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公 成世晉、楚爲二伯,齊、魯、衛、鄭爲晉屬中國方伯,秦、陳、蔡、吴爲楚屬夷狄方伯。齊本二伯,以鞌戰後退爲方伯,故以下不言公如齊,而言公如楚。 疏 《魯世家》:「宣公卒,子黑肱立,是爲成公。」
元年 《年表》:「周定王十七年,齊頃九年,晉景十年,宋文二十一年,陳成九年,蔡景二年,衛穆十年,鄭襄十五年,秦桓十四年,楚共王審元年,曹宣公五 注 年,杞桓公四十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二月,辛酉,葬我君宣公。 葬在即位後,殯然後即位也。無冰。 劉子云:「時公幼弱,政舒緩也。」 疏 一曰:「無冰,天下異也。」時楚横行中國,王札子殺召伯、毛伯,晉敗天子之師於貿戎,天子皆不能討。終時無冰則志, 據桓無冰在春終。 此未終時而言無冰,何也? 二月時未終,而言無冰,恐三月將有冰。 終無冰矣, 丑月寒令尚燠,此月無冰,知無冰。 加之寒之詞也。 謂此月最寒也。寒不甚,則於時終紀無冰;寒甚,則於二月紀無冰。三月,作丘甲。 作丘甲,畏齊也。季孫有報齊之志,故作甲以圖報。 疏 班氏説:「自黄帝有涿鹿之戰以定火災,顓頊有共工之陳以定水害。唐虞之際,至治之極,猶流共工,放讙兜,竄三苗,殛鯀,然後天下服。夏有甘扈之誓,殷、周以兵定天下矣。天下既定,戢臧干戈,教以文德,而猶立司馬之官,設六軍之衆,因井田而制軍賦。地方一里爲井,井十爲通,通十爲成,成方十里;成十爲終,終十爲同,同方百里;同十爲封,封十爲畿,畿方千里。有税有賦。税以足食,賦以足兵。故四井爲邑,四邑爲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爲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備具,是爲乘馬之法。一同百里,提封萬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園囿術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賦六千四百井,戎馬四百匹,兵車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謂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萬井,定出賦六萬四千井,戎馬四千匹,兵車千乘,此諸侯之大者也,是謂千乘之國。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萬井,定出賦六十四萬井,戎馬四萬匹,兵車萬乘,故稱萬乘之主。戎馬車徒干戈素具,春振旅以搜,夏拔舍以苗,秋治兵以獮,冬大閱以狩,皆于農隙以講事焉。五國爲屬,屬有長;十國爲連,連有帥;三十國爲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國爲州,州有牧。連帥比年簡車,卒正三年簡徒,羣牧五載大簡車徒,此先王爲國立武足兵之大略也。周道衰,法度墮,至齊桓公任用管仲,而國富民安。公問行伯用師之道,管仲曰:『公欲定卒伍,修甲兵,大國亦將修之,而小國設備,則難以速得志矣。』于是乃作内政而寓軍令焉,故卒伍定虖里,而軍政成虖郊。連其什 注 伍,居處同樂,死生同憂,禍福共之,故夜戰則其聲相聞,晝戰則其目相見,綏急足以相死。其教已成,外攘夷狄,内尊天子,以安諸夏。齊桓 注 既没,晉文接之,亦先定其民,作被廬之法,總帥諸侯,迭爲盟主。然其禮已頗僭差,又隨時苟合以求欲速之功,故不能充王 注 制。二伯之後,寖以陵夷,至魯成公作丘甲,哀公用田賦,搜狩治兵大閱之事皆失其正。《春秋》書而譏之,以存王道。于是師旅亟動,百姓罷敝,無伏 注 節死難之誼。孔子傷焉,曰:『以不教民戰,是謂棄之。』故稱子路曰:『由也,千乘之國,可使治其賦也。』而子路亦曰:『千乘之國,攝虖大國之閒,加之以師旅,因之以饑饉,由也爲之,比及三年,可使有勇,且知方也。』治其賦兵,教以禮誼之謂也。」「『齊桓晉文之兵,可謂入其域而有節制矣,然猶未本仁義之統也。故齊之技擊不可以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直秦之銳士,秦之銳士不可以當桓、文之節制,桓、文之節制不可以敵湯、武之仁義。』故曰:『善師者不陳,善陳者不戰,善戰者不敗,善敗者不亡。』若夫舜修百僚,咎繇作士,命以『蠻夷猾夏,寇賊姦軌』,而刑無所用,所謂善師不陳者也。湯、武征伐,陳師誓衆,而放禽桀、紂,所謂善陳不戰者也。齊桓南服強楚,使貢周室,北伐山戎,爲燕開路,存亡繼絶,功爲伯首,所謂善戰不敗者也。楚昭王遭闔廬之禍,國滅出亡,父老送之。王曰:『父老反矣!何患無君?』父老曰:『有君如是,其賢也!』相與從之。或奔走赴秦,號哭請救,秦人憐之,爲之出兵。二國并力,遂走吴師,昭王反國,所謂善敗不亡者也。」作,爲也。 顔師古云:「别令人爲丘作甲也。士、農、工、商四類異業,甲者 注 非凡人所能爲,而令作之,譏不正也。」 丘爲甲也。 《周禮》:「九夫爲井,四井爲邑,四邑爲丘。」丘,十六井。甲,鎧也。使一丘之民皆作甲。 丘甲,國之事也。 禮:百工皆官掌之。 丘作甲,非正也。 丘,農民,不與工作之事。 丘作甲之爲非正,何也?古者立國家,百官具, 如《周官》,如董子《官制象天》 注 篇所言。 農工皆有職以事上。古者有四民: 劉子云:「《春秋》曰:『四民均,則王道興而百姓甯,所謂四民者,士、農、工、商也。』」班氏説:「聖王域民,築城郭以居之,制廬井以均之,開市肆以通之,設庠序以教之。士、農、工、商,四民有業。學以居位曰士,闢土殖穀曰農,作巧成器曰工,通財鬻貨曰商。聖王量能授事,四民陳力授職,故朝無廢官,邑無敖民,地無曠土。理民之道,地著爲本。」 有士民,有商民, 通四方之貨者。 疏 《王制》:「有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車,不粥于市。宗廟之器,不粥于市。犧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車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麤不中數,幅廣狹不中量,不粥于市。姦色亂正色,不粥于市。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飲食,不粥于市。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獸魚鼈不中殺,不粥于市。」 有農民, 農民專播殖耕稼者。 有工民。 《王制》:「凡執技論力,適四方,臝股肱,決射御。凡執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醫、卜及百工。凡執技以事上者,不貳事,不移官,出鄉不與士齒。」 夫甲,非人人之所能爲也。 工民事,非農與商所能。 丘作甲,非正也。 書者,譏公盡民利,惟務強民,亂農功之業。夏,臧孫許及晉侯盟于赤棘。 魯以三家爲三卿,臧孫非卿也,何以書?内詳大夫也。詳内略外,如外州見卒正,内則見連帥也。按:許,辰之子,字宣叔。此初與晉盟,宣公世事齊,因齊傲,季孫乃主從晉,故有此盟。 疏 赤棘,晉近地。《左傳》:晉侯會楚公子罷,亦于赤棘。罷既已涖盟,又盟于赤棘,當與此事同。秋,王師敗績于貿戎。 先舉王師,後言敗績,自敗之辭也。不言敵,乃敗績正例。不言戰, 據魯諱敗言戰。 莫之敢敵也。 言戰則必列及,是敵也。 爲尊者諱敵,不諱敗; 傳曰:「爲尊者諱恥。」據王師不言戰而言敗績,《春秋》尊周也。尊以敵爲辱,故諱敵,不諱敗。 爲親者諱敗,不諱敵, 傳曰:「爲親者諱疾。」據魯言戰不言敗,《春秋》親魯也。親則以敗爲隱,故諱敗,不諱敵。 尊尊親親之義也。 《春秋》尊周親魯,尊之不敵,愈以見尊,凡周與列國異文者皆尊周;親之不敗,愈以見親,凡内與外異文者皆親魯。此經之大例也。 然則孰敗之? 據貿戎,地如自敗文。 晉也。 劉子云:「周室多禍,晉敗其師于貿戎。」 疏 據趙穿侵崇也。不言崇言貿戎者,辟晉敗之也。《春秋》爲賢者諱過,二伯爲賢,故諱敗王師。言侵者,侵天子地不明,可言;敗王師,則不可言也。冬,十月 注 。季孫行父秃, 髮少。 晉郤克眇, 目眇。 衛孫良夫跛, 足疾。 曹公子手僂, 身曲。 同時而聘 注 于齊。 四國同盟于齊,二伯、方伯、小國同聘于大國也。 齊使秃者御秃者,使眇者御眇者,使跛者御跛者,使僂者御僂者。 御音 注 迓,迎也。于齊臣中擇有同疾者相迓,以爲笑。 疏 據此可見,古人不以形貌爲資格。 蕭同姪子疏 《左傳》作蕭同叔子。 處臺上而笑之,聞於客, 婦人不檢至此,齊侯縱之也。 客不説而去,相與立胥閭而語,移日不解。 謀所以報齊,謀久不決。 齊人有知之者,曰:「齊之患,必自此始矣!」 傳謹禍患之始。言此者爲下鞌戰。攷聘齊不在此年,傳先言此事附經,時因冬無事,故繫於其下,今仍之。《集解》以爲經脱「季孫行父如齊」六字,則誤矣! 疏 《齊世家》:「頃公六年春,晉使郤克于齊,齊使夫人帷中而觀之。郤克上,夫人笑之。郤克曰:『不是報,不復涉河!』歸,請伐齊,晉侯弗許。齊使至晉,郤克執齊使者四人河内,殺之。八年,晉伐齊,齊以公子強質晉,兵去。」二年 成編事實,三傳全同,大事細微皆合。惟邾 注 、入運、甲午晦三事小有異同。然各説一義,不爲大異也。春,齊侯伐我北鄙。 宣事齊篤,成立而與晉盟,故伐魯之貳於晉。 疏 已開隙於四國,猶復伐人,齊以強自驕縱,故取敗。夏,四月,丙戌,衛孫良夫帥師及齊師戰于新築,衛師敗績。 劉子云:「齊頃公,桓之子孫也,地廣民衆,兵強國富,又得霸者之餘尊,驕蹇怠傲 注 ,未嘗肯出會同諸侯,乃 注 興師伐魯,反敗衛師於新築。」按:齊大衛小,衛雖爲主,當以齊及衛。此何以先衛?齊失伯之辭。伯者不與中國戰,言戰亦失伯之辭。衛爲次國,亦當有二軍,見四大夫,但詳主將,故略之,以内見四大夫起之也。 疏 齊伐衛也。以客 注 及之者,遇齊伐我之師,故客 注 齊也。六月,癸酉,季孫行父、臧孫許、叔孫僑如、公孫嬰齊帥師會晉郤克、衛孫良夫、曹公子手,及齊侯戰于鞌,齊師敗績。 劉子云:「齊頃輕小慢大之行甚。俄而,晉、魯以往聘,以使者戲,二國怒,歸求黨與助,得衛與曹,四國相輔,期戰於鞌,大敗齊師,獲齊頃公,斬逢丑父。於是戄然大恐。賴丑父之欺,奔逃得歸。」按:内將見一卿,此見四卿,明凡師皆四卿,舉主將一人而已。臧孫在叔孫上者,佐上軍也。不言孟孫者,一卿居守也。晉之將帥非一人,此何以但目郤克?舉其主將,上下軍士燮、欒書可不言。凡帥師皆同,非獨晉爲然。 疏 嬰齊,文公孫,叔肸子,四見經。手,《左》作首,曹一見公子公孫手。會言郤克,起下殺三郤。《齊世家》:「十年春,齊伐魯、衛。魯、衛大夫如晉請師,皆因郤克。晉使郤克以車八百乘爲中軍將,士燮將上軍,欒書將下軍,以救魯、衛,伐齊。六月壬申,與齊侯兵合靡笄下。癸酉,陳於鞌。逢丑父爲齊頃公右。頃公曰:『馳之,破晉軍會食。』射傷郤克,血流至履。克欲還入壁,其御曰:『我始入,再傷,不敢言疾,恐懼士卒,願子忍之!』遂復戰。齊急,丑父恐齊侯得,乃易處,頃公爲右,車絓于木而止。晉小將韓厥伏齊侯車前,曰『寡君使臣救魯、衛』,戲之。丑父使頃公下取飲,因得亡,脱去,入其軍。晉郤克欲殺丑父。丑父曰:『代君死而見僇,後人臣無有忠其君者矣!』克舍之,丑父遂得亡歸。」其日, 據日在會上。 或曰日其戰也, 凡敗皆日。 或曰 義得相通,則可并存其説。 日其悉也。 悉謂詳。内二軍將佐四人,不如常例,但目主將。 曹無大夫,其曰公子,何也? 據無大夫,不言公子。 以吾之四大夫在焉, 小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中,内既見二佐之臧孫、嬰齊,則曹之卿自得敘也。 疏 次國二軍,何以同時見四大夫?二軍四卿,一將一佐,一見以示例也。魯方伯,位同天子之卿,其卿同天子大夫,其大夫同天子之士,三卿、九大夫詳於内,得見十二人也。 