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征税对于农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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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所述的孤立国的形态有这么一个条件,即各地都不征税。在第五节中——那里所计算的农田纯收益都根据实地材料——向国家交纳的税并没有列入支出,我们所称的地租是不征税的土地的纯收益。

假设这一历来不征税的国家,征以如欧洲各国所流行的税收,那么对于农业、对于整个国计民生会产生什么影响?

第三十四节 与经营规模成比例的征税

(一) 孤立国的情形

向最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如盐、面粉等等征收的消费税,以及人丁税、牲畜税、关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等,田庄所负担的量与经营规模成比例,与土地的纯收益无关。

孤立国中离城市30英里的田庄与离城市10英里的田庄,如果两者经营规模相等,这就是说两者在经营中所需要的劳动力相等,投资量相等,则必须交纳相等的税收。

在离城市31.5英里处的田庄,根据第十四节所述,只能实行三区农作制,根据第八节所述,耕田面积只有24%可以用来种植谷物;反之,离城市10英里处的田庄,可以实行轮作休闲制,耕田面积有43%可用以种植谷物。轮作休闲制固然种植谷物的面积大得多,但轮作休闲制农田耕作费用(见第十节)也比三区农作制贵,所以离城市31.5英里处的田庄比离城市10英里处的田庄,如果两者的面积相等,前者经营的规模大约仅为后者的一半。

如果上述离城市近的田庄的纳税额,譬如100,000平方丈征收200塔勒,那么离城市远的那个田庄只需纳100塔勒。前者的地租,每100,000平方丈为685塔勒(见第五节),亦即是在纳税以后,田庄主还剩485塔勒。

离城市最远的田庄,地租等于零,田庄主的全部收入只是房屋和农具等投资的利息,庄主必须从他的资本中交付100塔勒的税。

资本年年减少,不用很久就不成为资本,于是田庄主不得不放弃土地耕作,任耕田荒芜。

如果有人要问,田庄主虽然没有地租可收,但是他可以坐享投于房屋和仓库的资本的利息,他可以用利息支付他应纳的税,那么我们不得不回答说:如果投资没有利息,谁也不愿投资。工厂主如果出借自己的资本所得,超过自己经营,那么资本家就不再生产商品;田庄主如果处于这种境地,他将不愿再耗费用修缮房屋,一旦房屋倒塌,他将出售牲畜,离开田庄,经营别的行业或奔走他乡。

任何田庄,如果它的地租不足以交税,都会出现类似的情况,征税在这里起着同样的作用,只是稍慢和稍迟而已。

三区农作制的圈境中,在离城市26.4英里处拥有上述土地面积的田庄,才产生100塔勒的地租。这就是说,这里生产谷物的农作将因征税而消失。虽然这一地区还不会完全荒无人迹,然而不再种植谷物,改营畜牧。但是,畜牧圈境的最外边缘地带完全被荒弃,孤立国的这一部分因征税而沦为不垦之地。

迄今居住在这块如今被荒弃的土地上的人们,找不到可以糊口的工作,失去了面包。由于国家在繁荣时代有了许多人口,凡是有益的工作都已安排人手,因此,那些背井离乡的劳动者无法得到有益的工作,毫无收入,无处生存。不仅是那些农业劳动者,而且还有那些原来为这一荒弃地区供应商品的手工业者、工厂主、商贩等等,也失去了工作和生计。由此形成的过剩人口,如果想摆脱赤贫的困境,不得不流亡出境,另觅祖国。

在土地耕作范围缩小以后,在过剩人口流亡以后,一切重又恢复原来的平衡;然而国家已经缩小,人口已经减少,同时损失了一部分资本和地租。

这种暴虐作用唯有新实施征税的地方才存在。反之,如果在建国之初就已订立征税制度,那么土地的耕作范围和人口的数量不会与征税不相协调。在这个国家里一切是完全均衡的,与完全没有税收的国家相同。

如果这样的国家一旦永远废除现有的税收,那么那里出现的情况必定相反:资本将积聚起来,资本具有开垦荒地带来利润的价值;为数量较多的人找到工作和生计;人口又将迅速增长。

