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制(三)

黄宗羲Ctrl+D 收藏本站

【题解】

《田制三》主要分析了如何去除赋税制度中的三大弊害,并论述了理想中的田制,涉及土地分等、实物征税、简化税种等方面。其始,黄宗羲提出要恢复井田制,必须改变赋税制度中的弊害,即“积累莫返之害”,“所税非所出之害”,“田土无等第之害”。对于这三大弊害,他都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及解决措施。对于“积累莫返之害”,他举例了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以历史上重要的赋税制度改革来论述要制定新的赋税需返回到“积累”以前的制度,即“授田于民,以什一为则;未授之田,以二十一为则;其户口则以为出兵养兵之赋”,如此则国用自足,可以消除一切苛捐杂税。对于“所税非所出之害”,黄宗羲在分析历史上的赋税征收措施后,认为需“必任土所宜,出百谷者赋百谷,出桑麻者赋布帛,以至杂物皆赋其所出”,如此则百姓绝不会“困瘁”。对于“田土无等第之害”,黄宗羲指出民间土地价格悬殊厉害,主要原因是土地的等级差别,而官府无视于此,征收赋税不加区别,因而对百姓极为不公平,而要改变,需“丈量天下田土”,分上中下三等后,再酌情划出另外两种等级土地,如此按土地等级好坏把土地分为五等征收赋税。再者,黄宗羲还提出对土地进行休耕措施,以养地力。

从《田制》三篇可见,黄宗羲所论田制是基于历史上的土地制度、赋税制度并结合反思明代赋税弊病而感发的,体现了他忧国忧民、以民为本的思想。萨孟武曾评曰:

案土地问题本来不易解决,吾国自秦汉以后,一切田制都已实行,秦汉许民自由买卖,不加限制。武帝时代,董仲舒提出限田之议,师丹孔光因之,令民名田无过三十顷。王莽之时实行井田圣制。魏用屯田,晋用占田,北朝及隋唐用公田。或绝对私有,或相对私有,或绝对平等分配,或依贵贱分配,而皆归失败。要之,大乱之后,地广人稀,固然可依井田之意,分配土地,强迫人民耕耘,以增加田赋的收入。要是人口蕃庶,则类似井田之制度,势非破坏不可。梨洲知井田不能复行于今日,故退一步,欲依屯田之法,稍行井田,曹魏的民屯即其实例。唯由吾人观之,在无主的土地之上,固然可行屯田,但人口繁殖,土地不够分配,屯田式的井田,势亦必归失败。吾人读吾国历史,即可知之。(《中国政治思想史》)

或问井田可复,既得闻命矣;若夫定税则如何而后可?曰:斯民之苦暴税久矣,有积累莫返之害,有所税非所出之害,有田土无等第之害。

【译文】

有人问,井田制可以恢复,并且统治者也允许;那么赋税要如何规定呢?我回答说:百姓被苛捐杂税折磨已经很久了,有赋税累积而不减的危害,有赋税所征收的并不是出自土地所产的危害,有田地不分等级的危害。

何谓积累莫返之害?三代之贡、助、彻①,止税田土而已。魏晋有户调之名②,有田者出租赋,有户者出布帛,田之外复有户矣。唐初立租、庸、调之法③,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缯纩布麻④,户之外复有丁矣。杨炎变为两税⑤,人无丁中⑥,以贫富为差,虽租、庸、调之名浑然不见,其实并庸、调而入于租也。相传至宋,未尝减庸、调于租内,而复敛丁身钱米⑦。后世安之,谓两税,租也,丁身,庸、调也,岂知其为重出之赋乎?使庸、调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杨炎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

【注释】

①贡、助、彻:夏商周三代时的赋税制度,夏代为贡法,商代为助法,周代为彻法。《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借也。”朱熹注:“夏时一夫授田五十亩,而每夫计其五亩之入以为贡。商人始为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亩之地,画为九区,区七十亩。中为公田,其外八家各授一区,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复税其私田。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故谓之彻。”

