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关税制度与流行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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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学派在保护关税的作用这一点上,对天然或原始产物与工业品这两者是不加区别的。它从这种关税对原始或天然产物的生产总是有害的这一点出发,得出了错误结论,认为这种关税对工业品生产也具有同样有害的影响。

有些国家是不宜于发展工业的,有些国家则由于国家领土的性质、农业的充分发展与文化的提高,由于在它们前途的发展以及持久与强盛方面有充分的保证,因此显然有条件建立自己的工业;这两大国家的情况不同,而流行学派对于这两类国家建立工业的问题则不作任何区别。

在与先进工业国家进行完全自由竞争的制度下,一个在工业上落后的国家,即使极端有资格发展工业,如果没有保护关税,就决不能使自己的工业力量获得充分发展,也不能挣得圆满无缺的独立自主地位,流行学派没有能看到这一点。

它没有考虑到战争对保护制度必要性所发生的影响;它尤其没有能看到的是,战争造成了强迫的禁止制度,而海关的禁止制度不过是在战争下引起的那种禁止制度的延续。

它企图用自由的国内贸易所产生的利益作为证据,以此来证明,只有在绝对自由的国际贸易制度下,国家才能达到最高度强盛地位;但历史经验处处所证明的却与这一点恰恰相反。

它认为保护制度足以造成国内工业家的垄断地位,从而引起怠惰情绪;它不懂得一直存在着的国内竞争,对工商业者的竞胜心情有着极大的刺激作用。

它要使我们相信,对工业品征收了保护关税以后,工业家由此所得到的好处是牺牲了农业经营者的利益而来的;但是事实证明,有了国内工业,国内农业经营者就由此获得了莫大利益,至于他们在保护制度下所不能避免的一些牺牲,比起所得的利益来,简直是极其微小的。

流行学派又把海关费用与非法买卖活动所造成的弊害作为反对保护关税的主要理由。这些缺点的存在是不能否认的;但是保护制度对国家的生存、权力与繁荣这些方面既有着那样的巨大影响,相形之下,这些缺点果然是值得严重考虑的吗?假使说常备军和战争都是有害的,难道由此就可以构成国家不再重视国防的理由吗?假使说保护关税远远超过了走私者平时所能获得的利润限度,因此认为在这个制度下实际沾得利益的是非法买卖,不是本国工业家;这样的说法只能适用于腐败的海关机构,或领土窄小、国境有欠完整的国家,或在边疆地区的消费,或对体积不大的奢侈品所征收的高额关税。

到处的经验都足以证明,只要是在领土广大而完整的国家,有着管理严密的海关组织,有着设计完善的税制,非法买卖是妨碍不了保护关税的目的的,是起不了什么重大的破坏作用的。

至于谈到海关组织的费用问题,那末即使把这个保护制度取消,于征收收入关税时,也必然还是要负担这项费用的大部分;假使说大国可以取消收入关税,那就是这个学派自身也不是这样主张的。

况且这个学派自身也并不是反对一切的保护关税的。

亚当·斯密认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对国内工业可施以特种保护:第一、如果外国对于我们运往的商品进口时有所限制,而我们采取相类措施就有希望促使它撤销限制,可以以此作为一种报复手段;第二、如果有关国防需要的那些工业品在公开竞争下国内无法生产,可以此作为适应国防需要的手段;第三、如果外国产品所负担的税低于本国产品,可以此作为一种平衡的手段。萨依对于在这些情况下采取的保护措施一概反对,他又举出了一个第四种情况,那就是有把握在若干年后可以获得巨大利润、因此到那时就可以不再需要保护的某些工业部门,他认为象这样的工业才值得保护。

