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论分摊租税的方法

威廉·配第Ctrl+D 收藏本站

1.如果要在上述三十万镑以外再征筹一百万镑的话,那么,其中三十七万五千镑,就要征诸资产,六十二万五千镑,要征诸人民。

在征诸资产的 375 000镑之中,

征诸土地的 216 000镑

征诸家畜等物的 54 000镑

征诸动产的 60 000镑

征诸房屋的 45 000镑

共计 375 000镑

2.要从八百万镑的地租中征筹二十一万六千镑,则需要征收地租的三十七分之一又三十七分之一的二十七分之一, [11] 如果计算征收费的话,我们可以把它说成三十六分之一。

3.要从价值三千六百万镑的家畜上每年征收五万四千镑,则需要每年征收全部畜产价值的六百六十六分之一,如果考虑到征收所花的各种费用,则宜征收六百分之一。

4.对动产征收的六万镑,情况也和上面一样。

5.对价值三千万镑的所有房屋,每年征收四万五千镑,或对伦敦特许行政区内的房屋(它们约值五百万镑,每年租金为四十二万镑)征收七千五百镑,则只需要征收每年租金的五十六分之一。由这个数额来看,如每幢房屋按五个烟囱计算,每只烟囱每年征税不至超过十二便士。在特许行政区以外的地区,每只烟囱征收十便士,就会得到这一数目。在城镇中,每只烟囱征收六便士,其他地区每只烟囱征收四便士,也会达到这个数字。

6.至于向人民征收的六十二万五千镑,它不过需要对每人每年征收二先令一便士而已。这可分为对每人征收人头税六便士和国内消费税十九便士。后一项不到每人平均支出六镑十三先令四便士的八十四分之一,所以,征收消费品价值的八十四分之一,加上上述人头税六便士,每年就能征收六十二万五千镑。

* * *

[1] “地租的三十七分之一又三十七分之一的二十七分之一”,系二十一万六千镑对八百万镑的比值,“三十七分之一的二十七分之一”,为八百万镑除以二十一万六千镑,得商数三十七,剩下的八千镑余额对二十一万六千镑的比值。——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