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讨论道德进化问题首先须作两个重要的区别:第一,就是达尔文的进化论之被认作天经地义地独断(evolutionism as a dogma)与被认作一种研究问题的方法(evolutionism as a method)之不相同;第二,就是逻辑上的进展(logical progress or development)与事实上的变迁或演化(factual change)之不可混为一谈。
自然主义者如斯宾塞(Herbert Spencer)、赫克尔(Ernst Haeckel)等便有将进化论独断化的趋势。他们认进化论为解释宇宙万物的基本原则,为指导人生行为的最高理想。但是据比较持客观批评态度的科学家或哲学家看来,进化论却只是一种从事科学研究的方法。斯宾塞用“由无定则的、杂乱的、浑沌的一致,到有定则的、谐和的、条理的殊致”的进化公式以解释一切自然的、社会的和精神的现象。他更进而对于政治、经济、教育各方面,也主张极端的放任主义,反对用人力去干涉自然的竞争、选择、演化的历程。赫克尔认进化公律为解决“宇宙之谜”的一大原则。由物理化学中的元子演进而为生命元(protoplasm),由生命元演进而为心灵元(psychoplasm),由心灵元演进而为神经元(neuroplasm)。这就是他认为宇宙进化所经历的阶段。根据这种进化定律或进化的宇宙观,一切旧的宗教信条、道德观念都得加以改造。——凡是像这类把宇宙观或人生观建筑在进化论上面的人,也可以说是持进化论的或科学的宇宙观或人生观的人,我们便把他算作独断的进化论者,以示有别于方法的或批评的进化论者而言。
就进化论之为研究的方法言,乃即是一种历史方法(historical method),有时亦称为生发方法(genetic method)。哲学史家如文德班便称之为进化的历史方法(entwicklungsgeschichtliche Methode),是即研究事物或问题的变迁沿革,由初生以至长成,甚或由长成以至衰落的整个历程的历史方法。这个方法的目的在于认识事物之变的方面、动的方面,察其变迁转化之迹,而了解其整体,而不在于静止的方面去分析验察其片面。十九世纪的欧洲是一个伟大的历史世纪。许多著名的史家及历史名著都产生于此期间。达尔文的贡献就在扩大历史方法的范围,而应用来研究自然的历史,特别是生物演化的历史,或物种的由来。虽然采取进化论作为研究方法的人物不胜指数,但确认进化论为思想方法,欲借以改造逻辑思想,而大声倡导的人,当推实验主义的哲学家杜威。杜威认为达尔文的逻辑是“生发逻辑或实验逻辑”(genetic or experimental logic),他认为达尔文对于哲学上的影响在于使人从对于固定的形式、最后的原因和静止的永恒不变的本体的探讨中解放出来,而着眼于变动的事实之研究与困难的环境之适应。
至于进化论对于伦理学的影响固然是多方面的:它曾引起优胜劣败、弱肉强食的极端个人主义的道德观念,也曾引起听天演安排的自然主义的伦理思想。它固曾令悲观的道德家惴惴焉畏人禽的界限不分,人将相食而沦于禽兽,而提倡以人性驭自然,以人力胜天演的人本主义的道德观,但亦曾令乐观的道德家认人类将可自然地进化到绝无自私自利,绝无痛苦的大同极乐世界。但我们可以概括地说,进化论对于伦理学之健全的切实的影响,不在于伦理思想的内容方面,而在于伦理研究的方法方面。——达尔文的进化论曾为伦理学者指示一新方法,开辟一新领域。