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孟子之立人之道(上)

唐君毅Ctrl+D 收藏本站

一 导言 述中国历代孟学之三变,及孟子之兴起人之心志以立人之道

孟子初只为孔子后学之一,未尝与孔子并称。先秦人唯恒以孔墨并称。论语乃七十子之后学所记,唯称颜子、曾子、子游、子夏、子张等。荀子乃以子思孟轲并称。韩非子谓儒分为八,其中有孟氏之儒。汉儒言其经学之传,于春秋之公谷与毛诗,皆溯源子夏、于鲁诗、韩诗、左传、礼记,皆溯源荀卿,易则溯源商瞿;皆未尝明溯源于孟子。董仲舒尝非难孟子之言性,王充书有疑孟之篇。唯扬雄有“窃自比于孟子”之“辟杨墨”之语。此非谓孟子所述之义理,后无人缘之而加以发挥。如礼记诸篇文,正多承孟子义而进是也。董子非难孟子之言性,而兼合荀子言以论性,此与扬雄之合孟荀而论性者略同。汉儒言诗书之义,亦多循孟子以意逆志之旨,而言之。后赵歧注孟子,其序乃谓孟子通五经,尤长于诗书。赵序又谓孝文帝为孟子及孝经、论语、尔雅,皆置博士官,后又罢之。唯诸经通义,得引孟子以明事,谓之博文云云。此乃本经学之观点,以言孟学之地位。由汉至唐之孟子注疏,只有赵岐注、孙疏。昔贤之推尊孟子于荀扬之诸儒之上者,盖始于韩愈之言孟子醇乎醇。然在宋初,孟荀扬之地位,仍略相等。司马光、王安石、曾巩等,皆推尊扬雄。司马光、李觏,并尝疑孟。晁说之亦诋孟。然王安石亦推重孟子以尧舜之道望于其君之精神。二程乃尊孟子之性善义,而贬荀扬。朱子遂订孟子为四书之一。然程朱于孟子,其辞皆若有憾焉。如明道谓“仲尼,元气也;颜子,春生也;孟子并秋杀尽见”,“孟子尽雄辩”,“露其材”,“仲尼无迹,颜子微有迹,孟子其迹著”。此皆朱子所编近思录最后卷所征引,故亦为朱子所同意者。朱子又谓“孟子说心,后人遂有求心之病”(朱子语类卷十九)。唯象山之学,自谓由孟子得,特推尊孟子之发明本心。自宋以降,而孟子与孔子,并称孔孟,以易唐以前之周孔并称。以周孔并称,重在孔子之言政,故孔子于汉称素王,在唐封文宣王。以孔孟并称,重在孔子之教,故至明而孔子改称至圣先师,至清而改称大成至圣先师。宋明以后,孟子乃称亚圣,其书亦列为经书之一。孔孟并称,则荀子见抑。清之学者乃更为荀学辩诬,谓其除言性恶之外,其言礼义等皆儒者之言。然亦未尝以荀与孟平列也。唯孟子之思想中,尚有“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之言,则汉以后之儒者,罕加以发挥。明太祖朱元璋见之,尝欲逐孟子出圣庙。然孟子之此旨,则为明末之大儒,如黄梨州等所重;延及清末,而为其时之言变法革命者所重,于孟子言民贵之义,大加以推尊。孟子又成中国民本民主之政治思想之宗师。民国至今,一切反专制极权之思想,皆有此孟子民贵之义为其本。此自民贵之义,推尊孟子,则不同于宋儒之自孟子之言性善言本心,以推尊孟子者;更不同于赵岐之自羽翼五经、推尊孟子者。此上三者可谓之为中国历代孟学之三大变。然孟学之精神或孟子之道其核心果何所在,则亦尚待于更加考究。

吾初意从宋明儒之说,谓孟学之核心,在其言心性,而尤在即心言性,此吾已论之于孟墨庄荀言心之义与原性篇。唯以人之心性是善,故人皆可以为尧舜,而有其良贵,遂得言民贵。吾素不取赵岐之孟子长于诗书,纯自经学观点,推尊孟子之说。然近忽有会于孟子言心性之善,乃意在教人缘此本有之善,以自兴起其心志,而尚友千古之旨。论语记孔子尝言“兴于诗”“诗可以兴,可以观……”而书之所载,正多古之贤圣之事,足使后世之人们闻风而兴起者。吾乃于赵岐所谓孟子之长于诗书,自谓另得一善解。更观孟子之贵民,亦正处处重在兴民。孟子之言人性之善,则下在使人自别于禽兽,上则在使人由自兴起其心志,以为圣贤;故言“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为政则重在以天下为己任者,自兴起于草野之中,更升举于上位,以为民望。于是吾对整个孟子之学之精神,遂宛然见得其中有一“兴起一切人之心志,以自下升高,而向上植立之道”,自以为足贯通历代孟学之三大变中之义旨。斯道也,简言之,可姑名之为“立人”之道。古今学者唯陆象山最能契此义,故言发明本心,即所以使人得自树自立于天地间。然其所论说者,不甚成条贯,亦未举孟子言以实之。而吾今兹之所论,则将循孟子之明言所及,更加以连属,并连于其时代,以见其兴起人之心志,以立人之道,虽自谓是承孔子,然实则要在针对当时之墨学,以别开一道,而发明孔子之道。孔子之仁道,乃对人、对己、对天命鬼神,四面平伸,如成一浑圆。故程子谓其如元气之无迹。而孟子之道,则教人下别于禽兽,而向上兴起,以尽心知性、存心养性,以知天、事天,而尚友千古之圣贤;更兴起人民之心志,皆以“天民”自居,“天爵”自贵,若为政则以“天吏”自任之道。此道之所在,即人之义所当行。是为人之配义与道之事。反此,而安于凡俗者,即皆只知利害,而不知道义之禽兽之道。故义利、人禽之辨不可不严,而其辨大人小人之道、王霸之道、夷夏之道、文野之道、异端与正学之道、大丈夫与妾妇之道,出处、去就、辞受,取与之道,皆基在此人禽义利之道之辨,以次第引申而出者。故孟子之雄辩,不可不有,才气不得不露为辟异端,为秋杀,此皆孟子之精神必有之表现也。然于此须知孟子之言人之义,乃归本在人之仁,故不同墨子之径以义道为本。孟子言“仁者,人也;合而言之,道也”。人而能仁以有其义,而立此人之道,方为孟子之道之所存。此唯有将孟子之学与孔子墨子之学,先加以比对,而观其所言之种种之义理;方可次第见孟子之道,在兴起一切人之心志,以立人之道也。

