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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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部汇考四

 宋〈太祖建隆三则 乾德二则 开宝四则 太宗太平兴国二则 雍熙三则 端拱二则 淳化二则 真宗咸平一则 景德二则 大中祥符七则 天禧三则 仁宗天圣三则 明道一则 景祐一则 宝元一则 康定一则 庆历五则 皇祐一则 至和二则 嘉祐二则 英宗治平一则 神宗熙宁四则 元丰四则 哲宗元祐二则 绍圣三则 元符一则 徽宗建中靖国一则 崇宁二则 政和二则 重和一则 钦宗靖康二则 高宗绍兴十八则 孝宗乾道六则 淳熙十三则 光宗绍熙三则 宁宗庆元三则 嘉泰四则 开禧一则 嘉定八则 理宗宝庆二则 绍定二则 嘉熙一则 淳祐二则 宝祐一则 景定三则 度宗咸淳一则 恭帝德祐一则〉

  金〈太祖天辅一则 熙宗皇统二则 海陵王贞元一则 世宗大定五则 章宗泰和一则 卫绍王大安二则 宣宗贞祐一则 兴定三则 哀宗正大一则 天兴一则〉

庶徵典第九十九卷

火灾部汇考四

宋太祖建隆元年,宿州火。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建隆元年,宿州火,燔民舍万馀区。

建隆二年,内酒坊火。

按《宋史·太祖本纪》:二年三月丙申,内酒坊火,酒工死者三十馀人。 按《五行志》:燔舍百八十区。

建隆三年,滑州、海州及相国寺灾。

按《宋史·太祖本纪》:三年五月乙亥,海州火。 按《五行志》:三年正月,滑州甲仗库火。燔仪门及军资库一百九十区,兵器、钱帛并尽。开封府通许镇民家火。燔庐舍三百四十馀区。二月,安州牙吏施延业家火。燔民舍并显义军营六百馀区。五月,京师相国寺火,燔舍数百区。海州火,燔数百家,死者十八人。

乾德四年,岳州、陈州、潭州、衡州火。

按《宋史·太祖本纪》:乾德四年二月甲子,岳州火。五月辛巳,潭州火。八月壬子,衡州火。闰八月己巳,衡州火。

按《五行志》:四年,岳州衙署、廪库火,燔市肆、民舍殆

尽,官吏踰城仅免。三月,陈州火,燔民舍数十区。潭州火,燔民舍五百馀区;踰月,民周泽家火,又燔仓廪、民舍数百区,死者三十六人。是春,诸州言火者甚众。八月,衡州火,燔公署、仓库、民舍仅千馀区。

乾德五年,京师建隆观火。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开宝三年八月,辰州廨火,燔军资库。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按《文献通考》作二年。〉开宝五年七月,忠州火,仓库殆尽。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开宝七年,永城县火。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七年九月,永城县火,燔民舍一千八百馀区。

开宝八年,洋州火,永城县火。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八年四月,洋州火,燔州廨、民舍千七百区。永城县火,燔军营、民舍千九百八十区,死者九人。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西窑务槁聚焚。

按《宋史·太宗本纪》:太平兴国三年秋七月乙酉,西窑务槁聚焚。

太平兴国七年八月,益州西仓灾。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雍熙元年,乾元、文明殿灾。

按《宋史·太宗本纪》:雍熙元年五月丁丑,乾元、文明二殿灾。 按《五行志》:雍熙元年五月丁丑,乾元、文明二殿灾。初夕,阴云雷震,火起月华门,翌日辰、巳方止。雍熙二年,楚王宫火。

按《宋史·太宗本纪》:二年庚戌夕,楚王宫火。 按《五行志》:二年九月庚寅夜,楚王元佐宫火,燔舍数百区,王自是以疾废于家。

雍熙三年,光化军火。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三年,光化军民郤勋家火,延燔军廨、舍、库。

端拱元年,云安军火。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端拱元年二月,云安军威棹营火。

端拱二年,衡州火。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二年三月,衡州火,燔州县官舍、仓库、军营三百馀区。又崇贤坊有鸟燔数十处,七日不灭。

淳化三年,蔡州、雄州火。

按《宋史·太宗本纪》:淳化三年十一月,蔡州建安大火。十二月,雄州言大火。 按《五行志》:淳化三年十月,蔡州怀庆军营火,燔汝河桥民居、官舍三千馀区,死者数人。十二月,建安军城西火,燔民舍、官廨等殆尽。淳化四年,永州火。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四年二月,永州保安津舍火,飞焰过江,烧州门及民屋三百馀家。

真宗咸平二年,池州火。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咸平二年四月,池州仓火,燔米八万七千斛。

景德元年,平虏军火。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景德元年正月,平虏军营火,焚民居庐舍甚众。

景德四年,郢州火。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四年十一月,郢州火,燔仓库并尽。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桂州甲仗库灾。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大中祥符二年,升州火。

按《宋史·真宗本纪》:大中祥符二年夏四月戊子,升州火,遣御史访民疾苦,蠲被火屋税。 按《五行志》:二年四月,升州火,燔军营、民舍殆尽。

大中祥符三年,升、洪、润州火。

按《宋史·真宗本纪》:三年八月,升、洪、润州屡火,遣使臣抚,祠境内山川。

大中祥符四年,徐、镇、雄州火。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四年八月,徐州草场火。十月,镇州城楼、战棚火。七月,雄州甲仗库火。大中祥符七年,雄州火。