②户调:即户税。曹魏时,赋税制度是“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既对土地征税,也按户征税。晋武帝统一中原以后,在田租之外,实行户调制。其户,按丁男、丁女及次丁男数分别征收不同数量的绢绵,即“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晋书·食货志》)。

③租、庸、调之法:唐代初年,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推行“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新唐书·食货志二》)的赋税制度,这是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租指田租,庸指服劳役,但可缴纳钱物代替,调指缴纳当地的土产,以丝织品为多。具体的数额,据《旧唐书·食货志上》载:“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

④缯纩(kuàng):指缯帛与丝绵,为丝织品名称。此泛指丝织品。

⑤杨炎变为两税:唐代中期以后,租庸调制渐渐废弛。尤其安史之乱后,均田制遭到了破坏,租庸调制也积弊日久。唐德宗建中元年(780),为革除税收弊病,增加财政收入,杨炎建议废除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改行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因分夏秋两季征税,故称两税法。据《旧唐书·食货志上》,两税之法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行商者,在郡县税三十之一。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各有不便者,三之。余征赋悉罢,而丁额不废。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垦数为准。征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这是中国赋税制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对后世影响深远。杨炎(727—781),字公南,凤翔天兴(今陕西凤翔)人。别号小杨山人。初为河西节度使吕崇贲幕僚,后迁中书舍人,与常衮同知制浩。元载为相,擢为吏部侍郎、史馆修撰。元载被杀,坐贬道州司马。德宗即位,起为门下侍郎、同平章事。建中元年(780)开始推行两税法。后独掌相权。德宗重用卢杞,罢为尚书左仆射。又为卢杞构陷,贬为崖州司马同正,被赐死途中。两税,两税法。

⑥丁中:唐代规定,男子满二十一岁为丁,满十六岁为中。

⑦丁身钱米:据《文献通考·户口考二》:“初,湖、广、闽、浙因伪国旧制,岁敛丁身钱米,所谓丁口之赋。”这应是在五代时,两浙、福建、荆湖、广南等地曾经征收的一种户口税。宋初曾沿袭。《续资治通鉴·宋纪二十九》:“两浙、福建、荆湖、广南诸州,循伪制输丁身钱,岁凡四十五万四百贯。民有子者,或弃不养,或卖为僮仆,或度为释、老。”

【译文】

什么是赋税累积而不减的危害呢?夏商周三代时候的贡、助、彻只是征收土地税而已。魏晋时,有户调之名,有田地的要缴纳租赋,有人户的要缴纳布帛,赋税征收除了田赋还有户赋。唐初实行的租、庸、调制的赋税方法,有田地的要交租赋,有人户的要交调赋,有丁口要出庸赋,租以谷物形式缴纳,庸以绢的形式缴纳,调以丝布麻形式缴纳,这是除了户赋之外又有了以人丁作为征税对象的丁赋。杨炎改变租、庸、调制为两税法,人丁不分是否成年,以贫富为征收标准,虽然租、庸、调之名不再使用了,但其实是把庸、调合并到租里了。两税法沿用到宋代,没有在租内减掉庸、调,却又开始征收钱米作为丁身赋税。后世认为理所当然,认为两税指的就是租赋,丁身指的就是庸、调,哪里知道这实际上是重复征收赋税呢?假使不去除庸、调的名目,何至于导致这样的结果!所以,杨炎的两税法改革只是一时有利,而给后世的危害却是很大的。

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银差①,盖十年而一值。嘉靖末行一条鞭法②,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③,均徭、里甲、土贡、顾募、加银之例④,一条总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银、力二差又并入于两税也。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杂役仍复纷然。其后又安之,谓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岂知其为重出之差乎?使银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条鞭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万历间,旧饷五百万,其末年加新饷九百万,崇祯间又增练饷七百三十万⑤,倪元璐为户部⑥,合三饷为一,是新饷、练饷又并入于两税也。至今日以为两税固然,岂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练饷、新饷之名不改,或者顾名而思义,未可知也。此又元璐不学无术之过也。嗟乎!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也亦无几矣。今欲定税,须反积累以前而为之制。授田于民,以什一为则;未授之田,以二十一为则;其户口则以为出兵养兵之赋,国用自无不足,又何事于暴税乎!