二 孟子言道与孔墨之不同,及孟子之人禽之辨

吾人前论孔子之言仁,本在言为仁由己。仁者之修己、以安人、安百姓,而己之生命与他人生命相感通,乃一“次第由内以及于外,而未尝离其一己之仁之流行”之一历程。吾人前论墨子以义说仁,其言义或仁义,则重在其表现为对他人之实际上的爱利,而见于事功,以建立普遍客观的“人与人以爱利相施报”之义道,在此普遍客观的义道中,能行此义道之我,亦客观化为人之一,以与其他人平等的兼相爱、交相利,并客观化为一国家中之居下位之人民之一,或居上位之为政者之一,或众贤之一。其所知所行之义,则又为当与天下人之义,求“一同”,以成天下之公义,可更上同于天与鬼神之义者。由此而成之墨子之重客观化之义道之思想系统,便与孔子之重人之一己主观生命之为仁,以感通于人与天及鬼神者,成为异流。又墨家之言仁义,重在爱之必有利,事功之必可加利于民者,故以礼乐为无用。墨子更不见礼乐之足以表现人之情意,以畅通人我之生命,养人仁义之心,使人行仁义之道等价值。此尤与孔子之重礼乐之旨相对反。于是孟子起,重发明孔子之道,乃不得不一方辟墨学之言义之只重归于客观化之实利之思想,亦重发挥孔子以仁言义之旨,乃说仁义皆内在于人心,并重申儒者言丧祭之礼与乐之价值。孟子之言,自大不同于墨子。然墨子之学既为新出,孟子之重申孔子之学,亦自必当有其新立之义,而其言亦不得皆全同于孔子。孟子固亦自有其学,自有其道,皆可与孔墨之言相较而见者也。

孟子所言之道,即上说之“立人之道”或“人之自兴起其心志,以为贤为圣之道”。故上文引孟子曰:“仁者,人也;合而言之,道也”之语为证。此仁者人也之语,中庸中有之。春秋公羊传成公十六年传文,亦用此语以为言。盖皆后于孟子。孔子墨子所言之道,固亦皆要在言人道。然孔子言人道,要在辨君子与小人之道之分,夷夏之道之分。墨子言人道,要在言辨义与不义之分,圣王与暴君之道之分。此皆在人道之内部辨。孟子之言人道,则除亦在人道之内部作种种之分辨外;却要先对人与禽兽之道,加以分辨。孔子未尝特论人与禽兽之不同。墨子以人与鬼神及天并言,上者为天,中者为鬼神,下者为人,亦未尝更及于人以下之物。自墨子之天为兼生兼养人与万物者看,则人与万物之地位,对天而言,尚不甚相远。然在孟子,则特重言人与人以下禽兽之分别,以凸显此人之道。此则重在言人之居禽兽之上,而将其在天地间之地位,加以升举;便不同于墨子之言人之位居天与鬼神之下,亦不同于墨子之重在言人之上法天而事鬼神,以立人之义道于天下者矣。

孟子之以人与禽兽对观,而言人与禽兽之别,与墨子之以人与天鬼对观,而言人之法天鬼之事,二者虽不同,然又皆可说是将人客观化为天地间之一类存在,而后有之论。此即不同孔子言人道,未尝将此人之自身客观化为天地间之一类存在,而与禽兽、天及鬼神对观者。孟子视人与禽兽为异类之存在,孟子书亦时言及“类”。类之观念非孔子所重。墨子则特重“类”,而其立言、论故,亦必求明于事物之类。则孟子之言类,亦当有所承于墨子之用名,犹孟子之合言仁义,亦初当始自墨子之合言仁义也。此孟子之重辨人与禽兽之类之不同,固亦是将人客观化为天地间一类之存在,而后有之论。若人只如孔子之生活在己与人与天命鬼神相感通之世界中,或只生活在人伦世界中,而不将此人类客观化为天地间一类之存在,固无此人与禽兽之辨可说也。

孟子之言人与禽兽之辨,虽必待将人客观化为一类之存在,而后有此辨;然孟子此辨之目标,又不真在客观的辨万物之类之有种种,而要在由辨人与禽兽不同类,以使人自知人之所以为人。此自知,则要在人之能重返于其自身之主体,而加以反省自觉。由此反省自觉所得者,唯是人之生命心灵之自身之性,为其仁义之德之根之所在者。此其思路,又大不同于墨子,而同于孔子之言学言仁,必在人自己之生命心灵上立根,而重人之内省自求之功者。然孔子之言人之内省自求之事,要在对他人而言。学者当内省而求诸己、以尽己,而行己之当然之道,以成就其内在之德性生活;不可只求在外之闻达,亦不可只多所求于人之所以待我,更不可求之不得,而怨天尤人。故孔子以“古之学者为己”与“今之学者为人”,“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相对较而说。后明儒刘蕺山言圣学三关,以此“人己关”为首是也。今孟子进而将人与禽兽相对而说,则学者之学为己之学者,亦兼所以别人于禽兽,方见其学乃所以学为人,而尽人伦。故孟子言学特谓“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滕文公章),亦特重即人而言人道,与人之所以自兴起其心志,以为圣贤之道之故也。