按《宋史·真宗本纪》:大中祥符七年三月癸巳,雄州甲仗库火。

大中祥符八年,宗正寺火,荣王宫火。

按《宋史·真宗本纪》:八年夏四月壬申,荣王元俨宫火,延及殿阁内库。 按《五行志》:八年二月甲寅,宗正寺火。四月壬申夜,荣王元俨宫火,自三鼓北风甚,癸酉亭午乃止,延燔左承天祥符门、内藏库、朝天殿、乾元门、崇文院、秘阁、天书法物内香藏库。 按《钱惟演玉堂逢辰录》:大中祥符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夜,荣王宫火。时大风东北来,五更后火益甚。予起登楼观之,知是禁中通夕不寐,东宫六位一时荡尽,宫人多走上东华门楼,有出不及者死百馀人。东宫六位,东行第一雍王,第二相王,第三南阳郡王。西行第一兖王,第二曹王,第三荣王。西即连御厨,密近上台。二十四日,左掖门、东华门并不开,朝者皆趋右掖门,天明宰臣等并立于内东门廊庑之下。既而,火至承天门西,烧仪鸾司,复烧朝元殿、后阁门、长春殿南廊,拆西北王廊以绝火势,火遂南烧内藏库、香药库,又东回烧左藏库,又西烧閟阁史馆,午时烧乾元门、东角楼,西至朝堂,救之而止。未时火出宫,连烧中书省、门下省、鼓司、审官院。是夕,烧屋舍计二千馀间,救焚而死者千五百人。火至夜不绝,宰臣、枢密两制是夕并宿禁中。是时,救左藏库人尤众,辇出金银帛疋,莫知其数,积于城墙之上,及烧角楼,风忽回东北又烧之,烟焰蔽天,救者不能措手。初烧长春殿南廊,火自屋内西行,忽隔十馀间而发,人皆奔走避之,所存惟大内及中书枢密院以西而已。二王时无居处,寓于东华门楼。夕,上召入禁中。明日,出居于上源驿,时焚诸库香闻十馀里,秘阁三馆图籍一时俱尽。又火风中有飘书籍,至汴水南者,中夕风定,火亦止。二十五日,诏知各王与中使阎文庆、岑守素,勘遗火之踪,中人说二十四日,欲明火势渐东来,遂拆御厨主廊,数百人登屋运水,时望见宫人相压死于煨烬中甚众,犹有手足能动者,曹王夫人将投火中,救之获免,宫人入火者不知其数,禁中大树焚之逮尽,所馀者亦燋枯焉。惟相王宫在东,火自西北起,四王更破东墙,自率宿卫者运府库等物出之,十得七八矣。五月三日,荣王落遂州节度使,降封端王。〈先领梓遂二州也〉其日,勘得掌茶酒宫人韩小姐,称与亲事官孟贵私通,多窃宝器以遗之。后事泄,王乳母决责之小姐,乃谋放火,因而奔出。有琵琶伎人王木赛者知之,受小姐金而不言。二十三夜于佛堂前帘上乘炬爇之,因风火遂大作。大中祥符九年五月甲子,左天厩坊草场火。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二年,北宅德雍宅火。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天禧二年二月戊寅,北宅蔡州团练使德雍火,延燔数百区。

天禧三年,永州火。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三年春,京师多火。六月,永州军营火,延民舍数百馀区。

天禧五年四月丁巳,事材场火。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仁宗天圣三年二月丁卯,蕲州榷货务火。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天圣五年四月壬辰,寿宁观火。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七年,玉清昭应宫灾。

