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七 田赋志

周学曾Ctrl+D 收藏本站

三代之时,选士于乡,寓兵于农。朝负耒,夕横经,士皆田中来也,出伍两,入比闾,农皆可为兵也。自秦开阡陌,民自报田,于是拨襫之夫独谓之农,而世家巨贾买田雇耕,当官输税。然而展转承接,或水漂沙压,田去产存,追呼莫措。故计口受田之制变,而因田出赋之实淆。虽然,地之有银,粟米之徵也;丁之有银,力役之徵也。康熙年间,滋生日久,永不加赋。雍正年间,地丁合一。圣恩浩荡,旷古希闻。故井田虽不可复,而赋敛悉从其轻。人于其间,丁粮有免则养士独优;秋粮有谷则养兵为重。盛平日久,教养日隆,洵熙皞之隆轨也。志田赋。

泉环山带海,海滨地瘠卤,所树艺,惟麰麦、黍稷、瓜蓏之属,绝少粳稻。山氓佃作,间有腴衍地,然多凌层阜,而理钱鏄耕获,所获大率以人力胜,其为上腴田土不多也。五代伪闽王延钧遣官弓量田土,定为三等。以膏腴者给僧道,中、下者给土著、流寓。由是膏腴田地尽入寺观,民间乃得其硗窄者。先后如王廷彬、陈洪进诸家,多舍田入寺,顾窃檀施之名,多推产米于寺而以轻产遗子孙,故寺田产米比民业独重焉。宋建隆初,命官分诣诸道均田,时陈洪进纳土,诏以田土高下第为五等。于山田又分三等。然承平既久,荒垦互易,而伪匿俵寄,蠹弊丛生。朱文公主簿同安,深知其弊;后守漳州,上言经界为民间莫大之利,绍兴中已推行各处,公私两便。独泉、漳、汀三州未行,宜择官吏委任,责成打量亩步,攒造图帐,费从官给,随产均税,庶宣上德而惠黔黎,请先行之漳州。明年春,诏漕臣协力共事,而贵家豪右侵渔贫弱者胥为异论挠之,前诏遂格。于是终宋之世,田土高下,变眩莫据。至元世益多欺隐。延祐中,用廷臣议,令民自实田,不实者罪之,没其田,亦不果行。明兴,诏天下田地、山林、池塘、海荡等,悉书其名数于籍。其田之等有二:曰官,曰民。若职田,若学田,若废寺,若没官,若官租,皆系之官。职田者,唐制职官所分之田也;学田者,府县以赡学校之田也;废寺田者,额废而入官者也;没官田者,籍没之家入官者也;又有原没、今没之别。官租田者,籍没之田而募人耕种者也。民田苦徭役重累,官田有折价而无徭役,故豪家操鬻田者之急,或强冒官产,或减亩合券,乃鬻田者亦久操之,悬产不推,迄于死徙,其子孙稚弱沦亡,竟无从究诘。间或有水漂沙压,田去产存,饔殓无资,而追呼日迫。凡此二者不得不号吁于官,官司怜之,浮粮之名,所由起矣。顾又有宿奸巨蠹、入钱里胥,飞诡旁射,以滨溪、滨海、崩陷为词,名曰“浮粮”,而皆实产也。其巧诈不可胜穷,讼端日繁。万历十年,下方田之令。晋江令彭国光,励精集事,履亩定则,分上中下派产,业户随坵段各授一纸,汇登簿籍。每亩派官米若干,民米若干,钞米若干。寺田之已经找买及现在寺者,一概丈量洒派。计溢额一千四百八十顷八十九亩有奇,而产米亦增五分之二。自是浮粮除免,疆理不淆,争讼为之稍息。而独寺僧之与民间相告讦也,则积岁不休云。先是,嘉靖中,有大工之役,费无所出,令民间找买寺田。迨季年闽中倭乱,兵饷匮乏,抚按复议寺在僧存者,内将四分给僧焚修,六分抽饷,行之已久。万历十九年,倭警复闻,先后巡抚复相继清查助饷,乃有司奉行太过,而奸僧寻端起衅,告讦不休。府详:请将库收官帖,尽行提查。捕系置对,蔓引株连,民甚病之。尚宝卿永春人李开藻贻书方伯范公涞。其书缕缕千余言,大略谓寺田奉旨变卖,业在嘉靖中年找买,后既经丈量,已摊入黄册,岁办粮差,与民业无异。七八十年间,时事迁移,其子孙不能守,鬻之他人,库收官帖历年既久,安得一一存留,而有司毛举数罟,展转追求,至比于民间贴契之说,猥鄙特甚。且令胥役居为奇货,黔黎日困陷阱,非仁人所忍闻也。范方伯以白抚院,其事乃寝,民得以少苏。顾寺田产米,比民田独重。其存在僧者,或寺废僧亡,寺饷无着而卸累售主。其卖在民者,或以寺作民,急卖辗转;而坐赔寺饷,百余年来告讦纷纷。雍正年间,晋江令、唐孝本悯念民艰,设局清查,以一田不堪两赋,详请题豁而部驳不行。

