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民道德(续):国家与个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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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疑,在许多社会中,这就是国家所追求目标的真正性质。不断扩大国家的权力,为国家荣誉增添光彩,是公众活动唯一的或主要的目的。个人的利益和需求都没有被考虑在内。社会政治体系这种根深蒂固的宗教特征,使我们领会到了国家对与个人有关的事物的漠不关心。国家的命运与受到人们顶礼崇拜的众神的命运息息相关。倘若国家被颠覆,那么它的神祇也同样会名誉扫地,反过来也如此。公共宗教与公民道德混同起来:它们不过是同一实在的不同方面而已。给城邦带来荣誉,也等于为城邦之神赋予荣耀:两者不分轩轾。这样,我们便可以认识宗教领域中的现象了,因为它们与人类秩序中的现象全然不同。它们属于另一个世界。个人与个人的关系,是凡俗世界的部分,而众神则是宗教世界的核心,两个世界之间有一条鸿沟。本质而言,神不同于人:神有其他的观念和需求,神的存生也与人不同。如果有人认为,政治体系的目标就是宗教的目标,而宗教的目标同时也是政治体系的目标,那么他同时也可能会说国家的目标与个人所追求的自身目的之间存在一条裂痕。为什么说个人本身由此所追求的目的,从某种程度上说与其私人事务有所不同呢?答案是:就他和他的人格而言,他的私人事务相对来说是不重要的,依附于他的任何事物都只有微乎其微的道德分量。他个人的观点,他私人的信仰,以及他作为个人的各种各样的欲望,都只是无足轻重的因素。最有价值的,莫过于共同的信仰,集体的期望,公共的传统以及用来表达它们的符号。这样一来,个人会高兴地、果断地成为用来维护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目标的工具。他将被纳入到社会大众之中,顺从于社会的压力,并让自己的一切服从于集体存在的命运,而没有丝毫的牺牲感。这是因为,在个人的眼里,他特殊的命运没有什么意义,也没有我们今天赋予他的崇高价值。如果这样的评价没有错,那也是因为事物的本性使然;有了这种服从,才会有社会存在。

我们追溯历史越远,就越会搞清楚这一变迁的过程。早期阶段,个人人格淹没于社会大众的深处,后来个人经过自身的努力从中摆脱出来。起初,个人生活还束手束脚,叫人不屑一顾,后来个人生活的范围逐步扩大,渐渐变成了道德尊重的崇高对象。个人获得了越来越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既与其自身有关,也与其名下的财产有关。个人也能够形成他觉得最合适自己的世界观念,并使他的本质属性得到顺利发展。相反,战争则会妨碍他的活动,贬损他的地位,从而演变成为最大的邪恶。因为战争会给他造成不该遭受的痛苦,他也越来越认识到战争是道德败坏的最高形式。一旦了解到这一点,他就不再会像以前那样完全陷入逆来顺受的处境了。人们既不能把他当作神,凌驾于一切之上的神,同时也不能把他当作神的工具。人们不能把他当作永恒的目的,也不能把他归结为纯粹的手段。如果他是道德实在,那么他必须成为公共行为和私人行为的指导原则。国家部门也应该努力把个人的天性表现出来。难道我们还会发现某些人认为个人崇拜是一种我们应该彻底根除掉的迷信吗?这不符合所有的历史教训。因为在历史中,我们发现人格总是希望赢得尊重。再没有比这样的准则更掷地有声的了。因为任何根据相反的原则来确立社会制度的做法,都是靠不住的,都只能是暂时性的:我们不能强迫事物违背原来的样子。我们必须使个人逐渐变成他本来的样子,一种自主的活动核心,一种激动人心的人格力量体系,他的能量同宇宙力一样都不会遭到破坏。当然,我们不可能改变我们呼吸和生活其中的物质环境。

这里难道我们没有遇到无法解决的矛盾吗?一方面,我们确认国家在不断发展,另一方面,个人积极对抗国家的权利也同样获得了发展。政府机构的范围越来越大,因为它的功能显得越来越重要了,它的目标也与其自身活动一起,在数量上有所增加;不过,我们依然否认政府机构的目标与个人无关的说法。确切地说,在今天这些目标也属于个人活动。如果我们假设个人权利是先天的,那么国家没有必要介入进来构造这些权利,也就是说,这些权利用不着依赖于国家了。如果这些权利不依赖于国家,外在于国家的能力,那么在国家越来越少地涵盖与个人无关的事物这一情况下,具有这种能力的部门怎么能够得到拓展呢?

