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字卷之三 偏次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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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次三之二

【3.2】凡数名连用,而意有偏正者,则正者后置,谓之正次,而偏者先置,谓之偏次。

【3.2.1】偏次之用,不能枚举。有以言正次之所属者。

[20]庄秋水:且吾尝闻少仲之闻而轻伯夷之义者。——犹云「仲尼所有之闻,伯夷所有之义」也,故其「闻」属于「仲尼」,其「义」属于「伯夷」也。

[21]汉贾谊传:元王之子,帝之从弟也。——犹云「元王所有之子,即帝所有之从弟」也,亦此属于彼之意。

[22]史淮阴侯列传:夫随厮养之役者,失万乘之权;守儋石之禄者,阙卿相之位。——「万乘之权」者,王侯所有之权也,「卿相之位」者,公卿所有之位也。

[23]孟梁上:仲尼之徒,无道桓文之事者。——论文与上同。

[24]史货殖列传:耳目欲极声色之好;口欲穷刍豢之味。——犹云「声色」所关之「好」,「刍豢」所有之「味」也。

有以言所有之度数者。

[25]史货殖列传:夫千乘之王,万家之侯,百室之君,尚犹患贫,而况匹夫编民乎!——「千乘」「万家」「百室」者,以别「王」「侯」「君」「公」国之大小也。

[26]汉王尊传:一郡之钱,尽入辅家。——「一郡」者,以言「钱」之多也。

[27]史叔孙通传:千金之裘,非一狐之腋也。——「千金」者,言「裘」之价也。

[28]汉梅福传:秩以升斗之禄,赐以一束之帛。——「升斗」言「禄」之度,「一束」言「帛」之数。

[29]史平原君列传: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三寸」言小,「百万」言多,皆度数也。

有以言其形似者。

[30]左宣四:是子也,熊虎之状,而豺狼之声。——言「状」如「熊虎」,「声」如「豺狼」也。

[31]史屈原列传:秦,虎狼之国,不可信,不如无行。——言「秦国」如「虎狼」也。

[32]庄胠箧:虽有轩冕之赏弗能劝,斧钺之威弗能禁。——言「赏」以「轩冕」,「威」以「斧钺」也。

[33]史伯夷列传:非附青云之士,恶能施于后世哉!——言「士」如「青云」之高也。

有以言其地者。

[34]史秦始皇本纪:秦孝公据殽函之固,拥雍州之地。——「殽函」言所「据」之固,「雍州」言所「拥」之「地」。

[35]又匈奴列传:嗟,土室之人,顾无多辞。——「土室」者,言其处也。

凡春秋所言「齐侯」「鲁侯」「晋侯」「吴子」者,皆此类也。

有以言其时者。

[36]庄徐无鬼:庶人有旦暮之业则劝。——「旦暮」者,言「业」之时也。

[37]荀子荣辱:行其少顷之怒,而丧终身之躯。——「少顷」「终身」,皆言时也。

[38]汉赵充国传:齐三十日粮。——「三十日」者,言所「齐」之「粮」可食「三十日」,言其时也。

更有言其故、其分、其效者。总之,凡名字之用,非正意者,皆先置而为偏次也。

【3.2.2】偏、正两次之间,「之」字参否无常。惟语欲其偶,便于口诵,故偏、正两奇,合之为偶者,则不参「之」字。凡正次欲求醒目者,概参「之」字。

[39]孟公下: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犹云「天之时」「地之利」「人之和」也。而偏、正各次皆奇,合而为偶,故不参「之」字,便于口诵。

[40]又离娄上:既竭目力焉∣既竭耳力焉。

[41]又离娄下:其事则齐桓晋文。

[42]又公孙丑上:如以朝衣冠坐于涂炭。

[43]又万章下:君十卿禄。

又「天位」「天禄」「天爵」「人爵」「冬日」「夏日」「鼎肉」「舆薪」等语,偏、正字奇,皆不参「之」字。

[44]庄应帝王:无为名尸,无为谋府,无为事任,无为知主。

[45]史赵世家:毋为怨府,毋为祸梯。——以上所引,偏、正两次皆奇字也,而偏次之用,一如静字,合于正次以成一语,故不参「之」字也。

[46]孟离上: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仁」「义」「实」三奇字,此言「仁义之实」,欲其醒目,故参「之」字。