唐杨炎作两税法,五代因之。伪闽之赋于民,大率仿两税而加重焉。宋太平兴国中,遣左补阙王永、大仆寺丞高象先均福建田税,蠲伪闽时宿逋,改罢其无名之征。度田土高下,定出产钱,分为五等,以人户贫富为差。有公田之赋,有民田之赋,有杂变之赋,而又有支移折变名色。本府七县产钱共三万三千五百九十八贯二百二十七文零。又有夏秋二税,夏税有折变布税、小麦、秆草三项。秋米有糙、白二米,有折变黑豆一项。夏税钱本州总计三万八千三十贯五百九十九文。糙米本州总计七万五千六百九十三石一斗二升四合四勺有奇。白米本州总计四万六千四百五十四石四斗五升有奇。黑豆钱本州总计三万六千二百七十八贯五百八十文。凡折变者并与除本税,然非产钱及三等以上者不科。其役法则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皇祐、至和中,韩琦、韩绛、蔡襄等,极论江南福建衙前里正之弊,襄则请以产钱多少定役轻重。已乃更著淮南、江南、两浙、荆、湖、福建役法,下三司颁行,罢甲头保正。至于差役,雇役之议,纷纷更变,而识者终以雇役为长,宋制如此。元初赋法,只徵秋租,而折其三分之二为钞。元贞二年乃定夏税,诸路不同,无可考证。明代赋法,远监宋代。曰官米、民米,即公田、民田之赋也;曰秋粮米、夏税钞、秋租钞,即两税之赋也;曰鱼课、盐课、铁课、酒税、商税,即杂变之赋也。役法有力差、银差,如上下衙门库子主官物,似宋之衙前,而流弊亦似之;坊里长即宋之督赋税者也;机兵、弓兵、民壮,即宋之逐捕盗贼者也;书手、隶兵、祇候、门子、斗级、狱卒、铺司舆斋夫、膳夫、马夫之类,即宋之给使令者也。创造之初,法制未备,承平之后,蠹弊渐滋。洪武初年,官米轻重不同,重者至一石,轻者亦至一斗。宣德五年,乃下减分之令。凡官米徵一斗至四斗者,减十分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减十分之三,遂为定则。官米旧时本折中半折色米,徵银解京;本色米存留各仓。民米旧以十分为率,七分徵本色,派仓;三分徵折色,解京。正德十四年御史沈灼奏官米俱折色解京,民米俱存留各仓。官米分四等徵纳:三斗以下,每石折银三钱六分;三斗以上,每石折银三钱三分;五斗则米每石折银三钱;七斗则米每石折银三钱五分。如晋江及同安,米多于解京原额,则以解;剩,官折拨仓,与民米兼充军粮。其各县官米不足解京原额,则取民米之折价者以足解京之数。其民米并秋租钞米,半纳本色,半纳折价。每石折银五钱。新增起科米并浮粮米,俱全徵折价,每石二钱五分。相兼分拨各仓。凡官、民米,皆有加耗,准备仓廒亏损。已复稍增,纽入正额支销,民称便至今。独里甲之役,有甚为民苦者。始,坊里长在官专掌催钱粮,勾摄公事而已,其后乃以支应官府诸费,若祭祀、乡饮、迎春等事,皆责措办。浸淫至于杂供私馈,无名百出,一纸下徵,刻不容缓。加以吏皂抑索其间,里甲动至破产,此其弊舆宋等矣。正德十五年,御史沈灼议将通县费用分正、杂二纲,以丁四粮六法科派。正纲费用,可得稽按;杂则私而难核,其供馈繁靡如故也。嘉靖十六年,御史李元阳悯闾阎受弊,再议徵银储库,用度各有定则,但额外费繁,支应不给,仍令里长贴办,称为班次;又杂泛名色猥琐,甚或借办铺户,全不偿价,或半给者有之,较其一年供亿,倍于二纲之数,而里甲困惫不减前时。徭役最重者,莫如库子。夫廪保库子,主策应心红、纸扎、酒席、下程之费,而官司或媚奉过宾,泥沙钱谷,私衙传索,亦复不赀。嘉靖之季年,邮券滥冒,往来如织。至者多拥宾从,行李辎重过当,夫廪保之供给,殆不堪命。于是抚按两院,始令各县除正、杂之名,止称纲银,以丁四粮六审定规则。又谓十甲轮差,遇有本甲丁米少者则银少而轻差,或本甲丁米多者则银多而差重,未免有不均之叹。乃又令各县将实差丁米分为十段派编,其法颇称详明,然民困犹未甚苏息。既而都御史汪道昆以总兵戚继光荡灭倭寇,实藉金华兵之力,遂调金华兵戍守,议加派军饷丁四粮八,奉旨定赋,而民又增一役矣。至万历初年,都御史庞尚鹏始议“一条鞭”之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额若干,纲徭兵站加银额若干,通为一条。其曰“纲银”,则院司、郡邑之供应,祭祀之费用,生员之试赏,举贡进士之盘缠,牌坊皆统焉。其曰“均徭银”,则诸司之祇候、隶兵、库子、门子、仓库夫、坛夫、斋夫、膳夫、陂夫、馆夫、狱卒、斗级、弓兵、铺司兵、巡栏之役皆统焉。即库子、驿站之徭差,旧时为民苦者,一概通融均派。民供其入,官司其出,而奸徒无所藉手,民甚便之。国朝因明旧制,取其便民,永远遵行。