所以,征税的作用是:阻碍国家的强大,人口增长,国民资本的积聚。

(二) 实际的情况

在孤立国中,征税对最远田庄的作用最大,实际上——通常在离市场没有远到地租降至零的地方——拥有最劣土地的田庄最早感到和最强烈感到税收的压力。

我们曾假定孤立国的土地性质是完全一致的,实际上在同一田庄的土地也几乎不是完全相等的。几乎每一田庄都是良田和劣地混杂的,所以农田的一部分收益率较高,一部分较低。

农田的价值由于种种原因以及种种情况,可以很低,甚至一文不值。

属于这类农田的有:

1. 物理性质最次者;

2. 肥力最低者;

3. 离田舍非常远者;

4. 需要有许多深沟才能排水者;

5. 靠近草地并几乎与草地在同一平面上,因而这种农田很难耕作而产量又是极低者;

6. 被许多纵横交叉沟渠分割而耕作非常不便者;

7. 多石者;

8. 四周为高大树木所包围者,等等。

一个规模很大的田庄总会存在具有上述这样或那样缺点的,因而价值很低的田地,纯优土地的田庄是很难觅到的。在大多数田庄存在大量劣地,在有些地区,这类土地占压倒的多数,而价值较高的土地却成了例外,良田通常在村庄的附近。

这类土地的地租历来很低,现在通过征税,地租必将降至零,或零以下。

任何田庄必将放弃或者应该放弃耕种这类土地,而只选种除纳税以后尚有地租可得的良田。

在孤立国中,从大局看,征税的作用使离城市非常遥远的土地废弃不耕;从小处看,每个田庄将让离田舍最远的以及最劣的土地荒芜不种。

一个国家中所有的田庄不论是否有五分之一耕地废弃,每个田庄是否有五分之一耕地牺牲不种,但是征税的作用只能是减少人口和国民财富。

征税使人们背井离乡,土地荒芜,这一点是不深入了解百姓家庭内情的政府要人所看不到的。但是他们从年年减少的税收额中能知道这些情况。因为每次征收新税,其暴敛的程度足以带来这种结果,新税征收额总是第一年最高,以后逐年递减,因为征税的对象,人口和国民财富逐年在减少。直到征税不再起作用,即农作的范围已经大大缩小,以致耕作的土地能够担负这一征税,那时税额将保持不变。

孤立国还有一点与实际不同,我们曾假定,孤立国的农业经营是最合理的,而实际上这种合理——特别是在一种农作制向另一种农作制过渡的阶段——只是一种例外,是不合常规的。我们相信,孤立国的农民会按改变了的情况改变自己的经济,如果农田的地租为负数,他们将不再继续耕作,而是放弃耕作。

实际上某地流行的经济形式,并不是根据环境深思熟虑的产物,而是许多代人几百年努力的成果,通过缓慢的、持续的改良,通过辛苦的劳动,以求越来越适合当时当地的情况,到今天演变成现在这样的情况,通常它比人们一般所想象的更实用。

这样逐渐形成的经济形式,不可能瞬间迅速向巨大的革新转变。如果突然出现的新情况,例如征收新税,与旧的经营方式不相容,那么要摆脱原来适用的旧形式,使经济适应新情况,需要很长一个时期。

因此,实际上实行新税以后,劣地的耕作并没有马上停止,而是一如既往耕作着。

于是农民须负担双重支出,第一他必须交纳新税,第二必须承担种植劣地带来的损失;换句话说,优等土地的收入现在不仅必须交纳本身的税,而且还须为劣地交税。

由于交税收入有了减少,租户应交的地租、负债地主应交的利息不能再从田庄的收入中支付了。短缺的部分往往只能靠减少经营资本和变卖农具等动产去补偿。由于农具等减少,再要求良好的耕作就不可能了。但是农民的习惯势力很强,他们很难相信,劣地(还有可观的毛收益)不但没有纯收益,而且还有亏损,所以他们在这种场合习惯地宁可马虎潦草耕作全部地田,也不愿放弃一部分,因此整个田庄可能毫无收入。

