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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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卷目录

 水灾部汇考三

  魏〈文帝黄初一则 明帝景初一则〉

  吴〈大帝赤乌二则 太元一则 会稽王五凤一则 景帝永安二则〉

  晋〈武帝泰始三则 咸宁四则 太康六则 惠帝元康五则 永宁一则 太安一则 怀帝永嘉一则 元帝太兴二则 永昌一则 明帝太宁一则 成帝咸和二则 咸康一则 穆帝永和四则 升平二则 海西公太和一则 简文帝咸安一则 孝武帝太元十二则 安帝隆安二则 元兴一则 义熙九则〉

  宋〈文帝元嘉十一则 孝武帝孝建一则 大明四则 后废帝元徽二则 顺帝升明二则〉

  南齐〈高帝建元三则 武帝永明三则 明帝建武一则 东昏侯永元一则〉

  梁〈武帝天监四则 普通一则 中大通一则〉

  陈〈武帝永定一则 后主至德一则 祯明一则〉

  北魏〈太祖天赐一则 太宗泰常二则 世祖延和一则 太平真君一则 高宗和平一则 显祖天安一则 皇兴一则 高祖延兴二则 太和七则 世宗景明一则 正始二则 永平一则 延昌二则 肃宗熙平二则 正光一则 孝昌一则 出帝太昌一则 孝静帝元象一则 兴和一则〉

  北齐〈武成帝河清二则 后主天统一则 武平一则〉

  北周〈文帝大统一则〉

  隋〈文帝开皇三则 仁寿二则 炀帝大业二则〉

庶徵典第一百二十五卷

水灾部汇考三

文帝黄初四年,伊、洛溢。

按《三国魏志·文帝本纪》:黄初四年六月,伊、洛溢流,杀人民,坏庐宅。

按《晋书·五行志》:黄初四年六月,大雨霖,伊洛溢,至津阳城门,漂数千家,杀人。初,帝即位,自邺迁洛,营造宫室,而不起宗庙。太祖神主犹在邺,尝于建始殿享祭如家人礼,终黄初不复还邺。又郊社神祇,未有定位。此简宗庙废祭祀之罚也。

明帝景初元年,大水。

按《魏志·明帝本纪》:景初元年九月,冀、兖、徐、豫四州民遇水,遣御史循行没溺死亡及失财产者,在所开仓赈救之。

按《晋书·五行志》:景初元年九月,淫雨,冀、兖、徐、豫四州水出,没溺杀人,漂失财产。帝自初即位,便淫奢极欲,多占幼女,或夺士妻,崇饰宫室,妨害农战,触情恣欲,至是弥甚,号令逆时,饥不损役。此水不润下之应也。

大帝赤乌八年,鸿水溢。

按《吴志·孙权传》:赤乌八年夏,茶陵县鸿水溢出,漂居民二百馀家。

赤乌十三年八月,鸿水溢。

按《吴志·孙权传》云云。

按《晋书·五行志》:十三年秋,丹阳、故鄣等县又鸿水溢出。按权称帝三十年,竟不于建邺创七庙。惟父坚一庙远在长沙,而郊祀礼阙。嘉禾初,群臣奏宜郊祀,又不许。永年虽一南郊,而北郊远无闻焉。吴楚之庙亦不见秩,反祀罗阳妖神,以求福助。天戒若曰,权简宗庙,不祷祠,废祭祀,故示此罚,欲其感悟也。

太元元年,大风涌水。

按《吴志·孙权传》:太元元年秋八月朔,大风,江海涌溢,平地深八尺。

按《晋书·五行志》:太元元年,吴又有大风涌水之异。是冬,权南郊,宜是鉴咎徵乎。还而寝疾,明年四月薨。一曰,权时信纳谮诉,虽陆逊勋重,子和储贰,犹不得其终,与汉安帝听谗免杨震、废太子同事也。且赤乌中无年不用兵,百姓愁怨。八年秋,将军马茂等又图逆。