这样看来,主张将报复原则纳入商业政策的是亚当·斯密。这一原则将导致最荒谬的措施,造成最有害的后果;特别是如果这种报复关税象斯密所主张的那样,一旦外国同意撤销限制,就应立刻取消,那么它所造成的灾害更将不堪设想。假定由于英国对德国的谷物和木材征了税,后者就采取报复手段,排斥英国工业品,通过这样行动,靠了人为的方法,它建立了自己的工业;到了这个时候,如果英国对报复措施有了反应,对德国谷物与木材的进口重新开放,难道德国对于它以巨大牺牲辛苦经营起来的工业,就必须听任它付之流水吗?多么荒唐的设想啊!这样说,在德国方面倒不如对英国的一切限制措施安心忍受,不加计较,对于即使在英国限制进口的情况下也会成长起来的任何本国工业,不但不必鼓励,而且还可以加以阻止,这样做比上述行动反要高明十倍。

报复原则应当与国家工业发展的原则相一致,应当在这一目的上起协助作用,只有在这样的假定下,这才能是一个合理的、能够应用的原则。

这是不错的,如果英国对别国农产品的输入加以限制,因此后者采取报复行动,对英国工业品输入也加限制,这样的行动是合理的,而且对后者也是有益的;但是这里有一个条件,即,只有这些国家有资格建立自己的工业,建成以后能够长期保持,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个报复行动才能是合理的,才能对它们是有益的。

就亚当·斯密所举的第二个情况来说,根据他提出这一论点的精神,实在不仅应当保护供应战争直接需要的那些工业,如武器与火药制造业,而且应当施行象我们所了解的那样的整个保护制度;因为通过对本国工业的保护,使国家建成了自己的工业以后,可以增长国家的人口、物质财富、机械力量、独立自主以及一切精神力量,因此就国防手段这一点来说,由此所获得的增长程度,比单是发展武器与火药制造业所能达到的,不知要大多少倍。

亚当·斯密所举的第三个情况也是这样。如果我们的产品的税负担较重,外国产品的税负担较经,就可以把这一点作为对后者征收保护关税的正当理由,那么我们的工业与外国工业比较起来,还有许多别的弱点,为什么这些别的弱点就不能作为对我们本国工业进行保护以反抗具有压倒优势的外国工业的正当理由呢?

萨依显然看到了亚当·斯密所举的几个情况在内容上的矛盾,但是他所举的用以代替的那第四个情况,也未见得高明。一个国家如果在天然条件上、文化发展程度上有资格建立自己的工业,那么有了持续的、有力的保护制度以后,工业的每一部门就必然会欣欣向荣,有利可图;如果对一国的某一重大部门工业或整个工业的完整发展,只许给它短短的几年时间,就象对付一个鞋匠的学徒,应当限他在几年内学成制鞋手艺一样,这样的设想未免可笑。

流行学派为了要说明绝对自由贸易的尽善尽美,保护制度的有害无利,为了要把这一点说成是颠扑不破之理,惯于援引几个国家的情况作为例证。它曾以瑞士的经验为例,证明没有保护制度,工业也可以获得发展,绝对自由的国际贸易是国家繁荣的最可靠基础。它又把西班牙的遭遇作为一个惊心动魄的例子,告诉大家,想求助于保护制度的国家,会落到怎样惨痛的下场,我们曾在前面一章里说明,英国的事例是一个绝好的榜样,一切有资格发展工业的国家,可以由此获得教训,向它仿效;但是流行学派的理论家却别有用心,竟然利用这个国家的事例未支持他们的论点,认为工业生产这种能力是某些国家所特有的天赋才能,就象制造勃艮第酒的能力一样,认为英国在这一点上的禀赋特厚,高出于世界上任何别的国家,它应当专力从事于发展工业和大规模商业,这种能力是天赐的,这样的任务是生来注定的。