所谓新领域,就是就时间言,研究最初原始民族的风俗习惯、信仰、道德生活,以与近代的新道德生活比较,而求其演化进展之迹;就空间言,研究非洲人、马来人及美洲土著的印第安人等原始民族的风俗习惯、信仰、道德生活,甚或民歌民谣等,以与欧美人的道德观念比较而求其演化进展之迹。甚且有将动物的道德生活与人类的道德生活相比较的。用此种进化论的方法以研究道德事实的学问,有时又称作比较伦理学(comparativeethics)。换言之,就是除对于伦理问题之直觉的、逻辑的或形而上的研究外,又着重于道德的事实,特别关于原始民族的道德事实之搜集与整理,于人类学、民族学、心理学,甚或生物学中去寻找伦理研究的材料,把伦理学也当作自然科学来研究。所谓新方法,就是进化论的方法或生发法(geneticmethod)之应用于伦理学。据杜威及托福兹(Tufts)说,伦理研究之采用此种方法,约有四个理由:第一,由简单之材料着手,以次及于较复杂之道德问题。第二,借古以鉴今,今日一般人的道德生活、理想和标准,有许多地方皆原始风俗习惯之遗留。第三,研究原始民族以及他邦异族之道德生活,可更得较客观之材料和观察,以资反省借鉴。第四,应用进化论的方法以研究伦理学可以促人注重道德之动的和进步的性质,而不致认之为一成不变的东西。伦理学的研究既然于方法方面及领域方面皆受进化论的影响和鼓励,无怪乎十九世纪末及二十世纪初,用进化论的方法以研究初民道德生活的著作风起云涌,颇极一时之盛。
知道了独断的进化论与方法的进化论之别,和进化论对于伦理学之真实影响在于方法方面,我们可以进而讨论逻辑的进展或进步与事实的演化的分别。大概说来,演化是一事实,下等动物、植物、矿物,凡一切无意识而不自知努力者,均有演化。演化是自然的,进步或进展是一理想,是意识的努力或精神的奋勉所达到的收获。所以进步是循理想的活动,是逻辑的,是合于理则的。道德的事实就其为事实而言,既无所谓进步或进化,亦无所谓退步或退化,只不过是人类某种生活方式之自然的演化,至多只能说此种变迁演化之历程有不同的阶段罢了。但同一道德事实,或同一道德生活演化的历程,各人的道德理想不同,各人的道德评价的观点不同,则他们对于此事实之为进步或退步的判断,亦必各异。譬如离婚的事件,在近代西洋及中国的社会中均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在新派的人也许指为道德进步的特征,而旧派的人则不免兴世风日下之叹。又譬如在工商业愈益发达的社会里,因各人四出奔走衣食的结果,则较大的家庭将必缩减为较小的家庭,且离开任何方式的家庭而在工厂、学校、公寓、旅馆里过生活的青年男女,将必愈益增多,乃是自然的趋势,但怀旧的人也许因此要发“文明到处家庭破”的感慨,而趋新的人,或将认为个人自由独立,道德日趋进步的现象。但是,试放下道德演化的事实不论,并放下各个人主观地对于道德事实之为进化或退化的评价不论,而单就理论上、原则上去考察道德进化应取的步骤或阶段,以指出道德的进化必系由无自觉以进于自觉,由无理性以进于理性,由蔑视人格以进于尊重人格等,而不管事实上是否一定遵循此程序,这就是我所谓逻辑的或理则的道德进化观。其目的不在于对道德事实之为进化或退化加以臆断,但在此批评地研究道德进化应具的条件,从理论上、理想上的观点以指出一般的道德进化应趋之途径,而作世人评判某时某地的某种道德事实之为进化与否的标准。因此欲求对于道德进化问题有一正确明晰的观念,我们不能不从(1)逻辑上道德进步的历程,与(2)事实上道德现象演化或变迁的历程,分别加以研讨。
(一) 逻辑上道德进步的历程
