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逻辑学中,习惯上将语词进行分类:名称、谓词、二元关系、三元关系,等等。这并不是全部的语词。它没有包括逻辑语词,而且它是否包括像“相信”、“愿望”和“怀疑”这样的代表“命题态度”的语词,也是不明确的。关于“自我中心殊相词”,即“我”、“这”、“现在”和“这儿”等等语词,也存在着困难。命题态度和自我中心殊相词将在适当时候加以考虑。目前,只有专名才是我希望加以考虑的。
为了避免用语上的繁琐,在适当的时候,我将把谓词说成是“一元关系”。因而,我们关心名称与关系之间的区分。关于这种区分,我们必须问两个问题:
(1)我们能发明一种没有名称与关系的区分的语言吗?
(2)假如不能,为了表达我们所知道或所理解的东西,所需的名称的最小数量是多少?与这个问题相关联,在我们的普通语词中哪些将被看作名称?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几乎没什么可说的。发明一种没有名称的语言也许是可能的;但是就我而言,我全然不能想象这样的语言。这并非一个决定性的主张,除非主观上把它看成是决定性的:它取消了我讨论这个问题的权利。
然而,我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观点,这种观点乍看上去似乎等于取消了名称。我打算取消我们通常称之为“殊相”的东西,并满足于通常会被认作共相的某些语词,比如“红的”、“蓝的”、“硬的”和“软的”等等。我将指出,在句法的意义上,这些语词是名称。因此我并不是寻求取消名称,而是对“名称”这个词提出一种不同寻常的扩展。
让我们从“名称”这个词的定义开始。为了这个目的,我们必须首先定义“原子形式”。
一个语句,当既不包含逻辑语词也不包含从句时,就是原子形式的。它必须不包含“或者”、“并非”、“所有”、“有的”或任何意义相当的词。它也必须不能是类似“我认为天要下雨”这种形式的句子,因为这包含了一个从句“天要下雨”。从肯定的方面看,一个句子是原子式的,当它包含一个关系词(该词可以是一个谓词)以及构成句子所需的最小量的其他语词时。假如R1是个谓词,R2是个二元关系,R3是个三元关系,等等,那么
R1(x),R2(x,y),R3(x,y,z),……
将是原子形式的语句,只要x、y、z这些语词使得相关的句子是有含义的。 如果Rn(x1,x2,x3,……xn)是一原子形式的语句,并且其中的Rn是n元关系,那么x1,x2,x3,……xn是名称。我们可以把一个“名称”定义为任何一个能够出现于任何原子语句中的语词,即能够出现在主谓句、二元关系句和三元关系句等等语句中的任何语词。不同于名称的词,假如能出现在一个原子语句中,就仅能出现在一种类型的语句中;比如说,如果Rn是一个n元关系,那么Rn可以在其中出现的唯一种类的原子语句是Rn(x1,x2,x3,……xn)。一个名称可以出现在包含任何数量的语词的原子语句中;一种关系仅能与适合于那种关系的某一固定数目的其他语词相结合而出现。
这提供了“名称”这个词的一种句法的定义。应该看到,在“原子形式”这个概念中,并不包含任何形而上学的假定。仅当人们假定出现在原子语句中的名称和关系不能加以分析时,这样的假定才会出现。对于某些问题,知道我们的词项是否能够加以分析是重要的。但就名称来说,这并不重要。任何类似的问题构成关于名称之讨论的一部分的唯一方式与摹状词有关,后者时常伪装成名称。但是,每当我们拥有一个这种形式,即
“满足øx的这个x满足ψx”