今按:晋江县原额官民田地、山荡、池塘坂四千二百六十八顷一十四亩二分。内原报迁移、荒芜、逃亡产二百七十二顷三十七亩四分六厘四毫零九忽九微六纤九沙三尘四埃二漠。又乾隆二年,奉文豁免逃亡、故绝、水冲、坍陷民盐田地产一十二顷一十五亩九分三厘七丝七忽三纤。又乾隆七年,奉文建盖西仓衙署地基,豁产七亩七分三厘。又乾隆九年,奉文豁免万承仪,萧九娘水冲沙压产三顷二十一亩六分一厘三毫一丝八忽。又乾隆十七年,奉文豁免黄芳滔、陈德遵水冲沙压产四十九亩四分一厘三毫。

实额官民盐田地、池塘坂三千九百七十九顷八十二亩零四厘八毫九丝五忽零六尘五埃八漠。

一则徵粮料差,增官田五顷八十四亩七分七厘九毫九丝八忽八微一纤二沙八尘,共徵银五十五两一钱八分零四毫四丝一忽六微。

一则徵粮料差,增民田地二千七百三十九顷四十亩三分七厘,共徵银二万三千四百四十七两二钱五分四厘,共徵米一千六百五十一石一斗六升四合。每亩徵银八分五厘五毫,每亩徵米六合二抄七撮七圭四粒二黍。

一则徵粮料差,增盐田地六百九十三顷八十三亩一分五厘,共徵银三千九百四十八两八钱四分一厘六毫五丝七忽四微,共徵本色米四百一十八石八斗。

一则徵粮料,增民盐田地五百二十八顷八亩八分八厘,共徵银二千六百三十三两二钱九分二厘,共徵米三百一十八石三斗七升三合三勺九抄。

一则徵粮料,增盐田地九顷八十四亩九分二厘,共徵银四十九两一钱零六厘,共徵米五石九斗三升六合。

一则徵粮料六百文,则钞坂一顷八十五亩七分三厘,共徵银七十二两五钱一分四厘,共徵米五石六斗二升九合零。每亩科钞六百文,共计钞一十一万一千四百三十八文。每百文折税米四升,共税米四十四石五斗七升五合二勺。每石徵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每亩徵米三升零三勺一抄九粟六粒七黍。

一则徵粮料五百文,则钞坂九十四亩二分二厘,共徵银三十两六钱五分五厘,共徵米二石三斗七升九合。每亩科钞五百文,共计钞四万七千一百一十文。每百文折税米四升,共税米一十八石八斗四升四合。每石徵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每亩徵米二升五合二勺五抄八撮四圭一粟三粒八黍。

以上实额官民盐田地、池塘坂三千九百七十九顷八十二亩零四厘八毫九丝五忽零六尘五埃八漠,共徵银三万零二百三十六两八钱四分三厘一毫,共徵米二千四百零一石零二升零六勺一抄。

一雍正元年报垦,遵照新例应于雍正六年起科民田地二顷七十一亩七分五厘一毫二丝,共徵银二十三两二钱六分八毫零,共徵本色米一石六斗三升八合三勺。每亩徵银八分五厘五毫九丝六忽二纤一沙,每亩徵米六合二抄七撮七圭四粒二黍。

