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货币的自然利息是由于两种情况而提高的。第一,一个国家的货币太少,与其居民彼此间的债务不相适应。”
(引文3)
如果债务像洛克先生所认为的那样,对自然利息具有如此重大的影响,人们就可以合理地料想现在的自然利息率会比150年以前高一半以上;因为如果那时这一岛国的居民彼此负有的债务是利息率高达每年10%的主要原因,则其后在这一方面发生的变化(私事和公务一样)应当是致使自然利息率高于而不是低于那一利息率的原因。
目前私人的奢侈和浪费远比过去普遍;而它们不可能在债务不增加的情况下增长;而且就公债而言,国家的状况比150年以前更糟,几乎不可相提并论;因为当时国库岁入通常能支付日常费用,而现在,也是许多年以来,由于频繁抵押,政府所欠的债至少比人们一直料想在任一时期可以支付的国内硬币多一倍;不容置疑,这笔债的较大部分是欠本国居民的;因而,就现在的利息率而言,如果可以由这一时期的公私债务同我们祖先的这些债务的对比作出某种推断,那么,按照洛克先生的法则,利息率应当高于150年以前。如下推测似乎并不过分,即这样的债务负担必然会使利息率上升到20%,而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可以设想利息率会低于15%,这种利息率是许多年来人们所支付的利息的整整三倍,这充分表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们相互间的债务同他们居住的那个国家的利息率具有多么少的关系。即使在较狭窄的意义上理解这个观点,也不会有多大不同;因为我们可以看到,尽管1740年以后国债已由4500万镑增加到7800万镑(根据最近出版的一本题为《论降低土地税》 [24] 的小册子中刊载的情况),但一般地说,私人之间通行的利息率现今和那个时期大致相同。确实,对政府来说,现在的利息率比10年以前要高一些,其原因我将在讲到政府信用时尽力加以说明。这里我只想说,对私人来说,突然收集巨额货币肯定会使利息率上升,正像购买大量小麦会使小麦的价格上涨一样。到此为止,我赞同洛克先生的意见。但是,由上述可见,当引起这种上升的需求得到满足时,利息很快会回到它的自然利息率上来,因为货币在发生普遍危机或公众急需时所具有的价格,不能称为自然利息率,正如一个人在急需小麦时所同意支付的价格不能称为小麦的自然价格那样,因为此时卖主会利用买者的急需而索要高价,或者说,此时卖主不能求助于法律迫使买者支付这种高价。
有人也许会说,我通过引入公债,而对洛克先生的观点作了过多的引申;但是这种引申只是言辞上的,而不是事实上的;理由是,固然洛克先生所说的是“居民彼此间的债务”,但政府欠国内私人的债务,或者更确切地说,一部分国民所欠其他国民的债,同人们所能列举的任何债务一样,也是居民彼此间的债务,与其他债务的区别只不过是有很多人而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保证偿付这种债务。
至于洛克先生为支持他的见解而作出的假定,就债务在这方面的影响而言,恕我直言,我既不认为它是正确的,也不能赞同他据此所作的结论。
假设携带两万镑到百慕大岛去的10个最初的移民,不知道在这个岛经营商业需要多少货币,是很自然的;但是,当他们到达那里,发现他们所带来的货币比能够加以利用的货币多一倍时,他们会将其中的一半送回自己的母国,或者送到这些货币可以找到用途的另一殖民地或地方,这样想也同样是很自然的;因为哪里有这样的国家呢,它拥有1000万镑货币,在仅仅需要500万镑的时候,不像我们所知荷兰人和瑞士人所做的那样,将多余的货币借给外国人。或者说,哪里有这样的商人、移民、农场主或制造业者呢,他拥有2000镑而只有1000镑能够找到用途,但不将其余的1000镑借给他的一些邻人,或用它来购买某样东西。毫无疑问,我们不能认为,会有人(更不能认为会有许多人或全体国民)如此轻率地行事。