概括地说,逻辑上道德进步的历程,已如上文所述,是由无自觉以进于自觉,由无理性以进于理性,由漠视人格以进于尊重人格的道德。但受过矛盾逻辑(dialecticallogic)训练的人,便知道道德进步的历程究不是直线式的那样单纯的进展,而乃是经过正反的矛盾而进展的。换言之,道德的进步必是征服恶的或超过不道德的而达到的功绩。最善于应用矛盾逻辑的方法以分析道德矛盾进展的历程的人,据我所知,莫过于费希德与黑格尔,故我愿意把他们二人对于理论上道德进步的观察,作一简略的报告:
1.费希德的道德进步观
费希德认人类的尘世生活的目的在于自由地指导自己一切的行为使之与理性相契合。人类理性的发展约分为五大阶段或时代。他要不拘于经验事实地,纯从逻辑的观点,指出理性进展的次序和每个时代的特质。至于要知道人类某一特殊时代之究属于理性进展的那一阶段,则须据各个人的实际经验作解答。譬如,费希德认为他自己所处的时代,即属于理性进展的第三时期,即恶贯满盈的时期(作者按,明眼的读者当可察出现在中国人的道德生活亦正属于费氏所说的理性进展的第三时期)。至于费氏所谓“理性”,实充满了道德意味,所以我们很可以说他所谓理性进展的阶段,即是道德进展的阶段,兹试分述如下:
第一,理性表现为盲目的本能。人类在此时期中,真是过的“不识不知,顺帝之则”的纯朴生活。只是率性而行,而不知其所以然。这可算是愚夫愚妇的理性。——此即天真的境界(der Stand der Unschuld)。
第二,理性表现为外界的强制的权威,可以说是专制时代和风俗习惯中的理性。此时期所着重的为盲目信仰与绝对服从。只求厉行严格的训令,强迫人去作,而不使人知其故。——此即向恶的境界(der Stand der anhebenden Sünde)。
第三,解放的时代——直接从专制的权威,间接从本能的理性以及任何方式的理性解放出来。对于一切真理皆持漠视态度,行为完全放任无羁,无指针,无标准。——此即全恶的时代,也可叫做罪恶完成或恶贯满盈的境界(der Stand der vollendeten Sündhaftigkeit)。
第四,理性的认知或自觉的时代。人们于此时期中渐知真理为何物,且于理性的法则有明晰的了解,且知崇奉真理为最高价值,而以最高的热忱去爱护真理。——此即向善的境界(der Stand der anhebenden Rechtfertigung)。
第五,为理性的艺术时代(der Epoche der Vernunftkunst)。人能用确切无误的方法实现理性,以建立其人格。——此为至善或圣洁的境界(der Stand der vollendeten Rechtfertigung und Heiligung)。按费氏所谓“理性艺术”一语最堪玩味,理性而到了艺术或艺术化的境界,实多少含有“大而化之之谓圣”的意思。且亦略相当于居仁由义、随心所欲不踰矩的境界。
费希德认为他这种道德进步的分析是理想的、逻辑的、先天的。这就是说,他自认为这种见解是先于道德事实的进化,而不违悖事实的,是后于道德进化的事实,而符合于事实的。我们姑且对于费氏的说法不忙下批评、发议论,再进而看比他分析的更精密的——
2.黑格尔的道德进步观
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一书的性质,就在于分析时代思潮、意识样法、人生理想、道德标准、变迁演化的阶段,而根据物极必反、相反相成的原则,去解释其所以由前一阶段而过渡到后一阶段之理则或逻辑的必然性。他同费希德一样,皆认道德进步的程序是一正一反、相激相荡的。
