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县简明总括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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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县旧额

原额:应征供粟四千一百五十三石零八升五合六勺五杪五撮,应征人丁饷税银三百二十二两七钱九分七厘零一丝。

外附开:应征耗羡银二百四十两零三钱七分五厘一毫六丝。

谨查新竹县,本系淡水厅治。光绪五年,与淡水县划界分治,新竹县分管八堡,其粮额系按所分之堡计算;现照十三年以前奏销册造开列。此次清丈,自光绪十四年起,改照新定赋则征收。理合登明。

竹堑堡,新编「竹」字号内:

上则田,一千一百五十九甲九分零七毫七丝七忽四微。中则田,一千七百一十六甲二分二厘五毫一丝三忽四微。下则田,二千七百一十甲零二分六厘四毫零二忽八微。下下则田,二百六十六甲四分九厘二毫零一忽六微。

上则园,一甲二分一厘六毫。中则园,七十四甲六分一厘六毫七丝。下则园,三百零七甲八分六厘五毫七丝零八微。下下则园,八十七甲二分七厘二毫七丝六忽。

——共田五千八百五十二甲八分八厘八毫九丝五忽二微、共园四百七十甲零九分七厘一毫一丝六忽八微。

另沿山沿海沿溪一带田园:

一等沙田,五甲一分五厘八毫八丝。二等沙田,无。三等沙田,无。

一等沙园,无。二等沙园,四甲七分八厘二毫四丝。三等沙园,五百二十三甲七分三厘零五丝九忽四微。

——共沙田五甲一分五厘八毫八丝、共沙园五百二十八甲五分一厘二毫九丝九忽分微。

香山堡,新编「香」字号内:

上则田,三十七甲八分四厘五毫七丝六忽。中则田,四百一十二甲六分九厘八毫三丝四忽二微九纤八沙。下则田,一千二百二十甲零四分四厘八毫八丝四忽六微。下下则田,九十四甲七分六厘一毫八丝八忽六微。

上则园,无。中则园,九甲四分六厘一毫二丝。下则园,二百一十八甲七分二厘三毫六丝七忽八微。下下则园,一百六十八甲五分六厘五毫四丝四忽。

——共田一千七百六十五甲七分五厘四毫八丝三忽四微九纤八沙、共园三百九十六甲七分五厘零三丝一忽八微。

另沿山沿海沿溪一带田园:

一等沙田,无。二等沙田,无。三等沙田,四分三厘九毫。

一等沙园,无。二等沙园,六甲六分二厘六毫八丝。三等沙园,一千四百五十二甲五分六厘一毫零四忽。

——共沙田四分三厘九毫、共沙园一千四百五十九甲一分八厘七毫八丝四忽。

新埔堡,新编「新」字号内:

上则田,二百四十甲零一分五厘七毫七丝四忽。中则田,九百一十甲零六分九厘三毫三丝。下则田,八百一十六甲零一厘八毫七丝七忽八微。下下则田,一百七十七甲二分二厘七毫五丝。

上则园,无。中则园,五分四厘二毫四丝。下则园,一十七甲六分八厘二毫四丝。下下则园,五十一甲九分五厘九毫。

——共田二千一百四十四甲零九厘七毫三丝一忽八微、共园七十甲零一分八厘三毫八丝。

另沿山沿海沿溪一带田园:

一等沙田,一十七甲三分零八毫六丝。二等沙田,一甲七分四厘零四丝。三等沙田,二十三甲九分九厘三毫八丝。

一等沙园,无。二等沙园,三十三甲三分四厘九毫。三等沙园,三百四十七甲二分四厘八毫。

——共沙田四十三甲零四厘二毫八丝、共沙园三百八十甲零五分九厘七毫。

大仑堡,新编「大」字号内:

上则田,九十七甲三分二厘三毫一丝。中则田,三百八十九甲二分九厘七毫四丝。下则田,二千八百六十三甲七分二厘一毫九丝九忽六微。下下则田,五千三百七十一甲零八厘二毫五丝一忽六微。