的语句时,我们就预设了“øα”和“ψα”这些形式的语句的存在,这里的“α”是一个名称。因而,一个特定的短语是名称还是摹状词这个问题,在句法学里关于名称地位的基本讨论中可以被忽略。就我们的目的而言,除非出现相反的理由,我们可以把通常被认作名称的任何东西都作为名称接受下来,比如:张三、李四、王五、太阳、月亮、英国、法国,等等。但是,随着我们继续讨论下去,以下的情况将会变得明了:即使这些语词是名称,它们对于表达我们的所知之物,也多半不是不可或缺的。相反,尽管我认为在那些不可或缺的语词中有些被归类于名称,但这些语词在传统上全都未被归类于名称。
初看上去,名称有两类:一类就像上一小节中所提到的那些名称那样,称呼时空的某个连续部分;另一类是拥有自我中心的定义的名称,比如“我”、“你”、“这”和“那”。这后一类语词我打算以后再加以考虑,现在我将忽略它们。因此,我们只关心那些原则上以一种毫不含糊的方式称呼时空中某个确定的连续部分的名称。
要考虑的第一个问题是:我们如何把一个时空区域与另一个区分开来?这最终又导致这样的一些问题:假如在纽约有一座埃菲尔铁塔,而且它和巴黎的埃菲尔铁塔完全类似,那么是有两座埃菲尔铁塔,还是只有一座位于两个地方的埃菲尔铁塔呢?假如历史能够重复自身,那么是这个世界在两个不同时刻处于完全类似的状态,还是同一种状态出现两次,即先于自身而出现了呢?这样的一些问题的答案,仅仅部分说来是任意的;在任何情况下,它们对于名称理论都是不可缺少的。
名称理论被人们忽视了,因为其重要性只是对于逻辑学家来说才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对他来说,名称可以纯粹是假设性的,因为任何逻辑命题都不包含实际的名称。然而对于知识论来说,假定存在着名称的话,知道哪些对象可以拥有名称是重要的。人们会轻易地把“这是红的”看作一个主谓命题。但是,假如有人这么认为,他会发现“这”成了一个实体,即一种不可知的事物;谓词本质上属于该物,然而该物却并不等于其谓词的总和。这样的观点易于遭受所有常见的对于实体概念的反对意见。然而,在时空方面,它有某种优越性。假如“这是红的”这个命题把一种性质归于了一个实体,并且假如实体不能定义为其谓词的总和,那么这和那恰好拥有相同的谓词而又并非同一事物就是可能的。这似乎是必要的,假如我们说——我们愿意这么说——想象中的纽约埃菲尔铁塔和巴黎的那座埃菲尔铁塔并非一塔。
我想指出:“这是红的”并非一个主谓命题,而是一个如同“红性在这儿”这种形式的命题;“红的”是一个名称,而非一个谓词;而且,通常被称之为一个“事物”的东西,只不过是诸如红性、硬性等一束共存的性质而已。然而,假如这种看法被接受了,不可分辨的事物的同一性就成了分析的,而且想象中的纽约埃菲尔铁塔就会在严格意义上与巴黎埃菲尔铁塔是同一座塔,假如二者确实不可分辨的话。当加以分析时,这种情况要求像在……左边或者在……以前这样的空间和时间关系不蕴含差异。这种情况导致在构造物理学所需的时空时出现一些困难,而且在我目前提出的观点能够被认作一种可能的观点以前,这些困难必须被克服。我认为它们能够被克服,但只有承认某些看起来具有确定性的命题是经验的和可疑的,才能克服它们。这样的命题类似于“假如A在B的左边,那么A和B并非同一事物”,其中A和B最接近于我们的理论所承认的“事物”。
让我们首先建立一张有用的词汇表。让我们把“性质”这个名称给予特定色度的颜色,特定硬度的硬,以及在音高、音量及每一种其他不可分辨的特征方面得到完全定义的声音,等等。尽管我们在知觉中,无论在颜色方面,还是在任何其他性质方面,都不能将完全类似和大约类似加以区分,但是根据经验,我们还是能够获得完全类似的概念,因为它是传递的,而大约类似的概念不是传递的。给定了一个视觉区域,我们能够将其颜色定义为在颜色上与其类似并且相互间也类似的那些视觉区域所构成的集合,而且所有这些视觉区域全都不与此集合之外的任何事物在颜色上类似。 [2] 然而在这个定义中,我们假定了:如果一种给定色度的颜色存在于两个视觉区域,那么每一个视觉区域都能被给予一个名称。事实上我们假定了性质之外的这和那的区分,而这种区分正是我们试图避免的。因此,让我们眼下把颜色当成未加定义的词项接受下来,并在以后回来讨论关于在两种非常类似以至于在当下知觉中无法加以区分的两种性质之间进行区分的问题。
