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氏古經説義疏卷一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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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公

元年, 周平王四十九年。 春,王正月。 無事必書,謹始也。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爲五始。○史文當有「公即位」,《經》乃削之不書。

元年,春,王周正月。 「王」即謂時王,不必更出「周」字。「周」當爲王之記識字,誤入正文,如「郭公盟於召陵」之比。 不書即位, 繼立變文。 攝也。 《經》例于元年首書即位,以明世及,所謂父死子繼、兄終弟及之辭,非因行禮不行禮。攝者,從隱公之意言之,即二《傳》之「成公意」。

三月,公及邾儀父盟於蔑。 蔑,二《傳》作「昧」。三月以首事,明用夏正。

三月,公及邾儀父盟於蔑, 以内及外,内爲主。 邾子克也, 邾子名克,儀父其字。 未王命,故不書爵。 賈、服以爲北杏之會乃得王命。 曰「儀父」,貴之也。 董子説:附庸字者三十里,名者二十里,人氏十五里。邾在春秋前爲二十里附庸。

夏,四月,費伯帥師城郎。 此史所書。 不書, 謂《經》削之。○元年《經》書七事,不書者七事。《傳》於《經》書七事皆有解説。不書七事亦皆言其所以不書之故。發凡起例,以爲全書筆削綱領。以此推之,凡見《經》之事皆必有説,不見《經》者,當詳其所以不書之故。《經》《傳》各言七事,又以此相起也。 非公命也。 《經》例不得稱費伯、夷伯、單伯,均爲天子大夫。○《傳》惟隱三言「非公命」,從不書即位推之,公自以爲攝,故不命大夫。

夏,五月,鄭伯克段于鄢。 鄭,豫州方伯。豫州王畿,不置諸侯,故從寰内諸侯例稱「伯」,如召伯、毛伯。後晉爲二伯,乃以鄭補冀州方伯。《經》以次國待之,故有使、有監者、有湯沐邑。

書曰: 凡言「書曰」皆《春秋》加損之文。 「鄭伯克段于鄢。」段不弟,故不言「弟」。 《經》母弟稱弟。不弟,以貶段。 如二君,故曰「克」。 如《尚書》克商之「克」。又《傳》言「得巂曰克」,「巂」當爲「獲」。大夫生死皆曰「獲」,故《穀梁》以爲能殺。 稱鄭伯,譏失教也, 《穀梁》:「殺世子母弟,目君。」 謂之鄭志。不言出奔,難之也。 史本書鄭伯之弟出奔衛,《經》言鄭伯克段于鄢,克爲難辭。《穀梁》所謂「處心積慮以成于殺」,與「克葬」、「克納」不同。在《春秋》爲一見例。其義甚于書「殺」。○此事二《傳》釋之詳盡,本《傳》言簡而該,其意均同。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 孝惠娶于商,此仲子卒在春秋前,當從《穀梁》,以爲惠公之母。繫母于子,如僖公成風之例。杜以爲桓母,未允。

秋,七月,天王使宰 《公羊》以爲宰士,與宰周公之冢宰不同。 咺 繫名于官,與宰渠伯糾氏字并見者不同。 來歸惠公仲子之賵。緩, 議不及事。 且子氏未薨, 言死不書「薨」。成風舉謚書葬,此不舉謚,知死不書「薨」。不書「薨」則爲妾,王不宜來,非謂仲子未死。 故名。 貶咺不氏。《穀梁》:賵人之母則可,賵人之妾則不可。 天子七月而葬, 此下爲《經》通例,不專説此事。 同軌畢至;諸侯五月,同盟至; 「同盟」爲《傳》中大例,謂以同盟待之。十九國惟滕、薛、杞發不同盟之例,以三國皆卒正下等。 大夫三月,同位至; 大夫内則天子大夫、元士,外則卒正、連帥二等,故曹以下用大夫禮,不以五月爲期。 士踰月,外姻至。 士指中士、下士,外則屬長,此類通不見《經》。 赠死不及尸, 杜云:「尸,未葬之通稱。」 弔生不及哀, 杜云:「諸侯以上,既葬則衰麻除,無哭位,諒闇終喪。」 豫凶事,非禮也。 杜誤解「未薨」句,以「豫」爲凡事豫之豫。《説苑》引《穀梁傳》文與《傳》同。「豫凶事,非禮也」,解葬期所以必數月之故。衾絞衰麻,死而後制,爲「不豫」。

八月,紀人伐夷。 此史所書。 夷不告。 紀夷,不在十九國内,不專記事,故《經》例爲不告。 故不書。 《經》削例,凡外事不書者從此。

有蜚,不爲災, 不入《經》災例。 亦不書。

九月,及宋人盟于宿。 卑盟之始。

九月,及宋人盟于宿, 「及」者,内卑者;「宋人」,外卑者。卑者例不見《經》,凡見《經》,皆命大夫以上。 始通也。

冬,十月,庚申,改葬 繼嗣不明,釀成弑禍,故不書葬。 惠公。公弗臨, 葬惠公,隱無不臨之理。謂隱志在讓桓,不敢主喪。 故不書。 此《春秋》嗣子嫡庶有亂不書葬通例。葬者臣子事,不書葬,以爲無臣子也。 惠公之薨也,有宋師,太子少, 太子指桓公,繼嗣不明之證。 葬故有闕,是以改葬。 因繼嗣不明不書「葬」例。與二《傳》相同。

