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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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一节

本章的主旨 

前面已经指出,教育的法律应该与各种政体的原则相适应。立法者为了整个社会制定的法律也应该如此。这种法律的关系和政体的原则加强了政府的原动力;而且政体的原则也因此获得了新的力量。这就如同在物理运动中,作用力永远伴随着反作用力一样。 

第二节

在政治国家中品德的意义 

在共和国里品德是很简单的东西。那就是对共和国的热爱。它是一种感情,并非知识的产物。即使是最卑贱的人也与最高等的人一样感知着这种情感。当民众一旦接受了良好的准则,将会比那些所谓的正人君子更能持久地遵守它们。极少的腐败是由民众开始的。正因为他们才学平庸,所以对业已确立的东西有着更强烈的依恋。 

对祖国的热爱促使风俗良化,而良化的风俗又会促使对祖国的热爱。我们越不满足自我的感情,就越能够为公众奉献感情。为什么修道士那样地热爱他们的教规呢?宗教使修道土难以忍受之处,正是他们钟情于宗教之所在。他们的教规禁止所有满足普通感情的东西,所以只留下一种感情,使他们去爱那些给他们以痛楚的教规。这些教规越严厉,换言之,越压制他们的欲望,他们对教规残留给他们的感情就越发强烈。 

第三节

在民主政治下,对共和国的爱意味着什么 

在民主政治之下,热爱共和国就是热爱民主政治;热爱民主政治就是热爱平等。 

热爱民主政治就是热爱俭朴。在这里,每一个人都应该有同样的幸福和利益,也都应该享受同样的快乐和希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普遍性的节俭意识,将无法做到这一切。 

在民主政治下,对民主的热爱把人们的野心限制在一种愿望和一种快乐之中,那就是促使自己对国家的服务超过其他公民。民主国家的公民对国家的服务不会完全相等,但是公民应该完全以平等的地位为国家服务。人们一旦出生就对国家负有一笔庞大的债务,这笔债务永远无法还清。 

因此在民主国家里,一切名望都产生于平等的原则,即使某些时候这个平等的原则似乎被显赫的功绩或卓越的才能所磨灭。 

热爱简朴的品性限制了占有欲,人们只追求家庭之必需,如有所余也尽数交给国家。财富产生权利,然而每一个公民都不能用它为自己谋利益,那就将会产生不平等。财富也给人以欢乐,但是作为公民也不应享受这种欢乐,因为这些欢乐与平等同样与原则背道而驰。 

优秀的民主国家树立俭朴的民主意识,借以提供公共的开支。雅典和罗马就是如此。然而,奢侈和浪费也正是从节约的资金中滋生的。这正如宗教要求人们要有洁净的手,才能向神明贡献祭物。法律则要求人们具备俭朴的风尚,才能有赢余奉献给国家。 

个人的良好品性和幸福,极为贴切地寓于他们平凡的才能和财富之中。法律将为共和国培养众多的平凡的人,其中包括智慧的成员,自我行使智慧的统治,由于这些幸福的成员,共和国也将幸福无比。 

第四节

怎样激励对平等和简朴的热爱 

当一个社会将平等和俭朴制定于法律之中的时候,其本身就极大地激发起人们对平等和俭朴的热爱。 

在君主和专制国家里,没有人能对平等有所渴望。平等的观念根本无法进入人们的头脑。每个人都希冀着出人头地,即使是最卑微的人们也想脱离他们原有的境地,而成为别人的主人。 

就俭朴而言亦如此。如果爱俭朴,就应以此为乐。那些被逸乐所腐化的人们是不会热爱简朴生活的。如果以简朴为乐是自然或平常的事情,那么,阿尔基比阿地斯就不会被全世界所称道了。那些羡慕或赞赏别人的奢华的人,也不会喜爱俭朴;那些眼中只盯着富人或只看到和自己一样的穷人的人们,不但憎恶自己的贫穷,而且不爱俭朴,或者不了解贫穷的原因所在。 

所以,在共和国里,为了让人们热爱平等与俭朴,就应该将其规定于法律之中。这是一条千真万确的准则。

第五节 

在民主政治下,法律应该怎样建立平等 

某些古代的立法者,如莱喀古士和罗慕露斯,主张均分土地。这种方法只能在一个新共和国建立时实行。要么,当陈旧的法制已腐朽不堪的时候,人们的意识之中就会产生这样一种倾向,那就是穷人们认为他们必须得寻求一剂良药,而富人们则不得不表示同意。 

当立法者推行土地均分制,却没有给予它法律支持,那么这种制度不久便会消逝。在没有法律保护的地方,不平等就会乘虚而人,共和国也将会瓦解。 

因此,如果要保持平等的话,对于妇女的嫁妆,对于赠与、继承、遗嘱,总之,包括所有契约的方式都应制定其规章。因为如果允许个人的财产可以任意转让和处置的话,那么个人的意志就会扰乱基本法律的秩序。 

卢梭允许雅典人在没有后嗣的情况下,在遗嘱中将财产留给他们所中意的人,这是与古代的法律相违背的。依据古代的法律,财产必须留给遗嘱者的家族。卢梭的这个做法甚至与他自己制定的法规相悖,他曾用取消债务的方式寻求平等。 

对于民主政治而言,禁止一个人继承两个人的遗产[1]是一条好法律。这条法律源于公民土地及财产均分制度。这条法律不允许一个人获得几份利益。 

法律中女子为继承人时必须与最近的亲属具备婚姻关系的规定,也产生于同一渊源。犹太人再采用了同样的分配制度后,也制定了这条法律。 

雅典有一项法律我不知道有谁曾经了解其精神。该项法律允许和同父异母的姊妹通婚,但不允许和同母异父的姊妹联姻[2]。这种习惯来自某些共和国,共和国的精神不允许一个人获得两份土地,也不允许他继承两个人的遗产。某人与同父异母的姊妹结婚,只能获得一份遗产,即他父亲的遗产;但是如果他和同母异父的姊妹联姻的话,就可能因为该姊妹的父亲没有男嗣而把遗产留给她,结果与他结婚的兄弟便获得了两个人的财产。 

菲洛的说法与我的观点并不矛盾,尽管在雅典人们可以和同父异母的姊妹结婚,不得与同母异父的姊妹通婚。而拉栖弟梦人则只准娶同母异父的姊妹为妻,不能娶同父异母的姊妹联姻。因为我在斯特拉波的著作里可以看到,拉栖弟梦的某个女子与她的兄弟结婚的时候则要用这个兄弟所继承财产中的一半作为她的嫁妆。显然,第二项法律的制定就是要预防前一项法律的不良后果。人们把该兄弟财产的一半给予姊妹作嫁妆,是为了防止姊妹家中的财产转移到兄弟的家中。 

