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文中讨论政府行政事务最好分成哪些部门的问题是不适当的。在这方面不同政府的要求是不同的;当人们愿意从起初开始,就不使自己受到象我们这个古老政府里产生了现行的公共事务划分的那一系列事件的拘束的时候,在职务的划分上就很少可能会犯大的错误。这样说也许就够了:职务的划分应和问题的划分一致,不应该有若干个彼此独立的部门来掌管构成同一自然整体的各个部分,象直到最近,以及在较小程度上甚至现在,我们的军事行政那样。如果要达到的是单一的目的(如目的是要有一个有效的军队),委派去照管这一目的的政府部门应该同样是单一的。为一项目的提供的全部手段都应由同一部门控制和负责。如果这些手段分散在各独立的部门之间,就每个部门来说手段就变成目的,除了政府首脑(他对各部门工作是没有适当的经验的)以外,照管真正的目的就不关任何人的事了。这时不同种类的手段就不在任何主导思想的指导下结合起来并互相配合。当每一个部门坚持它自己的要求而不顾其他部门要求的时候,就将为了工作本身而永远牺牲工作的目的了。
通常,每一种行政职务,不论高低,应该是委派给某个特定个人的职责。这对凡是做过工作并由于过错而未完成某些工作的人说来应该是明显的。当任何人都不知道谁应负责的时候责任就等于零。甚至当责任真正存在时,如加以分割也不能不被削弱。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就必须有一个人承担全部的毁誉褒贬。然而分担责任的方式有二:其一只是使责任削弱,另一则使责任遭到完全破坏。当要求两个以上的负责官员对同一行为表示同意时,责任就削弱了。他们中的每个人仍然有真正的责任;如果做了错事,谁也不能说与他无关。他是和犯罪中的共犯那样的共同参加者,如果存在有法律上的犯罪,他们全可以受到法律上的惩罚,并且他们所受到的惩罚不必一定比仅牵涉到一个人的时候轻。但是对意见的赏罚则不是这样,这种赏罚总是因共同分担责任而减轻。在没有确定的法律上犯罪,没有贪污或渎职,只有过错或疏忽,或者可以被看作是过错或疏忽的情形下,每个参加者都由于别人和他连带负责而得到对自己和对世人的辩解。人们对几乎任何事情,甚至是金钱上的欺诈,都将感到自己差不多是免除责任的,如果有责任的人未加抵制和劝阻的话,如果他们给予了正式的同意就更是这样了。
然而在这种情形下,尽管责任是被削弱了,但仍然是有责任的,因为每个有牵连的人都以他个人的资格同意并参加了该项行为。当这种行为本身只是出于多数的行为时事情就更糟了——关起门来考虑问题的委员会,无人知道,或者除非在某种极端情况下可能知道,究竟个别成员在表决时是赞成还是反对了该项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就不过徒有其名而已。边沁恰当地说过,“委员会是一种屏幕”。“委员会”所做的事不是任何人的行为;任何人也不能对它负责。委员会甚至在声誉上受到的损害只是在它的集体的名声方面;每个成员对此所感觉到的不外是导致他把自己的意见看作是该团体的意见的倾向——当这个团体是个永久性团体,他和它命运与共地结合在一起的时候,这种感情往往是很强烈的。但是鉴于现代官员经历的动荡不定对这样一种团体精神说来就没有形成的时间了。这种精神如果竟存在的话,也只是存在于地位卑微的常任下属人员之中。因此,委员会不是处理行政事务的适宜的工具;只有在由于其他原因,把全部自由裁量权交给一个大臣会更坏的时候才是允许的。
在另一方面,人多出智慧也是一条经验法则;当一个人习惯地除他自己的或某一个顾问的知识外不利用任何人的知识的时候,他甚至在他自己的事情上也很少作出正确的判断,在公众的事情上就更少作出正确的判断了。这一原则和前一原则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可以把有效权力和完全的责任交给一个人,为他提供必要的顾问,每个顾问仅对他自己提出的意见负责。