衛侯 《經》以爲兖州方伯,齊爲二伯後,即以補之,與魯同等。 來會葬, 史所書。 不見公, 禮,諸侯相見曰「朝」,不見猶言「不朝」,謂非來朝之國也。來朝之國來會葬。 亦不書。 《經》例衛不會葬。凡非山東國君,統無來文,惟使大夫往來,所以别尊卑。

鄭人以王師、虢師伐衛南鄙。 《經》惟魯言「鄙」,詳内也,外伐不言鄙,略之也。 請師于邾,邾子使私于公子豫。豫請往,公弗許,遂行。及邾人、鄭人盟于翼。 《傳》邾在鄭上,《經》則邾在鄭下。 不書,非公命也。 本爲公許,爲内諱惡,託于非命,使其罪若專在下者然。

新作南門, 史書。 不書, 經削之。 亦非公命也。 新作有所譏乃書之,此託之非公命。

冬,十有二月,祭伯來。 祭伯爲監大夫。氏祭,與祭公同見爲王臣。伯與仲、叔同爲字。

十二月,祭伯來, 天子大夫來爲魯監,故不繫事。《公羊》以來爲奔,《穀梁》以來爲朝,因《經》無明文,故各以己意立説。 非王命也。 謂非奉命來使,故不書「使」。

公子益師卒。 益,不氏公子,書「卒」,爲卿不日,知貶之。

衆父卒, 後爲衆氏,衆仲其子。 公不與小斂, 禮,卿與小斂,大夫則否,此禮待降等。不與小斂,謂不以卿禮待之。 故不書日。 此明日月例。卿卒例日,大夫卒不日。此以卿從大夫禮,與公子彄大夫加等與小斂書日事相反。《穀梁》以爲惡,事在春秋前不見。一説:氏公子,譏世卿,故貶之。

二年,春,公會戎于潛。 潛,内邑,戎爲齊,隱、桓不見外州國。西方曰戎,不能遠來會公。《國語》「返其侵地棠潛」,以齊取潛,知爲齊也,不可言齊,故託之戎。

春,公會戎于潛,修惠公之好也。 外取我邑,諱言「會」。魯不與戎好,謂齊也。非修好,託言之。 戎請盟,公辭。 《春秋》之戎多非真戎,當據事實求之。

夏,五月,莒人入向。 向爲國,故言「入」。莒滅之,爲邑,後爲内邑。不言「滅者」,《春秋》初諱滅言入。

夏,莒人入向,以姜氏還。

無駭帥師入極。 極,魯屬小國,内諱滅言入。無駭不氏公孫,貶之同微者。内外連書,比而譏之也。

司空無駭入極,費庈父勝之。

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 戎作齊,則「唐」當爲「棠」。

秋,盟于唐,復修戎好也。 齊前取潛,此復取棠。一説唐晉地,戎即晉,如貿戎爲晉之比;晉未爲二伯,故初見避之,託于戎。

九月,紀裂繻來逆女。 紀稱侯,爲小國之大者,故于其來接内一見。不氏大夫,如邾、莒。不言「使」,紀小國,不言使也。○杜以下「子帛」爲裂繻字,非。

九月,紀裂繻來逆女,卿爲君逆也。 《穀梁》:「逆女,親者也;使大夫,非正也。」按春秋以前無親迎之禮,《經》乃定爲娶婦必親迎。《公羊》「譏始不親迎」,爲依《經》立説。託之于古,以見徵信。

冬,十月,伯姬歸于紀。 伯、仲、叔、季爲字例,男女均同,《經》爲此 注 。

紀子帛、莒子盟于密。 「帛」與「伯」爲古今字,子、伯并見,以明非爵。杜氏以爲裂繻字,誤。卒正中杞亦稱伯稱子,與此同非本爵。

冬,紀子帛、 讀作「伯」。子在伯上,亦明子貴于伯之義,非以五等爵言。 莒子盟于密,魯故也。 二國皆朝内,爲魯屬臣,不能在君上。小國大夫無字例,更不能稱子。

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 孝惠娶于商,譏娶母黨。隱以前皆宋女,桓始娶于齊。「子氏」《傳》無明文,二《傳》各以意立説。據三年《傳》「聲子卒」爲隱母,則此當從《穀梁》以爲隱妻。

鄭人伐衛。 專伐之始。

鄭人伐衛, 《傳》引《經》文有直録,有加損,各有取義。 討公孫滑之亂也。

三年, 春,王二月,己巳, 日 句。 有食之。 日食有吞吐之状,如鼷鼠食郊牛之食。「之」指日。○日食在春秋一隅爲異,在全球則爲常,記之以爲驗小推大之基礎。○《公羊》:「日食則曷爲或日或不日?或言朔或不言朔?曰某月某日朔,日有食之者,食正朔也。其或日或不日,或失之前或失之後。失之前者,朔在前也;失之後者,朔在後也。」