解决这个难题的唯一途径,就是要反驳认为个人权利是先天的前提,指出有关这些权利的制度的确明显属于国家的任务。当然,所有这些都需要进行解释。我们能够理解,在国家职能逐步拓展的同时,个人并没有消弭。我们也看到,个人的发展也不会使国家走向衰落,因为他本身在某些方面就是国家的产物,因为国家的活动从根本上就是要解放个人。就事实来说,历史给出了最权威的证明,这种因果关系就是道德个人主义的进程与国家的进步之间的关系。除了我们下文将要提到的反常情况以外,国家越强大,个人就越会受到尊重。我们知道,雅典城邦的构造不如罗马那样牢固,所以很显然,罗马国家更应该是城邦国家,与我们今天大规模的集中化国家相比,罗马是由极其简单的线条构建起来的。罗马城邦政府集中化的过程,与希腊城邦截然不同,国家单位所强调的方面也不同。去年,我们确认了这一点。有一个引人注目的事实,可以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这一差别:在罗马,宗教仪轨是由国家来引导的;在雅典,则分散于许多司铎学院之间。在雅典,我们从来就没有发现过与罗马执政官相应的职位,后者所掌握的所有政府权力都是集中化的。雅典的行政机构分布于各种各样的互不往来的官员之间。每一种构成社会(氏族、胞族和部落)的群体要素,都要比罗马更具有自治的特点,然而在罗马,所有这些要素都被很快纳入社会大众之中。就此而言,现代欧洲国家与希腊或意大利国家之间的距离是显而易见的。与雅典相比,个人主义在罗马获得了不同的发展。在罗马,对人格的尊重感被活生生地表达出来:首先,是用来确认罗马公民之尊严的得到认可的条文;其次,是具有与众不同的法律特征的自由。

这也是耶林帮助我们揭示出来的方面。就思想自由来说,也是如此。不过,尽管罗马个人主义非常引人注目,但与基督教社会发展起来的个人主义相比,实在是太微弱了。宗教的基督教形式是一种内在的形式:是由内在的信仰,而不是外在的奉行构成的,因为深刻的信仰排斥一切外在的约束。在雅典,理智的发展,如科学和哲学发展要比罗马快得多。而目前,人们都认为,科学、哲学和集体思维都与个人主义以同样的方式得到了发展。当然,它们也经常会伴随着个人主义,但并非必然如此。在印度,婆罗门教和佛教也有一种极其高深、极其玄妙的形而上学:佛教的基础是有关世界的整体理论。科学在埃及神庙中就已经发展到了高级阶段。不过,我们也知道,在印度和埃及,个人主义几乎是一片空白。这个事实进一步证明了这些形而上学和宗教所具有的泛神论性质:它们试图为泛神论提供一种理性的和图示化的程式。很显然,在个人拥有一种活生生的个性的地方,这种泛神论根本不可能存在。

再者,在中世纪修道院里,人们普遍追求着文学和哲学。这是因为个人和社会的思辨力度,其实与实践活动成反比。在任何一个社会领域里,当我们发现实践领域中的活动低于正常水平的时候,出于某种原因,理智将会在各个方面得到发展,并流入为它们敞开的空间。牧师和僧侣也如此,尤其在沉思性的宗教之中。从另一个角度说,我们也很清楚,在雅典人那里,实践生活被化减为无足轻重的事物。他的生活是一种带有闲散色彩的追求。在这样的环境里,科学和哲学的花朵竞相绽放。一旦它们开放了,它们就可能会掀起一场个人主义运动,但我们不能说它们发源于此。当然,思辨也有可能以此方式而展开,却不能带来这样的结果,因为其本质依然是保守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提出有关事物存在状态的理论,也许还会进行一番评论。就其基本特征而言,这是一种司铎式的思辨:甚至作为整体的希腊思辨,在很长一段时期里都延续着同样的倾向。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和道德理论,也只能在他们的体系中对斯巴达人和雅典人相应的政治结构做出反映。