塞内加在谈及西拉奴斯与他的妹妹的婚姻时说,这种许可在雅典是有限的,但是在亚历山大是极为普遍的[3]。在君主统治的政体里,几乎没有财产分配可言。 

为了在民主政治之中保持这种良好的土地分配制度,此种法律规定,有多个子女的父亲应该选择其中的一人继承他的财产[4]。其余的子女则过继给无子女的人家作为养子养女。这样,公民的数目可以总是与财产分配的数目保持均衡。 

卡尔西敦人法列阿斯为财富不均衡的共和国设想了一个平均财富的方法。那就是,富人结婚时要出嫁资,但是不得接受嫁资。穷人嫁女儿时则要接受聘金而不出嫁资。但是我并不知道有哪个共和国实行过这项法规。这种法律把公民置于过于明显的财产境域之下,以至于公民憎恶法律试图建立的平等。有时法律对它试图达到的目的,所采取的方式不必太直接为好。 

尽管在民主政治之下,真正的平等是国家的灵魂所在。然而,要建立真正的平等并非易事,因此,绝对的平等不一定总是合适的。建立一个人口分级[5]制便足够了。这个制度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或限定生活水平的差别,随后用特别法征收富人的税,从而减轻穷人的负担,达到消除不平等的目的。但是只有中等富裕的人才能交纳或容忍这类补偿。因为对于巨富们而言,一切与他们的权利和荣誉不相符合的东西,都会被视为是某种侮辱。 

民主政治中的一切不平等都是其政治性质所决定的,甚至源于平等的原则。例如,人们可能担心那些原本需要通过不断的劳动才能维持生计的人由于担任公职而过分贫穷;或是担心他们玩忽职守;还担心手艺人会骄傲起来,被释放的奴隶数量过多,其势力超过原有的公民。在这种情形下,为了民主政治的利益,民主政治中公民间的平等也许会被取消[6]。不过,被取消的只是表面上的平等而已,因为一个担任公职的人,由于任职而倾家荡产,他的情形将比其他公民更糟;同样,当他不得不疏忽自己的公务职责时,其他公民的情形会比他更糟。 

第六节

在民主政治之下,法律如何培养简朴精神 

在一个良好的民主国家里,只将土地平均分配是不够的。应该像罗马人一样,将土地的分配数量限制在最低程度。古利乌斯告诉他的士兵们说[7]:“一个公民对于一块足以养活一个人的土地绝对不会认为太小。” 

正如财富的平等保持着俭朴一样,俭朴也保持着财富的平等。二者虽有不同,却有共同的性质,因而不能分别存在。他们互为因果;如果其中的一个脱离了民主政治的轨道,另一个也就不复存在了。 

如果一个民主国家是以经营贸易为基础的话,那么真的会有这样的情形发生,个人拥有巨大的财富,而风俗并未变坏,这是因为贸易的精神自身蕴涵着俭朴、节约、节制、勤奋、谨慎、安分、秩序和纪律的精神。这种精神的存在,会使它创造的财富不会产生任何负面作用。然而当过多的财富破坏了这种贸易精神的时候,麻烦便来了;人们从未感受过的不平等的纷乱便随之产生。 

为了维护这种法律精神,就应该由主要的公民亲自经营贸易,使这种精神立于主宰地位,而丝毫不受其他精神的干扰;并且应该受到全部法律的维护。这些法律依据其条款,分配日益增长的贸易所产生的财富,使每一个贫穷的公民获得相当富裕的生活,能够和其他人一样地工作。并能使每一个富裕的公民的生活保持在中等水平,是他们需要从事劳动去保持或著获取财富。 

在一个经营贸易的共和国里,父亲们将遗产平均分给所有的子女,不失一项极好的法律。这样做的结果,无论父亲曾创造过多大的财富,他的子女们都不会像他那样富有,因此会避免奢侈,而像他们的父亲一样地工作。我这里谈及的只是经营贸易的共和国,因为那些非贸易的共和国,立法者需要制定许多其他的法规[8]。 

希腊有两种形式的共和国,一种是黩武型的,如拉栖弟梦,另一种是经商型的,如雅典。前者要公民闲散度日,后者则竭力激发人们的工作热情。卢梭认为闲散是一种罪过,并要求每一个公民说明他是以何种方式谋生的。诚然,在一个优秀的民主政体之下,每个人都应该得到生活的必需品;其花费也应以生活必须为限,否则,人们的必需品从何而来? 

第七节 

维护民主原则的其他方法 

人们不能在所有的民主国家建立土地平均分配制度。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手段并不合乎实际,具有危险,甚至会触动政体本身。我们并不总是必须运用极端手段。在民主国家实行土地平均分配制度,原本是为了维持民风;如果在人们看来这种方法并不适合于国家,就应该采取其他方法。 

如果需要建立一个固定的团体作为风俗的准则的话,元老院不失一种方法。具备相当年龄、品德功勋和某种持重的程度人才能够进入元老院。元老们在公众面前就像被顶礼膜拜的神明一样,将激励人们的道德感情,这种感情也将影响到所有的家庭。 

这个元老院尤其应该致力于旧有的法规,并使人民和官吏永不背离这些法规。 

就风俗而言,保持旧有的习惯大有裨益。腐化的人民是很少能有伟大作为,他们既没有建立过社会和城池,也未制定过任何法律。恰恰相反,那些风俗质朴、严谨的人民却创造了绝大部分的文明;所以,唤起人们对箴规训则的记忆,通常会使他们回到品德的正途之上。 

此外,一个国家中革命的产生和新政体的建立,只能通过无数的困苦和艰难才能得以实现。很少是闲散、风俗腐败的人们所为。那些进行革命的人们也曾试图享受革命的成果,但是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作为保证,这种愿望是难以实现的。此时,旧有的法制通常可以起矫正的作用,而新的法规则往往会引起弊端。一个政府在其漫长的统治进程中走向腐化就像走下坡路一样,在不经意中经受阵痛;如果要恢复其良好的政治,非付出巨大的努力不可。 

人们不禁要问,我们所说的元老院的成员的任期应该是终身的或是有期限的。无疑,应该是终身的;罗马[9]、拉栖弟梦[10]、甚至雅典亦如此。我们不应该把雅典的元老院和最高裁判所混为一谈。前者是一个三个月更换一次的机关,后者的成员是任期终身的,是永久的楷模。 

因此,通常的准则是:如果设立元老院的目的是为了确立规范,换言之,为了设立风俗的宝库的话,那么,其成员的任期就应该是终身的;如果设立元老院的目的是为了行使政务的话,他的成员是可以更替的。 

亚里士多德说,精神如同躯体一样也会衰老。这种想法对于一个官吏而言是正确的,而并不适用于一个元老议会。 

在雅典,除了最高裁判所之外,还有风俗和法律卫士[11]。在拉栖弟梦,所有的老者都是监督员。在罗马,监察工作是由两个特设的官吏担任的。如同元老院监督人民一样,监察员则必须既监督人民又监督元老院。监察员的职责在于重建共和国中所有已被腐化的东西,警示闲散者,谴责渎职行为,纠正谬误。至于犯罪则依法惩处。 

