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者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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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系著者作为讲义编写的。有关国民经济学的教材差不多每天在增加,要想在最多不过一百小时左右的课时中充分运用这些教材,越来越不可能。在西北德意志还没有积累起它自己的一套行政管理经验,因此在这里的大学里分别独立地开设理论经济学、财政学、经济政策的讲座,看来不能认为有利。著者有鉴于此,乃将过去的讲稿附以入门参考书,予以付印。这样,如能节约出12小时乃至15小时的自由讲课时间,相信好处会是不小的。但听讲者记笔记,按照著者的计划,在有些方面并不是不必要的。著者深切体验到,上课时按部就班地记笔记,对引起听讲者的注意和督促正规的出席是多么有效。

熟习这门科学的专家如翻阅本书,将不致忽略贯串全书并成为它的基础的独特而严密的方法——历史的方法。对本书内容方面的任何批评,我希望暂时保留,等到我在部头更大的著作中,像给没有肌肉的骨架赋予血和肉的时候,自会得到理解。所谓历史的方法,并非只是不管什么,只要可能,就像编制年表那样,从外表上将材料拼凑成一种连续的序列,恰恰相反,它主要存在于下述各个基本原理中:

(1) 如何才能最好地增进国家富强这个问题,对我们来说,和别人一样,仍不失为一个主要课题。但这绝非我们的主要目的。国民经济学并非单纯的货殖学或单纯的致富术,而归根结底是一种认识人类、支配人类的政治科学。我们的目的在于记述各个国民在经济方面想了些什么,要求了些什么,发现了些什么;他们做了些什么努力,有了些什么成就;以及他们为什么要努力,又为什么获得成功。这样的记述只有同有关国民生活的其他科学,特别是同法制史、政治史以及文化史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做到。

(2) 然而所谓国民并非今天生活着的一个一个人的单纯集合。因此打算研究国民经济的人,就不能仅仅满足于对现代经济关系的观察。况且对过去各文化阶段的研究,任何一种情况,都是现代一切未发达国民的最好教师。对我们来说,对过去各文化阶段的研究,完全具有同观察现代经济关系一样的重要性,虽然在这个讲义中不能因此而花费同样的时间。

(3) 从诸多复杂的现象中发现事物的本质和规范性的这种困难,促使我们有责任从经济关系上对所能知道的各个国民作相互比较。说实在话,现代各个国民是如此紧密地联系着,如果缺乏对总体的观察,就不可能对个别的国民作出任何根本性的观察。同时,过去的国民——已经灭亡的国民,它们的发展过程都已成为一种完结的存在摆在我们面前,给我们以特殊的启示和教训。如果新的国民经济表现出一种同过去的国民经济相类似的倾向,我们在认识这种倾向时就可以从这种类比关系(Parallel)中得到极为宝贵的启示。

(4) 历史的方法对任何一种经济制度决不轻易地一律予以颂扬或一律予以否定,因为对所有国民和一切文化阶段完全有益或完全有害的这种制度差不多是绝无仅有的。幼儿的纤带,老人的拐杖,对普通人是没有用处的。而经济学的主要任务在于指出:为何以及如何逐渐发生“从合理的变为不合理的”、“从幸福的变为有害的”。的确,有天才的人,虽然他的研究还很有限,但他将会容易判断在事物存废兴亡和实践上的重要的本质的东西。可是能有这样的教师仅以真正的天才为对象来编写他的讲义吗?通常,凡能正确认识像实物地租、封建徭役、行会特权、贸易公司的垄断等在何时、如何以及为何必须废除的人,也就是充分认识到这些制度为什么必然要在各个时代发生的人。实践这种观点,一般绝不能像编写一本通俗易懂的入门书那样容易,何况这种主张,由于要注意到立法者或行政人员在每个阶段所必须作出的各种各样的考虑,其具体实践就更为困难了。

人们会了解上述方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与萨维尼-艾希霍恩的方法(Savigny-Eichhornsche Methode)在法学方面所要达到的目的完全一样。 [1] 这种方法同李嘉图学派的距离是远的,但它本身并不反对李嘉图学派,相反地却感谢它的成果并有所利用。因此,这个方法毋宁同马尔萨斯和劳的方法相接近。我虽不能肯定这条通向真理的道路是唯一的或绝对最短的捷径,但这条道路是通向特别美丽而又丰饶的领域的,一旦经过适当的开拓,我相信它将成为很难被轻易放弃的。历史方法的国民经济学对历史学所能提供、并且必须提供的东西,正有点像组织学和生物化学在今天对生物学所提供的那样的东西。

我将经济政策和福利政策分别插入本书各处,当人们看到第三节和第四节时,就不会奇怪了。有关行政管理科学方面的大部分,即法律政策,我习惯于放在政治学的讲义中来阐述,这对讲授一般管理制度和它的原理,恐怕是最适当的地方。我将国民经济学的参考书目放在卷末叙述,而不像通常那样放在序论后面叙述,这很可能引起疑问。我的想法是,根据我的经验,在序论之后就想运用单纯的参考书目录成功地进行生动的有条理的说明,是完全不可能的,即使可能,也要浪费莫大的时间。如果采取相反的办法,放在卷末来叙述,由于听讲者已经知道这门科学的初步内容,这就可以用简要的说明指出各种参考书的特点,同时对最难理解、争论又最多的各种论点,也能有效地重行加以解说。

1843年复活节

著者于哥廷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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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萨维尼自1810年至1842年教授罗马法于柏林,1815年他在艾希霍恩(Eichhorn)及戈森(Goschen)二人的协助下,创办了《历史法学杂志》。他在序言中宣称创立法学的历史学派。他的中心命题是法律为一国整个生活的自然发展,并为国家的精华或灵魂所依以表现的方式之一。他认为只有由历史的比较的研究,法律的真正本性才能表露出来。——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