一般说来,一个政府部门的首脑不过是个搞政治的人。他可能是一个好的政治家和一个有品德的人;除非情况通常是这样,否则这个政府部门就是坏的。但是他除具有一般能力和他应当具有的关于国家一般利益的知识外,除非由于偶然机会,将不会同时具备要求他主持的那个部门的适当的、所谓专业性的知识。所以应该为他提供专业顾问。如果有足够的经验和造诣,如果有经过很好选择出来的一个人具有专业顾问所应具备的能力(例如一位次长的情形),有这样一个为了一般目的的人,加上提供具体知识的幕僚就满足这种情况下的各种要求了。但是,大臣仅和某个有能力的人商量,当他本人不熟悉该问题时,无保留地按照那个人的意见行事往往是不够的。他往往必须不仅有时而是惯常听取各种意见,并经顾问们讨论后再作出判断。这一点,比方说,在陆军和海军事务中就特别必要。因此,应该为陆军大臣和海军大臣,或许还有其他一些人,但至少在这两个部内,设置一个由有能力和经验的专家组成的委员会。为了在每一次政府变动的情况下都能得到合于这一目的的有才能的人,这些人应当是常任的。我的意思是说,他们不应当象海军各大臣那样随同任命他们的内阁进退。但是所有根据选择而不是根据通常的晋升办法出任高级职务的人,除经再度任命,仅在一定期间内保有他们的职位则是一项好的规定,象目前适用于任命英国陆军参谋部人员的规定那样。这项规定使任命多少减少假公济私的弊病,任命既不是终身的,同时又提供一种手段,可以在不触怒任何人的情况下,摆脱那些最不值得保留的人,并吸收极有能力的年资较浅的人,对这些人来说如果等待死亡空缺或自愿辞职可能永远没有机会。
最后决定权应完全归于大臣本人,在这一意义上,委员会应该只不过是谘询性质的。但是既不应该把他们看作不重要的人,他们也不应该把自己看作不重要的人,或者看作大臣本人可以随意加以贬低的人。隶属于一个强有力的并且多半是任性的人下面的顾问们,应当以这样的情况为条件,即:对他们来说为了保持信誉不能不表示意见,而对那个人来说则不能不听取并考虑他们的意见,不管他采纳与否。印度总督和各个省长 (1) 的委员会的组成正符合此处所说的首脑和顾问之间的关系。这些委员会由具有对印度事务的专门知识的人们组成,这种知识是总督和地方长官通常欠缺的,并且也不希望要求他们具有的。通常,委员会的每个成员须提出意见,当然这常常并非出于明白规定。但如果存在意见上的分歧,每个成员可以任意决定——这是一向的惯例——把他所持的理由记录下来,总督,或地方长官,也同样这样做。在通常情况下,决定是按照多数的意见作出的,因此委员会在政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总督或地方长官认为合适的话,他甚至可以把委员会全体一致的意见撇开不管,而将他的理由记录下来。其结果是,首脑个人而且是有效地对政府的每一项行为负责。委员会成员仅负顾问的责任;但从所能提出的文件,以及在议会或舆论的要求下经常提出的文件中,大家总是知道每个人所提出的意见,以及对他的意见所提出的理由。同时,由于他们的颇为显要的地位,并且在名义上参加了一切政府行为,他们几乎具有好象整个责任担在他们肩上那样强烈的动机去专心致志于公共事务,并形成和表达对每项公共事务经过仔细考虑的意见。
进行最高级行政事务的这种方式,是政治史上使手段适应目的要求的最成功的事例之一。这种方式是从丰富了政治艺术的东印度公司的统治经验中得来的;然而,象给我们国家保存住印度的多数其他聪明的设计,以及所产生的从当时情况和物质条件看来真正是不可思议的好政府那样,大概注定要在印度政府的传统似乎无法逃避的普遍大破坏中毁灭,因为这些传统遭到公众的无知和政治人物的傲慢的虚荣心的践踏。现在就已经有废除委员会的叫喊,把它看作是系在政府车轮上的多余的和费钱的障碍物;另一方面,废除职业文官的呼声早已甚嚣尘上,并日益得到最上层人物的支持。文官制度培养着组成委员会所需要的人员,而且它的存在是委员会具有价值的唯一保证。
