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公民道德(终):国家的形式——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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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我们已经定义了民主的性质,就会看到民主制的概念和实践有可能会朝向更糟的方向变化,甚至严重改变其本性。本质而言,民主制是一种体系,其中国家依然有别于民族大众,却可以与其保持密切的沟通关系,国家的活动也可以因此获得某种程度上的流动性。不过,我们也已经看到,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密切的沟通关系也有可能走得太远,甚至几乎将两者完全混同起来。国家不再是一种明确的机构,不再是有机体生命自身的核心,仅仅成为基层生活的翻版,不再能够用一种截然不同的注解去转达个人的思想和感受。国家也不再具有阐明新的观念和观点的作用,而这样的任务,正是其框架的要求。不,国家的主要功能,是对那些流传最广的、“大多数人”的观念和情感作出反馈。国家就是这种反馈的结果。代表的选举仅仅意味着计算国家中支持某种意见的人数。然而,这样的概念与民主国家的观念是完全相悖的,因为它几乎完全摈弃了国家的观念。我之所以说“几乎完全”,是因为这样的混淆当然不是彻底的混淆。环境的力量不可能使赋予代表的委托权以如此明确的形式得以构建,以至于将他完全约束起来。总要给这种主动性多少留些余地。不过,无论如何,未来的趋势是这些余地越来越少。就此而言,任何这样的政治体系都很类似于我们在原始社会中所看到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况中,政府权力都很弱小。可是,两者毕竟有非常大的差别,在第一种情况中,国家根本就不存在,或者说只处于萌芽阶段,而这种民主的变体则相反,它往往非常发达,具有庞大和复杂的结构。正是这种双重的、矛盾的特征,才最贴切地说明了该现象的反常特性。一方面,我们拥有复杂而又精致的机制,以及庞大管理机制的各种各样的齿轮;另一方面,由国家发挥作用的概念,也代表着向最原始的政治形式的复归。所以,惰性和活性就这样奇怪地混杂起来了。国家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它不得不符合大多数人模模糊糊的情感。与此同时,国家所具有的强有力的行动手段,也会使它有能力牢牢地控制同样的个人,否则国家依然会成为个人的奴仆。

我们已经说过,有关民主概念和实践的上述看法,仍旧深深地扎根于法国人的心灵之中。卢梭的哲学就曾将这些观念转变成体系化的形式,而他本人则依然是我们民主理论的设计师。实际上,再也没有什么政治哲学能够对上述这种双重和两难的局面提供更好的例证了。如果我们从一个角度去看,会发现它带有狭隘的个人主义倾向:个人是社会的动力本原,而社会仅仅是个人的总和。倘若我们换个角度去看,也会了解到卢梭为国家赋予了什么样的权威。进言之,从我们政治生活的全景中,我们随处可以找到这些观念在我们这里如此通行的证据。我们无法否认,从外部来看,或是从表面上看,我们的政治生活极富有变化。变化跟着变化,其速度非同寻常。不过,许多年来,它就已经成功地按照一种固定不变的程序运作了。我们已经看到,从那个时候起,注定会出现上述局面,因为当时国家的驱动力是从许多个人那里获得的,而这些个人则几乎是通过最高权力来规定这一程序的。与此同时,这些表面上的变化也掩盖了其惯常的停滞状态。我们不免会发出这样的慨叹:在各种政治事件和大权独揽的政府机关中不断发生的变化,依然顽固不化地维系于传统。面对这些势力,我们无力抗拒。这是因为,所有这些带有各种不同倾向的表面变化,都将彼此消解:除了精疲力竭之外,这些永无休止的变化留不下任何东西。结果,习惯越来越牢固,各种惯例也丝毫不会受到这些变化的影响,反而蔓延到更大的范围,因为惟有它们才行之有效。所以,社会其余部分过于流动的特征,反而孕育了这样的权力。对此,我们也不知道应该是喜是悲:因为这往往是多少有些稳定性和决定性的组织留下的残余,它们毕竟需要存活下去。尽管有所有这样的缺陷,不过这个时候,这种行政机器依然有可能提供很有价值的服务。