三月,庚戌,天王崩。 《穀梁》:「高曰崩,厚曰崩,尊曰崩。天子之崩,以尊也。」《公羊》:「天子記崩不記葬,必其時也。諸侯記卒、葬,有天子存,不得必其時也。」

春,王三月,壬戌,天王崩。 實日。 赴以庚戌, 赴到之日,非崩日。 故書之。 《傳》之過緩例。託之赴告,故因赴到日書之,以懲臣子之過,非承赴誤文。

夏, 四月,辛卯,君氏卒。 「君」當依五年《傳》「尹氏、武氏」連文讀作「尹」,與二《傳》同,譏世卿。

補五年《傳》曲沃莊伯以鄭人、邢人伐翼,王使尹氏、武氏助之。 《經》尹氏、武氏連書,故《傳》亦尹氏、武氏連文。 翼侯奔隨。 本《傳》亦作尹氏,君爲字誤可知。尹氏、武氏連文,所以譏世卿。王臣尹氏以辛卯卒,魯君氏以四月卒,尹氏有經無傳,君氏有傳無經。

夏,君氏卒, 此史例所書。 聲子也。 惠公繼室。子,宋女,媵辭也。 不赴于諸侯,不反哭于寢,不祔于姑, 三者皆妾母禮。 故不曰「薨」; 妾母書卒,不書薨。 不稱夫人,故不言「葬」,不書姓。 繼室不得用夫人禮,從媵辭。故禮節減殺。 爲公故,曰「君氏」。 禮:妾母以子氏,《經》書皆在孫世,故以子謚氏,如惠公仲子、僖公成風。此在子世,稱君而已,當曰 注 君子氏;不言姓,則只曰「君氏」。必在《傳》乃有此稱,《經》例氏上必爲姓,無稱「君氏」之例。 《傳》以爲隱公母, 《公》《穀》皆不言。《經》有隱母,故此事見《傳》不見《經》。《經》之「尹氏卒」則有經無傳,後師誤據《傳》之「君氏」以改《經》之「尹氏」,以致二《傳》男女不同,爲世詬病。皆杜氏不知《經》《傳》之分所致。

秋,武氏子來求賻。 言「武氏子」,二氏連文,同爲譏世卿。王未葬,故不稱「使」,且以見其未命。

武氏子 武氏子,父死在喪之稱。如諸侯在喪稱「宋子」、「陳子」。 來求賻,王未葬也。 《穀梁》:言求者,交譏之。「歸死者曰『賵』,歸生者曰『賻』。」《説苑》:「賵禭所以送死也,賻賵 注 所以佐生也。」

八月,庚辰,宋公和卒。 卒爲生者事。公在先,故《穀梁》曰舉上。○諸侯曰「薨」,以「卒」言者,以君夫人曰「薨」,故辟之。與内大夫同者,不嫌也。

八月,庚辰,宋穆公卒,殤公即位。君子曰:「宋宣公可謂知人矣,立穆公,其子饗之,命以義夫。」 此爲魯隱發也。宋宣以兄讓弟,其子得立,魯隱以兄讓弟,爲弟所弑;但以知人許之,不論其事之得失。《公羊》「大居正」又别一義,不可據以相難。

冬,十有二月,齊侯、鄭伯盟于石門。 外大國盟之始。外盟例時,月者謹始。

冬,齊、鄭盟于石門,尋盧之盟也。

癸未,葬宋穆公。 葬爲臣子事。公在下,故《穀梁》曰「舉下」。○不曰「宋葬穆公」者,《春秋》葬之,《經》于諸侯有不葬者,絶其臣子也。

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婁。 取者易辭。爲莒牟夷以牟婁及防、兹來奔張本。《穀梁》:「諸侯相伐取邑于是始,故謹而志之。」

戊申,衛州吁弑其君完。 不氏公子,當國也。○杜誤用宣四年弑君稱臣例,州吁弑賊,有罪何待言!

春,衛州吁弑桓公而立。 弑桓公而立爲當國,所以釋不氏公子之意。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 《曲禮》:「不期而會曰遇」,又「不及期相見曰遇」。清,内地,故内主之。

公與宋公爲會,將尋宿之盟。未及期, 釋遇之義。 衛人來告亂。 衛,常記事之國。○不言不告不書,一言「告亂」。以下不告。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 宋公出而公要之,志相得也。

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爲公在侯上,一定之次。州吁弑君,諸國助逆,稱「人」貶之。不「人」宋、陳,明非微者,「人」蔡、衛,即所以「人」宋、陳也。

于是陳、蔡方睦于衛,故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圍其東門, 不書「圍」者,隱、桓不言「圍」。 五日而還。 《春秋》初記内四州國,魯、衛、陳、鄭爲四方伯。宋爲王後,鄭則卿士。

秋,翬帥師會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會伐不再叙,此會伐之始,故謹而叙之,且以見翬之專也。《經》凡書「帥師」,皆惡專兵。

秋,諸侯復伐鄭。宋公使來乞師,公辭之。羽父請以師會之,公弗許,固請而行。 此與公子豫事同,豫不書者,見爲《傳》之託辭。 故書曰「翬帥師」,疾之也。 將尊師衆曰「帥師」,非可以微者當之,故知有所疾。二《傳》以爲貶,與此同。翬終隱世不氏公子,于桓世逆女稱公子,明賊隱而親桓也。專兵即弑君之漸,所謂非一朝一夕之故。書此以爲弑君張本。