罗马的法律规定,对通奸罪的控告应该是公开的,为的是保持风俗的纯洁,其用意至善至美。这使妇女们恐惧,也使她们对实施监督的人恐惧。 

保持风俗的最好方法,莫过于年轻人绝对服从老者。这会使双方都受到约束:年轻人为了尊重老者,而老人们也以此尊重了他们自己。 

法律最具力量之所在,莫过于公民绝对服从官吏,色诺芬说:“莱喀古士使拉栖弟梦与其他城市不尽相同的地方,就在于他特别要求拉栖弟梦的公民服从法律;官吏们一声号令,人们便向前奔去。但是在雅典,一个富人如果被人看做是依附于某个官吏的话,此人便会感到苦恼。” 

夫权对于保存风俗也仍然起着极大的作用。我们已经说过,在共和国里没有像在其他政体下的那种强制力。因此,法律在此寻求其补偿,这种补偿的方式便是夫权。 

在罗马,父亲对子女有生杀大权[12]。在拉栖弟梦,每一个父亲都可以训导别人的儿女。 

罗马共和国灭亡后,父亲的权力也随之消灭。在君主国里,并不需要多么纯洁的风俗,只要求每个人都生活在官吏的权威之下。 

罗马的法律惯于使青年人养成依赖的习惯,规定了很长的未成年期。也许我们沿用这个法规是错误的。在君主国里,人们并不需要如此多的约束。 

在共和国里,这种隶属关系要求父亲一生都要具有管理子女财产的全权;在罗马就是这样规定的。但是这并非君主专制的精神。 

第八节 

在贵族政治之下,法律如何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在贵族政治下,如果人民具有道德水准,就将享受与贫民政治相差无几的幸福,国家也会强盛。然而,在贵族政治之下,人们的财产极少会是平均的,因此也无太多的品德可言;所以,法律应该尽最大的可能去鼓励宽容的精神,并尽力重建国家体制所可能丧失的平等。 

宽容的精神在贵族政治下被称之为品德;他的地位就像平民政治中的平等精神一样。 

如果说,围绕着君王们的显赫与豪华是他们权利的一部分的话,那么贵族们表面上的谦逊和朴实就是他们的力量所在[13]。当他们不矫揉造作地显示高贵时,当他们混迹于民众之中时,当他们与平民同穿素衣时,当他们与民共享所有快乐时,平民便会忘记自己的贫弱。 

每一种政体都有各自的性质和原则。因此,贵族国家就不应该将君主国家的性质和原则据为已有。如果贵族们拥有的个人权利高于贵族团体的权利的话,那便成为君主政体了。元老院应该拥有特权,然而,元老们也仅仅是受到尊重而已。 

贵族政治的国家中有两个主要的致乱之源,一个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存在着及其严重的不平等,另一个是统治集团成员之间也同样存在着不平等。这两种不平等将导致怨恨和嫉妒。它们都应该在法律的预防和制止之列。 

第一种不平等的主要症结在于:显要人物其特权的荣耀恰恰正是平民的耻辱之所在。罗马禁止贵族和平民通婚的法律[14]就是如此。这项法律的功效就是使贵族更为骄傲,也更为人们所厌恶。人们应该看看,民权卫士们是怎样在其演说里据此获取有利佐证的。 

这种不平等的另一种情形是;公民纳税的条件与贵族大相径庭。有以下四种情形:(一)贵族有不纳税的特权;(二)贵族用欺诈的手段逃避纳税[15];(三)贵族以担任公职所得报酬或薪俸的名义为借口而侵吞公款;(四)贵族把平民变为自己的附庸,从而分享他们从平民那里所征收的贡税。这最后一种情形并不常见;如果出现这种情形,这种贵族政府将是所有政府中最为残忍的。 

当罗马倾向于贵族政体的时候,它却很好地避免了以上诸多的弊端。官吏们从不领受与官职有关的薪俸。共和国的显贵人物和别人一样纳税;他们甚至比别人缴纳更多的税;而且有时候只有他们才纳税。最后要说明的一点是:他们不但不分享国库的收入,反而将他们能够从国库中分得的所有钱财,把幸运赐予他们的一切财富,全都分给平民,借以使人们宽恕他们享有的荣华富贵。 

将钱财分发给人民,这在民主政治中是有害的,但是在贵族政治中却是有益的。这是一条基本准则。前者使人民丧失公民精神,后者使人们恢复公民精神。 

如果不把国库的收入分发给人民的话,就应该让他们了解这些收入得到良好的管理。即便是以某种方式向他们展示这些收入,也会使他们从中得到快慰。在威尼斯陈列的那条金链子,历次凯旋中人们带回罗马展示的宝物,在农神殿里存放的珍品,实际上都是属于人民的财富。 

在贵族政治下,尤为显著的一点,便是贵族不征赋税。罗马的第一等级贵族从不涉足税务。征税事务交由第二等级的贵族办理,即便如此,随之也会产生诸多不便。在贵族国家里,如果由贵族征税的话,所有的个人都要受到税收官员的支配,并没有高级的法庭对其行为加以纠正。负责肃清舞弊行为的人员反而乐意享受舞弊中的好处。贵族们会像专制国家里的亲王们一样,随意将别人的财产据为已有。 

不久这种巧取豪夺便被视为世袭的家产,贪婪将随时扩大其意想财产的数额。征税将随之降低,国库的收入也随之减少,直至丧失殆尽。有些国家并没有遭受任何明显的失败,却由于这一缘故而衰败下去,不但使邻国惊骇不已,甚至使本国的公民也莫名其妙。 

法律还应该禁止贵族经商。因为这种集最大利益于一身的商人,将垄断所有领域的贸易。贸易是一种平等人们之间的职业。然而,在专政国家中,最大的不幸则在于亲王们自己经商。 

威尼斯的法律[16]禁止贵族经商,因为即使贵族们诚实经营,他们也可能获得超乎寻常的财富。 

法律应该运用最有效的手段,使贵族公正地对待人民。如果法律尚未建立一个护民官职的话,法律本身就应该充当这一角色。 

所有对犯罪行为的庇护使法律无法执行,也会使贵族政治趋于覆灭,而接近暴政的边缘。 

法律应该随时抑制权势的骄横,应该设立一个临时或永久性的官职,借以威慑贵族们,如同拉栖弟梦的民选长官和威尼斯的国家监察官。这种官吏不受程序上的约束。这种政治需要非常激烈的“原动力”。在威尼斯,人们设置了一个石嘴兽,它张着嘴接受所有人的密告[17]。人们也许会说,这是一张暴政的嘴。 