按《宋史·仁宗本纪》:七年六月丁未,玉清昭应宫灾。七月癸亥,以玉清昭应宫灾,遣官告诸陵,诏天下不复缮脩。 按《五行志》:七年六月丁未,玉清昭应宫灾。初,大中祥符元年,诏建宫以藏天书。七年,宫始成,凡二千六百一十楹。至是,火发夜中,大雷雨,至晓而尽。按《王曙传》:曙为御史中丞。玉清昭应宫灾,系守卫者御史狱。曙恐朝廷议脩复,上言:昔鲁桓、僖宫灾,孔子以为桓、僖亲尽当毁者也。辽东高庙及高园便殿灾,董仲舒以为高庙不当居陵旁,故灾。魏崇华殿灾,高堂隆以台榭宫室为戒,宜罢之勿治,文帝不听,明年,复灾。今所建宫非应经义,灾变之来若有警者。愿除其地,罢诸祷祠,以应天变。仁宗与太后感悟,遂减守卫者罪。已而诏以不复缮脩谕天下。 按《苏舜钦传》:舜钦调荥阳县尉。玉清昭应宫灾,舜钦年二十一,诣登闻鼓院上疏曰:烈士不避鈇钺而进谏,明君不讳过失而纳忠,是以怀策者必吐上前,蓄冤者无至腹诽。然言之难不如容之难,容之难不如行之难,有言之必容之行之,则三代之主也,幸陛下留听焉。臣观今岁自春徂夏,霖雨阴晦,未尝少止,农田被菑者几于十九臣以谓任用失人、政令多过、赏罚勿中之所召也。天之降灾,欲悟陛下,而大臣归咎于刑狱之滥,陛下听之,故肆赦天下以为禳救。如此则是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抵罪,而欲以合天意也。古者断决滞讼以平水旱,不闻用赦。故赦下之后,阴雨及今,前志曰:积阴生阳,阳生火灾见焉。乘夏之气发泄于玉清宫,震雨杂下,烈焰四起,楼观万叠数刻而尽,非慢于火备,乃天之垂戒也。陛下当降服、减膳、避正寝,责躬罪己,下哀痛之诏,罢非业之作,拯失职之民,察辅弼及左右无裨国体者罢之,窃弄权威者去之;念政刑之失,收刍荛之论,庶几所以变灾为祜。浃日之间,未闻为此,而将计工役以图脩复,都下之人闻者骇惑,聚首横议,咸谓非宜。皆曰章圣皇帝勤俭十馀年,天下富庶,帑府流衍,乃作斯宫,及其毕工,海内虚竭,陛下即位未及十年,数遭水旱,虽征赋减入,而百姓困乏。若大兴土木,则费用莫知纪极,财力耗于内,百姓劳于下,内耗下劳,何以为国。况天灾之,己违之,是欲竞天,无省己之意。逆天不祥,安己难任,欲祈厚贶,其可得乎。今为陛下计,莫若来吉士,去佞人,脩德以勤至治,使百姓足给而征税宽减,则可以谢天意而安民情矣。夫贤君见变,脩道除凶,乱世无象,天不谴告。今幸天见之变,是陛下脩己之日,岂可忽哉。昔汉宣帝三年,茂陵白鹤馆灾,诏曰:乃者火灾降于孝武园馆,朕战慄恐惧,不烛变异,罪在朕躬。群有司又不肯极言朕过,以至于斯,将何寤焉。夫茂陵不及上都,白鹤馆又不及此宫,彼尚降诏四方,以求己过,是知帝王忧危念治,汲汲如此。臣又按《五行志》:贤佞分别,官人有叙,率由旧章,礼重功勋,则火得其性。若信道不笃,或耀虚伪,谗夫昌,邪胜正,则火失其性,自上而降及滥炎妄起,燔宗庙,烧宫室,虽兴师徒而不能救。鲁成公三年,新宫灾,刘向谓成公信三桓子孙之谗、逐父臣之应。襄公九年春,宋火,刘向谓宋公听谗、逐其大夫华弱奔鲁之应。今宫灾岂亦有是乎。愿陛下拱默内省而追革之,罢再造之劳,述前世之法,天下之幸也。又上书曰:历观前代圣神之君,好闻谠议,盖以四海之远,民有隐慝,不可以遍照,故无间愚贱之言而择用之。然后朝无遗政,物无遁情,虽有佞臣,邪谋莫得而进也。臣睹乙亥诏书,戒越职言事,播告四方,无不惊惑,往往窃议,恐非出陛下之意盖陛下即位以来,屡诏群下勤求直言,使百僚转对,置匦函,设直言极谏科。今诏书顿异前事,岂非大臣壅蔽陛下聪明,杜塞忠良之口。不惟亏损朝廷,实亦自取覆亡之道。夫纳善进贤,宰相之事,蔽君自任,未或不亡。今谏官、御史悉出其门,但希旨意,即获美官,多士盈庭。噤不得语陛下拱默,何由尽闻天下之事乎。前孔道辅、范仲淹刚直不挠,致位台谏,后虽改他官,不忘献纳二臣者非不知缄口数年,坐得卿辅,盖不敢负陛下委注之意,而皆罹中伤,窜谪而去,使正臣夺气,鲠士咋舌,目睹时弊,口不敢论。昔晋侯问叔向曰:国家之患孰为大。对曰:大臣持禄而不极谏,小臣畏罪而不敢言,下情不能上通,此患之大者。故汉文感女子之说而肉刑是除,武帝听三老之议而江充以族。肉刑古法,江充近臣,女子三老,愚耄疏隔之至也,盖以义之所在,贱不可忽,二君从之,后世称圣。无国家班设爵位,陈列豪英,固当责其公忠,安可教之循默。赏之使谏,尚恐不言;罪其敢言,孰肯献纳。物情闭塞,上位孤危,轸念于兹,可为惊怛。觊望陛下发德音,寝前诏,勤于采纳,下及刍荛,可以常守隆平,保全近辅。按《退朝录》:天圣七年,玉清宫灾,遂罢辅臣为观察使。

明道元年,大内火。

按《宋史·仁宗本纪》:明道元年八月壬戌,大内火,延八殿。癸亥,移御延福宫。乙丑,诏群臣直言阙失。丁卯,大赦。九月丙申,皇太后出金银器易左藏缗钱二十万,以助修内。 按《五行志》:明道元年八月壬戌,修文德殿成。是夜,禁中火,延燔崇德、长春、滋福、会庆、崇徽、天和、承明八殿。 按《滕宗谅传》:宗谅,字子京,河南人。迁殿中丞。会禁中火,诏劾火所从起,宗谅与秘书丞刘越皆上疏谏。宗谅曰:伏见掖庭遗烬,延炽宫闼,虽沿人事,实系天时。诏书亟下,引咎涤瑕,中外莫不感动。然而诏狱未释,鞫讯尚严,恐违上天垂戒之意,累两宫好生之德。且妇人柔弱,箠楚之下,何求不可,万一怀冤,足累和气。祥符中,宫掖火,先帝尝索其类寘之法矣,若防患以刑而止,岂复有今日之虑哉。况变警之来,近在禁掖,诚愿脩政以禳之,思患以防之。凡逮系者特从原免,庶灾变可消而福祥来格也。疏奏,仁宗为罢诏狱。时章献太后犹临朝,宗谅言国家以火德王,天下火失其性由政失其本,因请太后还政,而越亦上疏。太后崩,擢尝言还政者,越已卒,赠右司谏,而除宗谅左正言。

