事故预防
1、进水水质超标预防:
对进水进行观查,并每天定时对进水水质取样化验,做好进水水质分析及记录。
2、出水水质超标预防:
对所投入生产的生产线上的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和二沉池的水样进行观查,并取样化验,做好每个时间段的水质分析,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因检查不周或失误造成事故;及时合理的调节运行工况,严禁超负荷运行;保证出水达标排放。
3、停电现场可能产生的事故预防;
认真巡查配电房运行情况,对电网提出的停电公告进行记录及汇报,并在停电之前联系电工对厂内设施进行依次停电,及供电后的恢复进行依次恢复并巡查。
4、暴雨可能产生的事故预防;
认真注意天气变化及关注天气预报,在暴雨天气前对现场的物品进行收拾或加固,对外露的电气设备进行进行保护,尽可能积水的部位进行检查。
6、人员触电预防;
对厂区供电设施进行保护,防止非专业人员自行进行操作,对外露供电线路进行保护,对可能触电的设施张贴警示牌。
7、人员落水预防;
遵守安生生产守则,对厂区安全防护栏进行定期检查,对加盖除臭的检查口进行关闭,对可能产生人员落水的位置定放好救生圈等设施。
8、人员中毒预防;
遵守安生生产守则,对井下工作及除臭设施检修时需做好抽风工作,并做好安全防护保护工作。
9、火灾预防;
遵守安生生产守则,对易燃易爆产品进行防护保护,对供电线路进行巡查,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
1、进水水质水量超标应急处理方案
①、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进水水质进行取样化验,防止因进水水质超出设计处理范围而造成事故。当发现进水水质严重超标时,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汇报,并服从管理人员要求对进水水质,工艺运行参数,出水水质数据进行分析,根据化验对工艺流程进行及时调整。
②、组织化验人员对每条生产线的出水进行检测
③、减少进水量
④、12小时内书面汇报邳州市住建局此次减少进水的`原因。
⑤、污水厂厂长会同邳州市住建局组织人员查找污水来源,通告相关企业或单位。
⑥、事故解决后,恢复正常处理状态,并记录。
2、出水水质超标应急处理方案
①、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检查不周或失误造成事故或生产异常产生的排放事故,应立即停止该生产线的排水,并将此事汇报厂部管理人员。
②、由厂部管理人员及时调整进水。
③、组织化验人员对超标的生产线进行取样化验,并分析下步的处理工艺
④、1小时内口头汇报,12小时内书面汇报邳州市住建局此次减少进水的原因,并汇报停水的时间需多长。
⑤、及时合理的调节运行工况,严禁超负荷运行。
⑥、事故解决后,恢复正常处理状态,并记录。
3、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①、在本部门(或车间)发生火灾时,在岗员工应立即对初起火灾进行扑救,就近原则运用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扑灭火源;使用灭火器要注意以下要点:先拉开保险栓,操作者站在上风位置,侧身作业,手按压柄,距火点二米位置胶管对准火源扫射;
②、当火势未能得到控制时,要立即通知污水厂负责人;
③、当班负责人接到火警后,立即通知全厂警戒并迅速通知调集全厂员工利用身边的灭火器材赶到火灾现场参加扑救,切断生产区的电源,并且做好火灾现场人员秩序维护和无关人员的疏散撤离工作;
④、当火灾蔓延到非本厂力量所能控制的程度时,在岗员工应立即报警——119,(报警人员应向消防部门详细报告火灾的现场情况,包括火场的单位名称和具体位置、燃烧物资、人员围困情况、联系电话和姓名等信息),并安排人员到路口接消防车,以便消防队员把握火灾情况和尽快抵达,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抓住救灾时机;
⑤、消防队到位后,组织员工疏散本厂内停放的车辆和厂门口的障碍物,以确保救灾现场的畅通和车辆用急。并组织本厂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待命;
⑥、火灾扑灭后,负责人应立即清点本厂的人员和受损物资,尽快确定人员伤亡和物品损失情况并向厂公司总部汇报,做好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⑦、负责人做出事故调查报告,同时总结本次火灾事件的教训,在全体员工中实行安全事故的教育培训,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4、停电应急预案
①、当出现突然停电时,值班人员应按下总设备停止按钮,使设备处于备用状态。
②、值班人员至现场将各设备调至停止状态,并检查各阀门井的开关状态使此处于复电后可正常生产。
③、及时联系了解停电原因及范围,评估持续停电时间并汇报。
④、配电房供电线路故障的,查清原因,及时恢复供电
⑤、供电可以及时恢复的,则供电恢复后进入开工程序。
⑥、供电不能及时恢复的,则按照规定汇报至公司总部及泉州市排水管理中心及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⑦、电网复电对策:
㈠、当配电间显示来电后,值班电工通知操作人员检查各设备的关闭情况
㈡、确定全厂设备全部停后,值班电工进入配电间启动主电路。
㈢、启动主电路后再检查一遍电路,确认无问题后,恢复各分部电路。
㈣、确认各分部电路无问题后按生产要求依次开启需运行的设备。开启依次底功率到高功率的次序。
㈤、恢复供电15分钟后再次巡检全厂设备,无问题,按生产操作规程操作。
㈥、机电员工送完电后,巡检全厂设备。
㈦、岗位人员将操作情况如实记录。
6、暴雨造成事故应急预案
①、指挥部负责厂内的预防暴雨工作的布置、检查等工作。负责落实厂内设备设施的防护、排水防涝工作。负责人员安全防护设施的落实等工作。负责组织一支由员工组成的紧急抢险机动小组随时待命,作为处理紧急事件的预备队,由指挥部直接调遣。
②、检查厂区内排水系统,防止堵塞及河水倒灌。
检查厂区内设备设施加护情况。
③、室外电气设备加强防护,临时电线应拆除或切断电源。
保持配电房、电缆沟内内干洁,防止积水。
④、下暴雨时应减少上生物池次数,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⑤、适当加大处理水量,确保厂区内企业污水排放。
⑥、紧急情况下可以开启事故排放阀,待水量有所减小后应立即关闭。
7、人员伤亡应急预案
①、中毒现场应急预案
㈠、救护者应做好个人防护,带好防毒面具,穿好防护衣;
㈡、切断毒物来源;
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毒物继续侵入人体,应尽快将中毒人员脱离现场,移至新鲜空气处,松解患者颈、胸部纽扣和腰带,以保持呼吸畅通,同时要注意呆暖和保持安静,严密注意患者神志,呼吸状态和循环状态等。
㈣、尽快制止工业毒物继续进入体内,并设法排除已注入人体内的毒物,消除和中和进入体内的毒物作用。
㈤、迅速脱去被污染的衣服、鞋袜、手套等,立即彻底清洗被污染的皮肤,冲洗时间要求15—30分钟,如毒物系水溶性,现场无中和剂,可用大量水冲洗,遇水能反应的则先用干布或其他能吸收液体的东西抹去粘染物,再用水冲洗,对粘稠的毒物(如有机磷农药)可用大量肥皂水冲洗,尤其注意皮肤皱折,毛发和指甲内的污染,较大面积冲洗,要注意防止着凉、感冒。
㈥、毒物经口引起人体急性中毒,可用催吐和洗胃法。
㈦、促进生命器管功能恢复,可用人工呼吸法,胸外按压法。
②、触电救护应急预案
㈠、对人体的危害
电伤:指电流对人体外部造成局部伤害,如电流引起人体外部的烧伤;电击伤:指电流通过人体内部,破坏人体心脏,肺部及神经系统的正常动作,及至危及生命;电损伤人体的变化:细胞内离子失衡,导致肌肉收缩、麻木,在高电压下肌肉强烈收缩,组织发生病理性变化;临床表现:全身情况:神志清楚,机体抽搐麻木,有电灼伤;神志不清楚,休克状态,心律失常,假死;局部情况,电弧灼、焦化、碳化。
㈡、触电急救:
a)紧急处置:迅速拉开电源,使触电者迅速脱离触电状态;
b)就地抢救:轻微触电者:神志清楚,触电部位感到疼痛、麻木、抽搐,应使触电者应地安静、舒适地躺下来,并注意观察;中度触电者:有知觉且呼吸和心脏跳动还正常,瞳孔不放光,对光反应存在,血压无明显变化,此时,应使触电者平卧,四周不要围人,使空气流通,衣服解开,以利呼吸;重度触电者:触电者有假死现象。呼吸时快时慢,长短不一,深度不等,贴心听不到心音,用手摸不到脉膊,证明心脏停止跳动,此时应马上不停地进行人工呼吸及胸外人工挤压,抢救工作不能间断,动作应准确无误。
c)触电急救法:可采用人工呼吸与心脏复苏方法。
③、烧伤救护应急预案
热力烧伤包括火、开水、蒸汽、电弧等。化学灼伤一般是强酸或碱等。
㈠、对人体的危害:皮肤或皮下组织烧坏,严重时导致死亡。
㈡、化学灼伤分类:浅一度(红斑);浅二度(水泡型);深二度;
㈢、烧伤的急救:
a)迅速移去热力对身体的伤害,采取用水冷却表面的方法。若是强酸或碱等化学灼伤,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时间一般为20—30分钟;
b)用湿纱布包好创面;
c)烧伤严重,可采取人工呼吸和心脏复苏法;
注意:烧伤病人应尽量不喝水或喝少许盐水,注意创面保护。
④、溺水抢救应急预案:
㈠、当溺水者被救上岸后,道德应保持其呼吸道的通畅,应让溺水者俯卧,用一小木凳或枕头等垫在其腹部,使其头朝下,抢救者压其背部,将体内的水从口鼻排出,但要注意控水时间不可太长。
㈡、用手指伸入溺水者口腔内探查,迅速清除口鼻异物或呕吐物。
㈢、如果溺水者神志清楚,轻声呻吟,面色潮红或苍白,呼吸心跳丰硕,可不必进行特殊处理,直接送医院检查即可。
㈣、如果溺水者呼吸心跳已停止,甚至瞳孔散大,则必须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越早进行,效果越好。
㈤、溺水者清醒后,可给其服茶、糖姜水等热饮料。
⑤、高温中暑应急预案
㈠、烈日直射头部,环境温度过高,饮水过少或出汉过多等可以引起中暑现象,其症状一般为恶心、呕吐、胸闷、眩晕、嗜睡、虚脱,严重时抽搐、惊厥甚至昏迷。
㈡、应立即将病员从高温或日晒环境转移到阴凉通风处休息。用冷水擦浴,湿毛巾覆盖身体,电扇吹风,或在头部置冰袋等方法降温,并及时给病人口服盐水。严重者送医院治疗。
企业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8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处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事件危机。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市级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乐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乐清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包括淡溪水库水源地、十八玍水库(含仰根水库)水源地、钟前水库水源地、白石水库水源地(备用水源)、福溪水库水源地(备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主要包括:
(1)化学性污染;
(2)水华(藻类)污染;
(3)人为破坏的污染;
(4)其他污染事故(包括工业、农业、生活、交通事故引发的污染事故等);
(5)自然灾害。
1.4 分级标准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将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I级)、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V级)四个等级。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1.4.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1.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重大(Ⅱ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淡溪水库取水中断的;
(5)饮用水水源地内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9个/升以上,或发生水华面积占饮用水水源地总面积的1/5以上,或叶绿素a浓度达到150ug/L以上);
(6)剧毒化学品进入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
1.4.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较大(Ⅲ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十八玍水库(含仰根水库)、钟前水库取水中断的;
(5)饮用水水源地内部分水域发生“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以上109个/升以下,或发生水华面积占饮用水水源地总面积的1/10以上1/5以下,或叶绿素a浓度达到100ug/L以上150ug/L以下)。
(6)危险化学品进入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
1.4.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一般(Ⅳ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白石水库、福溪水库及其他乡镇级以下饮用水水源地发生取水中断的;
(5)饮用水水源地内发生较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7个/升以、108个/升以下,或发生水华面积占饮用水水源地总面积的1/20以上1/10以下,或叶绿素a浓度达到50ug/L以上、100ug/L以下);
(6)危险废物直接进入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
(7)其他应认定为Ⅳ级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注: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组织机构由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技术组组成。
2.1 领导机构
