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许多人除了不知不觉地和直接地 [1] 缴纳关税、国内消费税、烟囱税之外,还因缴纳每月七万镑的税款, [2] 被迫付出其全部资产的十分之一(在伦敦,每镑租金每月要纳税两便士,即每年两先令,或总额的十分之一)。因此无疑要出现下述的情况:如果对荷兰的战争再继续两年,开支还像过去那样多, [3] 同时又不使陛下负债的话,那么,这些人,从1665年圣诞节起,就要缴出他们全部资产的三分之一。
2.但是,如果公共经费是按适当比率征收的话,那么,即使每月税额增加到二十五万镑(上帝是禁止这种征课的),任何人所负担的税额,也不至多到超过其全部财产的十分之一。
3.这就是说,按照现行税法交税,人们所负担的税额,比其应当负担,或是需要负担的要多四倍。这种不平均情况,乃是人们对各种租税感到不满的真正和根本的原因;而当税额很高或过大的时候,人们一定会有这种不满情绪。可是,如果用正确的方法并按恰当的比率来征课的话,这种不平均,就能够像上面所说的那样得到纠正;同时也许还能够对于人口、人口的增加与减少、他们的财富及国外贸易的情况,作出正确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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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版本为“间接地”。——赫尔
[2] 根据查理二世13年法令第2号第3条规定,自1661年12月25日起,每月征收七万镑的税款,为期十八个月。——赫尔
[3] 这显然是指根据查理二世16年及17年法令第1号规定加以征课的税收,每月征课额为六万八千八百十九镑九先令,自1664年12月25日起开始征收,共征收三十六个月。此外,查理二世17年法令第1号又规定,自1665年圣诞节起每月再征课五万二千八十三镑六先令八便士,为期二十四个月。——赫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