景祐三年秋七月庚子,太平兴国寺灾。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景祐三年七月庚子,太平兴国寺火起阁中,延燔开先殿及寺舍数百楹。是夕,大雨雹。十月己酉,澶州横龙水口西岸料物场火,焚薪刍一百九十馀万。

宝元二年,益州火。

按《宋史·仁宗本纪》:宝元二年六月丁丑,益州火,焚民庐舍二千馀区。

康定元年,鸿庆宫火。

按《宋史·仁宗本纪》:康定元年六月乙未,南京鸿庆宫神御殿火。

庆历元年,庆州火。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庆历元年五月癸亥,庆州草场火,延燔州城楼橹。

庆历三年十一月丙寅,上清宫火。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四年三月丙戌夜,代州五台山寺火。六月丁未,开宝寺灵感塔灾。七月甲子,燕王宫火。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庆历六年七月辛丑,洪福禅院火。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庆历八年,江宁火。

按《宋史·仁宗本纪》:八年春正月壬午,江宁府火。 按《五行志》:八年正月壬午,江宁府火。初,李景江南大建宫室、府寺,其制多仿帝室,至是一夕而焚,唯烛殿独存。

皇祐五年正月丁巳,会灵观火。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至和元年四月辛丑,祥源观火。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至和二年,并州太宗神御殿火。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嘉祐二年四月夏己巳,邕州火。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嘉祐三年,温州火。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嘉祐三年正月,温州火,燔屋万四千间,死者五十人。

英宗治平四年,神宗即位,睦亲、广亲宫火。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治平四年十二月壬子夜,睦亲宫火,焚九百馀间。甲寅,广亲宫又火。

神宗熙宁六年,永昌陵火。

按《宋史·神宗本纪》:熙宁六年二月丙申,永昌陵上宫东门火。

熙宁七年九月壬子,三司火。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七年九月壬子,三司火,自巳至戌,焚屋千八百楹,案牍殆尽。十一月,洞真宫火。

熙宁九年十月,鲁王、濮王宫火。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熙宁十年,仙韶院火。

按《宋史·神宗本纪》:十年春正月戊辰,仙韶院火,不视朝。 按《五行志》:十年正月,仙韶院火。撤屋二百五十楹。三月丙子,开封府火。

元丰元年,邕州火。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元丰元年八月,邕州火,焚官舍千三百四十六区,诸军衣万馀袭,谷帛军器自五十万。

元丰四年,衡州火。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四年六月,衡州火,烧官舍、民居七千二百楹。钦州大雷震,火焚城屋。元丰五年二月,洞真宫火。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元丰八年,开宝寺火。

按《宋史·神宗本纪》:八年二月辛巳,开宝寺贡院火。按《五行志》:八年二月辛巳,开宝寺火。时寓礼部贡院于寺,点校试卷官翟曼、陈之方、马希孟焚死,吏卒死者十四人。

哲宗元祐元年三月,宗室宫院火。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元祐六年十二月,开封府火。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绍圣元年,滑州火。

按《宋史·哲宗本纪》:绍圣元年十二月丙戌,滑州浮桥火。

绍圣三年,禁中火,尚书省火。

按《宋史·哲宗本纪》:三年三月壬辰,以禁中屡火,罢春宴。丁酉,尚书省火。 按《五行志》:三年三月七日,内尚书省火,寻扑灭。上谕执政:禁中屡火,方醮禳,已罢春宴,仍不御垂拱殿三日。

绍圣四年七月甲子,禁中火。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元符元年四月,宗室宫院火。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集禧观火。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建中靖国元年六月壬寅,集禧观火,大雨中久而后灭。

崇宁二年六月,中太乙宫火。秋七月己卯,学士院火。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崇宁三年三月辛丑,大内火。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政和二年,成都火。

按《宋史·徽宗本纪》:政和二年,成都府、苏州火。〈按成都府苏州

火志俱作三年事

政和三年,大盈仓及温、封等州火。

按《宋史·徽宗本纪》:三年五月庚子,大盈仓火。是岁,温、封、滋三州火。 按《五行志》:三年四月,苏州火,延烧公私屋一百七十馀间。五月,封州火,延烧公私屋六百八十二间。五月辛丑,京师大盈仓火。是岁,成都府大慈寺、温州绛州皆火。

重和元年,掖庭火。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重和元年九月,掖庭大火,自甲夜达晓,大雨如倾,火益炽,凡爇五千馀间,后苑广圣宫及宫人所居几尽,焚死者甚众。