人民政体中的好政府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是,任何行政官员都不应根据人民的选举来任命,即既不根据人民的投票也不根据他们的代表的投票来任命。政府的全部工作都是要专门技术的职务;完成这种职务需要具备特殊的专业性的条件,只有多少具备这些条件或者具有这方面的经验的人才能对这种条件作出适当的评价。发现最适于担任公共职务的人是一项很繁重的工作,不仅要在提出申请的人中选择最好的,而且要留意察看他是否真正最好的,还要注意所接触到的一切适当的人,以便必要时能用上他们,这种工作要求有细致的以及高度正直的判别力。由于一般说来任何公共职务都不是执行得太坏的,所以也就没有什么需要象对一些部门中的高级官员强加以特殊职责那样为它规定极大的个人责任。凡是不经过某种公开竞争的方式任命的下级公务人员,应由各大臣直接负责的情况下选用。各大臣,除为首的大臣外,自然均由为首的大臣选任;而为首的大臣本人,尽管实际上由议会指定,但在一个王国政府则应正式地由国王任命。有任命权的官员应该是唯一有权将应予免职的下级官员免职的人。绝大多数的官员,除由于个人行为不端以外不应当被免职。因为,如果那些负责处理公共事务的全部细节,其所具备的各项条件对公众说来一般地比大臣本人要重要得多的人们,可以容易地并非由于他们自己的过错而随时被免职,大臣可以任命另外的人以满足自己的要求或促进自己的政治上的利益,那么要期望这些人们献身于他们的职业并获得大臣往往必须依靠的那种知识和技能,就将是徒然的。
对于不应根据人民的选举来任命行政官员这个原则来说,共和政府中的行政首脑是否应当是一个例外呢?美国宪法规定四年一度由全体人民选举总统,是不是一个好的制度呢?回答这个问题不是没有困难的。在象美国这样不需要害怕政变的国家里,使行政首脑在宪法上独立于立法机关,从而使政府的这两大部门,在它们的起源和职责方面同等地得人心,同时又彼此进行有效的牵制,毫无疑问是有某种好处的。这一办法旨在设法避免大量权力集中于同一人手中,它是美国联邦宪法的一个显著特点。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好处是用高于对它的价值的任何合理估计的代价换来的。在共和国中的行政首脑公然由立法机关任命,就象君主立宪国家的行政首脑实际上由立法机关任命的那样,似乎要好得多。首先,这样任命的人肯定是一个更卓越的人。议会中掌握着多数的政党通常将任命它自己的领袖;他始终是政治生活中站在最前面的人之一,并常常就是那个站在最前面的人。与这相反,美国的总统,自从共和国创建者的最后残存者从舞台消失以来,几乎始终或者是不出名的人,或者是在政治以外的某个领域具有声望的人。而这一点,如我以前所讲到的,并不是什么偶然的事情,而是这种情势的自然结果。一个政党的著名人物,在遍及全国的选举当中,从来不是该政党最有希望当选的候选人。所有著名人物都结下了个人的政敌,或者做过某些事,或至少表白过某种见解,引起社会某个地区或别的重要部分的不满,可能对选票数目产生致命的效果;而一个无甚经历的人,除声言信奉党的纲领外对他毫无所知,就容易得到该党全体的投票。另外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不间断地为选举而奔走所造成的巨大害处。当国家的最高职位要由每数年一度的普选来决定时,两次选举之间的整个时间将实际上消耗在竞选运动当中。总统、各部部长、政党领袖和他们的追随者全都是进行竞选运动的人:整个社会的注意力只集中在政治人物,每个公共的问题的讨论和决定考虑的不是问题本身的优缺点,而是它对总统选举所预期的影响。假如要设计出一种制度使党派精神成为一切公共事务中行动的支配原则,并诱使人们不仅把每一个问题弄成党派问题,而且为了给政党提供根据而提出问题,那就很难想出比这更适合于这一目的的手段了。