舉其貴者也。 不使内詳見四大夫而外乃言人,與外卑者共行戰。秋,七月,齊侯使國佐如師。 君不使乎大夫,此其行使乎大夫者,特以貶齊。 疏 不言來盟,言如師而後盟者,非前定之盟,如師乃議之也。内大夫在曰師。己酉,及國佐盟于爰婁。 齊自晉文會盟後,至此四十餘年不與諸侯相通盟會。此言盟,齊受盟於晉,齊爲方伯之辭也。鞌去國五百里, 國,都城也。鞌爲齊地,已五百里,合計齊地不止方千里矣。《左傳》云:「今大國多數圻。」齊、晉同也。 爰婁去國五十里, 知五百里、五十里者,以地圖考之。 壹戰緜地五百里, 從鞌至爰婁。 疏 案:以上説本事,以下兼説襄十八年同圍齊事。 焚雍門之茨, 雍門,齊城門。茨,蓋也。《詩》:「牆有茨。」 疏 《左傳》襄十八年「伐雍門之萩」。按:《左》于此戰不詳此事。 侵車東至海。 侵車,侵伐之車。言時侵齊,乃至海。《左傳》襄十八年「東侵及濰,南及沂」,此戰未嘗至海。 君子聞之,曰: 兼指三事而言。 「夫甚!」甚之辭焉, 此戰于鞌,乃盟于爰婁。襄十八年,焚雍門之茨,侵車至海。言因齊之敗,逼之甚。 齊有以取之也。 頃、靈二君皆有以取之。 齊之 注 有以取之,何也? 此但問本事。 敗衛師于新築,侵我北鄙, 魯、衛,周同姓二方伯。 敖郤獻子, 又得罪于大國。獨目郤克,舉其大者。 齊有以取之也。 以驕敖致敗,驕爲國之大戒。劉子云:「明主有三懼:一曰處尊位而恐不聞其過,二曰得意而恐驕,三曰聞天下之至 注 言而恐不能行。何以識其然也?越王與吴人戰,大敗之,兼有九夷。當是時也,南面而立,近臣三,遠臣五,令羣臣曰:『聞吾過而不告者,其罪刑。』此處尊而恐不聞其過者也。昔者晉文公與楚人戰,大勝之。燒其軍,火三日不滅,文公退而有憂色,侍者曰:『君大勝楚,今有憂色,何也?』文公曰:『吾聞能以戰勝而安者,其唯聖人乎!若夫詐勝之徒,未嘗不危也,吾是以憂。』此得意而恐驕也。昔者,齊桓公得管仲、隰朋,辨其言,説其義,正月之朝,令具太牢,進之先祖,桓公西面而立,管仲、隰朋東面而立,桓公贊曰:『自吾得聽二子之言,吾目加明,耳加聰,不敢獨擅,願薦先祖。』此聞天下之至言而恐不能行者也。」 爰婁在師之外。 謂國佐方來求盟,未入師中,而郤克與之約也。 郤克曰:「反魯、衛之侵地, 前後所取於二國之邑,下汶陽田是也。取不見經,爲内諱,且見者不再見。 以紀侯之甗來, 兵敗皆有所賂,戎捷、衛寶、郜鼎是也。紀侯甗,蓋齊滅紀所得。 以蕭同姪子之母 之母二字疑衍。 爲質, 前爲所笑,故欲以爲質。 疏 據此,則質子《春秋》常事,傳言「交質子不及二伯」者,經義如此,故《春秋》於交質之事絶不一書。 使耕者皆東其畝, 《詩》言阡陌曰「衡從其畝」,言四方屬地曰「南東 注 其畝」。曰南畝,無西北之文。曰南畝,謂南極之地尚農粒食。「南東其畝」亦謂東、南方皆成田畝。東其畝,齊在晉東方,地雖屬齊,晉收其田畝之賦税,故《左傳》「盡東其畝」,則是鄙我也。鄙謂外屬,如今泰西屬國。戰國,秦、楚屬地有在山東者是也。秦如滅鄭,則以鄭爲鄙,所謂「越國鄙遠」是也。 疏 《齊世家》:「晉軍追齊侯至馬陵,齊侯請以寶器謝,不聽,必得笑克者蕭桐叔子,令齊東畝。」 然後與子盟。」 要約四事,然後與盟,齊爲晉所屬。 國佐曰:「反魯、衛之侵地,疏 《衛世家》:「孫良夫救魯伐齊,復得 注 侵地。」 以紀侯之甗來,則諾。 許其二事。 以蕭同姪子之母爲質, 「之母」二字疑因下文而衍,上文無二字,《左傳》、《公羊》亦無。 則是齊侯之母也;齊侯之母猶晉君之母也,晉君之母猶齊侯之母也。 戰而執人之母,非禮。齊、晉二伯如兄弟,故曰「猶晉君之母」。《孝經》曰:「愛親者不敢惡於人,敬親者不敢慢於人。」 疏 《史記》:高祖謂項羽曰:「吾翁即若翁。」即用此傳之義。 使耕者盡東其畝,則是終土齊也。 土齊,謂以齊爲晉屬邑,土齊即割地,地雖在齊,晉收其賦税。舊説謂利戎車,《詩》「衡從其畝」,以阡陌言,則縱横因地自然,斷無有東西、無南北之理,且利戎車亦主客相同,盡改田畝,事極難行,於晉無大利,不知畝無東法也。按:《周官》:以土圭土地中。土,度也。 不可! 駁其二事。 請壹戰。壹戰不克,請再。再不克,請三。三不克,請四。四不克,請五。 以五言之,經有五卜。 五不克,舉國而授!」 舉國而授,則不得但許其四事。 於是而與之盟。 國佐不屈,魯、衛畏而爲之請晉,因而與之盟。八月,壬午,宋公鮑卒。疏 《宋世家》:「二十二年,文公卒,子共公暇立。」日者,不正,前見矣。庚寅,衛侯速卒。疏 《衛世家》:「十一年穆公卒,子定公臧立。」取汶陽田。 田者閒田,非本封,可以出入。故土地出入,皆托之田以避諱之。若實邑本封,先君受之天子,不敢言歸、取。此分齊侵地,不言齊,諱會四國伐取田。 疏 《公羊》:「汶陽田者,鞌之賂也。」自此以後,齊貶爲方伯,楚升爲二伯。齊爲兖州,衛爲冀州,鄭爲豫州,魯爲青州,此内方伯也。外則陳屬荆州,故陳不與中國盟。公不如齊。《年表》:「與晉伐齊,齊歸我汶陽之田。」冬,楚師、鄭師侵衛。 伐衛以救齊。 疏 《左傳》:「冬,楚師侵衛,遂侵我,師于蜀。」「魯請盟,楚人許平。」十有一月,公會楚公子嬰齊于蜀。 此蜀在青州,魯近地。《左傳》:「楚 注 於是有蜀之役。」劉子説亦從《左傳》。此無别事而下再舉地,非一地矣。何以再地皆目蜀?蜀爲近地,爲匱盟,故同以蜀言之,以爲盟非梁州之蜀也。例:公不會大夫,此不諱者,楚無大夫,與莒人同,故不諱也。按:下 注 蜀,今四川,蜀也。《尚書》「庸、蜀、羌、髳、微、盧、彭、濮」,今地多在四川。攷《春秋》以秦爲梁州伯,故記秦事多在梁州,如梁亡,楚、秦、巴滅庸,秦入鄀,皆在梁州。此蜀亦在梁。攷自殽以後秦師東道不通,未嘗至山東,則匱盟之蜀有秦,必在梁州無疑。梁州之國,經見梁、巴、鄀、庸、蜀、夔、崇七國,備七卒正之數。 疏 會不月,以盟之月加於會之上,見會盟。楚大夫正言盟會始此,楚新爲二伯也。楚無大夫, 據椒、宜申不氏。此稱公子,貴同大夫。 疏 楚以上,大夫不專兵,會盟皆目君,自此始言大夫專兵、會盟。 其曰公子, 傳曰「號從中國,名從主人」也。時楚稱王,嬰齊稱王子,經用内外繙譯,稱之爲公子。 疏 嬰齊,穆王子,莊王弟,字子重。五見經,兩伐鄭,伐莒,伐吴。 何也? 據處父猶不氏。 嬰齊亢也。 亢謂專與諸侯同盟。傳於大國大夫言亢,如處父是也。楚新升爲二伯,大夫尊爲卿,得與公相敵,故得氏公子、有大夫矣。丙申,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齊人、曹人、邾人、薛人、繒人盟于蜀。 此蜀者何?梁州國。何以見非前蜀?以秦不與伐我而與會盟,知不在魯也。何爲以蜀言之?二州皆有蜀。諸侯潛盟于梁州,畏晉,託以爲在山東。城下之盟,《左傳》所謂匱盟也。 疏 《年表》:「竊與楚盟。」楚在上者,主盟會,新爲二伯也。齊爲二伯,何以序鄭、曹之間?新貶爲方伯,故使在方伯之末、卒正之上也。何以不序乎宋下陳上?宋、齊相連,則貶意不明,故特殿方伯之末以起之。繒及敘者,夷狄主會,故得敘微國曹以下君也。以齊稱人,則從同也。不致者,會夷狄則不致也。楚其稱人,何也? 據楚爲伯,會諸侯當言公子。 疏 《左傳》:「公及楚公子嬰齊、蔡侯、許男、秦右大夫説、宋華元、陳公孫甯、衛孫良夫、鄭公子去疾及齊大夫盟于蜀。」 於是而後公得其所也。 《公羊》所謂稱人則不嫌也。公諱會大國大夫,不諱會小國大夫。前會以公會嬰齊,嬰齊亢矣,此貶嬰齊,稱人所以抑其亢,以公盟人,則公獨尊,故曰得所。其人諸國,何也?匱盟也。 疏 《左傳》:「卿不書,匱盟也。於是乎畏晉而竊與楚盟,故曰匱盟。」蓋楚伐魯、衛,公與嬰齊會于師。楚得齊、魯、衛,乃與秦約,大盟會于蜀,山東諸侯皆從楚,秦而往盟之。當時既屬竊盟,在經亦諱以中國從夷狄會,故以二蜀託爲一地也。 會與盟同月, 如雞澤同月,無閒事。 則地會不地盟; 雞澤會地,盟不再地。 不同月,則地會地盟。 叔孫豹會與盟不同月,又非有間事,故再地宋。 此其地會地盟,何也? 此無間事,又同月。但會言蜀,下不再須地。 以公得其所,申其事也。 此説經意。兩言蜀,本起非一事;從「得所」言之,則若本一地者然;不地,疑會盟繼事,嬰齊亢意不顯,故地以起一事。 今之屈,向之驕也。 向氏公子驕亢,嫌嬰齊實如中國稱公子,今故貶稱人。因後之貶,以起前之實非公子,爲奪其王號,故氏公子而後亢意見也。有前之尊驕,不能不有今之卑屈,正名號之義也。三年 《年表》:「宋共公元年,衛定公臧元年。」晉侯再立六卿,楚申公巫臣奔晉。春,王正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 伐不月,月者著之。何爲著之?冬十一月盟于蜀,正月即伐鄭,蓋晉知其匱盟也。蜀之會,公及宋、衛、曹皆在會,諸侯盡從楚,晉侯討鄭而四國協從。盟楚稱人,伐鄭稱爵,進中國而惡夷狄也。 疏 《年表》:「魯會晉、宋、衛、曹伐鄭。」獨言宋、衛,明前會秦、陳、鄭皆楚黨,晉唯有魯、宋、衛、曹者,《春秋》惟三國篤從晉。不序邾、薛、繒,成世猶略小國也。伐鄭,及鄭平也。辛亥,葬衛穆公。 日葬者,伐鄭,衛侯背殯而出,故日以危之 注 。二月,公至自伐鄭。 月者,危蜀之匱盟。公冬方與鄭同盟,楚主盟,春正月即同晉伐鄭,晉若不知蜀盟者,故危而致,又月,危之甚。甲子,新宫災,三日哭。 劉子云:「時三桓子孫始執國政,宣公欲誅之,恐不能,使大夫公孫歸父如晉謀。未反,宣公死。三家譖歸父於成公。成公父喪未葬,聽譖而逐其父之臣,使奔齊,故天災宣宫,明不用父命之象也。」 疏 一曰三家親而亡禮,猶宣公殺子赤而立。亡禮而親 注 ,天災宣廟,欲示去三家也。新宫者, 據僖禰廟言西宫。 禰宫也。 《公羊》:「宣公之宫也。」劉子云:宣謀殺子赤,喪娶,天惡之,生則不享其祀,死則燔其廟。按:喪至此二十八月,喪方畢,主新入廟,故以新言之。不言西者,初入廟,故以新言之。災尤重,言新以起之。 三日哭,哀也。其哀,禮也。 《禮·檀弓》:「有焚 注 其先人之室,則三日哭。」班氏説:「災三日哭,所以然者,宗廟先祖所處,鬼神無形體,曰今忽得天火 注 ,得毋爲災所中?故哭也。」 迫近不敢稱謚, 據桓宫、僖宫災毀廟,言謚。 恭也。 班氏説:西宫,《穀梁》以爲宣宫,不言謚,恭也。 其辭恭 不稱謚。 且哀, 三日哭。 以成公爲無譏矣。 嘉其得禮,餘言災,皆有譏辭。乙亥,葬宋文公。 宋卒在衛先,何以葬在衛後?七月乃葬,緩也。何以緩?既背殯,且厚葬也。 疏 《宋世家》:「始厚葬。君子謂華元不臣矣。」夏,公如晉。 公如晉,明晉伯中國。成不言如齊,齊降也。成十年言如,晉存中國,伯也。晉於此再立六卿,不書,爲之諱。成世見趙、荀、士、欒、郤、韓六姓,以起立六卿,六卿專政也。再立六卿,不可見。何以見?十五人,大國三卿、九大夫,共十二人,成世晉共見十五大夫,及未見經之胥、魏,不下十六七人,以有升降更代也。六族中,惟韓只見韓穿,餘皆同姓同時爲大夫,蓋六族十二人,例得同姓並見也。大國三軍,三卿爲帥,三上大夫爲佐,此晉國三軍之制也。用新軍,則三卿三 注 上大夫爲帥,三中 注 大夫、三下 注 大夫爲佐,則十二人之數備也 注 。其有居守之卿大夫,則臨時改命别人以攝代軍政。經於成公篇詳晉大夫,以明大國軍制也。 疏 《晉世家》:「十二年冬,齊頃公如晉,欲上尊晉景公爲王,景公讓不敢 注 。晉始作六軍 注 ,韓厥、鞏朔、趙穿、荀騅、趙括、趙旃皆爲卿。」鄭公子去疾帥師伐許。 從晉伐許。此初伐許,爲鄭卒正。凡經言伐者,多起方伯卒正之例。鄭七穆如魯三桓,魯紀三桓,詳公子、公孫之卒,終《春秋》,鄭雖不紀卒,七穆見經者五大夫、六公孫,公孫之子孫以王父字爲氏者,如良、游、罕、駟、國五族,詳録世系,與魯之紀三桓相同,他國無此例。 疏 去疾,穆公子,字子良,後爲良氏,經書良霄是也。公至自晉。秋,叔孫僑如帥師圍棘。 《公羊》:「棘者何?汶陽之不服邑也。其言圍之何?不聽 注 也。」大雩。 不月者,七月也,七月非雩時,故不月以譏之。 疏 《春秋》凡七月不言七月者九見,説詳定九年。晉郤克、衛孫良夫伐牆咎如。 此不獨衛從,但敘衛者,内衛也。非有所見,不録。不言帥師者,不許其伐也。冬,十有一月,晉侯使荀庚來聘。 荀庚,下大夫也。以前不書晉聘,以下不書天王聘,此亦升降之道也。 疏 荀庚始見,荀林父子。衛侯使孫良夫來聘。 良夫,衛上卿也。特書以見例。丙午,及荀庚盟。 