只是在积累了多次经验和经历了较长时间以后,当时流行农作经济形式才能适应新的情况,农田的耕作限制在农田足以偿付费用的范围。在经济的这种缓慢而无定的变化中,国民资本的损失,远比必须征收的税额要大。

实际上,凡是财富通常在逐渐增长的地方,征收新税的作用不会非常明显地表露出来,因为,如果征收的数额不很高,在这里还不会起破坏作用,只是阻碍着国民财富的增长。在孤立国,只要没有外来的影响,那里是处于不进步的稳定状态,如征以新税必将产生自然作用,表现为财富的减少和人口的下降。

第三十五节 论谷物消费不变时的征税作用

前面所讲征以新税后的情况,只是在谷物消费发生下降的条件下才有效。但是,如果那里国民很富,足以购买较高价格的谷物,价格虽高,谷物消费甚至仍然不变,那么征税的作用与上述完全不同。

例如,在孤立国远离城市的地方因征税而不能再向城市供应谷物,那么城市立即觉得谷物不足,由于供应不足价格便上涨,价格上涨使远地又能为城市生产谷物,于是又出现了均衡。如果城市的需求,只有谷物的生产扩大到离城市31.5英里的地方始能满足,那么谷物的价格必将上涨到,不仅能偿付最远田庄的谷物生产费用和运输费用,而且还能支付新税。

在这种情况下,亦即是谷物的消费者不得不支付全部农作税。

重农学派的学说认为,一切工业税最终落在农业上。如果一个手工业者,例如必须交纳10塔勒工业税,那么他只是垫支了10塔勒。为了维持生存,他不得不将自己产品的价格提高到足以补偿他的垫支。按照这种观点,凡是征税,不如直接由农业负担更为妥当,以免迂回曲折由农业来支付。

我们从上述知道,如果谷物消费不变,农民所纳的税,并不是由他自己负担的,而是由谷物的消费者支付的。

农民和工业经营者可以将自己所纳的税转嫁给别人,而依靠薪俸为生的国家公务人员,却不能任意提高自己工作的价格。他们不仅必须支付转嫁给他们的税收,还须为生活必需品支付更高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再有与公务人员相竞争的人了,于是国家不得不将公务人员的薪俸提高到这样的程度,即足以偿付对他们自身所征的税和一切必需品的更高的价格。

由此可见,除了以放款取息为生的资本家外,社会各阶层所纳的税都得到了补偿;国家可以征收极高的税,但并不危及社会全体的福利,因为所有劳动民众的纳税,不过是垫支而已,并不是他们自己支付的,所以并没有感受到压力。

我们由此得出的这一非常引人惊异的结论,是有一个前提条件的,即在征税以后,消费仍然不变,现在我们必须探讨,这一前提条件是否正确。

在第三十三节中我们提到过,谷物的价格并不是单方面由农民将谷物运市出售所需的费用决定的,同时消费者的购买力也参与决定。

不论城市和乡村,总有大量的人的收入刚刚够购买最必要的生活品。现在如果谷物价格上涨,那么他们的收入将不足以为自己购买充足的谷物。不管谷物对人怎样必需,贫穷的消费者购买谷物不能超过他的收入和他的财产能力;如果两者都不够,如果他得不到其他国民的支援,而不能跳出贫穷阶级的话,那么他不得不节衣缩食,或者挨饿,最后死亡。

现在假定,孤立国中直接或间接加于农作的税引起谷物价格的上涨,城市里的贫穷居民无法支付这一价格,那么消费必将缩减。由于在实行征税的最初,生产还没有下降,亦即是还没有出现真正的谷物短缺,而消费的缩减却必然引起谷物的过剩,于是谷物价格下跌,跌到贫穷阶级又能购买充足的谷物为止,这就是说,谷物重又降到过去的平均价格。

在农作担负赋税以后,按这一平均价格农作便不能再在原来的范围中经营,于是前面所讲的征税作用便开始出现,例如耕作范围缩小,边缘地区的居民以及为边缘地区进行生产的城市居民流亡出境。