会稽王五凤元年,大水。

按《吴志·孙亮传》:五凤元年夏,大水。

按《晋书·五行志》:吴孙亮五凤元年夏,大水。亮即位四年,乃立权庙。又终吴世不上祖庙之号,不脩严父之礼,昭穆之数有阙。亮及休、皓又并废二郊,不秩群神。此简宗庙不祭祀之罚也。又,是时孙峻专,阴胜阳之应乎。

景帝永安四年,大水。

按《吴志·孙休传》:永安四年夏五月,水泉涌溢。

按《晋书·五行志》:永安四年五月,大雨,水泉涌溢。昔岁作浦里塘,功费无数,而田不可成,士卒死叛,或自贼杀,百姓愁怨,阴气盛也。休又专任张布,退盛冲等,吴人贼之应也。

永安五年,大水。

按《吴志·孙休传》:五年八月壬午,大雨震电,水泉涌溢。

武帝泰始四年,大水。

按《晋书·武帝本纪》:泰始四年九月,青、徐、兖、豫四州大水,伊洛溢,合于河,开仓以赈之。

泰始五年,大水。

按《晋书·武帝本纪》:五年二月,青、徐、兖三州水,遣使振恤之。

泰始七年,河、洛、伊、沁皆溢。

按《晋书·武帝本纪》:七年六月,大雨霖,伊、洛、河溢,流居人四千馀家,杀三百馀人,有诏振贷给棺。 按《五行志》:武帝泰始四年九月,青、徐、兖、豫四州大水。七年六月,大雨霖,河、洛、伊、沁皆溢,杀二百馀人。自帝即尊位,不加三后祖宗之号。又除明堂南郊五帝座,同称昊天上帝,位而已。又省先后配地之祀。此简宗庙废祭祀之罚。

咸宁元年,大水。

按《晋书·武帝本纪》:咸宁元年九月,徐州大水。

咸宁二年,大水。

按《晋书·武帝本纪》:咸宁二年七月,河南、魏郡暴水,杀百馀人,诏给棺。九月,荆州五郡水,流四千馀家。 按《五行志》:咸宁元年九月,徐州大水。二年七月癸亥,河南、魏郡暴水,杀百馀人。闰月,荆州郡国五大水,流四千馀家。去年采择良家子女,露面入殿,帝亲简阅,务在姿色,不访德行,有蔽匿者以不敬论,搢绅愁怨,天下非之,阴盛之应也。

咸宁三年,大水。

按《晋书·武帝本纪》:咸宁三年六月,益、梁八郡水,杀三百馀人,没邸阁别仓。九月戊子,兖、豫、青、徐、荆、益、梁七州大水,伤秋稼,诏赈给之。 按《五行志》:三年六月,益、梁二州郡国八暴水,杀三百馀人。七月,荆州大水。九月,始平郡大水。青、徐、兖、豫、荆、益、梁七州又大水。是时贾充等用事专恣,而正人疏外者多,阴气盛也。咸宁四年,大水。

按《晋书·武帝本纪》:四年七月,荆、扬郡国二十皆大水。按《五行志》:四年七月,司、冀、兖、豫、荆、扬郡国二十大水,伤秋稼,坏房屋,有死者。

太康二年,大水。

按《晋书·武帝本纪》:太康二年六月,江夏、泰山水,流居人三百馀家。十二月景申,诏四方水甚者无出田租。按《五行志》:太康二年六月,大水,泰山流杀六十馀人,江夏亦杀人。时平吴后,王浚为元功而诋劾妄加,荀、贾为无谋而并蒙重赏,收吴姬五千,纳之后宫,此其应也。

太康四年,大水。

按《晋书·武帝本纪》:四年秋七月景寅,兖州大水,复其田租。是岁,河南及荆州、扬州大水。

太康五年,大水。

按《晋书·武帝本纪》:五年,郡国五大水。 按《五行志》:五年九月,郡国四大水。是月,南安等五郡大水。

太康六年,大水。

按《晋书·武帝本纪》:六年四月,郡国十大水,坏百姓庐舍。

太康七年,大水。

按《晋书·武帝本纪》:七年十二月,遣侍御史巡遭水诸郡。出后宫才人、妓女以下二百七十人归于家。太康八年,大水。

按《晋书·武帝本纪》:八年夏四月,齐国大水。六月,郡国八大水。

惠帝元康二年,大水。

按《晋书·惠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元康五年,大水。

按《晋书·惠帝本纪》:元康五年,荆、扬、兖、豫、青、徐六州大水,诏遣御史巡行赈贷。 按《五行志》:元康二年,有水灾。五年五月,颍川、淮南大水。六月,城阳、东莞大水,杀人,荆、扬、徐、兖、豫五州又水。是时帝即位已五载,犹未郊祀,其蒸尝亦多不亲行事。此简宗庙废祭祀之罚。元康六年,大水。