我们已经诊断了这种恶的东西,但它究竟是从何而来的呢?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不过错误的观念也总有其客观原因。在我们的政体中,一定会有某种要素能够对上述谬误做出解释。

这种谬误的起因,似乎是我们目前结构的一种特有的特征所致,由此国家与个人所组成的大众之间没有通过任何中介,就形成了直接的接触和沟通。选民是由国土范围内所有具有公民权的人口组成的,国家也源于此,至少国家的重要机构,即审议会议是由此形成的。所以说,在这些条件下形成的国家,或多或少只是一种社会大众的反应。这里,我们会遇到两种集体力:一种容量相当大,是由所有公民共同构成的,另一种极其有限,只包括代表。所以,就自然规律来说,弱者必然会追随强者的脚步。自从我们让个人直接选举他们的代言人以来,代表们就注定会把自身的职责限定于忠实地绝对诠释其委托人的意愿,这种顺从的承诺变成了一种义务。当然,就高级政体的性质而言,那些执行统治的人也应该享有大量的主动性,只有以此为名义,他们才能履行他们的职责。就共同利益来说,这些人看待事物的方式与个人不同,因为个人具有其他社会功能,所以国家只按照自身的本性行事。不过,即便是最合理的理由,也无法与环境的力量相抗衡。只要政治秩序使代表能够直接接触到由个人随意聚集起来的大众,个人就必然会自行制定法律。所以,这种直接的接触并不会使国家成为其本身。

正因如此,某些思想家才提出要求,通过至少两个阶段的投票选举来委任政治会议的成员。事实上,我们可以确切地说,惟有在政府与社会其余部分之间设立某些中介,才能把政府解脱出来。当然,政府与所有其他社会机构也必须不断进行沟通,但其程度不宜过深,不能让国家失去其自身的同一性。国家也必须与民族保持联系,而且不能被后者吸纳掉,所以,这种联系绝对不能是直接的接触。防止弱势力落入强者手中的唯一办法,就是在两者之间设立某些具有反抗能力的团体,以削弱强势力的作用。只有当国家不再直接脱胎于人民大众的时候,国家才更少会服从大众的作用,更多地归为自身。而这个国家中隐隐约约起作用的那些模糊不清的趋势,则不再会对这样的努力产生同样的影响,也不再会非常紧密地约束国家的决策。只有在众多公民与国家之间设立某些自然的、持久的群体,才能彻底产生这样的结果。不过,人们有时候发觉,光靠确立这些偶然发明出来的人为中介是不够的。比方说,我们也许会满足于(通过构成选民总数的选举团体,逐一地)确立一种范围更有限的团体,无论是以直接的形式,还是以规模更小的团体为中介,只有这样的团体才能委派实行统治的人。一旦上述团体实施自身的职责,就会摆脱生存的约束,而以这种方式确立的国家也会享有某种独立地位;不过,它却不再能够完全满足民主所需要的其他条件了:不再能够与整个民众保持紧密的联系。它一旦产生了,原来用于构成它的那些主要的中介团体和规模较小的团体,将会寿终正寝,它与人民大众之间将会出现一种真空状态。两者之间从根本上也不再会有持续不断的交流。重要的是,国家不应该受到个人的控制,不过这也不意味着国家要与个人失去联系。这种与全体人民之间很不充分的沟通,将会使通过这种方式召集起来的审议会议变得非常脆弱。而且,它也会脱离大众的需求和情感,无法对其持续不断地投入关注。于是,对审议来说,就缺少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要素。

要想不失去这样的联系,我们就不能仅仅暂时性地设立这样的中介团体,而应该使其持续发挥作用。换言之,它们必须成为社会体的自然正常器官。有两种中介可以产生这样的作用。首先,是负责管理地方性区域的次级委员会。例如,我们可以设想,无论省级委员会是通过直接投票还是间接投票的方法选举出来的,都会被要求行使这样的职能。对它们来说,委派政府委员会和审议会议的成员,都完全是政治性的。