贵族政治的这些专制的官职与民主政治的监察官有某种相似之处。就性质而言,民主政治中的监察官也有其独立性。在其任期内,不应追究他们的行为,应给予他们信任,绝不能挫伤他们的勇气。罗马人是值得钦佩的;所有官吏[18]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有监察官例外[19]。 

贵族政治中有两种情形是极其有害的,即贵族太穷或太富。要预防其贫穷,最重要的是要他们及时地偿还债务。至于要节制他们的财富,则需要制定明智的、温和的规定。但不要没收其财产,制定分田的法律,取消其债务,那样会产生无穷的祸害。 

法律应该废除贵族的长子继承权[20],目的是为了不断地分配贵族的遗产,使他们的财富总能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 

应该完全废除“替代继承权”、“遗产赎回权”,以及“收养义子”等陋规。君主国家中,一切使家族长久显赫的方法,贵族国家是绝对不可采用的[21]。 

当法律使家族平等化之后,它的使命便是保持家族间的团结。贵族间的纠纷应该迅速加以解决,否则个人间的纠纷将会酿成家族间的矛盾。公断能够化解诉讼,或是防止争讼的产生。 

最后要提到的是,某些家族出于虚荣心,以家族的尊贵或年代的久远显示自我,这种做法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应该被视为某些个人的弱点。 

我们只需审视一番拉栖弟梦的做法就够了。我们将看到,民选长官们是怎样善于抑制君主、贵族和平民的弱点。 

第九节

在君主政体之下,法律应如何与原则相适应适应 

荣誉既然是君主政体的原则,那么法律就应该与这一原则相适应。 

法律应该尽力扶持贵族。荣誉既可被称为贵族的产儿,也可被称为它的生父。 

法律应该使贵族具有世袭性质,但不应成为君主权利与人民软弱性之间的界标,而应成为两者之间的纽带。 

替代继承权将保护宗族的产业,这对于君主政体颇有使用价值,尽管它对于其他政体并不适宜。 

遗产赎回权将使失去理智的亲长的过度滥用而丧失的土地得以恢复。 

贵族的土地应该与贵族本人一样享有特权。君主的尊严与他的王国的尊严不可分离;同样,贵族的尊严与他的封地也不可分离。 

这所有的特权应该是贵族所独有的,丝毫也不能给予人民,除非我们有意违背政体的原则,并且削弱贵族和人民的力量。 

替代继承权会阻碍贸易;遗产赎回权会产生无休止的争讼;王国所有的土地会被出卖,至少在一年之中,以某种方式失去其土地所有者。伴随封地而产生的种种特权会滋生某种权力,这种权力会使容忍其特权的政府不堪重负。这些便是贵族招致的特殊麻烦。然而,这些麻烦与贵族的普遍作用相比便无足轻重了。但是如果将这些特权给予人民的话,政体的原则将毫无意义地受到冲击。 

君主国允许人们将自己财产中的绝大部分留给子女中的某一个人。这种许可只有在君主国里是适用的。 

法律应该维护与君主政体的政治制度相一致的所有贸易活动,人民才能满足君王以及他的朝廷贪得无厌的奢求,而不至于毁灭自己。 

法律在征收租税的方式上应该建立某种秩序,以免其手续比租税本身更为复杂。 

繁重的征税首先使人民艰苦劳作;劳作使身心过度疲惫;疲惫使人产生怠惰。 

第十节

君主政体中便捷的施政方式 

君主政体比共和政体有着一个显著的优点。事物由单独一个人统领,实施起来迅速而便捷。然而这种便捷也可能流于轻率,所以法律应该使其放缓速度。法律不仅仅要维护各种政治体制的本质,同时还要矫正从其政治体制的本质中派生出的种种弊端。 

红衣主教黎希留劝告君王国要避免准许人们集会结社而引起的种种麻烦;集会结社将会在所有的方面形成困难。黎希留本人不是心存专制主义倾向,就是满脑子专制主义思想。 

在朝廷对国家的法律既缺乏熟知,其枢密院又仓促行事的情况下,君主的事物将丝毫得不到审慎的处置。此时司法团体对君主事务的稳健而缜密的处理是再好不过的了[22]。 

如果官吏们以其拖延、申诉、恳求等手段,都无法遏止朝廷的道德规范,甚至君主的仓促决断,而当这些只凭借自己的骁勇的君主,以无限度的勇气和忠诚行使其权威时,更愿意给予无限度的回报。这样的国家怎能变成世界上最完美的君主国呢? 

第十一节 

君主政体的优越性 

君主政体比专制政体有一个突出的优点。依据其政体的性质,在君主之下有与政体密不可分的许多阶层,这就注定了国家更为稳固,政体更为坚实,统治者更为安全。 

西塞罗[23]认为罗马设立的护民官制保全了共和国。他说:“诚然,没有首领的民众在冲动时是异常可怕的。首领知道事情总会波及到他,于是便悉心思考。但是人民在感情冲动之时,已全然不知他们是在把自己投进危险。”这种看法可以适用于没有护民官制的专制国家,也可适用于君主国,君主国的人民拥有某种方式的护民官。 

诚然,当一个专制国家骚乱四起之时,到处可见人民被激动的感情所支配,这样人们往往把事情推向其意愿的极端;所有的纷乱都达到了极至。但是在君主国里,事情却会很少被做过头。首领们为自己着想也会有所顾忌,他们惧怕被人们抛弃;“王权依附的中间势力”不愿意平民占据上风。国家各阶层的完全腐败并不常见,君王则依附于这些阶层。谋乱的人既没有意志,也没有意愿去颠覆国家,因此他们也就不能、也不愿意推翻君主。 

在这种情况下,明智而有权威的人便脱颖而出,他们采取温和的手段,商议解决问题的方法,纠正弊端,于是法律重新得以恢复,并受到人们的遵从。 

因此,在我们熟知的所有历史中,都充满内战而没有革命,但是在专制国家中,却都只有革命而没有内战。 

著述某些国家内战史的人们,甚至策动这些参与内战的人们,都能够充分证明,君主极少疑惧把权利交给某些阶层的人士,而为其利益服务。因为他们即使一时迷途,仍然专心致力于法律和义务;他们只会缓和,而不会刺激叛逆者们的激奋和猛烈的情绪。 

红衣主教黎希留,也许想到了他曾经过于贬低了国家各阶层人士的作用,所以他试图凭借君主和朝臣的美德维系国家。但是他对他们的要求过于苛刻,所以实际上除了天使之外,没有人能够像他要求的那样审慎、智慧、果断和博学;君主政体存在的全部进程之中,人们都无幸目睹他所要求的那种君主和朝臣! 