但是,如果这些移民竟然违背自己的利益,将两万镑全部留在这个岛上,那么,对他们来说,将它们全部贷出取息大概是不可能的,除非假定居民们缺乏通常的理解力,即虽然他只需要100镑,可是愿意支付200镑贷款的利息,而这是为了使两万镑全部在这个岛的人们中贷放所必须做到的。因此,洛克先生的假定的这一部分在任何地方都不可能是真实的;这同他本人在另一地方所说的也不一致,因为他说(引文5),“任何国家向邻国借钱都是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谁也不会向外国人借钱闲置起来。”对此,也许还可以加上:谁也不会向邻人借钱闲置起来,因为借不借钱,不是取决于能够放款的那些人,不管是外国人还是本国人,而是取决于是否缺乏货币,即,当人们需要货币时,他们不仅乐于从能够贷款的外国人那里借取,而且在有必要时,也会向邻人借钱付息。
从洛克先生另一部分有关浪费的假定看不出他是指一切个人借款者的浪费,还是仅指他们当中较大部分人的浪费;实际上,了解它是在哪个意义上使用的也不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虽然后者由于是最合理的,因而是最有可能的,可是就结论来说,不管从前一种意义上来理解还是从后一种意义上来理解,它几乎是一样的。因此,我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是一种一般的浪费,而不是洛克先生所指的普遍浪费;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让我们研究一下,由所假定的情况可以就利息率的变动合理地作出什么结论;所假定的情况是,前面提到的两万镑中的1万镑被过着入不敷出生活的借款人浪费掉了,而流失于岛外。
洛克先生说(引文3),“显然,如果债权人一齐收回他们的放款,商人不得不把用在贸易上的钱拿来还债,货币就要大感缺乏;否则债务人需钱,只好听从债权人支配,利率就将提高。”被要求还债的人会感到货币不足,这无疑是真实的;因而,对欠债200镑而仅有100镑可用来还债的一个人来说,货币当然是急需的,而将货币借给这种人会有高额报酬,也是很自然的。但仍有必要进行比这更好的论证来说明利息会提高;因为放款者在利息的名义下收取的那种报酬的一部分,在具有损失(贷款)危险的一切情况下,是一种风险报酬,而不是利用(贷款)的报酬;而由于在借款者奢侈浪费把一半借款挥霍掉的地方,存在着损失(贷款)的很大风险,因而这种借款者支付的很大一部分报酬,也就当然是一种风险报酬,而不是利用(贷款)的报酬。因此,将它称为利息,就像要将如下一种保险费称为利息一样不恰当,这种保险费是商人为给他的船只或商品保险以防海损或敌人侵犯而交给承保人的。所以,这里在高利息的名义下所隐藏的,实际上并不是利息,而是对利用和风险两者的共同报酬;它可以像称之为高利息一样恰当地称为高保险费,因为它既像前者又像后者。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如果要把这些浪费者为借款支付的报酬称为利息,并以之作为利息的标准,那就得先从中扣除放款者得到的风险报酬,然后才能这么做;而如果我们知道一个贵族凭借他的土地,或者一个声誉好的大商人或小商人凭借他的债券或票据(我选用这些作为靠个人实物担保决定利息率的标准)能够按什么利息率借钱,则我们就可以很容易地确定风险报酬,因为我们只需从其他的人所付的利息率中减去上述贵族、商人或制造业者所付的利息率,其余数就应当是风险的报酬;而如果对百慕大的居民所支付的报酬采取这一方法,我们就可以得出实际的利息率。
那么,假定10个最初的移民带到那里的两万镑原先是按每年5%的利息率借给这个国家的商人和居民,而在要求还债,并发现这笔钱的一半已被挥霍掉而且流失于岛外时,就立即坚决要求所有那些把所借金额的一半或更多的钱已经挥霍掉的人加付5%的报酬;这就可以说利息率已上升到10%吗?当然不能这样说,不仅从已经说过的那些,而且从有声誉和精明的那部分居民仍能按那种利息率——即过去的5%——借到钱,都可以看到,情况显然相反。这是因为,如果人们的欠债多到他们所能偿还的金额的一倍,被认定为利息上升的原因,则这种上升无疑应当局限于这些挥霍者,而丝毫不会影响量入为出的并能偿还债务的其他一切人(虽然对他们的事务或许不无损害)。因而,挥霍者所支付的这种10%的高额报酬——按照洛克先生的说法,它全部被称为利息——实际上只有一半是利息,另一半是风险报酬或保险费,而不是利用(贷款)的报酬;从而,洛克先生所作出的在这种情况下利息将会提高的结论,肯定是错误的。