按《晋书·惠帝本纪》:六年五月,荆、扬二州大水。 按《五行志》:是时贾后乱朝,宠树贾、郭,女主专政,阴气盛之应也。

元康八年,井溢,大水。

按《晋书·惠帝本纪》:八年秋九月,荆、豫、扬、徐、冀等五州大水。 按《五行志》:八年五月,金墉城井溢。汉志,成帝时有此妖,后王莽僭逆。今有此妖,赵王伦篡位,废帝于此城,井溢所在,其天意也。九月,荆、扬、徐、冀、豫五州大水,是时贾后暴戾滋甚,韩谧骄猜弥扇,卒害太子,旋以祸灭。

元康九年,井溢。

按《晋书·惠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九年四月,宫中井水沸溢。

永宁元年,大水。

按《晋书·惠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永宁元年七月,南阳、东海大水。是时齐王囧专政,阴盛之应也。

太安元年,大水。

按《晋书·惠帝本纪》:太安元年秋七月,兖、豫、徐、冀等四州大水。 按《五行志》:时将相力政,无尊主心,阴盛故也。

怀帝永嘉四年,大水。

按《晋书·怀帝本纪》:永嘉四年夏四月,大水。 按《五行志》:永嘉四年四月,江东大水。时王导等潜怀翼戴之计,阴气盛也。

元帝太兴三年六月,大水。

按《晋书·元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太兴三年六月,大水。是时王敦内怀不臣,傲很陵上,阴气盛也。太兴四年秋七月,大水。

按《晋书·元帝本纪》云云。

永昌元年,大水。

按《晋书·元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永昌元年,春雨四十日,昼夜雷电震五十馀日。是时王敦兴兵,王师败绩之应也。

明帝太宁元年五月,大水。

按《晋书·明帝本纪》:太宁元年五月,京师大水。 按《五行志》:太宁元年五月,丹阳、宣城、吴兴、寿春大水。是时王敦威权震主,阴气盛故也。

成帝咸和元年五月,大水。

按《晋书·成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咸和元年五月,大水。是时嗣主幼冲,母后称制,庾亮以元舅决事禁中,阴胜阳故也。

咸和七年五月,大水。

按《晋书·成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七年五月,大水。是时帝未亲几务,政在大臣,阴胜阳也。

咸康元年,大水。

按《晋书·成帝本纪》:咸康元年秋八月,长沙、武陵大水。

穆帝永和四年五月,大水。

按《晋书·穆帝本纪》云云。

永和五年五月,大水。

按《晋书·穆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永和六年夏五月,大水。

按《晋书·穆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时幼主冲弱,母后临朝,又将相大臣各执权政,与咸和初同事也。永和七年,涛水入石头。

按《晋书·穆帝本纪》:永和七年秋七月甲辰,涛水入石头,溺死者数百人。 按《五行志》:是时殷浩以私忿废蔡谟,遐迩非之。又幼主在上而殷桓交恶,选徒聚甲,各崇私权,阴胜阳之应也。一说,涛水入石头,以为兵占。是后殷浩、桓温、谢尚、荀羡连年征伐,百姓愁怨也。

升平二年夏五月,大水。

按《晋书·穆帝本纪》云云。

升平五年夏四月,大水。

按《晋书·穆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升平二年五月,大水。五年四月,又大水。是时桓温权制朝廷,专征伐,阴胜阳也。