在良好的管理体制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既无规章又无领袖,而在丛林里游荡的人们幸运的多,同样,在国家的基本法律下生活的君主要比暴君快乐;因为那些暴君既没有任何手段约束他的臣民的心,也没有什么东西规范他们自己的欲念。 

第十二节

续前 

在专制国家里是找不到宽宏大量的。君主自己就没有这种伟大的品质,更谈不上以此去影响他人。在专制君主的国度里,无任何光荣可言。 

在君主国里,我们可以看到臣民们簇拥着君王,普照在他的光辉下,可以说每个人都在较大的空间里经受品德的洗礼。这些品德给予他们的并不是独立,而是伟大。 

第十三节

专制主义的意义 

路易斯安纳的野蛮人想要果子时,便把果树连根砍倒,采摘果实。这就是专制政体的寓意。 

第十四节

法律应如何与专制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专制政体的原则就是恐怖。确实,胆怯、愚昧、沮丧的人民是不需要太多的法律的。 

在专制政体下,所有事物的运作只取决于两三个概念,因此并不需要其他新的概念。当您训练一只野兽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使它不改变主人,不更改所教的科目和步法。您通过两三个动作把指令印人它的脑海就够了。 

幽居深宫的君王倘若短暂离开他淫逸的宫殿,也会引起那些幽禁他的人们的担忧。他们不能容忍君主本人和权力落人他人之手。因此,君王极少亲自征战,而且也几乎不敢让其仆从将领参战。 

通常意义上说,这种君王在宫中不会遇到任何敢违背他的人,一旦有人向他武装挑衅时,他便义愤填膺。通常他会被愤怒和复仇心理所支配。加之,他并不懂得什么是真正的光荣。所以他所进行的战争便充满着战争天然的狂暴性,他所遵循的国际法的范围也比其他国家狭窄。 

这样的君主是有诸多弱点的,所以他十分惧怕自己的天然愚蠢会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他隐藏在深宫之中,没有人能知道他的情形。所幸的是专制国家的人民只需要借助君主的空名去接受其治理。 

当查理十二世在本达居住的时候,瑞典元老院的某些人反对他。他便致信国内说,他要寄去自己的一只靴子进行统率。这只靴子要像一位专制君王一样统率和监督一切。 

如果君王沦为阶下囚,他将被视为死亡,而另一个君主便随即登上王座。作为俘虏所签订的条约将被视为无效,他的继位者将不批准这些条约。实际上,他就是法律,他就是国家,他也是君王;所以当他不再是君主的时候,他便一钱不值了。如果他不被视为死亡,国家就将灭亡。 

土耳其人之所以决定与彼得一世单独缔结和约的最主要的原因便是:俄罗斯人告之土耳其的宰相,说瑞典已由另一位君主登基了。 

所谓的国家的维持便是君主的维持,或者换言之,仅仅取决于君主幽居的深宫维持的状况。无论发生什么事情,只要不直接威胁到这个禁宫或首都的城池,将不会触动那些无知、自大、存有偏见的人们的神经。至于事态发展的连锁后果,他们是不会去探询、预见,甚至想象得到。政治与其原动力以及法律一样,在这种政体之下,必然有着极大的局限性;政治统治和民事治理一样地简单[24]。 

一切都简化到使政治、民事的管理与政府内部事物的管理相一致,使国家的官吏与君主的后宫的官吏相协调。 

这样的国家,如果四面被荒漠所环绕,与被他们称之为野蛮人的群体相隔绝,并能够将自己视为世界上惟一的国家的时候,那将会是最好的情形。它不能指望军队,只有破坏自己疆土的一部分借以与外界隔离。 

专制国家的原则是恐怖;其目的是求得平静。但是这种平静完全不是和平。它只是敌人在酝酿占领城池前的暂时平静而已。 

力量并不来自于国家,而是来自于建立国家的军队,所以要防卫国家,就必须保持其军队;然而军队却又令君主生畏。那么,我们又如何协调军队在保卫国家安全和君主人身安全的作用呢? 

请看,俄罗斯政府运用了何等的手段,企图使其脱离专制主义。专制主义对于政府而言比人民所承受的要沉重得多。它削减了庞大的军队,减轻了刑法,建立了法院,开始传授法律知识,并以此教育人民。然而,还有一些特殊的因素,这些因素的存在也许会把它重新拖人它企图脱离的困境之中。 

在宗教国家里,宗教的影响力比任何东西都大。它是在恐怖之上再加上恐怖。在伊斯兰教诸多的帝国中,正是由于宗教维系着人民,所以人们对君主有着令人惊讶的尊敬程度。 

宗教修正了土耳其的某些政治制度。土耳其的臣民并不以国家的荣耀和强盛引以为荣;而是以宗教的力量和原则作为维系他们和国家的纽带。 

如果某个君主宣布自己是所有土地的拥有者,以及所有臣民遗产的继承者的话,那么,他的国家就将成为所有专制国家中最不堪重负的国家,农业生产因此而持续凋零。如果君主还从事贸易的话,各种工业生产也都会遭受毁灭。 

在这种国家里,人们既不修复什么,也不改进什么。建筑房屋仅够居住便够了;不修建壕沟,不种植树木;一切都取自大地,却不给予大地任何投入。一切都处于荒芜状态,一切都如同荒漠一般。 

倘若用法律废除土地所有权以及财产所有权,试想此举能否减少大人物们的贪婪和吝啬呢?回答是否定的;这些法律反而会刺激他们的贪婪和吝啬。他们会用尽各种压榨手段,因为他们认为能够据为已有的只有金子或银子;这正是他们能够掠夺,又能隐匿的东西。 

因此,为了防止国家资产的丧失殆尽,用某些既成的习惯约束君主的贪婪,不失为一个良方。所以土耳其的君主通常只从老百姓的遗产中抽取百分之三的份额就满足了。但是,因为他把绝大部分的土地分给了他的军队,而在其中任意处置;因为他在帝国的军官死亡时攫取他们所有的遗产;因为他将取得那些死无后嗣的人们的财产的所有权,而女子只有用益权;正因为如此,国家的大部分财产的占有都是不稳定的。 

按照班潭的法律,国王取得的遗产甚至包括被继承人的妻子儿女及住宅在内。人们为了避免这种法律中最残酷的规定,被迫让他们的子女在八岁、九岁、十岁甚至更年幼的时候成婚,免得成为自己父亲的遗产中不幸的一部分。 

在没有基本法的国家里,王位的继承无法被固定下来。君主从自己的家族中或家族之外选择其王位继承者。即使确立长子即位制也无济于事;君主总是可以选择别人。王位的继承者有时是由君主自己宣布,或是由君臣们自己宣布,或是经过内战宣布其即位者。这就是专制国家比君主国家更容易瓦解的一个原因。 

王室中的每一个太子都有被选择称王的同等资格,登基为王的太子首先把他的兄弟们绞死,在土耳其就是如此。或者把兄弟们的眼睛挖去,如同在波斯。要么把他们变成疯子,在莫卧儿就是这样做的。如果不采取这些预防手段,例如在摩洛哥,每当王位空缺之时,可怕的内乱便接踵而至。 