我不想肯定说,行政首脑象英国的首相那样完全由议会中的投票决定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是值得想望的,并且毫无不便之处。假如人们认为最好避免这一点,那么行政首脑,尽管仍由议会任命,但可以不依赖议会的投票表决而在确定的期间内任职,这样一来,它就将成为美国的制度,但减去普选和它的害处。还有另一种方式可以给予行政首脑对议会的很大独立性而不致和自由政府的各要素相矛盾。假如他象英国首相实际上享有的那样,具有解散议会和诉诸人民的权力,他就决不致不恰当地依赖于议会的表决。要不被敌对的表决赶下台,他就只能辞职或解散议会。解散议会的权力在我看来是他应该具有的权力,即使对他在确定期间内的任期有保障的制度下也是如此。不应当有在总统和议会之间爆发一场争吵后发生政治僵局的任何可能性,在长达数年的时期内任何一方都没有去掉对方的法律手段。要走过这样一段时期而任何一方或者双方都不策划政变,就要求有很少国家曾表明能够做到的那种对自由的热爱和自我克制的习惯。即使撇开这种极端情况不说,要期望这两个权力机关不使彼此的行动陷于瘫痪,就等于假定这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将始终渗透着相互忍耐和妥协的精神,保持镇定不为最尖锐的党派斗争的激情所动。这样的精神也许是存在的,但甚至在存在这种精神的地方,对它的考验也失之轻率。
还有其他的理由使我们希望国家中的某个权力(它只能是行政)应当具有在任何时候任意决定召集新议会的自由。当争执的双方究竟哪一方拥有更多的支持者真正有疑问时,重要的是应该有一种宪政手段立即加以检验并使纷争止息。在这一点未确定以前,就没有可能对其他的政治问题加以适当的注意。在这段时间内就立法或行政方面的改革来说多半就是一种空白,因为任何一方对自己的力量都缺乏足够的信心去作那些可能招致对目前斗争有直接间接影响的人们反对的事情。
我还没有考虑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大权集中在行政首脑手中,而人民群众对自由制度又不够热爱,这样他就有可能在破坏宪法和篡夺最高权力的尝试中获得成功。在存在这种危险时,就不容许有议会不能通过一次表决将他贬为平民的行政首脑了。在给这种最为大胆放肆的对委托的破坏提供任何鼓励的事态下,甚至这一切宪法上的依赖关系也只不过是一种软弱无力的保障罢了。
在所有政府官员中,最不应该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是司法官员。尽管对一切官员的特殊的和专业的条件群众都一样适于作出评价,但是却没有任何官员在绝对公正和不同政客或各派政客发生联系方面象司法官这样重要的。有些思想家,其中包括边沁先生的意见是,尽管法官最好不由人民选举产生,但是他们所属地区的人民,在具有足够经验后,应当有权将他们免职。不能否认,对受有重托的官员不能免职,这事本身就是有害的。人们极不希望看到,一个坏法官或无能力的法官,除了由于他自己应对刑事法院负责的行为不端外,就无法将他免职,以及一个关系重大的官员应该感到除了受舆论和他自己的良心的约束外就不负任何责任。然而问题是,从法官的特殊地位看来,假定采取了一切实际可行的办法保证对他的公正任命,那么仅使他对自己和公众的良心负责,是否整个说来比对政府或公民投票负责更可能保持他的行为端正呢?关于对行政部门负责这一点,经验早已作了肯定的回答;就对选民投票负责来说,情况亦复相同。在选民的良好品质当中,并未把特别要求于法官的那些品质即冷静和公正计算在内。幸而,在作为自由所不可缺少的民众选举中,这些也不是必须具备的品质。甚至公正的品质,尽管对一切人,从而也对一切选民是必要的,但不是决定民众选举的因素。选举一个议会议员正如人们之间的任何交易一样,不需要公正不偏。选民不须对任何候选人有权得到的东西作出裁决,也不须对竞选人的一般优点作出判断,所要做的只是宣布谁最得到他个人的信任,或者谁最能代表他的政治信念。法官有义务完全象对待其他的人一样来对待他的政友或他所最了解的人;但是如果一个选民这样做,那就会是没有尽到责任和愚蠢可笑了。