黑格尔也采取霍布斯的见解,认为人类最初的道德观念就是粗野的个人主义,认为人我不两立,残杀他人为维持自己生命的惟一途径。这是野蛮人的道德,这是道德进化的第一阶段。及人类渐次觉悟与其杀人以逞,消灭对方,不如奴役他人,利用对方,强迫被征服者为己作工之较于己有利,于是封建时代主奴社会的道德因而发生,为第二阶段。但为主者虽奴仆满堂,养尊处优,而生活亦殊无谓,反不如当奴隶者之勤苦工作,能与外界接触,改组经验,较得人生意义,因此有斯多噶派之道德家起,甘愿服役自苦,甚且卖身为奴——此种循理节欲的斯多噶道德代表第三阶段。但斯多噶的道德理想,隔离实际太远,不能改造现实,未免失之空虚,且违反本性的艰苦生活,亦失之枯燥,因此会令人感得人生的无意趣,渐趋于厌弃人世,而堕入怀疑与烦闷的状况。——此为第四阶段。由厌世之极而起肯定现世的反动,由自卑自苦之极,而生自尊自大、放纵情欲的反动,由烦闷之极,而转去寻享乐现世、有酒且醉的消遣。——这就是近代浮士德式的企求快感、权力及丰富生活的个人主义的道德,为第五阶段。但个人愈追求快乐,反而愈感受痛苦,从自私自利,醉心享乐,浪漫不羁的生活醒悟过来,转而愤世嫉俗,抱高洁理想,守内心法则,持利他的人道主义,以改革家先觉之士自命,思有以校正末俗,改革现状,挽回颓风。——是即感情用事的改革家的道德理想,为第六阶段。但此种改革家每每虽一面诅咒末世,而一面他自己亦未尽脱末世的习气。自身每因缺乏学养,先未能立定脚根,遽尔思舍己芸人。今日反抗,明日改革,遂至枪法错乱,一无所可。甚或改革家与改革家互相攻讦,反抗者与反抗者彼此火拼。驯至弄成此社会不啻为一群发狂的先觉之士的社会,各为其夸大狂、虚荣心所愚弄蔽蒙而不自知。及自此夸大的改革热醒悟后,于是个人乃渐知不事外骛,只就自己才能所长、性情所近的工作,择为志业,埋头苦干,忘怀一切,专心致志以从事之。即认学艺的本身为其报酬,置实际效用于度外,为学问而学问,为艺术而艺术,各尊所闻,各敬所业,既不外求,亦不外骛。——此即纯粹学者与专家的道德理想,为第七阶段。但此种专家、学者、艺术家等,有时亦未尝不假学者、专家的美名,以求自己虚荣心的满足。学者之互相吹求,文人之互相轻视或互相标榜,以一技之长、一技之专,而傲慢不可一世的怪现象均于此时出现。黑格尔称此种以学艺骄人之专家学者为“理智的动物及其骗局”,诚慨乎言之。至于黑氏去短取长,所提出个人最高的道德理想,即在于各抱其理想,各忠其志业,殚精竭思,以期于学术文化有所贡献,但此理想须合于国家的理想,志业固须为性之所近,才之所长,但又须认之为国家所赋予,适应国家或时代的需要,而非出于主观随意的选择。必如是使个人的发展与社会国家的福利谐和一致,方算得最高理想。——此为第八阶段。即黑氏认为个人道德进化的极则。
黑格尔于分剖个人道德意识之后,更进而分剖社会道德进展之历程。大略言之,个人道德进步之极则,在于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而社会道德进步之极则,则在于达到绝对精神的领域。黑格尔以古希腊式之小共和国为社会意识最初阶段之代表。在此种共和国中,人民一方面为家庭之一份子,一方面又与国家有亲切的关系。由前言之,对家中祖先须尽孝道;由后言之,对国家君上须尽忠道。但家庭与国家间有其不可避免的冲突,忠孝难于两全。结果,总是牺牲家庭,服从国君,而过渡到社会意识之第二阶段——君主专制时代。此时期中,最大的矛盾为君主个人的意志与人民个人的权利的冲突。专制君主愈是作威作福,坚执私意,压迫人民,而人民亦愈自觉其权利之不可受人侵剥,思有以反抗独夫。结果,君主推翻,专制取消,无法无天,自由平等。人人皆侈谈天赋人权,力争权利幸福,企图直接干政。于是革命发生,大恐怖起,成为无政府无秩序的社会。但此种绝对自由平等的无政府状况,当然不能持久。于是于自由平等稍加节度,共同立法,共同遵守,以资裁制的宪政,便应运而生。但单凭一纸空文的宪章法典以维系国家,究非长治久安之道。