孟子之学,重人与禽兽之别,而此人与禽兽之别,孟子又谓其初只有几希之别。故曰:“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又曰:“山径之蹊介然,用之而成路。”(尽心篇)因此“别”初只在“几希”,如山径之介然;则人可不见此几希之别,而忽之、去之。今欲存此几希之别,以“用之而成路”,以立人道,使人自兴起其心志,以为圣贤,则为大不易事;而人之行事,乃恒不免同于禽兽。故明王船山谓“庶民者,流俗也;流俗者,禽兽也”。(俟解)又谓“人与禽兽,自形而性,自道而器,件件有几希之异……几希严词,亦大辞”(读四书大全说卷九)“壁立万仞,止争一线,可弗惧哉”。(俟解)如实言之,人欲不为禽兽,只有顺此几希而存之充之,并尽人之所以为人之道,至于成贤成圣,然后乃得全免于为禽兽。是即后儒如曾国藩所谓“不为圣贤,便为禽兽”也。由是而此人之地位,即或升至万仞之上,以为圣贤;否则堕于万仞之下,而失其所以为人。人乃如恒在壁立万仞之危崖之旁,升降系于一线,故不可不惧。此则唯由孟子之识得此人与禽兽之别,在此几希之故。识得此几希,则人只有或仁而为圣贤,或不仁而为禽兽。人道只有二,“仁与不仁而已矣”;为人之道亦只有二,求为圣贤,或为禽兽而已矣。人果为禽兽则亦已矣,如其真不为禽兽,则又不只为一般之人而已,亦必将为圣贤之人而后止。人与圣人同类,不与禽兽同类,则人之与禽兽,正有天渊之别也。

于此当附及者,孟子之辨人与禽兽之不同类,虽是辨类,然其目标,在使人自觉其所以为人,以至尽人道,而为圣贤。故此孟子之辨人与禽兽之不同类,又不同于西方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之辨万物之类,而谓人是理性的动物等。此西方式之辨类,纯为逻辑或知识之观点上之分类,故小类属于大类,如动物亦为人与其他禽兽所共属之大类。此大类,初只是一逻辑上之大类之概念,而非真实存在者。论小类属于大类,则亦当重人与禽兽之共同之处,故亦可说人是动物。然孟子之辨人与禽兽之别,则只重此几希之不同之处,而无“人是动物”之可说。若只说人是动物,则此动物之概念中,无此“几希”,则犹同于说人是禽兽矣。若重此“几希”,则当说人非动物,亦如其非禽兽也。故如由孟子之辨人与禽兽之类,而谓孟子之辨类,如西方逻辑与知识观点上之分类,此又不知此二“类”之义之不同类,而不知孟子之所谓“类”之义者也。

孟子言人与禽兽不同类,圣人与我同类,故谓“圣人之于民,亦类也”。此所谓人与圣人同类,乃由“人之自存其与禽兽相异之几希,而充之尽之,以至于极,即是圣人”上说。此乃自人之内在的存有此几希,及人可充之、尽之,以使人逐渐同于圣人之历程上,说我与圣人同类;而非外在的、逻辑的将人与圣人比较,见圣人亦是人类之一分子上,说其为与我同类也。若如此说,圣人乃于人之含义上,加一圣之含义,圣人乃人类之大类中之小类,如人是动物之大类中之小类。则吾人亦可说人非一般之动物,圣人非一般人,人与动物或禽兽不同类,圣人与其他之人亦不同类。此即明与孟子意相违。孟子言“河海之于行潦,类也;泰山之于丘垤,类也;圣人之于民,亦类也。”盖充行潦之水之量,而成河海;充丘垤之土之量,而成泰山;充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之几希之量,而成圣人。故河海与行潦同类,泰山与丘垤同类,圣人与人同类也。故言人与圣人同类,只是内在的说人自存有此几希,而充之尽之,便至圣人之谓;非外在的说、或逻辑的说:圣人与人有相类之处。盖只外在的说、逻辑的说,则人与圣人有相类之处,亦有不相类处。圣人乃人之大类中之小类,小类与大类,乃不同之类概念,又岂可必说圣人与我同类哉。

此人之异于禽兽之“几希”,即人之心性。此人之心性,初见于人之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四端之心。此四端之心,可说为人之仁义礼智之四德之端始,然尚不足称为仁义礼智之全德。孔子言仁义礼智之德,即直对此诸德而言,而未尝就此诸德之端始而言。墨子言仁义之德,则就其表现爱人利人之客观外在之事功上言。孟子则要在就人之主观内在的心性之自动表现,为此诸德之端始本原处言。故不同于墨子向外看此诸德之客观的意义价值者,亦不同于孔子之未尝多及心性之原始表现者。此孟子所说之恻隐羞恶之四端之表现,又初只是一人之心灵或生命,一种内在的不安、不忍、不屑之情,尚未及于实际之爱人利人之行为者,故亦初全无客观之事功之可说者。如人之见孺子将入井,而不安、不忍,动一恻隐之心,此时人固可尚未有往救孺子之行为。然此不安、不忍,已是往救孺子之行为之开始,亦是救孺子之事功之开始,而为仁之端。则此仁之端,不能以墨子之“爱利”之有客观事功者为说。恻隐之心之初表现为不安、不忍,只是纯主观之消极的不安、不忍之感情。此感情,即是人之心灵生命之一内在的感动。此感动则禽兽所无,而为人所独有,人亦初不知其所自来,而只见其突然生起者。此处即见人与禽兽之差别之几希。孟子之教,即要人自识此几希,而存养之扩充之,以实成其仁德;并知此几希虽微,然人之成为具仁德之仁者,而至有如墨子之爱天下人、利天下人之无尽事功,其本原亦只在此几希。故学者即当首在此本原处,自施存养扩充之功,为其先务,而不可如墨子之只向此爱人利人之客观的事功上,看仁之价值与意义矣。