一雍正二年报垦,遵照定例于雍正七年起科民田地二十四亩四分二厘,共徵银二两九钱二分,共徵本色米一斗四升七合一勺七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六年里民首报开垦,遵照定例应于雍正七年起科民田地二顷七十三亩三分六厘三毫,共徵银二十三两三钱七分八厘,共徵本色米一石六斗四升五合七勺八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八年里民自首垦复奉檄归入雍正七年起科民田地一十九亩四分一厘一毫三丝,共徵银一两六钱六分一厘,共徵本色米一斗一升七合五勺七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三年报垦展界,遵照定例应于雍正八年起科民田地一十七亩八分正,共徵银一两五钱二分三厘,共徵本色米一斗零七合二勺九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四年报垦,遵照定例应于雍正九年起科民田地二十五亩二分八厘,共徵银二两一钱六分三厘,共徵本色米一斗五升二合三勺八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五年报垦,遵照定例应于雍正十年起科民田地一顷七十亩六分二厘四毫正,共徵银一十四两六钱四分,共徵本色米一石零二升八合四勺四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十年原报丈溢,复遵照里民自首例应于雍正十年起科民田地六十七亩零四厘七毫九丝,共徵银五两七钱三分九毫,共徵本色米四斗零四合一勺四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八年报垦,遵照定例应于雍正十三年起科民田地一亩二分一厘一毫,共徵银一钱三分六厘,共徵本色米七合。科则如前。

一雍正九年续报八年垦复展界,遵照定例应于雍正十三年起科民田地一十六亩三分一厘八毫,共徵银一两三钱九分五厘,共徵本色米九升八合二勺。科则如前。

一雍正十年垦复迁移,遵照定例应于乾隆二年起科民田地四十亩二分三厘三毫七丝,共徵银三两四钱四分三厘,共徵本色米二斗四升二合一勺一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十一年报垦,遵照定例应于乾隆三年起科民田地三十四亩五分八厘七毫,共徵银二两九钱六分,共徵本色米二斗零八合四勺一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十二年报垦,遵照定例应于乾隆四年起科民田地六十二亩五分九厘,共徵银五两三钱五分七厘,共徵本色米三斗七升七合。科则如前。

一雍正十三年报垦,遵照定例应于乾隆九年起科民田地五顷三十三亩五分五厘一毫,共徵银二十六两六钱四分,共徵本色米三石二斗一升六合九勺。科则如前。

一乾隆五年报垦,遵照定例应于乾隆十年起科民田地二顷七十二亩八分九厘三毫,共徵银一十三两六钱六分七厘,共徵本色米一石六斗四升四合九勺。科则如前。

一乾隆十八年里民首报开垦,遵照定例应于自首之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八亩五分五厘,共徵银七钱三分二厘,共徵本色米五斗一升五合七勺。科则如前。

一乾隆二十二年里民首报开垦,遵照定例应于自首之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一十亩零三毫九丝,共徵银八钱五分六厘二毫,共徵本色米六升零三勺。科则如前。

一乾隆二十三年里民首报开垦,遵照定例应于自首之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一十五亩四分八厘,共徵银一两三钱二分五厘,共徵本色米九升三合三勺。科则如前。

一乾隆二十七年里民首报开垦,遵照定例应于自首之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三十五亩七分一厘四毫,共徵银三两零五分六厘九毫,共徵本色米二斗一升五合三勺。科则如前。

一乾隆二十八年里民首报开垦,遵照定例应于自首之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八亩七分二厘,共徵银七钱四分六厘,共徵本色米五升二合六勺。科则如前。

一乾隆三十一年里民首报开垦,遵照定例应于乾隆三十六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一亩,共徵银八分六厘,共徵本色米六合。科则如前。

一乾隆三十年里民首垦,遵照定例应于乾隆三十九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三亩七分八厘九毫五忽,共徵银三钱二分四厘,共徵本色米二升二合八勺。科则如前。

又清丈清阳市里民占垦盈塘,遵照定例应于乾隆四十二年升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八十四亩四分三厘一毫,共徵银七两二钱七分二厘,共徵本色米五斗零八合九勺。科则如前。

一乾隆四十一年里民首垦,遵照定例应于乾隆四十六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二十六亩四分四厘二毫一丝七微六纤,共徵银二两二钱六分三厘,共徵本色米一斗五升九合四勺。科则如前。

一乾隆四十九年里民首垦,遵照定例应于乾隆五十四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六亩四分九厘九毫七微九纤三沙六尘五埃八漠,共徵银五钱五分六厘,共徵本色米三升九合二勺。科则如前。

一嘉庆十三年里民首垦,遵照定例应于嘉庆二十三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五十二亩四分一厘五毫三丝,共徵银四两四钱八分七厘,共徵本色米三斗一升五合九勺。科则如前。