[47]又尽下:禹之声,尚文王之声。——「禹之声」,其义同上。

[48]左宣十二:君之惠也,孤之愿也。

[49]又:参之肉,将在晋军,可得食乎?——其义同上。

若在句中,偏、正两奇而与动字、介字相连者,概参「之」字以四之。

[50]孟告下:长君之恶其罪小,逢君之恶其罪大。——「君」「恶」两奇字,上连「长」字,参「之」字以四之。

[51]又滕下:以兄之禄为不义之禄而不食也,以兄之室为不义之室而不居也。——「兄之禄」「兄之室」,上连「以」字,则四也。

[52]又公下:去则穷日之力而后宿哉!——「日之力」解同上。

[53]又万上:而居尧之宫,逼尧之子,是篡也,非天与也。——亦同上。

[54]汉两粤传:寡人之妻,孤人之子,独人父母。——「人之妻」,上合「寡」字,「人之字」上合「孤」字,皆以四之。故「独人父母」一句,已四矣,不加「之」字。

[55]史淮阴侯列传:今汉王复兴兵而东,侵人之分,夺人之地。——「人之分」「人之地」,同上。

[56]又游侠列传:解姊子负解之势,与人飮,使之嚼,非其任,强必灌之。——「解之势」解如上。诸上所引,凡参「之」字者,虽为偶语计,而亦所以使正次之字更为醒目也。

至[57]孟公上: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犹云「仁德中之一端」,「义德中之一端」,必参「之」字,正义方明。①

又或偏次字偶而正次字奇,与偏次字奇而正次字偶者,概参「之」字以四之。其或偏、正两次皆偶者亦然,不参者非常例也。

偏次字偶,正次字奇者。

[58]孟子公孙丑下:三里之城∣七里之郭∣封疆之界∣山溪之险∣兵革之利。

[59]又公孙丑上:由百世之后∣等百世之王。

[60]又滕文公上: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饘粥之食∣颜色之戚,哭泣之哀——等语,不可仆数。

[61]庄天道:圣人之心,静乎天地之鉴也,万物之镜也。

[62]史叔孙通传:千金之裘,非一狐之腋也,台榭之榱,非一木之枝也,三代之际,非一士之智也。

[63]汉东方朔传:尽狗马之乐,极耳目之欲,行邪枉之道,径淫辟之路,是乃国家之大贼,人主之大蜮也。

[64]齐策:夫权藉者,万物之率也,而时势者,百事之长也。——以上皆参「之」字以四之也。

偏次字奇而正次字偶者。

[65]孟公上:夫仁,天之尊爵也,人之安宅也。——「天」「人」偏次字奇,其正次字偶,参「之」字以四之。

[66]又滕上:子之兄弟,事之数十年。

[67]又:夫夷子信以为人之亲其兄之子,为若亲其邻之赤子乎?