爲鞌戰,晉、衛皆來聘。何以不同日盟?尊二伯,故先之。别尊卑,明貴賤,《春秋》之大義也。《王制》:「次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 疏 庚,林父子,中行宣子。丁未,及孫良夫盟。 《春秋》決嫌明疑,晉大衛小,晉卿先於衛是也。特以大國之大夫與次國之上卿相比,尊卑同也。尊卑同,則得以大國先之,特相比以見例。其日, 據來盟不日。 公也。 據盟日皆公。 來聘 據前宣盟直言來盟,此先出來聘,明正爲聘使。 而求盟, 此遂事也。知求盟者,聘先盟後,事由外起也。 疏 《公羊》:「聘而言盟者,尋舊盟也。」二國本有盟,因聘尋求盟耳。 不言及者, 據前宣言來盟不言及。 以國與之也。 前定,如一國之人皆盟之。 不言其人, 據聘盟言及不言人。 亦以國與之也。 聘盟之例亦如來盟,前定也。 不言求, 據陳言乞盟也。 兩欲之也。 時晉、衛勝齊伐鄭,齊侯自治,懼而求盟。鄭伐許。 狄鄭也,不正其一年再伐。許前與楚伐衛喪,與夷狄交伐中國也。於此狄者,修襄公事也,起悼公三伐,揚父惡。四年春,宋公使華元來聘。 華,世卿也。魯、鄭公族世卿皆詳公子、公孫,明其世系。宋華、樂、宣、皇,不言公子、公孫者,戴公之後,在《春秋》初也。魚、向、蕩,桓公之後,桓族必不書,故異姓略之也。三月,壬申,鄭伯堅卒。疏 《鄭世家》:「十八年,襄公卒,子悼公 立。」杞伯來朝。 禮:五年一朝。志者,不合五年之數。夏,四月,甲寅,臧孫許卒。 日卒,正也。臧孫,大夫也。卒者賢之,日者亦賢之也。 疏 子紇繼立。公如晉。 《年表》:「公如晉,晉不敬」,公怒去,「背晉合于楚」。葬鄭襄公。疏 《鄭世家》:「悼公元年,鄦公惡鄭於楚,悼公使弟睔于楚自訟。訟不直,楚囚睔。於是鄭悼公來與晉平,遂親。睔私于楚子反,子反言歸睔于鄭。」秋,公至自晉。冬,城鄆。 劉子云:「城鄆 注 以強私家。」鄭伯伐許。 三伐許矣。鄭在喪不稱子者,《春秋》伯、子、男爲一等,鄭以伯爲方伯,貴賤相嫌,故不稱鄭子。在喪不能改父之惡,復用師伐許,諸侯怒而憎之,懼而爲蟲牢之盟。 疏 《五經異義》:《公羊》以不言子爲譏,《左氏》以不言子爲王事。許從《左氏》,鄭從《公羊》,紛紛争辨,皆非也。《公羊》鄭忽傳「貴賤不嫌」、句。「同辭」,句。本明鄭在喪不稱子義。説《公羊》自董子以下,皆誤解。故許據《公羊》説,《異義》所引皆後來師説,多失本義,如以《穀梁》爲夏田,《公羊》夏不田之類是也。今皆明本義以正之。五年 《年表》:「鄭悼公元年,公如楚。」春,王正月,杞叔姬來歸。 《大戴·本命》「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爲其逆德也;無子去,爲其絶世也;淫去,爲其亂族也;妒去,爲其亂家也;有惡疾去,爲其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去,爲其離親也;盜竊去,爲其亂義也。」《禮·雜記》:「諸侯出夫人,夫人比至于其國,以夫人之禮行。」「使者曰:『寡君不敏,不能從而事社稷宗廟,使臣某敢告于執事。』」「主人對曰:『某之子不肖,不敢避誅,敢不敬須以俟 注 命。』使者退 注 ,主人拜送之。如舅在稱舅,舅没稱兄,無兄則稱夫 注 。主人之辭曰:『某之子不肖。』如姑姊妹皆稱之。」班氏説:「出婦之義,必接以賓客之禮,君子絶愈于小人之交。《詩》云:『薄送我畿。』」鄭君説:「嫁于天子,雖失禮,無出道,遠之而已。」天子、諸侯無子不出。婦人之義,嫁曰歸, 以夫爲家,專其志也。 反曰來歸。 諱出言歸,明絶于夫家。外出言歸,夫人歸于齊是也。仲孫蔑如宋。 劉子云:「蔑專會。」 疏 報前聘。書以明下伐。大夫如宋二。夏,叔孫僑如會晉荀首于穀。 劉子云:「首專會。」方見荀庚,又言荀首,荀氏有二大夫矣。 疏 荀首一見。荀首,林父弟,别食知邑,其後爲知氏。梁山崩。 劉子云:「山者,陽之位,君之象也。水者,陰之表,民之象也。崩者,壞沮也。壅者,不得其所也。天戒若曰:人君擁威重,道將崩壞,下亂 注 ,百姓將失其所矣。哭然後流,喪亡象也。」「梁山在晉地,自晉始而及天下也。後晉暴殺三卿,厲公以弑。湨梁之會,天下 注 大夫皆執國政。其後孫、甯出衛獻,三家逐魯昭,單、尹亂王室。」《穀梁集解》引許慎説:「山者陽位,君之象也。」象君權壞。此爲晉記災也。不言晉,爲天下記災,「名山大川不以封」也。此與日食、地震同義。不日,何也? 據「沙鹿崩」,言日。 高者有崩道也。 沙鹿卑陷乃日。 有崩道,則何以書也? 山崩常事。 曰:梁山崩, 《公羊》:「梁山者,河 注 上之山。」 壅遏河三日不流。 班氏説:「《穀梁傳》:廱河三日不流,晉君率羣臣 注 哭之,乃流。」按:此記災也,故不日。 晉侯召伯尊而問焉。伯尊來,遇輦者,輦者不辟, 《王制》云:「道路,男子由右,婦人由左,車從中央。父之齒隨行,兄之齒雁行,朋友不相踰。輕任并,重任分,斑 注 白者不提挈。君子耆老不從行,庶人耆老不徒食。」 使車右下而鞭之。輦者曰:「所以鞭我者,其取道遠矣。」 言本欲速,今下車鞭人,則失時。若以鞭人時行路,雖不辟,而取道可遠。 疏 《韓詩外傳》有「不知事而行,可乎」七字。 伯尊下車而問焉, 因其言異,敬而問之。 曰:「子有聞乎?」對曰:「梁山崩,壅遏河三日不流。」 從晉來,知其事。 伯尊曰:「君爲此召我也。爲之奈何?」 問禳禱之術。 輦者曰:「天有山,天崩之。天有河,天壅之。 言此者,主天也。《春秋》記災,明天道,以正人事也。凡記災,皆爲天也。 雖召伯尊,如之何?」伯尊由忠問焉。 《韓詩》忠作私。前不告者,辟人也。 輦者曰:「君親素縞, 降服也。有災則降服。 帥羣臣而哭之, 哭之則憂災。 既而祠焉, 祠之則有禮。 斯流矣。」 神感而河自流。 伯尊至,君問之曰:「梁山崩,壅遏河三日不流,爲之奈何?」伯尊曰:「君親素縞,帥羣臣而哭之,既而祠焉,斯流矣。」 《年表》:「梁山崩。伯宗隱其人而用其言。」劉子云:「四瀆者,何謂也?江、河、淮、濟。四瀆何以視諸侯?能蕩滌垢濁焉,能通百川于海焉,能雲雨千里焉,爲施甚大,故視諸侯也。山川何視子男也?能出物焉,能潤澤焉,能生雲雨,爲恩 注 多。然品類以百數,故視子男也。」 孔子聞之曰:「伯尊其無績乎!攘善也。」 譏其不薦輦者也。 疏 績或作續,《韓詩》作後。《韓詩》曰:「君問伯尊何以知之,伯尊不言受輦者,詐以自知。」秋,大水。 劉子云:「時成公幼弱,政在大夫,前者一年再用師,明年復城鄆以強私家,仲孫蔑、叔孫僑如顓會宋、晉,陰勝陽。」冬,十一月,己酉,天王崩。 不葬者,不危也。 疏 《周本紀》:「定王二十一年崩,子簡王夷立。」按:定王二十一年五記王,朝事一稱天王。十有二月,己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邾子、杞伯,同盟于蟲牢。 晉同盟始此。同盟所以外楚,然則兩伯之辭也。何以兩見晉、齊?晉主盟,而齊來受盟,則齊非二伯矣。齊非二伯,何以敘諸侯之上?貴者無後,待之以初,存齊爲伯之辭也。鄭伐許,諸侯憎惡,故爲此盟。齊下於晉,故來盟。《春秋》無二伯相會盟正辭。晉、齊相會者,齊已失伯;晉、楚相見者,楚非正伯也。 疏 據《左傳》,此會當無宋公,《左傳》經亦有,當同誤衍。六年 《年表》:「周簡王元年。」據《左氏》、《世家》,此年晉遷于新田。不書。外遷不書,凡書者,皆有所起。春,王正月,公至自會。 月者,公出在外,聞天王喪,不急奔弔,乃安然反國,有危道也。二月,辛巳,立武宫。 魯五廟,舊典也。立者,别爲之,不在五廟内,故有别祭。立者, 據立,篡國辭。 不宜立也。 舊説武公之廟毀久矣,故傳曰「不宜立也」。宗廟之事,名器所重,非禮者皆日,功築不日,日者謹之甚,大惡也。取鄟。 鄟,青州連帥,《公羊》以爲邾邑,當是邾屬。經見二十一連帥,故書之。 疏 不日者,内之小國也。鄟, 不知國、邑。 國也。 據取繒,知國。内諱滅國,言取。 疏 《左氏》云「取鄟,言易也」,與《傳》同。《公羊》以爲邾邑,疑邾屬國。衛孫良夫帥師侵宋。 晉爲蟲牢之盟,宋辭以難,故晉、衛侵之。侵有晉、鄭、夷狄,但目衛者,與下相起。 疏 《左傳》:蟲牢之盟,「宋公使向爲人辭以難」;「三月,晉伯宗、夏陽説、衛孫良夫、甯相、鄭人、伊雒之戎、陸渾、蠻氏侵宋。」據此,是諸侯之侵宋有戎狄也。善事則舉中國,如衛是也;惡事則舉夷狄,如戎狄諸侵伐是也。夏,六月,邾子來朝。 朝時,此其月者,爲天王喪也。有天王及父母之喪,不行嘉禮,兵事危不譏,吉禮乃譏。又不能徧譏,譏一以起其餘也。公孫嬰齊如晉。 不如京師弔葬而如晉,不貶絶而罪惡見。 疏 《左傳》:「如晉,受命伐宋。」壬申,鄭伯費卒。 不葬者,其父前與楚伐人喪,故楚今亦伐其喪。因有師,去其葬,父伐喪,去其子。葬者,國、君一體也。秋,仲孫蔑、叔孫僑如帥師侵宋。 蔑前聘宋,因宋辭蟲牢之盟,故晉使侵宋。魯、衛同伐宋矣。 疏 同倫相介,譏。此何以不言譏?軍制也。軍制何以見二卿?二卿、二軍,一言以示例也。鞌之戰言四大夫,此何以言二卿?不言佐也。鞌言季孫、叔孫,此何以言仲叔?曰:「一子守,二子從。」三卿可以皆將,不必司徒居守也。楚公子嬰齊帥師伐鄭。 前鄭與楚伐衛喪,今楚亦伐其喪,故不葬。《春秋》未葬以前爲伐喪,既葬不以伐喪言之。此去葬,明被伐時未葬。 疏 楚大夫帥師始此。成世楚伐鄭三見,二臣、一君。冬,季孫行父如晉。 爲賀遷也。言此以明事大國之禮。 疏 《左》:「賀遷也。」晉欒書帥師救鄭。 善之者,楚伐鄭喪,晉有憂中國之志,救之,不求勝楚。晉三軍六卿,獨目欒書者,中軍帥,舉重也。 疏 《年表》:「使欒書救鄭,遂侵蔡。」《左傳》:欒書救鄭,楚師還,晉師亦還。七年 《年表》:「晉以巫臣始通于吴而謀楚。」春,王正月,鼷鼠食郊牛角。 注 劉子云:「近青祥,亦牛旤也,不敬而傋 注 霿之所致也。昔周公制禮樂,成周道,故成王命魯郊祀天地 注 ,以尊周公。至成公時,三家始專政,魯將從此衰。天愍周公之德,痛其將有敗亡之禍,故于郊 注 祭而見戒云。鼠,小蟲,性盜竊,鼷又其小者也。牛,大畜,祭天尊物也。角,兵象,在上,君威也。鼷鼠食至尊之牛角,象 注 季氏乃陪臣盜竊之人,將執國命 注 以傷君威而害周公之祀也。改卜,鼷鼠又食其角,天重語之 注 也。成公怠慢昏亂,遂君臣更執于晉。至于襄公,晉爲湨梁之會,天下大夫皆奪君政。其後三家逐昭公,卒死于外,幾絶周公之祀。」不言日, 據口傷言之。日當作之。 急辭也, 據言之,緩辭。 過有司也。 備災不盡,牛自傷,不由鼷食,故言之,以免有司之過也。言過者,小失也。 郊牛日展斛角而知傷,展道盡矣, 《祭義》:「古者天子諸侯必有養獸之官,及歲時齊戒沐浴而躬朝之。犧牷祭牲必於是取之,敬 注 之至也。君召牛,納而視之,擇其毛而卜之,吉,然後養之。君皮弁素積,朔月、月半君巡牲,所以致力,孝之至也。」 其所以備災之道不盡也。 有司展祭牛而即知傷,是展祭之道盡;不能防災禦患,致使牛傷,故言之以顯有司之過。改卜牛,鼷鼠又食其角。又, 據上食不言又。 有繼之辭也。 據又雩繼上辛雩。已食再食,故言又。 其, 據上言郊牛角,此言其。 緩辭也。 與言之同。言郊牛急,當改牛。 曰亡乎人矣, 言災出非常,乃人君之所致,全由天生,非人力所能挽。 非人之所能也 注 , 乃天災,備之已盡,猶如此。 所以免有司之過也。 初食由不謹,後食乃天災,所以免有司之過,專責君也。乃免牛。 此不以郊爲譏。喪不廢郊,敬天之至,不敢以家事辭也。乃者, 據「改卜牛」不言乃。 亡乎人之辭也。 據乃,難辭。原其事于天,非人力。 免牲者,爲之緇衣纁裳, 君爲緇衣纁裳,降服也。 有司玄端, 三卿也。玄端亦懼災之意。 奉送至于南郊。 南郊者,郊天之地也。送牛于此,亦反之于天,示不敢專也。此卜郊不吉,不郊乃免牲之禮。 免牛亦然。 牛雖傷,亦于南郊免之,敬之至也。 免牲不曰不郊, 免牲可,言不郊,近于不敬。言免牲,則不郊見。 疏 據牛死言不郊。僖三十一年、哀元年皆亦不言郊。 免牛亦然。 説詳僖三十一年。吴伐郯。 書此見吴之侵中國也。郯伯姬,魯婚姻之國,吴伐之而從吴。下晉人來伐,討其從吴也。 疏 夷狄伐小國不書,書者,爲下諸侯伐郯。《地理志》東海郯下云:「故國,少昊後,盈姓。」《左傳》:「季文子曰:『中國不振旅,蠻夷入伐,而莫之或恤,無弔者也。』」