建立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应急办主任和市环保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供水集团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平时设在市环保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市环保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市领导小组及时转为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办公室职责:执行市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负责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对各单位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承担编制、评估、修订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组建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现场工作小组;办理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危害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人为事件的处理和案件侦破,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水污染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和道路交通的通畅。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群众应急生活救助工作,核查上报相关信息;负责应急救援款物接收、管理和分配并监督使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物资的运输调控,配合维持饮用水水源地相关交通秩序,参与因车辆倾倒事故引起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水利局:负责水库运维管理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参与分析饮用水水源污染原因和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
市农业局(林业局):参与由农药、化肥、畜禽养殖、动物疫病以及由森林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森林火灾、野生动物疫病等造成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卫计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应急监测;分析饮用水水源污染原因,提出处理处置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做出处罚;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承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安监局:参与由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配合做好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供水中断过程中的应急供水工作。
市供水集团:负责组织下属水厂水质安全日常巡查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管理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筹备、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相关工作。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后期处理工作。
2.4 应急工作机构
市领导小组按需转为指挥部后,其下同时成立应急监测组、新闻宣传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专家技术组6个现场工作小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计局等部门、属地政府和有关自来水厂联合组成应急监测组,主要通过对饮用水水源地水文水质情况监测及水厂水质监测为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主要通过把握全市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协调、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报、预警以及公众信息的引导、传播工作,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应急处置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农业局(林业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供水集团和属地政府等组成,主要通过分析饮用水水源污染原因,确定污染源,提出处置意见,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处置工作;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做出处罚;通过合理水源调度,确保供水安全。
后勤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供电局和属地政府组成,主要通过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调度以及电力供应、通信畅通的保障为应急和后期处理提供物资和能源支撑。
善后处置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农业局(林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和属地政府等组成,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工作,消除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带来的影响。善后处置的具体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
专家技术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根据需要聘请饮用水安全危机的应急处置专家成立专家技术组,主要通过对事件原因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为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提供帮助,并指导应急处置行动、应急工作评价、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措施
3.1.1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隐患排查
环保等部门会同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负责对库区及集水区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开展普查,掌握、筛选和确定对环境构成危害的重点污染源。定期开展对重点污染源生产工艺、厂区储运、危险化学品管理、废水收集、处理、排放等重点环节的事故隐患排查,结合重点污染源对饮用水源的`影响程度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对居民集中区、溪流沿岸农业、林业、畜禽养殖业、渔业生产污染事故隐患和乡镇企业、饮用水源周边危化品运输单位及车辆建立应急信息档案,加强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严防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3.1.2 完善库区周边道路应急设施
库区周边道路按规定要求建设防护栏、溢流沟、沉淀池等必要的污染防护设施。根据地形地势在库区道路两侧合理布置排水沟,并每隔一定距离设置集水沉淀池,该沉淀池一方面用于收集日常初期雨水进行适当沉淀以减少泥沙和污染物进入水库,另一方面可作为危险品运输车辆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储存池。穿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桥梁应设置桥面径流收集设施和应急池,严防发生事故时污染物流入饮用水水源地。
3.2 水源地预警体系建设
3.2.1 预警系统建设
(1)监测预警
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应当设立饮用水源安全巡查员岗位,定期在保护区范围内开展巡查。充分利用省、市各级环境监测网络资源,联合环保、水利、供水、卫生等部门监测体系,建立水源地监测预警系统。加强环保、水利、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外和取水口安装的水质在线监测仪器要实行联网,实现水质数据实时共享;进一步提高水质监测自动化水平,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实时监测部分水质指标,重点加强对原水的监测,并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率。加强饮用水源取水口和自来水出水水质监测,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趋势评估和风险评估等工作,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市领导小组。
(2)生物毒性预警
加强生物毒性监测预警。在主要河道或水源地安装在线生物毒性预警监控设备,或利用敏感指示生物实现生物预警,全面监控有毒有害物质的变化。
(3)环境监管预警
环保部门应充分利用环境监察等日常监管信息,进行监管预警。环境监管信息包括风险源现场监察、12345 政务服务热线环境投诉举报、网络举报、企业环境监督员监督等。
3.2.2 预警信息研判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研判制度,结合水源地特点制定预警标准,实施分级预警。建立预警研判模板,对来自各方面的预警信息汇总研判。建立预警工作联动机制,发现异常第一时间进行监察和监测核实。
3.3 预警及措施
3.3.1 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2 预警发布
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件预警信息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由市政府发布预警。
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
3.3.3 预警相应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立即采取以下预警预防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组织对饮用水源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的影响。
(4)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5)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根据事件情况迅速落实备用水源及自来水应急处理措施。
(7)调集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4.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果断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危害,全力控制事态。不明污染源头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立即开展污染来源排查,通过特征污染物筛查、风险源现场调查、重点监测、逆向溯源等方式,尽快确定污染来源,责成责任单位立即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及时报告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信息后,应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4.2 信息报告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以及相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及环保部门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市委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
4.3 分级响应
4.3.1 分级响应原则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市政府为处置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主体。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不同级别、性质和影响程度,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
4.3.2 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接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市环保局立即分析其严重程度;根据其建议,由市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
(2)预案启动后,市领导小组立即召集各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提出处置的对策意见并部署实施,落实人员分组和职责分工。必要时在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