【注释】

①力差:即力役,指遇有徭役,自己应差役。银差:指轮到自己服役时,向官府缴纳银两,以代服役。

②一条鞭法:明代中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明代中后期,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社会矛盾尖锐。而国家开支逐渐增大,财政出现困难。此时明初的徭役赋税制度已经被破坏,赋税种类繁杂,滞纳又多,征收不易,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因此在嘉靖末年,明朝开始试行将各类税目合并征收,计亩征银。此法由张居正在万历九年(1581)推广到全国,规定全国各州县的田赋、徭役及其他各项杂役一起合并征收银两,如此大大简化了税制。《明史·食货志二》:“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③夏税、秋粮:指两税法中分夏、秋两季征收赋税。

④均徭:明代的一种徭役。据《明史·食货志二》:“以上、中、下户为三等,五岁均役,十岁一更造。一岁中诸色杂目应役者,编第均之,银、力从所便,曰均徭。”里甲:明代州县统治的基层单位;后转为明代三大徭役(里甲、均徭、杂泛)名称之一。《明史·食货志一》:“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起初里长、甲首负责传达公事、催征税粮,以后官府聚敛繁苛,凡祭祀、宴飨、营造、馈送等费,都要里甲供应。顾募:雇佣征募。

⑤练饷:明末为练兵所需军饷而征收的一种苛税。崇祯十二年(1639)下令抽练边兵和加练民兵,于是加征田赋每亩练饷银一分,全国共征收七百三十万两。与辽饷、剿饷当时并称为“三饷”。见《明史·食货志二》。赵翼《廿二史札记·明末辽饷剿饷练饷》:“(崇祯)十二年饷尽而贼未平,于是又从嗣昌及督饷侍郎张伯鲸议,剿饷外又增练饷七百三十万。”

⑥倪元璐(1593—1644):字玉汝,浙江上虞人。天启二年(1622)进士,其历官户、礼部尚书。天启七年(1627)出任江西乡试主考官时,出题讽刺魏忠贤,幸而崇祯帝即位清除魏忠贤,他才幸免于难。崇祯十五年(1642),他听到清兵欲入京,向崇祯帝陈述制敌之法,遂被起任户部尚书。李自成攻陷北京后,他自缢而死,年五十二。据《明史·倪元璐传》载:“自军兴以来,正供之外,有边饷,有新饷,有练饷,款目多,黠吏易为奸,元璐请合为一,帝皆报可。”其曾向崇祯帝建议三饷合一征收,崇祯帝允可。

【译文】

明代的赋税,除两税、丁口银外,还有力差、银差,大概每十年轮到一次。嘉靖末年实行一条鞭法,所有府州县十年中的夏税、秋粮、存留、起运的数额,均徭、里甲、土贡、顾募、加银之例,合并为一项一起征收,这样本来一年而服的徭役被分为了十年,而轮到所值之年也同其他年份一样,这样银差和力差又被并入两税了。没过多久,到里甲的轮值的年份,仍派充各种杂役。其后又以此为定例,认为一条鞭就是两税,杂役就是值年差役。哪里知道这实际上是重复征收的差役呢?假使当初银差、力差的名目不被去除,何至于此!所以说,一条鞭法对于当时是一点小利,而对后世的危害确是很大的。万历年间,旧军饷为五百万,万历末年又加新饷九百万,崇祯年间又增练饷七百三十万,倪元璐当时为户部尚书,将三饷合而为一,于是新饷、练饷又并入了两税。到现在,大家都以为两税法就是这样的,哪里知道明朝之所以灭亡的原因就在于此呢?假使练饷、新饷的名称不被取消,也许可以从中想到它们并非正常的赋税而进行裁减,也未可知。这又是倪元璐不学无术而导致的过错。唉!税额逐渐累积叠加到这种地步,百姓还有能幸而存活下来的也就没有多少了。现在要想制定赋税,必须要返回赋税累积以前的制度。把田地分配给百姓,以十税一为标准;不是国家分配给的田土,以二十税一为标准;对人户丁口所征收的赋税作为出兵养兵的用度,这样,国家用度就自然不会不足,又何至于征收苛捐杂税呢!

