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定性是生活中的一个基本客观事实。就像我们无法从商业决策中消除不确定性一样,我们也无法消除其他领域中的不确定性。然而,如我们所知,我们可以用若干方法来减少不确定性。首先,我们可以通过科学研究以及对所需数据的积累和研究,增加我们对未来的知识。这样做涉及到成本以及资源耗费,而这些资源必须从其他用途转过来。另一种方法就是通过不同形式的大规模组织,将不确定性聚合到一起。这种做法也含有成本,而且不只是资源支出意义上的成本。这里也要考虑到与任何可能的组织计划相关的个人自由的丧失,尽管少数人可能从权力的集中上获得更大的权力和更大的行动范围,但受损失的是绝大部分人。
第三种方法有可能增加对未来的控制,但这种方法也有成本。在这里,我们要面对的是两种成本,即通过组织而造成的实际支出和人的损失。最后,我们还可以通过放缓进步的步伐而使不确定性几乎无限期地进一步减少,当然,除了我们已经提到过的两种形式的成本以外,这种减少还包含有直接的牺牲。
所有这些提法都引发了一个根本的问题,即不确定性的祸害到底有多大,以及为了减少这种祸害,我们能以其他方法承担多大 的牺牲。这种计算与我们研究的所有经济问题一样,是一个受相对重要性递减原则支配的比例程度的选择问题(proportioning alternatives)。人们无疑有可能为了多少减少一些不确定性而利用所有的社会资源,但这样就没有资源可用于其他用途了。这是一个做到什么程度的问题,而这一问题也由于下面这一事实而复杂起来,即为了减少不确定性而使用资源,本身就是一种带有最大不确定性的行为。如果我们无法确定普通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结果,那么,我们对前面所列举的趋向于为增加知识和控制而在任何方式上耗费钱财的结果,则加倍地不确定。
与减少不确定性同样重要的问题,是分散不确定性的问题。这一问题还是产生自同样根本的问题,减少不确定性是一件发自内心想做的事情,所以这一次我们从私人角度而不是从社会角度来讨论这一问题。这一负担应平均到什么程度,集中或专门化到什么程度,都取决于个人对不确定性的态度,尤其取决于随着个人所面对的不确定性的增加而趋于增长的厌烦情绪,反之亦然。非效用递增曲线越陡,我们一定越偏向于将这一负担相对分散开来。高级别的“风险”更让人头疼,恐怕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多数人都不愿意拿自己的生活或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冒险。但同样明显的是,在一定范围内,各个个人对此的看法极为不同。我们已经指出过一些多少有些自相矛盾的事实,即明智的行为的本义是指为减少不确定性所做的努力,但对问题进行冷静的思考后,我们还是意识到,不会有一个投合我们心意的消除了不确定性的生活,甚或不会有一个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不确定性的生活。
从整体上减少不确定性的绝对量,与分散不确定性这两个概 念之间,存在一种紧密的联系,因为大多数减少不确定性的方法,要么就是集中它,要么就是分散它。我们似乎不能一概而论有把握做到和值得这样做。
下面这种说法并不过分,即自由企业的本质就集中在制定决策与承担实行决策后的后果这两个方面的责任上。因此,审慎而细致地将这种集中的结果与任何可能的选择进行比较研究,实在是至关重要的。一开始,我们不会就大规模产业提出问题,因为很显然,如果我们打算有效地利用大规模组织的优势,就必须从直接的行政管理意义上,对集中管理的相关程度做出假设。然而,如我们已经特别强调的那样,这样做也并不必然意味着责任的集中。我们已经知道,实际上所有的人类活动,甚至最纯粹的具有日常性质的活动,在某些意义和某种程度上,都预示着并包含着必须应对出乎意料的情况,并做出决策。但这些决策不一定涉及承担责任。自由企业组织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将较低级别的责任转移到这样一种人身上,他们只做一些为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空缺职位遴选人员的决策,再偶尔解答一些涉及特别的意外事件的问题。实际上,这两种职能从来没有截然分开过。最终的责任主要是选择一个人或极少数人来“组织”这个企业。但对最高当权者来说,他通常——如果不说总是的话——也要对企业政策进行某种直接的控制。在多数情况下,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除了自己的固定薪水外,还拥有企业的直接股份(direct stake)。再往下,较低一级的职员也要承担某种意义的责任,即他们所得到的结果必须符合他们上级的预期,否则他们将失去自己的职位。
在现有制度条件下,企业的最高责任差不多都集中在“处境危 险”的财产所有权上。在“风险”的分散和控制上,虽然存在极大的差异和复杂性,但总的趋势却很清楚。较低级别的劳动实际上并不承担风险,也很少进行相应的控制,但同样的情况不太适用于较高级别的劳动和借来的资本。我们必须记住,承担不确定性和责任管理这两件事是分不开的,只要任何服务的报酬取决于承担任务的成功与否,那么,这个为了一份不可预料的报酬而同意使用其服务的服务拥有者,就会履行其对企业的判断,并掌握企业的权力。但是,大部分的不确定性和权力,还集中在某种资产 的所有权上,这种资产所有权处于保证企业中所使用的其他资产和劳动的固定合约收入的地位。 [1]
我们不打算研究责任和控制方面所有可能的或实际的安排,只将讨论限制在集中不确定性的一般性问题上。应该记住的是, 有效承担责任的基础,要么必然是资产的所有权,要么就创设一种对人的未来生产能力的留置权,事实上,基本就是以前者为基础。另一个基本的保留是,在某种意义上,最终的控制权还在于消费者。但只要经济组织采取自由企业的形式,这种控制就只能根据客观事实进行,我们所关心的责任,就是在生产过程结束之时,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这样我们假定,由于生产在客观上是为市场进行的,所以,企业家组织制度和集中管理的出现,是因为这种制度优于任何其他的自由契约 制度,更能全面满足人们的需要。这样,我们所做的第一步,就是要对自由契约的含义进行一个扼要的研究。