(3)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实际情况,各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处置具体行动方案,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4)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保持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
(5)在应急处置中需跨区域调配应急物资、救援队伍的,由市领导小组集中统一调配。
(6)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市际边界时,经市政府同意后,通报相邻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7)当事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4.3.3 较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接到较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市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市领导小组转为市指挥部,领导指挥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先期开展各项应急处置行动,并报告上级政府。
(2)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及时将先期开展处置的情况与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衔接,并在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基本处置程序
4.4.1 现场控制
市指挥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到达现场后,立即对现场进行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如遇有装载有毒的化学品的车辆在水库内翻车并泄漏进入水体、藻类水华暴发、大量动物死尸时,应立即通知供水单位停止对库区水源的取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
4.4.2 现场调查和监测
(1)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寻找污染源,通过对事件现场的监测、拍照、摄像、录音及个案分析,全面掌握事件现场的特点,根据各方面因素,寻找因果关系,做好现场调查记录。
(2)应急监测组对事发地周边水域进行水质监测。
(3)通过现场调查和监测了解事件基本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污染来源、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人群数量及分布、饮用水源周边人口分布以及事件发生后先期处置情况。
(4)形成初步判断,确定污染物种类。
(5)专家技术组根据监测结果,利用污染物扩散预测软件平台对事件影响进行预测评估,确定事件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
(6)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案。市指挥部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制订应急处置具体行动方案。
4.4.3 应急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具体行动方案,现场指挥部分工为若干个救援专业小组,迅速采取断源、控污、治污、布防等各项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污染扩散。
(1)应急处置组应首先查明基本情况(污染物种类、数量、泄漏源头、扩散范围、主要危害等),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选择采取隔离、堵漏、转移、吸附围拦、打捞、扰动、氧化、沉淀、投加菌群、消毒、引流等方法进行处置,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削减工作,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全面监控并妥善处置治污载体,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2)应急监测组开展应急现场监测工作,根据泄漏和扩散情况以及发展态势,并综合考虑溪流、沟渠分布,判断扩散方向和速度,在各关键控制点开展水质、土壤、大气采样监测,跟踪水质变化情况,作为市指挥部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向市指挥部建议设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并根据市指挥部的指示向社会发布。
(3)应急处置组实施交通管制、疏散人群、保护高危人群等措施,保护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若为化学品车辆泄漏事故,应迅速处置事故车辆,组织人员疏散,在事故现场划定隔离区域,并设立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同时在水库或溪流的污染区岸边设置警示标志,防止附近村民误饮污染水和捞食死鱼、动物死尸。
(4)应急处置组根据应急监测组反馈的信息和市指挥部发布的指令,随时准备执行开放闸作业,控制污染水外流,如取水口水质受到污染,市指挥部应及时通知取水单位和联网各水厂采取应急措施,采取吸附、消毒、过滤消除等措施深度处理净化水质,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下游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5)后勤保障组到达后首先查明有无受伤或中毒人员,并对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护,将伤势较重者送到就近医院抢救,同时密切关注整个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人员出现的不良反应,一旦发现及时检查医治。
(6)应急处置组根据事态发展和市指挥部要求,负责对自来水供应进行科学合理调度,对全市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和备用水源进行统一调配,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限制直至关闭工业用水,优先保证居民生活及主要公共场所设施用水,并合理调配洒水车、消防车等车辆为居民送水;对取用井水等自备水源单位的供水,加强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商务、经贸等部门积极组织瓶装水的生产和供应,物价、市场管理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稳定物价,避免引起群众的恐慌。
(7)新闻宣传组根据市指挥部的意见向社会发布污染水源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并作社会动员,防止恐慌,必要时通过各种媒体通知单位和居民及时做好应急储水工作,开展节水知识宣传。当有不良舆情扩散传播时,要及时发布正面宣传报道,安抚群众恐慌心理。在让社会知晓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下,联合公安等部门对散布网络不利舆情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对别有用心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分子进行处罚,控制网络不利舆情扩散传播,维护社会稳定。
4.4.4 污染跟踪
在应急过程中,应急监测组开展污染跟踪监测,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报告一次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污染消失,警报解除。市指挥部会同专家技术组根据相应的污染跟踪结果及时调整应急措施,下达应急指令。
4.4.5 调查取证
市指挥部要根据事件的性质,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件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4.5 现场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现场程序,确保防护自身安全。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市指挥部组织做好现场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要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应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并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必要时可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 应急响应终止
4.6.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行动: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饮用水源生物性污染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应急现场救援队伍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较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4.6.3 应急响应终止后行动
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市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及饮用水环境监测、饮用水卫生检测和水源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7 通报与信息发布
4.7.1 事件通报
(1)由于饮用水源监测涉及环保、水利以及取水单位等多个部门,各单位监测重点、内容以及监测断面不同,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根据事件内容和程度及时通报其他相关单位进行核实。
(2)市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通报情况。
(3)接到相邻区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通报时,市指挥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我市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应对措施。
4.7.2 信息发布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的形式可采取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公众发布。
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统一实施信息发布。较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实施信息发布,或经授权由市指挥部实施信息发布。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负责协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发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主要对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受损的设施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对受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评价,对现场及周边可能遭受污染场所的清理净化、废物的处理、后续影响的监测、生态环境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并组织实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2 调查评估
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牵头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专家技术组,对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应急决策水平、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应急保障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保障水源地环境安全的改进措施建议,形成报告后上报市政府和温州市环保局及相关主管部门;较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调查。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
6.应急保障
6.1 物资、装备保障
各相关应急部门要加强应急准备,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包括医疗救护仪器药品、个人防护装备、消防设施、堵漏器材、废水收集装置、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应急交通工具等。对一些不便自己储备的设备(物资),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落实民间调集征用的渠道,保证应急物资及时调集。
6.2 队伍保障