按照俄罗斯的宪法,沙皇可以在皇室内或皇室外选择他所中意的继任者。这种继任制产生了无数次革命,并使其王位摇摆不定,而王位的不确定性如同它的王位的更迭制度一样武断。王位继任的顺序是人民最应知道的重要事情之一,所以最好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例如依据出生和出生先后的顺序为凭。这种方法可以杜绝阴谋,压制野心。某个软弱的君主不必再为王位的继承而焦虑,人们也不必在他临终前说话了。 

当王位的继承由某项基本法律予以规定时,便只有一个太子可以继承大统,他的兄弟们无论在实际上或表面上都无权与他争夺王冠。他的兄弟们亦不能假借或利用父亲个人的意旨。因此,国王的兄弟们也就不存在比其他任何一个臣民更有被逮捕或被杀戮的问题了。 

但是在专制国家里,国王的兄弟既是国王的奴隶,又是国王的政敌,所以为了慎重起见,国王便把兄弟们幽禁起来,尤其在伊斯兰国家更有甚之。伊斯兰国家的宗教认为胜利或成功都是上帝的裁判。所以这些国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元首,只有实际意义上的元首。 

在那些太子们都知道若不当皇帝就会被幽禁或被处死的国家里,篡夺王位的野心会远远超过像我们这样的国家。在我们这样的欧洲国家里,未称王的太子们仍然享有某种地位。这种地位即使不能充分满足他们的野心,也能填补他们不太过分的欲望。 

专制国家的君主们往往亵渎婚姻制度。他们通常妻妾成群,尤其在世界上专制主义可以说是根深蒂固的亚洲。他们子女太多,所以他们几乎不能给予子女们爱,那么,他们的儿子们之间也毫无手足之情。 

帝王的家庭好似一个国家,其本身极其脆弱,其家长却极有权力。他看上去庞大无比,而瞬间就可能土崩瓦解。阿尔达克塞尔克塞斯[25]把所有阴谋反对他的儿子们全都处死。五十个儿子共同阴谋反对父亲,似乎是不可能的;如果说这个阴谋是由于他拒绝把他的妃子让给其长子而引发,似乎更站不住脚。较为合理的解释是:此事出自东方后宫的某些阴谋。这些地方在寂静中被欺诈、叛逆和诡计所支配着;被沉沉的黑暗所笼罩;在那里,年迈的君主变得终日昏庸,终于成为宫中的第一囚犯。 

综上所述,似乎人类的天性会使他们不断地起来反对专制政体。尽管人类崇尚自由,憎恶残暴,然而大多数的人民却还是屈从于专制政体,这是不难理解的。要形成一个宽和的政体,就必须联合各种派别力量,对其加以规范和调节,使其有所作为,就是说再给予他们某种负载,使其能够与另一种权力产生抗衡。这是立法中的一个经典之作,极少是偶发奇想和仅凭谨慎所能成就的。而专制政体却恰恰相反,就是说,它的一切似乎都是一目了然,它的一切都是千篇一律;因为它的建立仅凭着情欲,所有的人都能如此行事。 

第十五节

续前 

在气候炎热的地方,通常被专制主义的氛围所笼罩。在那里,情欲过早地萌发,而又过早地衰败,智力成熟得早,浪费财产的危险较少,个人成名的机会也少;年轻人都关在家里,彼此较少来往。他们结婚较早,因此,他们比欧洲气候下的人成年得早。在土耳其十五岁就被视为成年。 

在那里不存在财产的让与。在一个没有财产保证权的国家里,人们依赖自身多于依赖财产。 

财产的让与权,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自然而然地得到许可[26]。尤其在共和国更是如此,因为这种政体对公民的诚实有较大的信任度,又因为这种政体激励温和宽厚;它也似乎是每个公民自我赋予的。 

如果罗马共和国的立法者们曾经建立过财产让与制[27]的话,就不至于发生那么多的叛乱和民事纠纷,也不必经历灾难的危险和补救的困境。 

在专制国家里,由于人民的困苦以及财产的不稳定,便产生了重利盘剥的情形。每个人都提高放款的价值,借出的款项也相应地冒着风险。于是在这些不幸的国家中,到处都遍及着苦难,一切都被剥夺,甚至告贷的渠道都被断绝。 

所以在这种国家里,商人不能经营大规模的贸易活动,他们的收入仅仅能够勉强维持。如果他们购进大量货物的话,购物资金利息的损失将多于卖出货物所赚得的钱。因此,这种国家几乎无贸易法律可言,其法律缩减到仅有警规而已。 

如果没有非正义的爪牙滋事生非,一个政府也就不至于会沦为非正义的政府。然而,这些爪牙不中饱私囊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在专制国家里,贪污几乎是必然现象。 

在专制政体下,贪污是一种普通犯罪,所以没收财产是行之有效的方法。采取这种方法可以使人民得到慰藉。没收所得的钱财是一笔极为可观的贡税,更是君主不可能从穷困潦倒的民众之中能够征收到的。而且在这种国家中,没有一个家庭是君主乐意保护的。 

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情形就完全不同了。没收方式会使财产的所有权产生某种不稳定的因素,会掠夺无辜的子女;会在惩处一个罪犯的时候,摧毁整个家庭。在共和国里,剥夺一个公民必要的物质生活财产,不仅是罪过,也是破坏了平等,而平等正是共和政体的灵魂。 

罗马的法律规定,除非犯有重大的叛逆罪之外,不得没收其财产。遵循这项法律的精神实质,把没收界定在某种犯罪的程度上,这样是极为明智的做法。布丹说得好,在有地方习俗规定夫妻拥有私有财产的国家中,没收只适用于取得的财产。 

第十六节

权利的授予 

在专制国家里,权利是完全授予受权力委托的人。宰相就是专制君主自己,而每一个个体的官吏就是宰相本身。在君主国家里,权利的行使不甚迅速;君主授予权力,但又加以限制。他的权力分配方式是,当他把一部分权力授予别人时,就必定为自己保留更大的一部分权力。 

因此,在君主国里,城市的执政官虽然由省督管辖,但是由君主管辖的地域更为广大;军队里的军官对将军的服从不能超越对君主的服从程度; 

在绝大多数的君主国家里,人们都明智地规定,那些拥有稍微广泛指挥权的人,不得隶属于任何一个军团,因此,他们只有在得到君主特殊命令时才能行使指挥权,他们或许被任用,或许不被任用,他们会被以某种方式认为在役或不在役。 

这种情形与专制政体是不相称的。因为,如果没有实际职位的人仍然拥有特权和头衔的话,朝中自有自诩尊贵的人物。这与专制政体的性质是背道而驰的。 

如果某个城市的执政官不受省督的管辖,那么每天都必须以某些折中的方式使双方得以融洽。这对专制政体而言是一件荒唐的事情。加之,如果这个城市的执政官能够抗命不遵的话,省督又如何对他管辖的省份负责呢? 