以上新旧垦田共二十顷零八十四亩一分三厘五毫四丝六忽五微五纤三沙,共徵银一百五十两零五分七厘八毫八丝,共徵本色米一十三石零二升四合九勺九抄。

一乾隆三十年清丈查报,奉文豁免逃亡、故绝、水冲、坍陷无徵盐田地五十二顷三十二亩五分一厘七毫,共无徵银四百三十两零八钱六分七厘,共无徵本色米三十一石五斗四升一合。

一嘉庆九年清丈查报,奉文豁免被水冲陷粮料差增民田地五十亩零四分四厘九毫四丝二忽六微,共无徵银四两三钱一分八厘二毫,共无徵本色米三升四合一勺。

以上原额并节年清查,新旧报部垦复豁免,现在通共实额官民田地、山荡、地塘坂三千九百四十七顷八十三亩二分一厘七毫九丝八忽九微五纤三沙六尘五埃八漠,共徵银二万九千九百五十二两二钱三分六厘七毫,共徵本色米二千三百八十二石三斗七升零五勺。外附丁口粮实徵银五千五百一十七两三钱四分正。按晋邑惟水田独多,旱田次之,池塘山荡又次之。而池塘则仅三顷有奇。其隶于官者,向来徵银每亩九分四厘八毫零。隶于民者,有每亩八分五厘五毫零,科则不等。自雍正元年奉文匀徵,每亩俱定地丁银一钱零三厘一毫六丝。其隶于盐者,向来徵粮,有每亩五分六厘九毫零,有每亩四分九厘八毫零,科则亦异。自雍正元年奉文匀徵,每亩俱定地丁银六分三厘九毫。地丁之外,又分浔美、■〈氵丙〉洲二场,另欵派徵,名曰盐折。其隶于浔美场者,每亩加徵盐折银三分二厘二毫;隶于■〈氵丙〉洲场者,每亩加徵盐折银二分零二毫余。

附徵项下:

寺租充饷银五百四十一两九钱七分。

修仓银八两二钱八分七厘。

酒税银五十二两六钱。逢闰应加徵银四两三钱八分四厘。

起运价脚渔课银六十二两八钱一分五厘。

渔课银四百一十九两五钱七分二厘。

军办渔课银二十八两五钱五分五厘。

升科渔课银七钱正。

以上杂项租税,共银一千一百一十四两四钱九分九厘。

外,原泉粮厅附徵泉州卫改归县徵,实额本折色屯田地四十六顷五十二亩三分二厘。内折色米二百一十五石四斗一升,共徵屯折、屯丁、修仓等银六十两零二钱二分三厘,共徵本色上仓米七百零八石零一升八合。

附徵泉州卫,新增屯丁一百四十九丁,共徵丁银五十二两零四分二厘。

以上屯田,屯丁,共银一百一十二两二钱六分五厘。

外,附徵永凝卫,改归县,原额本折色屯田地三十四顷三十四亩五分九厘。内折色米九十一石四斗一升七合七勺,共徵屯折、屯丁、修仓等银四十二两六钱九分九厘,共徵本色上仓米五百四十九石零六升七合四勺。

附徵永凝卫,新增屯丁一百一十九丁,共徵丁银四十一两五钱六分四厘。

以上屯田、屯丁,共银八十四两二钱六分三厘。

外削免额银一千四百九十五两四钱五分八厘。

匠班奉文匀入田粮内,徵解银九十三两九钱九分八厘。

匀贴颜料不敷正价银二百五十五两六钱七分九厘。

以上丁口、田地、正附屯,总共徵银三万八千六百二十五两七钱三分八厘。

内又除扣办解本折色,香、颜各料并新增锡料,添解沉香,黄、红铜及解办黑铅水脚等项,除奉文乌梅、降香、桐油停解,扣除水脚外,共银四百六十两零九钱四分一厘。

现在实徵正、附徵地丁银三万八千一百六十四两七钱九分七厘。酒税逢闰加徵银四两三钱八分四厘在外。

存留额载:

支解项下,科举进士牌坊银二百两零二钱五分。

经费项下,银二千七百六十四两三钱四分六厘六毫。

分巡兴、泉、永道俸银一百零五两整。门子四名、皂隶一十二名、健步一十二名、听事二名、铺司二名、轿伞夫七名,共三十九名,工食银二百四十一两八钱整。

泉州府知府俸银一百零五两整。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库子四名、斗级六名、禁卒十二名、轿伞夫七名,共七十三名,工食银四百五十二两六钱整。

泉州府厦防同知俸银八十两整。门子二名、皂隶一十二名、健步八名、斗级四名、轿伞夫七名,共三十三名,工食银二百零四两六钱整。

泉州府马巷通判俸银六十两整。门子二名、皂隶一十二名、健步八名、民壮二十名、轿伞夫七名,共四十九名,工食银三百零三两八钱整。

泉州府经历俸银四十两整。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整。

泉州府司狱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整。皂隶二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整。

泉州府儒学教授、训导二员,俸银八十五两整。门斗三名、斋夫二名,共五名,工食银三十一两。又膳夫二名,工食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

晋江县知县俸银四十五两整。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马快八名、轿伞肩夫七名、库子四名、斗级四名、禁卒八名、民壮三十名,共七十九名,工食银四百八十九两八钱整。