孟子之言仁之端在不安、不忍之恻隐,而言义之端,则在羞恶。人有恻隐之心,固直接表现人之所以异禽兽;而人有羞恶之心,亦直接表现为人之不甘自同于禽兽。禽兽可食嗟来之食,人有羞恶之心,即不屑食此嗟来之食,并以食嗟来之食为羞辱,而恶之,以至宁死不食。人之所以不食此嗟来之食,初不自知其所以然。人初只觉人之与以嗟来之食,无异待之如禽兽。人直下不愿自居于禽兽,即直下不愿人以禽兽待之,而宁死不食此嗟来之食。此人之不食,即人之所以自表现其不同于禽兽,而亦表见人之心性之不同禽兽者。孟子即说此为义之端。人有此义之端之表现,即见人之能自制自守,亦见人自己之心性,自有其内在的尊严。然此对他人有何利益,初全说不上。墨家之谓“义,利也”于此即显然不能说。然此人之能自制自守,却正是人之不侵犯他人之所有,而亦尊重他人之所有,使人与我各得其利,以及依人我之平等,以立种种义道于客观天下之本原所在。此外,礼之始于辞让,智之始于是非,初亦只直接表见人之不同于禽兽之心性,而亦未必有客观的利人之价值与意义者。人之有此四端之表现,初只所以见其不同于非人,故曰“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人有此四端之表现,得见其不同于非人,以为其仁义礼智之德之端本原始,即其价值与意义之所在也。

三 仁义之心,与义外义内之辨

孟子之言人之心性之表现,初只是人与禽兽不同之几希之四端。然顺此端始本原,而存养之、扩充之,则其所成之仁义礼智之德之用,又是无穷无尽。故孟子谓“人能充无欲害人之心,而仁不可胜用矣;人能充无欲穿窬之心,而义不可胜用矣”。无欲害人,更使人不受害,则墨子所谓兼爱,利天下之事,皆不外乎是。一切利天下之事,亦不外充此使人不受害之心之量而已。人无欲穿窬,自不侵犯他人所有。墨子所以言非攻、节用、节葬、非乐,亦唯以“攻”为侵犯人之所有,王公大人之侈用厚葬声乐,不加利于民,又不免夺民之衣食财力,无异侵犯民之所有之事之故也。则墨子所以必言此非攻、节用等,亦只是充此无欲穿窬,不侵犯人所有之心之量而已。此外,墨子所言一切仁义之道之表现于其他尚同、尚贤种种之论者,无论其说之是否皆能立,然墨子之所以言之,要本于墨子之仁义之心。然此仁义之心,皆由此人人所共有之“无欲害人,无欲穿窬”之心,充量发展之所涵及,而不能溢出于其涵及者之外者。然此心之充量发展之所涵及者,则墨子之言,又尚不足以尽。后文当次第及之。知此则孟子之学孟子之道,进于墨子者可见矣。

此孟子之学及道,与墨子之学及道之不同,在孟子始终把稳住“人之仁义之心之有其端始本原之表现,而由存养扩充,可至无穷无尽”之一义。故此孟子之道,在本质上为一由本而末,由内而外,亦由末反本,摄外于内之一道。人之行于此道,亦同时为人之自别于禽兽,自尽其与禽兽异之心性,以使其心之志向上兴起之道。此人与禽兽异之心性,为人之“大体”,乃人所独有;而不同于人之耳目之官之“小体”,乃人与禽兽所共有者。故人之尽其心性,即养其大体,而为大人。只顺其耳目之官之小体之欲,即养其小体,而只为小人。人为大人,而至于圣人。人为小人,而不远于禽兽,亦终不免为禽兽。故人之心志之向上兴起,即人之所以成大人,而上为圣人者。反是,则为向下陷溺其心于耳目之官之欲,而成小人为禽兽者。故孟子之道,亦即教人之心志,由下而上,由小而大,以自兴起,而成大人之道也。

缘此上所谓“由本而末,由内而外,亦由末反本,摄外于内”之义,故孟子必重为“人之仁义之原始的表现”之孝弟之德、丧葬之礼,及“与人同乐”之“音乐”者。孟子之言仁义之道,与人之为仁义之事,亦必自其根于仁义之心,而为此心之表现而说;便不同于墨家之只归在一客观之义道之建立者。只归在客观的义道之建立,而不知其根于心,为此仁之客观的表现,即是以义为外,而为义外之论。则孟子以仁义之事,必根于仁义之心,固必辟告子之义外之论,亦必以墨子之不重此孝弟之德,为仁义之心之本原的表现,而只泛言兼爱者,为无父之论;并亦必以墨子之薄葬、非乐之论,为不然而非之也。