九月,衛人殺州吁于濮。 濮 注 ,陳地,陳助衛討之也。○稱「人」以殺,爲衆詞,討有罪也。與諸侯稱人爲貶詞、大夫稱人爲微者不同。州吁不氏公子、不繫國,如鄭人殺良霄、晉人殺欒盈,純爲討賊詞。氏公子,則嫌與楚比同;繫國,則嫌與鄭忽同,故僅書名以絶之于本國。

九月,衛人使右宰醜蒞殺州吁于濮。石碏使其宰獳羊肩蒞殺石厚于陳。 以不書于《經》,故别言之。 君子曰:「石碏,純臣也。惡州吁而厚與焉。 與弑也。 大義滅親,其是之謂乎!」 石厚助弑,《春秋》之法所必誅,大義滅親,明不以私害公。立説本無偏頗,後人假此言以作亂,則堯舜禪讓之事,魏晉以下襲爲故常,豈能謂堯舜之過?宋以後多此偏執之説,不足計也。

冬,十有二月,衛人立晉。 稱「人」以立,爲衆辭。雖爲衆所欲立,而非王命,故晉不氏公子以惡之。《公羊》:「立者不宜立。」所謂不與父死子繼、兄終弟及之辭。董子:「《春秋》常于嫌得者見不得,以明尊王之義。」

衛人逆公子晉于邢。冬,十二月,宣公即位。書曰「衛人立晉」,衆也。 《穀梁》:「得衆則是賢也,賢則其曰不宜立何?《春秋》之義,諸侯與正而不與賢也。」○按:宜立則不書,書之者,必有所見。

五年,春,公矢魚于棠。 「矢」讀作「觀」,二《傳》作「觀」,本《傳》亦言「觀」,矢當爲觀字變文。

遂往陳魚而觀之。 《傳》作「觀」,知《經》矢字之誤,非訓射。 書曰「公矢魚于棠」,非禮也, 常事曰「視」,非常曰「觀」。 且言遠地也。 與「公如齊觀社」同譏游戲。

夏,四月,葬衛桓公。 葬,臣子事,去年不葬,賊未討,以爲無臣子。賊討,晉立,乃有喪主,故十五月 注 而葬也。諸侯月葬爲正。此不以渴葬言者,從有喪主以後言之也。

夏,葬衛桓公。衛亂, 因有亂,故不書葬。 是以緩。 緩謂過時不書葬,其事不明者緩書。《春秋》緩之,非本國緩。董子「《春秋》書事時詭其實」是也。

秋,衛師入郕。

衛之亂也,郕人侵衛,故衛師入郕。 《經》言衛入郕,而削郕侵衛之文,有末無本,《傳》乃詳之。《春秋》見者不復見,有見其始者,有見其末者。立武宫言,立桓、僖不言,立以見災,則知復立也。此爲本末例,賴《傳》得以明之。

九月,考仲子之宫。 考猶入室也。仲子爲妾母,始未入廟,隱乃别爲立廟。

九月,考仲子之宫,將萬焉。 萬舞也。仲子爲桓母,正合妾母于子祭之例。《公羊》:「隱爲桓立,故爲桓祭其母。」《穀梁》以爲惠母者,非。

初獻六羽。 八佾行 注 八風,爲帝王典禮,魯舊用之,故三家亦八佾。《春秋》正名器,乃以爲始僭諸公,當時不以爲僭。

于是初獻六羽,始用六佾。 「始用六佾」,見先之用八佾也。魯爲諸侯,當用四佾,故于妾母立廟以爲僭諸公。《公羊》:「僭諸公,猶可言;僭天子,不可言也。」

邾人、鄭人伐宋。 邾主兵,故叙二伯上。此主客一見例。

宋人取邾田, 外取田邑不書。 邾人告于鄭曰: 如邾、莒愬于晉。 「請君釋憾于宋,敝邑爲道。」鄭人以王師 鄭時爲伯,故以王師。 會之, 言「會」者,邾爲主。不言王師,諱之也。 伐宋,入其郛, 《經》書「伐曹入郛」,此仿之。 以報東門之役。

螟。 蟲災也。反常爲異,有害爲災。《經》凡三記螟,隱二莊一。

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彄卒。 字臧,其孫乃以臧爲氏。

冬,十二月,辛巳,臧僖伯卒。 氏臧者,從後追稱之。 公曰:「叔父 臧氏世爲大夫,非卿大夫稱叔父,如天王稱方伯曰叔父。 有憾于寡人,寡人弗敢忘。葬之加一等。」 加等,葬加卿禮。衆父卒,公不與小斂,爲降等;此日又稱「公子」,爲加等。加等則與小斂。○善則加禮,惡則降禮;加則大夫從卿,降則卿從大夫。二《傳》據善惡爲説,《傳》據禮爲説,其實一也。