[68]又公下:今有受人之牛羊而为之牧之者。

[69]又万上:太甲颠覆汤之典刑。

[70]又梁下:问国之大禁。——诸所引「子之兄弟」「邻之赤子」「人之牛羊」「汤之典刑」「国之大禁」,皆参「之」字以四焉。

[71]左僖二十八:民之情*,尽知之矣。

[72]又昭四:冀之北,马之所生。

[73]又成十三:郑人怒君之疆场。——等语,亦此类也。

至正、偏两次皆偶者亦然。

[74]孟梁下:孟子之后丧踰前丧。——「孟子」与「后丧」,偏、正两次皆偶,亦参「之」字,所以别也。

[75]又公下:不告于王,而私与之吾子之禄爵。——「吾子之禄爵」同上。

[76]又离下:千岁之日至,可坐而致也。

[77]又万下:一乡之善士……天下之善士。

[78]又滕下: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等语,皆此例也。

[79]史商君列传:千人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诺诺」「谔谔」状字而用如名者。

[80]又韩非列传:凡说之务,在知饰所说之所敬。——「所说」「所敬」有偏正之意,用如名字,前已言矣。

[81]史封禅书:高祖之微时,尝杀大蛇。

[82]左成八:三代之令王,皆数百年保天之禄。

[83]史叔孙通传:叔孙通诚圣人也,知当世之要务。

[84]又汲郑列传:上不能褒先帝之公相,下不能抑天下之邪心。

[85]韩祭十二郎文:虽万乘之公相,吾不以一日辍汝而就也。——上引五节内,偏、正次偶者,皆参「之」字。

偏次、正次间不参「之」字。

[86]史十二诸侯年表序:上大夫董仲舒,推春秋义,颇着文焉。——不曰「推春秋之义」。

[87]史封禅书:其后百有余年,而孔子论述六艺传。——不曰「六艺之传」。

[88]史平准书:咸阳齐之大煮盐,孔仅南阳大冶,皆致生累千金。——不曰「南阳之大冶」。

[89]史萧相国世家:以何具得秦图书也。——不曰「秦之图书」。

[90] 史张释之列传:人之无道,乃盗先帝庙器。——不曰「先帝之庙器」。

[91] 又陆贾传:遗陆生为飮食费。——不曰「飮食之费」。

[92]汉东方朔传:又坏人冢墓,发人室庐。——不曰「人之冢墓」「人之室庐」。

[93]史淮阴侯传:臣请言大王功略。——不曰「大王之功略」。

[94]又李将军列传:青欲上书报天子军曲折。——不曰「军之曲折」。

[95]汉陆贾传:为社稷计,在两军掌握耳。——不曰「社稷之计」②「两军之掌握」者,大率偏、正次合幷,上下文字已偶矣,如加「之」字,又复数奇。如「为社稷计」「发人室庐」「为飮食费」「得秦图书」「推春秋义」等语,皆四字矣,词意颇足,故不加「之」字。至如「报天子军曲折」「论述六艺传」等句,不间「之」字,语方遒劲。

等句也,史记有「之」字,而汉书故删去者,指不胜屈,今录数则以示一斑,学者可自证也。

[96]史记季布列传云:夫陛下以一人之誉而召臣,一人之毁而去臣,臣恐天下有识闻之,有以窥陛下也。

[97]汉书季布传云:夫陛下以一人誉召臣,一人毁去臣。

[98]史记又云:且仆楚人,足下亦楚人也,仆游扬足下之名于天下,顾不重邪!

[99]汉书则云:且仆与足下俱楚人,使仆游扬足下名于天下,顾不美乎!

[100]史记张耳陈余列传云:夫以一赵尚易燕,况以两贤王左提右挈,而责杀王之罪,灭燕易矣。

[101]汉书张耳陈余传云:而责杀王罪,灭燕易矣。

[102]史记项羽传云:此亦天亡秦之时也。

[103]汉书项羽传云:此亦天亡秦时也。

[104]史记又云:陈余为将,将卒数万人,而军巨鹿之北,此所谓河北之军也。

[105]汉书则云:陈余将卒数万人,军巨鹿北,所谓河北军也。

[106]史记又云:宋义论武信君之军必败。

[107]汉书则云:宋义论武信军必败。——由是观之,「之」字加否无定例,汉书删改史记数字,则成汉文,此笔削之妙也。

若如偏次平列多字,字数皆偶,而正次惟一奇者,概如「之」字以为别。正次字偶者,则无常焉。

正次字奇。

[108]孟梁下:谓棺椁、衣衾之美也。——「棺椁」「衣衾」两偏次平列,犹云「棺椁之美与衣衾之美」也。「美」字奇而用如名者,今为正次,前加「之」字以自别也。

[109]又公上:管仲、晏子之功。

[110]又滕上:兽蹄、鸟迹之道。

[111]又:悦周公、仲尼之道。

[112]又滕下: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

[113]又离下:岂不欲有夫、妻、子、母之属哉?