关于孟子辟告子义外之说,可由略分析孟子与告子辩之辞以明之。按告子言“仁,内也;义,外也”,而以“吾弟则爱之,秦人之弟则不爱也”,为“仁内也”之证。此即谓在仁爱,乃以我个人之特殊之主观,为一决定之原则。同为“弟”,我或爱或不爱,则此爱有主观性,亦有特殊性。告子言“义,外也”,则以彼长而我长之,故长楚人之长,亦长吾之长为说,并以“彼白而我白之”为喻。此乃谓吾人之敬长之义,乃以所敬者之客观的原为长,为一决定之原则。同为长,无论是吾之长与楚人之长,皆同以敬之为义。则此敬之义,有客观性,亦有普遍性。此中告子之分辨二者,非全无理。因人之对人之德,固可有此具上述之具主观性特殊性者,与具客观性普遍性者二种之分也。

告子之以后者为义而义为外,如此“外”之意义,同于具此上之普遍性客观性之意义,亦非不可说。墨子望天下人之兼相爱交相利,而相施报,以立义道于天下,此中,只须客观对象是人,即皆当兼爱而利之,亦可谓一切是人者,皆有此当兼相爱交相利之义。此义,即为亦有客观性、普遍性者也。墨子固未尝以此之故,明谓凡有此客观性、普遍性之义为外,更与为内之仁相别。此则由墨子之言仁,必表现为兼爱,乃以义说仁,而使仁归于义,则仁义可无别之故。然墨子言义道为具客观性普遍性者,而视之为天下之公义,亦天与鬼神之所共知,所共欲,却未说其为本于人之内在心性之表现,则亦即无异于只视义为外也。细观孟子之辟告子义外之说,亦非谓此义如敬长之义,无此客观性、普遍性,而唯是谓此敬长之义,亦原于我对长者之特殊之关系,故我对长马之长不敬,而对长人之长乃敬之,则此敬亦发自我之主观内在之心性,故不可只视之为外,亦当视之为内,而与仁之为内同也。若视之为内,则内可摄外,义之为客观普遍,亦同时为主观内在之心性,表现于“我与所谓客观对象之特殊关系中”,而具特殊性者。依此,则由仁而有之爱、与由义而有之敬,即皆同为主观内在之心性之表现矣。后之墨辩谓“仁,爱也;义;利也。爱利此也,所爱彼也。爱利不相为内外,所爱利不相为内外。”此即谓自主观爱利方面看,仁义无内外之分,自客观之所爱利方面看,仁义亦无内外之分。此则盖为墨家后期之论,而亦不同告子之分仁内义外者,或抑亦由孟子之驳仁内义外之说,而更有之墨家新说也。

孟子告子篇所载孟子与告子之辩,及公都子与孟季子之辩,其旨略有不同,而人或忽之。在孟子与告子辩之一章,孟子之言,要在言敬长之义有客观性、普遍性。在敬长中,长吾之长亦长楚人之长,正如吾之嗜秦人之炙,亦嗜吾之炙,其皆有客观性、普遍性。然此不碍此敬长之敬,兼出自我之特殊个人之主观,正如嗜炙之嗜,出自为特殊个人之我之主观。与公都子辩之孟季子之论,要在言吾人之敬,随客观情境、或所敬者所处之地位而变。如在平常情形之下,乡人长伯兄一岁,则敬兄;在乡人之聚会中,则先酌乡人。在平常情形下,敬叔父;在弟为尸之情形下,则敬弟。此则重在言吾人之同此一敬心,随客观外在情境之特殊性,而变其所敬。此在孟季子,即取以证吾人之敬,乃为客观外在之情境之特殊性所决定,便不由吾之主观内在之心性所决定,以证其义外之说。孟子之意,则谓此随客观情境之特殊性,而变吾人之所敬,仍出于吾人之内在之心性,有如冬日饮汤,夏日饮水之事之仍由内发。此则注重在言吾人之内在的心性如敬,原能在特殊的客观情形中,有其种种不同之特殊的主观的表现。此表现为义,此义亦由内发,由内在的心性所决定,而非由客观外在之特殊的客观情形所决定。今亦必合此二段之义,然后知孟子之通此主观与客观、普遍与特殊,以言义内之全旨也。

兹按孟子公孙丑篇述孟子之立身处世之辞受、取与、进退、出处之道,恒以所在情形之不同,而或辞或受,或取或与,或进或退,或出或处。孟子弟子盖尝疑孟子前后所行之不一致,而孟子皆一一答之。此即见孟子之于义与不义之辨,固依人所在之具体的特殊之情形而定。然在各具体特殊情形下,何者为义、何者为不义,固又皆由人自己决定。故皆不足持以证义外,而唯足以证吾人内在之心性,原能随各具体特殊之情形,而各有其所表现之义而已。