宋人伐鄭,圍長葛。 「圍」爲國辭。伐國不言圍邑,以其久,故志之。

宋人伐鄭,圍長葛,以報入郛之役也。 《春秋》大國乃言「圍」,以其强也。宋稱「人」,爲貶辭。上文邾人、鄭人伐宋。亦爲貶辭。當時諸侯交惡。禍亂已亟,故并貶之。《孟子》:「春秋無義戰,彼善于此,則有之矣。」

六年,春,鄭人來渝平。 渝,二《傳》作「輸」,渝平猶言墮成。四年魯會伐 注 鄭,内與鄭人未有平也。無平而曰「渝平」,明非實也。不言其人,爲内諱也。《傳》曰:「諱莫如深。」因其恥大,故諱深也。

春,鄭人來渝平,更成也。 《公羊》:「狐壤 注 之戰,隱公獲焉。」鄭初與魯交惡,至此乃會和。《經》諱前事,故反以爲非結盟,乃渝盟。

夏,五月,辛酉 注 ,公會齊侯,盟于艾。 齊地。

夏,盟于艾,始平于齊也。 此類必以史事相證乃有義。

秋,七月。 《春秋》編年首時,過則書,天道不可缺。《詩》有四始之義,《正月》、《四月》、《七月》、《十月》四篇是也。

冬,宋人取長葛。 終去年伐圍事。不言鄭者,因上文「伐鄭」可知。二《傳》:「外取邑不書,此何以書?久也。」

秋,宋人取長葛。 直録《經》文,下必有説,此本無之。 《公》《穀》二本漢師各有異同增損,《傳》在當日亦非一本。

七年,春,王三月,叔姬歸于紀。 爲伯姬之媵。《白虎通》引《公羊》:「叔姬歸于杞,明待年也」。○待年爲經制,當時不必有此禮。

滕侯卒。 小國初「卒」以不名爲正,曹以上無之。○滕雖稱侯,不嫌其爲小國。《穀梁》以無名爲狄道,與本《傳》以杞人用夷禮則夷之同。《曲禮》「夷狄雖大曰子」,滕、杞并稱「子」,故以夷狄説之。

春,滕侯卒。 凡見《經》皆百里侯國。《經》方伯乃稱侯,以伯、子、男爲卒正以下之稱,故見《經》小國多非本爵。滕于此及十一年來朝見本爵,以後見《經》皆稱「子」,與薛同爲本爵託號并見之國。以二國皆卒正下等。于此見義,其餘可知。 不書名,未同盟也。 滕小國,不以同盟之禮待之,如今小國不入公法,非爲大國言,故三發傳在滕、薛、杞,均小國。 凡 此「五十凡」之一,杜以爲周公舊例。 諸侯同盟, 二伯、方伯及卒正上等乃待以同盟。 于是稱名,故薨則赴以名, 就《經》例言之。 告終稱嗣也,以繼好息民,謂之禮經。 此爲大國定例,惟滕、薛、杞在卒正下等。三發此凡,杜注誤據以説大國。

夏,城中丘。 《穀梁》:「凡城之志,皆譏也。」不譏則不書。

夏,城中丘,書不時也。 書城各有所取,此于夏書,上下無起文,以見不時。

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母弟稱弟。

齊侯使夷仲年來聘,結艾之盟也。 諸侯之弟正辭不稱「弟」,因來魯,舉其親。

秋,公伐邾。 邾與内交惡,《經》獨詳記之,以見近魯之國皆有兵事。其不書者,有所諱也。

秋,宋及鄭平。 外平不書。 七月,庚申,盟于宿。 外盟不書,有所見乃書。 公伐邾,爲宋討也。 欲以求宋好。

冬,天王使凡伯來聘。 凡伯,天子大夫。許叔重《異義》「《公羊》説『天子不下聘』」,《穀梁》:「下聘非正。」《傳》及《周禮》則均言下聘。今定爲方伯以上得下聘,從《左氏》;卒正以下不下聘,從二《傳》。考《經》于朝魯之卒正言魯下聘,公孫兹如牟,則連帥亦有聘,下行二等而止。則知天子亦得聘二伯、方伯也。 戎伐凡伯于楚丘以歸。 戎,《穀梁》:「衛也。」楚丘,衛地,以地知爲衛。「伐」爲國辭,一人而曰伐者,天子之大夫受地視子男,故得以國辭言之。

初,戎朝于周, 朝王。 發幣于公卿, 王引之説:「發幣,猶致幣也。」 凡伯弗賓。 與衛有隙。 冬,王使凡伯來聘,還, 從魯還。 戎伐之于楚丘以歸。 執之歸于衛也。衛篤從中國,《經》有内衛之例。伐王使不可言,故託之戎,如《公羊》以貿戎爲晉,以爲此非中國所爲,戎狄則或有之爾。《傳》及《公羊》以此爲真戎,乃緣《經》立説。《經》多託辭, 《傳》則各詳一義,須并通之。○當時諸侯與今世界相同,然無君臣統一,《春秋》乃以王法撥正之,定爲天子、諸侯各等級。執王使不可言,故避之稱「戎」,以時局推之自得。

