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食货志恤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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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政

孙吴

赤乌十三年,宁国洪水泛溢。诏原逋责给贷种食。《吴志》

咸和四年,宣城大水。诏复租税三年。《晋书》

大建十二年亢旱。诏丹阳等十郡,即年田税禄秩各原半,其丁租半,申至

来岁秋登。《陈书》

长庆三年,宣、歙等处旱。遣使宣抚,理系囚,察官吏。《唐书》

大顺元年八月,免宣州等处逋负。康熙、乾隆志同

雍熙三年,诏、宣等十四州,雍熙二年官所赈贷并蠲之。

治平元年,宣州大水。遣使疏治、赈恤、蠲租赋。

绍兴七年,蠲宣州逋赋及下户今年身丁钱。并《宋史》

淳熙二年秋,宁国府旱甚。民饥,赈之粟。《康熙府志》

庆元五年,蠲宁国府包认废圩米。康熙、乾隆志同

嘉定八年春,宁国府旱,民饥。令江东提举赈之。顺治、康熙志同。十七年大水,民流徙甚众。命赈粟。《乾隆府志》

至元二十七年,宁国等路大水。民流徙共四十五万八千四百七十八户,赈粟

凡五十八

万二千八百八十九石。《续通考》。二十九年,宁国等七路大水。免田租凡百三

十五万七千八百八十三石,民艰食,发粟赈之。顺治、康熙志同。

大德元年二月,以粮二万石赈宁国太平。二年正月,宁国等路水。发临江粮三万石以

赈,仍弛泽梁之禁,听渔采。四年旱,赈粮一万石。康熙、乾隆志同。

五年大水,以粮赈粜。《续通考》。六年六月宁国等路民饥,赈粮二十五

万一千余石。

皇庆元年,宁国路泾县水。赈粮二月。

至治元年三月,赈宁国路饥。并《元史》

泰定二年四月,赈宁国路饥粮五万余石。《续通考》。三年九月,

宁国路诸属县水。民饥赈之。

天历二年,赈宁国诸路民饥粮十四万三千余石。

至顺元年二月,宁国路饥。先后赈粮三万五千石。并《元史》。七

月大水。诏行省以入粟补官钞及劝富人出粟赈之。《续通考》

洪武二年正月,诏免宁国府税粮。三年诏免秋粮。四年诏免夏秋二税。五年

十月诏免

秋粮。八年遣使赈饥,并免旱田租。九年春免田租。十一年八月诏免宁国府秋粮。十三年五

月诏免宁国府秋夏税粮。十四年十月诏秋粮官田征半,民田尽行蠲免。十六年五月,免宁国

府税粮。命户部宣谕,敢有侵渔者,置于法。二十八年九月,尽免民田租。二十九年八月,

诏复免田租。顺治、康熙、乾隆志同。

天顺四年大水。免征粮草。《明典》

成化元年,抚按奉,赈济饥民。《政治统宗》。六年免宁国、池

州二府去年秋

粮一万八千七百余石。宣州卫屯粮二百八十余石。顺治、康熙、乾隆志

同。十年泾县岁,知县王弁申请蠲贷,弗许弁表诸朝,得之,民赖以苏。《泾志》。十九年饥,粜常平仓济之。《政治统宗》

弘治五年十一月,免四年夏税秋粮。《旧通志》。七年水,准以存

留折银二十万两兑军米三千万三,分赈江南各属。《明典汇》

正德三年饥。遣官赈恤,檄邑富民助粟以赈。《乾隆志》

嘉靖八年,令抚按晓谕积粮之家,仗义出谷者,给冠带授品有差。《续通考》