现在让我们对这些例子作一比较仔细的考察。

谈到瑞士,首先必须说明,它并不具备国家的本质,至少就领土的大小来说,并不能算是一个大国,只是几个自治区的集合。它被禁闭在三个大国之间,没有海岸线,缺乏努力从事于建立本国海运业或与热带地区直接通商的一切诱因,也无需注意到建立海军或开拓殖民地。瑞士现在所享有的极有限的繁荣,它的基础还是在附属于德意志帝国的时代打下的,从那个时候起,它几乎一直没有发生过内讧,资本就一代一代地累积起来,而在各自治区政府的开支方面,则对这项资本并没有什么需要。近几百年来,欧洲由于战争、革命、专制虐政以及种种痴迷狂妄的举动,祸乱不绝,而瑞士则置身事外,因此那些不能在本国安居的人,想把他们的资本和才能迁移到别一国家时,瑞士就成了他们的避难所。这个国家就这样从国外获得了大量财富。德国对瑞士从来没有采取严格的商业限制,这就使后者大部分的工业品在德国找到了市场。况且瑞士的工业向来不是属于全国性的,所生产的又大都不是普通用品,而是以奢侈品为主,因此很容易私运到邻近各国或比较遥远的地区。它所据地势叉最适宜于经营中间贸易,在这一点可以说它是居于特别有利地位的。还有一层,瑞士人对于他们三个邻国的语言、法律、制度与一切情况的娴习与精通,有着极好的机会,这一点对于他们经营中间贸易方面以及任何别的方面,应该是一个极大的有利条件。公民自由、宗教自由与教育的普及,唤起了瑞士人的活动力与企业精神;他们因为供应本国人民的国内农业和国内资源范围狭窄,就不得不向国外求发展,在那里通过兵役、商业以及各种各式的工业活动,累积了财富、,然后把这些财富带回祖国。他们就在这样的特殊情况下获得了精神资源与物质资源,从而发展了生产奢侈品的少数工业部门,这些工业只是靠了向国外运销产品,并没有借保护关税之力,就获得了自立。但这样的情况是不能援以为例的,大国所处的环境完全不同,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这样的政策大国也可以仿行。瑞士作为一个小型国家,开支不大,有它独具的方便之处,大国要想达到这样的地位,除非把自己分解成若干自治区,可是这样就要使国家受到国外侵袭的危险。

西班牙百般的防止贵金属出口,它自己对于这类商品已经有了丰富的生产,已经有了那样大的剩余量,而还要这样做,这实在是一个愚蠢行动,是任何懂得些道理的人都要这样说的。但是如果把西班牙工业的衰落,国家繁荣的减退,归咎于它对工业品输入的限制,那是错误的。假使西班牙没有把摩尔人和犹太人驱逐出境,从来没有发生过所谓异教裁判那回事;假使查理五世在西班牙准许宗教自由;假使能把教士和僧侣转变成人民的教师,把他们所有的巨大资产改作俗用,或者至少减少到足以维持他们实际生活需要的限度;假使由于这类措施能使公民自由获得稳固基础,使封建贵族获得改造,使君主政权有所限制——总之,假使西班牙也能象英国那样,在宗教改革以后取得政治上的发展,再把这种精神扩展到它的殖民地,那么施行禁止与保护政策以后,就能产生与英国相类的效果,而且情形还不止是这样,当查理五世时代,西班牙在任何方面都超过英国和法国,当时在一切国家中只有荷兰比西班牙居于较先进的地位,假使就当时西班牙的制度和一般情况来说,其势足以把外国的人材和资本吸引到它那里,而不是把它自己的人材和资本驱逐到国外,那么靠了保护政策,荷兰经营工商业的精神就有可能转移到西班牙,根据这一点,西班牙将大有可为。

英国的工商业优势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是从何处得来的,关于这方面在第五章里已经有所叙述。

英国的商业政策对于国家天然富源所以能作最高度利用,所以能充分发展国家的生产力,特别是由于它所享有的公民自由、精神自由和宗教自由,由于它的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但是谁能否认别的国家也能够使自己提高到同样的自由程度?谁又敢断言,别的国家要求获得发展工业所必需具备的手段时,就一定会被造化所拒绝呢?