舆论对法官的道义裁判所产生的有益的影响,和其他一切官员的情形一样,不能作为任何论点的根据,因为甚至在这方面,真正对法官(当他胜任司法职务时)的审判程序实行有效控制的,不是(除有时在政治案件的情形外)社会一般的舆论,而仅仅是能对他的行为和资格作适当评价的那部分公众——他自己法庭上的有关人们。我的意思不是说一般公众参加司法是不重要的;那是极重要的,但是以什么方式呢?应该是以陪审员身分实际履行一部分司法职务。这是政治上少有的情况之一,即人民直接地和亲自行动比假手于他们的代表更好;这几乎是行使权力的人可能犯的错误比使他对错误负责所产生的后果更可忍受的唯一的一种情况。如果法官可以由民众投票免职,则凡是希望取而代之的人将为此目的利用法官所作的一切判决;只要他认为可行,就将不按规定程序把所有的判决摆在完全无能力的公众面前,因为公众没有审理过案件,或者由于缺乏审案所必要的警惕或公正;他将利用民众可能有的感情和偏见,或者尽一切力量煽起这种感情和偏见。在这方面,如果案情引起人们的兴趣,而他又不辞劳苦,他确实会取得成功,除非这个法官或他的朋友起而应战,从另一方对民众作出同等有力的呼吁。法官们到头来将感到他们在能引起普遍兴趣的案件上所作的每一个判决都将使他们冒丢失职位的危险,并且感到对他们说来最要紧的不是考虑什么样的判决是公正的,而是考虑什么样的判决最能得到公众的赞许,或者最没有作恶意曲解的余地。美国某些新的或修正的州宪法所采取的定期由人民重新选举司法官员的做法,我担心将是民主政治所犯的最危险的错误之一。如果不是美国人民从未完全拋弃的实际良知据说正产生一种反作用可能不久会导致消除这种错误,就可能有理由认为它是现代民主制的衰败中的大倒退的第一步了。 (2)
至于构成公共服务常备力量的那一大部分重要人员,那些不随政治的变动而变动的人员,则留下来用他们的经验和传统来协助每一任部长,向他提供他们的业务知识,并在他的一般监督下从事具体业务。要而言之,构成职业公务员这一阶层的人,和别人一样在年轻时就开始就业,希望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步升到较高的等级。除非证明他们确有重大的行为不端,显然不应允许把这些人轻易地免职,并剥夺他们以前服务的整个好处。当然,这不限于这种应依法处理的失职行为,也包括故意玩忽职守,或者就其所受委托的目的来说是不堪信任的行为。因此,既然除非出于个人罪责就无法去掉他们(除作为领取年金者交给社会外),那么在最初任命他们时应慎重行事就是十分重要的了。用什么样的方式加以任命才能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则仍然必须加以考虑。
在作最初的任命时,要担心的不是选任者缺少特殊的技能和知识,而是他们的偏心,以及个人或政治上的利害。既然通常是在成年开始时就接受任命,不是作为已熟悉该职业的人,而是为了他们可以学习该职业,因而可据以判别最好的志愿者唯一的一件事就是是否精通文科教育的学业;而这一点是不难确定的,只要委派去进行考核的人不辞劳苦和具有必要的公正。然而在道理上这些都不能要求于一个部长。他必须完全依靠推荐,不管他的个人愿望是怎样无私,也决不能证明他能抵制那些对他的选举有影响力,或其政治上的归属对他所属的内阁关系重大的人们的请求。所有这些考虑导致采取对最初任命的志愿者举行公开考试的做法,由不从事于政治并具有和主持大学优等生考试的人同样级别和能力的人来进行。这大概是在任何制度下的最好办法;而在我们的议会政府下,它是且不说是诚实的任命,但甚至为制止显然极端恶劣的违法乱纪的任命提供机会的唯一办法。