海西公太和六年,大水。

按《晋书·海西公本纪》:太和六年六月,京都及丹阳、晋陵、吴郡、吴兴、临海并大水。 按《五行志》:太和六年六月,京师大水,平地数尺,浸入太庙。朱雀大航缆断,三艘流入大江。丹阳、晋陵、吴郡、吴兴、临海五郡又大水,稻稼荡没,黎庶饥馑。初,四年桓温北伐败绩,十丧其九,五年又征淮南,踰岁乃剋,百姓愁怨之应也。

简文帝咸安元年,涛水入石头。

按《晋书·简文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咸安元年十二月壬午,涛水入石头。明年,妖贼卢竦率其属数百人入殿,略取武库三库甲仗,游击将军毛安之讨灭之,兵兴阴盛之应也。

孝武帝太元三年六月,大水。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是时帝幼弱,政在将相。

太元五年五月,大水。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云云。

太元六年,大水。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太元六年夏六月,扬、荆、江三州大水。

太元八年,大水。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八年三月,始兴、南康、庐陵大水,平地五丈。

太元十年五月,大水。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自八年破苻坚后,有事中州,役无宁岁,愁怨之应也。

太元十三年,涛水入石头。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十三年冬十二月戊子,涛水入石头,毁大桁,杀人。 按《五行志》:十三年十二月,涛水入石头,毁大航,杀人。明年,慕容氏寇扰司兖,镇戌西北,疲于奔命,愁怨之应也。

太元十五年,大水。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十五年八月己丑,沔中诸郡及兖州大水。 按《五行志》:是时缘河纷争,征戍勤悴之应也。

太元十七年,涛水入石头。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十七年六月甲寅,涛水入石头,毁大桁。永嘉郡潮水涌起,近海四县人多死。 按《五行志》:十七年六月甲寅,涛水入石头,毁大航,漂船舫,有死者。京口西浦亦涛入杀人。永嘉郡潮水涌起,近海四县人多死。后四年帝崩,而王恭再攻京师,京师亦发众以禦之,兵役频兴,百姓愁怨之应也。

太元十八年,大水。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十八年夏六月己亥,始兴、南康、庐陵大水,深五丈。

太元十九年,大水。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太元十九年秋七月,荆、徐二州大水,伤秋稼,遣使赈恤之。

太元二十年,大水。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太元二十年夏六月,荆、徐二州大水。

太元二十一年,大水。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二十一年五月甲子,大水。 按《五行志》:是时政事多弊,兆庶非之。

安帝隆安三年,大水。

按《晋书·安帝本纪》:隆安三年五月,荆州大水,平地三丈。 按《五行志》:隆安三年五月,荆州大水。去年殷仲堪举兵向京师,是年春又杀郤恢,阴盛作威之应也。仲堪寻亦败亡。

隆安五年,大水。

按《晋书·安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五年五月,大水。是时会稽王世子元显作威陵上,又桓元擅西夏,孙恩乱东国,阴胜阳之应也。

元兴三年,涛水入石头。

按《晋书·安帝本纪》:元兴三年春二月庚寅夜,涛水入石头,漂杀人户。 按《五行志》:元兴三年己丑朔夜,涛水入石头,漂没杀人,大航流败。

义熙元年十二月,涛水入石头。

按《晋书·安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义熙二年十二月,涛水入石头。

按《晋书·安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义熙二年十二月己未夜,涛水入石头。骆球父环潜结桓引、殷仲文等谋作乱,刘稚亦谋反,凡所诛灭数十家。

义熙三年五月,大水。

按《晋书·安帝本纪》云云。

义熙四年,涛水入石头。

按《晋书·安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四年十二月戊寅,涛水入石头。明年,王旅北讨。

义熙六年五月,大水。

按《晋书·安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六年五月丁巳,大水。乙丑,卢循至蔡州。

义熙八年,大水。

按《晋书·安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义熙九年,大水。

按《晋书·安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义熙十年大水,地涌水出。

按《晋书·安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十年五月丁丑,大水。戊寅,西明门地穿,涌水出,毁门扇及限,亦水沴土也。七月乙丑,淮北风灾,大水杀人。

义熙十一年,大水。

按《晋书·安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十一年七月景戌,大水,淹渍太庙,百官赴救。明年,王旅北讨关河。