大致说来,这种观念就是用来组织我们今天的参议院的基础。不过,我们也有所怀疑,这样一种安排是否最适合各个欧洲大国的结构呢?因为国家的地方附属部门,已经越来越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只要每个区、每个社区、每个地区或每个省依然具有其自身的特性、传统道德、习俗及其特殊利益,这些用来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委员会,就会成为政治生活最基本的齿轮。在这些委员会中,能够激发大众的观念和期望,不通过任何中介就能直接聚集起来。不过今天,能够把我们每个人维系于我们生活其中的地区的纽带,已经以我们无法预料的速度变得越来越脆弱,很容易崩溃。我们今天在这里,明天就会在别的地方了。我们在不同的省份里都会感觉在家里一样,或者至少可以说,籍贯原有的特殊亲近感已经变成次要的,不再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任何重要影响。即使我们住在同一个地方,我们的利益也会远远超出这个地区的管理范围,我们只是偶然生活在此罢了。紧紧围绕在我们身边的生活方式,甚至不是与我们最有关联的生活。不管我的身份可能是什么:教授、制造商、工程师或艺术家,能够与我们产生最直接的关系,并让我们感到非常兴奋的东西,不是发生在我们的社区或省份中的各种事件。我甚至可以继续过我的日常生活,根本意识不到这些事件的存在。

依据我们必须履行的职能,与我们更有关的是科学讨论的进展,正在发表的著作,以及规模庞大的生产中心中产生的各种观念;在法国或其他国家的大城市中,对画家或雕塑家来说,艺术世界所发生的各种新事件所产生的兴趣,与地方事务大不一样了。我们可以说,制造商们也同样如此,他们与各种各样的产业和贸易之间的联系,不仅遍布自己所在的地区,甚至远至世界尽头。没有人能够否认,单纯的地方群体已经迅速衰微了。不过,负责管理这些群体的委员会,也不再能够集中和表达整个国家的一般生活,因为用来分散和组织这种生活的方式,已经无法,或者至少无法反映这个国家局部区域的状况。为什么这些委员会会丧失它们赖以存在的基础呢?为什么人们不再为这一地位的荣誉四处游说了呢?为什么那些大有作为的人,那些天资聪颖的人会趋向于另一种不同的活动领域呢?这是因为,这些机构实际上已经衰落了。以此为基础的政治会议,只能为社会结构以及各种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个不很完整的图像。

另一方面,随着劳动分工的发展,职业生活越来越重要了。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职业生活必定会成为我们政治结构的基础。于是,有一种观念便获得了基础:职业团体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选举单位,因为能够把我们彼此维系起来的联系,是从我们的职业中派生而来的,而不是任何地方性的忠诚关系,很自然,我们的政治结构应该能够反映我们根据自身状况构成群体的方式。我们可以设想一下,按照我们所勾勒的计划来确立或复兴的法团究竟是什么样子:每个法团的上层都有一个委员会,负责指导法团,并管理内部事务。难道这些各种各样的委员会还不能出色地发挥这种带有中介特征的选举单位的作用吗?对选举单位来说,直到今天,地方群体还依然发挥着有气无力的作用。职业生活从来就没有被打断过,从来也没有停滞不前。法团及其机构始终在发挥作用,所以通过它们构成的政府会议决不会失去与社会的各种委员会之间的联系:它们决不会冒自身分裂的风险,而会迅速地、主动地感受人民在深层发生的变化。我们既可以保证它们的独立性,又不必打断其中的沟通关系。

这种复合结构所具有的其他两种优势,今天已经没有什么价值了。今天实行的普选,就经常受到人们的指责,人们认为它很难充分实现它的目的。公平地说,代表从来就不可能掌握有足够的事实去解决他眼前不计其数的问题。不过,代表的这种无力状态,只能反映选举人的无力状态,而且这种缺陷更严重。因为既然代表得到了选举人的委托,就应该充分地传达他所代表的人的观点,这些人必须同样看待相同的问题,所以其本身也就假定了同样的一般能力。实际上,选举人只要得到了咨询,就会对审议会议提出的所有重要问题做出决定,选举也就会不断反馈通过上述方式表达出来的所有人的意见。我们无须强调,他们得到的信息很不完备。如果投票过程是以法团为基础组织起来的,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只要与职业利益有关,每个有作为的成员,都有其符合自身情况的能力。所以,这种群体最适合推选出那些最有能力指导该法团一般事务的人。而且,这些人委派给政治会议的代表,都有其自身特有的熟练业务;既然这些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规定职业之间的关系,那么它们就会按照最适于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来组成。这样,政府委员会就真正成了人类有机体的大脑,即社会体的反射器官。所有生命力、所有有生命的器官,都会根据其相对重要的程度得到表现。在这样组成的群体中,社会真正能够获得其自身及其统一性的意识;这种统一性是从某些人所结成的关系中自然而然地产生的:这些人既能够代表不同职业,又有密切的联系。