八年,春,宋公、衛侯遇于垂。

春,齊侯將平宋、衛, 如外國居間調和。 有會期, 期兼地言。 宋公以幣請于衛,請先相見, 未及期。 衛侯許之,故遇于犬丘。 犬丘,垂也,一地两名。○《曲禮》:「未及期相見曰遇。」爲《春秋》舊傳文。

三月,鄭伯使宛來歸祊。 二《傳》作「邴」。宛言「使」,爲卿不氏,貶之。貶宛即所以貶鄭伯。《公羊》以爲微者,就不氏立説。

鄭伯如二伯之辭。 請釋泰山之祀, 二《傳》云天子不巡狩。 而祀周公, 許田有周公廟。 以泰山之祊易許田。 祊爲鄭之湯沐邑,在泰山下。許田爲魯之朝宿邑,近許之田,各就所近易之,以見天子不復巡狩,詣侯不復朝覲。 三月,鄭伯使宛來歸祊,不祀泰山也。 《鄭世家》:鄭莊公怒周弗禮,與魯易祊田。 〇 鄭二伯從天子巡狩,每岳貢兩伯之樂,非東諸侯不會泰山下。

庚寅,我入祊。 入者,拒之之辭,義不得入,故上有來歸之文,而猶言入者,以諸侯不得專地也。邑而以入言者,大天子之邑也。上文歸祊貶鄭,此書「入祊」,並以惡内也。

夏六月,已亥,蔡侯考父卒。 《穀梁》:諸侯日卒正也。 〇 隱、桓世,陳、蔡、鄭、衛經皆以内州國待之,故記蔡卒文詳。蔡後篤從楚,乃狄之。

辛亥,宿男卒。 書卒者當名,不名者不卒之國。宿爲青州連帥小國,不日卒,日者亦明不卒。經非十八國不記卒,史所卒者經皆削之,一卒宿以明削例,與諸卒不同,爲小國一見例。

秋七月,庚午,宋公、齊侯、衛侯盟于瓦屋。 參盟之始,齊尚未伯,故序王後下。

齊人卒平宋、衛于鄭,秋會于温,盟于瓦屋, 經有盟無會,舉重也。 以釋東門之役,禮也。

八月,葬蔡宣公。 三月而葬,不及時。經于時葬皆以五月乃書有故,則或遲或早,因其遲早以見意,不必爲實事。 〇 葬不書日者,諸侯五月而葬,以月決者不以日計。

九月,辛卯,公及莒人盟于浮來。 書「及」,有内及外、尊及卑、大及小、主及客之别,此爲以尊及卑。人爲小國人夫在盟會之稱,所謂小國無大夫,專就盟會稱人而言,與大國之君及大夫稱人爲貶辭者不同。

公及莒人 人者,莒大夫。公不與大國大夫盟會,小國則不嫌。 盟于浮來,以成紀好也。

螟。

冬,十有二月,無駭卒。 公孫無駭也。卒始請族,其後以展爲氏。

無駭卒,羽父請諡。 諡當作氏,音之誤。 與族 此爲其子請氏,非無駭終身無氏,卒乃賜之也。又公孫以公孫爲氏,無待于請。杜氏以不書氏爲未賜族,大誤。公子、公孫豈待請耶? 公問族于衆仲,衆仲對曰: 單問族氏已明,此傳因事見禮説。 「天子建德, 建德者,因其九德錫命以國土,《尚書》所謂錫土姓,指封諸侯之事。 因生以賜姓, 因所生地,謂若舜生于嬀汭,陳爲嬀姓。 胙之土而命之氏, 姓者,所以統繫百世使不别也,氏者所以别子孫之所出。姓如姬姓之國皆姓姬,氏如尹氏、武氏,又以所封之國名其氏以别之,如畿内所封國名。 諸侯 謂諸侯子孫,公孫之子。 以字爲諡。 諡讀作氏。《史記·五帝本紀》集解引《駁五經異義》作「諸侯以字爲氏」,謂以王父字爲氏,如三家之仲、叔、季。 注 因以爲族。 如宋之戴、武、宣、穆、莊之族。 官有世功,則有官族。 以官爲氏,如司馬、司空及晉之籍氏、士氏之類。 邑亦如之。」 以邑爲氏,如韓、趙、魏之類。 公命以字爲「展氏」。 《公羊》:「展無駭也」,同《傳》。○上言請族,此言爲氏,氏族互文,大夫則一也。此因無駭爲公孫,于卒明請族之制,非爲未賜族,亦非貶之,特《經》託爲未賜族。君前臣名,以不稱氏爲正,此爲正例,一見明之。

九年,春,天王使南季來聘。 南,采。季,字。王大夫。

三月,癸酉,大雨,震電。 記異也。不時,故爲異。○段玉裁云:「左氏《經》如此,《傳》作『癸酉,大雨霖,以震。』以霖釋大雨。以震賅電也。」

春,王三月,癸酉,大雨霖, 爲霖, 《經》乃書「大雨」。 以震,書始也。 杜云:「書癸酉,始雨日。」此以日月疏數見義。

庚辰,大雨雪。 此類日月不爲例,因本事必假日月而後見義。惟同屬人事,或日或時,乃爲日月例。

庚辰,大雨雪,亦如之。 八日之間再有大變。 書時失也。 杜云:「夏之正月微陽始出,未可震電,既震電,又不當大雨雪,故皆爲時失。」 凡雨,自三日以往爲霖。 《經》不言霖。一説霖爲大雨之誤。 平地尺爲大雪。 雪有言大不言大之分。