常识认为一个“事物”拥有若干性质,但并不认为该事物是通过这些性质加以定义的。它是根据时空的位置加以定义的。我想指出,每当在常识看来存在一个具有性质C的“事物”,我们就会以相反的方式说,C自身存在于那个地方,并且该“事物”将被存在于此处的种种性质所构成的集合所代替。因而,“C”就变成了一个名称,而不是一个谓词。
有利于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在于,它消除了一个不可知的东西。我们经验到的是性质,而非性质存在于其中的那个主体。对不可知之物的引进,通常——也许总是——可以通过适当的技术手段加以避免,而且只要可能,它显然应该加以避免。
我正在辩护的这种观点的主要困难,在于对“地点”的定义。让我们看一下这种困难是否能被克服。
设想我们同时看见了具有一种特定色度的颜色C的两块色片。假设处于视觉空间中的一块色片的角坐标是θ、ø,另一块色片的角坐标是滑、ø’。那么我们将说C位于(θ,ø),同时也位于(滑,ø’)。
视野内一个对象的角坐标可以被看成性质。因而,(C,θ,ø)是一束性质,而(C,滑,ø’)是另一束性质。假如我们把一个“事物”定义为性质束(C,θ,ø),那么我们可以说这个“事物”在位置(θ,ø),而它不在位置(滑,ø’)这点是分析的。
让我们把这个程序扩展到物理时空的构造上来。假如我从格林尼治出发,随身带了一个质量良好的计时仪,或者一套接收装置,我每天在格林尼治时间中午从该装置上接收一条信息。通过观察,我可以确定我所处的经度和纬度。类似地,我也能测量海拔高度。因而,我能确定唯一地决定了我相对于格林尼治的位置的三个坐标,而且格林尼治自身也可以通过类似的观察而得到定义。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可以把一个地点的坐标看成性质;而既然如此,该地点就可以定义为它的两个坐标。因而,没有两个地点拥有相同的坐标这点就成了分析的。
让我们把这个程序扩展到物理时空的构造上来。假如我从格林尼治出发,随身带了一个质量良好的计时仪,或者一套接收装置,我每天在格林尼治时间中午从该装置上接收一条信息。通过观察,我可以确定我所处的经度和纬度。类似地,我也能测量海拔高度。因而,我能确定唯一地决定了我相对于格林尼治的位置的三个坐标,而且格林尼治自身也可以通过类似的观察而得到定义。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可以把一个地点的坐标看成性质;而既然如此,该地点就可以定义为它的两个坐标。因而,没有两个地点拥有相同的坐标这点就成了分析的。
这一切都很好,但它隐藏了纬度和经度的效用依赖于其上的经验事实的成分。假设两艘轮船相距十英里,但是能够相互看见。我们说,假如它们的仪器是足够精确的,它们将会给出这两艘轮船的不同的纬度和经度的值。这是一个经验事实问题,而不是定义问题,因为当我说两艘船相距十英里时,我是在说某种通过观察可以被证明的东西,它完全独立于那些决定纬度和经度的东西。作为一门经验科学,几何学关心如下这样的被观察到的事实:如果两艘船之间的距离是从它们的经度和纬度的差别中计算出来的,那么我们得到的结果应该等于经由从其中一艘船上对另一艘船进行的直接观察所计算出来的结果。所有这类被观察的事实都可以被如下陈述所概括:空间大体上是欧几里得的,而且地球的表面大体上是球形的。
