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心理物理学研究还不完整,没有充足的证据来列举、定义和划分与这个主题相关的心理学术语。我们目前的首要任务是采用以下的命名法,对感觉体验中“体验”一词进行一般性的解释。
我试图区别集中感受和广延感受,区分标准是集中地或广延地感知物体的程度大小。比如,我会把亮度感受看成是一种集中感受,空间视觉或触觉看成是广延感受;相应地,我还会区分其他感受的集中和广延程度。如果我们觉得一个物体比另一个物体看起来更亮,我们就说这种感受更集中;如果它看起来更大,那我们会说这种感受广延程度更高。一般理解而言,这只是感受的定义和含义的问题,没有涉及特定的感受测量问题。
无论哪一种感受,是集中还是广延,我们都能区分它们的程度和形式,尽管在集中感受的情况下,程度通常被区分为强度和品质。音调是声音的一种品质,它是可以定量的,这样我们就可以区分音调的高低。
韦伯[1]——无疑非常确切地——把空间感觉,或我们可以视为广延感受(正如我们在这里所使用到的术语)的能力或感觉叫做一般感觉。把那些能引起集中感受的感觉叫做特殊感觉。前者不能像后者一样通过单个独立的神经纤维或各自的分支(感觉环)得到,而只能通过许多神经纤维痕迹的协调才能得到,因为这种痕迹的强度和品质,以及神经中枢的数量与布局,对于所形成的广延感受的大小和形式是非常关键的。他对这个问题的讨论[2]有利于我们区分感觉的一般关系。目前这个讨论足以说明上述关于集中感受和广延感受之间的差异。实际上,这些简要讨论的目的只是为了引出相应的感受性和感受测量的问题,所以我们不必涉及更深层的感受理论。
因为广延感受和集中感受有着不同的本质且基于不同的情况,所以有必要知道关于它们的规律。有人可能会认为,根据集中感受的大小取决于刺激强度的定律,广延感受的程度或感受的广延度也应该取决于被刺激的感觉环的数量;但这种想法是没有根据也尚未被证实的。我们未来的研究中所提到的感受主要指的是集中感受,而非广延感受,除非我们特别提到广延一词或者进行其他特定的指代。
除了广延感受和集中感受之间的区分,我们也会考虑客体感受和一般感受的区分以及所谓的正性和负性感受的区分。比如光和声音的感受这样的客体感受,就是来源于对自己的感觉器官以外客体的感受。而像痛觉、高兴、饥渴这些一般感受的变化,则与我们自己身体的情况有关。讲到这里,读者可能会联想到韦伯在论文中所提及的对触觉和一般感受的经典研究。
至于正性和负性感受,我们通常会对类似于冷暖、高兴和痛苦这样的感受进行比较,这些感受通常由同一种刺激引起,只是刺激的程度不同,而且通常包含它们的对立面。例如,冷的感受就是由于热量的减少产生的,而暖的感受就是由于热量的增加产生的。高兴的感受与获得兴奋刺激有关,而厌恶(痛苦)的感受则是相反的趋势。
尽管正性感受和负性感受从一般意义上可以这样指定,但是我们不能不注意到,所谓的负性感受在心理学上并没有负性的意义。负性感受并不表示感受的缺失、减少或者消除。相反,它们可能比所谓的正性感受更强烈,或者可能会引起身体强烈的所谓正性感受,它们可以引起或提高身体的正性和负性反应。比如,冰冻的感受可能让一个人发抖,痛觉能引发人哭泣和身体剧烈的抽搐。
刺激从狭义上说只是指引起身体反应以及集中感受的对象。从某种程度而言,来自于外部世界的刺激叫外部刺激,来自于内部世界的刺激叫内部刺激。外部刺激可以从对外部刺激的记录来解释,如光和声音;内部刺激则起初需要进一步加工,而后至少会有部分被消除。我们耳朵听到的低声可能始于空气振动等外部影响,之后形成一种声波传至我们的耳朵。同样的声音也可能来自于我们的身体而非外部世界。这些情况我们了解得尚不清楚;但是因为它们产生了和外部刺激同样的影响,所以我们也需要同等地看待它们。从这点上我们不知道也没关系,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根据它们的影响),感受的内部刺激来源和外部来源一样,有着相同的概念、观点和准则。
如果心智只是由于内外部刺激影响到了身体的某一特定部位而产生的,并且我们从某种程度上承认了感受对于身体的依赖性,那么所有的感受都只能看成是身体活动的结果。这样的话,甚至身体最深层的机能也会受到刺激的影响。另一方面需要关注的是,如果说感受只受身体活动影响且它们是一种函数关系的话,那么把这种同时条件化的感受和那种直接产生的感受相提并论是不合适的。如果我们不想把两种类型混在一起的话,那么只需要把那些能引起感受的刺激包含进来。同时,对上述问题我们也不需要立即就得出结论。这些具有分歧的观点对我们的实际观察没有影响,我们仅需要根据内外部刺激影响的等价性,来考虑内部刺激的存在和程度。同时,从内部刺激的位置和品质来看它只是个未知的x,尽管存在这种限制,它们仍被认为与外部刺激一样存在同等的定量影响,并且进入了现象学的研究领域。内部刺激的名字和价值由这种影响得来。
