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防敌军事协定》

张慧剑Ctrl+D 收藏本站

在中日近三十年来外交史中,有一幕丑剧,即民国七年段内阁时代曾被迫而与日本订所谓《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是也。我抗战以前,倭寇屡以签订共同防共协定要我,实为此丑梦之延长。

事源于第一次欧战,中国政府对德宣战以后,倭人履以共同出兵西伯利亚为言,迫段内阁会签协定,为共同行动之根据。协定原文迄未经由官书发表,亦无何种外交价值,但观当日外国报纸所发表之十二条文,除堕我为倭奴之军事附庸外,无丝毫共同利益之可言。

此密约闻签字于北京,代表段内阁出席者,为靳云鹏以下十五员(陆军部代表为丁锦,外交部代表为刘崇杰),倭国之首席代表似为斋藤实,顾实权殆入于第二席代表宇垣一成之手中。而本庄繁者亦附名纸尾,本庄时仅为陆军中校,任张作霖之军事顾问,正开始其蛀食东北之梦生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