夏,五月,曹伯來朝。 朝時,此其月者,天王喪,未再祥也。諸侯爲天子斬衰三年,衰麻而行吉禮,非也。不郊,猶三望。 免牛不言不郊,言者爲三望起。猶者,可以已之辭也。秋,楚公子嬰齊帥師伐鄭。 再伐鄭。時陳、蔡、許從楚伐鄭,不敘三國者,爲中國諱也。楚稱王子,經書公子者,從我言之。此中外異名例。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杞伯救鄭。 此齊侯從晉侯伐之始,以方伯從二伯也。去年救獨言欒書,此諸侯同至,大之也。故鄭服而以會致。八月,戊辰,同盟于馬陵。 晉、齊同盟再見矣。進邾、莒、杞,始列會盟。時晉屬齊、魯、衛、鄭,楚屬秦、陳、蔡、吴。言同,以外楚也。 疏 以前小國不救莒,至此乃敘莒,故《左傳》以莒服言之。六卒正見會盟,有次序也。公至自會。 以會致者,重同盟。吴入州來。 書此,見吴之叛楚也。州來,徐州國,舊屬于楚,吴強而取之,所謂「蠻夷屬于楚者,吴盡取之」,巫臣之謀也。以下楚爲吴所弱,後吴以州來遷蔡,故經以蔡爲徐州伯,以夷狄待之,不與同盟也。冬,大雩。雩不月而時, 據八、九月。言秋者七月。 非之也。 譏不時,故以時見。 冬無爲雩也。 説詳定元年。衛孫林父出奔晉。 劉子云:「定公惡林父,林父奔晉。」 疏 此以戚奔也。不言以邑叛,爲晉、衛諱。據《世家》、《左傳》皆言以地。按:林父,良夫子,諡文子。《左傳》曰:「是先君宗卿之嗣也。」孔疏:「武公至林父八世。」八年春,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于齊。 劉子云:齊侯敗鞌之後,「弔死問疾,七年不飲酒、不食肉,外金石絲竹之聲,遠好女之色,出會與盟,卑 注 下諸侯。國家内得行仁義,聲聞震乎諸侯。所亡之地弗求而自爲來,尊寵不武而得之。可謂能詘免變化以致之。故福生隱約,而禍生于得意,此得失之效 注 也。」 疏 按:韓氏始見,後分晉國。《藝文類聚》引劉子《誡子書》云:「董生有云『弔者在門,賀者在閭』,言有憂則恐懼敬事,敬事則必有善功而福至也。又云『賀者在門,弔者在閭』言受福則驕奢,驕奢則禍至,故弔隨而來。齊頃公之始,藉霸者餘威,輕侮諸侯,虧蹇跛之客,故被鞌之禍,遁服而亡,所謂賀者在門,弔者在閭也。兵敗師破,人 注 皆弔之,恐懼自新,百姓愛之,諸侯皆歸其所奪之邑,所謂弔者在門,賀者在閭也。」于齊,緩辭也, 言之,皆緩辭。晉以田歸齊者,齊爲方伯,有功,則二伯得加地,取于閒田以禄之。二伯相敵,則無此辭。 不使盡我也。 爲之請歸,不使晉制命于我,故以緩辭言之。 疏 成世言晉大夫,一姓皆同時見二人或三人,惟韓見一人而已。晉欒書帥師侵蔡。 據《左傳》,時有侵楚、侵沈之事,不書者,辟獲。 疏 從此至襄八年,間十八年乃見書被侵,不記别事。《左傳》:「侵蔡,遂侵楚,獲申驪。楚師之還也,晉侵沈 注 ,獲沈子揖 注 。」公孫嬰齊如莒。 聘而娶也。魯聘屬國,如二伯聘魯儀。 疏 《左傳》:「逆也。」宋公使華元來聘。 謀婚事。婚禮有六,經見納幣、親迎而已,餘不見者,略之。此何見來聘?詳録伯姬也。 疏 華氏始于桓二年,終于昭二十二年,世執國政,宋族之最久者。華聘已定,事已成矣,更使壽納幣,明非重事。壽未爲卿,亦以此起之。夏,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 壽,桓公孫,蕩意諸父,蕩伯姬之孫也,讓卿于子。何以書?來納幣,賢之也。宋不見公子、公孫,此何以獨見壽者?以見公孫壽之父子之賢也。壽讓位于其子以存宗,蕩意諸能死事,父子皆賢,壽讓尤美,故賢之,如衛孫鱄、魯叔肸,皆以不爲卿而見經也。賢者子孫宜有後澤,覆其宗,故《春秋》爲之諱,不氏蕩也。 疏 班氏説:「人君及宗子無父母,自定娶者,卑不主尊,賤不主貴,故自定之也。《昏禮經》曰:『親皆没,己躬命之。』」納幣使大夫,正也。稱使,諸侯之婚自主之。納幣不書,書者,詳録伯姬也 注 。劉子説:婚禮不稱主人。諸女之辭託之于母與公族,而經目宋公,使命辭窮,必託之君也。紀履緰不言使者,小國不言使。同姓見二卿。晉殺其大夫趙同、趙括。 劉子云:「屠岸賈得幸于靈公。景公時,賈爲司寇,欲討靈公之賊,盾已死,欲誅盾之子趙朔,曰:『盾雖不知,猶爲 注 賊首。賊臣弑君,子孫在朝,何以懲罪?請誅之。』韓厥曰:『靈公遇弑,盾在外,先君以爲無罪,故不誅。今將誅其後,是非先君意而妄誅之,謂之亂臣。有大事而君不聞,是無君也。』賈不聽,厥告朔,趣亡。朔不肯,曰:『子不絶趙祀 注 ,子死不恨。』厥諾,稱疾不出。賈不請,擅與諸將攻趙氏于下宫,殺趙朔等,皆滅其族。趙朔妻,成公姊,有遣腹,走公宫匿。」 疏 《晉世家》:「誅趙同、趙括,族滅之。韓厥曰:『趙衰、趙盾之功豈可忘乎?奈何絶祀?』乃復令趙庶子武爲趙後,復與之邑。」按:《趙世家》説與劉子同,《晉世家》同《左傳》,以朔早死,殺者同、括。《趙世家》以爲有朔,則經無緣不書,是《晉世家》得其實,《趙世家》爲趙史之文,虚美諱惡,事不足據也。秋,七月,天子使召伯來錫公命。 公立已八年,來錫命者,因事加服。經三見錫命,一初立,一追命,及此是也。禮有受命,無來錫命,錫命非正也。曰天子,何也? 據言天王。 曰見一稱 注 也。 《公羊傳》曰:「元年春,王正月,正也,其餘皆通矣。」傳曰:「獨陰不生,獨陽不生,獨天不生,三合焉然後生。故曰:母之子也可,天之子也可,尊者取尊稱焉,卑者取卑稱焉。」班氏説:「或稱天子,或稱帝王何?以爲接上稱天子者,明以爵事天也;接下稱帝王者,明位號天下至尊之稱,以號命臣下也。」又云:「天子者,爵稱也。爵所以稱天子者,王者父天母地,爲天之子也。」「帝王之德有優劣,所以俱稱天子者,以其俱命于天,而主治五千里以内也。」天子 注 始終于此,故曰 注 見一稱也。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 書者,女子大歸喪,與未嫁同服期。且因歸喪,猶氏杞者,見從一而終之義。晉侯使士燮來聘。 此伐郯爾,因其過我,故言聘,如因伐秦而朝京師者。然晉、郯相去千餘里,主將士燮不能伐,聘後帥師,在一時之内。叔孫僑如會晉士燮、齊人、邾人伐郯。 齊稱人,避士燮之尊。郯在魯東,小國,晉無緣伐之,伐之者,以吴故。郯從吴,爲魯患,魯畏吴,告于晉,合諸侯而伐郯,以擯吴也,故前書吴伐。不然,則夷狄伐小國,不書也。 疏 晉始通吴,欲以獘楚,吴強,亦自忌之,故郯小國亦争之。衛人來媵。 傳曰:「一人有子,三人緩帶。」案:媵以三女,備姪娣。班氏説:「不 注 取兩娣,博 注 異氣也。娶三國女何?廣異類也。恐一國血脈相似,俱無子也。」「二國來媵,誰爲尊者?大國爲尊。國同以德,德同以色。所以不聘妾者,人有子孫,欲尊之,義不可求人爲賤。《春秋》書來媵,可求人爲士,不可求人爲妾。士即尊之漸,賢 注 不止于士,妾雖賢,不得爲嫡。」 疏 《春秋》内衛,首目之。同姓魯、衛最親,凡諸侯之事,多目舉親,故媵則首衛也。媵,淺事也,不志。 據杞伯以下皆不志。 此其志,何也?以伯姬之不得其所,故盡其事也。 不得其所謂災死,賢伯姬死得其所,故盡録之。女惟伯姬適大國王後,故詳録之。 疏 嫁一女而三國來媵,一嫁事而十七書之,使《春秋》盡録,當日之事豈當千萬倍于此?于此見《春秋》削者多矣!九年春,王正月,杞伯來逆叔姬之喪以歸。 言歸者,明前見出于杞。叔姬不再繫杞者,統于夫,言杞伯可知。《公羊》:「杞伯何爲來逆叔姬之喪?内辭也,脅而歸之也。」傳曰: 此傳亦專説杞伯姬,非總例。蓋大傳有綱領,亦有細節,非一本也。 「夫無逆出妻之喪而爲之也。」 爲,爲之服。禮:出妻不歸,葬不服。今既迎喪,則必爲之服,違禮傷教。書「杞伯來」,見其脅于魯,躬自逆,所以深責之。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杞伯,同盟于蒲。 同者外楚。外楚者,以楚爲二伯,故外之;以晉獨主中國,晉爲主,齊、魯、衛、鄭來盟,中國皆在是也。 疏 蒲,衛邑。伯者會盟諸侯,不敢有其地,而有主文,以二伯尊承天子也。非王事,乃有以地主見者。公至自會。 凡盟皆爲有貳者,因汶陽田,故諸侯貳,故爲此會以尋馬陵之盟。將會吴人,吴人不至。二月,伯姬歸于宋。 不言逆,逆者微。履緰書者,一見不再見。月者,詳録伯姬,伯姬賢而不得其所,故詳録之,且以明詳略例也。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 劉子云:「伯姬者,魯宣公女,成公妹也,其母曰繆姜。嫁伯姬于宋,恭公不親迎,伯姬迫于父母之命而行。既入宋,三月廟見,當行夫婦之道,伯姬以恭公不親迎,故不肯聽。宋人告魯,魯使大夫季文子于宋,致命于伯姬。還復命,公享之。繆姜出于房,再拜曰:『大夫勤勞于遠道,辱送小子,不忘先君,以及後嗣,使地下而有知,先君猶有望也。敢再拜大夫之辱。』」 疏 按:女者,在塗之稱。女已嫁三月猶言女者,見伯姬不行夫婦之禮。班氏説:「娶妻不先告廟者,示不必安也。昏禮請期,不敢必也。婦入 注 三月然後祭于廟,舅姑既没,亦婦入 注 三月然後奠菜于廟。三月一時,物有成者,人之善惡可得知也,然後可得事宗廟之禮。《曾子問》曰:『女未廟見死,歸葬於女氏之黨,示未成婦也。』《左氏》説:天子、諸侯不親迎。今學主親迎也。致者, 據内女獨此言致。 不致者也。 據「用致夫人」。 疏 《左氏》有致女禮,當以補《禮經》之闕。蓋女嫁三月廟見,成婦于夫家,則女家自當使人往致命。且三月不廟見,則女子當反,亦必有人往受之。此所以有致禮。但雖有其禮,而經不書,書者則爲變也。 婦人在家制於父,既嫁制於夫。 伯姬已嫁,當制于夫,不當以父制之。 如宋致女, 致,致命也。如宋致命,已嫁猶以父命制也。 是以我盡之也。 宋公前失禮,宜自責以解於伯姬。不以夫禮臨之,乃求解於魯,宋公失夫道,魯失父道。 不正,故不與内稱也。 内稱謂言伯姬,外乃稱女。言女起不廟見。不言伯姬,不使内得制之。 逆者微,故致女。 明致爲不親迎。 詳其事,賢伯姬也。 劉子云:「夫婦者,人倫之始也,不可不正也。傳曰:『正其本,則萬物理,失之毫釐,差之千里。』是以本立而道生,源治 注 而流清。故嫁娶者,所以傳重承業,繼續先祖,爲宗廟主也。夫家輕禮違制,不可以行。」晉人來媵。 晉者,同姓之大國。言親則舉衛,言大則舉晉,一定之辭也。伯姬一事,詳録。中國諸侯,夫家王後,母家魯,媵者二伯大國與親者之衛,同盟國晉、齊、宋、魯、衛皆在,此所以詳録伯姬之辭,如《碩人》之詩矣。 疏 伯姬已行,乃來媵,待年於父母國之禮。媵,淺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以伯姬之不得其所,故盡其事也。 嫁後來媵,所謂待年者也。先以名通,待年於夫人父母之國。此不同行,是嫁時不定同往。晉,同姓國。 疏 再發傳者,時在嫁後,嫌義異,又以同姓故。秋,七月,丙子,齊侯無野卒。疏 《齊世家》:頃公朝晉而歸。「弛苑囿,薄賦斂,振孤問疾,虚積聚以救民,民亦大説。厚禮諸侯。竟頃公卒,百姓附,諸侯不犯 注 。十七年,頃公卒,子靈公環立。」晉人執鄭伯。 爲鄭伯會楚子成於鄧。不言以歸者,鄭伯如晉,在晉執之,與在會伐者不同。 疏 《鄭世家》:「成公三年,楚共王曰:『鄭成公孤有德焉。』使人來與盟,成公私與盟。秋,成公朝晉,晉曰:『鄭私平于楚。』執之,使欒書伐鄭。」晉欒書帥師伐鄭。 欒書再帥師。不以諸侯從之者,亦狄之;如楚大夫執人君以伐人國,如夷狄也。 疏 《年表》:「晉執鄭成公,伐鄭。」不言戰,以鄭伯也。 據楚執宋公以伐宋言以。爲晉諱,不言以。 疏 伐不言戰,戰蓋衍字。伯下當有諱字,誤脱耳。 爲尊者諱恥, 尊謂周也。《春秋》尊周。傳曰:「尊者諱敵不諱敗。」恥猶敵也,不尊則不諱恥。 爲賢者諱過, 《春秋》賢二伯,賢謂二伯也。過謂過行,非賢所宜有。楚言以,晉不言以,楚夷狄,晉二伯也。晉賢,故《春秋》升之爲二伯,有過失則諱之。此惡事,故不言也。 爲親者諱疾。 《春秋》親魯,親謂魯也。傳曰:「親者諱敗不諱敵。」疾猶病也,謂辱也。 疏 晉爲賢,鄭在中國,又同姓,亦親例也。冬,十有一月,葬齊頃公。 齊葬例日,月者,從方伯例,爲鞌戰受盟朝晉、楚,敗爲方伯也。《春秋》以葬起其國之尊卑。楚公子嬰齊帥師伐莒。庚申,莒潰。 