我们说,“原因”及其同义词可能会存有异议,但未必会有比“自由”(freedom)更被滥用的词了;实际上,在混乱无章的政治学中,没有比“自由”和“契约的自由”之间的混淆更令人难以置信的了。 [2] 自由归于或应该归于一个人可以做出选择的范围,从广义上说,它与“权力”(power)几乎同义。另一方面,契约的自由只不过意味着人在“个人自己的”(one's own)处置方面,不存在形式上的约束。事实上,从有权按照人的欲望和理想来安排人的生活的意义上说,这或许意味着与自由的完全对立。契约自由的实际内容完全取决于人拥有 什么。
如我们所知,所有权实质上是由控制权 和使用收益权 所组成。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在一个基于纯粹的 契约自由的社会制度中, 所有权和控制权是可以换用的术语; [3] 没有其他的控制形式。无疑,必须要有某种“政府”,即一种官方组织,来维持这样一种制度,但政府的唯一职能就是强制执行合约并制止非合约关系的产生。政府之必要性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合约的双方常常不是同时履行合约,进一步说,人们可能会相互欺骗。换言之,在这种制度下,政府的作用仅仅是把人际关系限定为相互自愿 的关系,或契约关系。再者,在这种制度下,那些一无所有的人根本不可能生存,除非拥有财产的人对他们宽容并慷慨解囊,而任何人所拥有的自由的多少会与其所拥有的财产所有权的大小相等。
在理想的简单条件下,一个人所拥有的是三个因素的共同结果。第一个而且最重要的因素,是他必须从历史的“严酷事实”——即他从过去所继承的东西——“开始”。这纯粹是一个“身份”(status)的问题——因此,梅因对身份与契约的对比说成是个人地位与处境的对比,是非常荒谬的。所有的自由契约都意味着,身份可以凭借与另一方的自愿协议而改变 ,也同时意味着,没有得到他人的同意,身份就不可能改变 。因此,第二个因素在所有权方面,它是以往契约的结果。依靠双方自愿协议改变身份的可能性,取决于在协议时间里人的身份——即他所拥有的东西——因此,身份的改变最终取决于人起初所拥有的东西。在所有权或当下身份方面的第三个因素,是通过利用人们过去所拥有的东西,由于自 发的和独立的使用或改变而产生的变化。这一因素显然也只是一个变化的问题,可以追溯到最初的身份或一个人起初所拥有的东西上。在一个纯粹的自由契约制度中,除了所有权之外,不存在什么(控制)力;只有所有权(这是指真正的身份)的变化 ,才与实行自由选择相关,选择的范围则绝对取决于以前的身份,因此,最终取决于个人首次进入契约制度时的初始身份。
然而,以上所有论述都假定,有目的地凭借一个人已拥有的东西所作的“生产性”转变而增加所有权的合约和活动,是靠才智 来实现的。在一个人们的所有计划和行动都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里,我们还必须加上第四个因素,即幸运 的结果。另外,我们仍然假定,在不同个人之间签订契约与从事活动,是完全自主并不受干预的。在目前这个世界,受合约影响的利息从来不会在协议中完全反映出来。实际上,这是对纯粹的契约自由设想的一种限制,即不能将人类关系限制在相互自愿的范围内,但这就像蓄意的掠夺一样,是我们必须加以考虑的事实。
这些事实如此之显眼,以致实际上没有人主张纯粹的契约自由,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其行为受到了防止非契约关系的反面职能的约束。对国家从许多方面限制契约的自由,以及鼓励签订其他类型的协议,人们实际上也没有提出什么问题。国家也适当地通过税赋拿走了私人“拥有”财产的使用收益权的相当一部分,这就从两方面对所有权进行了调整。由于在当今世界自由放任 的国家理论已经失势,所以,对私人财产的调整,影响范围急剧扩大。
一个基本事实是,所有权的合适对象主要分成两类,即与生俱来的个人能力(personal powers)与物质财产。如果一个人不在某 些形式和程度上拥有对前者的所有权,那他就是一个奴隶,即某些外部人(outside party)的财产,而且完全处于这一制度之外。当然,当今世界在所有并不特别失常或无能、只受制于一般限制的成年人中,在个人所拥有的个人能力方面,差不多是私有制的。在任何其他制度条件下,很难保证对这些能力的有效利用,当前的问题只与物质财产的所有权相关。 [4] 我们从不同的方面也看到,这两种类别之间的差异的重要性至少有些夸大,如果能够发现它们与价格理论和经济组织有关的因果关系,或者发现它们与道德立场的关系,类属的自然差异就很难区别。需求的条件、供给的条件以及个人拥有的关系,经研究都非常相似,其现有的差异确实多是人为的和习惯上的,但从物品生产和消费以外的人类利益的立场出发,我们必须承认,在某种程度上,人自身的所有权比外部对象物的所有权的地位要高几分。然而,在一个人们的生活高度依赖且日益依赖物质财产的享用权和使用权的文明社会里,这种区别趋于消失,对这一事实的承认可以说明社会关于“财产”(狭义的物质财产)的看法在目前的诸多纷乱和变化。
关于人对自身能力的所有权与物质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关系问题,还有另一种思路,这一思路从一个相反的角度出发,某种程度 上遵循了少许与不确定或否定的结论相类似的思路。我们探索的起点是通过我们对企业的研究所揭示出的一个事实,即在没有干预的条件下,存在一种将企业的管理权,即最高的企业家职能,转到财产所有者手中,而不是转到人力服务的拥有者,即工人手中的趋势。这样做的表面原因是,除了一个或大或小的收益外,商业冒险还提供了一个遭受绝对损失的机会,理所当然地,只有财产才能为这种净损失作担保。乍一看,这一事实似乎为劳动和财产服务间的另一种差异提供了一个基础,即劳动者只能是在工业生产中使用 ,而物质资料却在工业生产中用完耗尽 ,服务 在一种情况下只是用于消费,而物资本身在另一种情况下却可能是被毁掉。