市环保局和有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3 通信保障
有关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所需的通信保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有关单位建立通讯联系,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各单位联络畅通。
7.监督管理
7.1 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 培训
市环保局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
7.3 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应急演练,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与更新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4 责任追究
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或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环保局承担,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9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绥芬河市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我市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风险和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水生态环境不受污染,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减轻因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4月26日);
《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政规〔2018〕2号);
《牡丹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牡政发〔2016〕4号)。
《绥芬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绥政办发〔2016〕27号)
1.3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明确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我市环境应急管理,明确政府及部门在水污染突发事件响应过程中的职责,使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居安思危,及时预防、控制、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提高防范和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减少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
(3)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政府及部门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4)平战结合,整合资源。做好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的专业和企业环境救援力量,整合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绥芬河市市域范围内各类突发水污染事件的
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中所指突发水污染事件,是由于突发水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具体包括以下六类:
(1)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事故。
(2)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事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使用、贮存、排放不当等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3)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氯气、氨气、苯、甲苯等气体和易挥发的有机溶剂的泄漏所引起的水体污染事故。
(4)油类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润滑油等各种油品在生产、贮存、使用等过程中由于意外造成泄漏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5)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的突发事故而造成河湖水体污染事故。
(6)由交通运输事故造成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而引发水体污染事故。
受污染对象主要包括地表水、饮用水、地下水,由于水污染物泄漏导致空气污染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大气应急预案等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绥芬河市水环境敏感目标为五花山水库、金家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水环境污染,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统一指挥下做好次生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水污染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将水污染突发事件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
1.5.1I级(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水污染突发事件。
1.5.2II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造成绥芬河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3Ⅲ级(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水污染造成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县(市)、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
1.5.4Ⅳ级(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级别的。
2.组织体系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每一个环节可能牵涉各方面的政府部门和援救力量,为使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快速而有效地开展,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来协调各方的工作,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应急工作中起主导作用,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应急任务。各应急组织机构相应职位的人员发生变化时,其职责由相应职位的人代替。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绥芬河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市指挥部成员由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局、绥芬河镇、阜宁镇、综合保税区管理局、边合区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2.1.2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配合国家、省、牡丹江市有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指挥全市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市区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较大以上级别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向牡丹江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及时、准确的现场材料;按照牡丹江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协调我市有关部门开展水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物资调集、专用设备供给等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市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生态环境局主管水环境工作副局长领导、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我市水污染突发事件信息的编写、报送;组织修订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参与事件的调查、指挥、救援、处置及后评估;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水污染和生态破坏水污染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提出建议;会同公安部门对水污染突发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配合主责部门做好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对水污染突发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负责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指导对水利工程、库区发生的水污染突发事件进行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有关河道、水库等水体功能区的现场监测。
市住建局: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城区排水系统的管控和城区、镇、村污水处理厂应急处置的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因水污染突发事件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时,城区供水系统的管控应急处置的监督指导。
市公安局: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水污染突发事件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追究刑事责任;协助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组织和指挥、疏导工作,必要时按照市指挥部指令,依法采取交通管制、限行等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水污染突发事件区域设立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事发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因水污染突发事件紧急疏散、转移的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加大水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后恢复重建项目的资金争取力度,为项目建设提供中央预算资金支持。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我市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因开采矿产资源引发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因种植业生产、畜禽养殖业引发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引发的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垃圾处理等应急处置。
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相关涉事责任部门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绥芬河镇、阜宁镇政府:组织开展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的前期准备,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及时、准确的现场材料;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配合本地有关部门开展水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物资调集、专用设备供给等工作;配合实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