因而,当我们解释经度和纬度的效用时,便会涉及经验要素,但在给出定义时不会。纬度和经度通过物理学法则与其他事物相关联,但并不是逻辑地与其相关联。假如你能够发现两个地点相距很长一段距离,你将不会发现它们拥有相同的纬度和经度;这个事实是经验的。当我们说地球表面的一个位置由其纬度和经度唯一地规定了时,我们便自然地表达了这一点。
当我说红性可以同时出现在两个地点时,我意指红性与其自身之间可以拥有这些空间关系中的一种或多种;而根据常识,任何“事物”都不会与自身之间拥有这些关系。在当前视野中,红性可以出现在红性的右边或者上面;在物理学空间中,红性可以出现在美国和欧洲。对于物理学来说,我们需要某种不能同时出现在美国和欧洲的东西。在物理学看来,任何事物都不能算作一个“事物”,除非它占据一个连续的时空部分;而红性并不占据这样的连续部分。不仅如此,还有:对于物理学来说,任何东西,只要它占据一个以上的时空点,就可以划分为若干更小的“事物”。我们的目的,假如有可能实现的话,就在于从性质中构造出拥有空间的和时间的特性的性质束;而空间的和时间的特性是物理学要求“事物”应该具备的东西。
当然,纬度、经度和海拔高度并非直接被观察到的性质,但是它们可以用性质来定义。因而,把它们称为性质,是对语词累赘的一种无害的避免。与红性不同,它们拥有必要的几何学特性。假如θ、ø、h分别是一个纬度、一个经度和一个海拔高度,我们将会发现,性质束(θ、ø、h)不可能像红性那样出现在自己的北面、南面、东面、西面、上面或下面。假如我们通过坐标(θ、ø、h)来定义一个“地点”,那么空间关系将会拥有我们期待它们拥有的那些特性。假如我们用红性和硬性这类性质来定义它,它就不再拥有那些属性了。
对于空间,就说这么多。现在让我们来考虑时间。
关于时间,我们希望发现某些经验对象,并且对于这些对象来说,时间是连续的。也就说,我们希望发现一个类,并且这个类可以用可观察对象加以定义,以致在这个类中,假如x、y、z是该类的分子,那么我们将有:
(1)x不在x之前;
(2)假如x在y之前,而且y在z之前,那么x在z之前;
(3)假如x和y是不同的,那么或者x在y之前,或者y在x之前。
首先,我们可以忽略第三个条件,它只适用于瞬(instant),而不适用于事件。将瞬构造为事件的类,是我在其他地方要加以讨论的一个问题。
我们想要的东西是一个由事件构成的类。这样的类应该具备时间的唯一性,并且这种唯一性类似于纬度、经度和海拔高度所具备的那种空间的唯一性。
我们可以人为地把每天的日期和时间看成是由天文台确定的。但是,这里会有出错的可能。如果有可能,我们想要某种更少具有人为性的东西。
为了这个目的,爱丁顿使用了热力学第二定律。这种做法的缺点在于,该定律仅仅适用于作为整体的宇宙,而当它应用到任何有限的范围时则可能是错误的;但是,只有有限的范围才是可观察的。然而,尽管爱丁顿的方法对全知者来说可能是令人满意的,但是对于我们来说,它或多或少在经验上是不足的。
柏格森的记忆,如果人们能够相信它,将会完美地服务于我们的目的。根据他的看法,任何被经验到的事物都不曾被忘记;我前一天的记忆因而是我后一天的记忆的子类。因此,我在不同时刻的全部记忆可以根据类包含的关系进行连续的排列,而且时间可以依据与全部记忆的联系进行连续的排列。也许,在不假定任何事物都不曾被忘记的情况下,记忆也可以用于我们的目的,但我倾向于怀疑这一点。就地质学和天文学的时间而言,记忆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无用的,因为这种时间包含了某些时期,而人们假定在这些时期并不存在着记忆。