挾卒。 微者,故不氏,不日月,《穀梁》以爲所挾。○《經》惟卒三卿,大夫以下不書「卒」。此微者,一見以示例。

夏,城郎。 此類當于上下文求之,屬辭以見義,如凶年不修舊,或爲兵戰防守。

夏,城郎,書不時也。

秋,七月。

冬,公會齊侯于防。 外爲主。凡齊、晉大國多言會。

冬,公會齊侯于防,謀伐宋也。 防,宋地。

十年,春,王二月,公會齊侯、鄭伯于中丘, 石門齊、鄭離盟,此有公。○杜云:「《傳》言正月會,癸丑盟。《釋例》推《經》《傳》日月,癸丑是正月二十六日,知《經》二月誤。」

春,王正月,公會齊侯、鄭伯于中丘。癸丑,盟于鄧,爲師期。 書會不書盟,略之,不舉重者,爲内諱。

夏, 翬帥師會齊人、鄭人伐宋。 翬不氏,終隱之篇貶也。貶翬故亦貶齊、鄭,避公在師之辭也。何以知公在師?上下有公,是公在師也。公在師而目翬,翬不臣也。見翬强無君,以爲弑君之先見也。

夏,五月,羽父先會齊侯、鄭伯伐宋。 雖先會亦當目公,《傳》緣《經》爲説。

六月,壬戌,公敗宋師于菅。 内魯,不言戰,直敗之而已。

六月,戊申,公會齊侯、鄭伯于老桃。 會,《經》無日例。 壬戌,公敗宋師于菅 注 。 不書會師,書敗宋,爲舉重。

辛未,取郜。辛巳,取防。 郜、防均宋邑,此後屬魯。言「取」,易辭也,明取自鄭。○此藉日月以見疏數。如上辛大雩、季辛又雩之類,《春秋》此爲一專例。《公羊》:「取邑不日,此何以日?一月而再取也。」

庚午,鄭師入郜;辛未,歸于我。庚辰,鄭師入防;辛巳,歸于我, 記取不書「入」,録末以包本。不言鄭歸于我者。内實欲之, 且不許諸侯專地。

秋,宋人、衛人入鄭。 此入鄭時,下入郕有日月,此就人事以見日月例。

秋,七月,庚寅,鄭師入郊。猶在郊,宋人、衛人入鄭, 乘虚入之。 蔡人從之伐戴。

宋人、蔡人、衛人伐戴,鄭伯伐取之。 《公羊》:「其言伐取之何?易也。其易奈何?因其力也。」《穀梁》:「不正其因人之力而易取之,故主其事也。」○《春秋》守土之君自致削亡與併人土地,皆在譏貶之例。撥亂反正,以禮樂征伐歸之天子,各守封域,禁絶兼併,然後天下可治。

八月,壬戌,鄭伯圍戴。 三國之師在戴,故鄭伯合圍之,不復言圍者,鄭後滅戴,舉重言之。 癸亥,克之,取三師焉。宋、衛既入鄭,而以伐戴召蔡人,蔡人怒。故不和而敗。 見鄭敗之之易。

冬,十月,壬午,齊人、鄭人入郕。 《穀梁》曰:「入,惡入者也。」郕,魯同姓。

冬,齊人,鄭人入郕,討違王命也。 不會伐宋也。

十有一年,春,滕侯、薛侯來朝。 稱侯,不嫌也。《春秋》貴賤不嫌同號,相嫌則異號。來朝不嫌,故可見本爵;若盟會,則分别尊卑,故託之伯、子、男,以異于次國稱侯。○《經》序滕常在薛上,後稱滕子、薛伯。有子貴于伯,且以明子、伯非爵。

春,滕侯、薛侯來朝,争長。 服云:「争長,先登受玉也。」○穀、鄧來朝各言之,此屢數者,《經》欲明同姓在先之旨,故因屢數來朝以見其義。本《傳》不以空言説《經》,託之争長,其説深切著明,不能移易。若在二《傳》,則但云「《春秋》之序同姓在上」而已,此《春秋説》所以云「不如見之行事之深切著明」也。 薛侯曰:「我先封。」 以年爲次,《穀梁》所謂年同。 滕侯曰:「我,周之卜正也; 同姓。 薛,庶姓也, 異姓。 我不可以後之。」 經制如此。 公使羽父請于薛侯, 不必有其事,據《經》立説耳。 曰:「君與滕君辱在寡人, 王引之説:「杜注不解『在』字,按《爾雅》:『在,存問之也。』」 周諺有之曰:『山有木,工則度之;賓有禮,主則擇之。』 《禮經》,賓之器物、位次,皆主人制之。 周之宗盟,異姓爲後。 周爲天子,晉爲二伯,則以姬姓爲先。齊則先姜,楚則先羋 注 。 寡人若朝于薛, 設爲此辭。 不敢與諸任齒。 任,薛姓。此從主君之姓而分,各國不同。 君若辱貺寡人,則願以滕君爲請。」 班序之説,如晉楚、晉吴之比。 薛侯許之。 六卒正爲魯屬,故曹、滕在四異姓之先。 乃長滕侯。 分别等級,所以息争,故曰惟禮可以已亂。○先同姓爲《春秋》特制,舉滕、薛立説,則薛可以包杞,曹爲滕比,邾、莒又爲薛比,晉爲滕比,齊、楚又爲薛比,此全《經》大例所關,非止一時之升降也。