用这种人支付给借款的报酬来论证利息,不能说是正确的,因为这引入了不诚实或挥霍的因素,而在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有不诚实或挥霍的。因为要在道义上和商业上具有偿还的确定性,就必须凭借个人担保借款,而在不诚实或挥霍之风盛行的地方不可能是这样,因此,或者是,在有关利息的所有考虑中,一切比由于人世沧桑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的风险更大的风险都必须被全部排除在外;或者是,偿付或不偿付的可能性在绝对的确定性程度上有多少差异,就必须认可在一个国家内同时存在或可能存在多少种利息率;因为按照使某一种程度的挥霍得以(在研究利息问题时)被考虑的同一法则,其他任何程度的挥霍也都应当被考虑在内;对所有的人来说,这样一种推论法之荒诞无稽是显而易见的。
在大不列颠,个人担保贷款的利息率现今约为5%,但是,如果在靠他们个人的担保借钱从事贸易而浪费掉其中一半的这种人当中,就贷款的利息率进行调查,就有理由相信,他们会说利息率超过5%,或者更确切地说,谁也不愿把钱借给他们;二者必居其一,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可以说明,洛克先生所讲的情况同他所作的结论不能相容。
即使这样的人借不到钱(事实上他们多半也不能如愿),也不应认为他们是在做力所不及的事情;从世人的一般行为来看,很明显,在借钱或长期保留他们过去所借款项的剩余部分方面,他们的际遇也会是这样;因为什么人会愿意凭个人担保借钱给某人,如果他知道这个人大肆挥霍,以致胡花掉以前借自另一人的款项的一半?或者什么债权人发现他所出借的款项的一半已由于一个借款者的挥霍而被滥用掉,还会以得到这个人可以付较高利息(如果法律不禁止收取高于5%的利息)的允诺来自我安慰,而不通过法律的帮助,把他仍有权取得的他的那一半贷款弄到手?情理和经验表明,既没有也不会有这种人;或者至少可以说,即使有这样的人,他们的人数也非常少,不能把他们的行为当作世人的一般行为来引证。
一国居民之间的许多借贷,不是货币匮乏或不足的结果,而是货币分配不均的结果;如果一国的财富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就自然会产生许多借贷,因为财富的充裕诱引大多数人考虑舒适和享乐;为了实现这一切,他们不是自己使用自己的货币,而是把自己的货币借给别人去营利,让别人把这样得来的利润拿出一部分交给货币所有者。但是,如果一国的财富平均分配给许多人,以致国内很少有人能够靠把货币投入商业的办法来供养两个家庭,那么,就只能有很少的货币借贷了:如果两万镑属于一个人,它就会被贷出,因为它带来的利息足以供养一个家庭;如果两万镑属于10个人,它就不会被贷出,因为它的利息不能供养10个家庭。
也许可以说,债务数额对利息率当会产生影响,因为在过去两次大战期间,政府几乎每年都为凭借财政收入借入的货币偿付较高的利息;我承认政府确实支付了较高的利息,但同时我不能认为,利息的增加是债务增多造成的,因为那样利息当会持续提高,直到债务偿清为止;它没有出现这种情况,而是在和平恢复后不久就又下降了。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债务数额以外的某种理由,来说明政府为什么要为借款偿付较高的利息,因为债务数额不能解释这个问题。
政府的信用同商人的信用是一样的,商人的信用随着其贸易的兴衰而升降:如果一个国家卷入一场大战,而战争看来很可能失败,或者胜败难以肯定,政府信用就会降低,有时甚至还低于一个贵族或商人,如同威廉国王统治时期和1745年的最近一次叛乱时的情况一样,当时政府为借款偿付的(利息)高于私人;其原因是很自然和明显的,那时政府信用的基础(即政府担保)不仅因为对外战争,而且因为国内叛乱而受到了削弱,因此,表面看来,富人在那时似乎认为政府担保不像私人担保那样可靠;不管他们的理解是否正确,都绝非问题所在;只要有钱可以出借的那些人当中有人这样认为,那就够了;而从觊觎王位者的叛乱幸而失败 [25] 以后政府可以以低于1745年的费用借款来看,很明显,许多人是这样想的,尽管同法国和西班牙的战争持续进行,国债也在增加。
