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在我们理解了为阐明分配这一重大问题所必需的价值和交换的一般原理之后,便可开始研究构成本理论特定对象的这一部分财富科学了。
分配有两种:一种可恰当地称之为初次分配,另一种则为二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指不同财富源泉的所有者之间所进行的分配。那么,第一个问题是,谁是这些财富源泉的所有者?第二个问题,也是远为复杂的一个问题则是,这些阶级成员中的每个人所分得的份额在整个产品中所占的比例是由什么原因决定的呢?
全部产品在不同生产源泉的所有者之间进行了分配之后,每个所有者可能把他们的一部分财富分给另一类从事有助于他们的利益或娱乐的人,但这部分人与国家的财富增长无关。他们是各种陆军和海军士兵、公务员、律师、医生、牧师、音乐家、演员等等。尽管这些人在其他方面是很不相同的,但他们都不参加财富的生产,因此,在初次分配中无权取得任何份额。于是,他们必须依靠那些确实参加财富生产的人来取得他们的生活资料,即他们必须通过二次分配,从别人的贮存品中取得他们的财富。
这里,我们必须把注意力完全集中到初次分配上,严格说来,只有它才属于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范围。 [1] 如前所述,初次分配是在不同财富源泉的所有者之间进行的分配,他们中间没有一个人愿意无偿地致力于物质财富的生产,而是想要获得一部分产品。
正如我们所知,在社会的最初阶段,从事生产活动的人都同属于一个阶级。打猎和捕鱼是获得生活资料的唯一手段,而且所有的人都从事这些活动。因为只有一个阶级,全部产品必然属于这个阶级,所以就没有分配的问题。但资本一产生,资本的所有者形成了一个独特的等级,于是社会开始由资本家和劳动者所组成,各自占有他们特有的财富源泉。如果在每个行业中,这些阶级都通过各自特有的财富源泉进行协作,显然,产品就必须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但后来又产生了另一批人,尽管他们有可能而且一般地说也确实占有一些资本,但他们并不一定占有资本,而对产业的发展却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就形成了一个不同于普通劳动者的等级。这些人就是农业、制造业或商业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应该承认这些人的劳动在性质上不同于普通工人的劳动,因为全面的指导和监督是与体力劳动不同的。他们也不一定是资本家,也许是利用借入的资金来经营他们的企业的。事情即使就像这样,除开资本的利息之外,还必须为他们的特种劳动,或者我们最好把它叫做劳神以及他们所冒的风险取得某种报酬。他们要取得报酬是显而易见的,否则借钱还有什么利益呢?同时谁又能怀疑他们不断借进资本是为了把它用于生产的目的呢?
英语很需要一个特殊的词来表达这一类的人。法语把他们叫做企业家(enterpreneurs)。因为缺少一个恰当的词,请允许我把他们称为雇主(master)。于是整个产品将在劳动者、资本家与雇主之间进行分配。雇主可视为另一种高等阶层的劳动者。但是,他们的报酬所受的规定是与后者非常不同的。
我在列举财富的各种源泉时,曾提到土地也是其中之一。像美国边远的殖民地的情况一样,当一个国家人口还很稀少并有大量沃野未被占用的时候,当然任何人都无需为可以自由占有并随意耕种的土地交付报酬。但在一国的全部土地或者至少最肥沃最适于耕种的那部分土地都变成了私有财产的时候,一些不愿耕种自己土地的所有者,便能把它们出租给别人。租地人则因其使用了土壤原有的肥力,而同意交付其产品或产品价值的一定部分。现在,在总产量的分配中,除了属于另外三个阶级的人之外,又有了第四个阶级要在其中攫取一个份额。劳动者、雇主、资本家和地主分别拥有三种财富源泉——劳动、资本和土地,而劳动则是前两种人所共有的财富源泉。
但是,除了这些之外,是否没有其他源泉了呢?前面已经提到了还有我称之为无生命动力的风、水流和蒸汽。但恰巧这些财富的源泉,要么是由自然界无限丰富地自发提供的,要么是由于它们不能被固定而具有不可能被占有的性质。因此,不论哪一种情况,无人有幸为他自己而独占它们,并强迫使用者从这些源泉帮助创造的产品中支出一部分来。在人口稠密而运转机器的动力又非常缺乏的国家里,为了利用水流可能还会给河堤的所有者交付一定的报酬,但是决不会因使用风力而支付报酬。水蒸气也同样如此。现在,水蒸气的利用产生了惊人效果。虽然它不是自然界的自发恩赐,但由于它甚至片刻也不能被固定或控制在手上,所以也决不能被占有。