如果国家处于稳定状态,一切情况都均衡,那么消费者能支付的价格,是与最远的生产者能够提供谷物的价格完全一致的,所以我们在本卷第一章中没有必要对决定谷物价格的两重原因进行讨论。然而,一旦实行征税,或者国家的暴力作用破坏了历来的均衡,那么决定谷物价格的两重原因也就相互分离了。

于是消费者能够支付的价格,或者低于或者高于最远的生产者所能供应的谷物的价格。消费者如果没有新辟收入来源——这是这里所设的前提条件——,就无法提高购买力,如果生产者的售价过高,那么它就必须下降,下降到与消费者能够支付的价格重又吻合为止。这种吻合是这样实现的:在这样的谷物价格下,无利可图的土地便停止耕作,耕作只限于在这样的价格下还能担负赋税的土地,于是达到均衡。然而在相反的情况下,如果民众能支付谷物的价格,超过可以供应的价格,那么,尽管开始时是以这一供应价格作为标准,但是由于人口和消费的迅速增长,耕作范围也日益扩大,同时供应价格也不断上涨,一直上涨到与民众能支付的价格相吻合时为止。

从实际中我们看到,一切富国谷物的价格都很高,一切穷国谷物的价格都很低,原因就在这里。

如果北欧挪威发生谷物短缺,甚至饥馑,欧洲其他部分不会引起谷物价格的上涨,挪威也不例外,因为挪威人太穷,支付不起高昂的价格。反之,如果伦敦对谷物的需求适度增长,那么整个欧洲的谷物价格就要上涨,满载谷物的船只将从大陆的各个口岸驶向这一世界市场。

今天我们看到,欧洲所有国家都竞设关税壁垒或完全禁运,以防止外国谷物的输入,保护国内市场,故意制造高价以促进本国的农作。

谷物价格的上涨使农业无论精耕细作还是粗放经营都有长足的进步,这是完全有理由的,也符合本卷前面研究的结果的。然而人们忽略了,如果想强行提高谷物的价格,必须使国民富裕起来,否则无力支付高价。如果不同时这么做,那么谷物价格的提高只能维持暂短时间,几年以后,价格重又下跌,跌到与消费者的支付能力相平衡为止。由于人为地提高谷物价格,那些为外国进行生产的工厂和工场被迫迁往谷物价格低廉的国家,因此这个国家的支付能力非但没有增长,反而有了下降,所以这种措施带来的最后结果,不能使谷物价格有预期的提高,反而持续地降低。

最初实行征税所产生的作用,与征税的最后结果应仔细加以区别,因为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差别。

最初实行征税,给国民带来贫困和不幸,因为国民的总收入须减去征税额,而国民人数一如既往,平均分配额便有下降;因为过剩的、无法糊口的人不愿流亡出境,必然引起生存斗争,在生存斗争中的失败者才被迫流亡。

由于流亡,或由于婚配的减少,如果人数与国民收入重又恢复均衡,那么积极等级(aktive stnde)中的任何人(我把土地所有者的身份算作田庄管理人,而不是土地收租人,将他归于积极等级)的生活并不必然会下降,亦即是劳动所得的享受资料并不少于征税之前。至于刻苦耐劳究竟愿意忍受到什么程度,人们始肯流亡或节制婚配,这取决于国民的个性 。如果工资所据以形成的国民性,并不受征税的影响——至少不是必然受其影响——,那么各积极等级,如手工业者、短工、佃农等在纳税以后,生活水平并不低于以前。

实际上我们看到,英国征税很重,但所有这些等级的生活肯定并不比征税很轻的俄国差。

由此可见,长期存在的征税对个人来说,绝不意味着不幸;然而,国家自身则由于征税而限制了人口和国民财富的增长,国家在实力、财富和人口方面并没有达到在无税情况下所能达到的水平。

第三十六节 手工业税和工厂税

如果对手工业者或工厂主课以重税,那么他们无疑会提高自己产品的价格,以抵偿所纳的税。但是,价格提高以后,许多人必将放弃或限制这些商品的消费;消费减少造成这些商品过剩,结果这些商品的价格重又下跌。