万历十六年大荒。发太仆寺马价及南京户部银两赈济。十七年灾。免本年起运仓米麦十之五,又南粮水兑十之三。

天启七年大水。免本年起存额赋有差。

崇祯十四年大旱。诏漕米改兑麦折三分。并《旧通志》

国朝

顺治二年,奉旨,蠲免本年税粮十之七,兵饷十之四,其明末无艺之征,尽永除之。

三年奉上谕,江南各府迭罹兵患,除漕米折价外,再免三分之一。

八年宁国等府旱。奉旨改折秋粮三分之一。

九年江南旱。奉旨灾八九十分者免十之三,五六七分者免十之二,四分者免十之一。有漕粮州县卫所准令改折,并除耗米。是年安徽巡抚李日请于邻省市米平粜,每石减价之半。

十一年奉旨,顺治六、七两年,直省地丁本折银粮欠在民者,悉予豁免。

十三年奉旨,蠲免地丁本折钱粮拖欠在民者。

十六年奉旨,蠲免十五年以前未完钱粮。康熙四年奉旨,蠲免直隶各省,顺治十六、七、八年旧欠钱粮及十五年以前民欠银米、药材、绸绢等项,一体除免。

八年奉旨蠲免康熙元二三年,各省丁地正项钱粮实欠在民者。

十年江南大旱。奉旨蠲免被灾田地起运正赋十分之一二三不等,漕粮改折并外耗赠米一概蠲免。其康熙四五六年各省丁地正项钱粮实欠在民者,令督抚奉请蠲免。

十一年因江南水旱频仍。奉上论停征九年分摊米折银两,并九年以前未完钱粮,仍发粟按籍分赈。

十七年江南各属水。奉旨蠲停地丁漕项银两有差。

十八年江南所属三月至八月不雨。奉旨将十年、十一、十二年钱粮俱行蠲免。其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年钱粮自十九年起,分年带征。凡九分十分灾者免本年税粮十之四,七分灾者免十之三,五六分灾者免十之二。

二十年十二月因兵革寝息,人民又安。奉上谕豁免康熙十三四五六七年地丁民欠钱粮。

二十三年奉上谕:江南自用兵以来,供亿繁苦,宜加恩恤。康熙二十四年所运漕粮着免三分之一,又自十三年至二十二年拖欠漕项钱粮,着自二十三年起,每年带征一年,以免小民一时并征之累。

二十七年三月奉旨,将十七年以前民欠漕项银米麦俱行蠲免。十月奉旨,蠲免安徽所属各郡县二十八年应征地丁漕项钱粮。

二十八年正月奉旨,除正项钱粮节次蠲免外,再将二十七年以前民欠一应地丁钱粮屯粮课米麦豆杂税,概予豁除。

三十年十二月奉上谕,近年储积足用。各省应输漕米普免一年,自康熙三十一年始以次轮免。

三十二年旱。奉旨蠲免本年漕粮三分之一。

三十五年奉旨,江南等省康熙三十三年以前历年积欠,及带征未完银米俱着豁免。又豁免漕项历年积欠及带征未完银米。

三十八年三月奉上谕:江苏、安徽所属旧欠带征钱粮,除康熙三十三年以前已经赦免外,共三十四五六等年一应地丁米麦豆杂税俱着豁免。

四十一年奉旨,安徽所属府州县卫,康熙四十二年分地丁钱粮,除漕项外,通行蠲免。

四十三年四月奉旨,蠲免江、安二属,黄快缺丁银六千四百十余两。

四十五年十月奉旨,安徽省属自康熙四十三年以前未完地丁银两通行蠲免。其旧欠已完在官而见年钱粮未完足者,亦准扣抵。

四十六年十一月江浙旱。奉旨各府州所属未完民欠漕项银两悉予蠲免,仍将本年漕米分别截留散赈。

四十七年十月奉旨,康熙四十八年除漕粮外,江南通省地丁银概行蠲免。是年夏秋安徽所属水。所有旧欠银米暂停追取,其本年应征地亩银两及漕粮一概免征,并发常平仓谷赈济宣、南、泾等邑灾民。