不言入莒而反云莒潰,自潰之辭,如梁亡、鄭棄其師。其日, 據沈潰不日。 莒雖夷狄, 據稱子,不葬,無諡,又不言朝。 疏 《左氏》以莒爲夷狄。 猶中國也。 爲魯屬國,會盟不殊,《春秋》待之如中國。 大夫潰莒而之楚, 潰者,上下不相得,魚爛之詞。楚師方來,莒臣叛而奔楚,莫與楚鬥。 是以叛 注 其上爲事也。 潰,叛也。國曰潰,邑曰叛。國有難,臣當效死勿去。安食其食,有難而叛之,失臣道矣。 疏 據《左氏》,莒因城惡爲楚所入,非大夫叛莒從楚。經言潰,傳以叛上爲説者,惡其無備,故加叛辭,以爲惟欲叛上從夷秋,乃可以不自備耳,所以深惡之也。 惡之, 惡莒大夫無臣道。 故謹而日之也。 中國潰日,外夷潰不日。莒日潰,以中國待之。楚人入鄆。 鄆,内邑,時爲莒有,經不許莒有,仍用内辭,如曰 注 鄆爲内邑,楚因伐莒之師入鄆者然。以鄆爲屬莒,當言遂,不再出楚人,所以爲内諱也。秦人、白狄伐晉。 不言及,秦狄也。晉前同白狄伐秦,不言及,狄晉也。 疏 侵我多有戎狄,經多略之不言,此爲一見例。鄭人圍許。 時鄭伯執于晉,伐許以示不急君,則公孫申之謀也。城中城。 《春秋》兩言「城中城」,皆修魯國城。城中城者,非外民也。 據城西郛,知中城非外邑。因畏楚師,城内城爲自固計,城中城是有棄外城之志。不知愛民以自強,恃城自固,故非其外民。十年 《年表》:「齊靈公元年。」春,衛侯之弟黑背帥師侵鄭。 晉命也。稱弟者,内衛例。《春秋》方伯從楚唯蔡最深,唯衛專心事晉,不從夷狄,故《春秋》内衛而惡蔡也。内衛,故稱弟,嘉其能外楚也。 疏 或云:黑背,公孫剽之父也。其父專兵,其子行弑,此《春秋》之先見,故盡其親以譏之。凡稱弟兄之例,惟衛一言兄,兩言弟,齊一見年,陳一見黄,宋一見辰,秦一見鍼,鄭一見夷,大國晉、外方伯蔡、吴、楚暨小國皆無之。夏,四月,五卜郊,不從,乃不郊。 《郊特牲》:「卜郊,受命於祖廟,作龜於禰宫,尊祖親考 注 之義也。卜之日,王立于澤,親聽誓命,受教諫之義也。獻命庫門之内,戒百官也。大廟之命,戒百姓也。」《春秋》魯郊非禮也,不加譏貶者,不待貶絶而罪惡見者也。《王制》曰:「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嶽視三公,四瀆視諸侯。諸侯祭 注 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據此,知《春秋》不許魯郊也。或曰:魯天子之禮,成王賜周公者,此别説,非《春秋》義也。何以言之?成王賜天子禮樂,當全賜之,今以爲譏六羽而許郊天,是許其大而吝其細也。郊,大事,不待貶絶而罪惡見。六羽,小事,必貶絶而後罪惡見。以不許六佾之僭,知不許郊天之僭也。曰:郊既以不譏爲譏,而郊之失禮復有譏文,似乎惟譏失禮而不譏得禮。曰:非也。郊而得禮,祀天嚴肅,雖僭猶敬;郊而失禮,僭又不敬,故重譏之,所謂重罪也。《春秋》此爲一大例,所謂不待貶絶、不勝譏者是也。 疏 五亦卜者,禮意甯有,示不敢專耳。夏四月,不時也。 郊,春事;四月,不時。 五卜, 據禮,卜以三爲制。五卜已入五月,猶繫四月者,卜月也。 強也。 不吉而強卜,至于五。 乃者,亡乎人之辭也。 言其卜多,志在必郊,至于五卜乃止。此亦天止之,非人力也。五月,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 齊世子光稱世子,此何以稱晉侯?以爲晉侯獳也。州蒲已立爲君,何以仍繫之景公?不許州蒲得立之辭。國有大事,君不能行事,子奉君命攝行,如王世子,可也。晉侯有疾,世子當侍疾,不得出伐,鄭又非急事,有君更立君,失君臣父子之道,大惡,故正絶,不使州蒲以子代父。然則何以見其義?景公之不葬,所以絶州蒲也;伐不月,月者謹之也;晉前執人君、伐人國,今又立太子,急伐以求利,大惡,月以起之也。 疏 《鄭世家》:「四年春,鄭患晉圍,公子如乃立成公庶兄繻爲君。其四月,晉聞鄭立君,乃歸成公。鄭人聞成公歸,亦弑君繻,迎成公。晉兵去。」齊人來媵。 齊,大國,異姓。來媵,夸美之辭。三媵十二女,非諸侯之制,經何以言之?但言來媵于我,不必其如宋也。且宋,王後也,用其禮樂,備十二女之文,亦可也。 疏 齊女媵敬嬴異姓,齊亦異姓。伯姬歸宋一年始來媵,此不從適待年者。丙午,晉侯獳卒。 按:卒無月。不葬者,因太子代爲君,絶之,且爲公在晉送葬諱之,故不葬也。 疏 《晉世家》:「十九年夏,景公病,立其太子壽曼爲君 注 ,是爲厲公。後月餘,景公卒。」秋,七月,公如晉。 月者,計在晉久,起送葬也。方伯爲二伯禮得送葬,因諸侯不在,故言月以謹之。冬,十月。 冬,葬晉景公,不書者,爲公送葬諱。 疏 《魯世家》:「十年,成公如晉。景公卒,因 注 留成公送葬,魯諱之。」十有一年 《年表》:「晉厲公壽曼元年。」春,王三月,公至自晉。 傳曰:「中國不存公。」如、往月,致月,危之也。公如晉,困于喪事,九月乃得歸,危之,故皆月,且以起病辱。晉侯使郤犫來聘。己丑,及郤犫盟。 厲公新立,使卿出列盟諸侯,使不貳事于盟而修先君之好。先聘而後盟。在喪盟聘,不譏者,不親出,且王事也。 疏 郤犫起下殺。夏,季孫行父如晉。 報郤犫聘。秋,叔孫僑如如齊。 齊已降,公不如齊,大夫何以書如齊?大夫如,不皆大國,不嫌也。此爲公謀婚,起通穆姜,結齊歡,將以逐季孟也。 疏 僑如後奔齊,以此起之。冬,十月。 《宋世家》:「華元善楚將子重,又善晉將欒書,兩盟晉、楚。」《左傳》:「晉士燮會 注 楚公子罷、許偃,癸亥,盟于宋西門之外」,以合晉、楚之成。不書者,諱中國不能治夷狄,而爲二伯之辭也。十有二年春,周公出奔晉。 《公羊》:「周公者何?天子之三公也。王者無出 注 ,此其言出何?自其私土而出也。」 疏 書聘言宰周公,此何以不言宰?宰者冢宰,天子在喪所特設之官,出喪則罷,故奔不言宰。聘已出喪,何以言宰來聘?舉其貴者,且以見三公不宜出聘也。周有入無出, 據下王子奔不言出,天子無客禮,天下皆其統。奔不言出,至公、卿、大夫各有采 注 地,則不同此例。此推天子與王子立説。 其曰出, 言出,絶于周。僖公篇「出居于鄭」,此「出奔晉」,兩言出。 上下 上,天子;下,公卿。 一見之也。 「天王出居于鄭」,上一見,此下一見。瑕、朝奔不言出,知一見例。 言其上下之道無以存也。 上下,君臣也,皆失其道,君不君,臣不臣也。 上雖失之, 謂經書出。 下孰敢有之? 謂經言居。《郊特牲》:「天子無客禮,莫敢爲主焉。君適其臣,升自阼階,不敢有其室也。」即僖傳所云:「雖失 注 天下,莫敢有也。」下出言居,與内公居鄆同,鄭不敢有其國而外王。 今上下皆失之矣。 下言奔,寰内諸侯各有封地,分域以外,非其所有,故言奔也。 疏 上字衍文。「皆失之」,謂言出并言奔也。夏,公會晉侯、衛侯於瑣澤。 厲公新與楚盟,而爲此會以聽成。諸侯會者多,獨言魯、衛者,不信也。秋,晉人敗狄于交剛。 交剛,夷狄地也。從夷狄名則不傳,從中國名乃發傳。中國與夷狄不言戰, 據外敗先言戰。 皆曰敗之。 與内同,所謂内中國,外夷狄;内其國,外諸夏也。 夷狄不日。 凡夷狄相敗不日,中國敗夷狄亦不日,此中國、夷狄異辭例。冬,十月。 有晉、楚交聘莅盟之事,不書者,爲中國諱。晉侯與楚公子罷盟于赤棘,與元年臧孫許盟地同。十有三年春,晉侯使郤錡來乞師。 言乞者,我不欲之辭,所謂「摟諸侯以伐諸侯」。晉新與楚成,乃謀所以報秦,以私忿徵兵,非也。成世詳言乞師,以起前後之乞師皆不言也。 疏 郤錡起下殺三郤。乞,重辭也。古之人重師,故以乞言之也。 言乞師,譏晉并譏内。中國乞師得敘,内以師從,下伐秦是也;夷狄乞師則不敘,楚是也。 疏 成公篇詳敘乞師。三月,公如京師。 如,朝也。傳曰:「用見魯之不朝周也。」魯,方伯,朝天子、齊、晉、楚。京師,東周洛陽。稱京師,以爲行在。公如京師不月, 據朝王所時。如、往例時。 月非如也。 外如月者,有危。京師無危道,月之,起非如也。 非如而曰如, 據上乞師,下會伐秦,知非實如。 不叛京師也。 終春秋之世,魯君不如京師,過而不朝,損天威,失臣禮。言如,使内不叛也。秦在周西,伐秦必經京師。公以伐往,因其過言朝,以申天子之尊,明臣子之義。夏,五月,公自京師,遂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邾人、滕人伐秦。 伐不月,月者危也。伐秦重事,從伐加等而月之。 疏 《晉世家》:「厲公初立,欲和諸侯,與秦桓公夾河而盟。歸而秦倍之,與翟謀伐晉。三年,使吕相讓秦,因與諸侯伐秦。至涇,敗秦于麻隧,虜其將成差。」言受命,不敢叛周也。 遂,繼事辭,如公爲朝往至京師,奉王命伐秦。遂事由京師起,使如受命伐秦也。曹伯廬卒于師。 劉子云:「曹宣公與諸侯伐秦,卒于師。曹人使子臧迎喪,使公子負芻與太子留守,負芻殺太子而自立。」 疏 《曹世家》:「宣公十七年卒,弟成公負芻立。」傳曰:「閔之也。 卒于師。會皆魯屬國,以魯主之也,故不地而曰師、會。魯當爲之主,故曰閔之。不日,踰竟也,踰竟,無論大國、小國,同不日。 公、大夫在師曰師, 此公在師,故言師。 在會曰會。」 據杞伯卒于會,公在會。大夫在稱師者,齊國佐如師是也。公與大夫在,則地師、會,以我與事,有哀弔之義。内不在,則地地,晉侯卒于扈,不言師、會是也。秋,七月,公至自伐秦。 不以前事致者,起非實朝。不朝周,從伯國遠伐秦,進退失道,月者以起其危。 疏 如、致皆月者,明如非實如,則致有危道也。凡如、致月者,皆重事。冬,葬曹宣公。 劉子云:「子臧見負芻之當 注 立也,宣公既葬,子臧將亡,國人將從之。負芻立,是爲曹成公 注 。成公懼,告罪,且請子臧,子臧乃反,成公遂爲君。」葬時,正也。 再發傳者,曹無不葬之例,而卒以不日爲正,乃皆葬,疑有别例,故特明之。小國以時爲正。十有四年 《年表》:「曹成公負芻元年。」春,王正月,莒子朱卒。 莒始書卒。以下通月者,小夷也;不葬者,夷狄也。《穀梁》夷狄之不葬在「三不葬」之外。夏,衛孫林父自晉歸于衛。 劉子云:「林父奔晉,晉侯使郤犫爲請還,定公欲辭,定姜曰:『不可,是先君宗卿之嗣也,大國又以爲請,而弗許,將亡。雖惡之,不猶愈于亡乎?君其忍之!夫安民而宥宗卿,不亦可乎?』定公遂復之。」 疏 言自晉,晉請之也。歸者善辭,其歸之道,由君召之也。不言復者,中國也,且大夫不以復歸爲文。秋,叔孫僑如如齊逆女。 逆女翬、遂皆與弑,此何以見僑如?僑如卑公室,亦翬、遂之徒也。 疏 此逆女目僑如者,僑如通穆姜,娶齊女以自固其寵,後又奔齊,言此以起之。鄭公子喜帥師伐許。 爲晉伐楚黨。喜,穆公子,字子罕,後爲罕氏,經書罕達、罕虎是也。 疏 爲許所敗,不書者,略之。鄭伯伐,不書者,亦略之。九月,僑如以夫人婦姜氏至自齊。 月者,譏不親迎。以「僑如以夫人」起其與穆姜通,欲卑公室也。 疏 言婦者,有姑之辭。成公母稱姜,亦齊女。此譏娶母黨,所謂「三世内娶」。大夫不以夫人, 有尊卑男女之别。禮:大夫覿,猶譏之。無「以夫人」之道也。 以夫人,非正也, 據以者,不以者也。 刺不親迎也。 以臣代君逆婦,不可獨言夫人,言臣則必言以,直書其事而罪惡見。 僑如之挈, 大夫不致,由夫人致之。 由上致之也。 一事不再譏。書者,起夫人與僑如通,由不親迎所致。冬,十月,庚寅,衛侯臧卒。 劉子云:「定公卒,立敬姒之子衎,是爲獻公。居喪而慢 注 。定姜既哭而息,見獻公之不哀也,不内食飲,曰:『是將敗衛國,必先害善人。天禍衛國,吾不獲鱄也,使主社稷也。』孫文子自是不敢舍其重器于衛。」 疏 《衛世家》:「定公十二年卒,子獻公衎立。」秦伯卒。 不名者,狄之也。殽以後狄秦,前二卒猶名,以後不名者,推而遠之,益以疏也。秦本中國,居王舊京,殽以後與晉爲仇,助楚亂中國,爲惡日甚,遂與中國絶,故至成世再遠之,不名也。前猶使人聘,此後與魯絶,不專記事,純狄之。 疏 《秦本紀》 注 :「桓公立二十七年卒,子景公立。」十有五年 《年表》:「衛獻公衎元年,秦景公元年,晉三郤讒殺伯宗。」春,王二月 注 ,葬衛定公。疏 嗣君獻公無道,出奔,釀弑逐之禍,君臣大變也。三月,乙巳,仲嬰齊卒。 公子遂之子,公孫歸父之弟也。下有仲孫嬰齊,知此是公孫者。魯無仲氏,遂前氏仲,知其子也,稱公孫。别一人名偶同。 疏 《公羊》:「公孫嬰齊則何爲謂之仲嬰齊?爲兄後也。爲兄後則何爲謂之仲嬰齊?爲人後者爲之子。爲人後者爲之子,則其稱仲何?孫以王父之字爲氏。然則嬰齊孰 注 後?