于是便有人提倡道德理想的政治观,康德、费希德即系此说的代表人物。他们认政治必须建筑在人民的理性、自由意志或道德理想上,所谓“空中帝国”是。但道德理想究甚空洞渺茫。且在道德意识中,善恶本相对待。人能自由为善,亦能自由为恶。故就道德理想之空洞性与相对性言,实不足为社会意识道德生活之最后归宿。故必进而达到超脱相对之艺术、宗教、哲学的领域里,社会意识的进化方可谓达到顶点。盖此三者,即绝对精神之具体的表现也。总括起来,黑格尔认为社会道德进化的程序,大约如下:(1)由忠国家、孝祖先的冲突进而为忠于君主的帝国时代;(2)由服从专制君主与保持个人自由的矛盾,进而为自由平等的民主;(3)由无限度的自由平等的民主进而为共同立法、共同遵守的宪治;(4)由宪治进而为德治;(5)由德治进而有艺术、宗教、哲学等文化学术的基础的社会或政治生活。此种文化学术,既具体且普遍,为绝对精神的表现,为个人的社会的道德进化所达到的最高鹄的。
黑格尔这种的分析,鲁一士称之为道德逻辑平行论(ethicological parallelism),又称为逻辑与历史或逻辑上的矛盾进展与人文进化的平行论,实甚切当。盖因黑格尔的事实是具有逻辑的必然性的,而他的逻辑是符合于人类文化变迁演化的事实的。但我们始终必须认黑格尔以及费希德对于道德进化历程的分析为逻辑的进展,而不仅是事实的演化,盖因他们皆是以逻辑驭事实,以事实注逻辑,而自成其哲学系统;且因他们所指出的道德进化的历程或途径,皆人类艰苦困顿,精神努力,改造现状,征服矛盾所获得的功绩与教训,与用进化的方法的科学家所指出的自然的、盲目的演化历程,不可一概而论。
(二) 事实上道德现象的演化
——以婚姻的演化为例当我们讨论逻辑上道德进步的历程时,因为逻辑是一以贯之的方式,所以我们着重于道德进化之共同的整个的历程。但道德事实是复杂的、繁多的,所以我们不能不选择特殊的个别的事实来分析,以见道德事实演化的一般。而道德事实之较重要、且令人最感兴趣的,莫过于男女间的事实。美国言论家李蒲曼(Walter Lipmann)谓:“社会上一般人一听说有人讨论道德问题,他们总以为所讨论的定是关于两性间的道德问题。”所以我特地提出婚姻演化的事实来讨论。
关于婚姻之最初的形式,有不同的说法。卫司特马克(Wester-marck)力持原始配偶说(theory of original pairing)。他于许多动物的生活与原始的生活中,察出动物与人类最初即大都一夫一妻,夫为一家之主持者与保护者。但赞成此说的人甚少。次如麦因(Henry Maine)及米勒(Max Müller)等则主父权社会说(patriarchal theory),认家庭为最原始最基本的组织,妻完全受制于夫。但论者多谓此说忽视许多野蛮民族生活的事实。最为多数学者所承认的乃是母权社会说,亦称原始共产说(The theory of horde and mother-right or the theory of original communism)。此说之创始者为一瑞士学者巴柯芬(J.J.Bachofen),美人摩根(Lewis H.Morgan)承其说而发挥充实之。近人德之Müller-Lyer及英之Briffault亦力持杂交说。据摩根氏研究,人类婚姻最初由“杂交”(promiscuity)逐渐演进而成一夫一妻制。兹依据摩根氏并参酌他说,将婚姻演化之次序排列如下:
1.杂交。完全不正规的婚媾,男女性交最放任无规定。可以说是原始时代不知婚姻为何物的男女关系。