稍加审慎的思考就能发现,情况并非真的如此。事情或许应当这样,但它不是这样、也不可能是这样。首先,物品毁损及全部损失的风险,在劳动者一方和在财产所有者一方或许一样大,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所有者损失的只是生产能力,而劳动者损失的是健康、活生生的人或生命,这就意味着劳动者的损失要大得多。这种情况的实际是非曲直(Merits)已为社会所认识,我们看到了相关立法的日渐成熟,意在将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只在这一范围内)的劳动者的经济价值损失的风险,转移给企业,再通过企业转移到产品的消费者身上。专业化技术和培训的损失风险的问题还有另一方面。这些技能的获得与具体的企业有关系,而且只能在具体的企业里使用。掌握技术的成本主要由工人负担,如果企业最后无利可赚,这笔损失通常落到工人身上。然而,这些“风险”似乎很大,甚至比财产所有者承受的风险还要大,却并没有使他们获得企业的控制权,甚至在竞争性自由契约条件下(如我们已完全熟知的 那样),风险的承担者也没有获得以较高的固定合约报酬的形式给予的公平的补偿。有必要补充一句,劳动者风险的精算价值,实际上与物质资产所有者的价值一样,更多地取决于经营管理的质量。
对这种事态所作的唯一引人注目的解释,是受“人类心理现实”的启发,即“财产”的所有者在没有适当的实物担保的情况下,比起那些只拥有自身的所有者,更不愿意将这些“财产”托付给其他人管理,而这些只拥有自身的所有者,甚至在连一点起码的免遭经济损失的保护措施都没有的情况下,也会冒险一搏这种外部人管理的风险。 [5]
很显然,我们不可能在不发生两种不确定性——生产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保持使用人和物的生产手段完好的不确定性——的条件下从事生产。因为生产一定先于消费,而且需要时间,在生产期间,所有与生产相关的东西都必须要有以前生产的产品的支持。这些产品则必须由其拥有者预先垫付出来。实际上,这些产品并不一定永远都由拥有者冒险拿出,实际生产者会在生产过程完成之前拿到全部工资,但这只是自由契约条件下的运作方式。而且,这些产品也并不一定就完全属于任何个人,这一点我们下面还要进行讨论。同时,如果机械设备是私人所有,那些拥有设备的人还要暂时承担设备损失的风险。如果从物资财产所有者或人力所有者的纯经济方面来说,实际上,人们并没有对个人所有者的固定损 失作出限定。但这仍然是在“简单明了且合乎人性的自由契约制度”下的通行方式。现在,我们必须从一个更为基本的意义上稍微谈论一下自由契约的社会含义。
当然,这里无意暗示自由契约在任何可观的范围内,都是社会有意采纳一种合理的组织政策的结果。然而,这一制度的延续却是一个已对其是非功过做了充分讨论并最终要根据讨论来做出决定的问题。为了系统地讨论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搁置并留待以后来评论有关个人的自我所有权的论点,暂时将我们自己限制在物资生产物品的所有权范围之内,即或多或少限制在个人财产与社会财产间尚在争论的问题范围之内。我们必须从一开始就对涉及社会组织的两种不同而且很大程度上相互对立的利益,作进一步的区分。传统经济学观点将社会组织视为满足“欲望”的一种机制,欲望则被假设为确定的自觉需求和行为趋势,从属于相对效用递减原则。在我们的整个研究中,我们都在强调这种观点的局限性,但是,如果我们打算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我们就必须纯粹而孤立地考虑经济生活的这一方面。生活中的其他利益也同样重要,特别是对自由的渴望和争取自身利益的权力,以及对某种性质的人际关系的偏好。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这第二层次的利益直接和间接地,最终废除了奴隶制,确立了自我所有权。
在视社会为一台满足欲望的机器并适用单一的效益标准的情况下,如果人们都承担其正确决策或错误决策的后果,就能更有效地做出决策、履行管理职责的话,那么自由企业一定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理性。如果财产社会化了,我们也仍然必须专注于实际的决策职能,但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职能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一 种不论结果如何而有报酬的例行任务而已。根据我们先前的讨论,这里存在一个难题,因此我们必须小心地澄清其含义。具体来说会出现两种情况。在受雇的专职人员从事管理的情况下,那种人们直接使用自己的资源进行生产的企业,将会转变为公共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变化的性质是非常清楚的。难以理解的是由职业经理人管理的股份制公司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变化是以某种政治方式组织起来的公共企业替代了众多的股东,而直接决策者的地位在表面上并没有太多的变化。
但这只是表面上的。实际上,大规模企业与政治民主的日趋相似,是社会主义者反对在私有制向公有制转变过程中可能丧失效率的强有力理由之一。但我们必须强调这样一个事实,即这种相似性被过于夸大了——事实上这是由双方在此问题上的争论造成的,当然双方是出于不同的动机。坚决主张在某些大的股份制企业中要有大量的股东,绝对是一种误导。大多数股东并不认为自己就是企业的所有者,别人也不认为他们是企业的所有者。从形式上看,他们是企业的所有者,但实际上他们仅仅是债权人,他们自己和内部人都相信这一事实。大公司实际上是由少数人拥有并管理的,这些人通常相当了解彼此的个性、动机和谋略。因此,第一,在社会主义者执政的情况下,支薪经理人(salaried manager),不管他是由上级政府任命还是以某种方式通过民主选举挑选出来,其实际地位绝不同于当今股份制企业里的总裁或经理。虽然他现在已是企业最高层管理人员,但他不可能像企业真正的所有者即那少数“内部人”那样,直接承担最高层管理人员或团体的责任。