在继续寻找一个拥有我们想要的那种特性的事件的类以前,让我们稍微更加仔细地考虑一下我们所设想的东西是什么。我们假设,只存在着性质,而并不存在性质的实例。由于一种特定色度的颜色可以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日期,它能够先于自身。因此,一般说来,“先于”并不是不对称的;但是对于并且至多对于某些特殊种类的性质或性质束来说,它将是不对称的。从逻辑上讲,这样的某类性质并不是必然存在着;假如存在的话,那是一个幸运的经验事实。
许多作者想象历史是循环的,也就是说,世界的当前状态,完全就像现在一样,或迟或早地会再次出现。我们将如何根据我们自己的观点陈述这个假说呢?我们不得不说,后来的状态在数目上与先前的状态同一,并且我们不能说这种状态出现两次,因为那样就蕴含着一个记载日期的体系,而该假说使这种体系成为不可能的。这种情况类似于一个环游世界的人所碰到的情况:他不说他的出发点和到达地是两个不同的但却精确类似的地点,他说它们是同一个地点。历史是循环的这个假说可以这样表达:形成了由与一给定性质同时发生的所有性质所构成的那个集合;在某些情况下,这个集合的全体先于自身。或者说:在这些情况下,由同时出现的性质所构成的每一个集合,尽管是巨大的,仍然会先于自身。只要我们说只有性质出现,这样的假说不可能被看作逻辑上不可能的。为了使其成为不可能的,我们不得不假定一个瞬间的性质主体;而且为了坚持这一点,这个主体不把自己的同一性归因于自己的特征,而是归因于自身的时空位置。
不可分辨的事物的同一性,以逻辑必然的方式出自我们的理论。维特根斯坦及其他一些人拒绝这种同一性,而他们拒绝的根据在于,即便a和b在其所有特性上都是一致的,它们仍然可以是两个事物。这假定同一性是不可定义的,而且它使计数从理论上来说是不可能的。假设你希望数一下由五个对象A、B、C、D、E构成的一群物体,并假定B和C是不可分辨的,那么当你数到B的那一时刻,你也将数到了C,并且你因此将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要数的对象有四个。说B和C“确实”是两个事物(尽管它们似乎是一个事物),就等于在说当B和C完全不可分辨时就似乎缺乏意义的某种事物。事实上我应该说,使不可分辨的事物的同一性成为分析的,是我正在提出的这种理论的主要优点。
现在让我们回过头来寻找一组性质或一组性质群,它们拥有构造时间序列所需的那些特性。我认为不考虑经验法则就无法做到这一点,所以我们不可能确定无疑地做到。但是,只要我们不去寻找逻辑的确定性,通过我们先前所拒绝的方法,比如记忆和热力学第二定律,我们就能获得经验上充分的东西。并非我们所熟悉的所有因果法则都是可逆的,而那些不可逆的因果法则提供确定日期的方法。容易构造这样的一只时钟,该时钟除了显示时、分之外,还将每天展示一个数字,而且这个数字的值比前一天显示的数字大一。通过这样的方法,我们能够确保拥有一个不会再现——至少在我们的文明持续期间不会再现——的性质复合物。我们无法知道得比这更多,尽管我们可以找到理由认为一种大规模的精确再现是非常不可能的。
我的结论是:单有性质就足够了,我们无须假设它们拥有实例。顺带说一句,我们已经把时间的和空间的关系的某些特性降低到经验层次上来了,而这些关系曾经扬言是先天综合的一般真理。
从知识论的立场看,在我们的理论可以被认为是确定的以前,还有一个问题有待回答。它是关于概念的精确性与感觉的模糊性之间的关系的这个更大问题的一部分。所有科学都使用概念;这些概念在理论上是精确的,但在实践上或多或少是模糊的。“一米”曾经被法国大革命政府极其精细地加以定义:它是在一定温度条件下某根杆子上的两个标记之间的距离。但是,这里有两个困难:这些标记并不是点,而且温度不可能精确地加以测定。或者以时间的确定为例,比如说,1900年12月31日结束时的格林尼治午夜时间。(英国人曾经认为这是十九世纪的终了,但是他们应该用伯利恒子午线代替格林尼治子午线。)午夜只能通过对(比如说)计时仪的观察加以测定。但是,任何观察都不是精确的。也就是说,存在一个有限的时间段,并且在此时间段内,任何给定的计时仪似乎都将指向午夜;而且,任何计时仪都不是完全准确的。因此没有人能够确切地知道十九世纪在何时结束。对于这种情况,可以持两种看法:首先,在这个世纪结束时,有一个精确的瞬间;其次,精确性是幻觉,而且精确的日期界定甚至在概念上也是不可能的。
