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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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军需机构的备忘录,1936年6月6日①

 

①见(原书)第191页。

 

1.目前国防协调大臣的职责包括一些互不相关和划分不当的职能。担任战略协调之责的大臣,其工作与担任下列职责的大臣的工作是不同的(虽然这两位大臣的工作范围又不是彼此无关的)。这些职责是(1)保证既定计划的执行。

(2)计划使英国工业能迅速进入战时状态,为此也是为了现在的目的而建立最高的有效控制。

2.所以,第一步就是把属战略思想的任务,与平时和战时物资供应的任务彼此分开,并成立一个机构来掌管后者的事宜。一个彼此协调的安排是设四个不同的部——海军部、陆军部、空军部和军需部,在这四个部之上由国防协调大臣对优先权作出最后决定。

3.不要再增设什么委员会了。不论多么专门和分工多么精细的委员会,再多也不能达到这个目的。没有一个发号施令的机构,就不能完成供应任务。必须有一个负责的有权力的指挥系统,其权力必须贯彻到全部英国工业。(不要认为这意味着国家对工业的实际活动实行干预。)在目前,海、陆、空三军当局各自掌握自己的供应。而第四个,即在计划中的权力机构纯属咨询性质的。只有在战争的时候,才有放弃现行供应办法的必要。现在需要的是,把海陆空三军的军需部联合为一个机构,有权处理战时工业的扩充事宜。(海军部对军舰的建造和某些特殊的海军储备,可以保留其支配权。)

4.这种机构的统一,不但包括供应任务,而且也包括设计任务。海陆空三个部用一般的技术用语提出他们所需要的军需品的类型、质量和数量,而军需部则应想方设法来给予满足。换句话说,军需部的任务是把被批准的各项军需品在海陆空各军需要时送交它们使用。

5.要实现这件事情,或按时执行任何已核准的计划,在现时普通和平时期部署的状态下是不可能的。在目前这个时候,我们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实行战时权力和应用战时方法。我们应该宣布一个过渡状态,不妨称为紧急准备时期。

6.这项法律的草案应该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适用于紧急准备阶段,第二部分适用于战时状态。第一部分现在就应实施。第二部分应该予以仔细研究,周密考虑,确定原则,草拟条文,以便一旦发生战争,只须向议会提出,即可付诸实行。我们必须使紧急阶段能够迅速而没有多大动乱地过渡到战时阶段去,因为全面的计划是早就做好了的。

7.为了把这个新计划付诸实行,应该先设立一个军需大臣。这个军需部可以设立一个军需委员会。每一个委员,应该都有责任去研究他所主管的四个或五个生产部门的问题。

此后,海陆空三军所属的负责供应、计划和订立合同等机关,将尽快地把业务逐步转移到新的军需部。以后,只有这个军需部才可以在经费问题上同财政部打交道(所谓“经费”指的是在已核准的计划范围内应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