工厂主和手工业者如果在价格下跌时不能维持营业,那么其中一部分必将放弃自己的行业,另找安身的地方。于是市场出现供应不足现象,商品价格重又上涨,由于这些行业的劳动报酬不能长期低于其他行业,所以商品价格最后又上涨,涨到所纳的税可以得到补偿的程度。

根据上述原因,某种农民所必需的商品,例如铁器,如果价格上涨,那么土地的耕作费用便增长,离城最远田庄的地租便降到零以下,于是上文屡次谈到的农作税所产生的种种现象,重又出现。

如果我们看到,工业品和农产品的价格由于征税最终(即在过渡时期结束以后)发生了变化,那么我们会发现,征税对于工业品价格和谷物价格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

手工业者和工厂主以提高自己产品价格的办法补偿自己所纳的税,他们所提供的产品的价格中,现在不仅包括工资、利润和地租,而且还包括第四种成分,即税金。反之,至于谷物,如上节所作的考察,不论是直接的农作税还是工业税,都增加了谷物的生产费用,征税不能提高谷物的价格。

从上节考察中我们也知道,如果国民性不变,所有积极国民,包括农民在内,在实行征税和征税作用消失以后,生活水平并不低于从前,现在不禁要问,农民所纳的税从什么地方得到补偿,因为农民不像从事工业的人可以提高自己产品的价格。

农业与其他行业根本不同之处在于,人们在不同性质的土地上经营农作,劳动所得的产量是很不相同的。而其他行业,同样的劳动和同样的技术,总能获得相等的劳动产品。

如果能实行一种各行业不能通过提高自己产品的价格而转嫁负担的税制,或者通过人为的措施,使谷物价值永远超过它的自然价值,那么在技术和劳动能力相等的前提下,从事各行业的人负担都相同,如果不堪负担的话,各行业将突然全都破产。

然而,农业中如果征税与经营规模成比例,这只能使最劣的田庄——在孤立国中为离城较远的田庄——荒弃不耕,但不会同时使土地肥沃、位置适宜的田庄放弃经营。人们不禁要问,田庄主在纳税以后,何以生活能与从前一样,这个问题的答案是:田庄主在纳税之后放弃耕作较劣的土地,只经营较好的土地,他的所得除纳税以外,同样能支付工人、管理者的工作报酬,与以前耕种不纳税的较劣土地一样。

如果我们回顾一下孤立国中征税对各行业和农业的影响,那么就能发现,所有的人的遭遇都是相同的。例如,如果农作的范围缩小1/10,那么为农业生产的一切行业的规模、资本和人数也将缩小1/10。不论对某一不可或缺的行业征税,或对全部行业,或对农业征税,作用都是相同的。

犹如人的身体,四肢受到损伤,全身也会受到影响,孤立国中对各行工业和农业征税,也会影响其他一切等级的人。

如果几个国家之间互有往来,实际情况将完全不是这样。

如果欧洲某一实行自由贸易的国家,对一个行业征税太重,那么这个行业的经营者,并不能用提高自己产品的价格的办法转嫁负担,因为其他不征这种税的国家,仍能像以前一样廉价生产这种商品,并能以征税国家的工业所不能提供的价格输出商品。于是征税的工业可能完全凋敝,但其他等级的人几乎不受损害。征税造成财富和人口减少,在这里仅仅表现在市民社会的一个部门之中。如果国家把税收平均分摊各等级,税收由它们来交付,那么国家可以减少在绝对财富和人口方面因个别行业的凋敝而造成的损失。这样整体各部门的协调就会被破坏。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各等级的利益不仅取决于本国的税制,而且还取决于与之自由贸易的各国的税制。例如,A、B两国历来对某一行业征税相等,如果A国停止征税,或实行出口奖励,那么B国如不想使这一行业的利益受到损害,就必须同样停止征税,或征以进口税。

B国为了维护整体各部门的协调,所以必须作出重大牺牲,根据别国的动向改革自己的税制和关税。

为维护各等级利益均衡,作出这种牺牲是否值得呢?较不富裕的国家在税制方面是否永远不能独立,是否只能是富国的玩物?对这个问题作出判断,是属于研究实用国家经济的范围,超出我研究的范围。