後 注 歸父也。」按:後歸父之説,傳與二傳皆同,以仲嬰齊爲公孫嬰齊亦同。傳以明罪人子孫宜絶,《公羊》以明爲後之義,不同耳。此公孫也, 據孫氏王父,知爲仲遂子。 其曰仲,何也? 據仲,疏之。此無惡事也,同時有兩嬰齊,一繼一絶,故特目仲,以明爲遂絶之。 子由父疏之也。 據遂言仲遂。父弑君,不言公子,明當討也。子卒不稱公孫,明罪及子孫,不當使之在朝。於卒疏者,因其世而討之。 疏 仲氏以下不見,絶之也。記遂與歸父、嬰齊之卒,以其世卿也。癸丑,公會晉侯、衛侯、鄭伯、曹伯、宋世子成、齊國佐、邾人,同盟于戚。 據《世家》,成非世子也。其曰宋世子者,譏易樹子也。宋公欲立成,故使會諸侯,爲世子之儀,故世子之也。後卒致殺太子,成得立。宋公不葬,蓋爲此也。《春秋》不言公子者,父在,子不爲政,非世子不見也。陳太子禦寇經言公子,此非太子,經言太子,此加損之例也。 疏 《左傳》:「會于戚,討曹成公也。」晉侯執曹伯,歸于京師。 劉子云:曹伯殺太子而自立,晉侯執之,歸于京師,將見子臧于周而立之。子臧亡奔宋。按:言執者,伯討辭。晉凡六言執諸侯。 疏 《曹世家》:「成公三年,晉厲公伐曹,虜成公以歸,已復釋之。」以晉侯而斥執曹伯, 據「執衛侯」稱晉人。 惡晉侯也。 《春秋》以貴治賤,以侯執大夫,伯討也。執諸侯以稱人爲伯討,弑殺稱人,有罪之辭。《孟子》曰「民爲貴,君爲輕」是也。以侯執伯,諸侯相執之辭,惡晉侯執曹伯,非曹有罪也。 不言「之」, 據「晉人執衛侯歸之于京師」言「之」。 急辭也, 與「執戎蠻子歸于楚」同。 斷在晉侯也。 詞急,明晉歸後猶與事,不專屬天王。爲下反子臧而安曹國張本。 疏 河陽執在天子側,故不使晉主之。此晉自執,故使晉自斷,不言「之」也。公至自會。夏,六月,宋公固卒。 此正也。其不日何也?月卒日葬,以起不葬。 疏 《宋世家》:「十三年,共公卒。華元爲右 注 師,魚石爲左 注 師。司馬唐山攻殺太子肥,欲殺華元,華元奔晉,魚石止之,至河乃還,誅唐山。乃立共公少子成,是爲平公。」按:《左傳》唐山作蕩山。楚子伐鄭。 前有宋西門之盟,此又伐鄭者,楚無信也。宋華元合晉、楚之成,息兵三年,楚首敗之,謀由子反,所以不免也。 疏 子反伐鄭,晉不報楚,事在《左傳》。秋,八月,庚辰,葬宋共公。月卒日葬,非葬者也。 經卒稱宋公,舉上也。葬後言宋公,舉下也。舉上,故其正不正於卒言之。舉下,故其繼嗣之事於葬見也。宋公殺太子肥,立少子成,經諱其事不書,故不葬,以起其爲無臣子也。 此其言葬,何也? 月卒爲夷狄,不日,不日者不葬。日葬,危不得葬,皆不葬者也。 以其葬共姬,不可不葬共公也。 宋公易樹子,共姬同有罪焉。不葬宋公,夫有貶絶,則恥辱及于婦,夫婦一體,榮辱所同,故傳曰:「夫人與有貶也。」 葬共姬,則其不可不葬共公,何也?夫人之義不踰君也, 據隱夫人亦不葬。 爲賢者崇也。 《春秋》方賢伯姬,若不葬宋公,著其嫡庶之亂,則伯姬不能正,所謂女而不婦者也。諱其惡而葬共公,以爲賢伯姬起,所謂「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惡」也。由賢婦而推以録夫,共公是也;以臣録君,季札是也;以友録友,曹覊是也;以父録子,曹會是也;以君録臣,楚椒是也。宋華元出奔晉。 此未至晉,以晉言者,致其從晉也。華元者,華督之後。督不氏,此乃氏,著其討賊,以明華之當討也。 疏 唐山攻殺太子肥,將殺元,元乃奔晉。晉非仇國。宋華元自晉歸于宋。 未至于晉,何爲以自晉言之?以與魚石復入相起也,且以著其討賊之實。 疏 華元在河上,魚石自止之,歸而逐石殺山,見華元之功。宋殺其大夫山。 山者,蕩伯姬之曾孫,公孫壽之子蕩澤也。何以不氏?爲蕩氏諱也。蕩伯姬子孫皆賢,蕩山覆其宗,故《春秋》爲之諱也。 疏 華元至河,魚石止之,還,誅蕩山。華督弑君不氏,後稱華孫,以明討賊之義。此 注 殺太子亦賊也,其例當絶,爲伯姬諱,故不言蕩。華、蕩皆不氏,一見于前,一見于後,兩相比以見例。宋魚石出奔楚。 魚石、蕩山皆桓族,一有氏,一無氏,明爲蕩諱之。 疏 魚石,公子目夷之後,桓族。宋不見公子、公孫,别氏以後乃見。經魚一見,奔後絶於宋。魚石止元,元請討罪人,許之,入而討山,魚石畏討,出奔楚。晉,楚敵也。冬,十有一月,叔孫僑如會晉士燮、齊高無咎、宋華元、衛孫林父、鄭公子鰌、邾人,會吴于鍾離。 會例時,此月者,爲盟也,不言盟者,諱之也。以吴敵中國,起吴之強,以諸侯而下盟吴,爲中國諱也。鍾離,徐州國。 疏 《魯世家》:「十五年,與吴王壽夢會于鍾離。」吴始會中國。大夫會皆名,始此。會又會, 據不言盟,又不言同,楚無此例。 外之也。 《公羊》:「曷爲外也?《春秋》内其國而外諸夏,内諸夏而外夷狄。王者欲一乎 注 天下,曷爲以内外之辭言之?言自近者始也。」 疏 會以上皆同盟之國,楚以同盟外之,吴後起,變文殊會,與王世子同,明其夷狄僭號,諸侯不可與之會也,故言殊以别異之。内自内,外自外,因其殊會,故大夫以名氏見。鰌一見,世 注 系未詳。許遷于葉。 因楚敗盟,故鄭逼許,浸淫以有鄢陵之戰,此其先見也。 疏 《年表》:「許畏鄭,請 注 徙葉。」遷者,猶得其國家以往者也。其地,許復見也。 鄭伐許不已,避鄭,遷于葉。 疏 《左傳》:「許靈公畏偪于 注 鄭,請遷于楚。辛丑,楚公子申遷許于葉。」十有六年 《年表》:「宋平公元年。」春,王正月,雨,木冰。 劉子云:「冰者,陰之盛而水凝者也。木者少陽,貴臣卿大夫之象。此是人將有害,則陰氣脅木,木先寒,得雨而成冰也。」是時叔孫僑如出奔,公子偃 注 誅死。 疏 「一曰:時晉執季孫行父,執 注 公,此 注 執辱之異也 注 。」雨而木冰也, 《公羊》同。劉子云:「陰氣脅木,木先寒,故得雨而成冰也。」 志異也。 《穀梁》説:「雨木冰者,木介甲胄,兵之象 注 。」 傳曰: 據此足見舊傳不但説大綱總例,於細事異聞皆有之,如長狄及此是也。 「根枝折。」 或説以爲災。根枝折,枝爲冰所壓折,根因過寒而死。《尚書》「凶短折」,物死爲折。月者,小異也。大異日,小異月,此非雨例也。夏,四月,辛未,滕子卒。 滕子之不名,用狄道絶之也,非其本無名也。成以前以狄狄滕,成以後以狄狄秦,故前卒滕子不名,以後乃名;前卒秦伯名,後卒秦伯不名也。《春秋》始終有一不名之國,滕、秦從此世交代。小國始卒不日,至此日者,少進也。以後五卒皆日矣。按:本傳以滕爲用狄道不名,《公羊》以秦用狄道不名,二傳各言一端,實一事也。此世内滕子,如莒夷狄,猶中國之比。鄭公孫喜帥師侵宋。 前楚敗盟伐鄭,晉不救,楚又以汝陰之田求成于鄭,鄭叛晉,故伐宋。晉救宋,因有下戰。 疏 據《左傳》,互有勝負。不言,略之。六月,丙寅,朔,日有食之。 劉子云:「後晉敗楚師於鄢陵,執魯侯 注 。」晉侯使欒黶來乞師。 乞師爲救宋,内因僑如事至于後期,故戰不言公。後有執行父事。《春秋》有彙敘之例,如成世獨詳乞師是也。 疏 按:成世詳見晉國大夫,共見八族十五人。據《左傳》,尚有見《傳》不見經人。郤氏同姓有三卿五大夫,蓋當時晉僭天子,立十二卿。經不爲之諱者,大國尊,有三卿、九大夫,上大夫如次國之卿,例得書于經,故不爲之諱。甲午,晦,晉侯及楚子、鄭伯戰于鄢陵,楚子、鄭師敗績。疏 《晉世家》:「厲公六年春,鄭倍晉與楚盟,晉怒。欒書曰:『不可以當吾世而失諸侯。』乃伐鄭。厲公自將,五月渡河。聞楚兵來救,范文子請公欲還。郤至曰:『發兵誅逆,見彊辟之,無以令諸侯。』遂與戰。癸巳,射中楚共王目,楚兵敗于鄢陵。」《鄭世家》:「十年,盟于楚。晉厲公怒,發兵伐鄭。楚共王救鄭。晉、楚戰于鄢陵,楚兵敗,晉射傷楚共王目,俱罷而去。」日事, 據戰大事,例日 注 。 遇晦曰晦。 日而晦者,著以傳著也。據言朔,知亦言晦也。泓言朔,鄢陵言晦,晦、朔爲月之終始,録之以謹始終之義也。日食言朔不言晦者,日食,朔日事,不可言晦。 疏 《公羊》以晦爲異,與劉子説同。 四體偏斷曰敗, 據敗言師,此言楚子,知有瘡。 此其敗則目也。 泓戰宋公身傷不言,此言者,以中國傷夷狄則著之,以夷狄傷中國則諱之。此在中外異詞例。 疏 師説相傳傷目,此非經例,所推而知。 楚不言師, 據敗績例言師。 君重于師也。 據君將不言師,言君傷,則師敗可略。 疏 《春秋》兩言晦,《左氏》説皆晦日,《公羊》説皆記異,不書晦,《穀梁》一同《左傳》,一同《公羊》。蓋以「己卯晦,震夷伯廟」云記雷震之異,則以晦爲冥晦,與《公羊》家説同,鄢陵言晦與泓戰言朔同以爲晦日。《左氏》推己卯爲月晦。劉子云:「甲午,正晝皆暝 注 ,陰爲陽 注 ,臣制君也。成公不寤,其冬季孫殺公子偃。季氏專魯始于僖公,成於成公,此其應也。」則此條亦從《公羊》説。當時學有五家,故説有不合于傳者。楚殺其大夫公子側。 劉子云:「楚共王與晉厲公戰於鄢陵之時,司馬子反渴而求飲,豎陽穀持酒而進之。子反曰:『退!酒也。』陽穀曰:『非酒也。』子反又曰:『退!酒也。』陽穀曰:『非酒也。』子反受飲之,醉而寢。共王欲復戰,使人召子反,子反辭以心病。於是共王枉駕入幄,聞酒臭,曰:『今日之戰,所恃者司馬也,司馬至醉如此,是亡吾國而不恤吾衆也。吾無以復戰矣!』於是乃誅子反以爲戮,還師。夫陽穀之進酒,非以妬子反,忠愛之而適足以殺之。故曰:『小忠,大忠之賊也;小利,大利之殘也。」 疏 攷楚見十二公子,圍、比、棄疾三人爲弑見,側、王夫、申、追舒四人以殺見,結、由殺于白公,在春秋後,十二人中以善終者,嬰齊、貞、午,三人而已。楚例不見公孫,以氏見者,六族而已。得臣以戰敗見殺。側,嬰齊弟,字子反,一見經。秋,公會晉侯、齊侯、衛侯、宋華元、邾人于沙隨,不見公。 劉子云:成公幼,謀伐鄭也。不言盟,以公不與盟。 疏 韋昭説:「晉將伐鄭,使欒黶乞師于魯。公如會,僑如通於成公母穆姜,欲去季、孟氏而取其室。姜氏送公,使逐季、孟,公以難告,請反而聽命。姜怒,公子偃、公子鉏趨過指曰:『不可,此皆君也。』公懼,待于壞隤,儆守備而後行,故不及戰。郤犫受僑如之賂,爲之讒魯於晉侯,曰:『魯侯後至者,待于壞隤,將待勝者也。』晉侯怒,不見公。」不見公者, 據宋公言弗遇,平丘公不與盟,内言不與,此異。 可以見公也。 言不者,皆可辭。 可以見公而不見公, 此與平丘公不與盟相比。 譏在諸侯也。 《公羊》:「何爲不恥?公幼也。」時公幼,諸侯依不與童子爲禮之例不見公。案:公即位成君十七年,不可復言童子。故言不見,以責諸侯受僑如之讒而拒公也。公至自會。 平丘執後乃致公,此公未歸,何爲致之?所以雪不見之恥也。公不與會而同于伐鄭,伐鄭後,乃執季孫而止公,故於此先致公,以避君臣同止之事。公雖不見諸侯,而安然得歸,則下之執專爲行父也。公會尹子、晉侯、齊國佐、邾人伐鄭。 言尹子者,以王命臨之也。既託晉爲二伯,又見王臣者,示二伯所以尊天子命也。尹子者,尹氏也,不言氏者,盟會從正辭,不可以氏在諸侯之上,故子之也,且以見氏爲貶。尹子,卿也。稱子者,天子卿。曹伯歸自京。 劉子云:「曹人數請于晉,晉侯謂:『子臧反國,吾歸爾君。』於是子臧反國,晉乃言于天子,歸成公于曹,子臧遂以國致成公。成公爲君,子臧不出,曹國乃安。子臧讓千乘之國,可謂賢矣!」不言所歸, 據衛侯言歸于衛。 歸之善者也。 不言歸于曹,與内致同文,非失國辭。 出入不名, 據朔出入名。 以爲不失其國也。 據爲出國常文,與見執異辭。爲公子喜時在内也,故異言之。 歸爲善, 衛侯歸于衛是也。 自某歸次之。 若曹伯自晉歸于曹是也。此言失國之例。九月,晉人執季孫行父,舍之于苕丘。 劉子云:「僑如貨晉大夫,使執季孫行父而止之。」《漢書·朱博 注 傳》龔勝等説:「《春秋》之義,姦以事君,常刑不舍。魯大夫叔孫僑如欲顓公室,譖其族兄季孫行父于晉,晉執囚行父以亂魯國,《春秋》重而書之。」 疏 執不月,月者,因公在重之,故月也。執者不舍,而舍, 據意如言以歸。 疏 沙隨與平丘相比見義,彼不言舍,則此爲異。 公所也。 劉子云:「晉執季孫行父,又執 注 公。」《公羊》:「執未有言舍之者,此其言舍之何?仁之也,曰在招丘,悕矣。執未有言仁之者,此其言仁之何?代公執也。其代公執奈何?前此者,晉人來乞師而不與,公會晉侯,將執公,季孫行父曰:『此臣之罪也。』於是執季孫行父。成公將會厲公,會不當期,將執公,季孫行父曰:『臣有罪,執其君;子有罪,執其父,此聽失之大者也。今此臣之罪也,舍臣之身而執臣之君,吾恐聽失之爲宗廟羞也。』於是執季孫行父。」