让我们把类似的考虑应用于关于颜色的情况。颜色问题更直接地与我们当前的问题有关。我已假定,每一种色度都应该给予一个专名。但是,一种色度与一个精确的日期或者长度准确的一米拥有同样的精确性,并且在实践中绝不可能得到测定。
在有些情况下,我们从感官给予的某种事物出发,寻求获得一种具有精确性的概念,而此精确性并非材料的一部分。有一种形式的步骤,可以应用于所有这样的情况。这是一种从不可分辨性过渡到同一性的方法。令S代表“不可分辨性”。那么,给定两块色片,我们可以看到,一块色片的色度与另一块色片的色度之间拥有关系S。然而,我们能够证明S并不蕴含同一性,因为同一性是传递的,而S不是传递的。也就是说,给定三种色度的颜色x、y、z,并且它们存在于三块可见的色片上,我们可以拥有xSy和ySz,但是没有xSz。因此x并不与z同一,而且y也因此既不可能与x同一,也不可能与z同一,尽管它与x、z是不可分辨的。我们只能说:假如xSz总是蕴含ySz,那么x与y同一,而且反过来也这样。颜色x的精确色度现在可以定义为所有y色片所共同具有的那种颜色,并且对于所有的y来说,任何在颜色上与x不可分辨的东西,也与y在颜色上不可分辨,而且反过来也一样,以致每一块色片要么既可以同x也可以同y分辨开来,要么既不可以同x也不可以同y分辨开来。
这就把对某块给定色片的精确色度的测定转变为对许多材料的收集,而这些材料中的每一种在原则上都可以从观察中获得。现在,困难并不涉及任何一种必需的材料,而是与它们在数量上的众多性有关。在“以致”之后的文字中,我们的定义假定,每一块z色片都可以和每一块与x无法分辨的y色片进行比较。这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因为它要求对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可见宇宙进行一番完全的观测。我们绝不可能知道两块色片x和y拥有同一种色度,因为尽管我们观察到的每一个z要么既和x也和y拥有关系S,要么既不和x也不和y拥有关系S,但是一个不具有这种性质的新的z总有可能在后来被发现。因此,假如“C”是一个具有精确色度的颜色的名称,那么任何一个形如“C存在于这里”的命题都不可能在某个时候被认识,除非“C”被定义为“存在于这里的这个色度”。
应该看到,同一类困难存在于所有经验概念上面。例如,以“人”这个概念为例。假如现代人进化的所有阶段全都展开在我们面前,那么就会有一些标本,并且对于这些标本,我们应该毫不犹豫地说“这是人”。也会有另外一些标本,对于它们,我们应该毫不犹豫地说“这不是人”。但是会有一些中间形态的标本;而对于它们,我们就拿不准了。从理论上说,我们能够做到的使我们的概念更加精确的任何事情,都不可能避免这种不确定性。事实上,在进化的某些阶段,可能发生过某种巨大而突然的变化,以致我们正当地把“人”这个名称给予了此后出现的事物,而没有给予此前出现的事物。但是,假如是这样的,这只是一个幸运的偶然事件,而且我们仍然可以想象某些中间的形式。简言之,每一个经验概念都具有这种模糊性,而这种模糊性明显地出现于诸如“高个子的”或者“秃头的”这样的例子中。有些人当然是高个子,另外一些人当然不是高个子。但是,对于那些居于这两部分人之间的那些人,我们应该说“高个子?是的,我想是这样的”,或者说“不,我不想称他为高个子”。在每一种经验性质中,这种情形都可以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被发现。
