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面既然已经看过了正确信仰的多种效益,现在我们就来实践我们前面的诺言;也就是说,讨论凭着我们对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真理和谬误的认识,以及一般地说凭着对什么是所有这些的效益的认识,我说,是不是我们就能达到我们的幸福,也就是说达到对上帝的爱恋,后者,上面说过,是我们的最高福祉所在;并且讨论我们用什么方法能解脱那些我们认识到不好的感情。
§2 为了首先从后面这一点,即感情的解脱说起 (1) ,既然已经假定它们除了我们说过的那些原因以外没有其他原因,我说:只要我们能正确地运用我们的悟性,而这,既已具有一个真理和谬误的尺度,我们是很容易做到的 (2) ,我们就永远不会坠入这些感情了。
§3 至于它们并无其他原因,我们现在要加以证明。为此,我认为我们必须既从精神方面、也从躯体方面来整个地研究我们自己。
第一,我们要说明自然里存在着某一物体,我们由于这个物体的结构和作用而感受到种种影响,并在感受中知觉到这个物体。我们所以要指出这一点,是因为,如果我们认识了这个物体的作用以及这些作用所能产生的东西,我们就能找到所有这些感情的第一个、主要的原因,以及那个消灭这些感情的东西;由此我们也就可以知道依靠理性能不能达到这个目的。然后我们再谈到对于上帝的爱恋。
§4 我们并不难证明自然里有一个物体;因为我们已经知道:上帝存在,以及它是什么;我们曾定义上帝为一个东西,它具有无限属性,其中每一个属性都是无限的、完善的;又考虑到广袤是一个属性,这个属性我们曾说明它是在自己那一类里无限的,因此它必然是那个无限的东西的一个属性;既然我们已经证明,这个无限的东西是真实〔存在〕的,由此可知,这个属性也是真实〔存在〕的。
§5 其次,我们曾经说明,在自然之外——它是无限的——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东西,因此可以清楚地知道,这一个物体的种种作用——由于这些作用,我们才得以知觉——只能来自广袤自身,而不能来自另一个(如有些人主张的)优越地具有广袤的东西;因为,如我们在以上第一章里所指出的,并没有这样的东西。 ①
§6 因此,需要指出,凡是我们看到必然依靠广袤的一切作用,都必须归之于广袤这一属性,例如运动和静止;因为如果那个产生这些作用的力量不存在于自然里,即使自然里存在很多其他属性,这些作用也绝不会存在;因为如果是某一个东西产生某一作用,那就必须在这一个东西里有某种东西,由于这种东西它才是这一个,并不是任何一个别的东西产生这一作用。我们关于广袤所说的,同样也适用于思想以及其他一切东西。 ②
§7 此外需要指出,在我们心中不可能有任何我们不可能意识到的东西;因此,如果我们除了思想的东西的各种作用以及广袤的各种作用以外,在我们心中看不到任何其他的东西,那就可以确有把握地说,除此以外,在我们心中没有其他东西。
这样,为了清楚地认识这两个〔属性〕的种种作用,我们先把它们每一个分别地看、然后再把两个合在一起看,同样,对它们每一个的作用也是如此看。
§8 这样,如果我们单独考察广袤,我们在它里面就只见到运动和静止,我们看到由于这两者而形成一切出自广袤的作用;并且这两个式态 (3) 在物体中的情形是,除了这两个式态本身以外,任何东西都不能使物体产生任何变动;例如一块石头如果躺着不动,是不可能被思想或一切其他的东西所推动的;它只能被运动所推动;例如说,另一块石头具有一个比它的静止更大的运动,就推动它运动。同样,一块在运动中的石头,除了由于一个具有较少运动的东西,也不能达于静止。由此得出,任何思想的式态不能在物体中产生运动或静止。
§9 但是,依据我们在自身中所知觉到的,可以有一种情形:一个躯体原来具有朝某一方向的运动,转而朝向另一方向运动;例如我伸出我的胳膊,在这个行为中我就是那原因,使原来具有一个运动的元气 (4) 现在具有不是那一个、而是另一个朝向这一边的运动;但是,如以下将要谈到的,这种情形并非永远如此,而是取决于元气的情况如何。这种情形的原因是因为也只能是因为:心灵,作为躯体的观念,是和这个躯体结合在一起、并因此而和这一躯体形成一个整体的。
