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论憎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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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憎恨是一种摆脱一个曾予我们以损害的东西的倾向。

现在我们看,如何我们的行为可以有两种方式,也就是或者带着感情,或者不带感情。带着感情,我们可以在一个主人对犯错误的仆人的态度中看到,一般都是带有盛怒;不带感情就像历史上所说的苏格拉底,苏格拉底如果因为纠正一个仆人而不得不谴责他,总要等到不觉得对这个仆人再有怒意的时候才去谴责他。

§2 这样我们看到,我们既可以带有、也可以不带有感情做一件事,因此很清楚,我们认为,我们也可以不带心灵的骚动,如果必要,摆脱一个阻碍或给予我们以阻碍的东西。这样就要问:哪一种情形更好?是我们带着憎恨和嫌恶而躲避那些东西,还是我们依靠理性,学会不带骚动地忍受这些东西(因为我们认为这是可能的)?首先很清楚,如果我们不带感情做我们当做的事,决不会因此产生任何不利。而因为在好、坏之间没有任何中间的东西,因此我们看到,带有感情做一件事既是坏的,不带感情做一件事就是好的。

§3 但是,我们来考察一下,带着憎恨和嫌恶去做一件事有些什么不好。

由意见而产生的憎恨,毫无疑问这是绝不应该为我们具有的。因为我们知道同一个东西某一时刻对我们是好的,在另一个时刻对我们却是坏的。例如关于各种药草的事就是大家熟知的情形。

因此重要的是要知道,是否仅仅由于意见,或者也可以由于真实的推理,在我们之中产生憎恨。但是为了考察这一点,我们认为最好先清楚说明什么是憎恨,并把它和嫌恶区别开来。

§4 憎恨,我们说,是心灵的一种反对某一个人的骚动,这个人有意识地、自动地给我们以某种损害。

而嫌恶则是在我们内部由于某种损害或不利对某一个东西引起的骚动,这种损害或不利,我们认识到或者假定为是由于这个东西的本性而在这个东西之中的。我说:由于本性,如果我们不是有这样的意见,即使我们曾由于它而受到某种损害或不利,我们也不因此就认为它是可嫌恶的,因为同样我们也可以盼望由它得到某种利益。因此一个人如果因为一块石头或一把小刀而受了伤,并不因此就对它嫌恶。

§5 这一点既经说明,我们就简略地看一看这两种感情的后果。

由憎恨产生悲戚,如果憎恨很大,就产生愤怒。愤怒就不仅像憎恨那样,想用躲避去摆脱被憎恨的东西,而是,如果后者弱小,趋于消灭那个东西。由这种巨大的憎恨,也产生妒忌。但是由嫌恶则产生某一种悲戚,因为我们力求使自己缺少一个东西,而后者,既是一个真实的东西,就同样具有它的本质和它的完善。

§6 由以上所说,我们很容易看到,如果我们正确运用我们的理性,我们就不可能憎恨或嫌恶任何一个东西,因为这样做我们就使自己丧失了每一个东西里都存在的完善。同样由理性我们认识到,我们永远不可能憎恨任何一个人;因为凡是在自然里的一切,如果我们对它有所期待的话,我们就应该使它变成某种不论对于我们自己或对于那个东西本身来说更好的东西。

§7 因为一个完善的人是我们至今所认识的,或者说,眼前能看到的一切东西中最完美的东西,因此对于我们和对于每一个个人最有益的事莫过于永远努力去引导人们走向这个完善;因为只有在那时候,人人才能从我们,我们才能从人人取得最大可能的利益。要做到这一点,方法就在于我们要像我们的良知所教导、所告诫我们的那样去看待人们,因为良知是决不会使我们陷于灭亡,而是永远进我们于福祉的。

§8 因此,我们得出结论说,憎恨和嫌恶具有多少不完善,就像反过来爱恋具有多少完善一样;因为从后者永远产生改善、力量和昌盛,这些都是完善,相反地,憎恨却永远趋于破坏、削弱和消亡,这些都是不完善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