在专制政体下,权威总是摇摆不定的。即使是最低级的官吏的权威也不比君主的权威更为稳定。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法律到处都体现着明智,并且都是家喻户晓;所以即使是职务最低的官吏,也能够有所遵循。但是在专制国家里,法律只是君主的意志而已。即使君主是英明的,官吏们又如何遵从某个他们所不知道的意志呢?那么,官吏们理所当然地遵从自己的意志了。 

加之,由于法律只是君主的意志所在,其结果,便非常有必要有无数的人们为君主表达意志,并且像君主一样地表达意志。 

总之,法律既然是君主一时的意志,那么,那些替他表达意志的人们也必然像君主一样,即兴地表达其意志。 

第十七节

礼物 

在专制国家里,有一种习惯,就是无论对哪一级上司都得送礼,即使对君王也不能例外。莫卧儿的皇帝如果没有收到臣民们的礼物的话,是不会接受他们的任何请求的。这些君王甚至在给予人们赏赐时,也会接受贿赂。 

在一个毫无公民意识可言,上级对下级不承担任何义务,人们认为彼此间的联系,只是一部分人强加给另一部分人的惩罚的国家里,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必然的。在这种政体下,很少有政务可做,而且,人们很少有必要去谒见大人物,向他们提出自己的要求,提出抗诉就更为稀少了。 

在共和国里,送礼是一件令人厌恶的事情,因为品德不需要它的存在。在君主国里,荣誉比礼物更具有鼓舞力量。然而在既没有品德,也没有荣誉的专制国家里,人们也许只能在为获得更为舒适的生活的希冀驱使下行事了。 

柏拉图主张,履行职务时接受礼物的人应处以极刑。这属于共和国的思想范畴。他说,“无论是为了好事还是坏事,都不应该接受礼物。” 

罗马有一项坏法律,这项法律准许官吏接受小礼物,其限制是一年中礼物价值不超过一百埃巨。没有接受过别人任何东西的人,并不期望任何东西。然而接受过别人一点儿东西的人,立刻就希望再多要一点儿,接下去便会贪得无厌。不但如此,对一个本不应该接受礼物而接受了礼物的人而言,要使他服罪是比较容易的。但是对于一个允许接受少量礼物,他却接受了较多礼物的人来说,要他认罪就困难了。他总是会找出某些借口、托词、原因和某些似是而非的理由为自己的行为辩解。 

第十八节

君王给予的恩赏 

我们已经说过,在专制国家里,人们之所以行事,只是因为希冀获得更舒适的生活,而君主的恩赏除了金钱之外,没有别的东西。在君主国里惟一起着支配地位的便是荣誉,所以君主的恩赏本应仅限于名誉地位。而名誉地位往往与奢华联系在一起,奢华又会产生必要的需求,所以君主也就不得不赏赐一些伴随着财富的名誉地位了。但是在共和国里,品德占有支配地位。品德本身就具有足够的驱动力,它将排除其他任何力量,因此国家的奖赏只限于表彰这种品德而已。 

如果君主国和共和,国设立重赏,就会成为国家腐朽的象征,这被认为是一般性的规律。因为重赏将证实这些国家的原则已经被亵渎。另则,荣誉观念的力量已经丧失殆尽,再则,共和国公民的称号的感召力业已减退。 

最昏庸的罗马皇帝就是赏赐最多的帝王,诸如:卡里古拉、格老狄乌斯、尼禄、奥托、维蒂利乌斯、康莫都斯、海里欧伽巴露斯和卡拉卡拉。最贤明的皇帝都是最节俭的人,他们是奥古斯都、维司巴西安、安托尼努斯·比乌斯、马尔库斯·奥列利乌斯和佩尔提纳克司。当最贤明的皇帝在位时,国家的原则得以恢复,来自荣誉的精神财富取代了其他的财宝。 

第十九节

三种政体原则的新推论 

在结束本章之前,我不能不对我的三个原则的论点略加应用。 

第一个问题:法律是否应该强迫公民接受公职?我认为在共和国里是应该的,在君主国里则不应该。公职在共和国里是品德行为的体现,是国家对公民的信任和委托。公民的生活、行为和思想都应该完全为了国家,因此不得拒绝担任公职[28]。在君主国里,公职是荣誉的行为体现。然而,荣誉具有其偶发性,只有“时机”和“方式”符合其意愿,才能被接受。 

已故的撒地尼亚王对拒绝接受荣衔和公职的人予以惩办。这样他无意识地遵从了共和政体的思想。他在其他方面的治国方略充分证明,这并非他的本意。 

第二个问题:强迫公民在军队中接受比他从前担任过的军职低的职位,这是否是一条好的准则?在罗马人中,时常可以看到今年还是上尉,而来年已经成为他的中尉的部下了[29]。这是因为在共和国里,品德要求人们必须为国家不断地奉献自我,并且去做自己本不愿意做的事情。但是在君主国里,荣誉无论是否货真价实,都不能容忍所谓的降格。 

在专制国家里,荣誉、职位、爵位,无一例外地被人滥用,人们可以不加区别地把君主当做臣仆,把臣仆当做君主。 

第三个问题:同一个人是否可以同时担任文职和武职?在共和国里,可以兼而有之,而在君主国里则应该分开。因为,在共和国里,如果把军职和文职分开,而使军职成为一个特殊的身份的话,将是极其危险的。在君主国里,如果把文武两职集于某人一身也将是危险的。 

在共和国里,人们只有以法律和祖国的保卫者的名义才能拿起武器;因为作为公民,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内,他必须成为士兵。如果公民和士兵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身份的话,那么,那些自信是公民的人在服兵役时,会因此而感到自己仅仅是一名士兵。 

在君主国里,军人追求的惟一目标是荣耀,至少是荣誉或者是财富。应该非常谨慎,不要给予这样的人以文职。恰恰相反应该以文官去约束他们。同一个人不能同时既获得人民的信任,又拥有滥施武力的权力。 

在一个貌似共和政体,而实为君主政体的国度里,人们是何等惧怕一个军人特殊政权的存在,人们如何使军人的身份与公民,甚至官吏的身份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其成为国家的保证,使人始终不忘国家。 

罗马人在共和国灭亡以后,把文职和军职官员分开;这并非是随心所欲的做法,而是罗马政治体制变迁的必然结果,是君主政体的性质所决定的。到奥古斯都王朝才开始有这种划分[30],此后的帝王不得不将其完成,借以缓和军政府的暴戾。 