但我们应该记得,对土地说来是正确的东西,如同适用于地壳的表层一样,同样也适用于矿藏以及在陆地上养殖鱼类的水域,两者都可以像土地一样被占有。因此,要使用它们就得向所有者交付一部分产品或者它的价值。
在指出了参与分配企业总产品的各个不同阶级的人之后,尚需探索支配每一部分人所得份额的原因。这是政治经济学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而对于这个问题所引起的许多争论一定使我们认为它也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尽管已有许多关于这一问题的论著,可是分配的理论是否已得到了彻底的阐明,还是大可怀疑的。也许李嘉图的著作比任何其他作者的著作对政治经济学的这一部分阐述得更为明确,但我仍然确认,他的观点也并不全都正确。如果李嘉图的见解并不十分精确,那么他的追随者的意见就更是如此了。他们通常与其门徒一起,在许许多多问题上把他们老师已经阐明的原理引申得更要远得多,以至于完全忽视这位杰出的作者已经指出的那些例外和限制。也许没有人比托伦斯先生在他的很有才干的著作《论谷物的对外贸易》中把李嘉图学派的错误表明得更加清楚了。但是,我的目的不是去讨论在这个问题上所有业已发表过的互相抵触的意见,而是利用我所能找到的有助于说明这个问题的一切见解,提出尽可能精确的财富分配理论。
我们已经提到,总产品应该在劳动者、雇主、资本家和地主之间进行分配。总产品中给地主的那部分份额叫做地租。正像在以后还要详细表明的那样,由于在一切新成立的国家中仍有许多未被占有的好地,因而在那里就不存在地租。显然,在交付地租之前,在另外三个阶级之间也一定存在着支配产品分配的原因。因此我们可以首先论述这些原因而暂时不去考虑作为社会上一个特定等级的地主。于是就剩下了劳动者、雇主和资本家。我所熟悉的所有英国的政治经济学作者都认为后面的两种人只构成一个阶级,而把最后一个词加到这些人的身上。如前所述,这是绝对不正确的,因为拥有资本的人和指导工作的人可能而且确实常常是不同的,所以他们各自应该有权在共同的产品中取得一个不同的部分。 [2] 英国作者称之为利润的东西,实际上是在补偿生产中消耗的全部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之后给资本家和雇主留下的全部余额。我并非对这个词的这种用法有什么异议,而仅仅是想明确指出它所包括的成分。不管雇主是否就是他主管企业的资本的所有者,无论如何,全部剩余或者说利润,首先要到他的手里。如果资本确实属于他自己的,那么全部剩余当然归于他;倘若不是他的,那么就还要在资本家与雇主之间再分配。
但是在目前,我们没有必要去论述再分配,这是以后要考虑的事。无论这两者是否结合为一体,现在我们需要研究的是全部产品中属于这两个阶级的那部分产品。因此,我们可在以后的叙述中把他们看做是结合在一起的,并且用雇主—资本家的名称来指明他所具有的双重身份。在我们单独使用“利润”一词而不附带任何限制时,我将采用英国作者赋予它的含义,但我将用“雇主—资本家的利润”或“毛利润”来代替根本不正确的“资本的利润”这一用语。由于我们假设两个阶级已合在一起了,所以目前我们只需要考虑劳动者和雇主—资本家,以代替参与整个产品分配的三个阶级,即劳动者、雇主和资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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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虽然亚当·斯密在他论工资一章中已经论述了调节政治经济学称之为非生产劳动者的报酬的原因,但这并不能说明它们必须包括在这门科学的论题之内。因为大量国民财富与这部分人工作的主要目的只有间接的联系。然而,该章在论述本题时所说的一切是如此出色,以致我敢于肯定没有人愿意删去一行。施托尔希先生曾论述了他称之为内在财富,即非物质产品的理论,但非常恰当地把这一理论同国民财富的理论仔细地区别了开来。如果萨伊先生也这样做,那么他的著作就会更好些。趁此机会,我请读者注意施托尔希先生的巨著(《政治经济学教程》——译者)的第二部分《论文明》。自从我仔细阅读过该书以来,至今已有好几年了,但它卓越的论述仍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在此,我也注意到他称之为二次分配的东西不仅包括我归纳在该词之下的一切内容,而且另外还包括了交换的全部学说。按照我在适当场合所说明的理由,我一直认为交换学说应构成这门科学的主要部分之一。
[2] 法国的作者总是注意到这种区别。从不把 entrepreneur(企业家)和 capitalist(资本家)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