然而更大的变化还在于,公众所有全面地替代了少数人所有。主要的不同之处纯粹是一种无法避免的组织(group)规模的伴生现象。协作生产所无法解决的困难一直让人觉得 ,生产的结果要取决于他自己的活动。总体上,人们感觉不知所措、无助、微不足道。当然,政治民主也遭遇到同样的困难。或许我们可以相信,有的进步是在解决政治领域中的问题时取得的,在政治领域中,在人们对不太重要的事情所做的选择中,决策实际上不甚重要。果真如此,政治民主制度的产生可以培养人的自身责任感,这种责任感会使得产业民主更切实可行。
但是,充其量这只是对问题的一种极其肤浅的看法。说到底,这是对大财产所有者和从产业获得了满足的大众的看法(feeling)问题。现在大财产所有者实际上已经成了社会公职人员 。私有制是一种社会制度;社会具有无可争议的任意改变或废除它的权利,社会愿意维持这一制度,仅仅是因为财产所有者能够比某些其他形式的社会机构所承诺要做的,更有益于社会的利益。当然有很多关于天赋人权、过去的制度神圣不可侵犯等等的废话,这些说法也具有某种抵制社会变化的力量。但最终,而且是在一个不太遥远的终点上,这一问题将以一种多少有些残酷的方式,根据大多数人民对此问题的想法来决定。如果我们通过集中的私人所有权制度获得的管理效益,优于通过某种民主机制所获得的管理效益,那是因为当人们不觉得 政府官员是在为他人做事,而觉得是在为自己工作并积极投身到工作中去的时候,人们会计划得更好。
尽管如此,不知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刚才提到的那些人“内 心里”——下意识地,如果不说有意识地——还是明白,他们就是民主的代言人,并最终有义务对其负责。因为很显然,这些有钱有势的商人竭力追逐的“个人”利益,从渴望消费商品的传统经济学意义上讲,根本就不是个人利益。与其说他们生产是为了消费,不如说他们消费是为了生产,他们就是在这个范围内行事。他们真正的动机就是期望胜过他人,赢得这场博弈,即在这场虚构的最大、最吸引人、甚至连权术和战争都不能排除在外的博弈中获胜。
这就必然会让人们想起一个说法,即民主经济秩序能有效针对同样基本的动机,因而可能投合心意。这里的必要条件是,政治体制的发展和民主本身的政治智慧的发展,要达到身处要职的人切实感到自己的职位稳固,而且他们只能凭借自己的政绩坐稳这个位子的程度。工资在这里并不是一个主要问题,虽然毫无疑问,这些人显然也要过经济意义上的舒适生活——就像现在政治民主制度下的官员们期望的那样,即使在显示爱国心和公益心的时候也是这样。根本的问题在于,要明智地挑选出这种能承担责任的官员,并严格以他们的成绩为依据,将他们提拔到一定职位上,而且还要“放手”任由他们大获成功或一败涂地。这是在产业的民主化成为现实之前就必须上的一课。糟糕的是,如果我们用传统上所玩弄的政治蛊惑伎俩来取代商业竞争,并以官位轮换制和“胜者分肥”为其主要原则,其后果只能是灾难性的。
在停止讨论这一题目之前,我们还要指出与公务员有关的另一个有意思的错误概念。人们普遍而自然地假设,一名职业经理人在打理属于他人的资源时,对资源使用的关心程度要逊于资源 的拥有者。这种观点显示出对人性缺乏洞察力,也与所观察到的事实不符。官僚们真正的毛病不在于他们轻率莽撞,而是相反。实际上,只要没有由于不诚实和腐败而堕落下去,通常他们都会有一种“小心行事”的趋向,并无可救药地成为保守者。在一般条件下,由于对经济生活实行政治管制而带来的最大危害,恐怕并不是它对社会资源的满不在乎的浪费,甚至也不是对进步的阻碍,以及生活的呆板单调。
这一观点自然也引出了在风险和利润分析中已多次讨论过的问题:私营企业家真的憎恶风险和不确定性吗?他们也趋向于“小心行事”吗?虽然人们并不总是认识到这一问题的另一方面,即问题中的紧密关系,但这一问题最终涉及到相同的一点,即与承担风险的社会成本以及最低限度的利润趋向有关系。
传统观点自然将风险承担视为一种令人反感和厌恶的事情,并将利润视为承担这一“重负”的“回报”。这当然也是商人们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6] ,而研究这一问题的学者常常也持同样的观点。正因为如此,威利特 [7] 才主张,社会对那些生产中含有风险因素的商品订立更高的价格,以作为对承担风险所带来的牺牲的补偿,其原因是,如果人们因为不愿承担风险而拒绝进入这些行业,这种商品的供给就会因此减少。罗斯也假定 [8] 风险令人反感,并 因而得出了相同的结论,海恩斯 [9] 引用了安德鲁斯 [10] 的相同说法,但更为强调风险对生产的阻碍作用。其他作者则不太愿意作出概括或进行区分,或是明确表示反对这种观点。因此,冯 · 曼戈尔特 [11] 提出,在多数的投机活动中,损失的金钱要多于赚得的金钱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他坚称自己确信,对于那些处于舒适环境下并同时因从事冒险而获得一份合适剩余的商业企业来说,实际情况就是这样。F. M. 泰勒教授也对此问题作了审慎的分析 [12] ,他坚持认为,企业家的利润,比之为补偿实际损失而建立一份保险基金所必需的数额,或许会多些,或许会少些。他认为,对保险所需资金来说,这笔利润相对小风险而言可能要大一些,相对大风险而言可能要小一些,其结论是,如果想要消除风险,社会就必须对某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支付一个比它必须支付的价格更高的价格。
对这一问题的讨论,还存在几种必须加以避免的混乱思想。首先,将利润作为承担风险的报酬,或作为承担风脸的诱因,是不准确的。问题的实质在于,做出决策的时候,利润是未来的,是不确定的,因此它是“挑起人的意愿”(泰勒语)的、预期的 或概估的 利润。 [13] 所以,我们不能断言,在个别情况下,实际利润和令人生厌的风险之间有联系。如果从整体社会的总利润角度出发,这里的问题是,是否存在任何这样的份额,企业家是否是一个创造利润并 蒙受损失的阶层(当然,净利润或“纯”利润要在剔除了全部生产服务的回报之后才可能谈到)。