综保区管理局、绥芬河边合区管理局: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园区内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措施,配合开展园区环境应急演练;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园区内水污染纠纷、事故。
2.4专家组及职责
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到现场指导。应急专家咨询组在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应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在应急工作全过程和日常工作中起指导作用,具体表现在:
(1)在污染源排查中迅速对时间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2)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
(4)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
(5)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6)为各应急小组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7)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8)协助应急救援人员的日常培训和咨询工作,协助事故的调查工作,协助企业的事故评价。
2.5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发生一般以上及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派一名现场指挥部负责人。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设立5个专业小组:
(1)应急处置组。负责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维护现场秩序。
(2)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
(3)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新闻宣传组。负责策划、组织、指导、协调省、市和境外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权威救援信息;邀请部门领导、专家等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关注、分析研判境内外媒体对事故的报道情况,为舆论引导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5)善后工作组。负责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置工作。
2.6重点排污企业
2.6.1可能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
2.6.2根据《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一种或几种废水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
废水主要污染物指标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以及汞、镉、碑、铭、铅等重金属。筛选排放量限值根据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排污总量占比不得低于行政区域工业排污总量的65%。
(二)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
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制浆造纸,焦化,氮肥制造,磷肥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漂白、染色、印花、洗水、后整理等工艺的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皮革躱制加工,毛皮躱制加工,羽毛(绒)加工,农药,电镀,磷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乳制品制造,调味品和发酵制品制造,酒和饮料制造,有表面涂装工序的汽车制造,有表面涂装工序的半导体液晶面板制造等。
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三)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废水污染物的单位。
(四)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所有规模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或接纳工业废水日处理2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模限值。
(六)产生含有汞、镉、碑、铭、铅、氯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企业。
(七)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承担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八)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水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九)三年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黄牌警示的企业,以及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红牌”处罚的企业。
2.6.3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或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事发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监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水环境安全监测工作,并对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水务、住建、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预防措施
各水环境风险源企业要认真落实水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水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明确重点防范部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可能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市政府应急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组织环境风险源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各市政污水处理厂(站)及企业污水处理厂(站)应定期定时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3.3预警
3.3.1预警的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水污染突发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等级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经市政府批准后,报请牡丹江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由绥芬河市政府发布黄色预警、蓝色预警。
3.3.2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市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3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受污染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不能直接接触与不能饮用的水体等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日常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水污染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下游流域的,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下游流域的相关管理部门。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
水污染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水污染突发事件后,应及时、准确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Ⅲ级)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市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市政府、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水污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水污染突发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对突发事件动态情况、应急响应情况、预案执行情况、事件发展趋势、事件及其处置的新进展新情况等要及时续报。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制度。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7日内,要及时上报总结报告。
4.1.2调查核实
市指挥部在接到水污染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事件的基本情况。市指挥部负责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必要时,报请牡丹江市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帮助。对于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牡丹江市指挥部负责调查核实。对于特别重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在省级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由牡丹江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先期调查核实。
4.1.3信息通报
市指挥部负责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相关信息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4.2先期处置
4.2.1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组织开展救援;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危险源,严防污染物进入外环境,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
4.2.2市指挥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赴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做好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情绪安抚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4.2.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事件信息后,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现场及周边相关信息,同时赴现场做好应急调查、监测、处置工作,尽可能了解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及地理位置、水文情况、主要污染物和泄漏的形式及数量、对饮用水水源及人群的污染危害情况、应急监测情况、人员伤亡与疏散情况、可能产生的污染隐患与后果、已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污染防控措施等信息,为应急响应与处置做好准备。
4.3分级响应
4.3.1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报请牡丹江市政府启动I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配合牡丹江市指挥部组织先期现场调查及应急处置工作。
当省政府成立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时,市指挥部配合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报请牡丹江市政府启动II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配合牡丹江市指挥部组织先期现场调查及应急处置工作。