第三十七节 消费税和人头税

对于非生活必需的、贫苦阶级可以省却的商品,征以消费税,会限制富人和小康之家的奢侈享受,但不会阻碍土地耕作的扩大和资本的有益使用。消费税仅仅使那些奢侈品的生产者和加工者蒙受损失,因为消费税减少了这些商品的消费,因此其中一部分人失去了生计,但是这类工人,在一个国家中与生活必需品的制造者相比,则人数既不多,也并不重要。

如果对进口的奢侈品征税,那么仅仅是商人和这类商品的运输者失去生计。

如果向民众不可或缺的必需品征以消费税,弊害比人头税要大得多。一方面,因为消费税的征收费用很大,征收所得的大部分又被消耗,因此百姓交纳的税远远超过国库的需要和实际收入。另一方面,仰仗于慈善机构救济的人也得纳税,而人头税只向有工作和有收入的人征收。

人头税被认为是一切税收中最不公平的税,因为它不论贫富,不顾收入和财产的多少,一律征收,它长期实行,但对百姓的幸福并没有起到持久的破坏作用,因为一般工人必须挣得这么多的工资,除养家糊口以外,同时还能交纳人头税。所以人头税,工人可以通过要求提高工资的办法得到补偿,工人的生活不会比不征人头税的其他国家的工人差。

如果刚开始实行人头税,这种税的作用就完全不同了,试看孤立国的情况便一目了然。

工人挣得的报酬,几乎到处只够购买最必需的生活品,如果令工人交纳人头税,那么工人非要提高原有的工资不可。但是,工资的提高使最遥远田庄的地租降至零以下,那里的土地必须放弃耕作。因此,历来生活在那里的工人完全丧失生计,无以糊口。这些人必然处于极度困苦之中,只有等到所有那些因土地停止耕作而造成的剩余人口流亡出境,困苦才能消除。

一旦剩余人口流亡出境,留在国内的工人的工资便能得到提高,尚在耕作的田庄,因为它们还有地租可得,所以可以牺牲地租,用以支付增长了的工资。

因此,任何长期存在的税收,如果不是任意横征和全无准则,已经与国家的各种情况相适应,或者宁可说,国家已经根据这种税收改造了自己,百姓已不再感到纳税是个压力;反之,征收新税,或改变税制,无异于侵犯财产,因为经过这番变动,必然有些农作和工业部门受到限制,那些部门的从业人员,至少在他们谋到新的职业以前,失去工作,无以糊口,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征税的不平均比经常改变税制危害要小得多。

第三十八节 地租税

如果田庄主必须将田庄带给他的地租的一部分交给国家,那么这一点绝不会改变农业经济的形式和范围。地租几乎等于零的那些田庄,交纳地租税很有限,离城市最遥远的田庄或田地最劣的田庄完全可以免税。所以这项税收很少会对农作范围、人口的数量、投资以及产品的数量发生不利的影响。即使是全部地租都被地租税征尽,但是土地的耕作则一如既往,不会变化。

从另一方面看,不论地租归于君主,或是地主和资本家,对于民族的幸福都无关紧要,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地租通常是不用于生产的。

地租落入资本家之手往往比落入地主之手多许多,地主徒有虚名,当地主负一定的债时,地租的较大部分便作为利息转入资本家之手。

不论是资本家和富有地主,穷奢极欲地消费地租,用以盛养大群家仆和马匹,享用奢侈品,还是国家占有地租,用以维持军队,对国民财富都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地租不是劳动和投资的产物,而是田庄所处的位置和土地性质的偶然优势带来的,因此也可予以剥夺,这么做并不会妨碍或减少投资和劳动。

在孤立国中,我们是把农业看作稳定和均衡状态的,并假定一切田庄的经营者知识相等,经营的合理性相同,以此作为先决条件。

这两种情况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于是不禁要问,这里所谈的地租是指什么而说的,地租量如何计算的。

