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独占(照这一词的含义说),就是独有的贩卖权。凡是握有这种权力的人,在自己的权力之内,都可以按照自己所喜欢的条件或所喜欢的价格,或既按照这种条件同时也按照这种价格,出卖他所控制的商品。
2.独占的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法国国王所征收的盐税(Gabel)。法国国王由于征收这种盐税,他就可将花一文买进的东西以六十文卖出。盐这种东西,不论对任何阶层的人说来,都是普遍需要的,富人需要盐,穷人也需要盐。因此,如果所有的人用盐量都相等,或不管用与不用,所有的人都必须买盐(有些地方就是这种情形),那么,盐税就和前面所说的绝对的人头税具有相同的效果。但是,如果像常有的情况那样,人们所用所食的盐量不相等,或是人们除了食用之外,没有多买盐及多支付盐款的义务,那么,这种盐税只是一种累积的国内消费税,如果盐的质量一律相等,尤其具有这种性质;如果换一种情况,那么,盐税就是一种特殊的捐税,换句话说,就是一种独占。
3.设立独占制度的用处和理由如下:
第一,保护发明权。法律对各种发明赋与一定期间(例如,在英国为十四年)的独占权,以作对发明的奖励。因为有了这独占权,发明人就能够按自己的发明得到世人赞誉的程度,获得不同程度的报酬。
但是,应该注意,新发明通过独占获得报酬,是极少见的。因为,尽管发明人往往自我陶醉于自己的功绩,认为世人会侵犯或妨害他的权利,可是,据我观察, [42] 实际上大多数人都未必使用这些新技术,因为这些新技术本身还没有经过彻底的考验,而且它们所经历的时间,还不能证明它们没有潜在的缺点。因此,当新发明最初被提出来的时候,所有的人都要加以反对,而可怜的发明人也就免不了受到所有性急的聪明人所加诸的责难,而得不到好处。所有的人都对这种发明吹毛求疵,没有人会说它已经合用了——除非发明人按照他的意见加以改良。发明人经得住这种磨难的,百无一人。就是渡过这种磨难的人,最后也不得不考虑别人的各种意见,加以改进。所以,就整个发明说,没有一个人能说这是他自己的独创,并且,究竟哪一部分和他们有关系,意见也不一致。不仅如此,等到意见一致,通常已经过了很长的时间,在这期间之内,可怜的发明人不是已经死亡,就是为进行这种发明而负的债务弄得毫无办法,被出资与他合作的人骂为骗子,或斥为败类。于是,这个发明人也就完全失败而销声匿迹了,他的抱负也随着全部化为泡影。
第二,独占在一定时间内可能有实际效用,也就是说,在开始采用一种新制品时,需要十分精密的操作方能把它做好,可是大多数人却不知如何制造它,在这一段短时间内,独占就可能有实际效用。例如,假定有某种得到大多数人好评的药品,别人不能制造得那么完善,只有某一个人才能十分精美地把它制造出来,在这种情况之下,就可以允许这个主任技师在一定时间内(即在别人在他指导之下,积累了充分经验,而能够和他一样完善地制造这种药品之前)拥有这种药品生产的独占权。理由是:第一,在人们既不能用他们的感官来辨别这种药品的好坏,也不能依靠他们的理智来判断这类药品的最后效果的情况下,有了这种独占权,社会上就不至杂乱无章地制造这种药品。第二,别人可能得到精通这种药品制造方法的人的充分教导。第三,精通这种药品制造方法的人,会从传授知识中得到报酬。不过,由于不能通过这种独占筹得大笔税款,所以这一类的独占和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关系不大。
国家设置各种官职,对官职付给薪俸,也具有和独占相同的性质;不过前者是与行为和职务有关,后者则是与物品有关。对官职也和对独占一样,有赞成和反对的两种说法。
随着国家的强大和繁盛,各种事务、活动甚至语言,也都越来越繁多;我们知道,繁盛帝国的语言是非常丰富和优雅的,而山区小地方的言语,则和其相反。随着我们国家活动的增加,官职(即专门执行或完成这些活动的权力和能力)也同样增加了。可是,与此相反,随着官职的事务增加,执行这些职务所遇到的困难和发生错误的危险,却相应地减少了。因此,在最初设置官职时,这些官职只是由最有能力、最有创见而头脑最灵活的人(即能够应付一切紧急困难事件,并能根据自己的一系列观察,结合自己职务上的各种偶然事故,总结出法则和原理,并以之教导后裔的人)来担任的,但现在都是由最平凡、最肤浅和最愚蠢的副职人员或助理人员担任了。
最初对官职支付高薪(这些薪给当时还认为很低微),是为了酬偿行政官员的能力、信誉及勤劳。但是,现在尽管行政官吏的干练水平和信用有了降低,可是支给高薪的措施却仍旧不变,而且这种薪给的数目又增加了好几倍。因此,现在由这种官职(它变得十分简单,很容易作,任何人都能胜任,就是完全没有经验的人也能胜任)所得到的收益,也和其他年俸一样,被拿来按年或按代买卖了。像法院那些地方的优厚收入炫耀夺目,有“法律界的异彩”之称,可是当这种异彩放射得最令人目眩的时候,却正是法学教授和司法人员最清闲的时候。虽然这种官职的累赘无用已为人所注意,但是人们却把它当作是购买它的人所享有的一种自由所有权(freehold)而加以容忍不予撤销了。
这类官职在本国为数很多;这类官职无论是由于它们每年提供的收益,或将其出卖若干年,都会对国王提供一笔收入。这里所说的这类官职,它们的薪俸大(因为规定薪俸时,这种官职还很少)数目多(因为它随着事务的增多而增加了),而且极平庸的人员就能够胜任,是很容易出卖的。因为一切工作,经过长期从事之后,都会变成容易,同时也可避免初期所易犯的蒙蔽、失信及管理不善等错误。
所以,这些官职,就是对那些不能和不想避免通过它们来解决纠纷的人所征收的租税。它们的产生起因于人们面临和陷身于决斗的灾难,在这种决斗中,无论哪一方面胜利,它所引起的灾难都是很大的。 [43] 的确,人们不论是为维护正义,或是为抑制邪恶,并不一定都要诉诸法律。明智的邻人们所发挥的作用,并不下于能力并不怎么高明的陪审员;而且人们也可以和现在向自己的律师谈话一样地向仲裁人申诉理由。因此,这些官职是对好争吵的人所征收的一种自愿缴纳的租税,它正和对善良的好喝酒的人征收酒的国内消费税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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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配第曾发明过一种复写机,并从上院领到专利执照(日期为1647或1648年3月7日),这执照有效期间为十七年。他发表了一种意见书,想以此发明为基础,“组织辛迪加”,但显然没有成功。参阅菲滋摩利斯:《配第传》,第10—13页。——赫尔
[2] 配第最近避开了一场决斗。参阅埃佛林:《日记》(Evelyn, “Diary ”)1675年3月22日,第2卷,第403页;沃尔克编《保德雷安书信》中的奥布莱手稿(Aubrey in Walkers “Bodleian Letters ”)第2卷,第485页;菲滋摩利斯:《配第传》,第151—152页。——赫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