文帝元嘉五年,大水。

按《宋书·文帝本纪》:元嘉五年六月,京邑大水,遣使检行赈赡。 按《五行志》:元嘉五年六月,京邑大水。七年,右将军到彦之率师入河。

元嘉七年,大水。

按《南史·宋文帝本纪》:元嘉七年,吴兴、晋陵、义兴大水,遣使巡行赈恤。

元嘉十一年五月,京邑大水。

按《宋书·文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元嘉十一年五月,京邑大水。十三年,司空檀道济诛。

元嘉十二年,大水。

按《宋书·文帝本纪》:十二年六月,丹阳、淮南、吴兴、义兴大水,京邑乘船。

元嘉十七年,大水。

按《宋书·文帝本纪》:十七年八月,徐、兖、青、冀四州大水。己未,遣使检行赈恤。

元嘉十八年,大水。

按《宋书·文帝本纪》:十八年夏五月,沔水泛溢。 按《五行志》:十八年五月,江水汎溢,没居民,害苗稼。明年,右军将军裴方明率雍、梁之众伐仇池。

元嘉十九年,大水。

按《宋书·文帝本纪》:十九年闰五月,京邑雨水;丁巳,遣使巡行赈恤。 按《五行志》:十九年,东都诸郡大水。元嘉二十年,大水。

按《宋书·文帝本纪》:二十年,诸州郡水伤稼,民大饥。遣使开仓赈恤,给赐粮种。

元嘉二十一年,大水。

按《宋书·文帝本纪》:二十一年六月,连雨水。丁亥,诏曰:霖雨弥日,水潦为患,百姓积俭,易致乏匮。二县官长及营署部司,各随统检实,给其柴米,必使周悉。元嘉二十四年,大水。

按《南史·宋文帝本纪》:二十四年,徐、兖、青、冀四州大水。元嘉二十九年五月,京邑雨水。

按《宋书·文帝本纪》云云。

孝武帝孝建元年,大水。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孝建元年八月,会稽大水,平地八尺。后二年,卤寇青、冀州,遣羽林军卒讨伐。

大明元年,大水。

按《南史·宋孝武帝本纪》:大明元年五月,吴兴、义兴大水,人饥。乙卯,遣使开仓赈恤。

大明二年,大水。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大明二年春正月壬子,诏曰:去岁东土多经水灾,春务已及,宜加优课。粮种所须,以时贷给。九月壬戌,襄阳大水,遣使通行赈赡。

大明四年,大水。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四年八月己酉,雍州大水。大明五年,大水。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五年夏四月戊戌,诏曰:南徐、兖二州去岁水潦伤年,民多困窭。逋租未入者,可申至秋登。

后废帝元徽元年,大水。

按《宋书·后废帝本纪》:元徽元年六月乙卯,寿阳大水。己未,遣殿中将军赈恤慰劳。

元徽三年,大水。

按《宋书·后废帝本纪》:三年三月,京师大水,遣尚书郎官长检行赈赐。

顺帝升明元年,大水。

按《宋书·顺帝本纪》:升明元年秋七月,雍州大水。 按《五行志》:升明元年七月,雍州大水,甚于关羽樊城时。升明二年,大水。

按《宋书·顺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二年二月,于潜翼异山一夕五十二处水,流漂居民。七月丙午朔,涛水入石头,居民皆漂没。

南齐

高帝建元元年,大水。

按《南史·齐高帝本纪》:建元元年九月辛丑,诏以二吴、义兴三郡遭水,减今年田租。

建元二年,大水。

按《南齐书·高帝本纪》:二年六月癸未,诏昔岁水旱,曲赦丹阳、二吴、义兴四郡遭水尤剧之县。 按《五行志》:二年夏,丹阳、吴二郡大水。

建元四年,武帝即位,大水。

按《南史·齐武帝本纪》:建元四年,即皇帝位。六月戊戌,以水潦为患,星纬乖序,剋日讯都下囚,诸远狱委刺史以时察判。建康、秣陵二县贫人加赈赐,必令周悉。吴兴、义兴遭水县,蠲降租调。

