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人充当造反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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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184年,在法国的新堡镇,革命派接管了主要建筑物,宣布抗议横征暴敛,反对限制他们从事劳动和贸易的自由。当局要求他们放弃 “他们已经建立的……公社或阴谋圈子”,他们予以拒绝。直到一年之后秩序才完全恢复,尽管如此,有关阴谋、结党和秘密会社的种种谣言依然存在。用教皇的话来说,革命派都是“所谓布尔乔亚”,或者,用大主教的话来说,他们是一些

potentiores burgenes——“豪强商人”。 

这类故事在11世纪和12世纪的欧洲是人所熟知的,有时还得加上一些怨言,说造反派闯进主人或主教宅邸,不但喝光了酒,欺负眷属,还牵走牛羊等等。因此不足为奇,13世纪一位温文尔雅的法律史学家,菲力普 ·博玛诺瓦在提及这类起义时写道:“结伙危害公益实属弥天大罪,必须受到惩罚和报复。” 

中世纪资产阶级的这种革命派形象,现在我们看来或许不胜惊讶。对于现代西方读者来说,商人阶层的可敬是不言而喻的。 “商人”一词早已成为平常用语,我们使用起来总是脱口而出,而绝少想到曾将这些人置于经济活动中心达许多世纪之久的法律体制。 

但是,约在公元1000年左右,商人在西欧初次出现时,其形象却有所不同。他们被称为 Piespoudreux——“泥腿子”,因为他们带着货物徒步或骑马四处奔波,从这个镇到那个镇,从这个集市到那个集市,从这个市场到那个市场,一路售卖货物。在封建领主的大厅里,商人乃是嘲笑、侮弄、甚至憎恨的对象。那时候的许多流行抒情歌曲,既歌唱骑士的骁勇善战和偷情通奸,也歌唱他们如何掳掠商人。利润,即商人买进卖出的差价,在那时的社会被认为是不名誉的,那个社会赞誉的是高贵的杀伐之功,敬重的是——用当时一份特许状上的话来说——“全仗辛苦和勤劳”过活之人。获得利润被视为高利贷的一种形式,人们因此认为,商人的灵魂是要进地狱的。对商人的憎恨来得稍晚,贵族需要现钱打仗和维持生活风采时,才发现商人比他们有钱得多。 

然而,就大部分情况来说,商人财富和势力之增长,乃是经由武力冲突而造成,其办法在地位已确立的阶级看来,简直是在闹革命,若按博玛诺瓦所言,实该处以长期监禁甚至死刑。商人为了保护自己及货物免遭贵族恣意蹂躏掠夺,感觉到必须确立保护经商的条件。一个或者几个人,配备精良武器,又娴熟于使用武器,就能够横越欧洲经营香料、丝绸之类轻便商品的生意,这类货品既值钱又便于携带,且交易时就可换得现款。这还是贩卖。若要从事有秩序而又是经常性的 贸易 ,那就得要有一种制度,既可保证人身安全,又使得贷款、保险和汇兑都可能办理。相对于进口货物贸易的 制造业 ,则须有较高技术水准,也须有更受社会保障的商务制度。 

新兴资产阶级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有三方面。首先,就人们在封建生活环境下能够谈论法律的程度而论,那不是闭口不谈贸易之事,就是对之抱敌对态度。所以,从这方面来说,商人乃是社会的弃儿,他将法律体制 ——即发布各种受到习惯力量支持的命令的那个体制——看作是敌对和异己的。普通商贾贩夫,谋求与这种制度妥协,从而牟利。随着商人的人数增多和力量增加,这阶级具有法律意识的人就谋求证明在平衡的封建体制之内,贸易有其正当地位。他们也还谋求与封建法律协调,和寻找其虚弱之点。 

其次,商人扩大了活动领域,要创建一些商业机构 ——市镇、港市和港口、货栈、银行、制造厂等等,这样他便越来越在这片或那片领地上,同封建领主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发生直接冲突。商人阶级同那些用以保护封建当权者而保持着的法律和习惯,继续不断地发生摩擦。从禁止或者限制向家族以外的人出售土地的规章——它有效地防止了土地成为商品——直到资产阶级政治和经济结社的大多数方式遭到禁止,冲突日益加剧和扩大,一直到资产阶级逐渐发现封建法律体制再也不可能屈从于他的意愿,便以某种付得起的代价来顺应迁就,或者逃避。 

最后,商人也有一些为本身而订立的法律,他们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是为自身利益服务的。起初,他们成立了一些审判所,来处理他们之间的争执,后来又从教会和世俗两方面的王公权贵那里,强索或者骗取到种种让步,以便建立自由贸易地带。最后 ——这经历了数百年——他们横扫各国,夺取权力。资产阶级制订法律的过程包括在契约、所有权和诉讼程序等方面拟订和实施各种专门法规,这些法规,乃是在下列法律意识形态的背景下形成的:它把商人活动的自由认同于自然法和自然理性。为谋求法规能与比较自由的贸易相一致而进行斗争的人,并未宣称他们谋求付诸实行的那些原则是他们发现的。对传统的尊重不许可他们如此主张,而且,为法王菲力普三世御用写文章的博玛诺瓦还曾发出警告说,未经国王授权,严禁标新立异。毋宁说资产阶级寻求的是,对旧法律形式和原则,主要是古罗马的,赋予一种新的商业内容。 

资产阶级同法律相关的上述要素,并非与明确的历史时期相对应:从11世纪直到资产阶级于17至18世纪期间夺得权力,它们在西欧的每一个国家里出现。封建体制的崩溃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其间点缀着许多突然的和猛烈的起义,借用狄德罗的隐喻来说: 

大自然和我圣三一之神的统治(地狱之门也不能反其道而行) ……是静悄悄地建立的。异乡神来到本地神的祭坛旁,卑恭地屈居一角之地。他慢慢安顿得稳固了。后来在一个晴朗的早晨,他用手肘推了邻居一下——叭哒!——那偶像便躺倒在地上了。 

这里应当说明一件事。在本书的探究中、正如聪明的读者可能已经看出的, “法律”(law)一词并无单一涵义。按照我们所描述的斗争中那些主角的用法,这个词在不同时期的意义是:(一)有权势者制订出来统治其属民而又得到有组织暴力支持的规则;(二)某个集团或阶级认为在一个敬神、或者至少是较好的社会里 应该 制订出来的规则;(三)一个民族从远古以来一直遵守的风俗习惯;(四)革命集团所发布的告示;(五)某个集团为它自己内部管理而制订的规则。但是,在日常语言中,法律也可指所有这一切,因此我们只能指望根据上下文,来弄清其意义。在本书最后一部分,我们将试图较为充分地讨论,在权力关系正在经受革命性变革之时,法律的意义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