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志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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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以民为本,故周礼献民数,王拜受之。诸侯之宝三1,民为贵焉。古者不料民2号而知其少多,政修於上,民安於下也。三代以还,号称富庶者,汉之文、景、昭、宣,唐之贞观、开元,宋之咸平、景德,其时民物滋丰,户口蕃息,可谓盛矣!至於季世,征役不息,饥馑荐臻,流亡转徙,天下户口,什减大半,何也?良由使之无道,取之无制故耳。余观有明,户役之害,粮长甲夫保大当民充其役,辄至破产,纲、徭、机、站3,四差匀派,又有料盐之征,浸淫至於清初而未已。洪维康熙五十二年一诏,以五十年丁口,定为常额,永不加赋。编审之年,但造盛世滋生户口。雍正元年,复就粮匀丁。乾隆二三年,南平一邑,独邀两次豁免余丁口银,及缺额无征银。自是而诸弊息除,其良法善政,有非前代所能及者。是以休养生息,天下户口之盛,至於四万万,呜呼岂不懿欤!前志户口,载至嘉庆中叶,后皆阙如。同治、光绪间,时因匪乱,举办联甲,虽有编查,时举时废,册籍无存。民国三年,省长令办保卫团,南平城乡计分九区,调查户册事近数实,可以依据,然户口增多,非尽苗粮之户。近查城厢户口,损什之四,迥不如昔。曲巷城隅,屋庐毁败,荆棘丛生。至於四境之内,生齿虽繁,民贫食寡,往昔殷户,零落殆尽。加之习尚日奢,赋税重叠。天地生财,止有此数,民生安得而不蹙哉!使后之为国者,复讥清之非古,妄仿欧西重赋之法,举国皆兵之制,忘前鉴,而贻后祸,是厉4中国也。夫无圣君贤相之识,而纷纷妄作,流弊何极。吾愿趋时之士,勿以误国家者,误天下苍生也。故志户口,并附前代户役以著於篇。

【注】

1.诸侯三宝:《孟子尽心下》以土地、人民、政事为诸侯之三宝。

2.料民:指统计人口。《国语?国语上》:“乃料民于太原”。

3.纲、徭、机、站:纲指正役,纲银。徭指在官人役给使令者。机指以机兵防盗贼。站指接递驿传,合称四差。

4.厉:祸患,《易?乾》“夕惕若,厉,无咎。”

户 口

宋元无考。

正统七年,户一万九千六百一十有四。 口六万七千一百四十有八。

景泰三年,户一万八千四百五十有八。 口六万五千八百二十。

嘉靖元年,户一万一千八百三十有一。 口六万六千九十。

嘉靖十一年,户一万二千二百三十有九。 口五万三千六百二十有三。

嘉靖二十一年,户一万一千八百三十有一。 口六万六千三百二十有八。

嘉靖三十一年,户一万一千八百三十有一。 口六万六千三百二十有八。

嘉靖四十一年,户一万二千七百四十有七。 口五万七千九百六十有一。

隆庆六年,户一万二千八百七十。 口五万八千九百有二。

万历二十年,户一万二千九百三十有八。 口五万九千四百二十有二。

万历三十年,户一万三千七百有三。 口六万九百有三。

南平旧无屯丁,康熙间编增。乾隆元年,改归永福等县征解编增丁数附后,其详见屯田。

康熙十年,户一万三千七百有三。 口五万一千九十有三。康熙十九年,新编屯丁,延平共一百三丁。二十五年,新增屯丁延平共二十五丁。

康熙五十一年,旧志五十七年。户二万三千六百一十有四。按此户数与丁数同,未知是否当时户数,无凭查核,今仍之。丁二万三千六百一十有四。口二万七千四百八十有九。 丁口共五万一千一百有三。自后以为定额,永不加赋。