最后,还有最后一个原因使我们很难根据思辨能力的发展来衡量一个国家的个人主义发展程度。个人主义不是理论:它存在于实践领域,而非思辨领域之中。若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它必须将自身印刻在道德和社会制度上。有些时候,个人主义也会在思辨的梦境中把自身完全消解掉,而不是投入现实,创造能够充分满足其需求的整个习俗和制度。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某些体系会使社会理想去关注更高发展的个人主义。不过,这依然只是一种渴望,因为我们还缺乏实现它的条件。我们法国的个人主义难道不是这个样子吗?《人权宣言》已经从理论的角度做出了表达,尽管有些夸张的成分;然而,个人主义在这个国家并未扎根。以下极端的事例就可以证明这一点:在本世纪里,我们已经有好几次采用集权体制了,其实这种体制所依赖的原则,简直与个人主义大相径庭。不论我们用什么样的文字来铭刻道德法则,旧有的积习依然存在,比我们对它的想法和我们的好恶更为持久。这是因为,为了确立个人主义的道德法则,光靠确定它,把它转换成精雕细琢的体系是不够的。相反,社会必须井然有序,从而使这一过程成为可行的和持续的过程。否则,这一法则只能停留在模糊不明的空谈状态。

实际上,历史似乎已经证明,国家的产生并不是为了防止个人滥用自身的自然权利:不,国家决非只有这样的作用,相反国家是在创造、组织和实现这些权利。实际上,人之所以为人,只是因为他生活在社会之中。如果把所有带有社会根源的事物全部从人那里排除掉,那么人就只能成为动物了,与其他动物为伍。正是社会把人提升到了超过物理自然的水平。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结果,是因为团体能够通过把个人的精神力聚集起来,使人与人相结合,从而使他们变得更强壮。社会造就了他们的能量和生产能力,这是他们在相互分离的情况下所实现的一切无法比拟的。这样,一种崭新的精神生活就会脱颖而出,比单个人所能实现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进一步说,由此解脱出来的生活才能使个人分享它,并改变自己。社会如此滋养和丰富着个人的本性,同时也必然出于同样的原因使本性归附于自身。很明显,这是因为群体的道德力要比其各个部分的道德力大得多,它必然会使各个部分归附于自身。各个部分不可能不服从它的支配。这里,道德机制发挥作用的法则,与物理机制的法则都是不可避免的。群体通过强制作用把自己的权威施加在成员身上,并根据自己的模式来塑造他们,用自己的思维和行动方式强迫他们,防止任何的不遵从。

每个社会都是专制的,至少当任何外部事物都无法限制这种专制体制的时候,会产生这种情况。我的意思不是说,这种专制之中有某些人为的东西:正因为专制是必要的,所以专制也是自然的,在某些条件下,如果社会不借助专制,就无法维持下去。我的意思也不是说,它是不可忍受的,相反个人并不会像我们能够感受到大气压在我们肩膀上那样,感受到这种专制。从此时起,个人被集体提升起来了,他很自然地想要社会想要的东西,他很容易就会接受他本人所归附的服从状态。如果他认识到了这一点,并拒绝接受它,个人主义的欲望就找到了发泄渠道,不过在上述条件下,他们还不能这样做。

可是,如果情况相反,我们是否可以说,社会单纯有相当大的规模还不够呢?无疑,当社会规模很小的时候,它每时每刻都会从各个方面把个人包围起来,不允许个人得到自由发展。如果它经常在场,而且经常活动,就不会给个人的创造力留出余地。不过,当社会的范围足够大的时候,就不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如果社会是由大量个体组成的,那么社会所施行的每一项监控,只有集中在监督少量个体的时候,才能够显得很近,很警觉,又很有效。一个人在拥挤的人群中所受到的束缚,要比在小圈子里受到的束缚小得多。所以,个人的多样性很容易表现出来,集体暴政也跟着逐渐衰落,个人主义从而在事实上确立了自身,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事实变成了权利。不过,只有在一种条件下,才能产生这样的过程:在这一社会里,不可形成任何享有足够自治的次级群体,使每个群体在大社会中通过某种方式形成一种小社会。这样一来,每个群体都会以唯我独尊的态度来对待它的成员,此时所发生的任何事情,都好像整个社会根本不存在一样。每个群体都将构成它的个人牢牢地封闭起来,抑制他们的发展;集体精神也会把自身强加给适用于个人的条件。社会无论是由彼此毗连的氏族构成的,还是由多少带有独立性质的城镇或村落构成的,或者是由某些带有自治性的职业群体构成的,都会对一切个性产生压制的效果,如同社会本身是一个单一的氏族、城镇或团体一样。这种类型的次级群体必然会形成,因为在庞大的社会中,经常存在某些特殊的地方利益或职业利益,很自然会把与其有关的所有人结合起来。于是,我们便有了专业团体、法团以及各种各样的小圈子;如果人们不能抵消或削弱他们的活动,那么每个群体就必然会把它的成员吞噬掉。无论如何,家庭社会就是这种情况:我们知道,家庭本身具有同化能力。我们也看到,家庭可以将其所有组成要素限定在它的圈子里,由它直接支配(无论如何,倘若这种类型的次级群体没有形成,那么至少集体力会把自身树立在社会的顶端来进行管理。倘若这种集体力唯我独尊,只作用于个人,那么同样的力学法则会使这些个人服从于它的支配)。