§10 至于另一个属性的种种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则是一个关于东西的观念;这个观念,按照各种东西如何为我们知觉的方式,产生爱恋、憎恨或其他等等。这个作用,因为其中不包含丝毫广袤,不能归之于后一属性,只能归之于思想,因此,凡是以这种方式而来的一切变化,其原因不应当求之于广袤,只能求之于思想的东西;例如以爱恋为例,就可以看到这种情形;因为,要消灭或激发这一感情,必须有那个观念本身在这里起原因的作用,而后者,如我们前面已经说明的,是由于我们对于对象中某种坏东西的认识、或是由于我们对于对象中某种更好的东西的认识。
§11 现在,如果这两个属性互相作用,其结果就是互相在对方产生一种感应;例如,可以支配那种能任意转变它的方向的运动。因此,两个属性互相在对方产生感应的作用,有下面这些:上面已经说过,心灵能够在躯体中使原来没有心灵影响时朝某一方向运动的元气,现在朝另一方向运动;但是由于元气又是被躯体所推动的,后者是它运动的原因,它可以在方向上受躯体的决定,因此就常有一种情形:从躯体承受一个朝某方向的运动,心灵又支配它向另一个方向,这些元气在我们内部产生并引起一种我们常常感觉得到、但是莫名其所以然的痛苦。因为,在其他情况下,这样一种状态的原由通常都可以为我们所知。
§12 并且,心灵也可以受到阻碍,不能行使它推动元气的能力,这,或是因为元气的运动过于削弱,或是因为它过于加强。过于削弱的情形是:例如当我们奔跑过甚时,就使元气因为奔跑而转输给躯体多于平时的运动量,并且由于失却这么多的运动量,必然使元气以同一程度变弱;营养不足也能引起同样的情形。过于加强的情形是:例如当我们饮酒过量时,就变得醺然而醉,使心灵失却指挥躯体的能力。
§13 以上是心灵在躯体中的作用,现在我们着躯体在心灵中的作用;其中,我们指出,最主要的是躯体使心灵知觉到它自身,并从而知觉到其他的物体;而这除了运动和静止以外没有其他原因;因为在躯体中再没有其他可以起作用的东西。
§14 因此凡是心灵中发生的一切,多于这个知觉的东西,就都不是由躯体引起的。心灵由于这样而取得认识的第一个对象既是躯体,因此它就对躯体具有某种爱恋并和它联合在一起。但是,如我们已经证明的,爱恋、憎恨、悲戚的原因不应当求之于躯体,只能求之于心灵,因为凡是由物体来的一切作用应该仅仅出于运动和静止;而且我们清楚地看到,一个爱恋可以被我们对于另一个更好的东西的观念所消灭,由此可以清楚地知道,如果我们对于上帝能具有一个认识,至少,如果这是一个和我们对躯体的认识同样清楚的认识,我们就会和上帝联合起来,比和躯体联合得更密切,并且与后者脱离。我说更密切,是因为我在上面已经证明,没有上帝我们就既不能存在也不可被思议,并且因为我们认识上帝不是通过某种别的东西(如上帝以外的一切东西都是如此)而是通过它自身,并且如我们上面说过的,必须这样认识上帝。可以说我们认识上帝甚于认识我们自己,因为没有上帝我们根本不可能认识我们自己。
§15 由以上直到这里所说的,我们很容易得出什么是感情的主要原因;因为就躯体和它的作用即运动和静止来说,它们在心灵里的作用只能在于使它们自己作为对象为我们所知;按它们呈现于心灵的或好或坏 (5) ,心灵受到它们的不同影响;但是躯体有这样的作用并不是由于它是一个躯体本身(因为否则它就成了感情的主要原因了),而是由于它是一个和其他一切东西一样的对象,后者如果以同一的方式呈现于心灵,也会同样地产生同一作用。
§16 但是我的意思并非由此说,我们由思维非物质性的东西而来的爱恋、憎恨、悲戚,和由思维物质性的东西而来的爱恋、憎恨、悲戚,都是产生同一的作用;因为,以下我们将要指出,前者更具有某些全然不同的作用,和那个由于对它的知觉而在思维非物质性东西的心灵中唤起爱恋、憎恨、悲戚等等的东西的性质相一致。