四 孝弟与行义之道

由孟子之言义,不同于墨子、告子、孟季子之只视义为客观普遍之道,而亦兼为吾人主观内在之心性,在种种特殊情形下之表现,而亦在内者;故孟子言仁义之原,必在此心性之原始表现,见于吾人之生命之始生时所在之家庭,而有之孝弟之情、孝弟之德上言。此中孝为仁之始,弟即为义之始。吾之生命,生自吾父母,而吾与吾父母有一原始的感通,此即一切感通之仁之本。此中不说慈为仁之本者,则以人之爱其子女,虽亦为生命之感通,然人必自为父母,而有子女,而后有慈。故慈为人之后有之情,非如孝之为生而即有者也。又吾继先吾生之兄姊,而同为一父母而生。此兄姊,为在吾家庭中之先已存在之生命,吾后之而生,遂能自然本此同为一父母所生,而更对此先已存在之生命,有一直接的肯定尊重,是即一切敬长之义之本。孝为吾之生命直接对生我之父母,而有之纵贯之情,弟则为对同此父母所生之兄姊,而有之横施之情。由孝父母,而及于父母之父母;此纵贯之情,遂可上通于过去百世之祖先之生命。及人有子女,而知慈于其子女时,人亦更可缘其对祖先之情,而慈爱及于同出一祖先之家族中之后裔与幼辈。再由孝父母,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而此敬老之情,可横施于天下之一切之老;此人之慈爱之情,可横施于天下一切之幼。此中,吾人之敬吾之老,敬吾之兄、之长,而敬天下一切之老、之长之情,合为一敬天下一切之老与长之义。此吾之敬老敬长之义之所至,亦即吾之生命与老及长之生命相感通之仁之所至。此是儒家由孔子至孟子言孝弟之情为人之仁义之原始表现之大旨。由此而孟子谓“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无他,达之天下也”;又言“尧舜之道,孝弟而已矣。”孟子之特称舜,更要在舜之以孝之至,而感化其不慈之亲。故离娄篇谓“舜之为君,视天下大悦而归己,犹草芥也”;而唯以“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为念。及舜尽其事亲之道,而“瞽瞍底豫,而天下之为父子者定,此之谓大孝”。大孝之舜,视天下大悦而归己,犹草芥,必使瞽叟底豫,使天下之为父子者定,方为舜之大孝。则孝弟之道之立于天下,其事,固有大于为天子者矣。

孝弟之教,乃中国昔所固有。孔门言学,亦以“入则孝,出则悌”为首。人之知孝弟者,固乡有之。然亦有只知孝弟,而自限其仁义之心于一家者,则其仁义之心未充量表现,其仁义之德与仁义之事,亦未得真实成就。故充达此孝弟之情,如孟子所说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敬吾长以及人之长,如孔子所说“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遂为一当然之道。然此中,却又决不容许人之有见于此人之有孝弟者,可自限其仁义之心于一家;遂因噎废食,谓人不当以孝弟之情之德为本而忽之,更不以孝弟立教。故墨家之不以孝弟立教;即为儒者所不容。然墨子亦实未尝非此孝弟之道,唯常谓人爱其亲,而望他人之爱其亲,则当兼爱人之亲耳。依儒家义,老吾老,亦当及人之老,亦非即无此墨家所说之兼爱。儒与墨于此之异,则要在儒者之知此中人之爱父母与爱他人之父母,不能无先后之次第,而有次第即必不能无差等。故与孟子辩之墨者夷之,谓“爱无差等”,又谓“施由亲始”,即不可通。因既施由亲始,则施之及于亲者,尚未遽及于人,即已有差等在。吾之特殊之生命,与吾父母之生命,有原始之特殊的感通关系,固与他人之父母之关系不同。此特殊关系为一真实存在,而不容抹杀者。则其爱固不能无等差,而不能如墨子之只重爱之普遍性平等性,而忽此特殊性差别性也。复次,墨子之谓欲人之爱吾亲,我当先爱他人之亲云云,此固不必是以爱人之亲为手段,以使人爱吾亲之谓。因当吾欲人爱吾亲之时,而念及我当先爱其亲;此亦如孔子所谓“所求乎朋友,先施之”,亦是义恕之道也。但墨子之以此言劝人兼爱他人之亲,以使人爱其亲,却忽此人之仁爱之心之先表现于自己之爱父母,更推及于爱他人之父母时,初非与“欲他人爱我父母之念”相杂者。若本此以言爱,可说已落至爱之第五义以下。因人之仁爱之初表现于自爱其父母时,此中只有自己与父母生命之直接的感通,而初无“我”之想,亦无“他人”之爱我父母与否之问题在心。此为第一义。至人由自爱其父母,而及于伯叔,及于他人之老时,人亦初只是循自然之理性,而自然扩充其情之及于父母者,以及于他人之老。此中,亦初无欲人爱我父母之念在心。此为第二义。唯在我已知敬人之老后,或他人之亦循其自然之理性,而由爱其父母,以及于吾之老之后,吾乃知他人有爱我父母之可能。此为第三义。由此第三义,而后我乃本我爱我父母之心,更望他人之爱我父母,此为第四义。再后我更念我既望他人爱我父母,我亦义当先爱他人之父母,遂有此墨子之教,此即是爱之第五义矣。至于由此而降,我或只以爱他人之父母为手段,以使他人爱我父母,此则无异商业上之交换,非真正之道德,亦非真正之义。此可说为第六义。若乎为欲使人爱我父母,而伪为爱人父母之行,则成不道德而不义,此可说为第七义。吾人固不能谓墨子之教同于此第六七义。此未免侮辱墨子。墨子固贵义,其言欲人之爱吾亲,当先爱人之亲,其旨盖在此第五义。然彼不知在此第五义中,吾之欲人爱吾亲,正根于吾之已知自爱其亲,亦根于我之原能推爱及他人之亲,他人亦原能推爱及吾之亲,然后有之想。又在吾初之知自爱其亲,更“推爱”于他人之亲之事中,实即已有吾之仁义之情之心之表现。在此表现中,乃根本尚无“欲他人爱吾亲”之欲望之出现;亦尚无第五义中“为足此欲,则吾当爱他人之亲”之义务感之出现,自亦尚无第六七之义中之事之出现,则言仁义之表现于此“爱亲”之事者,固决不能由此第五义说起,而当先认清前此之四义。教人以仁义,亦当先在教人自爱其亲,更推爱及人之亲处说起,亦即在自己尽孝于父母,更老吾老及老人之老处说起,如孔孟之论;而不能是墨子之自此第五义说起矣。读者细思之。

