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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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志二

土田

土田之目有二,曰官田,曰民田。若职田,若学田,若废寺田,若没官田,若官租地,皆系之官而佃于民者。与民自占田及寺田,官未斥卖,悉书于籍,其则有轻重。官田有科米三斗上下者以三钱五分为率,五斗者三钱而止,七斗者二钱五分而止,总之称官折,而蠲其别差。若民田之米,自五升而上,其则不一。稽之万历元年黄册总目,官园池塘洲湖地山计四千九十二顷八十八亩有奇:

闽县三百三十二顷五十七亩七分零。

侯官县一千四百九十三顷四分零。

怀官县四百四顷三亩七分。

长乐县五百三十九顷五十四亩二分。

连江县一百七十八顷六十九亩五分。

罗源县四百一十五顷一十六亩五分。

古田县二十六顷四十亩六分。

闽清县一十八顷三十四亩七厘。

永福县二十一顷五十九亩七分。

福清县六百六十三顷五十二亩一分九厘三毫。

民田、园、池、塘、洲、湖、地、山、计:二万八百二十八顷三十一亩二厘六毫一丝七忽。

闽县二千九百七十一顷一十二亩四分九厘。

侯官县二千五百五十四顷八十九亩三分五厘五毫。

怀官县一千七百九十六顷八十二亩八分五厘。

长乐县一千七百六十五顷一十五亩四分四厘。

连江县一千四百二十一顷二亩。

罗源县九百一十一顷二十六亩二分八厘。

古田县二千四百三十一顷九十六亩三分六厘。

闽清县一千三百七十六顷一十三亩五分一厘。

永福县七百三十一顷九十九亩四分四厘。

福清县四千九百九十四顷五十三亩九分一厘。

其间有水塌沙崩,浮粮未豁,新壅初垦,未及首正升科者。万历七年抚按会题,奉旨稽核,履亩丈量,均匀摊补。其亩视田高下为差,其则以县原额为定,截长补短,彼此适均,则壤成赋,民间无不税之田,计亩均粮,公家无不田之税,法最善也。其后县官更代不常,而积猾奸胥那移改换,悉易其籍,除一蠹复生一蠹,卒无有能究诘之者。计清丈官民田园池塘洲湖地山二万五千一百八十二顷九十一亩一分六厘九丝五忽六微。

闽县二千八百一十二顷七十二亩七分二厘四丝六忽三微,少原额四百八十九顷七十七亩四分七厘。

侯官并怀安县五千六百六十三顷一十三亩九分三厘七毫六丝七忽四微,少原额六百七十顷七十六亩三分六厘七毫五丝二忽六微。

长乐县二千一百九十三顷七十八亩四分五厘,少原额一百八顷九十一亩一分九厘四毫。

连江县一千七百九十九顷四亩八分九厘,少原额一百九十九顷三十三亩八分九厘。

罗源县一千四百八顷七十五亩九分四厘五毫,少原额七十二顷三十三亩一分七厘五毫。

古田县三千六十二顷九十七亩三分九厘二毫五丝七忽,少原额二十六顷四十亩六分。

闽清县一千五百六十一顷七十四亩三分三厘一毫七丝四忽,多原额二百六十七顷二十六亩七分五厘七毫一丝四忽。

福清县五千七百八顷三十九亩三厘一毫六丝一忽九微,少原额五十顷三十二亩九分二厘八毫

永福县无浮粮,仍旧额,未丈。七百六十八顷三十四亩四分六厘三毫八丝九忽。

论曰:昔丘文庄有言:“丁口有时而盛衰,土地万世而不变,定税以丁稽考为难,定税以亩检核为易。”是先正之言,非无当者也。第仳离叹于中谷,沸腾见于百川。民之盛者。固不能必其不衰也;而地之常者,亦岂能必其不变哉?故户口尽核,则自古之综核者,莫如汉宣帝,而伪增受赏,有若王成矣。土田尽括,则近世之欲复井田者,莫锐于宋神宗,而均输、青苗,王安石之新法一行,宋之社屋焉。夫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德之不务,而务掊民以自丰,广土以自殖,众之携也,乱无日矣。思昔三王之世,知民欲富,则厚之而不困;知民欲安,则扶之而不危;知民欲逸,则节其力而不尽。呜呼!安得使斯世斯民,复见三王之盛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