[114]又告下:无城郭、宫室、宗庙、祭祀之礼。

[115]又尽上:是舍箪食、豆羹之义也。

[116]又梁上:鸡、豚、狗、彘之畜。——等句,皆此例也。

[117]史平淮书:而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人,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

[118]韩毛颖传:自结绳之代以及秦事,无不纂录,阴阳、卜筮、占相、医方、族氏、山经、地志、字书、图画、九流、百家、天人之书,乃至浮图、老子、外国之说,皆所详悉。

[119]史十二诸侯年表序:及如荀卿、孟子、公孙固、韩非之徒,各往往捃摭春秋之文以著书。

[120]史萧相国世家: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

[121]又:汉王所以具知天下阨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图书也。

[122]左隐二:涧、溪、沼、沚之毛,苹、蘩、蕰、藻之菜。

[123]庄在宥:于是天下始乔诘卓鸷,而后有盗跖、曾、史之行。

[124]史礼书:是以君臣、朝廷、尊卑、贵贱之序,下及黎庶、车舆、衣服、宫室、飮食、嫁娶、丧祭之分,事有宜适,物有节文。

[125]汉东方朔传:征天下举方正、贤良、文学、材力之士。

[126]史赵世家:变服骑射,以备燕、三胡、秦、韩之边。

[127]韩答侯继书:至于礼、乐之名数,阴阳、土地、星辰、方药之书,未尝一得其门户。——以上所引,皆正次一字,而偏次平列者,各参「之」字以别也。

正次字偶。

[128]孟梁上: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偏次偶而正次四字平列,参以「之」字以相别。

[129]又尽上:王子宫室、车马、衣服多与人同。——「王子」偏次,其正次三耦平列,又不参「之」字矣。

[130]史十二诸侯年表序:七十子之徒,口授其傅指,为有所刺耳讥、褒讳、挹损之文辞,不可以书也。——「文辞」正次字偶,其偏次四字先之,间以「之」字。

[131]韩应科目时与人书:盖非常鳞、凡介之品汇、匹俦也。——「常鳞」与「凡介」皆属偏次平列,合成四字,其正次亦然。中间「之」字,文气方不促也。

而[132]齐策:夫驽马、女子筋骨力劲,非贤于骐骥、孟贲也。——犹云「驽马、女子之筋骨力劲」也,不间「之」字而句意亦明。

[133]汉陆贾传:足下中国人,亲戚、昆弟坟墓在眞定。——不曰「亲戚、昆弟之坟墓」,而语气更足。③

故正次字偶者,「之」字加否无常,要以便于口诵为则耳。

有两、三偏次转相属者,「之」字参否无定。大约诸次字奇者概参「之」字,奇偶不一者,无定例也。

[134]礼檀弓:南宫绦之妻之姑之丧。——前三名皆偏次,递转相属,其后各加「之」字以为别。而经籍中如此句法,实所罕见。

[135]孟万上:齐东野人之语也。——犹云「齐东之野人之语」,前两偏次递属,不参「之」字。

[136]史魏其列传:魏其侯窦婴者,孝文后从兄子也。——犹云「孝文后之从兄之子」也。

[137]又:所镇抚多有田蚡宾客计*。——犹云「田蚡之宾客之计*」也。

[138]汉霍光传:今丞相用事,县官信之,尽变易大将军时法令。——犹云「大将军之时之法令」也。

[139]史刺客列传:得赵人徐夫人匕首。——犹云「得赵人之徐夫人之匕首」也。④

[140]史游侠列传:解姊子负解之势,与人飮,使之嚼,非其任,强必灌之。——犹云「解之姊之子」也。上引五节,两偏次与正次皆辗转相属,皆无「之」字为间,而句意亦明,此古人用笔简洁,若今人,正次之先必加「之」字,曰「孝文后从兄之子」,「田蚡宾客之计*」,「大将军时之法令」「赵人徐夫人之匕首」,「解姊之子」,则文气弱矣。