一些诸如重量这样的刺激,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不容易想给出它们的含义,在提东西产生触压的感觉或者重量的感觉时,我们就会毫不犹豫地把它们归为重量。另一方面,我们对产生广延感受刺激的原因所进行的概括也是有缺陷的,而且目前我们还不清楚这些原因。即使没有其他外力作用,我们闭上眼睛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体会到黑暗的感觉;特别是我们集中注意力的时候,即使没有被游标卡尺或者其他东西碰到,我们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感知到自己的身体表面。增加外部刺激会部分限制这些自然感受的产生,还会部分决定它们的形式,也会部分决定我们用以判断相对大小和距离的标准,然而这对于空间感受是无益的。这些感受似乎来源于自主神经天生的协调性以及之间的有机联结,或者来源于中央神经末梢,尽管这些猜测目前都还没得到确认。如果在这种联系中仍然有可能涉及刺激,我们也只能认为是这些神经产生的内部刺激在起协调作用。但是,如果内部刺激可能和感受同时发生的话,那么这种表达(空间感受)又不合适了。有些人可能会强调说,可以通过身体活动的体验,来帮助我们进行广度的判断。但是,我们目前仅仅是在对术语进行定义,还没有到深入探讨这种相当模糊的方法的时机。
有人可能会说,如果不考虑这个问题的模糊性,以及刺激这个术语在多大程度上是合理的情况,就可以使用广延感受中刺激感觉环的数量代替在集中感受中刺激的感受程度,这样一来可以建立函数,推知广延程度的增加或减少。因此,在定量的函数关系问题中,上述的“数量”,就只能从共同但相当普遍的视角中提取。但是,我们不能确定它们的函数规律在两种感受中都是一样的,也不能保证除了数量之外,广延感受的程度不与别的环境参数相关。确实,这些问题本身就是重要的心理物理学研究的目标。
在感受所依赖的外力大量起作用的前提下,并且在外力沿着使感受增加的方向持续作用时,感受便会持续增加直到被发现,而当外力持续减少时,感受也会持续减少直到觉察不到。但我们必须了解,产生类似皮肤的温暖和压力等感受的机体是固定的,只能通过与一种既定的平均或正常作用力水平——比如正常的皮肤温度或正常的空气压力——相比获得的差异变化来产生感受。这种感受会往两个方向增加但是性质不同,因为一种诸如冷或暖、压力或者张力这样的感受,是取决于增加作用力超过某个正常点还是降低作用力低于这个点。这样我们不应该使用作用力的绝对大小来衡量刺激,而是应该将当前作用力的值减去划分感受的正常点的作用力值,结果的正和负,代表了感受的性质,在正常点上没有感受存在。我们会把前者叫做正性感受,把后者叫做负性感受。
因为刺激和感受之间存在相互关系,所以刺激通常被认为在不同环境中会发生不同的效应,除非有明确的说明或者具体背景中存在其他干扰。但是这种可比性在另一种不同的刺激模式中可能是无效的,在刺激的对象或机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也是无效的。不同感受性的概念和这种情况有关,在第六章中会详细介绍它的概念和测量方法。
为了便于理解,有人提出一种刺激对应一种感受,同时一种刺激的差异与一种感受的差异相对应,即感受或者感受的差异更强,刺激就会被感受为更强,反之亦然。这也是一种让我们不会产生误解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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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文中单以韦伯之姓出现的均指的是恩斯特·海因里希·韦伯,他的兄弟以及孩子们均带有名或首字母缩写来指代。——译者注
[2] Berichte der sächs.Soc., 1853, p.83;im AuszugeinFechner's Centralblatt für Naturwissenschaften und Anthropologie, 1853, No.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