此墨子之言仁义之表现于爱亲之事,自第五义说起,除不见此仁义之原始的表现之外,亦忽人之本此第五义以爱他人之亲者,可降堕而为依六七义以爱人之亲。凡依墨子之教,谓欲人对我如何,则我当如何者,无不可降堕而为以此“当如何”为手段,或伪为此“为如何”,而自陷于不义。盖吾人欲人对我如何,初只是孔子所谓求于人。此乃吾人对他人之一欲望。此欲望初只是自私。即吾欲他人爱我之亲,此亦可说是自私。人由此自私之欲望,而更念欲达此欲,我当先爱人以及其亲,虽是一义务感,人由此义务感,亦可更升至只爱人之亲,而不问人之爱我亲与否,有如人之初为有求于人,而知其义当先足他人之求者,可更升至只足人所求于我者,而更不问人之是否能足我对之之所求,而不求其报也。此方是更高之道德境界。此即只行己之义所当为,而不求利之道德境界。吾人之教人而真爱人以德,亦当指向此更高之道德境界为说。因必指向此更高之境界,人乃得免于下堕至其下之第六义第七义之境界。故孔孟之教人行义,恒不连于人之如何报我为说。此方为以“心志之向上兴起”望学者之事。人亦唯由只求其自己之行义,而不望报之利,人乃得不为小人,而更异于禽兽,以成其所以为人,为大人,为圣人。故孔子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亦必辨义利,皆不同墨子之言行义必与报之利并言者。墨子之教,只言欲人对我如何使我得如何之利,则我有当对人如何之义云云。此固亦是教人以义。然此乃就人之能喻于利,以教其喻于义;亦是先视人为能喻利之小人,而后教其为能喻义之君子。此固未能如孔子之直下便以君子望人,亦自始不就人先所喻之利以设教也。至于在孟子,则正由其对人之原有异于禽兽之仁义之心性,认识真切;而遂更能直接上人之此心性,以立言施教;而更严辨义利之分,以使人之心志直向上兴起,见义而不见利。故孟子谓“我非尧舜之道,不敢陈于王前”。此方真正尊重人、尊重学者之教。墨子之教,必斤斤连他人之报以为说,或君上与天与鬼神之赏以为说,而更不能上进一旨,焉能及此哉。

诚然,自客观之天下社会上言,人之行义于他人者,他人亦义当报之以利。父母慈于子,而养其子;子亦当孝于父母,而养父母。此中固当有人与人之兼相爱交相利之义道存焉。此吾人于论墨学时,亦以为此义道当立于客观之天下,儒者亦未尝不以此为人义之所存。儒者于人之受他人之施,而不知报恩者,亦必教之以报恩,或赏其知报者,而罚其不知报者;而为名教法律,以为劝惩。此儒墨之所不相远者也。然此中之劝惩之最后目标安在,则仍有不同。依儒者之义,则此劝惩,仍所以使人各得自成其为人。谓忘恩负义为非道者,此不仅是谓此客观之天下中,人无此恩义之相报,为天下之不美;而是彼忘恩而负义者,尚未真成其人之所以为人,自尽其义之所当为,而于德性有亏;亦尚未自远于禽兽,未自尽其心性也。君子欲自尽其心性、自成其德,自远于禽兽,以自为君子;则不忍见人之不自尽其心性,不成其德,而为禽兽、为小人。故不可不望人亦自成其德以为君子。若君子只自为君子,而任天下人之为小人;则君子自私其君子之德,亦犹是小人也。放大君子必不私其君子之德,亦望人之成其德、成君子,则其教人之不忘恩负义,以至于杀彼忘大恩负大义之人,以为大惩:仍是本其望人成德成君子之志之所为,而杀之,亦所以免其长为不义之人,而仍是爱之。故可“杀之而不怨”(尽心篇语)也。由此言之,则墨子之只言行义于天下,彼固是乐见此义道之行于天下,而以天下之不义,为不美也。然墨子果知其赏义罚不义,乃所以使人各自成其德,以自尽其心性,而得自免于为禽兽小人,以成君子乎?吾不能无疑也。墨子之言中固未有行义于天下,所以使天下人各成君子,使人皆可以为尧舜之言也。天下之不义固为不美,人亦固乐见天下有义道。然此所乐见而美之者,与吾心成相对,此仍只是客观外在之义也。必义道立于天下,而天下之行义者,皆由行义而自尽其心性,自成其德;然后此义道,乃分别存于“行义者之主观内在之心性之自尽”之中,非对天下人,只为客观外在者。又必吾于望见此义道之立于天下时,更自知其本于吾欲义之心性,而吾亦能本此心性之欲义,以行义,使义道得实立于天下;更视其实立于天下,即我之欲义行义之心性要求之表现或实现;然后此义道之立于天下,方不只为客观外在之事,而兼为我之主观内在之事,此义道乃非只外在,而兼为内在,以进至此孟子之说。墨子于此二者,固皆未能及也。

