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郑鹏云Ctrl+D 收藏本站

一、是书体例仿照「淡水厅志」及光绪十九年台湾省志采访册式。

一、是书考据,多从「彰化县志」、「淡水厅志」、光绪十九年「新竹县志」残稿采入;其余图书典籍、公文案卷半沦兵燹,无从稽考,不无抱缺之处。

一、是书祗载新竹县事。其有「厅志」所载系属淡水县管辖者,概不采入。

一、是书纂辑祗数月,因县、厅废止之议,所有草稿未及誊真校对;鲁鱼虚虎,舛错良多。阅者谅之!

一、「厅志」所载先正、列女及「文征」系属新竹县者,例应采入。因匆匆截止,未暇钞录,甚为歉仄!

一、是书未备之处,应当搜罗光绪十九年「新竹县志」全稿补入。

一、作志与作史相仿,而实有不同。史之所重者在「时事」,志之所重者在「地产」(山川、疆域为地,人与物为产);是编「地产」尚未细查之处,不敢妄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