據《左傳》言「公還,待於鄆」,經于十二月乃致公,故劉子以爲公見止也。 疏 顔師古説:「晉受僑如譖而止公。」按:公所者,公在是也,如王所然。言舍者,臣舍于君,明公在苕丘見執也。《魯世家》:「宣伯告 注 晉,欲誅季文子。文子有義,晉人弗許 注 。」 執者致,而不致, 據凡執皆致。 公在也。 公在鄆,待季文子歸而歸。文子賢,平子惡,故異辭。君臣一體,如公同在苕丘者然。 疏 公還鄆不致,下乃致公會,致猶上致之。此不致,是公同在苕丘之辭。 何其執而辭也? 據舍爲省釋之詞,執當言以歸,意如在平丘言以歸,此乃言舍。 猶存公也。 季子,社稷臣。爲僑如欲壞公室,以賂求晉殺之,公雖歸,猶待于鄆。言舍,如君臣同在之辭,故目苕丘以存公也。 疏 猶者,公實不在苕丘也,與猶存遂、楚同。 存意, 謂經致存行父意。 疏 一説當作意如,上衍存字,下脱如字。謂意如言以歸,不存。 公亦存也, 據下臣會君致,言臣所舍,知君在也。 疏 一説:亦爲不字之誤。謂意如言以歸者,以意如執即致君,下又致意如。石經、余本「也」作「焉」 注 。無君之辭。 公存也。 傳存乃在之誤。言所以存公者,因公在苕丘也。 疏 一説:意如惡,經不存之,以與公忤,君臣不同志,後有逐君之事。文子賢,君因其公忠體國,爲奸人所陷,不忍自歸,待其歸而後與同返。二事相同,賢否各異,故經異文以起,下傳云「意如惡。」卒何以日?亦以不賢而惡之也。冬,十月,乙亥,叔孫僑如出奔齊。 劉子云:「繆姜者,齊侯之女,魯宣公之夫人,成公之母也。聰慧而行亂,故諡曰繆。初,成公幼,繆姜通于叔孫宣伯,名僑如。僑如與繆姜謀去季、孟而擅魯國。晉、楚戰于鄢陵,公出佐晉。將行,姜告公:『必逐季、孟。是背君也。』公辭以晉難,請反聽命。又貨晉大夫,使執季孫行父而止之,許殺仲孫蔑,以魯事晉爲内臣。魯人不順僑如,盟而逐之。僑如奔齊,魯遂擯繆姜于東宫。」 疏 晉人赦季孫,知僑如奸狀,故魯人得盟而逐之。僑如,得臣子,宣五年立,九見經。奔齊,召其弟豹于齊,立之。十有二月,乙丑,季孫行父及晉郤犫盟于扈。 僑如奔,晉與内盟,平其難。扈,晉邑,當與苕丘近。盟言行父,致言公,如君臣同在,故曰存公。 疏 郤犫受僑如之賂而譖公,僑如出亡,乃與之盟。目郤犫,起其殺也。公至自會。 公以伐鄭出,當致伐,不當致會,此致會者,謂扈盟也。臣執,君待于境,更使人請於晉。《論語》:「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不再致,行父盟目臣,致目君,皆君臣同執之辭也。乙酉,刺公子偃。 二刺皆在公子,以明刺禮,亦以見公室之弱也。僖以下,公子二刺一奔,惟遂乃得二世,見三桓之專也。 疏 韋昭説:「穆姜送公,使逐季、孟,公以難告,曰:『請反而聽命。』姜怒,公子偃、公子鉏趨過指之,曰:『女不可,是皆君也。』」公惟申儆而行,是以後期。大夫日卒,正也。 君弑、卒,皆以日明正不正。大夫卒、殺、奔,皆以日明正與惡,其例一也。臧孫紇出奔,以日言正不正。 先刺後名, 據買先名後刺。 殺無罪也。 劉子云:「季氏殺公子偃。」 疏 顔師古説:「公子偃,宣公庶子,成公弟。公子與僑如之謀,故見誅。」按:韋説是,偃未嘗與謀,因姜氏之言,疑誤殺之,故傳以爲無罪。若與謀,則有罪矣。十有七年春,衛北宫括帥師侵鄭。 括,衛成公曾孫。一國三卿,前見孔氏,此又見北宫氏者,達既見殺,故以北宫爲下卿也。以下常見北宫氏者,孫、甯既絶,以北宫爲正卿也。夏,公會尹子、單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邾人伐鄭。 尹子、單子皆王卿。王臣見四卿:尹、單、劉、蘇,四稱子者是也,皆與大盟會。單伯與單子同氏,子爲卿,伯在字例,爲大夫。 疏 自此以下,齊侯不出與諸侯會盟。至襄十八年,因有圍齊之事。六月,乙酉,同盟于柯陵。 《左傳》以爲「尋戚之盟」者,就同盟説之。楚之同盟者,則秦、陳、蔡、吴。柯陵之盟,謀復伐鄭也。 傳曰:「何以知其盟復伐鄭也?以其後會之人盡盟者也。」 疏 《左傳》:「楚子重救鄭,師于首止,諸侯還。」秋,公至自會。 致伐則不恥,致會則恥。 疏 三郤專政,順臣執君,公怨之,故心不周于伐鄭。不曰至自伐鄭也, 據京城盟復伐,以伐致。傳曰:「已伐而盟,復伐則以伐致。」所謂「不得意,致伐」也。此盟復伐,以不伐致。 疏 「也」上當有「何」字,誤脱。 公不周乎伐鄭也。 據蕭魚得意致會,公以此伐爲得意,故致會。周謂始終其事也。 何以知公之不周乎伐鄭? 據下伐鄭,公在。 以其以會致也。 據致會不欲再伐。 何以知其盟復伐鄭也? 據致會,疑已服鄭。 以其後會之人盡盟者也。 據冬會伐鄭。此盟諸侯皆在,惟尹子不在耳。 不周乎伐鄭,則何爲日也? 據渝盟不日。 言公之不背柯陵之盟也。 言公意雖不欲再伐,以有此盟,不欲背之,故許以信辭而日。齊高無咎出奔莒。 劉子云:齊靈公夫人通于慶剋。時,公出會諸侯于柯陵,高子、鮑子處内守。國佐將召慶剋而詢之,夫人讒之,公怒,逐高子、國佐,二人奔莒,更以崔杼爲大夫。 疏 《左氏》云:「君子違,不適仇國。」莒非仇國,亦以見之。九月,辛丑,用郊。 郊者,祭天也。《王制》:「天子祭天。」魯,諸侯,不得祭天,因周公有大功,成王賜以天子禮樂,得祭天。周祭天不日,牲用騂。魯卜,吉則郊,不吉則否,牲不用騂,以辟天子也。夏之始,可以承春, 據四月、五月郊不言用。雖譏失時,猶可祭。用夏正,周之夏四月卯、五月辰,以夏正言之,猶爲春。 以秋之末承春之始,蓋不可矣。 據此言用,知不可。傳曰:「郊自正月至于三月,郊之時也。夏四月郊,不時也。夏五月郊,不時。」以下文同此傳。周九月屬申,于夏正爲七月,乃秋始矣。中間巳、午、未三月爲過時。 九月用郊,用者, 據四月、五月郊不言用。 不宜用也。 與用致夫人同,皆譏詞。九月,失時尤久,故言用。 宫室不設,不可以祭; 《王制》云:「大夫祭器不假。祭器未成,不造燕器。」「庶羞不踰牲,燕衣不踰祭,服寢不踰廟。」 衣服不脩,不可以祭; 《孟子》曰:「牲殺器皿衣服不備,不敢以祭。」《祭統》:「凡天之所生、地之所長,苟可薦者,莫不咸在,示盡物也。外則盡物,内則盡志,此祭之心也。是故天子親耕于南郊,以共齊盛;王后蠶于北郊,以共純服。諸侯耕于東郊,亦以共齊盛;夫人蠶于北郊,以共冕服。天子、諸侯非莫耕也,王后、夫人非莫蠶也。自致其誠信,誠信之謂盡,盡之謂敬,敬盡然後可以事神明,此祭之道也。」 車馬、器械不備,不可以祭;有司一人不備其職,不可以祭。 「夫祭者,必夫婦親之,所以備外内 注 之官也。官備則具備,水草之菹、陸産之醢,小物備矣;三牲之俎、八簋之實,美物備矣;昆蟲之異、草木之實,陰陽之物備矣。凡天之所生、地之所長,苟可薦者,莫不咸在,示盡物也。外則盡物,内則盡志,此祭之心也。」 祭者,薦其時也,薦其敬也,薦其美也,非享味也。 《郊特牲》:「恒豆之菹,水草之和氣也。其醢,陸産之物也。加豆,陸産也。其醢,水物也。籩豆之薦,水土之品也。不敢用常褻味而貴多品,所以交于神明之義也,非食味之道也。」《祭統》:「夫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自中出生于心也。心怵而奉之以禮,是故惟賢者能盡祭之義。賢者之祭也,必受其福,非世所謂福也。福者,備也。備者,百順之名也,無所不順者之謂備。言内盡于己,而外順于道也。忠臣以事其君,孝子以事其親,其本一也。上則順于鬼神,外則順于君長,内則以孝于親,如此之謂備。唯賢者能備,能備然後能祭。是故,賢者之祭也,致其誠信,與其忠敬,奉之以物,道之以禮,安之以樂,參之以時,明薦之而已矣,不求其爲。此孝子之心也。祭者,所以追養繼孝也。孝者,畜也,順于道,不逆于倫,是之謂畜。是故孝子之事親也,有三道焉:生則養,没則喪,喪畢則祭。養則觀其順也,喪則觀其哀也,祭則觀其敬而時也。盡此三道者,孝子之行也。」晉侯使荀罃來乞師。 有約不言乞師,言乞師,起公不周伐。 疏 荀罃,知武子。冬,公會單子、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人、邾人伐鄭。 陳、蔡、許不敘者,從楚也。諸侯侵伐,齊侯多不自出。使人者,以其本大國也。言公不背柯陵之盟也。 公不欲再伐鄭,傳曰:「何以知其盟復伐鄭也?以後會之人盡盟者也。」公不欲從伐而不敢倍盟,起公篤于中國,晉失伯者之德。十有一月,公至自伐鄭。 以伐鄭致者,起前不周事也。月者,以起先致公而後卒嬰齊之義。壬申,公孫嬰齊卒于貍蜃。 魯以三家爲三卿,以外皆大夫。然則嬰齊何以卒?賢者之子孫,其身又有賢行也。《公羊》:「公會晉侯,將執公,嬰齊爲之請。」《左傳》詳其求季文子是也。《左傳》云:「還自鄭,至于貍脤 注 。」此同公行反,在塗病卒也。同時有兩公孫嬰齊,《左傳》稱此爲子叔嬰齊,或偶名同,或由字誤音轉,不可知。 疏 韋昭説:嬰齊,叔孫肸之子 注 也。十一月無壬申, 據十二月丁巳朔,知十一月無壬申。 壬申,乃十月也。致公而後録, 《公羊》:「待君命而後卒大夫。」同公出伐楚,十月至魯竟而卒,不以當時卒,必公入乃卒之。 臣子之義也。 臣不先君,故先致公而後卒之也。 其地, 據不地國。 未踰竟也。 踰竟地國,卒於齊是也。未踰竟乃地地,垂與此是也。十有二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劉子云:「後楚滅舒庸,晉弑其君,宋魚石因楚奪君邑,莒滅鄫,齊滅萊,鄭伯弑死。」邾子貜且卒。 邾以上正例不日,襄以後乃例日。晉殺其大夫郤錡、郤犫、郤至。 不言及者,尊卑敵也。一國三卿,晉何以同姓見三卿?晉國尊也。二伯比于公,一公三卿、九大夫,大夫五錫,例得見經,例有十二人,故同時一姓有三卿大夫也。言此以起族大之禍。晉鄢陵三軍將佐:欒書、士燮、郤錡、荀偃、韓厥、郤至,荀罃居守,郤犫、欒黶乞師,士匄、欒鍼,同時見經者,已八人矣。 疏 《晉世家》:「厲公多外嬖姬,歸,欲盡去羣大夫而立諸姬兄弟。寵姬兄曰胥童,嘗與郤至有怨,及欒書又怨郤至不用其計而遂敗楚,乃使人間謝楚。楚來詐厲公曰:『鄢陵之戰,實至召楚,欲作亂,内子周立之。會與國不具,是以事不成。』厲公告欒書,欒書曰:『其殆有矣!願公試使人之周微考之。』果使郤至於周。欒書又使公子周見郤至,郤至不知見賣也。厲公驗之,信然,遂怨郤至,欲殺之。八年,厲公獵,與姬飲,郤至殺豕奉進,宦者奪之,郤至射殺宦者。公怒,曰:『季子欺予!』將誅三 注 郤,未發也。郤錡欲攻公,曰:『我雖死,公亦病矣。』 郤至曰:『信不反君,智不害民,勇不作亂。失此三者,誰與我?我死耳!』十二月壬午,公令胥童以兵八百人襲攻殺三郤。胥童因以刼欒書、中行偃于朝,曰:『不殺二子,患必及公。』公曰:『一旦殺三卿,寡人不忍益也。』對曰:『人將忍君。』公弗聽,謝欒書等以誅郤氏罪,曰:『大夫復位。』二子頓首曰:『幸甚,幸甚!』」郤以後不見,誅 注 郤族也。三郤同爲大夫,見以非禮過盛誅。自禍於是起矣。 劉子云:「晉暴殺三卿,厲公以弑。」 疏 自當作晉,字之誤也。傳曰:齊之禍自此起矣,與此同。《五行志》劉説:「周單襄公與晉郤錡、郤犫、郤至、齊國佐語,告魯成公曰:『晉將有亂,三郤其當之虖!夫郤氏,晉之寵人也,三 注 卿而五大夫,可以戒懼矣。高位實疾顛,厚味實腊毒。今郤伯之語犯,叔迂,季伐;犯則陵人,迂則誣人,伐則掩人。有是寵也,而益之以三 注 怨,其誰能忍之?』」楚人滅舒庸。 成世言滅者,惟此一見。中國有伯不言滅,楚無世不滅,所以夷之。舒當屬揚州。劉子云:「楚滅舒庸」,日食之應。 疏 宣八年,取舒蓼矣。此又取其庸,上繫舒,以别於蜀庸也。言滅者,有小夷君存。十有八年春,王正月,晉殺其大夫胥童。 此與三弑及相起。殺大夫不月,月者,以弑之月加于殺上,見同月也。據《世家》、《左傳》,胥童皆以去年閏月殺,何以書於正月?見弑與殺一事也。孔父先死言弑及,此言殺者,惡也。此欒、荀殺之,何爲稱國以殺?道君爲亂,君之弑由童致之,童之殺亦由君致之也。胥氏以後不見。 疏 《晉世家》:「厲公使胥童爲卿。閏月乙卯,厲公游匠驪氏,欒書、中行偃以其黨襲厲公,囚之,殺胥童,而使人迎公子周於周而立之。」庚申,晉弑其君州蒲。 日無月者,上繫於正月。先殺童而後弑者,童之殺,君爲之也,不如孔父者,君之弑,童爲之也。兩列其文,皆稱國者,君臣自相弑殺之文,所以正君臣之道也。 