如果我们从政府信用的这种低落出发,观察一下政府信用在社会安全和公认的政府都久远地脱离了一切明显危险的持久和平时期的情况,就会发现它远高于私人信用,如同过去它曾大大低于私人信用一样。于是,政府可以以低于贵族或商人的费用筹集到款项;这不仅是因为其担保更为可靠,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它比私人提供的担保更为广泛地为人们所了解。我国的全体居民和其他许多国家的居民知道,我国政府一直是守信用的,并且知道,他们借钱给我国政府,同借钱给其他任何国家一样安全(如果不是更安全);而这一点,加上荷兰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利息率较低,就是使我国政府在和平时期,甚至在战时的某一时候能够以比国内的私人所需花费者为少的费用——或者换句话说,以低于这个国家的自然利息率的利息率借到钱的原因。
我们就政府方面所作的说明,在某种程度上也适用于东印度公司,这家公司的信用很高,因而它能以比私商、土地贵族甚至政府所需花费者为少的费用借到钱;确实,它的债券借以发行 [26] 的条件对此所起的作用不小,因为这种债务被认为是附息现金,因而为银行家和其他许多富人提供了很大方便,这些人无法忍受或不愿其资金被这样使用,以致不能立即或在短时间内提取出来。缺乏这种方便会迫使这种人把大量硬币留在身边,闲置不用,或者很可能使他们不得不比现在更多地从事贸易,或比现在更愿意按较低的利息率把钱借给别人从事贸易;但在这里我不打算讨论这一问题。
既然讲到政府借款,我就不能略而不谈政府守信用带来的好结果;我认为它至少把国家从毁灭中拯救了过来,因为很难想象,假如荷兰人和其他一些国家的人不能贷款给我们,威廉国王、安妮女王和现今国王陛下借来进行战争的好几百万镑怎么能够借到手,或者说,如果荷兰的利息不比我国的利息低得多,他们怎么能够按照国家采取适当措施就能予以偿还的条件得到借款。应当承认,这种借款无论对我国的商业多么不利,但对整个大不列颠还是十分有利的。毫无疑问,只要我国政府继续守信用,我国政府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就总能从外国人那里得到帮助,这是很值得考虑的;因为要是有公共需要,而国外对我国政府是否能够或愿意维持国家信用心存疑虑,政府就会不得不在国内大量举债,以进行对外战争;这就会使国家的各种事务产生混乱(我希望在这里永远看不到这种混乱),而在国内所借到的钱最终很可能满足不了需要。
让我们回到原来的题目上,我认为,由于前面提及的原因,政府在某一时期能以比法定利息率低2%的利息率借到钱,而在另一时期则不得不支付比法定利息高2%的利息,而与此同时土地贵族、商人或制造业者(自然利息是由这些人决定的)所付的利息却不比法定利息高1%,也不比法定利息低1%。就整个时期而言,许多人总是按同一种利息率付息,这种利息率要么是方才提到的那些利息率中的一种,要么是某种居中的利息率。因此,不能由政府在任一时期据以付息的利息率来恰当地对利息率作出任何推断,因为所推定的利息率常常与这里的自然利息率不相符而不是相一致。它们保持同一步调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一场可怕的叛乱或者使政府面临更迭危险的战争,会降低政府的信用,致使其低于私人的信用,特别是在巨额款项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的时候。每个人只要思考一下这个问题,就会很自然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即除非人们的个人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得到维护,否则政府就不能存在下去,除非他很积极地支持争端的失败一方,否则,无论政府发生什么变动或剧烈的变革,他的产业或财产都不会被取走,因而,假如他因为借钱给政府而冒有丧失财产的危险,他就会得到与此相应的、除他应得利息以外的风险报酬。