此外绝对必要的是,考试应该是竞争性的,任命的应该是考试成绩最好的人。单纯的考试及格,毕竟只能排除绝对低能的人。当主考人心中问题是介于毁掉一个人的前途和忽视对公众的一项责任(这在特定情况下似乎很少具有头等重要性)两者之间时,当他做前者肯定要受到严厉的谴责而做后者则一般说来将无人知道或介意时,除非他是个具有不寻常性格的人,就将倾向于做个老好人。对一个人放松,就会招致其他人提出这样的要求,每重复一次就使得更难以抗拒这种要求;接连发生的每一件事都将变成更多类似事情的先例,直到精通学业的标准逐渐下降到几乎遭到轻视的地步。两个主要大学的学位考试一般说来在他们的要求方面一直是很严的,正如优等生的考试是严厉认真的一样。如果不存在超过某种最低限度的诱因,那么最低限度就会变成最髙限度;因为不指望达到更高标准就会成为一般习惯,正如在一切事情上都有一些人达不到他们指望达到的标准,所以不管标准定得怎样低,总会有若干人达不到这标准的。相反地,当任命的是为数众多的志愿者中最杰出的人,并且把成功的竞争者按优点的顺序分别等级时,则不仅鼓励每个人尽力而为,而且在全国实行文科教育的地方都会感受到这种影响。提供在这种竞争中名列前茅的学生就成了每个教师的雄心勃勃的目标和成功之道;并且几乎没有任何其他方法国家能这样大大提高全国教育机关的质量的了。尽管在任用公职人员方面的这种竞争考试的原则在我国是新近才采用的,而且实行得还很不完善,至今只有在印度服务的文官是实行这项原则比较完善的几乎唯一的例子,但已经开始对中等教育机关产生明显的效果。尽管由于这个国家的低得可耻的教育状态,该项原则遇到种种困难,这些考试本身已将这些困难充分暴露出来了。在得到部长的提名因而有权成为志愿者的青年人当中,学识标准被如此轻视,以致这些志愿者之间的竞争所产生的结果几乎比单纯的考试及格更差;因为没有人会想到把考试及格的条件订得那样低,实际上使一个青年人能胜过其他志愿者就行。因此,据说连续几年的情况表明整个说来学识是下降的,不如以前努力了,因为以前考试的结果证明不需要作过去那样的努力就足够达到目的了。部分地由于降低了努力,部分地因为——甚至在不要求事先提名的考试——自己意识到的无知把竞争者减少到极小的数目,结果尽管总有少数几个学识精通的人,但录取的志愿者大部分就仅仅代表着中等程度的学识水平。考试委员们曾说过,几乎所有不及格的人,其失败不是由于对较髙学科的无知,而是由于对最起码的基础知识——拼写法和算术的无知。
某些舆论机关继续反对这种考试的叫嚷,我很遗憾地说,不仅就攻击者的良知来说而且就他的诚实信用来说往往都是不值得称道的。他们的做法部分地靠歪曲事实上导致考试失败的无知的性质。他们着重举出显然是曾经问过的最难解的问题 (3) ,并把它们说成好象对所有这些问题的圆满答案被作为成功的必须条件。但是业经再三重复说过的是,提出这些问题并不期待每个人都回答得出来,而是为了使能够回答的人有办法证明并利用他的那部分知识。它不是刷掉志愿者的理由,而给予这种机会是作为成功的补充手段。于是有人会问我们,假定在这个或别的问题上应有的知识,在志愿者达到目的以后究竟指望对他有什么用。关于什么知识有用这一点,人们意见有很大分歧。天下竟有这样一些人,而已故的一位外交大臣就是其中之一,认为英语拼写法对外交随员或对政府机关的书记员是一种毫无用处的技能。反对者们在一点上看来是一致的,即认为对这些职业说来,不管别的什么也许有用,一般的智力修养是没有用的。然而(我敢冒昧地说),如果这种智力修养是有用的,或者说如果任何教育毕竟有点用处,那就必须由最有可能表明志愿者具有这种教养的检验方法来加以检验。为了确定他是受过很好的教育,就必须问他一些如果他受过很好教育就可能知道的事情,即使并不直接和他要被任命去做的工作有关。在通常教的只是古典文学和数学这样一个国家里,反对对他提这方面问题的那些人可否告诉我们究竟他们要问他哪方面的问题呢?然而看来是,他们既反对在这些方面对他进行考试,同样也反对在除 这些以外 的任何方面对他进行考试。如果考试委员——由于迫切希望接纳未读完常规中学,或者以在其他方面的较多的知识来弥补在那里被教授的些少知识的人——允许精通于其他任何有实际效用的科目的人得分的话,他们也会因此受到责备。除了让完全无知的人自由入选以外将无法满足反对者。