其次,任何民主制国家的架构都天生有一种缺陷。既然个人单独就能构成活生生的、能动的社会实体,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就只应该是个人的事业;尽管如此,国家也要表达与个人情感截然不同的东西。国家一定来源于个人,同时又必须超越于个人。既然如此,卢梭与之不懈斗争、却依然徒劳无功的两难处境,究竟怎样才能解决呢?让所有事物成为个体的事物,而非单纯是其本身的唯一办法,就是使它们彼此产生联系,并用一种长久的方式形成群体。惟有超越个人感觉的情感,是那些通过相互联系的个人之间的作用和反作用中产生的情感。我们可以把这一观点应用于政治组织。如果每个人单独通过选举的形式确立国家,或者确立为国家提供明确形式的各种机构;如果每个人能够独立做出选择,那么推动这种选举的只能是私人的、自私自利的动机。无论如何,这些动机都是主导性的,而整个结构的基础,也将会是个人主义的特殊主义。不过,我们也可以设想,这种任命实际上是集体长期准备的结果,它们的性质完全不同。因为当人们共同思考的时候,他们的思想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共同体的产物。共同体作用于他们,用权威压制他们,约束自私自利的念头,将所有心智都纳入共同的轨道。这样,如果选票不只是对个人事务表达,如果它们体现了集体心智,那么通常意义上的选民,就不再是由这样的个人组成的:他们仅仅出于偶然的因素才聚集起来;他们彼此素不相识,也不会对彼此意见的形成做出贡献,他们只是单个地进行投票而已。相反,一个既定的群体必然具有自己的凝聚力和持久性,它们不只是在投票的那天才形成。很明显,法团与这种人们期望的结果是一致的。法团成员的情感是共同演化而成的,它们表达的是共同体,因为它们彼此之间有一种持续的和紧密的联系。

由此看来,我们的政治疾病与社会疾病具有同样的根源。推其原因,也同样是因为国家与社会其余部分之间缺少次级机构。我们已经看到,要想防止国家对个人的专制,这些机构似乎是必需的:很显然,倘若不让个人把国家吞噬掉,它们也应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些机构将两种截然对立的力量释放出来,同时也形成了两者之间的联系。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经常提到的内部组织,短缺得有多么严重啊:这是因为,事实上,它包含有我们整个社会和政治结构之中某些松散和脆弱的成分。以前既作为个人框架,又作为国家架构的社会形式,或者已经荡然无存,或者正在销声匿迹,没有任何新的形式可以替代它们。这样一来,剩下的只有个人汇集而成的变动不居的大众。因为国家已经被他们吞噬掉了。惟有行政管理机制才会有其自身的稳定性,并按照同样的自动规律运作。

其实,历史中有许多这样的相似处境。当一个社会正在构成,或正在得以恢复的时候,它会经历相似的阶段。归根结底,社会和政治组织的整个体系是通过个人之间直接交流的行动和反应而得以进化的。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一种体系开始瓦解而没有其他体系取代它的时候,社会生活就会在某种程度上不可避免地返回到其原初的起源,即个体之中,另起炉灶。既然只有这样的个体,社会就必须直接通过这些个体来运作。这些各尽其能的个体,就曾经属于那些不再存在的各种机构,或者是我们今天依然需要的这些机构的一部分。换言之,个人本身必须修复今天依然显得很匮乏的这种组织。这便是如今我们所处的境况,尽管有一种疗治的办法,人们从中可以看到进化的必经阶段,但我们不可能掩盖其中的关键要素。即使社会受到了最小的震荡,由这类很不稳定的实体所构成的社会也可能会走向崩溃的边缘。我们由内由外都很难保护它不受伤害。