当省政府成立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时,市指挥部配合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市政府报请牡丹江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牡丹江市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配合牡丹江市指挥部组织先期现场调查及应急处置工作。
4.3.4IV级响应
发生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市政府启动IV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及时将现场处置情况报牡丹江市指挥部。市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4指挥与协调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及时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等。
4.5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导流、拦截、收容、转移等针对性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主体不明时,在做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的同时,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权限配合、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并分析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6应急处置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开展污染源调查和监测工作,查实并切断污染源头,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2)及时调整和优化监测方案,必要时建立联合监测机制,为全面掌握污染情况提供数据支持。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4)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6)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7应急抢险和救援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分类,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市政或企业污水突发事件、灾难性事件引发水污染事件和恶意排污引发水污染事件应分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抢险和救援措施。
4.7.1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发生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同时,市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信息的监控和收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牡丹江市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牡丹江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和应急准备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7)分级启动应急供水预案。
4.7.2市政或企业污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1)市政污水管道破损,导致污水外泄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关停上游泵站,避免因不能及时输送而发生污水溢出。同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a.及时通知相关市政部门和排污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将污水引入调节池和输送管道内进行临时存贮。
b.通知沿线污水排放企业及有关市政污水处理公司视情况调整污水排放,控制上游生活污水的应急排放,直至管道恢复正常输送。
c.确需利用泵站超越管附近的河道作为临时蓄水池时,应征得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堵截措施。泵站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将河道中存放的污水全部抽入污水管道中。
d.在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沿线污水排放企业应立即停止污水排放。确需实施污水应急排放的,排放企业应当启用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内河排放标准后再行应急排放,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污水排放实施监测。
(2)企业污水管线破损导致污水外泄事件发生时,应及时通知责任排污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将污水引入调节池和事故池内进行临时存贮。责任单位应马上停止生产,组织对管道或泵站的抢修。
4.7.3灾难性事件引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1)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立即疏通污水排放系统,由污水处理厂启用应急设施,接收灾难性事件处置产生的大量污水。如果污水处理厂负荷过大,由市政府责令企业生产设施限产、停产,确保事故废水得到妥善处理,达标排放;
(6)在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对事件产生的污水可能污染的河道或水域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采用关闭上下游闸门,减小污染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若受纳地表水未设置闸门,则可采用筑坝封堵措施,减小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和范围;
(7)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4.7.4恶意偷排引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1)企业偷排废水或恶意倾倒一经发现,责令责任单位停止生产和排放,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
(2)相关部门或企业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由市政府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5)在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对事件产生的污水可能污染的河道或水域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采用关闭上下游闸门,减小污染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若受纳地表水未设置闸门,则可采用筑坝封堵措施,减小水污染可能影响的区域和范围;
(6)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8应急监测
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根据水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启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相应的现场监测和实验室监测分析方法、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上报、监测的质量保证等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一2010)。事件发生初期,现场指挥机构根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污染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定监测方案。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
4.9专家会商
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4.10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实施。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绥芬河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4.11应急终止
4.11.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11.2终止程序
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相应应急指挥机构随即撤销。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状态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后期工作。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市政府负责组织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做好清理现场、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修复等各项善后工作。
5.2损害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水污染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xx〕85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xx〕118号)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环办〔20xx〕9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5.3调查处理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相关的部门组成调查组联合开展调查工作。根据应急调查的结果,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全过程的应急工作以及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6.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建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为应急响应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6.2资金保障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财政应急保障规定给予安排和拨付。
6.3物资设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在利用现有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和更新本部门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装备;各镇政府按预案要求储备有关重要物资。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事故现场指挥部与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成员单位、事故企业、各应急救援小组之间应保持通信与信息畅通。尽量利用现有通信资源,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启动备用通信手段,必要时,动用国家救灾通信保障系统。
6.5人员保障
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6宣传、培训和演习
6.6.1市指挥部办公室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公众开展水污染应急预防知识和自救技能宣传。
6.6.2定期开展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人员培训,邀请有关专家举办专题讲座,提高水污染事件应急能力,提高事件预警、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应对能力。
6.6.3市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水污染应急实战联合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7监督检查
市应急局负责对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包括相应的保障应急措施到位情况、培训和演练情况、公众信息交流和宣传教育情况等。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宣传教育
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水污染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自救互救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鼓励公众及时报告水污染突发事件。