武帝永明五年,大水。

按《南齐书·武帝本纪》:永明五年八月,乙亥,诏今夏雨水,吴兴、义兴二郡田农多伤,详蠲租调。 按《五行志》:永明五年夏,吴兴、义兴水雨伤稼。

永明六年,大水。

按《南齐书·武帝本纪》:六年八月,乙卯,诏吴兴、义兴水潦,被水之乡,赐痼疾笃癃口二斛,老疾一斛,小口五斗。

永明九年,大水。

按《南史·齐武帝本纪》:永明九年秋八月,吴兴、义兴大水。

明帝建武二年,水。

按《南齐书·明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建武二年冬,吴、晋陵二郡雨水伤稼。

东昏侯永元元年,大水。

按《南齐书·东昏侯本纪》:永元元年秋七月丁亥,京师大水,死者众,诏赐死者材器,并赈恤。八月乙巳,蠲京邑遇水资财漂荡者今年调租。 按《五行志》:永元元年七月,涛入石头,漂杀缘淮居民。应本传。荆州城内有沙地,常漏水。萧颖胄为长史,水乃不漏,及颖胄亡,乃复竭。

武帝天监二年,大水。

按《梁书·武帝本纪》:天监二年六月丁亥,诏以东阳、信安、安丰三县水潦,漂损居民资业,遣使周履,量蠲课调。

按《隋书·五行志》:天监二年六月,大末、信安、安丰三县大水。《春秋考异邮》曰:阴盛臣逆人悲,则水出河决。是时江州刺史陈伯之、益州刺史刘季连举兵反叛,师旅数兴,百姓愁怨,臣逆人悲之应也。

天监六年八月,京师大水。

按《梁书·武帝本纪》云云。

天监七年,大水。

按《南史·梁武帝本纪》:天监七年五月,都下大水。天监十二年,大水。

按《梁书·武帝本纪》:天监十二年夏四月,京邑大水。按《隋书·五行志》:六年八月,建康大水,涛上御道七尺。七年五月,建康又大水。是时数兴师旅,以拒魏军。十二年四月,建康大水。是时大发卒筑浮山堰,以遏淮水,劳役连年,百姓悲怨之应也。