[141]史张释之列传:其后有人盗高庙坐前玉环。——犹云「高庙坐前之玉环」。

[142]韩张中丞传后叙:又不载雷万春事首尾。——犹云「雷万春事之首尾。」所引两节,三次递属,皆不参「之」字,义与上同。

凡言约分,母数偏次,子数正次。若母、子皆名者,概参「之」字。母为名字而子为静字,或为代字,与母子皆非名者,「之」字加否,无常例也。

[143]孟公上: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仁之端」者,犹云「仁德中之一端」也,「仁」为母而「端」为子,故参「之」字以有别也。⑤余同。

[144]史匈奴列传:匈奴人众,不能当汉之一郡。——「汉之一郡」者,「汉郡中之一郡」也。

[145]又:乃解围之一角。——「围之一角」者,「四围之一角」也。皆约分也。

[146]汉律历志: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犹云「月行白道一周,合当二十九日又一日八十一分中之四十三分,即谓一日分为八十一分,而白道一周合当二十九整日,又日之四十三分」也。「四十三分」者,数名也,今为子,「日」为母,中间「之」字以别之。

[147]孟尽下:乐正子,,二之中,四之下也。——两约分,皆静字也,中间「之」字。

[148]又滕上:其实皆什一也。——犹云「什分中之一」,母子皆数,不参「之」字。凡约分子母皆数名者详后。

[149]史平准书:是固前而欲输其家半助边。——「家半」者,「家产之半」也。「家」,名而母也,「半」者,静字而为子也。不参「之」字,其义亦同。

又约分,母为名而子为约指代字者,前已详矣。子为接读代字者,则「之」字参否无定。

参「之」字者。

[150]左文十三:请东人之能与夫二三有司言者,吾与之先。——「东人」母而名也,「能与夫二三有司言者」,接读代字也。⑥犹云「请东人中之能若是者」,中间「之」字以为别。

[151]史大宛列传:而立宛贵人之故待遇汉使善者名昧蔡,以为宛王。——犹云「宛贵人中之善遇汉使者」也,亦加「之」字以为别也。

不参「之」字者。

[152]又平原君列传:约与食客门下有勇力文武备具者二十人偕。——犹云「与食客中之二十人偕」也,不参「之」字。

[153]又魏其列传:举适诸窦宗室毋节行者,除其属籍。——犹云「诸窦宗室中之毋节行者」。

[154]又汲郑传:贾人与市者坐当死者五百余人。——犹云「贾人与市者中坐当死者五百余人。」

[155]汉高帝纪:徒中壮士愿从者十余人。——犹云「徒中壮士之愿从者」也。原文皆不参「之」字,其辞义亦不因之而晦。⑦

○1杨云:赵歧孟子注云:‘端,首也。’此犹今人之言「端绪」。

○2杨云:「为」介之,「社稷」司词,「计」乃动字。马氏认「为」为动字,「社稷」为偏次,「计」为名字,大误。

○3杨云:「亲戚」「昆弟」「坟墓」三项并列,非谓「亲戚昆弟之坟墓」也。汉书两粤传载文帝诏书云:‘亲兄弟在眞定者,已遣人存问。’史记南越传云:‘文帝召佗从昆弟,尊官原子赐宠之。’是佗昆弟在汉之证。

○4杨云:「赵人」乃加词,加词之下,例不得加「之」字。马氏以为偏次,误。

○5[143]与上[57]重,马氏误解「端」字之义,见上注①。

○6[150]「能与夫二三有司言者」是一读,说「接读代字」就只是「者」一字。

○7[152]至[155]诸例都说是分母与分子关系,即偏次与正次关系,而后面【3.4.3.5】节[349][351][354]三例与这里所引例句相同,却说名后所续之读是加词,即同次,与此处说是正次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