晋江县石狮县丞俸银四十两整。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民壮一十名,共一十六名,工食银九十九两二钱整。

晋江县儒学教谕、训导二员,原俸并加增俸银八十两整。门斗三名、斋夫三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又膳夫二名,工食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

晋江县雒阳巡检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整。皂隶二名,工食一十二两四钱整。

晋江县鹧鸪巡检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整。皂隶二名,工食一十二两四钱整。

晋江县典史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整。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整。

驿站项下,晋安驿膳夫、马夫廪粮等银一千六百一十四两四钱四分,内应解驿站裁肆等欵,银九百三十九两九钱八分,实支销驿站膳夫廪粮等银六百七十四两五钱。

支发项下,银三千一百一十三两零七分九厘。

布政司宴赏贡使银二两四钱。

泉州府儒学廪生四十名,廪粮银一百一十五两七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二忽。无闰之年,年扣存银三两七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二忽,俟闰给发。

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泉州府学。

泉州府学岁贡生员往京盘缠、旗匾银二两五钱。

晋江县儒学廪生二十名廪粮银五十七两八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无闰之年,年扣存银一两八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俟闰给发。

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晋江县学。

晋江县学岁贡生员往京盘缠,旗匾银一两二钱五分。

文庙山川社稷等坛祠祭费银二百二十三两。

关帝庙祭费银二十四两。

文昌宫祭费银一十六两。

乡饮宾酒席银一十五两零三分。

习仪拜贺、救护廷燎银六钱。

祈晴、祷雨香烛银三两。

存恤孤贫口粮银七百一十两,又衣布银一百零九两一钱二分。

囚犯口粮银三十两。

修理两学、山川社稷、城隍等坛祠银四十两。

续编内阁李春秋祭祀银六两。

乡贤、名宦二祠门子一名,工食银二两。

看守山川社稷、郡厉等坛夫二名,工食银二两四钱。

道府同知、通判看馆门子共四名,工食银六两。

雒阳桥子一名,工食银九钱。

府前、鼓楼、雒阳等铺司兵四十一名,火把、工食银三百七十两零一钱四分。

安平、秀山、福全等铺司兵三十名,工食银一百一十一两六钱。

添设莲埭、新亭铺司兵二名,工食银五两四钱九分二厘。

雒阳、鹧鸪二巡检,弓兵每一十八名,共三十六名,工食银六十五两七钱二分。

大比进士花币、旗匾银三十六两。

新科举人花币、旗匾银八十八两二钱七分五厘。

旧科举人盘缠、酒席银九百七十七两。

武举盘缠银九十一两六钱一分二厘。

以上除节年续裁、新裁,复奉留给,共应留给银七千六百九十七两七钱五分五厘。内除扣解布政司银一千三百九十六两七钱八分,实在存留银六千三百两零九钱七分五厘,尚该额银三万零四百六十七两零四分二厘,归于起运项下。