让我们仔细地回想一下追逐利润的商人的准确情况。他会根据自己对利用这些生产服务能赚多少钱的预期 ,预先就这些生产服务签订一份合约。与任何商品的买卖一样,作为一个个体,他知道价格是固定的,买多买少都要依据这一既定价格进行,但从总体上考虑,全体买者的竞争会将价格调整到一个点,在这一点上,全部现有供给都能从市场上出清。这样我们就能看出,在任何时候,生产服务的价格,即企业家的生产成本,体现了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企业家出售产品时对产品所值的预期 ,同时,企业家的收入也体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稍后出现的结果与稍早时候所作预期的截然不同之处。在成为一个群体的企业家条件下,实现一笔正的利润的条件是,相对于他们的冒险癖好来说,他们低估了 对自己企业的预期。相反,如果他们高估了 对自己的企业的预期(这里要考虑到激发他们意愿的必要条件的可信度),总体上他们将蒙受损失,如果他们的估计总的来说正确无误,那他们既赚不到利润,也不会蒙受损失。如果这种估计纯粹是一种随机行为,那么两个方向上的变动将会相等,即平均来讲是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纯利润的总水平为零。许多作者,尤其是霍利 [14] ,就假设这样一种误差的分布必然存在,尽管由于没有一种正确的利润理论,他们得不出相应的结论。 [15]
有人或许会反对说,企业整体上不可能蒙受一个净损失,但稍加思考就会明白,这种说法并不正确。随着社会的组织化,企业家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是财产所有者,也必然是某种形式的生产力的所有者。事情或许应该是这样,企业家的损失大于他们的收获,回报上出现的差额,除了应归因于企业家的能力之外,还有一些生产力上的原因。因此问题的实质是,企业家作为一个阶级,平均而言,他们是否获得了比他们为企业提供人或物的生产服务而获得的正常竞争回报率更多或更少的回报。
基于归纳法这一问题不可能有确切的答案。比如说统计学上就有证据表明了这一结论,即最终结果是亏损,但却不能令人信服。 [16] 或许我们所能做到的最好的事情,就是在演绎的基础上讨论这一问题,并且,除了就很有可能的事实提出看法外,什么都不要做。笔者坚信,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必然有亏损。这一问题上的主要心理事实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其中一些事实前文已有提及。博彩和赌博中的人的行为是最突出的事例。亚当 · 斯密曾经指出,人天生就有一种夸大赢取大胜算的小机会的倾向。 西尼尔认为, [17] 想象力要么放大了获益的可能性,要么放大了亏损的赔率。坎南则认为, [18] 投资上异乎寻常的风险和异乎寻常的保险,对大多数人都很有吸引力,而一旦忽略了普通的风险,就只会获取极小的一个回报,但也会因此获得更多回报。卡弗教授的意见是 [19] ,企业风险是企业的显著特征,其中,成功的可能性并不大,倒是亏损的可能性要大于获利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不会受到天性好赌之士的欢迎,但这种情况下的利润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量。但是,考虑到将冒险的全部未来收益资本化为现值的概率,这种对企业风险性质的看法似乎很值得推敲。我们想强调的观点是,这些“风险”与客观的外部概率无关,而只与利用这种机会的人的判断价值和经营能力相关。亚当 · 斯密和冯 · 曼戈尔特指出的情况的确属实,大多数人都对自己的美好未来怀有一种不太理性的过分自信,一旦他们拿自己做赌注,一旦他们对自己的个人才能进行了计算,这种自信便成倍增长。更有甚者,对于主要代表了这类人的企业家来说,他们在这些事情上无疑最为突出;他们不是那种说三道四犹豫不决的人,他们精力充沛,乐观向上,通常都对事情充满信心,对自己则更是如此。
我们还必须在这些考虑之上再加上竞争条件的刺激因素,这如同在拍卖会上,人们不停地喊价以向竞拍者施加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竞拍得来的物品的价值,常常超过了任何人对其价值的看法。另一个较大的因素就是人性的顽强,这在资本家心理上也 非常突出。人们在新的商业冒险中作第一笔投资时或许有些胆怯和谨慎,但一旦投入了进去,坚持到最后无疑是常规。对生产服务开价的人,大部分是现有企业的拥有者,我们也要考虑企业家本人的声望和企业家的老板对其的满意度。因此,设想这些价格是固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而不是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似乎最为合理,也为事实实际上所证明,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统计学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
有关企业家的纯利润问题就说到这儿。我们已经着重指出了这一事实,利润和应属收入实际上从来没有按其分割线作细致的划分。因为不存在一种算得上是纯利润的收入,所以,每种收入中都不包含利润的因素。或许这一点在利息问题上最为突出,至少最为人们所熟悉。人们认识到,对“纯利息”的识别是不可能的,普通利息中也包含有“风险溢价”的因素。工资中竟然也包含了一个可用回报的不确定性进行解释的变动因素。专业人士的收入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人们被吸引进入这些行业,更多的是受到可以获得大成功的小机会的诱惑,而不是受排列井然的职位的吸引。亚当 · 斯密确信,一个只有较小机会获取较高职位和较多收入的职业,对能力相同的人来说,与那种收入稳定的职业相比,其收入将低于平均水平的回报,这一看法今天仍然被一般的研究所证实。这就是说,在这些情况下,承担风险也会有负的收益。
