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封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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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目的——事实和学说的必要结合——乡村对城镇的优势——小型封建社会的组织——封建制度对领地所有者、对家庭精神的影响——人民对封建制度的痛恨——牧师为农奴做不了什么——正规组织封建制度的不可能性:1.没有强大的权威;2.没有公共权力;3.联邦制度的困难——封建制度固有的抵抗权观念——封建制度对个人发展的积极影响,对社会秩序的不利影响

我们已经研究了欧洲在罗马帝国覆灭后的状况、它的现代史的第一阶段,即野蛮时代。我们已经看到,在这个时代结束时、在10世纪初,出现并统治欧洲社会的第一个原则、第一个制度是封建制度。我们已经看到,封建制度是野蛮状态的第一胎。因此,我们现在必须研究的正是这个封建制度。

我想我没必要再次提醒你们,我们要研究的严格说来不是事件的历史。向你们复述封建制度的命运不是我的任务。我们要研究的是文明史,是我们在所有包围它的外部事实之下寻求的一般的、隐藏的事实。

因此,对于社会经历过的各种事件、社会危机和不同状态,我们感兴趣的仅仅是它们与文明发展之间的关系。我们要探究的仅仅是它们在哪些方面阻碍了它、在哪些方面促进了它;它们带给了它什么、拒绝了它什么。我们正是从这个视角出发来研究封建制度。

在课程开始时,我们定义了文明的本质。我们试图调查它的组成要素。我们看到,一方面,它包括人自身的发展,个体的或整个人类的发展;另一方面,它包括人的外部状况的发展、社会的发展。每当我们面对一个事件、制度或世界的一种普遍状况,我们都要询问它这两个问题:它做了什么来促进或妨碍人的发展?做了什么来促进或妨碍社会的发展?

你们应该预先理解,在我们的探究过程中,我们会不可避免地遇到精神哲学方面的最重要问题。当我们希望知道一次事件或一项制度在哪些方面有助于人和社会的发展时,我们绝对有必要了解社会和人的真正发展的本质,应当知道什么样的发展是虚假的、不合理的、使人堕落而不是改善、导致倒退而不是进步。

我们不应该想方设法逃避这一必须要做的事。不仅这样做将贬低我们的思想和事实,使其变得残缺不全,而且世界的实际状况将迫使我们接受这种必要性,自愿接受哲学和历史的这种不可避免的结合。这正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特征之一,也许是其本质特征。我们被迫考虑科学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公理和事实,使它们共同发展。在这之前,这两股力量一直是分离存在的。世界已经习惯于看到科学和实践沿着不同道路前进,谁也不承认谁,或至少没有交会过。当学说和一般思想希望改进事件并影响世界时,它们仅仅以盲信的形式、借助于盲信的力量取得了成功。迄今为止,对人类社会的统治、对其事务的指导,一直由两大势力分担:一方面是信仰者、拥有一般思想和原则的人、盲信者;另一方面是不在乎任何理性原则的人,他们只会相机行事,是实干家、自由思考者,正如17世纪对他们的称呼。这种状态现在终止了,无论是盲信者还是自由思考者都不再拥有统治权。要想治理、统治人类,必须了解一般思想和具体情况,必须知道如何评价原则和事实、如何尊重美德和必要性、如何使自己在远离盲信者的骄傲的同时远离自由思考者的盲目鄙视。人类思想和社会状态的发展已经引导我们到达这样一个位置:一方面,人类思想已经得到提升和自由,能更好地理解事物之间的关系,知道如何全面看待问题、如何综合使用所有东西;另一方面,社会已经如此完善,以至于可与真理相媲美,可以将事实与原则相提并论,并且,尽管还很不完美,这一比较不会引发不可抗拒的挫败感或厌恶感。因此,我将顺应我们时代的自然趋势、便利和必要性,不断地从对具体情况的研究转移到对思想的研究、从对事实的揭示转移到对学说的质疑。也许,在人类思想的实际倾向中甚至存在另一个支持这一方法的理由。有段时间以来,在我们当中出现了一种对事实、实用视角和人类事务的确切表现的强烈爱好或者可以说是偏爱。我们曾经如此彻底地沦为一般思想和理论的专制的俘虏,在某些方面它们使我们付出了如此昂贵的代价,以至于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再也不肯相信它们。我们更喜欢回归到事实、具体情况和应用上。我们无须为此感到遗憾,这是一种新的进步,是在知识领域朝着真理王国所迈出的一大步。但我们永远不可因为这种倾向而产生偏见,被其误导。我们不可忘记,只有真理才有权统治这个世界;只有当事实倾向于解释真理并使自己越来越像真理时,它们才有价值;所有真正的伟大都是思想的伟大;所有的丰收都属于思想。我们国家的文明具有这样一个特性,它从来不缺乏心智上的伟大性,它一直富有思想。在法国社会中,人类思想的力量一直是伟大的,也许比其他国家的更加伟大。我们万不可丧失这一殊荣,万不可沦落至其他社会才有的次要、世俗的状态。在今日的法国,知识和学说必须至少占据它们以前一直占据的地位。

因此,我们决不可回避一般的、哲学性的问题。我们不会四处漫游去寻找它们,但一旦事实将我们引至它们,我们将毫不犹豫、毫不尴尬地面对它们。在研究封建制度与欧洲文明史之间的关系时,我们将不止一次这样做。