现在经营农业的活动和知识并不相同,那么位置相同和土地相同的田庄可以有很不相同的纯收益。然而我们不能评定说,经营不良的田庄的价值和地租比其他田庄低。造成区别的原因仅仅在于经营者的个性,一旦更换了经营者,田庄的区别就消失了。规定田庄价值和地租的是田庄永久性的东西,即位置和土地的性质,而不是偶然的和暂时的东西,如经营者的个性。

所以,各个田庄的地租不是该田庄的纯收益决定的;但是地租只能出自纯收益,因为地租无非是扣除投入营造房舍和购置田庄其他有价物品的资本的利息以后的纯收益。

今有一个田庄,实行当地普通的农作,既不过细,也不特别粗放,田庄主的知识才具中等,我们可以把这个田庄所得的或者说能够获得的纯收益定为地租的标准。

然而,一般的农作劳动和知识才具的水平,则只能由全国或全省农民的劳动的产品量来决定。

全国一切田庄的纯收益总额,扣除房舍等价值的利息以后,即得地租的总额,地租总额根据各田庄土地的性质和位置的情况进行分配,可以求得各田庄的地租量。

由此可见,要算出一个田庄的实际地租量,必定是多么困难,所以,如果我们发现,在实践中几乎所有这类试验都没有取得成功,这也并不奇怪。但是,人们在作评议地租时往往从错误的原则出发,因此事情就更糟了。人们不相信,实际上存在着不付地租的耕地;却认为,4平方丈或6平方丈最劣的农田,其价值等于1平方丈最优农田;6×0不会等于1,因此6平方丈最劣土地的价值不可能等于1平方丈最优土地。此外,人们往往混淆地租和农业投资的利息的差别。一个田庄,如果它提供的剩余没有超过房舍、农具器材价值和经营资本等的利息,那么即使田庄主有收入,田庄也完全没有地租。如果误以为这种田庄有地租,而向它征税,那么对土地耕作的危害,不亚于征收人头税和牲畜税。

由于征税,如果需要详细和正确地规定地租量,那么就应当聘请对这一门科学颇有研究的专家从事工作,然后他们毕生不再献身于别的工作。因此要确定地租量是颇耗费用的,地租税的征收费用本来低于极大多数其他税收的征收费用,但由于计算地租量的困难,这种优越性部分被抵消了。

实际上地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经常变化的量,因为当地农作制、产品的价格和利息等等的任何变化,都能深深地影响地租。如果地租税一经规定永远不变,如果地租上升而征税不变,那么一百年后征收税额与实际地租和国库需要不成比例。如果税收和地租同时上升,那么这就要求经常对各田庄重新作出评议,这是颇耗费用的;而最糟的是,农民由于害怕征税的提高,不敢进行革新,这就阻碍了农作的进步。

在孤立国中我们假定土地的产量是一成不变的,全部地租归于国家,这对土地的耕作不会起不良的作用。然而,实际上为增产而作的努力或多或少总是存在的,达到增产的可能性几乎到处可以得到证明。改良土壤以提高产量,几乎总是颇耗费用的,在不少场合,改良土壤投资的利息几乎等于田庄所提高的那部分纯收益。

如果土壤经过改良,效用经久不衰,而不是短暂的,那么田庄的地租必将增长,永远保持不变。然而,这一增长的来源与原有的地租很不相同,原有的地租是由于土性的优越和田庄的位置产生的(为地主不劳而获),而改良土壤所增长的地租肯定是投资的结果。

有许多改进办法,一旦实现便不能再取消,因此不能免税(就如原来的地租),例如,掺以黏土以改良土壤的物理性能,或者如开沟排除沼泽的积水等等。如果征税不再破坏这些工程,那么征税便是无害的。然而,如果征税使人们不敢继续革新,那么征税的危害作用是极大的。

投资改良土壤改进农作为整个国家造福极大,因为上文讲过,在孤立国中土地的产量由8斗增至10斗,那么城市中人口大约能增长50%,而谷物的价格并不需要上涨。

由此可见,一国福利的增长,实力和人口的增长与土地的精耕细作程度的增长有直接关系,所以土地税如不能长期——至少一百年——不变,而是随着土地提供的租金增长和下降,那么改良土壤也需纳税,这会阻碍改良。在一切税收中,也许土地税是最阻碍国家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