四十八年四月,以宣、南、泾并宣州卫上年秋灾,奉旨蠲免地丁米豆额赋。

四十九年六月奉旨,将康熙四十四五六七年分未完地丁银两,于五十年起分四年带征。四十七年漕项钱粮于五十三年带征。

五十一年五月奉旨,蠲免三十一年至四十三年未完地丁银两。十月奉上谕,除漕项外,所有五十二年应征地丁银两、房租、地税及历年旧欠,着察明全行豁免。

五十二年奉旨,以罚赎谷石支给孤贫。

五十三年秋旱。奉旨蠲免灾地钱粮,并发仓谷赈饥,仍截漕备赈。

五十五年九月宣、南、泾水。奉旨蠲免地丁银两米麦豆有差。仍发常平仓粮赈济,并将安庆府存剩粮漕并省仓漕米辏赈。

五十六年十一月奉旨,豁免江苏安徽等处带征地丁银米豆免征各半。

五十七年秋大水。奉旨蠲免灾田钱粮并发粟赈济。

六十年泾县、宁国、旌德、太平旱。奉旨蠲免灾田钱粮又拨宣城、南陵、铜陵、英山四县仓谷赈济。

雍正元年奉上谕,各省民欠钱粮,年久应免者,查奏豁免。

二年六月奉旨,自康熙四十六年至五十年旧欠地丁银两米麦概行蠲免。

三年太平县秋旱,奉旨蠲免银八百一十七两零,米四十八石零,豆七十四石零。

四年秋宣城、南陵等县水。奉旨蠲免地丁银两米豆有差。又将社仓、常平仓谷石暨省仓捐远漕米及安庆截留漕米内动用设厂煮赈,并缓征新旧钱粮。是年奉文酌定大口给米二合,小口给米一合,宣、南等邑煮赈五个月,自四年十二月起至五年闰三月终止。

七年八月奉上谕,安徽等属着免雍正八年地丁银四十万两。

八年七月宣城等县水。奉旨蠲免丁地钱粮,并发银赈济,动支常平仓米谷。其外来就食灾民动存公银两,赏为路费,资送回籍。

九年六月以宣城、旌德、铜陵、怀远四县上年被灾,奉旨蠲免地丁银两米豆有差。

八月蠲免宣城、旌德漕粮。又赈济宣城、旌德饥民。又免宁国县漕米南米豆石银两。

十年三月奉上谕,历年官侵吏蚀,包揽钱粮,分为十年带征。实欠在民,更缓作二

十年带征,自壬子年为始,即以带征完纳之分数为次年蠲免之分数。八月蠲免宁国、旌德银两米豆有差。

十二年十二月宣、南、泾大水。奉旨蠲免灾地钱粮米石,仍动支仓谷赈济,并抚恤淹毙人口,坍倒房屋。

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奉上谕,豁免雍正十二年以前钱粮,实欠在民者,从前积欠粮内曾有官侵吏蚀二项,并着照民欠一例宽免。十月奉旨,豁免漕项学租杂税等银。十一月奉旨豁免,雍正十二年以前钱粮耗羡银两。十二月奉旨,豁免雍正十二年以前带征缓征漕项本折银米。

乾隆元年奉旨蠲免太平县雍正十三年及元年民欠银米豆有差。

二年为太平县水。奉旨蠲免银九十八两零,米五石零,豆八石零。

三年上谕,将雍正四年以后民欠地丁银两,查核实征。纳户粮册凡五钱以下者为下户,全免。五钱以上至五两以下者为中户,免三钱九分六厘五毫。其五两以上者为上户,全征不免。是年秋旱。奉旨蠲免灾地银米钱粮,仍赈济。