钦宗靖康元年,尚书省火。

按《宋史·钦宗本纪》:靖康元年十二月丙子,尚书省火。

按《五行志》:靖康元年十二月丙子夜,尚书省火,延

烧礼、祠、工、刑、吏部,拆尚书省牌掷火中禳之乃息。按《哲宗昭慈圣宪孟皇后传》:后居瑶华宫。靖康初,瑶华宫火,徙居延宁宫;又火,出居相国寺前之私第。靖康二年,阴云中火光见天,汉桥、都亭驿、康门火。按《宋史·钦宗本纪》不载。 按《天文志》:靖康二年正月己亥夜,西北方阴云中有火光,长二丈馀,阔数尺,时时见。 按《五行志》:二年戊戌,天汉桥火,焚百馀家。顷之,都亭驿又火。己酉,康门火。

高宗绍兴元年,越州、宣州、临安府行都火。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绍兴元年十月乙酉,临安府、越州大火,民多露处。十二月辛未,越州火,焚吏部文书,乙酉,移跸钱塘。

绍兴二年,临安府屡灾。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二年五月庚辰,临安府火。八月丙申,临安府火。十一月癸未,临安大火。十二月甲午,临安府火。丙申,赈被火家。 按《五行志》:二年正月丁巳,宣州火,燔民居几半。五月庚辰,临安府大火,亘六七里,燔万馀家。十二月甲午,行都大火。燔吏部工部、御史台、官府、民居、军垒尽,乙未旦乃熄。

绍兴三年,临安府屡灾。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三年十一月庚午,临安府火。十二月乙酉,临安府火。戊子,又火。朱胜非以屡火求罢,不允。 按《五行志》:三年九月庚申,行都阙门外火,多燔民居。

绍兴四年,临安府火。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四年春正月戊寅,临安府火。

按《五行志》:四年正月戊寅,行都火,燔数千家。

绍兴六年,行都屡火。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六年二月,行都屡火,燔千馀家。十二月,行都大火,燔万馀家,人有死者。时高宗亲征刘豫,都民之暴露者多冻死。

按《文献通考》:令留守秦桧发户部米以赈。

绍兴七年,平江府、太平州、镇江府火。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七年春二月丙申,太平州火。丁酉,镇江府火。 按《五行志》:七年正月辛未,平江府火。二月辛丑,镇江府、楚、真、扬、太平州火。是岁,临安府火。 又按《志》:八年二月丁酉,太平府大火,宣抚司及官舍、民居、帑藏、文书皆尽,死者甚众,录事参军吕应中、当涂县丞李致虚死焉。〈按《文献通考》《本纪》俱作七年,《志》作八年,疑有讹,今仍

照《本纪》附载七年下。

绍兴九年,行都火。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九年二月己卯,行都火。七月壬寅,又火。

绍兴十年,行都火,温州火。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十年十月,行都火,燔民居,延及省部。十一月丁巳,温州大火,燔州学、酤征舶等务、永嘉县治及民居千馀。

绍兴十一年,婺州、建康火。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一年九月甲寅,建康大火。 按《五行志》:十一年七月癸亥,婺州大火,燔州狱、仓场、寺观暨民居几半。九月甲寅,建康府火,燔府治三十馀区,民居三千馀家。

绍兴十二年,镇江、太平、行都火。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十二年二月辛巳,镇江府火,燔仓米数万石,刍六万束,民居尤众。是月,太平、池州及芜湖县皆火。三月丙申,行都火。四月,行都又火。

按《文献通考》:十二年九月甲子,行都民居火,经夕,渐近太室而灭。乙丑,令有司撤火道周庙垣二十步。绍兴十四年正月甲子,行都火。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绍兴十五年,大宁监、行都火。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十五年,大宁监火,燔官舍、帑藏、文书。九月丙子,行都火,经夕,渐近太室而灭。

绍兴十七年,建康、静江火。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十七年八月,建康府火。十二月辛亥,静江府火,燔民舍甚众。

绍兴二十年,行都火。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二十年正月壬午,行都火,燔吏部文书皆尽。

绍兴二十五年,汴京火。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二十五年,汴京火,宫室悉焚。

绍兴二十六年,潭州南岳庙火。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按《文献通考》:即令复作庙,令有司给以缗粟。

绍兴二十九年,镇江、夔州火。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二十九年四月,镇江府火,焚军垒、民居。十二月丙子,夔州大火,燔官舍、民居、寺观,人有死者。

绍兴三十二年,新城县孽火焚衣。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三十二年,建昌军新城县有巨室,箧中时有火光,燔衣帛过半,而箧不焚,近孽火也。

孝宗乾道元年,泰州火,德安火。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乾道元年正月,泰州火,燔民舍几尽。是年春,德安府应城县厩驿火。乾道二年,真州、婺州火。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二年冬,真州六合县武锋军垒火。十二月,婺州火。自是火患不息,人火之也。

乾道三年五月,泉州火。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乾道五年,太室垣外火。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五年十二月壬申,太室东北垣外民舍火。

乾道七年,禁垣外火。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七年十一月丁亥,禁垣外阉人私舍火,延及民居。

乾道九年,台州火。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九年九月,台州火,经夕,至于翌日昼漏半,燔州狱、县治、酒务及居民七千馀家。

淳熙元年,泉州、潭州、严州、泸州火。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淳熙元年十二月丁巳,泉州火,燔城楼及五十馀家。