对多数劳动而言,机会总的来说相对较少,不管怎样,我们最好将机会视为对专门知识和技巧投资的回报,而不是直截了当地看成是对努力的回报。无论如何,如果斯密的推论是合理的话,承担风险似乎正好与厌恶风险相反,即人们为一份不确定报酬做事 (或者是努力获取工作的能力),一般来说比为一份固定报酬做事,要合适很多。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在出租土地这一问题上,事实上并不存在真正亏损的风险,因为通常很少或几乎不会出现收不到合约租金的情况。在借贷资本方面,我们发现本金和利息都存在亏损的风险,我们对确定回报率时的风险因素也倍加关注。对纯利率这一概念,我们很难给出一个确切的含义,因为对合约利息超过保险金弥补损失的一定水平的合理性进行思考,似乎没什么用处。与以前一样,问题在于,从固定合约利息和本金偿付中实际获得的,是否平均来说形成了一个与纯利息及原始本金相等的量,或者少于或多于纯利息及原始本金的量。笔者认为,在这一问题上无法形成一种观点。
从社会政策的角度,我们还可以提出两个问题。从某个角度看,“社会”是一个庄稼汉或“管家”(wirtschaftender Mensch ),关心的是尽可能做好自己的工作且尽可能不费力气。上述考虑似乎表明,从这种纯生产效益的角度及从竞争性财政角度(competitive pecuniary)对所有因素进行的量度来看,让个人来承担风险是一个最佳选择。事情很可能是,由于社会和人类本性就是这样,一般来说,个人不仅不能对这些服务收取费用,而且还要对提供这种服务的垄断权利支付某项费用。但我们必须牢记,就财产来说,个人实际上并没有承担风险,问题在于他感到他承担了风险,因为财产现在是而且“实际上”一直是社会的,所有权也是一种社会的职能。由于可能存在也实际存在大量的损耗和浪费,所以我们不太清楚所有权错觉事实上是否是社会用以回报物质财富管理的一种廉价方式。然而,因为所有问题都与人类动机相关,所以,除非我们对 作为个体的人和作为社会的人的实际欲望有某种了解,否则我们就只能对此问题作出负面的评述。当然,经过担保的管理的性质要与担保的成本一起加以考虑,但有关这一问题,我们在这里已经说了似乎值得一说的话。
第二个问题是,即使是在个人一般自愿承担损失的情况下,对个人以及总计由个人组成的社会来说,让前者承担产业的风险,是否真的合适的问题。通过考察我们自己通常对博彩和赌博所实际采取的态度,我们可以找到某种合适的答案。很显然,允许社会成员冒险的条件也存在某些限制,尤其是在独立成员让自己依赖那些社会尤为关注的其他成员的时候。当前所取得的飞速进步趋向于阻止劳动者轻率地为承担风险而签订合约,但没能对将原则推展至令体面而又自尊的生存方式的基础处于危险境地的财产风险,从理论上提出异议。
维持最低的生活标准,仅仅是风险分配和风险控制中涉及人类利益的众多问题之一,但我们在这里不能对其进行讨论,甚或不能试图作出分类或加以枚举。在结束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时,我们只是再次强调了从经济视角将社会组织视为静态社会中满足人类欲望的机制的局限性,从而科学地描述了这一术语的含义。人在生活中的主要兴趣毕竟是寻找生命的乐趣,这是一件迥异于消费最大数量财富的事情。我们必须对变化、新奇以及令人吃惊的事物予以充分的思考,就像对价值本身所作的思考一样,因为从最乐观的一面看,毫无疑问,我们大多数人在生产财富方面耗费的时间多于消费财富的时间,因此,我们必须对经济行为中生产方面的动态因素和个人因素加以考虑,而对效率因素则不予考虑。我们确 实所缺乏的,是前人那种以互娱、互重、互爱为基础的社会,不管这一问题考虑不考虑人性是否具有某种巨大价值,这一问题本身就是对生命的严肃思考。因此,每个个人都必须被赋予责任、选择的自由以及比他在一种管理专业化和集中化已经达到极致的组织制度下,所能拥有的更宽广的自我表现范围。这种情况是否切实可行,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是工业民主的拥护者所面临的最大问题。
为结束我们的讨论,我们还必须切实关注一下不确定性与管理问题的长期方面。区别“静态”的和“动态”的“风险”是一个非常吃力的工作,但却是与我们的主题相关的一个重点。在本书中我们已经强调指出,不确定性取决于变化,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实际取决于进步性变化。管理或控制的问题由于与不确定性的相互关联或日相互蕴涵,所以相应地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进步的问题。在一个没有进步的社会里,通过实际预测和管理,或者通过对各种事实进行归组以及对概率推理的运用所获得的确定的结果,未来的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是完全的。在这种情况下,管理问题大体上简化为一种按部就班的活动,很少需要做什么真正 的决策。经济管理、自由契约,尤其是物质资料方面的私有制的实际形式,与敏感的管理形式问题紧密相关,这一问题产生于我们生活其中的这个社会所具有的高度“动态”特征,以及与变化相关的极度不确定性。众所周知,在现代产业时代开始之前,欧洲的经济生活是一种保守的生活,其管理组织具有集体主义性质。个人主义的确立出自于改进现有状况的欲望,尽管这可能让人产生误解,误以为这种情况是社会确信个人主义优于集体主义而直接产生的。
因此,私人财产制度的社会理论并不是基于这样的前提,即在消费品的创造中,生产资源将会得到更有效的利用,而是基于这样的信念,即在这种制度下,通过诱使人们冒险增加包括物资和技术知识及技能在内的生产资源的供给,对进步产生出更大的刺激。在对利息问题的讨论中,我们已经指出了这一观点的谬误之处,即可以根据消费的时间偏好,来解释积累和超前牺牲(forward-looking sacrifice)。为未来的消费所作出的当前牺牲,通常并不会因为个人的这种做法而增加总消费,另外,单纯的延迟消费也不会引起社会设备的净增长。“节制”应该是长期的,并不纯粹是一种等待的问题。由此可见,为私有制进行辩护的前提一定是,对所有权的渴望,与消费大量物品的渴望相比,更能激发人们作出牺牲,并对这一领域进行有效的控制。如果实在要说的话,私有制的社会政策是合乎理性的,因为拥有财富的欲望会引导人们牺牲消费,并为了增加自己的财产而承担全部的损失 [20] 。我们现在所关注的并不是这种前提条件正确与否,但指出与其应用相关的若干事实,似乎还是值得的。