§17 再回到前面已经说过的,当某一个其他东西呈现于心灵,比躯体更加美好时,躯体就会没有能力再产生像它现在那样产生的这些作用。由此得出,不但躯体不是感情的主要原因,并且即使在我们见到的以外,我们心中尚存在着某种其他的东西,能在我们心里产生以上所说的这些感情,这个其他的东西也不可能在心灵里产生任何不同于、或多于躯体现在所产生的东西。因为这个其他的东西同样也只能是一个对象,这个对象是和心灵完全不同的,从而只能以我们关于心灵已经说过的同一的、而非不同的方式呈现于心灵。
§18 因此,我们可以真实地得出结论说:爱恋、憎恨、悲戚以及其他感情,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心灵中引起的,而这要看每一具体情况下心灵对于事物的认识的性质如何而定;由此得出,如果它最后终于认识了那个至高无上地美好的东西,这些感情中的任何一种都不可能在它之中产生丝毫的骚动。 ③
注 释
① 自然神论者并不排斥上帝的干预,由此可见笛卡尔对奇迹和天启不置可否。而斯宾诺莎的内在论则绝对排斥任何自然以外的原因,见《神学—政治论》中论奇迹和先知的章节。
② 这里申述了一个绝对的平行论。它排斥了卓越论,也排斥了思想实体对广袤实体的任何可能的作用(在超广袤和超思想却又混广袤和思想的上帝中)。但是平行论并不妨碍同时上帝又是思想。只是广袤绝对自成一系统,思想绝对自成一系统。
因此斯宾诺莎哲学中上帝的一统、即属性说就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关系到《伦理学》第一部中实体与属性的定义和定理1—7、7—11的安排。这十一个定理是斯宾诺莎全部哲学的基础和重心。
③ 第十九章至此,事实上只谈了§3中所提三个问题中的第一个,这三个问题是:
1.什么是感情的首要的原因——观念;任何感情都是观念的作用,也就是说是事物作为对象在心灵中所起的作用,而不是事物本身直接的作用。这里直接关系到斯宾诺莎在方法论Idie中阐明的事物在悟性外的存在和事物在悟性中的存在(对象的本质)的原理。
2.理性能不能消灭感情;
3.对于上帝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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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面已经证明,所有这些和我们的正确理性相悖的感情都是导源于意见的,而凡是感情的一切好、坏,则都是由正确信仰为我们指明的。但是不论这两个式态合起来,或是每一个单独地,都不能使我们解脱这些感情。
只有第三个式态,也就是真实的认识,才能使我们解脱这些感情;没有这一认识,我们永远不可能解脱它们,如以下将要说明的。而别的人用不同的语言讲说、撰写了千言万语的,岂不也正是这一点?谁看不到,正是由于意见,我们才懂得罪恶,由于信仰,我们才知道那个向我们指明罪恶的法则,由于真实的认识,我们才了解那让我们脱离罪恶的神的恩泽。
(2) 即:如果我们具有一种对善和恶、真理和谬误的深刻认识;因为那样我们就不可能再受制于那个使这些感情得以产生的东西;事实上,如果我们认识并且享有了一个较好的东西,那较坏的对我们就失去了控制。
(3) 两个式态,因为静止并不是一个纯粹的乌有。
(4) spiritus,即spiritus animalis,中世纪经院哲学用语,意为“生命的气体”。
(5) 但是由于什么,一个东西被我们认识为好,而另一个东西被我们认识为坏?回答是:这是因为,促使我们产生知觉的东西既是对象,因此按照对象由以构成的运动和静止的比例不同,我们受一个东西的影响也不同于另一个。凡是以最合度的方式激动我们的东西,对我们来说也是最惬意的东西。正是这样,就产生出全部我们知觉到是由作用于躯体的对象在我们心里经常不断引起的感觉,我们称之为冲动;因此,当我们能用呵痒、饮酒等使一个悲戚的人发笑、欢快的时候,心灵完全能知觉到,但却不能够产生这些;因为当心灵作用的时候,那欢愉是完全另一种的;这时候就不是一个物体作用于一个物体,而是那能了悟的心灵把躯体作为工具运用,因此,心灵愈作用,那感觉愈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