曾经和瓦连图斯竞争王位的普罗哥比乌斯把总督的官职授予波斯王族的一个亲王荷尔米斯达斯的时候,又恢复了从前它所拥有的军队指挥权。除非他有特殊的理由,否则将是完全有悖情理的。一个渴望权力的人所追求的只是个人的利益,而绝不是国家的利益。 

第四个问题:公职是否可以被买卖?在专制国家里,是不允许的。那里的国民在职或去职只在于君主的一念之差。 

但是在君主国里,出卖官爵却是一件好事,因为它促使人们从事不愿意为品德而从事的事业,并把这个事业作为一个家庭的职业;它使每个出钱买官的人不但尽心尽职,而且使国家的各个等级较为稳固而持久。隋达斯说得好,阿那斯塔西乌斯卖掉所有官职的同时,也把帝国变成了贵族政体。 

柏拉图不能容忍这种交易。他说:“这就像在一条船上,收到某人的钱财,便能让他去当舵手或航海员。这条规则既然对于其他任何一种职业都是有害的,难道在统领共和国时就是有益的吗?”不过,柏拉图说的是以品德为基础的共和国,而我们谈到的是君主国。在君主国里,出卖官职虽然有时没有公开的条例,但由于朝臣的贫穷和贪婪,也总是有出卖官职的现象。偶然的买卖官职也许比君主选择任用的人更能发掘人才。简言之,以财富而获取显贵,这种方式较能激励和培养人们的勤勉。而勤勉正是这种政体所急需得到的。 

第五个问题:什么样的政体需要监察官?共和国需要监察官。因为共和国的原则就是品德。然而,亵渎品德的不止是犯罪行为。疏忽、谬误、爱国心某种程度的减弱、危险的榜样、腐败的种子也会破坏品德。这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却逃避法律;虽然它们并不破坏法律,但却削弱法律的效力。这一切都应该由监察官加以纠正。 

在雅典曾有人把一只被老鹰追逐而逃人他怀中的麻雀打死,最高裁判所的法官判处此人刑罚,这不禁使众人骇然。一个挖去自己小鸟眼睛的小孩被法官判处了极刑,更使人惊愕不已。请注意,问题已不在于对犯罪的惩处,而是对共和国赖以生存基础的风俗行为的审判。 

君主国并不需要监察官,因为它是以荣誉为基础;就荣誉的性质而言,世界上所有的人都可以充当监察官。任何人做出玷污荣誉的事,都会受到责难,即便本身不具备荣誉的人也会说三道四。 

在君主国里,如果有监察官的话,使监察官腐化的人正是他们要去纠正的那些人。监察官对于君主政体的腐败,是无能为力的;然而君主政体的腐败势力却会凶猛地反对他们。 

专制政府不该有监察官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来自中国的事例却似乎违背了这条规律。在本书的随后章节中,我们将会读到中国设立监察制度的特殊理由。

[1] 哥林多菲罗老斯在雅典制定了一条法律,规定土地份额和遗产的数目应该永远相同。

[2] 哥尼利乌斯·尼波斯在《序言》里说:“雅典名人娶他的亲妹为妻,不算乱伦无耻,因为当地居民有此习惯,但是按照我们的风俗是不允许的。”这个习惯非常古老。亚伯拉罕在提到撒拉时说:“她是我的妹妹;我们是同父异母的兄妹。”过去各个不同的民族制定不同的法律时,也都依据同样的理由。

[3] 塞内加的《格老狄乌斯》中载有“雅典许可一半,亚历山大里亚则完全许可。”

[4] 柏拉图也拟订过类似的一项法律。

[5] 卢梭把人口分为四级:五谷和水果的收入达五百米拉的人为第一级。收入达三百米拉又有养一匹马的人为第二级。收入达二百米拉的人为第三级。一切以体力劳动为生的人为第四级。

[6] 卢梭不让第四级担任公职。

[7] 对征服的土地,士兵们要求更大的份额。

[8] 这些法规对妇女的嫁资应多加限制。

[9] 官吏任期一年,元老任期终身。

[10] 色诺芬在所著的《拉栖弟梦共和国》中说,莱喀古士规定“元老院的成员应由老年人中选出;这样做是因为老年人尽管到了晚年,也不会玩忽自己的职责;他让老年人充当年轻人智勇的裁判;这样,他就使老年人显得比精力充沛的年轻人更具尊荣”。

[11] 最高裁判所自身也要受到监察。

[12] 古罗马的历史上,我们可以看到,这种特权的行使对共和国十分有利。以下所述只是共和国最腐化的时期。奥露斯·富尔维乌斯启程去找卡蒂林,他的父亲把他召回处死。还有其他一些公民也有同样的行为。

[13] 那时的威尼斯人,从各方面看,他们的行为都是很有智慧的。曾经有一个威尼斯贵族与一个“陆地”的公民为争夺教堂中的次席而发生了纠纷。他们的裁判指出,一个威尼斯的贵族在威尼斯境外不比其他公民的地位优越。

[14] 古罗马的十大官吏们把此项法律放在最后的两个铜表法内。

[15] 今天一些贵族国家就是如此。这是最能使国家衰败的。

[16] 格老狄乌法禁止元老院的元老们在海上拥有任何四十梅衣以上的船只。

[17] 密人投书嘴内。

[18] 一个监察官甚至不得搅扰另一个监察官。没一个监察官做自己的记录,不必管他的同事的意见如何,否则监察工作就等于被推翻。

[19] 雅典的计政官让所有的官吏都要汇报工作,但自己则不对任何人作汇报。

[20] 威尼斯就是如此。

[21] 这些贵族国家立法的目的,与其说是为了维护他们的国家,不如说是为了维护其所谓“贵族性”。

[22] 塔西佗在《史记》中指出:“从化外人看来,如果当奴隶的人慢吞吞地干活的话,似乎就应该立即实行专政。”

[23] 西塞罗在《法律》一书中指出:“护民官的权利有那么大吗?谁能说它不那么大吗?但是人民的力量更残暴、更强烈得多,就因为有了首领才显得温和,好像什么力量也没有似的。因为首领深思熟虑后才进行冒险;人民因感情冲动则不知自己所冒的风险。”

[24] 夏尔旦说,波斯没有参议院。

[25] 据传,阿尔达克塞尔克塞斯有150个儿子。阴谋反对他的只有50个,都被处死。

[26] 使用破产的和解金亦如此。

[27] 这个制度到了朱利安法时才得以建立。人们因此可以免除坐牢;财产的让与也因此不再是可耻的事了。

[28] 柏拉图在他所著的《共和国》里把公民拒绝担任公职列为共和国腐化的标志之一。他主张对拒绝公职者应处以罚款。在威尼斯,则处以流放。

[29] 一些百人酋长向人民呼吁,要求他们担任从前他们担任过的职位。一个百人酋长说:“伙伴们!你们应该把防卫共和国的一切岗位都看做是光荣的才对。”

[30] 奥古斯都剥夺元老、总督和省长们携带武器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