若要解释各种各样的公民义务应该贯彻什么样的精神,并将这种精神纳入到实践和教育之中,上述所有见解都有必要性。首先,我们负有促使我们尊重法律的义务,还有一种义务规定了我们通过选举来参与构建国家法律的活动,或者用更普遍的说法,是对我们参与公共生活的活动的规定。

我们已经说过,在民主制中之所以要尊重法律,是因为法律表达了公民的意志。我们之所以应该服从它,是因为我们希望它成为法律。不过,这样做怎么会对少数人有效呢?正是这些少数人才最需要履行这种义务。而且,我们也已经看到,实际上那些直接或间接地规定所有既存法律的人,无论何时,都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少数人。可是,倘若我们不做这样的估算,这种正当化对法律尊重的方式,也最不适合建立这种尊重了。而那些已经规定了某种法律的人,是怎样使法律更值得我特别尊重的呢?我的意志已经决定的事情,我的意志也可以取消它。可变性是意志的本性,意志无法作为任何稳定事物的基础。有时候,我们也会为这样的情况感到惊讶:尊重法律甚至在我们的意识中没有什么根基,我们始终准备放弃这种法律。任何对法令的尊重怎么就会由于某些个人意志的单纯决定,有一天被一种完全不同的法令代替掉呢?只要法律不再被规定为这个样子,我们怎么去尊重也许已经不是法律的法律呢?

尊重法律的真正根源,实际上是对事物之间自然的相互关系的明确表达;个人,特别是民主制中的个人对法律的尊重,仅仅取决于他对法律性质的认识程度。这不是因为我们已经制定了某种法律,或者通过许多次选举决定了法律,所以我们得服从它;而是因为法律是一种善的东西,也就是说法律与事实的性质是相称的,因为法律应该如此,我们信任它。而且,这种信念也同样取决于制定法律的机构所激发出来的信任。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是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制定的,负有制定法律之职能的那些人的能力如何,以及履行这项专门职能的专门代理机构有什么样的性质。尊重法律,取决于立法者和政治体系的品质。这里,民主制所独有的优势,就是在统治者和公民之间建立了沟通关系,后者可以对前者履行职能的方式作出判断,能够更充分地认识事实,能够提供或撤销自己的信任。如果有人认为,只有当民主能够保证成为法律的蓝图时,民主才享有受到我们尊重的权利,这样的观念真是大谬至极。

第二个问题,是选举义务的问题。这里,我们需要考虑的不是这种义务在捉摸不定的未来会变成什么样子,也不是它在比我们目前社会组织得更合理的社会里是什么样子。这样做,也许会失去它的重要意义。或许,将来会有那么一天,控制政治机构所必需的任用机制是靠公意的压力自动形成的,确切地说,不再需要明确参照任何选民的意见。

然而,今天的情况则迥然不同。我们已经考察了其中反常的方面,实际上也正是出于这种理由,社会才需要一种特定的义务。整个社会所倚赖的是个人组成的大众。除此之外,社会别无依靠。

所以,每个公民在某种程度上都能变成政治家,这是很正常的事情。目前,除了靠个人多方面的能力以外,公共生活已经不再通过任何代理人运行了,但是我们不能仅仅因此就让自身隔绝在我们具有职业性的工作里。不过,促使这项任务必须实行的理由,也同时为其做出了定义。这项任务是由于不合法的状况而产生的,我们不能屈从于这样的状况,而是要彻底结束它。这种无组织状态被人们错误地称作民主,我们不能把它当作理想,必须对这一状况加以限制。我们不能墨守成规地精心维持这些权利和特权,必须对使其必然产生的恶加以医治。换句话说,首要的义务是构造出某种并不分配给个人的角色,从而逐渐解放我们。要想这样做,我们的政治行动就必须创建这些次级机构,当这些机构形成的时候,会把个人从国家中解脱出来,反之亦然;同时,它们也会把个人从他不合时宜的任务中解脱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