上言儒家之孔孟未尝不欲“人与人以恩义相报”之义道立于天下,而其最后之目标则与墨子不同。儒家之望义道之行于天下,亦犹其望仁道、礼道、智道,与一切“其所自有之德性所由成之道”之立于天下,其目标皆不外望天下之共有此德,以更自成其德。此即所谓化民成俗之业也。在儒者之望天下之人,皆有其自己所已有之德,亦即望此德自身之普遍化而客观化。求此德之客观化普遍化之本身,固儒者之义所当为也;而此义亦仍是内在于懦者之此望者也。此望中所望之世界,乃人皆成德,皆为尧舜为君子之一人格之世界。此人格世界之人格,皆能主观内在地享有其德,知自美其德、自乐其德,亦称美他人之享有其德,而乐见之,更可称美他人之“有能称美人,而乐见他人之德”者。故儒者亦必尊贤,而亦尊彼“能尊贤者”之贤。则儒者固亦有墨子之尚贤之义。贤者之言之行,为其他贤者之所共称美,其言乃足为天下法,其行足为天下则,则儒者亦有尚同之义。然唯以我之心性,原能知贤之可称美,方称美贤者与其言其行,则此称美之事,非只称美一客观外在之贤者之事,亦即此我之心性之表现,则君子当“贤其贤”之“义”,亦如其当“亲其亲”之“义”,皆非外在而仍为内在也。则尊贤、尚贤、尚同之事,凡义所当为者,皆义内也。贤者殁而为鬼神,则我祭祀其鬼神,乃此尊贤之意,不以其殁而遽已,如陶渊明诗所谓“其人虽已殁,千载有余情”。故千载之后,仍有对其鬼神之祭祀也。如实有墨子之所论天神,更贤于世之贤者之殁为鬼神者,为天下之至仁至义而最贤者,则我之敬祀天神,亦犹我之敬贤之至者。此敬祀天神与其他鬼神,为我义所当为,亦犹敬贤之为我之义所当为者也。今更设此天神与鬼神,能本义以赏义、罚不义,吾固亦当敬且畏之。然此亦犹吾人之敬畏彼贤者之为政之公正严明,同为吾人之义所当为也。凡义所当为者,其原皆在吾人之心性,能知其为义所当为,皆为内在而非只为外在,则天下尚有何义之可徒视为客观普遍,更不属于此主观特殊之我之心性,而外此心性者哉?此上文所发挥而说者,固大详于孟子之明文所及,然实亦未尝越孟子之言本有之含义以外,读者可细思之。

五 孟子言学者之志,及生与义

上文既述孟子言义非外在而为内在,则吾人于孟子之教人向上兴起其心志,自拔于禽兽,以由小人而为大人为圣人,至于“万物皆备于我”,“尽心知性以知天,存心养性以事天,修身以俟以立命”之境,其义即皆不难解。依墨子之教,在客观存在之世界,上为天,中为鬼神,下为人;在人中,则君与贤者为上,民为下;而未及于人以下之禽兽。墨子更不重此人之原是位在禽兽之上,可由小人为大人为圣人,亦不知人能敬贤者与君上,以敬鬼神而敬天,此敬即上达,而无所不至。天与鬼神果为实有,亦不能存于此敬之上达之所及者之外。若其果在外,人又焉得知天与鬼神而敬之哉。天与鬼神在此敬之内,则天与鬼神虽高,此人之敬亦与之俱高,而未尝低。则必谓鬼神与天,高居人上,乃未尝自反省主观内在之敬之之心,而不见此心性之陋说也。

人果能成大人圣人,其仁义之心无尽,爱人泽物之德无尽,则鬼神与天之德,亦不过如是。大人、圣人在其生之所为,非已往之鬼神之所为,可得而限之者也;亦非天之所已为,可得而限之者也。则大人圣人,固当与上天鬼神合其德,而其所为之事,则更有进于已往之鬼神与天所已为者矣。于此谓天与鬼神之德,亦与此大人、圣人新为之事共流行,并与大人、圣人共成其事,固亦可说。而世果有天与鬼神之德之事,亦必当如此说。然既共流行,则于此共流行处看,天、鬼神与圣人之德之事,即合而为一,又岂有墨子所谓上、中、下之三者之悬绝者哉。至于学者如何得成大人圣人,以与天及鬼神合其德业,以共流行,则下文试聚孟子之言以略释之。

孟子曰:“士何事?曰尚志:仁义而已矣。杀一无罪,非仁也;非其取而取之,非义也”。尚志即孔子志于道之意。仁义之始,只是有所不忍而不杀,有所不屑而不为不取,如恻隐羞恶之心,只初为有所不忍不屑。此固纯为人之存心之事也。

孟子曰:“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避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得生者,何不用也?如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犹是则生而有所不用也;可以避患者,而有所不为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人之所欲,必有超越于其求生恶死之事之外者,故下文举人不食嗟来之食为证。实则岂特人不食他人之嗟来之食哉。父母对子女之斥责,子女不以为然,则家家户户皆有子女之赌气而不食者矣。子女赌气之不食,因其以父母之斥责,为非义也。其不食也,固可继而又食。然其一时之以父母之斥责为非义而竟不食,则其于此一时,固已视义不义之辨为重于食矣。如食所以求生,则其此时固以义不义之辨,重于其生矣。此即已非禽兽之所有者也。充此一时之视义不义之辨,重于食重于生之心,而至于不受人之无礼之嗟来之食,以食之为不义;再充之以至于一切不义皆不为,此即由泉源至于江海之事,其心固未尝不同也。则识得人之有此欲义过于欲生之心,即人之自识其不同于禽兽之第一义也,禽兽只欲生,而人则能欲义过于欲生,此人心之欲也。此人心之欲,能超越于其一人之生之上,而其由此超越之所达,则更可于其一人之生之外者,无不能达。此理且难知哉。绘一圆于纸,而超出此圆,则此圆以外之无限空间,皆由超出此圆而能达者也。人之心灵,一朝而突破其一己之生之限制,则他人与天地万物,固皆此心灵之自依仁以行,所能次第加以感通关切之地,而亦此心灵之自依义以行,所欲次第使之得其所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