淳熙二年,潭州岳庙、严州、泸州、丽正门火。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二年六月戊午,潭州南岳庙火。八月,严州火。十一月癸亥,丽正门内东庑灾。是岁,泸州火,坐上焚民居不实,守臣贬秩。按《文献通考》:二年六月,岳庙灾,令有司给钱万五千,缗粟三千斛。改作八月,严州火,令守臣恤之。是岁,泸州火,郡上焚室之书不实,部刺史坐贬。

淳熙三年九月,大内射殿灾,延及东宫门。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淳熙四年,鄂州火。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四年十一月辛酉,鄂州南市火,暴风通夕,燔千馀家。

淳熙五年,兴州火。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五年四月庚寅,兴州沙市火,燔三百四十馀家,有死者。十一月,和州牧营火,燔一百六十区。

淳熙七年,江陵、温州火。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七年二月,江陵府沙市大火,燔数千家,延及船舰,死者甚众。八月,温州试士,火作于贡闱。

按《文献通考》:温州贡闱火,上令籍元卷姓名再试,防其溢于外贯也。

淳熙八年正月,扬州火。九月乙亥,行都火。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淳熙九年,合州火,进奏院火。

按《宋史·孝宗本纪》:九年十一月乙酉,进奏院火。 按《五行志》:九年九月,合州大火,燔民居几尽,官舍仅有存者。

淳熙十一年二月辛酉,兴元府义胜军垒舍火。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淳熙十二年,鄂州、温州火。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二年十一月丁亥,鄂州大火。按《五行志》:十二年八月,温州火,燔城楼及四百馀家。十月,鄂州大火,燔万馀家。江风暴作,结庐堤上、泊舟岸下者,焚溺无遗。

按《文献通考》:十二年十月,鄂州大火,令守臣恤之,且止民毋堤居。

淳熙十三年,福州火。

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十三年冬十月甲戌朔,福州火。

淳熙十四年,成都火,临安府火。

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十四年五月乙巳,成都火。六月庚寅,临安府火。 按《五行志》:十四年五月,大内武库灾,戎器不害。六月庚寅,行都宝莲山民居火,延烧七百馀家,救焚将校有死者。五月,成都府市火,燔万馀家。

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南剑州大火。

按《宋史·光宗本纪》:淳熙十六年二月即位。九月乙丑,南剑州火,降其守臣一官,仍令优加赈济。 按《五行志》:民居存者无几。

光宗绍熙元年,处州、建宁火。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绍熙元年八月壬寅,处州火,燔数百家。十二月戊申,建宁府浦城县火。时查洞寇张海作乱,焚五百馀家。

绍熙二年,徽州、金州火。

按《宋史·光宗本纪》:二年夏四月辛丑,徽州火,二日乃灭。五月戊辰,金州大火。 按《五行志》:二年四月,行都传法寺火,延及居民。言者以戚里土木为孽,火数起之应。是月,徽州大火,夜燔州治、谯楼、官舍、狱宇、钱帑库务,凡十有九所,五百二十馀区,延烧千五百家,自庚子至于壬寅乃熄。五月己巳,金州火,燔州治、官舍、帑藏、保胜军器库、城内外民居甚众。

绍熙三年,行都、鄂州火。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三年正月己巳,行都火,通夕,至于翌日,阛阓焚者半。十一月,又火,燔五百馀家。十二月甲辰,鄂州火,至于翌日,燔八百家。

宁宗庆元二年,永州火。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庆元二年八月己酉,永州火,燔三百家。

庆元三年,金州、绍兴火。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三年闰月甲申,金州都统司中军垒金火,焚千三百馀区。阅六月乙酉,又火。燔二千馀区。是冬,绍兴府僧寺火,延烧数百家。

庆元六年,徽州火。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六年八月戊戌,徽州火。燔州狱、官舍,延及八百馀家。

嘉泰元年,行都火。

按《宋史·宁宗本纪》:嘉泰元年三月戊寅,临安大火,四日乃灭。 按《五行志》:嘉泰元年三月戊寅,行都大火,至于四月辛巳,燔御史台、司农寺、将作军器监、进奏文思御辇院、太史局、军头皇城司、法物库、御厨、班直诸军垒,延烧五万八千九十七家。城内外亘十馀里,死者五十有九人,践死者不可计。城中庐舍九燬其七,百官多僦舟以居。火作于宝莲山御史台胥杨浩家,谏议大夫程松请戮浩以谢都民。疏再上,始黥配万安军,犹免决。自是民讹言相惊,亡赖因纵火为奸利。

按《文献通考》:嘉泰元年三月,行都大火。四月壬午,上降次贬食下哀痛之诏,内出帑钱一十六万三千五百七十馀,缗米六万五千一百九十馀石,赈焚室。嘉泰二年,临安府火。

按《宋史·宁宗本纪》:二年六月己卯,临安火。辛卯,禁都民以火说相惊者。

嘉泰三年,襄阳火,福州火。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三年正月丁酉,襄阳府火作而风暴,选锋军校于友直死于救焚,止延烧六十馀家。帅、漕臣上其功,赠二秩,官其子二。十一月甲午,福州火。燔四百馀家。