何谓所税非所出之害?古者任土作贡①,虽诸侯而不忍强之以其地之所无,况于小民乎?故赋谷米,田之所自出也;赋布帛,丁之所自为也。其有纳钱者,后世随民所便;布一匹,直钱一千,输官听为九百②,布直六百,输官听为五百;比之民间,反从降落。是钱之在赋,但与布帛通融而已③。其田土之赋谷米,汉唐以前未之有改也。及杨炎以户口之赋并归土田,于是布帛之折于钱者与谷相乱④,亦遂不知钱之非田赋矣。宋隆兴二年,诏温、台、处、徽不通水路,其二税物帛,许依折法以银折输⑤。盖当时银价低下,其许以折物帛者,亦随民所便也。然按熙宁税额⑥,两税之赋银者六万一百三十七两而已,而又谷贱之时常平就籴⑦,故虽赋银⑧,亦不至于甚困。

【注释】

①任土作贡:根据土地的出产情况以确定贡赋的种类和数量。《尚书·禹贡》:“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

②“布一匹”几句:此句指一匹布的市场价位一千钱,但如果缴纳钱给官府,就只需缴九百钱。所以相对于用布纳税,百姓用钱纳税更合适。输官,向官府缴纳。听,接受。

③通融:变通,交换。

④折:折合,抵当。

⑤“宋隆兴二年”几句:出自《宋史·食货志上二》:“(隆兴二年)五月,诏:‘温、台、处、徽不通水路,其二税物帛,许依折法以银折输,数外妄有科折,计赃定罪。’”隆兴二年,1164年。隆兴,南宋孝宗年号(1163—1164)。温,温州,治今浙江温州。台(tāi),台州,治今浙江临海。处,处州,治今浙江丽水。徽,徽州,治今安徽歙县。折输,折合交纳。

⑥熙宁:北宋神宗赵顼年号(1068—1077)。

⑦常平就籴(dí):《宋史·食货志上》:“淳化三年,京畿大穰,分遣使臣于四城门置场,增价以籴,虚近仓贮之,命曰常平,岁饥即下其直予民。”常平,即常平仓,政府设立,粮价便宜时买入,待到粮价贵时低价卖出,以平抑粮价。这种粮仓是汉宣帝时耿寿昌首创。《汉书·食货志上》载,宣帝时,“漕事果便,寿昌遂白令边郡皆筑仓,以谷贱时增其贾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贾而粜,名曰常平仓。民便之”。籴,买进谷物。

⑧赋银:征收银作为赋税。

【译文】

什么是征收的赋税不是土地出产的危害呢?古时候根据土地的出产来确定贡赋种类和数量,即使是诸侯,天子也不忍心强迫他们进贡其土地上所不能出产的物品,何况是普通百姓呢?所以,用谷米作为赋税,这是田地自然出产的东西;用布帛作为赋税,这是百姓自己纺织劳作获得的东西。有改缴纳钱币的,也是后世依据百姓意愿;布一匹值钱一千,但是到了输官那里就只用缴纳九百;布一匹值钱六百,但是到了输官那里就只用缴纳五百;相比于市井民间,折钱的比例有所下降。因此,用钱币作为赋税只是用来与布帛相变通而已。用田地出产的谷米作为赋税,自汉唐以前并未改变过。等到杨炎把户口税合并归到土地税中,于是折合成钱币的布帛就与谷米相混乱了,百姓于是也就不知道征收的钱币并不是田赋了。南宋隆兴二年,皇帝诏令温州、台州、处州、徽州不通水路,其夏秋两税的谷物布帛允许根据折算方法折成白银缴纳。大概当时银价低下,所以允许把谷物布帛折成白银,也是随百姓方便与否。然而,按照熙宁年间的税额,夏秋两税交纳的白银数量不过六万零一百三十七两而已,而朝廷又在谷贱之时买入粮食,所以虽然可用白银缴纳赋税,但也不至于造成困扰。