2.集团婚姻(groupmarriage)。依斯宾塞及吉伦(SpencerandGillen)的研究,中澳大利亚的土人,似仍行此种婚制。即此图腾之女人嫁给另一图腾。在此图腾中,每一男子有正规之妻,有非正规之妻。每逢节期或盛会,妻子可转借与他人。不知嫉妒,离婚容易。若依摩根的研究,则集团婚姻可分三种:
(1)一族之兄弟姊妹互婚,是为同族婚姻(consanguine)。
(2)数姊妹嫁入他族为妻,或数兄弟娶他族数姊妹为妻,这叫做punaluan。
(3)很多家庭住在一起,有共产形式,但一男一女为事实的必要与方便短期结合,但亦不绝对排斥外遇,这叫做syndynasmian。此为由集团婚姻到一夫多妻的父权家庭的过渡。
3.一妻多夫制(polyandry),大半几兄弟共娶一妻,但也有例外。此制发生的原因,大约不外经济困难,一人不能独娶一妻,或出于借人壮种的目的,有时因远出开垦,男多女少的通融办法。
4.一夫多妻制(polygamy),最初因经济关系,一夫多妻,可多作工,正妻亦愿其夫多娶妻以分其劳。有时多妻为避免离婚的交换条件,或因大战之后,壮丁死亡过多,男少于女,故一夫多妻。此外亦有出于贵族或资产阶级满足兽欲而实行多妻。
5.一夫一妻制(monogamy),此又有自然的一夫一妻与道德的一夫一妻之不同。如近代之出于爱情自由选择配偶,互守贞操,相偕白头者,方可算得道德的一夫一妻制。据孙木楠(Sumner)说,此制有种种好处:(1)子嗣确定;(2)结合坚固;(3)不生嫉妒;(4)生育繁衍;(5)婴儿死亡减少;(6)爱情专一,增加生活快慰;(7)若夫妻同偕到老,晚境有所慰藉。因此一般人多认此制为婚姻进化的最高级。但近年来,特别在西洋,为补救离婚事件过多及因节制生育的方法改进,欲于不组织家庭、不生育子女范围内享受性交乐趣的青年男女逐渐增加之故,似将有一新的婚姻制度产生,此制名为——
6.伴侣婚姻或尝试婚姻(companionate marriage or trialmarriage)。此制由男女双方正式登记同居。同居若干期间,得双方同意可自由解约,省得离婚手续。在同居期间,一切满意,且女方已怀孕,然后方正式举行结婚仪式。首倡此说者为美国一著名法官林宰(JudgeLindsay)、罗素夫妇赞成此说最力。此外如蔼里斯(HavelockEllis),约德(C.E.M.Joad),德之开沙林伯爵(CountKeyserling),美之李蒲曼等均提倡此说。而西洋青年男女之正式非正式实行此制者,似已日渐增多。反对者自亦颇不乏人。但此制现尚在宣传与试验的期间,未成为社会上公认的婚制。而婚姻事实之演化,自然地渐趋向于此途,则为不可讳言的事实。
以上系讨论婚姻制度演化的轮廓,至于结婚方法的演化、历程,亦略分下列各阶段:
1.劫夺婚姻。男家用武力劫取别家或异族之女子为妻,此为最原始的方法,有时亦因而引起报复的流血事件。
2.买卖婚姻。在采用此种结婚方法的时代,或文化阶段中,女子被认为有价格之货物,其价格之高下,以女子相貌的美丑,作工能力的大小和当时当地女子供给与需要的多寡为转移。这被售出的女子,当然纯系男子的所有物。
3.服役婚姻。此法与买卖婚姻同时并行。男子经济能力如不能买妻,则可先去女家作工,足以抵偿,然后娶妻,亦可算买卖婚姻的一种。
4.契约婚姻或诺言婚姻。此种婚姻必先经男女双方之允许或同意然后成。近代男女自由作主的婚姻,均同属于此项。