嘉泰四年,行都火,临安府梵天寺火,盱眙军火。按《宋史·宁宗本纪》:四年三月丁卯,临安大火。 按《五行志》:四年三月丁卯,行都大火,燔尚书中书省、枢密院、六部、右丞相府、制敕粮料院、亲兵营、脩内司,延及学士院、内酒库、内宫门庑,夜召禁旅救扑。太室撤庙庑,迁神主并册、宝于寿慈宫。翼日戊辰旦,火及和宁门鸱吻,禁卒张隆飞梯斧之,门以不焚。火作时,分数道,燔二千七十馀家。又翌日己巳,神主还太室。时省部皆寓治驿、寺。四月丙申,临安府梵天寺火。六月,盱眙军天长县禁军营火,铠械为尽。八月壬辰,鄂州外南韨火,燔五百馀家。

开禧二年,寿慈宫灾,行部火。

按《宋史·宁宗本纪》:开禧二年二月癸丑,寿慈宫火。甲寅,太皇太后移居大内,车驾月四朝。乙卯,以火灾,避正殿,彻乐。 按《五行志》:二年四月壬子,行都火,燔数百家。

按《文献通考》:二年四月,行都火,诏出封桩缗钱、丰储仓粟以赈。

嘉定二年,信州、吉州、泸州、建宁火。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嘉定二年八月己巳,信州火,燔二百家。九月丁酉,吉州火,燔五百馀家。是岁,泸州火,燔千馀家。十一月丁亥,建宁府政和县火,燔百馀家。

嘉定四年,嵊县、滁州、抚州、福州火。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四年闰二月己卯,绍兴府嵊县浦桥火,燔百馀家。三月,滁州火,燔民居甚多。十月,抚州火。辛卯,福州一夕再火,燔城门、僧寺,延烧千馀家,死者数人。

嘉定五年,和州火。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五年五月己未,和州火。燔二千家。

嘉定八年,湖州火。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八年八月辛丑,湖州火,燔寺观,延烧三百家。

嘉定九年,沙县火。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九年七月甲戌,南剑州沙县火,燔县门、官舍及千一百馀家,民有死者。

嘉定十一年,行都火。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十一年二月,行都火。燔数百家。九月己巳,禁垣外万松岭民舍火,燔四百八十馀家。

嘉定十三年,安丰军、庆元府、行都火。

按《宋史·宁宗本纪》:十三年十一月壬子,临安府火。按《五行志》:十三年二月庚寅,安丰军故步镇火,燔千馀家,死者五十馀人。八月庚午,庆元府火,燔官舍、第宅、寺观、民居甚众。十一月壬子,行都火,燔城内外数万家,禁垒百二十区。

嘉定十七年,西和州、岳州火。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十七年四月丁卯,西和州火焚军垒及居民二千馀家,人火之也。守臣尚震午误以为金人至而遁。六月丁亥,岳州火,燔岳阳楼、州狱、帑库,延及八十家。己丑又火,燔百馀家。

理宗宝庆元年,楚州火。

按《宋史·理宗本纪》:宝庆元年二月丙辰,楚州火。宝庆二年,蕲州火。

按《宋史·理宗本纪》:宝庆二年三月己卯,蕲州火。

绍定元年三月,行都火,燔六百馀家。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绍定四年,行都火,延及太庙,建昌军火。

按《宋史·理宗本纪》:四年九月丙戌夜,临安火,延及太庙,统制徐仪、统领马振远坐救焚不力,贬削有差。上素服视朝,减膳彻乐。庚子,建昌军火。十月戊午,太常少卿度正、国史院编脩官李心传各疏言:宗庙之制,未合于古,兹缘灾异,宜举行之。诏两省、侍从、台谏集议以闻。五年二月壬寅,新作太庙。五月己丑,诏:昨郁攸为灾,延及太室,罪在朕躬,而二三执政,引咎去职。今宗庙崇成,神御妥安,薛极、郑清之、乔行简并复元官。 按《蒋重珍传》:重珍通判镇江府,辞。会行都火,应诏曰:臣顷进本心外物界限之说,盖欲陛下亲揽大柄,不退托于人,尽破恩私,求无愧于己。倘以富贵之私视之,一言一动,不忘其私,则是以天下生灵、社稷宗庙之事为轻,而以一身富贵之所从来为重,不惟上负天命,与先帝圣母至于公卿百执事之所以望陛下者,亦不如此也。昔周勃今日握玺授文帝,是夜即以宋昌领南北军;霍光今年定策立皇帝,而明年稽首归政。今临御八年,未闻有所作为。进退人才,兴废政事,天下皆曰此承相意,一时恩怨,难归庙堂,异日治乱,实在陛下。焉有为天之子,为人之主,而自朝廷达于天下,皆言相而不言君哉。天之所以火宗庙、火都城者殆以此。臣所以痛心者,九庙至重,事如生存,而彻小涂大,不防于火之未至;宰相之居,华屋广袤,百焦头烂额,独全于火之未然,亦足以见人心陷溺,知有权势,不知有君父矣。他有变故,何所倚仗,陛下自视,不亦孤乎。昔史浩两入相,才五月或九月即罢,孝宗之报功,宁有穷已,顾如此其亟,何哉。保全功臣之道,可厚以富贵,不可久以权也。上读之感动。按《吴潜传》:绍定四年,迁尚右郎官。都城大火,潜上疏论致灾之由:愿陛下斋戒脩省,恐惧对越,菲衣恶食,必使国人信之,毋徒减膳而已。疏损声色,必使天下孚之,毋徒彻乐而已。阉官之窃弄威福者勿亲,女宠之根萌祸患者勿昵。以暗室屋漏为尊严之区,而必敬必戒,以恒舞酣歌为乱亡之宅,而不淫不泆。使皇天后土知陛下有畏之之心,使三军百姓知陛下有忧之之心。然后,明诏二三大臣,和衷竭虑,力改弦辙,收召贤哲,选用忠良。贪残者屏,回邪者斥,怀奸党贼者诛,贾怨误国者黜。毋并进君子、小人以为包荒,毋兼容邪说、正论以为皇极,以培国家一线之脉,以救生民一旦之命。庶几天意可回,天灾可息,弭灾为祥,易乱为治。