有明自漕粮而外,尽数折银①;不特折钱之布帛为银,而历代相仍不折之谷米,亦无不为银矣;不特谷米不听上纳,即欲以钱准银②,亦有所不能矣。夫以钱为赋,陆贽尚曰“所供非所业,所业非所供”③,以为不可,而况以银为赋乎?天下之银既竭,凶年田之所出不足以上供;丰年田之所出足以上供,折而为银,则仍不足以上供也,无乃使民岁岁皆凶年乎?天与民以丰年而上复夺之,是有天下者之以斯民为仇也。然则圣王者而有天下,其必任土所宜,出百谷者赋百谷,出桑麻者赋布帛,以至杂物皆赋其所出,斯民庶不至困瘁尔。

【注释】

①有明自漕粮而外,尽数折银:明代的赋税自明英宗正统年间,除军粮运输到京师外,其他赋税一律折成白银征收,称金花银。《明史·食货志二》:“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麦共四百余万石,折银百万余两,入内承运库,谓之金花银。其后概行于天下。自起运兑军外,粮四石收银一两解京,以为永例。诸方赋入折银,而仓廪之积渐少矣。”

②以钱准银:以白银折算为钱。准,折算,折合,抵偿。

③陆贽(754—805):字敬舆,苏州嘉兴(今属浙江)人。唐代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少有才学,唐代宗大历八年(773)中进士,时仅十八岁。德宗即位,召为翰林学士,建中四年(783)和兴元元年(784),在德宗避朱泚之乱于奉天和避李怀光之乱于梁州时,他辅佐左右,被视为“内相”,又因敢谏而迁为谏议大夫。内乱平定后,转为中书舍人。贞元七年(791),为兵部侍郎。贞元八年(792),知贡举,擢韩愈、李观、欧阳詹等登第,时称“龙虎榜”。四月拜相。贞元十年(794),为户部侍郎、判度支裴延龄构陷而罢相。次年贬为忠州别驾。卒谥宣,世称陆宣公。其关于赋税的建议见《新唐书·食货志》。

【译文】

明朝除了漕粮之外,赋税全部折合为白银征收。不仅可折合为钱币的布帛要折合为白银,甚至于历代从不折合为钱币的谷米也要全都折合为白银;不仅谷米不能作为赋税缴纳,即使是把白银折合成钱币也不可以。以钱币缴纳赋税,陆贽还说“所缴纳的赋税不是自己劳作而得到的物品,自己生产的物品也不能成为缴纳的赋税”,认为不可行,而何况以白银缴纳赋税呢?天下的白银已经濒临枯竭,遇到年成不好的时候,田地所产不足以缴纳赋税;遇到年成丰收的时候,田地所产足够缴纳赋税,但折算为白银后,仍不足以缴纳,这不是使百姓年年都是凶年吗?上天给予百姓丰收的年成,但统治者却给剥夺了,这是统治者与百姓有仇啊!那么圣王君临天下,必定是根据土地出产而确定征收赋税,生产粮食的就征收粮食为赋税,生产桑麻的就征收布帛为赋税,以至于杂物也都从出产的地方征收作为赋税,这样百姓才不至于困顿穷苦。

何谓田土无等第之害?《周礼·大司徒》:“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①。”是九则定赋之外,先王又细为之等第也。今民间田土之价,悬殊不啻二十倍,而有司之征收画以一则,至使不毛之地岁抱空租,亦有岁岁耕种,而所出之息不偿牛种②。小民但知其为瘠土,向若如古法休一岁、二岁,未始非沃土矣。官府之催科不暇③,虽欲易之,恶得而易之,何怪夫土力之日竭乎?吾见有百亩之田而不足当数十亩之用者,是不易之为害也。