疏 《晉世家》:「悼公元年正月庚申,欒書、中行偃弑厲公,葬之以一乘車。厲公囚六日死,死十日庚午,智罃迎公子周來,至絳,刑雞與大夫盟而立之,是爲悼公。辛巳,朝武宫。二月乙酉,即位。悼公周者,其大父捷,晉襄公少子,不得立,號爲桓叔,桓叔最愛。桓叔生惠伯談,談生悼公周。周之立,年十四矣。悼公曰:『大父、父皆不得立而避難于周,客死焉。寡人自以疎遠,毋幾爲君。今大夫不忘文、襄之意而惠立桓叔之後,賴宗廟、大夫之靈,得奉晉祀,豈敢不戰戰乎?大夫其亦助寡人!』于是逐不臣者七人,修舊功,施德惠,收文公入時功臣後。」稱國以弑其君, 據欒書弑。小國稱國,爲衆辭,大國君無道,當言人。臣之惡,當目 注 名、氏。 疏 《晉世家》:晉欒書、中行偃弑其君厲公。 君惡甚矣。 因外嬖,故欲去羣大夫而立之。胥臣謀在盡誅欒、荀。大臣無罪書殺,更立所嬖,此大惡也。欒、荀弑之,亦由胥童之殺。然則州蒲之弑,蓋胥童主之,故不目欒氏也。 疏 《春秋》貴仁,晉侯以私意一朝而殺三卿,又欲盡去大夫,失君道,大臣離散,起而爲弑,非臣弑之,乃自殺也。齊殺其大夫國佐。 劉子云:「國佐殺慶剋。靈公與國佐盟而復之,孟子又愬而殺之。」 疏 《國語》云:「柯陵之會,單子云:『國子立于淫亂之國,而好盡言,以招人過,怨之本也。唯善人能受盡言,齊其有乎!』」公如晉。 爲晉悼新立,公往朝之。夏,楚子、鄭伯伐宋。 納魚石也。 疏 成世二見伐宋。宋魚石復入于彭城。 劉子云:「楚伐 注 宋,取彭城以封魚石。」 疏 劉子云:「宋後爲齊、楚、魏所滅,三分其地。魏得其梁、陳留,齊得其濟陰、東平,楚得其沛。故今之楚彭城本宋也,《春秋經》曰『圍宋彭城』。」《地理志》:宋地,房、心之 注 分野。復者, 此與欒盈相比,彼言入于晉、入于曲沃,皆惡辭,以外大夫歸入無言復者。衛元咺以大夫而從諸侯之辭者,惡其無君,並惡晉也。 復中國也 注 。 出奔楚,楚爲夷狄,此正辭。其有自夷狄歸入而不言復者,所自國無罪之辭。自中國歸而有復者,中國亦如夷狄也。 疏 《宋世家》:「平公三年,楚共拔宋之彭城,以封宋左 注 師魚石。」《地理志》楚國彭城下云:「古彭祖國。」公至自晉。晉侯使士匄來聘。 悼公新立,於諸侯有加禮。 疏 同年見二士。晉子未踰年,三見不稱子。二伯不稱子,别于方伯也。案:自此年後,晉見欒、荀、士、韓、趙、魏六族,所謂六卿專晉也。郤氏亡於成十七年,胥氏亡於成十八年,先氏亡於宣十三年,狐氏亡於文六年,里、 、陽、箕皆祇一見。秋,杞伯來朝。 傳同時累見也。此下月者,明有喪,謹之。 疏 終《春秋》,杞國五朝:莊二十七年、僖二十七年、文十二年、成四年、成十八年,皆時;一稱子,四稱伯。八月,邾子來朝。 朝時,此其月者,邾有喪,未期而來朝,非禮也。三年之喪,達乎天子庶人。古者有喪,君三年不呼其門。《王制》曰:天子無事相朝,正也。凡有事,則不相朝,故於此譏之也。築鹿囿。 因數有難,往來費重,國用不足而虞利也。築不志,此其志,何也?山林藪澤之利,所以與民共也,虞之,非正也。己丑,公薨于路寢。疏 《魯世家》:「十八年,成公卒,子午立,是爲襄公。是時襄公三歲也。」路寢,正也。男子不絶婦人之手,以齊終也。 説見前。冬,楚人、鄭人侵宋。 助魚石也。獨出鄭者,起争鄭,時陳、蔡、許皆從楚也。 疏 楚宣世最強,成世三見伐鄭,兩見伐宋,滅舒庸,入鄆,而只以鄢陵戰敗也。晉侯使士魴來乞師。 因救宋乞師。 疏 既見士匄,又見士魴,士氏有二大夫矣。成世詳録晉卿。十有二月,仲孫蔑會晉侯、宋公、衛侯、邾子、齊崔杼,同盟于虚朾。 虚朾,宋地。悼初立,合諸侯盟,救宋。不日,悼公賢,有信辭也。齊君不自行而使人者,以大國不同方伯也。 疏 《晉語》:「始合諸侯于虚朾以救宋,使張老延君譽於四方,且觀道逆者。吕宣子卒,公以趙文子爲文也,而能恤大事,使佐新軍。三年,公始合諸侯。四年,諸侯會於雞丘,於是乎布命、結援、修好,申盟而還。令狐文子卒,公以魏絳爲不犯也,使佐新軍。使張老爲司馬 注 ,使范獻子爲候奄。公譽達于戎,五年,諸戎來請服,使魏莊子盟之,於是乎始復霸。四年,會諸侯於雞丘,魏絳爲中軍司馬,公子揚干亂行於曲梁,魏絳斬其僕。公謂羊舌赤,曰:『寡人屬諸侯,魏絳戮寡人之弟,爲我勿失。』赤對曰:『臣聞絳之志,有事不避難,有罪不避刑,其將來辭。』言終,魏絳至,授僕人書而伏劍。士魴、張老交止之。僕人授公,公讀書曰:『臣誅于 注 揚干,不忘其死。日君乏使,使臣狃中軍之司馬,臣聞師衆以順爲武,軍事有死無犯爲敬,君合諸侯,臣敢不敬?君不説,請死之。』公跣而出,曰:『寡人之言,兄弟之禮也。子之誅,軍旅之事也,請無重寡人之過。』反役,與之禮食,令之佐新軍。」丁未,葬我君成公。注 五:原作「十二」,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改。注 什:原作「計」,據《漢書·刑法志》改。注 桓:原作「威」,據《漢書·刑法志》改。注 王:原作「兵」,據《漢書·刑法志》、日新本、鴻寶本改。注 伏:原作「仗」,據《漢書·刑法志》改。注 甲:原作「人」,據《漢書·刑法志》顔注改。注 官制象天:原作「立官象天」,據《春秋繁露》改。注 「十月」下日新本有「《集解》以爲此脱『季孫行父如齊』六字」。注 聘:原作「盟」,據《穀梁傳》成公元年改。注 音:原脱,據《春秋穀梁傳注疏》成公元年范寧《集解》補。注 邾:疑當作「鄟」。據成公六年經云「取鄟」,《穀梁傳》以鄟爲國,《公羊傳》以鄟爲邾婁之邑,廖氏「疑邾屬國」。注 傲:原作「敖」,據《説苑·敬慎》改。注 乃:原作「及」,據《説苑·敬慎》、日新本、鴻寶本改。注 客:原作「克」,據鴻寶本改。注 客:原作「克」,據文意改。注 之:原脱,據《穀梁傳》成公二年補。注 至:原作「忠」,據《説苑·君道》改。注 南東:原作「東南」,據《詩·信南山》乙,下同。注 復得:原作「得復」,據《史記·衛世家》乙。注 楚:原作「我」,據《左傳》宣公十八年改。注 下:原脱,據鴻寶本補。注 之:原脱,據日新本、鴻寶本補。注 亡禮而親:原作「親而無禮」,據《漢書·五行志》、日新本、鴻寶本改。注 焚:原作「災」,據《禮記·檀弓》改。注 火:原作「災」,據《白虎通·災變》改。注 三:原作「一」,據鴻寶本改。注 三中:原作「二上」,據鴻寶本改。注 三下:原作「二中」,據鴻寶本改。注 則十二人之數備也:鴻寶本作「乃合十二會數,且晉新軍亦三軍也」。注 敢:原作「受」,據《史記·晉世家》改。注 軍:原作「卿」,據《史記·晉世家》改。注 聽:原作「服」,據《公羊傳》成公三年改。注 鄆: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注 俟:原作「傷」,據《禮記·雜記》改。注 退:原作「迎」,據《禮記·雜記》改。注 夫:原作「於」,據《禮記·雜記》改。注 下亂:《漢書·五行志》同,《唐開元占經·山崩》作「不治」。注 天下:原作「諸侯」,據《漢書·五行志》改。注 河:原作「梁」,據《公羊傳》成公五年、日新本、鴻寶本改。《公羊傳》唐石經本、鄂本、閩本同,監本、毛本作「江」。注 羣臣:原作「臣羣」,據《漢書·五行志》乙。注 斑:原作「班」,據《禮記·王制》、鴻寶本改。注 恩:原作「功」,據《説苑·辨物》改。注 「角」下原衍「改卜牛鼷鼠又食其角乃免牛」十二字,據阮刻十三經注疏本《穀梁傳》删。注 傋:原作「區」,據《漢書·五行志》改。注 天地:原作「上帝」,據《漢書·五行志》改。注 郊:原作「將」,據《漢書·五行志》改。注 「鼷又其」至「牛角象」:原作「鼷鼠食至尊之牛角。物也。角,兵象,在上,君威也。又其小者也。牛,大畜,祭天尊物也」,文句錯亂,據《漢書·五行志》補改。注 國命: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注 語之:原作「之語」,據《漢書·五行志》乙。注 敬:原作「孝」,據《禮記·祭義》改。注 也:原作「矣」,據《穀梁傳》成公七年改。注 卑:原脱,據《説苑·敬慎》補。注 效:原作「致」,據《説苑·敬慎》改。注 人:原脱,據《藝文類聚·人部七》補。注 晉侵沈:原脱,據《左傳》成公八年補。注 揖:原作「楫」,據《左傳》成公八年改。注 「也」下日新本、鴻寶本有「因其詳之,所以書者也」九字。注 爲:原作「有」,據《新序·節士》改。注 祀:原作「嗣」,據《新序·節士》改。注 稱:原作「尊」,據《穀梁傳》成公八年改。注 子:原作「王」,據文意「始終于此」改。注 曰:原無,據文意擬補。注 不:原脱,據《白虎通·嫁娶》補。注 博:原脱,據《白虎通·嫁娶》補。注 賢:原作「次」,據《白虎通·嫁娶》改。注 入:原作「人」,據《白虎通·嫁娶》改。注 婦入:原脱,據《白虎通·嫁娶》補。注 治:原作「始」,據《古列女傳·召南申女》改。注 「犯」下原衍「者」字,據《史記·齊世家》删。注 叛:《穀梁傳》成公九年作「知」,廖注以叛爲説,故仍其舊。注 曰:原作「莒」,據鴻寶本改。注 考:原作「親」,據《禮記·郊特牲》改。注 祭:原作「祀」,據《禮記·王制》改。注 此下原衍「壽曼爲君」四字,據《史記·晉世家》删。注 因:原作「固」,據《史記·魯世家》改。注 會:原脱,據《左傳》成公十二年補。注 出:《公羊傳》成公十二年作「外」。注 采:原作「菜」,據日新本、鴻寶本改。注 「失」下原衍「其」字,據《穀梁傳》僖公二十四年删。注 當:原作「自」,據《新序·節士》改。注 負芻立,是爲曹成公:原在「成公遂爲君」下,據《新序·節士》改。注 慢:原作「嬉」,據《古列女傳·衛姑定姜》改。注 本紀:原作「世家」,據《史記》改。注 二月:原作「正月」,據《穀梁傳》成公十五年改。注 孰:原作「曷爲」,據《春秋公羊傳注疏》宣公八年徐疏改。注 後:原脱,據《春秋公羊傳注疏》宣公八年徐疏補。注 右:原作「左」,據《史記·宋世家》改。注 左:原作「右」,據《史記·宋世家》改。注 此:原作「故」,據日新本、鴻寶本改。注 乎:原作「平」,據《公羊傳》成公十五年改。注 世:原無,據文意擬補。注 請:原作「諸侯」,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改。注 偪于:原脱,據《左傳》成公十五年補。注 偃:原作「彄」,據《漢書·五行志》改。注 執:原作「止」,據《春秋穀梁傳注疏》成公十六年楊疏引劉向語、日新本、鴻寶本改。注 此:原作「比」,據《春秋穀梁傳注疏》成公十六年楊疏引劉向語改。注 之異也:原脱,據《春秋穀梁傳注疏》成公十六年楊疏引劉向語補。注 木介甲胄,兵之象:原作「木冰,介、甲胄之象」,據《春秋穀梁傳注疏》成公十六年范寧《集解》改。注 魯侯:原作「曹伯」,據《漢書·五行志》改。注 日:原脱,據日新本、鴻寶本補。注 皆暝:原作「昏晦暝」,據《漢書·五行志》改。注 陽: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注 朱博:原作「朱雲」,據《漢書》改。注 執:原作「止」,據《漢書·五行志》改。注 告:原作「賂」,據《史記·魯世家》、鴻寶本改。注 許:原作「行」,據《史記·魯世家》改。注 焉:原脱,據《春秋穀梁傳注疏》成公十六年《校勘記》、日新本、鴻寶本補。注 外内:原作「内外」,據《禮記·祭統》乙。注 脤:原作「蜃」,《穀梁傳》同,據《左傳》成公十七年改。注 之子:原脱,據《國語·魯語》韋注「子叔聲伯,魯大夫,宣公弟叔肸之子公孫嬰齊也」補。注 三:原作「二」,據《史記·晉世家》、日新本、鴻寶本改。注 誅:原作「罷斥」,據日新本、鴻寶本改。注 三:原作「二」,據景祐本改。注 「三」下原衍「迂」字,據《漢書·五行志》删。注 目:原作「日」,據日新本、鴻寶本改。注 伐: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注 宋地房心之:原脱,據《漢書·地理志》補。注 復者,復中國也:本經無傳,此爲廖氏擬補。注 左:原作「右」,據《史記·宋世家》改。注 馬:原作「徒」,據《國語·晉語》改。注 于:原作「子」,據《國語·晉語》、日新本、鴻寶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