夏,公會鄭伯于時來。 二《傳》作「夏,五月」,據《傳》亦五月事,當是本《經》脱文。

夏,公會鄭伯于郲,謀伐許也。 《春秋》之許、曹,如《詩》之鄶、曹。

秋,七月,壬午,公及齊侯、鄭伯入許。 許,《春秋》以爲鄭之卒正,故盟會常叙鄭下,且以界鄭伯曹伯次國小國之分。内不言「入」,言「入」則滅,下「許叔入許」乃復立也。

秋,七月,公會齊侯、鄭伯伐許。 當時實不僅三國,《經》惟見三國耳。 庚辰,傅 注 于許。 杜云:「傅于許城下。」 壬午,遂入許。許莊公奔衛。 不書者,隱公之世不言「奔」、「滅」。不書「出」者,國已滅。此緣《經》立説。○諸侯滅國出奔不書者凡七:虞、虢、頓不專記事,莒去疾、郊公見不再見,萊共公國滅略之。

冬, 十月,鄭伯以虢師 鄭、虢如二伯。 伐宋。 如王師討宋。 壬戌,大敗宋師,以報其入鄭也。宋不告命, 下方見蔡、衛、陳從王伐鄭,故此避不言。不必告不告。 故不書。 史有,《經》削。○宋大國,得專記事,偶有不書,《傳》以不告言之。至于晉,初則例不書,故不言不告;于例書之事,則以來告言之。此以筆削爲赴告例也。 凡諸侯有命,告 十八國例得記事,則以爲告。 則書。 爲《經》之筆削。 不然則否。 在十八國亦多從削,有所見乃書之,《傳》以爲告命。 師出臧否,亦如之。 侵伐戰敗從同。此專説兵事。必以告命爲據。 《傳》中兵事不見《經》者多,且兵事有勝敗克獲,《經》則或言侵伐或言勝敗而已,與《傳》詳略相反。若專以史例説之,必不能通。 雖及滅國, 滅多矣,《經》書者不及十一,故《傳》滅多不見《經》,有所見乃書。 滅不告敗, 被滅之國不必因告命乃書,不過《傳》據以爲例。 勝不告克, 戰勝與克國, 《經》取以備卒正、連帥之數者則書之,以爲告命。 不書于策。 如楚滅漢陽諸姬。晉多數折滅國多矣,無所見則削之,以爲不告不書。按二《傳》之言筆削,直言書不書,本《傳》之言筆削,則以告不告爲説。孔子修《春秋》,豈尚考當日之赴告?如不告,史既不書矣,又何從而知有是事?此《傳》不以空言説《經》,不以辭害意可也。

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公薨當地,不地,非正卒。《穀梁》:「公薨何以不地?隱之不忍言也。」不書「弑」者,《春秋》爲親者諱,不可以言弑也。不書「葬」者,二《傳》云:「君弑,賊不討,不書葬。」以爲無臣子也。

羽父請殺桓公,將以求太宰。 太宰官魯不再見,當即「百官總己以聽」之冢宰。羽父時已爲卿,故更求此職。 公曰:「爲其少故也,吾將授之矣。使營菟裘,吾將老焉。」 隱立已久,不自正,而曾以讓桓爲言,所由殺身也。 羽父懼,反譖公于桓公,而請弑之。十一月,公祭鍾巫齊于社圃,館于寪氏。壬辰,羽父使賊殺公于寪氏, 不言弑,内大惡諱。 立桓公而討寪氏,有死者。 諱莫如深,故并不言討事,且非真弑賊。 不書葬,不成喪也。 二《傳》以爲無臣子,無臣子故不能成喪,與本《傳》同。

注  案:本書書名,稱謂不一。宋育仁序稱《左傳漢義證》,潘祖蔭序稱《左氏古經説漢義補證》。而本書各卷標目,亦有稱《左氏春秋古經説》、《春秋左氏古經説疏證》者。今據光緒三十四年成都中學堂刊本書首范溶題檢,定名爲《春秋左氏古經説義疏》。

注  「此」下疑有脱文。

注  曰:原作「白」,據文意改。

注  賵:原脱,據《説苑·脩文》補。

注  濮:原作「衛」,誤。據經文改。

注  十五月:原作「五月」,誤。衛君完于四年春遇弑,至此已十五月。

注  行:原作「平」,誤。《左傳》隱公三年:「夫舞所以節八音而行八風。」據改。

注  伐:原作「代」,據文意改。

注  壤:原作「壞」,據《公羊傳》改。

注  辛酉:原脱,據《左傳》經文改。

注  案:本段前有缺文。

注  菅:原作「管」,誤,據《左傳》改。

注  羋:原作「芋」,誤。

注  傅:原作「傳」,據《左傳》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