他们洋洋得意地对我们说,无论是克莱夫 (4) 或是韦林顿 (5) 都无法通过为陆军学校工程兵的志愿者所规定的测验。因为克莱夫和韦林顿不曾做并未要求他们做的事情,假如要求他们做好象他们就做不了似的。如果他们的意思只是要告诉我们,没有这些知识也可能成为一个伟大的将军,同样没有其他许多对伟大的将军说来很有用的知识,也可能成为伟大的将军。亚历山大大帝(Alexander the Great)从未听说过沃班 (6) 的法则,朱利叶斯•凱撒(Julius Caesar)也不会说法语。其次他们又告诉我们说,书呆子——这似乎被认为是适用于哪怕有一丁点儿相信书本知识色彩的人的一个名词——可能做不好操练,或者可能没有绅士习惯。这是有地位的笨伯们极通常的评语;但是不管笨伯们怎样想,并不是只有他们才有绅士习惯或身体活动。在需要具备这些条件的地方,不妨加以考查并另作规定,但不是排除智力条件,而是附加于智力条件。同时,我由可靠方面获悉,在伍力奇市(Woolwich)陆军军官学校中,经过竞争考试的学员在这些方面和在所有其他方面一样也优于按照老的提名办法招收的学员;甚至在操练方面也学得更快。的确可以指望是这样,因为聪明的人学什么都比愚蠢的人要快。此外还了解到,在一般操行上,他们比以前的学员更好,以致学校当局急于盼望这一天的到来,那时老办法的最后残余将完全消失。如果真是这样,而要弄清楚是否这样并不困难,我们希望不久将不再听到人们说无知对军队来说是比知识更好的条件,更何况对任何其他职业来说了;或者说任何一个好的品质,不管表面上和文科教育的联系怎样少,都完全可能在没有文科教育的情况下养成了。
尽管最初的政府录用由竞争考试决定,以后的提升则在多数情况下不可能也这样决定,因为这种提升,象目前通常所做的那样,按资历和选拔的混合制度进行看来是适当的。担任日常职务的人应根据年资提升到该项职务能使他达到的最髙点;而承担特殊任务并要求有特殊能力的人,则由机关首脑从工作人员中选拔。如果最初的任用系依据公开竞争,则机关首脑一般说来将会恰当地作出这种选拔,因为在这种制度下他的工作人员一般地将由除工作关系外是他所陌生的人组成。如果他或他的政友和支持者对他们当中的某个人有兴趣,那不过是偶尔的,而且这时除这种工作关系外还至少具有经过最初的考试检验的同等的真正优点。此外,除存在有对这种任用的极强烈的营私舞弊动机的时候以外,始终存在着一种任用最适当的人的强烈动机;这个人就是给他的首长以最有用的帮助,省去他很多的麻烦,以及最有助于确立他在公务管理上的好声誉的人,这种声誉必然地也是正当地将归于部长,尽管直接造成这种声誉的品质很多是他部属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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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旧英属印度分为马德拉斯、孟买、孟加拉三个省即三大管区。——译者
(2) 然而,我听说在民选法官的各州中,并非真正由人民进行选择,而是由各政党领袖进行选择;选民从未想到要选政党候选人以外的什么人;其结果是,被选的人实际上通常就是总统或州长所要任命的人。这样,一个坏的做法限制和纠正着另一个坏的做法;对一个政党旗帜下的人整个地投票的习惯,虽在选举职能正当地属于人民的一切场合下害处很多,却有助于减轻在所选官员不应当由人民选择而应当 为人民而选择的场合下的更大的害处。
(3) 然而并不总是最难解的;因为最近在下院中的一个攻击竞争考试的人天真地提出了一套在代数、历史和地理方面的几乎是基础的问题,作为主考人毫无道理地要求达到的髙级科学造诣的过分要求的证明。
(4) 罗伯特•克莱夫(Robert Clive,1725—1774),英国将军和政治家。——译者
(5) 阿瑟•韦尔斯利•韦林顿(Arthur Wellesley Wellington,1769—1852),英国将军。——译者
(6) 沃班(Vauban,1633—1707),法国军事工程学家和元帅。——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