科学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一些发明概念的方法组成的,而这些概念比日常生活中的概念具有更高程度的精确性。一个概念所拥有的精确性的程度,可以得到确切的数量上的定义。令“P(x)”表示“x具有谓词P”。让我们考察一下可能被期待着拥有谓词P的那类事物所有已知的实例。假设这类事物的数目是n,并且假设在其中的m个实例中,我们能够确定地断言“并非P(x)”,那么m/n就是关于我们的概念P的精确性的一种测量。比如,举测量为例:除了在占比例很小的一部分情况下,科学方法能够表明这样的陈述即“这个杆子的长度超过或不足一米”是真的;然而,一些粗糙但尚可用的方法所留下的难以确定的情况在比例上则要大得多。现在考虑“这个杆子的长度是一米”这个例子。这一点是绝不可能被证实的,而且在我们先前的命题不能得到证实的情况下,它也不可能被否证。因而我们给予一个概念的精确性越高,它就越时常地能被证明为不可应用的,而且它也就越少能被证明为可应用的。当它是完全精确的时,它就绝不可能被证明为可应用的。
假如打算让“米”成为一个精确的概念,我们必须把长度分为三类:(1)那些确实少于一米的长度;(2)那些确实多于一米的长度;(3)那些不属于前两类的长度。然而,我们可以认为,更可取的做法是使“米”成为一个不精确的概念。那么,它将意味着“通过目前的科学方法无法将其与标准米的长度区分开来的任何一种长度”。既然如此,我们有时就能够说,“这根杆子的长度是一米”。但我们所说的这句话之为真,现在是相对于现存的技术而言的;测量工具的改进可以使我们所说的话成为假的。
我们一直在说的所有关于长度的话,在细节上作必要的修改之后,适用于色度。假如颜色是通过波长来定义的,那么这种主张可以一字不变地适用于它。显然,基本的经验概念自始至终就是不可分辨性。技术手段能够减少但不能完全消除这种不精确性。它对这个概念来说是本质性的。
我们会说:这块特定的色片的颜色被约定称之为“C”。于是,所有其他色片的颜色都分为两类:(1)我们知道它们不是“C”的那些色片;(2)我们不知道它们不是“C”的那些色片。精确方法的全部目的就在于使第二类的范围尽可能地变小。但是我们绝不能达到这样的地步,即我们知道第二类的一个成员必定与C同一;我们所能做的一切,就在于使第二类由越来越像C的颜色组成。
因而,我们作出如下的陈述:我把名称“C”给予我在视觉位置(θ,ø)看到的色度,并把名称“C’”给予我在视觉位置(滑,ø’)看到的色度。也许C与C’是可分辨的,那么它们就确实是不同的。也许会是这样:它们是不可分辨的,但是存在一个颜色C”,它与一个是可分辨的,与另一个是不可分辨的。若是如此,C与C’当然也是不同的。最后,情况也许是:我所知道的每种颜色要么与二者都可分辨,要么与二者都不可分辨。既然这样,C与C’可以是同一的,也就是说,“C”与“C’”可以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名称。但是,由于我绝不可能知道我已经考察了所有颜色,所以我绝不可能确定C与C’是同一的。
这回答了关于概念的精确性与感觉的模糊性之间的关系的问题。
然而,尚待考察对于我们的理论可能提出的反对意见,这些可能的反对意见来自我所说的“自我中心殊相词”。这将在下一章完成。
* * *
[1] 本章和下一章的主题将在第二十四章再次得到讨论。
[2] 参见卡尔纳普(Carnap)的《世界的逻辑构造》(Logischer Aufbau der We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