结婚事实之演化,已如上述,而离婚问题之演化,尤足供吾人参考。离婚之演进史,自较结婚为晚,乃婚姻近代化以后生出的事。大约尊重女子地位,提倡男女平权,打破玩偶家庭,注重女子人格与经济的独立,与夫自由自主、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皆直接间接为增加离婚数目的原因。离婚亦有自然的与道德的之别。原始民族之离婚,完全由于性交关系松弛,或经济状况、环境情形有以使然,是为自然的离婚。近代之离婚,其原因远较复杂。而许多社会改革的理想家,亦提出其离婚的理想与道德。据爱伦凯女士说,婚姻完全基于爱情,爱情消灭,即应离婚。离婚是自知自己,自尊人格,个性自决的表示,亦是自觉地企求真正的爱情生活,而反对无意义的婚姻束缚的努力。至于离婚问题在西洋过去演化之迹,亦可撮要叙述如下:
1.离婚的历史,起于罗马。照罗马法,结婚后,妻子完全在丈夫权威之下。丈夫随时随意可以与其妻解除夫妇关系。西历三三一年,罗马王君士坦丁规定妻子可以在特殊情形下请求与丈夫离婚。至四四九年,离婚的规定更宽。凡丈夫犯下列各罪者:叛逆,通奸杀人,谋毒害,造伪证,犯坟,窃教堂,作盗贼,偷牛,谋杀妻打妻,引无行女人入家等,妻子均得提出离婚。
2.凡天主教国在任何情形之下,皆绝对不许离婚。欧洲的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美洲的墨西哥、布勒西尔、智利、阿根廷等国皆严禁离婚。
3.法国在一七九二年前从无离婚之事。此后教会与政府皆力持保守不许离异。直至一八八六年方订有离婚法律,双方离婚的条件相等。
4.在德国,一七九四年时,普鲁士法典即立有甚宽的离婚法律。而至一九○○年时,所规定离婚的条件反较前为严,大约因当时离婚风气太甚,政府拟加法律裁制之故。
5.英之苏格兰邦法律自一五七三年以来,即认遗弃与通奸为离婚理由,至今不改。一六○九年英国的国会始正式通过准许一离婚案。直至一八五七年离婚方正式列入法令。但若因酗酒、遗弃、犯罪等而离婚,亦只能分居,而不能完全断绝夫妻关系。分居后,无论男方或女方皆不能另娶或另嫁。
6.美国关于离婚问题的规定,各州或邦的法律并不一致。有七分之六邦,通奸遗弃虐待情事准予离婚。有三十九邦因入狱,三十八邦因惯醉,二十二邦因不能供养,准许离婚。全国共四十六邦,有一年至五年以上之分离,即可作离婚的理由。就大体论,美国离婚法律,东部严而西部宽,城市离婚者较多于乡村。兹试将美国自一八九○年以来离婚率统计表列出,以资参考。
据此离婚统计表可以显然看出美国人离婚之事件几逐年增加。四十年前(一八九○年)离婚总数不过三万余对夫妇,每千对结婚夫妇中,离婚者不过六十余对。而近年来,离婚总数增至二十万对上下,每千对结婚夫妻中,离婚者竟占一百七十对之多。离婚数目增加之速,与离婚问题之严重可以想见了。表中惟一九三○年离婚总数较一九二九年少约一万对。我揣想大约因此时实行伴侣婚姻的人渐多,有许多同居男女的解散,没有经过法律的离婚手续之故。而结婚的数目一九三○年亦较一九二九年减少约十万对,若果没有别的重大原因可以解释,恐怕也由于实行伴侣婚姻者多,举行正式结婚者少之故。
总结起来,我们研究婚姻事实的演化,所得的结果是这样的:由原始的男女杂交,经历种种的过渡,而演变成近代的一夫一妻制。由自由自主的道德的一夫一妻制而演成离婚人数的增多。由离婚人数过度的增多,而渐有转变成伴侣婚姻的趋势。至于单就离婚问题而言,西洋各国大都由对于离婚不予准许,无有规定,渐演变为有明文规定;更由很严的离婚规定而变成较宽的离婚规定。而此种事实演化的阶段,又层次井然,条晰有序。我们简直可以据此以判断某国某族或某处居民的婚姻制度,现已达到某种阶段,且可预测其此后将向着某一阶段演进,大体上不致有误。但最奇怪而令我们诧异的,就是我们所发现的婚姻事实的演化历程,并不是我们所想像的那样盲目的变迁,而乃是有理则的进展。就价值观点看来,这好像不仅是自然事实的演化,而乃是依理则、循理想而向前的进化或进步。