就天然富源这一点来说,英国煤和铁的藏量极为丰富,往往有人把这一点说成是英国为什么注定是工业国的一个理由。诚然,在这一点上英国受到上天的恩惠是很大的;但是反过来也可以这样说,即使就这些天然资源而言,上天也并没有单纯象一个晚娘那样对待别的国家;因为别的国家对于这类天然资源所以未能充分利用,主要障碍是在于缺乏良好的运输设备;它们有着巨大的未经利用的水力,利用时代价比汽力低;它们在必要时可以利用其他燃料来弥补煤量不足的缺陷;有许多别的国家对于铁的生产具有无穷潜力,而且它们还可以通过对外贸易来取得这类原料。

最后我们不能不谈一谈以关税互惠为依据的商业条约。流行学派对于这类协约抱有反感,认为是不必要的,有害的;然而在我们看来,这是逐渐消除各国在贸易上的限制、从而导使世界各国逐渐走向国际往来自由的最有效方法。当然,就世上已经看到的这类条约的实例来说,是不大值得仿效的。我们在前几章里已经指出麦修恩条约对葡萄牙、伊甸条约对法国产生了怎样的有害后果。这个学派所以反对商业条约,看来主要是以在条约关系下相互减低关税所发生的不利后果为依据。按照这个学派的商业绝对自由原则,执行结果应该是对缔约双方都有利的,并不是使一方受到破坏,另一方获得莫大利益;但是就上述两个例子来说,实际经验所显示的情况显然与这个原则相反。如果研究一下发生这样后果的原因,当可看出,葡萄牙和法国在结约以后,就把它们在工业上已有的成就以及在将来可望获得的成就一并放弃,造成了英国的有利地位,它们只是把希望寄托在条约的作用上,一心一意地要想由此增进它们自然产物的对英输出,结果它们的工业就日益衰落,由工业的较高水准降落到较低水准。但是由此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国家,如果在订立商业条约以后,为了国外的竞争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工业,从而永远把自己束缚在纯农业经济的低水准上,实在是一个愚不可及的行动;可是决不能由此就推定一切商约都有害无利;如果通过商约的订立,对双方农产品与原料的交换或双方工业品的交换都能有所促进,这样的商约就不能说是有害无利的。

我们在前面已经说明,农产品与原料的自由贸易,对一切国家在一切工业发展阶段总是有利的。从这一点可以推定,任何足以减经或消除对这类商品自由贸易所加禁止和限制的商业条约,对缔约双方必然会发生有利影响;例如由法国与英国订立协约,使葡萄酒和白兰地对生铁和煤的交换得以推进,由法国与德国订立协约,使酒类、油类和干果对谷物、羊毛和牲畜的交换得以推进,这类条约对缔约双方都应当是有利无弊的根据我们在上面的推论,保护制度必须与国家工业的发展程度相适应,只有这样,这个制度才会有利于国家的繁荣。对于保护制度的任何夸张都是有害的;工业的充分发展是只能逐步实现的。由于这个原故,在工业上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两个国家,为了使各种不同的工业品得以进行交换而订立互惠商约是彼此有利的。这时比较落后的国家,虽然自己还不能比较有利地从事于生产较精细的工业品,例如高极棉织品和丝织品,但是先进国家对粗制工业品的部分需要,却可以在商约的促进下由比较落后国家来供应。

如果各个国家在工业发展程度上大致相等,彼此订立这类商约时也许更加切合需要,更加有利;因为在这样的一些国家之间,不致发生一方占压倒优势的、破坏性或抑制性的竞争,也不致发生使任何一方独占一切的形势,只是象国内贸易方面的竞争那样,对彼此竞胜心情,对生产改进与成本降低,起着刺激作用。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的情况就是这样的。法国、奥国和德国关税同盟相互之间实行征收相当低平的保护关税以后,产生的效果也许是有利而无弊的。这些国家也未尝不可与俄国订立互惠条约,这一措施也许对有关各方都有利。这个时候它们所应当共同戒惧的只是具有压倒优势的英国竞争力量。

从这一点看来,英国在工业、商业、航运业以及随民事业各方面所占有的优势地位,对彼此关系日益密切的各个国家说来,似乎是它们当前的最大障碍;虽然同时也必须承认,英国当努力于争取这种优势地位时,大大地增进了、而且还在每天不断地增进着全人类的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