7.3应急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培养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增强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
7.4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的;
(3)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4)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5)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6)阻挠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7)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应急状况,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财产的;
(9)阻碍应急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10)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实情的;
(11)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
(12)有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应随着市环境应急管理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完善。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报市指挥部备案。
8.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3引用文件
本预案中引用的相关文件,如有更新,则按照该文件最新版本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发文;如引用文件规定变更影响到本预案执行,则由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修订本预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企业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1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水利系统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机制,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能力,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水域生态环境和水产品食用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和《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万安县境内发生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污染事件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水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2)本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并按照水污染事件的级别实行省、市、县分级响应。
(3)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责任到位的水污染事件处置工作机制,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应对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
(4)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建立预警和处理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1.5突发水污染事件分级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将突发水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和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大水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
(2)因水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千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严重影响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的;
(3)因水污染事件导致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严重影响生产、生活供水的;
(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污染水体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事件:
(1)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水污染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3)因水污染事件导致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因水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5.3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事件:
(1)发生1人死亡,或中毒(重伤)5人以下;
(2)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乡镇、农村饮水水源污染,影响安全供水的;
(3)因水污染事件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1.5.4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人员中毒(重伤)的;
(2)因水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县水务局成立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兼任,副组长由分管水资源的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局办公室、水政水资源股、农水股、水建股、防汛抗旱办、水保股、水政监察队的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水政资源股,办公室主任由水政资源股股长兼任。领导小组内设5个应急分队,一旦发生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各应急分队立即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应急救援行动。
1.信息分队:职责:做好水污染事件信息收集、归档、上报工作;负责应急车辆的调配。
2.调查分队:职责:发生水污染事件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评定事件等级,并将初步调查结果整理上报。
3.抢险(救援)分队:职责:发生水污染事件后,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临时或永久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善后处理分队:职责:针对发生的水污染事件,组织技术力量拿出规划设计方案和资金预算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行政、法律、工程等措施对水污染事件进行善后处理,如需采取工程措施,则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队进场处理。
5.责任追究分队:职责:对导致水污染事件的原因进行深入调查,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严厉查处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向司法机关提供详细的调查材料。
2.2职责
2.2.1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及江西省、吉安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有关指示和要求;
(2)负责对水利系统内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决定启动重、特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
(3)负责对突发水污染事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向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水污染事件以及应急处置的有关情况。
2.2.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局办公室:负责接收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和信息;负责向省、市、县人民政府报告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有关情况;负责编写突发水污染事件情况的报告或通报等工作;
水政水资源股:负责处理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和信息,核实判定重、特大水污染事件;指导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期间的水量应急调度工作;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监测、取样、水质数据收集整理、分析评价和污染扩散预测分析;负责突发地下水水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监测、取样、分析和地下水突发水污染事件污染扩散预测分析;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的其他各成员股室按业务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的.相关工作。
3、报告与受理
3.1报告
突发水污染事件遵循“谁获悉、谁报告”的原则。
(1)对发生的一般及较大水污染事件,要求在发现事件1小时内报告县、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下游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提前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2)对发生的重、特大水污染事件,要求在发现事件1小时内报告当地县级或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上报省水利厅,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下游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提前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3)对有生活供水任务的水源地及上游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在1小时内通知供水单位,以尽快采取必要的水源保护措施,并及时启动应急供水方案。
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见附件。
3.2报告受理
县水务局值班室(电话:0796—57025585701022)负责接收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和信息。
全县各乡镇场、应明确突发水污染事件受理专用电话,负责接收当地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和信息。
3.3报告登记
在接到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时,应立即对所接收的报告和信息进行登记,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污染特征及其他相关情况。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行动
4.1.1事件认定。水政水资源股在接到局办公室批转的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和信息后,应对信息进行分析、核定,如确属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且需要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配合处理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水污染事件的处置意见。
4.1.2应急启动。经领导小组同意可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应急领导小组在听取有关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确定应急任务、应急总目标,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指定应急负责人并下达应急通知。