相反,在和平时期,或者在没有进行危险的战争,而荷兰等国的利息又比国内低的时候,政府总是能够以低于本国自然利息率的利息率借到钱,只要国家信誉得到坚决的维护,国债也由于节俭地管理国库岁入而没有增加到无法清偿的限度,它们都是维护政府信用的要素。然而,不管迄今政府一直在国内外得到并且可以指望以后总是会得到同它的意图的正义性相当的一定程度的信任,但是信任总是会随着实现政府意图的难易程度而增减;因为贷款者在放款以前,不仅要弄清借款人是否诚实,而且还要弄清借款人是否有能力还债,而且在某种程度的风险显露出来的时候,必定会让借款人支付较高的利息,不论借款人的意图多么好;我倾向于认为,这一因素会使某些人不像10年前那么愿意按3%的利息借钱给政府,因为当时国债不到3000万镑。
我知道,有些人十分强调国债的偿还,并且说,如果国债得到清偿,通过将较多的货币投入贸易,会使利息大大低于现在;但是,如果我们少许思考一下这个问题,就会发现,国债的偿还十之八九会提高而不是降低利息率;也不会使较多的货币投入贸易,而会使已经投入贸易的全部或大部分货币流出国外;因为欠外国人的公债必须以铸币或金银块偿付,这种铸币或金银块必须由英国或者对我国负有债务的其他一些国家运送,除此以外,别无他法。
假定欠荷兰、瑞士等国的2000万镑国债必须在20年内偿还;这不会使较多的货币投入贸易,而只会从贸易中取走那么多货币,因为没有多少理由可以认为,总贸易差额能够弥补货币的不足,特别是在每年要输出的这100万镑上加上尚未清偿的那部分债务的利息(这笔钱也要送到国外)的时候,因此,如果说利息在某种程度上依用于贸易的货币数量而定的话,那么,在外国人借给这个国家的钱全部偿还以前,由于国债减少,利息必然提高而不是降低。
我也想不出有什么理由可以认为,这部分公债得到清偿以后,欠大不列颠人的另一部分公债的偿还,会使利息率有所降低;因为偿还国内的公债不能在国内原有的货币以外增加投入贸易的货币,而属于国家并且打算如此使用的一切货币都早已进入贸易。确实,如果国内有金银矿,政府可以从那里随意提取一定数量的金银来偿还国债,则国债的清偿无疑会使较多的货币投入贸易;但是,因为政府既没有这种矿山,除了靠赋税,以及向国内的土地、生产或消费的商品征税以外,也没有任何其他获得货币的方法,因此,我不明白偿还国债怎么能够使较多的货币投入贸易。
除通过征税筹集到公共开支所需费用以外的资金,没有别的方法可以偿还这种债务。那么,假定国家的状况容许每年超过当时所需的费用筹集100万镑,并假定这样筹集的这100万镑可以用来偿还国债,由此会对用于贸易的货币数量产生什么影响呢?其数量既不增加,也不减少,而会和过去恰好相同。债务得到偿还的人们很快会将他们的货币借给别人进行贸易,或者自己用来从事贸易;因为支付这100万镑货币所能造成的全部差别,是从事贸易的人手的变化,这笔钱不征收进来因而也不支付出去,国家的贸易就会依然由原先的那些人进行;但是它一经支付,就会导致过去不从事贸易的一些人参加贸易;而且这些人在贸易中会有机会利用他们的货币,而不会使原先一直从事贸易的那些人失去生计;由于不可能用同以前一样的方式在贸易中重新分配这笔钱,因此,债务得到偿还的人们当中有一些人会不知道该怎样处置他们的货币;特别是那些除放款取息外没有别的谋生手段的寡妇和没有父亲的孩子,不得不寻求私人担保,从而冒一切托庇于特定人们的正直和谨慎的危险,所以,我们热切希望在偿还国债时能为社会上这部分孤弱的人找到某种较好的担保。
根据商人增多这一点,有人会认为,偿还公债会降低利息率,虽然偿还公债不会使较多的货币投入贸易;但是,我们只要想一想税收的减少会使本国的商品和劳动比现在低廉多少,因而国外对它们的需求会比现在增加多少,就几乎没有理由担心利息率会下降;相反,国家贸易规模的扩大若超过偿还国债增加的商人所能承受的程度,反而会提高利息率。