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实际上社会经济进步的所有形式,都通过当前消费的牺牲或“投资”,代表着增进社会生产力的不同模式。这些不同的方式是公开的竞争性选择,用定量分析的语言来说,通常具有可比性。一个人可以将他的现在物品投资于创造新的设备物品(各种传统的方式和类型),或投资于发现和开发新的 自然资源,或投资于发展自己的个人能力(或在某种程度发展他人的能力),或投资于发明,或投资于改进企业组织,或投资于创造新的社会嗜好和欲望。一般说来,前两种投资模式会产生新的财产,一般来说,这个社会也同意给予成功投资者及其继承人一笔无条件继承的不动产,并承认这些财产永远归属于他们。
对人自身的投资同样也会导致无可争议地拥有一种新的能力,但这种能力不能永久存在,它会随着个人生命的结束而消失。如果可能的话,比较一下这两种形式的投资的吸引力是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因为作为一种投资动机,比人一生还长的有效控制,才是企业理论的主要议题之一。现在我们将再回到这一论题上来。
然而,投资于发明是一件不同的事情。因为使一个创意无限增值的成本非常低廉,所以人们一般很难对生产能力的增长进行资本化。社会通常允许发明人或其受让人尽可能长久地保有其创意的秘密,或以任何方式保守这一秘密。但是,这种做法是如此之不切实际,新发明的社会价值又如此之显然,因此专利制度得以确立,借助于法律的保护,暂时地 、短期地改进了财产权的保护方式。很明显,这种对发明进行回报的方式是一种极不成熟的方式。这不仅是产品的消费者为产品付费的问题,这种付费无疑是公平的,而是因为其他大部分人都要忍受因人为高价而无法使用这种商品之苦。按照事情的发展,该当获得奖励的发明者实际得到任何类似公平回报的情况,无疑极为罕见,就算有也只是一种例外。如果有人有所获利,那也是一些发明的购买者,或者,至多是这样的发明者,他们只是对其他人已做过的前期工作和探索,添枝加叶,或 进行最后的润色,使一种想法切实可行。用某种直接的激励手段和对研究给予报酬的方式来取代人为的垄断,似乎是一种政治智慧和管理才能。
企业组织和各种方法的改进,仍然不能为获取永久性利益提供多少机会,因为这种改进的结果通常既不可能获得专利,也无法守住秘密。但这种进步也代表着用当前财富进行的投资,这种当前财富可以置于产生出永久财产权的领域。当然,不存在任何不愿意在这种改良上花费金钱的证据,这一事实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意味深长的问题,即实际上诱使人们作出当前牺牲以推动经济进步的动机问题。用于创造新的欲望的费用,通过特定商标的使用以及商标和商标名称的法律保护,也能被用来生产更为长久的利益。当然,某些商标也成了高额财产价值的一部分,并且随时可以出售。
那么剩下的最后问题,即财产权和将财产权转给其他人的权力,或超过人的生命周期的项目控制,与激励人们储蓄和投资一样,也是相对重要的问题。在这里我们不能详尽讨论遗产问题。从严格意义上讲,遗产已不仅仅是所有权的问题,它不是所有权的必然组成部分,遗产不依据于任何自觉的理论,它仅仅是偶然发生的事情而已。遗产的性质自然有几分属于家庭制度所依存的个人财产,随着生产物品重要性的增加,遗产也逐渐转换成了生产物品,与此同时,生产物品形式上的财产也极大地强化并孤立了私人家庭情感。自愿向家族之外捐赠财物,代表了稍后的一种发展方向,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一种相反的趋向。
当然,所谓转赠权和遗赠权的“理论”,是指这些权利构成了诱 使人们保存和积累财富的重要因素。这一观点能否站得住脚,笔者极表怀疑,但出于很多考虑使我们不敢贸然对一些重大变化作任何辩解。困难仍然在于要提出一个似乎可行的选择计划。在财富所有者辞世之时将财富充公,倒是提出了了结这一问题的方法。但对那些对公共机构实施生产企业的直接管理持怀疑态度的人来说,租赁制度,或以债券形式通过拍卖交换收入权或诸如此类的做法,才提出了一种可能的解决之道。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与圣西门空想社会主义学派的主张非常相似。 [21] 尽管如此,在人们中间进行收入分配或收入的公共用途的现实问题,还是使人疑虑重重。
这里我们再次提出与每个人的个人能力相关的一些类似问题,如我们已知的那样,这些问题是指,人们固执地不肯将个人能力的经济含义与物质财富的经济含义区分开来。天赋能力按其本义必然是指遗传所得的能力,除了以人本身的能力对个人财产权的概念进行修正外,无所可为。然而,文化,在其全部的微妙意义上,和教育及一些形式简单的培训一样,多少也是可以传播的,多少也属于自愿的赠与,个人影响或“权势”的因素我们也不能不予考虑。掌控此类事情具有非凡的意义,在一个已废除物质财产的社会里,这种意义与其说是减少了,还不如说是在增加。在我看来,真正的机会平等,即一种真正的量才录用制度,是不可想象的,只要想到私人家庭制度,我们就不要指望有达到这一完美境界的 捷径。当然,柏拉图已经认识到了这一事实,但其大多数现代继承者却趋向于对此视而不见。
任何一种专断的、人为的以及道德或理性的社会重建,其最终的困难主要集中在现实世界的社会承续问题上,我们每个人都是赤身露体、身无分文、无助、无知、身无长技地诞生在这一现实世界上,我们必须耗费一生中三分之一的时间来了解自由契约存在的前提条件。无论我们认为该当做的事情如何理想,我们都不能轻易地从根本上改变管理的分配,个人能力、地位和机会的分配,劳动负担和不确定性的分配以及社会物质生产的分配。有关社会的基本事实是,社会是由有生有死并会由他人取代的无数个人组成的;而有关现代文明的事实是,现代文明取决于对继承自过去的三种累积遗产的利用,即物质资料和用具、知识和技艺以及道德规范。除了生命之火本身,这个世界的物质财富和庞大且日益复杂的技术体系以及使人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各种习惯,一定会在老一辈人辞世的时候,以某种方式转至生来对这类事情一无所知的新一辈人那里。