解沉香正价银九两整。

解本色、办颜料银四百五十一两九钱四分一厘二毫。

解寺租、渔课、酒税、修仓等银共一千一百二十五两一钱六分三厘四毫。

解匠班银九十三两九钱九分七厘五毫。

解削免额银一千四百九十五两四钱五分八毫。

解匀贴颜料不敷正价银二百五十五两六钱七分八厘。

解屯田、屯丁银一百九十八两七钱八分九厘。

以上共银三千六百三十两零二分七厘一毫。内除外尚应解银二万六千八百三十七两零一分四厘九毫。

钱粮耗羡,每两加一,共该银三千八百六十二两五钱七分三厘八毫。

又封平银二分,共该银七百七十二两五钱一分五厘。共应随徵加一、二耗羡平余银四千六百三十五两零八分九厘。

内应解司库耗羡公费银八百七十五两四钱八分五厘。

分巡兴、泉、永道养廉银一千零九十两四钱八分六厘。

泉州府知府养廉银一千零九十九两九钱六分八厘。

厦防同知加增养廉银四百两整。

马巷通判养廉银二百两整。

晋江县知县,除米耗外,养廉一千零四十九两一钱五分。于钱粮耗羡内存支银一千零五十九两七钱一厘。尚不足银一百四十两二钱六分八厘,在于徵收屯米耗羡内存支。

泉州府经历一员、司狱一员,县丞一员,巡检二员、典史一员,共六员,每员养廉并加给银四十两,共银二百四十两。

额派解司公费银八百六十八两七钱一分二厘。

拨给老农花红酒醴银四两整。系历任知县捐俸给发,并无开销。

给额外孤贫详定报销二十名,应给口粮银七十一两。

额徵税契银八百二十六两七钱九分三厘。

额徵当税银一千四百两。每间徵银五两,豁除新续,随时增减,年无定额。随粮起解。

叛产税银六两四钱九分七厘。

学租银三十六两零九厘。发儒学,散给廪生贫士。

额徵秋屯米共三千六百八十八石零六升。

徵收叛产租谷,折米一十七石九斗零八合。

附详定粮价告示

钦命福建布政使司积为遵批声明恳恩察核出示便民事案,准前署司王移交嘉庆十七年九月初八日奉督部堂汪批,前署司呈详本年八月初八日奉督宪批,据晋江县绅士粘克昌等呈称:切地丁钱粮以正银一两并加耗平费,共应缴一两一钱二分,各属通行。册据嘉庆十五年南民陈尔孚呈请定价折钱徵收,蒙抚宪张、藩司景行示南安,委员监贴,声明得粮银一钱者,连耗折收钱一百二十三文二毫,已成档案,永为定例。本年三月二十七日宪驾按临泉郡,昌等粘示呈恳恩准循例。蒙批:各属银钱市价互有增减,殊难一律相比。且晋邑现在市行钱价若干,是否与南安相同,未据声明详细,无凭核示。着指实声明,另呈察核。粘抄附。宪批明慎,合邑讴歌。伏查晋、南市行钱价,每月按上、中、下旬开报。南安缴解钱粮、纹银,亦在泉城与银匠兑换。是换价缴解,南安以晋江为平准。晋江之市价,即南安之榜样,相比原自一律。间有增减,而增则均增,减则均减,邑虽两地,市无二价也。今晋江纳粮银一钱者,在城收一百七十三文,出乡收二百四十、五十不等。窃以民同、粮同、市价同而独徵收互异,虑未便民。况晋、南联属,相距不远十里,前年南安得援安溪、永春、海澄等例,蒙准出示遵行,则晋江首邑,亦可援南安粮例,籲请一体行司照价示遵。仰见宪恩覃敷于一笔,而穷黎感戴乎万家,合亟遵批声明。扳呼大人俯念晋、南均托帡幪怀保,总无荣枯,恩准察核饬行藩司,将昌等晋邑钱粮,按照南邑粮例出示遵行,泽遍民生等情。奉批仰福建布政使司查议通详察夺,等因奉此。本署司遵查,徵收钱粮,例应听民自封投柜,间有畸零小户,亦准折钱徵纳,以免倾销折耗。嘉庆四年钦奉上谕,以及十四年接准部咨掌京畿道御史常奏请重申禁令,钦奉谕旨访查参办案内,经前司议定章程,递年春秋两徵,责成经徵地方官,先期确按时价换银上库。钱数拟定每正银一钱,应折收制钱若干。每耗银一分二厘,应折收制钱若干。春徵,于开印前详到;秋徵,于七月初旬内具详,由司核议。详候核定,再行给示,发交实贴收粮各处所,一体遵照输将。仍由司不时遴委丞倅佐贰人员前赴访查,开具实贴处所、日期,通报察查。倘仍前匿混违延,直至开期以后尚不具详,或届停徵之际详报塞责,一面按照省会时价给示,委员賫贴,仍锁孥库柜丁胥解究,以重课饷而恤民隐等由,详奉批准通饬遵照。并于开徵之先,严行札催,各在案。各属如果实力奉行,并非难办之事,自应依期详报,以凭核详给示晓谕。将泉属各县,一任频催,从不详报钱价,司中无凭核定价值,详候核实给示。又于十五年南安县民陈参祐赴抚宪呈请给示遵完等由,奉批:该县小户钱粮,前据称核定时价,由司饬发等情在案。如果司县胥弊延匿,殊属藐玩,仰司立即严行查究。一面按照南邑现在价银颁示,委员监贴,毋许浮勒,致干究办等因。又经前司查明南安现在摺报,内开镜面库平银每两易换一千一百文。请将该县徵收小户钱粮,每正银一钱折收钱一百一十文,随徵耗羡银一分二厘,折收钱一十三文二毫,正耗共银一钱一分二厘,折收钱一百二十三文二毫,给示委员监贴。如有时价长落,仍准随时具详折纳,以昭平允。详奉两院宪批,如详给示,委员监贴。将委员衔名及实贴日期具报等因,业经遵批给示,发贴徵输,又在案。兹据该县绅士粘克昌等赴督宪呈请晋邑钱粮按照南邑粮例出示遵行等由,奉宪台批司查议通详。查钱粮丝毫均关国帑,难容胥役浮收勒折,亦不许刁民藉端抗欠。现在积欠钱粮,奉旨严催,紧急经徵。各员如再不遵禁令,一任胥吏等浮收加多,以闾里之输将,供丁胥之溪壑,何以恤民隐而裕国课?自应一例给示颁发,实贴通晓,俾小户得以遵示完纳,以杜浮勒,以免积欠。现据署晋江县赵令摺报,八月份镜面库平纹银每两易换一千一百二十文,请将该县徵收一钱以下零星小户钱粮,每徵银一钱折收钱一百十二文,随徵耗羡一分二厘,折收钱一十三文,正耗银一钱一分二厘,合共折收钱一百二十五文。其一钱以上各户钱粮,仍令自封投柜,毋许折收。由司给示,移道委员监贴。仍将委员衔名及实贴日期、处所,通报察查,如有时价长落不同,仍准随时具详,务期弊绝风清,课额不致拖欠,讼源亦可永杜。缘奉前因,理合查议通详,是否有当,伏候宪台察夺批示祗遵等由。奉批如详给示,移饬遵照办理。仍候抚部院批示缴。又于九月十三日奉巡抚部院张批,详仝前由,奉批如详给示,移道饬遵。仍候督部堂批示缴,各等因奉此。合就遵批给示,颁发通晓,为此示,仰晋江县辖各粮户及柜胥、粮差、银匠人等知悉。凡有各粮户应完粮银,数在一钱以上者,听民完银自封投柜,其畸零小户一钱以下者,遵照前署司核定价值,每正银一钱折纳制钱一百一十二文,随徵耗羡银一分二厘,折纳钱一十二文,正耗共银一钱一分二厘,共折纳钱一百二十五文。如有时价长落,仍听该县随时具详徵收。尔等各粮户务须踊跃输将,早清国课,倘有丁胥、银匠人等故意刁难,额外浮勒等情,许各该粮户指名呈究,以凭严办。尔等亦不得藉端抗欠,并干拏究不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嘉庆十七年十月初七日给。