根据政府为所借货币支付的利息率来推断自然利息率的任何尝试,都是必然要失败的。经验表明,这两种利息率彼此既不一致,又不保持一定的关系;理性告诉我们,它们绝不可能是这样,因为自然利息率是以利润为基础,而国债的利息率是以需要为基础,利润有界限,而需要没有界限。借货币去改良自己土地的贵族,借货币去经营企业的商人或工业家,都有他们不能超越的一定界限:如果他们用借来的货币能赚得10%的利润,他们可以为所借货币付给放债人5%;但是他们不会付给10%;相反,如果谁由于有迫切需要而借债,那就一切只取决于他的需要的程度,而需要是不承认任何戒律的。只要需要占优势,规律就不会起决定作用,因为如果规律能起决定作用的话,政府就绝不会超越为私人规定的戒律;无论是政府的需要还是私人的需要,都是没有规律的。
由上所述,我认为,很明显,公债和私债都没有提高也不能提高自然利息率。以下要考察的一个问题是,货币同贸易之比是否决定利息。但在这之前,我不能不谈到这样一点,即,虽然洛克先生把债务看做决定利息率的主要原因,然而他又凭借货币缺乏来说明利息率的提高,而按照他的观点,这应当只是由债务数量引起的;因为他说(引文3):“但是,除非在很大的普遍危机中,所有或绝大部分债权人同时收回放款的事情是很少发生的,更常见到的情况倒是人们的债务增加得很多,这经常使借款者多于可能放款的人,结果货币缺乏,利率提高。”如果债务对利息率具有像他所认为的那样大的影响,那么,有什么必要引入货币短缺来加以援手?或者说,如果导致利息率提高的是货币短缺,而债务除对货币短缺的发生起促进作用以外,同利息率的提高别无牵连,那么,为什么要把不是提高利息率要素的债务看做这种要素?债务在这个场合并不是主要的,因为在债务毫未增加的情况下货币短缺同样可能发生;众所周知,大不列颠和荷兰所欠的债多于它们可用以偿债的货币,然而这两个国家都不缺货币;而且,过去的经验充分表明,同法国进行自由贸易会在国内引起货币短缺,但不会导致债务增加(至少在这个场合不会有很大增加);因为法国人会尽力使我国从他们那里取走的一切得到偿付,就像我国的每一个人会千方百计使邻人从他那里购买的东西得到偿付一样,从而致使两国之间似乎不存在这种自由贸易;因此,一国的债务数量不可能是决定利息的根本原因;即使按照洛克先生的说法,债务数量可以通过造成货币短缺提高利息率,那也是因为哪里债务多货币就可能多,哪里债务少货币就可能少,因而在这两种情况下利息率都会或高或低。
我还认为,即使洛克先生的观点是正确的,他所假设的百慕大岛的货币短缺,也不容许得出他所作的那种推断。因为纵然那里会真的短缺货币,我们也不应当将一种特殊的短缺误认为普遍的短缺;因为在仅有一些借款人缺乏付给债权人的货币同各种各样的人普遍缺乏货币(即不仅借款人缺乏货币,而且非借款人也缺乏货币)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
第一种短缺可以在存在着借贷的一切国家和一切时代看到。因为人们直到需要货币时才借钱,因而,如果他们所借货币又突然被要求偿还,他们就必定会在偿债时感到缺乏货币;由于还债,他们的事务将再度陷入混乱和困厄之中;利用所借的货币可以使他们及时地从这种混乱和困厄中解脱出来;或者他们会遇到种种困难,这些困难他们如果没有借过钱,是绝不会遇到的;因而,借款者在突然被要求还债时感到的货币短缺,并不能认为是某个时候的利息率高于另一个时候的原因。
第二种短缺是唯一可以恰当地如此称呼的一种短缺;因为我们不能仅仅由于英国有一些奢侈浪费的借款者,对于他们来说,货币是一种短缺的商品,就说英国缺乏货币;同样,我们也不能仅仅由于一些人奢侈浪费而没有面包吃,就说丰年缺乏小麦;可是,洛克先生所说的会使利息率提高的短缺,正是这种短缺;因为他假定,在前述的百慕大的事例中,留在岛上的1万镑足以经营这个岛的贸易,因而只有那些奢侈浪费的借款者缺乏货币。
收回这1万镑的移民们用什么方法才能引起会提高利息率(假定它取决于货币数量)的货币短缺,我很难确定;因为收回货币的人们不会让货币闲置起来,而会再把货币借给别人,或者自己用来经营贸易;这些移民必然会做这两件事情中的一件;因而岛上流通的货币数量在货币收回以后同收回以前一样多;不管借到货币的人是彼得和詹姆斯,还是理查德和托马斯,或者那10个移民自己在贸易中使用绝大部分货币,对利息率来说都无关宏旨;事实上,不是从彼得和詹姆斯手里收回货币,又把它放到理查德和托马斯的手里,或者从一个借款者那里取走货币,又把它还给一个贷款者,而是把货币从流通过程中取出,或者把它带出国外,才会造成货币短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