四年十月因上年安徽灾奉旨将乾隆二年以前至雍正十三年,民欠丁地漕项银米钱粮尽行蠲免。

五年宣城雹。奉旨蠲免灾田银米豆,仍赈济。

八年秋宣、南、泾、旌四县水。奉旨蠲免灾地应征丁地折色米豆,并酌留漕米,赈给口粮。

九年秋,宣、南、泾、旌、宁五县水。奉旨蠲免灾地应征丁地折色米豆,仍赈给口粮,并修葺冲倒民房,给淹毙男妇棺木银两。

十年奉上谕,普免天下钱粮,照康熙三十年之例,分作三年以次轮免。

安徽轮至十二年蠲免。

十五年奉上谕,着将乾隆十二年以前未完耗羡银两蠲免十分之六。

十六年奉上谕,巡幸江浙特沛恩膏,着将江苏、安徽两省所属,自乾隆元年起至十

三年止民欠未完钱尽行蠲免。是年秋旱。奉旨蠲免灾地应征丁地折色米豆,仍给赈银。

十八年太平县水。奉旨抚恤一月口粮,仍赈济,并动支修葺冲倒民房,给淹毙男妇棺木银两。

二十年平定准夷。奉上谕各省偏灾地方,民欠丁地钱粮并借过籽种口粮,概行豁免。

二十二年正月奉上谕将江苏、安徽、浙江三省自乾隆二十一年以前积欠未完地丁银两尽行蠲免。并豁免乾隆十年以前积欠漕项银米及地丁耗羡。

二十七年二月奉上谕,将江苏、安徽、浙江三省自乾隆二十二年起至二十六年止,节年灾田缓征及未完地丁各银两,尽行蠲免。

三十年正月奉上谕,将江苏、安徽两省乾隆二十五年以前,即年因灾未完蠲剩河驿俸工等款银两并二十六、七、八三年因灾未完地丁河驿银两,以及二十八年以前因灾未完漕项银两暨出借籽种口粮米麦豆谷盖予蠲免。

三十一年正月奉上谕,连年岁丰,京通仓储尽有余粟,各省应输漕米著普免一年,自乾隆三

十一年始以次输蠲。安徽轮至三十五年蠲免。

三十四年宣、南两邑水,奉旨蠲免灾地钱漕并漕项银两,赈济三月,并给冲坍房屋银两。

三十六年奉上谕,各省偏灾地方借给籽种口粮牛具等项,查系力不能完者概予蠲免。

四十年秋,南陵县旱,奉旨蠲免灾地银米豆石并赈济。

四十二年奉上谕,普免天下钱粮,自乾隆戊戌年始分作三年输蠲。安徽即于戊戌年蠲。

四十五年奉上谕,各省应输漕粮普免一年,自乾隆四十五年始分年输蠲。安徽轮至五十年蠲免。并将乾隆四十三年以前积欠灾缓地丁漕项米麦谷石全行豁免。

四十八年江南水,奉旨蠲免灾地钱粮,其五分以上州县成熟乡村盖予缓征。

四十九年二月奉上谕,安徽所属节欠未完地丁银两及民借子种口粮并漕仓未完米麦豆石等项全行豁免。

五十年秋大旱,奉旨放给口粮并缓征截留漕米赈济,复准安徽巡抚奏,将乾隆五十一年应行轮免漕粮改予本年蠲免。

五十五年奉上谕,普免天下应征钱粮,自乾隆五十五年始,将各省所属州府次第搭配,分作三年蠲免。宁国府属轮至五十七年蠲免。

五十九年奉上谕,丙辰岁系六十国庆,各省应输漕粮普免一年,以六十年始分年蠲免。安徽即于六十年蠲免。并豁免积年民欠因灾缓征地丁漕粮正耗银两及出借社谷等项。

六十年奉上谕,丙辰岁元旦举行归政典礼,将嘉庆元年各省地丁钱粮通行蠲免。是年,将安

徽省节年民欠因灾缓征地丁漕粮正耗并借帑及社仓米未完各数尽行豁免。

嘉庆五年奉上谕,乾隆六十年以前,民欠及缓征未完银两并漕项各款概行豁免。是年宣、南

二邑水。奉旨缓征南漕等米。

七年宣、南、泾、宁、太五属旱。奉旨蠲免灾地漕谷豆,并赈济,仍缓征。

八年以上年宣城、南陵、泾县被灾较重,奉旨赏给一月口粮。

十年十一月奉旨,宣城、南陵等县,嘉庆五六七九等年,被水被旱地,亩缓征丁地漕粮等项,分限三年带征,以纾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