康熙五十五年,新增男子成丁三百七十。 口三百有六。新增屯丁二丁。

康熙六十年,新增男子成丁四百五十有四。 口二百五十有九。新增屯丁三丁。

雍正五年,新增男子成丁四百八十有二。 口三百五十有七。

雍正十年,新增男子成丁五百五十。 口三百五十有八。

乾隆二年,新增男子成丁二百八十有六。 口一百一十有一。

乾隆六年,新增男子成丁二百二十有二。 口二百四十有一。

乾隆十一年,新增男子成丁二百五十有一。口二百三十有九。

乾隆十六年,新增男子成丁二百七十有五。 口二百七十有七。

乾隆二十一年,新增男子成丁一百一十有四。 口二百四十有七。

乾隆二十六年,新增男子成丁五百有八。 口三百六十有二。

以上依官志,以后照民户丁口册纂。

乾隆五十年,户二万一千五百零八。 口六万八千四百八十八。

乾隆五十六年,户二万一千五百零八。 口七万二千五百七十一。

嘉庆元年,户二万一千五百零八。 口八万一千三百二十五。

嘉庆六年,户二万一千五百零八。 口八万七千一百六十。

嘉庆十一年,户二万一千五百零八。 口八万九千三百五十七。

嘉庆十三年,户二万一千五百零八。 口八万九千九百一十三。以后失考。

民国户口照四年保卫团调查,通报实数。

户五万零八百六十三。

丁一十万零六千一百五十六。

口七万三千三百七十七

附前代户役

汉法,民年十五岁,出钱百二十,至五十六而止,谓之口赋。

唐制,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岁为丁,六十为老,老幼不赋,中、丁始赋。因口分世业,为租、庸、调之法。一曰租,每丁男一人,受田百亩,岁纳租粟二石。二曰调,每丁随乡土所出,岁纳绢绫共二丈,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三曰庸,每丁定役二十日,不役则日为绢三尺。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灾伤视所损轻重为免。岁十月收田授田,皆里正预造簿籍,上县令稽给,应退应授者,大约里正管百丁田万亩。后杨炎改为两税,户无主客,以见居为定。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於是庸调,并入於租矣。

五代,伪闽令诸州各计口算钱,谓之身丁钱。后变钱,折输米五斗。

宋时,有司取官斗较量。伪闽时,五斗得七斗五升,於是令民岁输身丁米七斗五升,折价上纳。真宗悯南方地狭民贫,终身佣作,仅了身丁。庞籍为相,祥符中,下两浙、福建,除身丁钱四十五万贯。嘉祐三年,乃诏令旧纳七斗五升者,主户与减二斗五升,客户减四斗五升为定例。神宗元丰八年,分主客户1,以丁力多寡科差,兼论资产役法。且差且雇,应衙前役者,辄至破产流离。南渡后,诏州县官,殿最2以生齿多寡为差,於是冒增之弊,终宋之世。

【注】

1.主客户:宋以有无土地区分,有土地为主户,失去土地为客户。

2.殿最,古代考核政绩,上等称最,下等称殿。陆机《文赋》:“考殿最于锱铢,定去留于毫芒。”

元,定人户为十等,立科差法,有丝料、包银、夫役三项,皆视丁力输办,其详不可考。

明洪武十四年,始颁黄册於天下,户目凡七,曰民、曰军、曰盐、曰匠、曰弓兵、曰铺兵、曰医。令其各以本等名色占籍,十年核老幼生死,而更造之,曰大造。丁多者开折立户。民,父母存若亡,或兄弟分居,赘婿、养子、归宗、另爨者,皆得别籍。惟军、匠户不许,虑其规避。凡岁办物料,十年一次。男子年十六以上为成丁,丁视米一石事其身。贵者、老者、疲癃、残疾者复之,余如例当差。正德十四年,御史沈灼奏行八分法,每丁石岁输银八分,充岁办,惟差役仍十年一事。隆庆间,奏勘合每丁口派物料银六分,续奉加派七分。於是丁外有料。万历六年,每丁口派食盐课,不论绅衿士庶1,男女丁口,皆计口食盐征银,此盐课口之始。都御史庞尚鹏行一条鞭法,通计岁用之数,照丁粮匀派,岁科绅衿士庶一体。民则加派四差。一曰纲,即旧之纲银也。南平每丁派银三分七厘零,米每石八分六厘零。一曰徭,即旧之均徭也。南平每丁派银八分四厘零,米一钱九分七厘零。一曰兵,即旧之民壮也。南平每丁派银三分六厘零,米九分五厘零。一曰站,即旧之驿传也。南平每石征银三钱一厘八毫八忽五纤,丁不匀派。此谓条鞭四差,若天启、崇祯之加派不与焉。

清顺治四年二月诏,福建人丁地亩,本折并卫所钱粮,通照前朝万历四十八年则例征收,天启、崇祯加派,尽行蠲免。其唐、鲁二藩僭号,叠派横征,地方尤称苦累,一切停止。康熙三年编定全书。康熙五十二年诏,凡编审民盐丁口,以五十年额数为定。嗣后凡遇编审所增丁口,只造册报查,永不加赋。雍正元年,奉檄各县额征丁银,俱匀入地亩内征输,款目仍存其旧。雍正十三年,巡抚赵奏准闽省额征匠班银两,分作十二年匀入田粮内征解。乾隆二年十月奉谕,南平县丁银每田粮一两,匀征银二钱。浮多丁银三千三百八十三两六钱,悉行豁免。乾隆三年,又免缺额田粮,内无征丁口银三百六十五两九钱八分三厘四毫,实匀入田粮丁口银三千零五十九两四钱九分九毛五丝七忽七微八沙一尘六埃二渺九漠。今每田粮一两,实匀丁口银一钱七分八厘五毫。康熙间,新编新增屯丁,共一百二十八丁,每丁征银二钱六分五厘一毫四丝二忽零。