【注释】

①“不易之地家百亩”几句:语出《周礼·地官·大司徒》。不易之地,不需要休耕的田地,指较为肥沃的田地。一易之地,休耕一年就可以再次耕种的田地。再易之地,休耕两年后才可以耕种的田地。易,交换,替代。此特指休耕。郑司农云:“不易之地,岁种之,地美,故家百亩。一易之地,休一岁乃复种,地薄,故家二百亩。再易之地,休二岁乃复种,故家三百亩。”

②牛种:耕牛和种子。

③催科:催收租税。租税有科条法规,故称。暇:底本作“假”,据《海山仙馆丛书》本改。

【译文】

什么是田地不分等级好坏的危害呢?《周礼·大司徒》中说:“肥沃不需要休耕的土地每户分给一百亩,需要休耕一年再次耕种的土地每户分给二百亩,需要休耕两年才能耕种的土地每户分给三百亩。”这是古代的圣王在把土地分为九等来制定赋税外,又将田地细分等级次第。现在民间土地的价格,悬殊不下于二十倍,而官府的征收却以同一标准进行,致使不毛之地每年也没有不交租的情况,也有的年年耕种的田地,而所生产出的东西还抵不上耕牛和种子的费用。百姓只知道这是田地的贫瘠,但如果像古代那样,休耕一年、两年,未尝不是沃土。但官府催收租税还应接不暇,即使想休耕,又怎么能够休耕,土地肥力日益衰竭又有什么奇怪呢?我看见有的田地一百亩的出产还抵不上几十亩,这就是土地不休耕造成的弊害。

今丈量天下田土,其上者依方田之法①,二百四十步为一亩,中者以四百八十步为一亩,下者以七百二十步为一亩,再酌之于三百六十步、六百步为亩,分之五等。鱼鳞册字号②,一号以一亩准之,不得赘以奇零③;如数亩而同一区者不妨数号,一亩而分数区者不妨一号。使田土之等第,不在税额之重轻,而在丈量之广狭,则不齐者从而齐矣。是故田之中、下者,得更番而作,以收土田之利;如其力有余也而悉耕之,彼二亩三亩之入,与土田一亩较量多寡④,亦无不可也。

【注释】

①方田之法:即宋代的方田法,大概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宋史·食货志上二》:“神宗患田赋不均,熙宁五年(1072),重修定方田法,诏司农以《方田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

②鱼鳞册:鱼鳞图册的简称,指中国古代登记土地面积的簿册。其册,将房屋、山林、池塘、田地按照次序排列绘制,标明相应的名称,因其状似鱼鳞而得名。宋代已有鱼鳞册,但还没有推广,明代洪武年间开始推广。《明史·食货志一》:“洪武二十年(1387)命国子生武淳等分行州县,随粮定区。区设粮长四人,量度田亩方圆,次以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编类为册,状如鱼鳞,号曰鱼鳞图册。先是,诏天下编黄册,以户为主,详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为四柱式。而鱼鳞图册以土田为主,诸原坂、坟衍、下隰、沃瘠、沙卤之别毕具。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

③奇零:不成整数,零星的。

④与土田一亩较量多寡:土,按文意疑当为“上”。译文以意改。

【译文】

现在丈量天下的田地,上等田地就按照方田之法,以每二百四十步为一亩,中等的田地以每四百八十步为一亩,下等的田地则以每七百二十步为一亩,再酌情以每三百六十步、六百步为一亩,共分为五等。鱼鳞册的字号,每一号以每一亩为标准,不得加零散数字;如果几亩田地都属于同一区,不妨使用几个字号;如果一亩田地分布在几个区,不妨使用同一字号。使田地的等级次第不在于税额的轻重,而在于田地丈量面积大小,这样不整齐也就整齐实现公平了。所以田地属于中、下等的得以休耕,可以得到田地应有的收获;如果他们人力有余,也可以耕种全部的田地,那么二亩三亩中、下等土地与一亩上等土地来比较收获物的多寡,也没有什么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