附绅衿优免例案条款

乾隆元年奉上谕:任土作贡,国有常经,无论士民,均宜输纳。至于一切杂色差徭,则绅衿例应优免。乃各省奉行不善,竟有令生员充当总甲图差之类者,殊非国家优恤士子之意。嗣后举贡生员等,着概行免派杂差,俾得专心肄业。倘于本户之外,别将族人借名滥充,仍将本生按律治罪。载《学政全书》。按:优免丁徭一例,即《周官》国中贤能皆舍,《王制》“升于学者不徵于司徒”意也。国朝顺治初年,用前明万历一条鞭法,就田纳粮,计丁当差。凡绅衿、书吏、老疾并得优免,自三十丁至一丁为等差。至顺治十二年清查江南道逋赋,始通行各省绅衿止得优免本身丁徭。康熙五十二年奉恩诏,户口永不加赋。至雍正二年,将丁匀入田内,地丁银始合为一。泉属五邑户口,盐灶丁银一钱六分,民户丁银一钱九分二厘。晋邑以盐丁论,绅衿优免一钱六分。四邑从民丁论,优免一钱九分二厘。参考漳州属邑,优免二钱二分,均有定额。又嘉庆十六年新刊《律例全书辑注》户律中载,绅衿除优免本身丁徭外,不得将族人子孙搀入本户,是我朝圣圣相承德意。又查漳志,前此丁徭之害,每十甲设一里长,派拨民丁充当驿站夫役。里长皆凶悍无赖之徒,强勒殷户供给夫马,一费数百金,必破耗家产乃止。至贫户当差者,抛妻鬻子,流离转徙。康熙二十二年,漳士条列情弊,佥请督宪姚,择其谨愿者举为里长。嗣后奉文将丁折银纳官,听官自雇驿站夫马。而优免一条,当年有司官既归入削免银额,仍就田产加派以充其数,是士子空有优免之名,而民户反居重徵之累也。然优免之例尚存,故各州县奉行,无敢废者。

嘉庆二十三年,邑士佥请晋江县知县周照旧施行。呈云:切地银即粟米之徵,丁银即力役之徵。地银自是定额,丁银则有优免。盖自《周礼》国中贤能皆舍,《王制》“升于学者不徵于司徒”。国朝用前明万历一条鞭法,就田纳粮,计丁当差。凡绅衿、书吏、老疾,并得优免,自三十丁至一丁为等差。顺治十二年清查江南逋赋,始通行各省绅衿止得优免本身丁徭。康熙五十二年,奉恩诏,盛世滋生户口,永不加赋。雍正二年,将丁银匀入田内,地丁银始合为一。而绅衿丁银仍得优免。故《卧碑文》、《学政全书》律例,俱有优免条款。本色优免,刊载粮册,历年可验。至前县宪李始谕:二十二年起,新科各生不得扣免。以致差承希图溢收。合佥恳照旧施行,毋俾差承混徵。切呈。批:查明例案示遵。嗣,粮承张耀等查覆,再加批:仍照旧例,一体优免,以示体恤。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