普通元年,江、淮、海溢。

按《南史·梁武帝本纪》:普通元年秋七月己卯,江、淮、海并溢。

中大通五年,大水。

按《梁书·武帝本纪》:中大通五年五月戊子,京邑大水,御道通船。

按《隋书·五行志》:中大通五年五月,建康大水,御道通船。京房《易飞候》曰:大水至国,贱人将贵。萧栋、侯景僭称尊号之应也。

武帝永定二年,水淤成地。

按《陈书·武帝本纪》:永定二年正月甲辰,振远将军、梁州刺史张立表称云乙亥岁八月,丹徒、兰陵二县界遣山侧,一旦因涛水涌生,沙涨,周旋千馀顷,并膏腴,堪垦植。

祯明二年,涛水入石头。

按《陈史·陈后主本纪》:祯明二年六月丁巳,大风自西北激涛,水入石头,城淮渚暴溢,漂没舟乘。

北魏

太祖天赐三年八月,霖雨,大震,山谷水溢。

按《魏书·太祖本纪》不载。 按《灵徵志》云云。

太宗泰常三年,大水。

按《北史·魏明元帝本纪》:泰常二年春三月,以勃海、范阳郡去年水,复其租税。

泰常三年八月,河内大水。

按《魏书·太宗本纪》云云。

世祖延和元年,大水。

按《魏书·世祖本纪》不载。 按《灵徵志》:延和元年六月甲戌,京师水溢,坏民庐舍数百家。

太平真君八年七月,平州大水。

按《魏书·世祖本纪》不载。 按《灵徵志》云云。

高宗和平五年,大水。

按《魏书·高宗本纪》:和平五年二月,诏以州镇十四去年虫、水,开仓赈恤。

显祖天安二年,水。

按《北史·魏献文帝本纪》:天安二年十一月,州镇二十七水旱,诏开仓赈恤。

皇兴二年,水。

按《魏书·显祖本纪》:皇兴二年十有一月,以州镇二十七水,开仓赈恤。

高祖延兴二年,水。

按《魏书·高祖本纪》:延兴二年六月,安州民遇水,丐租赈恤。九月己酉,诏以州镇十一水,丐民田租,开仓赈恤。

延兴三年,水。

按《魏书·高祖本纪》:三年,州镇十一水,丐民田租,开仓赈恤。

太和元年,水。

按《魏书·高祖本纪》:太和元年十有二月丁未,诏以州郡八水,民饥,开仓赈恤。

太和二年,水。

按《魏书·高祖本纪》:二年,州镇二十馀水,民饥,开仓赈恤。 按《灵徵志》:二年夏四月,南豫、徐、兖州大霖雨。太和四年,大水。

按《魏书·高祖本纪》:四年,诏以州镇十八水,民饥,开仓赈恤。

太和六年,大水。

按《魏书·高祖本纪》:六年八月,分遣大使,巡行天下遭水之处,丐民租赋。十二月,诏曰:朕以寡薄,政缺平和,不能仰缉纬象,蠲兹六沴。去秋淫雨,洪水为灾,百姓嗷然,朕用嗟悯,故遣使者巡方赈恤。而牧守不思利民之道,甚无谓也。今课督未入及将来租算,一以正之。 按《灵徵志》:六年七月,青、雍二州大水。八月,徐、东徐、兖、济、平、豫、光七州,平原、枋头、广阿、临济四镇大水。太和八年,水溢。

按《魏书·高祖本纪》:八年六月戊辰,武州水泛溢,坏民居舍。十有二月,诏以州镇十五水,民饥,遣使者循行,问所疾苦,开仓赈恤。

太和九年,水伤稼。

按《魏书·高祖本纪》:九年八月庚申,诏曰:数州灾水,饥馑荐臻,致有卖鬻男女者。天之所谴,在予一人,而百姓无辜,横罹艰毒,朕用殷忧夕惕,忘食与寝。今自太和六年以来,买定、冀、幽、相四州饥民良口者,尽还所亲,虽聘为妻妾,遇之非理,情不乐者亦离之。是岁,京师及州镇十三水伤稼。 按《灵徵志》:九年九月,南豫、朔二州各大水,杀千馀人。

太和二十三年,世宗即位,大水。

按《魏书·世宗本纪》:二十三年夏四月丁巳即位。是岁,州镇十八水,民饥,遣使者开仓赈恤。 按《灵徵志》:二十三年,青、齐、光、南青、徐、豫、兖、东豫八州大水。

世宗景明元年,大水。

按《魏书·世宗本纪》不载。 按《灵徵志》:景明元年七月,青、齐、南青、光、徐、兖、豫、东豫,司州之颍川、汲郡大水,平隰一丈五尺,民居全者十四五。

正始二年,大水。

按《魏书·世宗本纪》不载。 按《灵徵志》:正始二年,青、徐州大雨霖,海水溢出于青州乐陵之隰沃县,流漂一百五十二人。

正始四年,大水。

按《魏书·世宗本纪》:正始四年夏四月戊戌,钟离大水。

永平三年七月,州郡二十大水。

按《魏书·世宗本纪》不载。 按《灵徵志》云云。

延昌元年,大水。

按《魏书·世宗本纪》:延昌元年春正月乙巳,以频水,百姓饥敝,分遣使者开仓赈恤。二月甲午,州郡十一大水,诏开仓赈恤。 按《灵徵志》:延昌元年夏,京师及四方大水。

延昌二年,大水。

按《魏书·世宗本纪》:二年五月,寿春大水。是夏,州郡十三大水。秋八月辛卯,诏曰:顷水旱互侵,频年饥俭,百姓窘弊,多陷罪辜。烦刑之愧,朕用惧矣。其杀人、掠卖人、群强盗首,及虽非首而杀伤财主、曾经再犯公断道路劫夺行人者,依法行决;自馀恕死。徒流以下各准减降。