按成周2之时,兵役,则有伍两3军师之法。徒役4,则有师田追胥之法。胥役5号则府史胥徒各有人。乡役,则比闾族党各相保。役民之中,寓教民之意。后世变为:书史、里史、里正、保长、耆长、衙前、乡户各名色,征敛杂派,责令承办,自是教民之役,为厉民之役,而规避差徭,脱漏版籍弊兴,户口之额难凭矣。闽省,唐时始入版图。唐以租、庸、调定役,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为绢三尺,谓之庸。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灾伤视所损轻重为免。迨后兵燹迭兴,吏执空籍,以责租庸,民多逃徙。杨炎乃立两税之法6。户以见居为籍,人以贫富为差,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虽救一时之弊,然两税之外有丁,是庸之外复有庸,议者谓炎变两税,几与商鞅变井田同科,殆奉行之不善,非炎之罪也。五代,伪闽计口算身丁钱,则踵唐法而加重焉。宋以人户五等科差,有乡役、吏役之分。吏胥衙前最重,以里正兼之,典库藏,运官物,拆耗赔偿,往往破家。韩琦请罢里正,韩绛、蔡襄复极陈福建衙前之害,诏罢里正兼役,而募耆长,其衙前破产如故。熙宁中,有衙前越千里,输内库金七钱者,吏恣留难,至逾年不还。神宗廉7得,大伤之,议变法,於是王安石变差役为雇役,使民得尽力於陇亩,实解一时之困。后司马光欲复差役,苏轼以为差役免役,各有利害;欲罢免役,而行差役,正如罢长征,而复府兵,盖未易也。然安石与光均不能周知四方,故安石主雇役,光主差役,缘当时吴、蜀之民,以雇役为便。秦、晋之民,以差役为便。各拘所见,未能悉心体察。秦观请无牵新故之论,取可用於今者,别为一书,以为役法,最为得之。盖免役,钱有定额,胥吏难以作奸,於民甚便。其所谓害,乃安石不正用雇直为额,而展敷二分,谓之宽剩钱,使贪吏猾胥,乘此增取。迨后耆户长、保正复不给直,雇之外有差。南渡后,事无巨细,一一责令保正、副户长承办,追扰赔备,无所不至。役钱羡余展敷封椿之,科敛百出,雇役之弊,於斯极矣,岂雇役之不善乎?乾道中,金华松阳民汪灌等,首倡义役,度其时里正一岁之役,计其资为三等,定当役之次於籍,众割田公之,以粟佐当役者。役之先后视籍,田之多寡视等,他日户升降,则告於众而进退之,名曰义役。行后二十年,讼不抵有司,俗大懽洽。淳熙中,令浙西以官田百余亩,分给诸郡,以充义役。谢谔、朱熹均言不便,盖以踵行者,未必皆善人,流弊难免。故为政在任人,而不任法也。元役法,其详不可考。明制,户口以籍为定,十六而役,六十而免,妇女及不成丁不役。年七十以上,许一子侍养,免杂派役。寡妇年三十前夫亡,守志迨五十不改节者,旌其门,免家徭。品官免役,视职秩为差,官故,仍免徭三年。凡老人及里甲十年论一役,谓之正役。余谓泛役,泛役有三:以隶兵门斗,并在官人役给使令者,曰均徭。以夫马驴三等端接递,曰驿传。以机兵弓兵防盗贼,曰民兵。并正役谓之四差。轮值里甲之役,如催征钱粮,勾摄公事,及出办上供物料,支应官府春秋饮社存恤,并日用诸经费,均责办理。浸淫8至於杂供私馈,无名百出,令里甲各赋钱以供,每至罄产,害不胜言。御史沈灼请议行一条鞭法,合一年丁粮,为一年供应,籍存於官,榜列於衢,而民累始苏。或谓条鞭法,类杨炎变租、庸、调为两税,而未善者,盖因四差之中,有丁田匀派,而附於户口者,恐后人忘四差之为雇役,并视工食经费为国帑,而忘丁四米六丁米对编之为加派,又复重科差徭,其深思远虑,亦未尽非。然条鞭行后,里甲不扰,已有成效。清朝一切差徭,皆官发价雇募,闾阎得享乐利之休,且丁匀地内,无田者,各得自谋生计矣。

【注】

1.绅、衿、士、庶:地方绅士为绅,在学的人,称衿。士庶,东汉末年开始,大官僚地主依靠政治经济特权,形成士族,不属于士族的称庶族。

2.成周:周成王时周公营建洛邑,为东都,即指东周。

3.伍两:五人为伍,五伍为两,指周代队伍编制单位。

4.徒役:劳役。

5.胥役:公役。

6.杨炎两税法:唐大臣,建中之年,改赋税制度,废除以丁夫为本的租庸调制,改行以资产多寡为准的两税法。

7.廉:考察查访。《汉书?高帝纪下》:“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

8.浸淫:积渐而扩及。司马相如《难蜀父老》:“是以六合之内,八方之外,浸淫衍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