为了防止发生这种情况,为个人发展提供一定的领域,光靠社会规模大是不够的;个人必须拥有广阔的行动领域,有一定的活动自由。他绝对不能受到次级群体的束缚和垄断,而且这些群体不能主宰它们的成员,也不能随心所欲地塑造他们。所以,必须有某种凌驾于这些地方或家庭(即次级群体)权威的权威,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威能够为所有一切制定法则:必须使每个群体意识到自己不过是一个部分,而不是整体,也不能把真正属于整体的东西据为己有。避免这种集体特殊主义和完全投入个人的唯一手段,就是建立一种有义务代表整个集体的专门中介机构,它的权利和利益与这些个别集体是相对的。

这些权利和利益与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融合了起来。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国家的主要功能是为何和如何解放个人人格的。这恰恰是因为,通过控制构成它的各种社会,国家防止它们在个人之上构成压制性的作用。所以,在国家介入集体生活不同领域的过程中,从来就不是天生暴虐的;相反,它的目的和效果应该是减轻目前存在的暴政。这是否意味着,国家就不能成为专制的呢?毋庸置疑,倘若我们无法阻止这样的趋势,就会出现以下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它惟有作为既存的集体力才能产生作用,任何没有被同样的反作用力所抵消的集体力,都会对个人产生这样的作用。国家本身变成了一种夷平和压制机制。它的压制很难像小群体那样维持下去,因为这种压制更带有人为的特点。在我们大规模的社会里,国家既远离于个人利益,也谈不上考虑个人利益得以存在的其他具体或局部条件。所以,当国家试图管制它们的时候,只有不惜一切代价,强制它们,扰乱它们,才能获得成功。国家也无法充分地接触芸芸众生中的个人,按照内在的方式塑造他们,从而使他们顺服地接受它的压制。从某种意义上说,个人是排斥国家的,国家只有在大规模社会中才会有效,个人的多样性根本就没有展现出来。于是,各种各样的反抗和令人烦恼的冲突便产生了。小群体就没有这样的不利条件。它们能够极其紧密地与事物相结合,这些事物也可以为其提供存在的理由,并完全符合它们的行动,它们也可以紧密地把个人围拢起来,按照自己的形象塑造他们。这里,我们所加入的这一评论,仅仅指的是如果国家这种集体力想要解放个人,那么其本身就需要某种相反的平衡机制;它必须受到其他集体力的约制,这就是我们下文将要讨论的次级群体……倘若某个群体唯我独尊,那并不是好事情,尽管它必须存在。正是从这种社会力的相互牵制中,个人的自由才能产生。于是,我们再次看到了这些群体的意义所在。它们的用处不仅仅是调整和支配它们所服务的利益。它们还有更广泛的意图;它们构成了个人解放的一个根本条件。

事实上,国家自身的意志并不是与个人截然相对的。只有通过国家,个人主义才能形成,尽管除了特别明确的情况之外,国家不是使个人得到实现的手段。我们可以说,在国家中,我们有了第一推动者。国家能够把儿童从父权统治和家庭暴政中挽救出来;国家能够把公民从封建群体,后来从公社群体中解脱出来;国家也能够把工匠及其雇主从行会的暴政中解放出来。国家也许会有过多的暴力倾向,但也仅仅在它纯粹具有破坏性的时候,才会产生这样的作用。这是国家功能的规模不断增大的正当性所在。而且,国家的上述概念也是个人主义的概念,不过它也不能把国家限定为带有全面禁止色彩的正义的行政方面。在这一概念里,能够认识到国家权力和义务,看到它最大范围地参与到与集体生活有关的一切事物中,而且不带有神秘的色彩。 注31 这一概念赋予国家的目的,对个人来说都是可理解的,就像他们能够理解国家与其自身之间的关系一样。他们在其中共同协作,彻底实现他们想要得到的东西,以及他们行动的终极目标,因为这件事情与他们本身有关。他们甚至可能会发现自己与上述目标是对立的,甚至沦落成为国家的工具,因为使他们得到实现是国家行动的目的。不过,他们并非像个人主义的功利主义者或康德学派所说的那样,是一种自足的整体,国家只应当尊敬他们,因为正是通过国家,而且惟有通过国家,他们才能成为道德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