平心而论,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实在较原始的男女杂交为文明进步;而一夫一妻制似又较多妻或多夫制为文明进步。夫妻不相能,可以得双方允许、法律承认而离婚,是比较强迫一对无法快乐共处的男女相偕到老更为合理,更为尊重双方的人格与个性。至于伴侣婚姻虽尚在实验期间,但据提倡此制的思想家与社会改革家看来,当然是较足以补救现制的缺点,较足以解答现代两性间许多复杂的困难,且较为合理、较为进步的办法。就结婚方法言,经过双方衷心允诺而后结婚,似比那劫夺婚姻、买卖婚姻较为尊重人格、合于理性。总而言之,我们总不禁要问,我们研究道德事实的演化,何以所得的结果,会合于理论的理想的进步历程呢?更奇怪的,记得上面我们介绍费希德、黑格尔从逻辑方面分析道德进化历程的时候,曾发现他们所指出理论上道德进化的各阶段好像又很符合事实上道德的演化。——这又是什么道理呢?一方面在篇首我们已重言申明,事实上的演化与理论上的进化须严格分开,而何以现在我们又发现理论的进展不违背事实,而事实的演化又契合理论呢?
此点我们可分为数层作答:
第一,逻辑或理论本来是解释事实、整理事实、指导事实的方式或原则,所以真的理论必是合于事实的理论,真的逻辑必是合于事实、有充实内容的逻辑。因此可知,关于道德进化的理论或逻辑上道德进化的阶段的分析,只要理论是正确的,必定是合于道德事实的,所谓先经验而经验弗违,亦即此意。
第二,事实本来是经理论、逻辑、先天范畴加以组织整理而成。离开逻辑或先天的范畴,只有混沌的黑漆一团,更无所谓事实。歌德所谓“每一现象,即一学说。吾人注意观认事物,即是理论化事物”,实含有至理。天地间,只有事实追赶不上的理论或理想,没有不合理论的事实。换言之,天地间只有超事实的理论,超现象的逻辑(即康德所谓先天逻辑),而没有超理论超逻辑的事实(即所谓孙悟空跳不出如来佛的手心之意)。因为近代的人,受了达尔文进化论的洗礼,特意用进化论的逻辑或方法,去搜集、整理、组织、解释道德方面的事实,则其所整理出来的事实之符合进化的理论与理想乃自然之理,毫无足怪。换言之,我们上面所陈述的婚姻事实,乃是应用进化论的逻辑加以选择整理,已经是理论化、理想化过的事实,自然会符合进化的理论或理想。
第三,理论虽合于事实,事实虽不背理论,但理论自理论,事实自事实,仍不可混为一谈。理论系共相,事实系殊相。理论在先,事实在后,理论为本,事实为末。所以必须首先划分清楚,不惟于研究方便,抑且可免混淆与误解。
第四,道德事实与自然事实不同,自然事实的变迁,即使有条理有秩序,但亦无所谓进步。而道德事实乃人的意识活动、精神生活的产物。人的意识是有理则的,人的精神是有理性、有理想、有向上奋勉的驱迫力的。研究道德事实的进化,直不啻考察人类意识的奋斗,精神的努力,以自求发展实现的阶段与业绩,因此道德事实不仅是表出演化之迹,必且表出进化之迹。换言之,人类道德史上,若果有一星星一点点进化或进步之可言的话,则此星星点点的进步,必是这有理性的动物,精神上奋斗努力、自求进展的收获。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道德生活之进化与否,全视此社会、此国家、此民族的分子,能本其固有的理性向上奋斗努力与否为转移。因为无论谈事实的进化也好,但事实乃由精神努力整理组织而成;无论谈理论的进化也好,但理论亦由精神努力去解释、征服、指导事实而成。所以我们此番研究道德问题所得到的最后结论是:舍自强不息的搏斗努力外无进化;舍精神的、理性的搏斗努力外无道德的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