应急响应启动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水污染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必要时,召开领导小组会商会议,分析事件的原因、污染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影响,预测发展趋势,研究应对方案和处置措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业务职能分工配合开展水污染事件处置的相关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必要时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
4.1.3应急监测。请水文局水环境检测中心,组织开展地表水、地下水水质的应急监测,并及时将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数据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有关情况包括: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过程、事故地现场描述、上下游监测断面(点)位置说明和位置图;
(2)事件发生原因;
(3)污染物情况(物质、数量、浓度、监测频次等);
(4)水位、流量、流速、天气等水文气象要素;
(5)污染影响范围;
(6)损失和影响情况;
(7)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4.1.4应急措施。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中,必要时应采取筑坝封堵、拦截、分流等应急工程措施,以及在水体中加入有效降解物质等,以减缓污染程度及对下游的影响。
4.1.5跟踪与续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事发地以及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水污染事件处置的进展情况以及危害趋势,编写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4.2响应结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结束应急响应: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影响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3应急响应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写应急响应总体评估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应急响应启动情况;
(2)开展应急监测的有关情况;
(3)处置事件的过程、措施、任务完成情况和结果;
(4)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以及处置后的遗留问题;
(5)应急响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应急响应总体评估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分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必要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多方筹措资金,落实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业务工作经费,确保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有效开展。
5.2装备保障
突发水污染事件监测部门要配备有一定的应急、移动监测设施和设备,包括水质监测分析仪器、化学试剂、通讯、车辆等,以提高快速应急监测能力,保证应急监测需求。
5.3技术保障
统筹规划,加大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投入,建立和完善主要江河突发水污染监测体系、预警系统、应急处置决策支持系统。同时应建立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相关专业的专家库,确保在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建议,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局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视水污染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调整,及应急响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6.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11
一、应急预案总纲
1、制订目的
为有效防止供水安全事故发生,在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地抢险和应急处理,确保本供水工程供水安全,制定应急预案。
2、工作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供水工程安全巡查工作,突出预防和控制措施,有效防止供水安全事故发生。
(2)统一指挥,保证重点。以保证本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范围内的群众生活用水为核心,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和一切必要手段,把供水可能发生的事故降到最低程度。
(3)以人为本,确保供水预防为主,把保障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
3、预案制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和处理本饮水安全工程出现突发状况,对供水范围内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危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应急事故。
5、统筹安排,应急上报工作
(1)建立供水24小时轮流值班监督机制
(2)成立应急小组
分管镇长为组长,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岗位人员为组员。
小组人员名单见附表。
6、预警机制
(1)突发状况发生时,要求供水单位管理人员立即停止供水,并立即告知各用水户停止使用,同时及时将情况上报给山川乡人民政府和县相关部门。
(2)经过安全处理,解除预警状态后再正常供水。
7、事故处置
发生事故后,按照事故态势,及时上报上级领导部门,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肇事者进行严惩。同时管理人员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本预案适用范围
(1)重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即发生1人(含)以上人员死亡或3人(含)以上重伤事故。
(2)重大(含)以上火灾、燃爆、泄露事故。
(3)区域性中断供水事故。
(4)电气设备和水质恶变事故。
(5)因自然灾害影响生产和供水危及安全的情况。
(6)罢工、怠工、聚众闹事等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的事件。
(7)其他影响正常生产、危及安全、危及稳定的突发事件。
2、处置突发事件组织领导机构
(1)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结构——分管乡长为组长,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岗位人员为组员。
(2)若遇人员变更,应及时调整和充实人员。
3、处置突发事件程序
(1)发生突发事件,各岗位人员应在发现之时5分钟内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在10分钟内向上级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最快时间迅速赶到现场。涉及消防、治安、救护的应同时向有关方面报警。向上级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及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2)成立现场指挥部
凡接到报告,应急事件领导小组在最短时间内成立处置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以下5部分组成:
①负责全面工作的指挥人员
②决定技术措施的专家
③对外联络,协调人员
④后勤保障人员
⑤事故分析调查人员
(3)确定处置方案
处置突发事件,关键在于迅速消灭事故,排除隐患或平息事态,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同时做好详细记录和有关人员签字。确定的处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①处置的基本措施或主要措施
②人力、设备的数量及布局
③人力集结,设备到位的.时间与地点
④需要外界配合的工作和需要协助外界开展的工作
⑤警戒范围
⑥疏散方向
⑦后勤保障措施
(4)实施处置
根据分工,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完成各自的任务。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各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进展,衔接好各环节、各阶段的工作。
三、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为预防突发性水质事件(若源水污染,人为投毒等情况)出现而造成出厂水质不合格,给用水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制定《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作为水质突发恶变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1、当班和值班人员必须掌握水质的变化情况。若发现源水水质异常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运行岗位人员结合意见进行处理。若处理无明显效果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同时降压供水。
2、当班和值班人员发现源水水质恶变,则要求停止进水。若发现恶水已经进入清水池,则停止供水进行排放和清洗。发生上述情况时,单位负责人及时上报。化验工程留足恶水水样,以备分析。
3、发生源水严重污染时,水质检测员协助查明水源污染原因,并对源水水质进行监测,上报单位负责人要求进行水质检测。
4、污染消失源水正常后恢复进水,24小时内加强水质监测密度并做好记录,以防水质再次恶变。
5、48小时内无法恢复供水的要利用送水车及消防车采取集中供水。
6、若发现人为破坏(如投毒等),水质受到污染情况,各有关人员在按上述应急程序处理的同时,保护现场,及时通知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工作。
天荒坪镇派出所电话:
7、如有关人员处理不力、失职而造成事故,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相关规章予以处理。
四、水源水污染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水源水污染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上游污水对供水站的危害影响,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供水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水污染防治应急小组,分管乡长为组长,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岗位人员为组员。防治应急小组全权负责实施单位水污染防治应急监控和救援等工作。
2、职责工作内容:
(1)单位负责人:负责调度技术力量对水污染实施紧急监控和处理,负责水污染宣传、报道工作,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职责负责。制定实施相关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各岗位水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3、应急措施
(1)污水来临前措施
检验员对水源水和出厂水质要提高监测频次,通知运行岗位人员在污水到达之前尽可能多备水量。
运行岗位人员按照化验室的通知开足马力制水,以备急用。
及时向乡政府等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征得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向用水户提前发出预警,争取必要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2)污水过境时措施
检验员对水源水继续不断监测,高度关注污水过境时的水质动态变化,加强水质监测,将监测资料报送应急小组。
运行岗位人员要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必要时减少或停止供水站的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水污染的影响基本结束后,经得上级有关部门同意,由应急小组宣布应急状态结束,恢复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的正常秩序。
4、污染处理方法
(1)如果污染物可吸附的,取用活性炭处理,如机油、柴油、苯等。
(2)如果污染物是可氧化的,取用高锰酸钾。
(3)如果是酸碱污染,取用酸碱调节办法。
(4)如果污染源为病毒传染性的,取用消毒方法,加强投氯或相应的消毒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