上则园,六分五厘零八丝。中则园,三甲二分五厘三毫二丝。下则园,三十五甲二分九厘五毫一丝。下下则园,一百三十八甲二分四厘零八丝。

——共田八千七百二十一甲四分二厘五毫零一忽二微、共园一百七十七甲四分三厘九毫九丝。

另沿山沿海沿溪一带田园:

一等沙田,一千一百一十三甲七分三厘九毫九丝二忽。二等沙田,九甲二分一厘一毫。三等沙田,四百零二甲一分七厘五毫三丝。

一等沙园,无。二等沙园,五甲九分二厘一毫六丝。三等沙园,一千零四十七甲三分六厘三毫九丝二忽。

——共沙田一千五百二十五甲一分二厘六毫二丝二忽、共沙园一千零五十三甲二分八厘五毫五丝二忽。

中港堡,新编「中」字号内:

上则田,四百九十九甲九分二厘七毫二丝一忽六微。中则田,一千零二十六甲八分五厘九毫七丝一忽。下则田,九百四十甲零六分四厘二毫四丝六忽四微。下下则田,一百八十七甲七分四厘八毫五丝一忽四微。

上则园,七分九厘零八丝。中则园,五甲二分六厘五毫四丝。下则园,二百二十一甲三分三厘四毫一丝七忽八微。下下则园,一百三十七甲二分九厘七毫六丝二忽二微。

——共田二千六百五十五甲一分七厘七毫九丝零四微、共园三百六十四甲六分八厘八毫。

另沿山沿海沿溪一带田园:

一等沙田,一十甲零二分零四毫五丝二忽。二等沙田,无。三等沙田,一甲八分三厘一毫七丝。

一等沙园,无。二等沙园,无。三等沙园,一千零零五甲零二厘三毫一丝八忽。

——共沙田一十二甲零三厘六毫二丝二忽、共沙园一千零零五甲零二厘三毫一丝八忽。

苗栗堡,新编「苗」字号内:

上则田,一千二百零五甲七分五厘四毫六丝五忽三微二纤。中则田,一千九百三十五甲九分零四毫三丝零四微。下则田,一千五百九十甲零三分零零三丝四忽八微。下下则田,三百三十三甲零二厘六毫五丝三忽二微。

上则园,二甲一分六厘一毫三丝。中则园,一百八十二甲一分七厘八毫五丝八忽。下则园,五百五十七甲三分五厘一毫一丝六忽四微。下下则园,二百一十二甲九分三厘四毫六丝八忽。

——共田五千零六十四甲九分八厘五毫八丝三忽七微二纤、共园九百五十四甲六分二厘五毫七丝二忽四微。

另沿山沿海沿溪一带田园:

一等沙田,二十六甲五分八厘九毫二丝四忽。二等沙田,八甲六分五厘五毫四丝八忽。三等沙田,三十一甲二分八厘九毫二丝九忽二微。

一等沙园,无。二等沙园,四十一甲一分三厘六毫六丝。三等沙园,八百七十甲零四分五厘二毫五丝四忽。

——共沙田六十六甲五分三厘四毫零一忽二微、共沙园九百一十一甲五分八厘九毫一丝四忽。

吞霄堡,新编「吞」字号内:

上则田,二百六十四甲零二厘一毫七丝六忽。中则田,六百九十一甲八分一厘六毫六丝一忽三微。下则田,八百二十甲零一分五厘九毫一丝六忽八微一纤五沙。下下则田,二百一十三甲三分四厘九毫六丝七忽七微二纤。

上则园,无。中则园,二十七甲六分六厘零六丝。下则园,六十八甲八分三厘七毫六丝。下下则园,二百三十四甲五分九厘一毫六丝八忽。

——共田一千九百八十九甲三分四厘七毫二丝一忽八微三纤五沙、共园三百三十一甲零八厘九毫八丝八忽。

另沿山沿海沿溪一带田园:

一等沙田,三十二甲八分九厘零八丝。二等沙田,二甲一分七厘八毫四丝。三等沙田,一甲三分二厘。

一等沙园,无。二等沙园,一十一甲五分二厘零八丝。三等沙园,二百九十甲零五分五厘六毫二丝。

——共沙田三十六甲三分八厘九毫二丝、共沙园三百零二甲零七厘七毫。

大甲堡,新编「甲」字号内:

上则田,四百二十七甲九分八厘三毫二丝三忽。中则田,一千二百七十甲零九分五厘五毫二丝六忽。下则田,一千五百五十甲零七分七厘四毫二丝七忽。下下则田,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二厘五毫五丝四忽。

上则园,无。中则园,七甲三分六厘四毫八丝。下则园,五十八甲五分一厘二毫四丝。下下则园,三百九十九甲六分零四毫五丝。

——共田四千零九十三甲五分三厘八毫三丝、共园四百六十五甲四分八厘一毫七丝。

另沿山沿海沿溪一带田园:

一等沙田,七十甲零四分零一毫三丝。二等沙田,八甲零一厘九毫六丝。三等沙田,一百一十一甲九分三厘一毫五丝。

一等沙园,无。二等沙园,一百零三甲九分六厘六毫八丝。三等沙园,六百七十一甲四分八厘四毫六丝八忽。

——共沙田一百九十甲零三分五厘二毫四丝、共沙园七百七十五甲四分五厘一毫四丝八忽。

通县八堡:

上则田,三千九百三十二甲九分二厘一毫二丝三忽三微二纤,年额应征银九千七百零八两三钱六分八厘八毫六丝九忽一微。

中则田,八千三百五十四甲四分五厘零零六忽三微九纤八沙,年额应征银一万六千八百六十六两零三分零六毫二丝五忽。

下则田,一万二千五百一十二甲三分二厘九毫八丝九忽八微一纤,年额应征银二万零八百二十五两九钱二分二厘二毫七丝七忽。

下下则田,七千四百八十七甲五分一厘四毫一丝八忽一微二纤,年额应征银九千九百六十九两九钱六分六厘五毫六丝三忽。

上则园,四甲八分一厘八毫九丝,年额应征银九两七钱二分八厘四毫三丝三忽八微七纤。

中则园,一百一十甲三分四厘二毫八丝八忽,年额应征银五百一十六两五钱四分四厘六毫二丝零四微。

下则园,一千四百八十五甲六分零二毫二丝二忽八微,年额应征银一千九百七十八两一钱四分七厘一毫一丝。

下下则园,一千四百三十甲零四分六厘六毫四丝八忽二微,年额应征银一千五百二十三两七钱八分五厘零八丝零零四纤。

一等沙田,一千二百七十六甲二分九厘三毫一丝八忽,年额应征银一千三百五十九两五钱五分四厘零五丝四忽。

二等沙田,二十九甲八分零四毫八丝八忽,年额应征银二十二两二钱三分四厘四毫四丝零四微八纤。

三等沙田,五百七十二甲九分八厘零五丝九忽二微,年额应征银三百零五两三钱九分八厘六毫五丝五忽五微。

一等沙园,无(年额应征银无)。

二等沙园,二百零七甲三分零四毫,年额应征银一百一十两零四钱九分三厘零三丝二忽。

三等沙园,六千二百零八甲四分二厘零一丝五忽四微,年额应征银一千九百八十六两六钱九分四厘四毫四丝九忽。

——共田三万四千一百六十六甲二分九厘四毫零二忽八微五纤、共园九千六百四十六甲九分五厘四毫六丝四忽四微,共年额应征银六万五千一百八十二两八钱六分八厘二毫一丝。

谨查全台清丈案内:上、中、下、下下各则田园,奉部覆准照征。其沿山沿海沿溪之沙田、沙园原请与垦荒未熟之地暂缓升科,嗣查此项田园收成微薄,虽难按则科征,而与垦荒未熟者究有不同;各按土壤酌定三等。台北各属系以一、二、三分等,查照内地同安县「不配米」各条征则,酌拟一等沙田每甲征银一两零六分五厘二毫三丝六忽四微八纤、二等沙田每甲征银七钱四分六厘、三等沙田每甲征银五钱三分三厘、一等沙园每甲征银七钱四分六厘、二等沙园每甲征银五钱三分三厘、三等沙园每甲征银三钱二分,随案奏咨立案。至一等沙园,新竹县境皆无。理合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