现有的程序,即私人家庭制度和私人财产制度(包括人自身及财产)、继承权及遗赠权和父母的职责等等,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种获得多少尚可接受之结果的解决方式。这种制度并不完美,甚至不能称之为良好;但是,公正地考虑一下根本性变革的困难,尤其是考虑一下我们对我们所期望之事情的无知和纷争,在讨论重建的提议时,我们尤应持审慎和谦恭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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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些国家在独立从事经营的劳动者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在借贷必要资本,并用固定工资雇用管理人员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有限的进步。普通意义上的协作生产或许被认为起源于此,但因为劳动者很少借贷资本,所以无论哪种情况都无法为上述概括提供一个明显的例外。这一机制根据其自身的趋向和义务,并不含有能使人们为了获得资源使之达到预期目的,而抵押出自己的生产能力的作用,这是我们文明的缺陷之一。
现代企业发展中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就是将不确定性专门化并进行细分,而且在所有适当的程度上对其进行控制。从一个极端看,股份公司增加发行了一个绝不冒险且对企业行为漠不关心的纯贷款人所能想到的各种级别的证券,而在另一个极端,由于风险和控制高度集中,以致收入上的任何微小波动都造成了高股息与估定股息之间的差异。在商业企业甚至是工业企业中,信用票据通过一系列中介人的流转,使这些票据增加了一份稳定的保证,并以一个较高的价格或是较低的回报再转手出去。债券商行、证券经纪商以及承兑银行在这一领域都有令人瞩目的发展。在劳动领域中,也显示了同样的趋势。中介人甚至有可能先雇下劳动者,然后再将他们转雇给实际的使用人,这种情况就像我们熟悉的包工头(padrone )的情况,以及一些行当的专业性劳动一样。分红制的每一步发展都类似于与风险和控制的重新分配。
[2] H. S. 梅因爵士和赫伯特 · 斯宾塞尤其应对这种错误百出、回避问题实质的曲解负责。
[3] 很显然,在一个连续发展的社会(continuous society)里,纯粹的 契约自由是不可能的,因为儿童和老人以及许多人什么事都管不了。为了在一种纯形式上研究这一概念,我们不得不假定(参见第四章),所有不能自立的人都绝对是从属于人的,就是说,这些人实质上是由社会的合约当事人自愿“拥有”的。
[4] 我们没有对自然要素和生产设备物品作出区别,因为我们已经表明,在竞争条件下,我们无法在强取豪夺和生产之间作出最终的区别。(见第四、第五和第十一章中对土地和资本的研究。)在这一方面,我们或许可以说,我们没必要与马歇尔所采取的将土地与资本相分离的观点唱反调(《经济学原理》,第四篇,第一章)。按照一个政治单位只占有一块有限的、其自然资源都已得到彻底开发的土地的观点,根据他们在世界经济,或在一个类似美国这样庞大而且相对较新的国家中,从所占有的土地中产生的新的供给来看,他们维持的是一种不同的关系。
[5] 有意思的是,我们观察到,通过赔偿法而引出的在管理上对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关注,尤其是在削减事故方面,“安全第一”运动带来的引人注目的结果。
[6] 见J. C. F. 梅里尔《谷物价格报告》(1915年9月29日)中关于“投机”的一章,第26—27页:“对于商业来说,这是一条公认的公理,即任何一个行业中的风险越大,对从事这一行业的那些人来说,利润一定也越大,或者说……利润与风险成比例!”
[7] 《风险与保险的经济学理论》,第55—56页。
[8] 见前引(《美国科学院院刊》,1896年),第119页。
[9] 《经济学季刊》,第九卷,第4号,第414页。
[10] 《经济制度》,第54页。
[11] 《企业家利润》,第85页。
[12] 《经济学原理》(1913),第366—367页,第383—384页。
[13] J. S. 穆勒说过利润趋向于均等的可能性(chances),但在该书第五版里,“可能性”一词变成了“预期”(expectations)。见《政治经济学原理》,阿什利版,第412页。
[14] 参见第二章(第42页)。
[15] 霍利有时候认为利润是负的(《经济学季刊》,第十五卷,第609页),有时候又认为是正的(参见第79页)。
[16] M. 波特在《企业家和企业利润》(巴黎,1905)一书中指出,这一结论根据马萨诸塞州企业倒闭的具体数字得出。纽约州立农学院对农场会计数据的研究结果也表明,通常,农场主获得的收益少于公平工资和对投资的公平回报,对公用事业投资的调查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W. I. 金博士对美国的收入分配进行研究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美国每位企业家的平均利润,大约是每位劳动者平均工资的1/10~4/10倍。(参见《美国人民的财富和收入》,第165页。)作出这样的假设似乎非常保险,企业家能力大于劳动者的能力之比,要大于这一收入比例,尤其是,人口调查报告中的大部分工薪人士是妇女、年轻人和孩子。然而,金博士将收入分成几个份额,并且,对各类收入收受人人数的估计,充满了大段的推论和假设,这样漏洞太多,所以其结果不能令人信服。
[17] 坎农的引证,见《生产与分配理论史》,第369页。
[18] 《帕尔格雷夫政治经济学词典》“利润”条。
[19] 《财富的分配》,第283页。
[20] 对这一观点进行正确而全面彻底的讨论,必须要对企业家的动机和财产拥有者的动机进行区别,财产拥有者是将自己财产的使用权以一个固定回报转交给企业家的人。
[21] 亦可参见阿尔文 · S.约翰逊:《遗产税的公有资本化》,载《政治经济学杂志》,1914年2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