嘉熙元年,京城火,临安府火。

按《宋史·理宗本纪》:嘉熙元年五月壬申,京城大火。按《五行志》:元年六月,临安府火,燔三万家。 按《史弥巩传》:弥巩入监都进奏院。转对。嘉熙元年,都城火,弥巩应诏上书,谓脩省之未至者有五。又曰:天伦之变,世孰无之。陛下友爱之心亦每发见。洪咨夔所以蒙陛下殊知者,谓霅川之变非济邸之本心,济邸之死非陛下之本心,其言深有以契圣心耳,矧以先帝之子,陛下之兄,乃使不能安其体魄于地下,岂不干和气,召灾异乎。蒙蔽把握,良有以也。

淳祐元年,徽州火。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淳祐十二年,临安火。

按《宋史·理宗本纪》:淳祐十二年十一月丙申夜,临安火;丁酉夜,火乃熄。戊戌,诏避殿减膳。壬寅,诏求直言。

宝祐五年,台州火,京城火。

按《宋史·理宗本纪》:宝祐五年八月丙戌,台州火。丙申,京城火。

景定三年,绍兴府火。

按《宋史·理宗本纪》:景定三年闰九月戊申,诏绍兴府火,给贷居民钱。

景定四年,严州、京城、福州、绍兴火。

按《宋史·理宗本纪》:景定四年春正月己亥,严州火。六月乙卯,京城火。十一月己亥,福州火。 按《五行志》:四年,绍兴火。

景定五年,京城火。

按《宋史·理宗本纪》:景定五年秋七月甲戌,京城大火。

按《五行志》:五年,临安府大火。

度宗咸淳四年,永州火。

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二月,永州火,越保安津舍,火飞焰过江,燔及民居三百馀家。

恭帝德祐元年,玉牒所灾。

按《宋史·瀛国公本纪》:德祐元年冬十月癸卯,玉牒殿灾。

太祖天辅六年,有火坠西京城。

按《金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天辅六年三月,师攻西京,有火如斗,坠其城中。是月,城降而复叛,四月辛卯,取之。

熙宗皇统元年十一月己酉,稽古殿火。

按《金史·熙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皇统九年,有火入帝寝,烧帷幔。

按《金史·熙宗本纪》:皇统九年四月壬申夜,大风,雷电震坏寝殿鸱尾。有火入上寝,烧帷幔,帝趋别殿避之。

海陵王贞元二年,南京大内火。

按《金史·海陵王本纪》:贞元二年五月癸丑,南京大内火。

世宗大定二年二月辛卯,太和、厚德殿火。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世宗大定二年闰二月辛卯,神龙殿十六位焚,延及太和、厚德殿。大定四年十一月辛丑,尚书省火。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大定十六年,宫中火,南京宫殿火。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十六年正月戊辰,宫中火。按《五行志》:十六年五月戊申,南京宫殿火。

大定二十年四月己亥,大宁宫门火。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大定二十三年正月辛巳,广乐园灯山焚,延及熙春殿。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章宗泰和四年四月壬戌,万宁宫端门灾。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卫绍王大安二年十一月,大悲阁东渠内火自出,中都火。

按《金史·卫绍王本纪》:大安二年十一月,中都大悲阁东渠内火自出,逾旬乃灭。阁南刹幡竿下石罅中火自出,人近之即灭,俄复出,如是者复旬日。中都火焮民居。 按《五行志》:二年十一月,京师民周修武宅前渠内火出,高二尺,焚其板桥。又旬日,大悲阁幡竿下石隙中火出,高二三尺,人近之即灭,凡十馀日。自是都城连夜燔爇二三十处。

大安三年,大悲阁灾。

按《金史·卫绍王本纪》:大安三年三月,大悲阁灾,延及民居。〈按《志》作二月戊午。〉

宣宗贞祐二年,南京宝镇阁灾。

按《金史·宣宗本纪》:贞祐二年六月庚申,南京行宫宝镇阁灾。

兴定二年,京师屡火。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是岁,京师屡火,遣礼部尚书杨云翼禜之。

兴定三年春,吏部火。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兴定五年十一月壬寅,相国寺火。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哀宗正大三年,吏部火自出。

按《金史·哀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正大三年三月乙丑,有火自吏部中出,大如斛,流行展转,人皆惊避,踰时而灭。

天兴元年七月庚辰,兵刃有火。

按《金史·哀宗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