肃宗熙平元年,淮堰决,大水。

按《魏书·肃宗本纪》:熙平元年九月丁丑,淮堰破,萧衍缘淮城戍村落十馀万口,皆漂入于海。 按《灵徵志》:熙平元年六月,徐州大水。

熙平二年,大水。

按《魏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灵徵志》:熙平二年九月,冀、瀛、沧三州大水。

正光二年,大水。

按《魏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灵徵志》:正光二年夏,定、冀、瀛、相四州大水。

孝昌三年秋,京师大水。

按《魏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灵徵志》云云。

出帝太昌元年大水,谷水溢。

按《魏书·出帝本纪》不载。 按《灵徵志》:太昌元年六月庚午,京师大水,谷水汎溢,坏三百馀家。

孝静帝元象元年,大水。

按《魏书·孝静帝本纪》:元象元年夏,山东大水,虾蟆鸣于树上。 按《灵徵志》:元象元年,定、冀、瀛、沧四州大水。

兴和四年,沧州大水。

按《魏书·孝静帝本纪》不载。 按《灵徵志》云云。

北齐

武成帝河清二年,大水。

按《北齐书·武成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五行志》:河清二年十二月,兖、赵、魏三州大水。

河清四年,大水。

按《北史·齐武成帝本纪》:河清四年三月戊子,诏给西兖、梁、沧、赵州,司州之东郡、阳平、清河、武都。冀州之长乐、渤海遭水涝之处贫下户粟各有差。家别斗升而已,又多不付。

后主天统三年,大水,汾州溢。

按《北史·齐后主本纪》:天统三年秋,山东大水,人饥,僵尸满道。

按《隋书·五行志》:天统三年,并州汾水溢。谶曰:水者纯阴之精,阴气洋溢者,小人专制。是时和士开、元文遥、赵彦深专任之应也。

武平六年,大水。

按《北齐书·后主本纪》:武平六年八月丁酉,冀、定、赵、幽、沧、瀛六州大水。七年正月壬辰,诏去秋以来,水潦人饥不自立者,所在付大寺及诸富户济其性命。按《隋书·五行志》:武平六年八月,山东诸州大水。京房《易飞候》曰:小人踊跃,无所畏忌,阴不制于阳,则涌水出。是时群小用事,邪佞满朝。阉竖嬖倖,伶人封王。此其所以应也。

北周

文帝大统十六年,大水。

按《周书·文帝本纪》:大统十六年秋九月丁巳,车驾出长安。时连雨,自秋及冬,诸军驴马多死。遂于弘农北造桥济河,自蒲坂还。于是河南自洛阳,河北自平阳以东,遂入于齐矣。

文帝开皇四年,大水。

按《隋书·文帝本纪》:开皇四年正月壬午,齐州水。开皇六年,大水。

按《隋书·文帝本纪》:六年七月辛亥,河南诸州水。按《北史·隋文帝本纪》:六年二月乙酉,山南荆浙七州水,遣前工部尚书长孙毗赈恤之。

开皇十八年,大水。

按《北史·隋文帝本纪》:十八年,杞、宋、陈、亳、曹、戴、颍等州水,诏并免庸调。

按《隋书·五行志》:十八年,河南八州大水。是时独孤皇后干预政事,滥杀宫人,放黜宰相。杨素颇专。水阴气,臣妾盛强之应也。

仁寿二年,河南、河北大水。

按《隋书·文帝本纪》:仁寿二年九月壬辰,河南、北诸州大水,遣工部尚书杨达赈恤之。 按《五行志》:仁寿二年,河南、河北诸州大水。京房《易传》曰:颛事有智,诛罚绝理,则厥灾水。亦由帝用刑严急,臣下有小过,帝或亲临斩决,又先是柱国史万岁以忤旨被戮,诛罚绝理之应也。

仁寿三年,大水。

按《隋书·文帝本纪》:三年十二月癸酉,河南诸州水,遣纳言杨达赈恤之。

炀帝大业三年,大水。

按《隋书·炀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大业三年,河南大水,漂没三十馀郡。帝嗣位以来,未亲郊庙之礼,简宗庙,废祭祀之应也。

大业七年,大水。

按《隋书·炀帝本纪》:七年秋,大水,漂没三十馀郡,民相卖为奴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