要证明封建制度在10世纪是必不可少的、唯一可能的社会状态,一个有力证据就是它的普遍建立。任何一个地方,只要野蛮状态结束了,一切事物就采取了封建的形式。最初人们仅仅把它看作是混乱的胜利。一切统一性、一切普遍文明都消失了。他们看到社会在所有方面分崩离析。并且,取而代之的,他们看到大量小型、模糊、孤立和不连贯的社会建立起来了。在当时的人看来,似乎一切事物都在解体,到处都是混乱无序。请教一下那个时代的诗人和历史学家,他们全都相信自己正处于世界末日。然而,这是一个新的、真实的社会的开端,这就是封建社会。它如此必要、如此不可避免、千真万确是以前状态的唯一可能结果,以至于所有事物都进入了它的体内、采用了它的形式。那些与这一制度最不相干的要素——教会、自治城市、王权,都被迫适应它。教会变成了封建主和封臣,城市拥有了领主和封臣,王权用宗主权的形式伪装了自己。所有事物都以采邑方式给予,不仅仅是土地,还可以包括特定权利,例如在森林里伐木的权利、钓鱼的权利。教会从他们的洗礼和妇女安产谢礼的收入中以采邑的形式提供补贴。水和钱以采邑的形式给予。正如社会中所有一般要素都纳入了封建的框架内,日常生活中最微小的细节、最琐屑的事情都成为了封建制度的一部分。

看到封建形式这样控制了所有事物,我们最初差一点相信封建制度的基本和重要原则已经处处获胜,但这是一个错误。虽然假借了封建的形式,那些不同于封建制度的其他社会要素和原则并没有放弃自己的本质或特殊原则。在根本上,封建教会并没有停止受到神权政治原则的鼓舞和控制。虽然披着封建制度的外衣,它依然从未停止过努力——有时候伙同君主势力、有时候伙同教皇、有时候伙同民众,试图摧毁这一制度。王权和自治城市也是如此,在根本上占据统治地位的,前者还是君主政治原则,后者还是民主政治原则。尽管披着封建的外衣,欧洲社会的这些不同组成要素从来没有停止过努力,想摆脱这个与自己真实本质相异的形式,采用符合自己特有的重要原则的形式。

揭示了封建形式的普遍性后,非常有必要提高警惕,不要从这一点就推导出封建原则的普遍性,不要一看到封建制度的外表就不加区分地加以研究。要想彻底地了解、理解这个制度,要想揭示并评价它对现代文明的作用,我们必须在形式与原则相一致的地方来研究它,必须在世俗的封地领主的层级结构中研究它,在欧洲土地征服者的社团中研究它。封建社会就真实地存在于那里,我们现在要去的就是那里。

我刚才说到精神问题的重要性,说到不回避它们的必要性。但还有一个完全相反的考虑因素,曾普遍被人严重忽视。我说的是社会的物质状况,是被新事实、革命和新的社会状态所造成的人类生存手段的重大变化。我们过去往往没有充分考虑这些事物;我们过去往往没有充分探究这些重大转折性社会事件所造成的变化、探究人类的物质存在、探究他们之间关系的物质方面。这些变化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超过了人们的想象。谁不知道气候的影响曾得到多少研究、孟德斯鸠曾为其赋予多大重要性。如果我们考虑气候对人类的直接影响,也许它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广泛;对于所有事件,它的影响都是非常模糊、难以评估的。但是气候的间接影响,例如以下事实带来的结果:在温带国家,人们生活在开放空间里,而在寒带国家,人们把自己锁在房屋内;在一些情况下,他们采用某种方式获取营养,而在其他情况下采用另一种方式获取营养,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事实,它们通过物质生活的简单差异就对文明产生了巨大影响。所有重大变革都导致社会状态发生这种改变,我们必须对此加以研究。

封建制度的确立就带来了这种变化中的一个,其重要性绝不会被人弄错。它改变了人口在土地上的分布。在此之前,土地的主人、统治阶层,不管是定居在城里,还是成群结伴地在乡村漫游,都生活在或多或少的一大群人当中。作为封建制度的结果,这些人分开生活了,每个人住在自己的住所里,彼此之间相离甚远。你们立刻就能看出这一变化对文明的性质和历程产生了多大影响。社会的优势和统治权突然从城镇转移到了乡村。私人财产变得比公共财产更加重要了,私人生活变得比集体生活更加重要了。这就是封建制度的胜利带来的第一个和纯物质性的结果。我们越深入研究这一个事实,就越能发现它带来的更多结果。

让我们研究这个社会自身,看看它在文明史中发挥了什么作用。首先,让我们从它最简单、最原始和最基本的组成要素来研究封建制度。让我们研究一个居住在封地上的领主,看看围绕他组成一个小型社会的人们将会变成什么样子。

他定居在一个孤立、地势较高的地方,他小心照料以确保其安全和坚固。在那里,他构建了所谓的城堡。他和谁住在一起呢?和他的妻子和孩子们。也许还有一些自由人,他们没能成为业主,只能依附于他,与他同吃同住。这些就是居住在城堡内部的人。在城堡的周围和脚下聚集着一群农民和农奴,他们耕种领主的土地。在这些底层人口之中,教会建立了一座教堂,派驻了一位牧师。在封建制度的早期,这位牧师通常同时是城堡和村庄的牧师。后来,这两个角色分开了,村庄有了自己的牧师,就住在教堂附近。这就是基本的封建社会,可以说是封建社会的一个分子。这就是我们首先要研究的组成要素。和其他事实一样,我们将向它提出两个问题:它带来了什么结果有利于(1)人自身的发展(2)社会的发展?

我们向这个我刚才描述的小型社会提出这两个问题,并相信它的回答,这是非常合理的,因为它是整个封建社会典型、忠实的写照。如果我们从中剔除掉王权和城市这些不同且不相干的要素,领主、他领地上的人们,还有牧师,这就是或大或小不同规模的封建社会。

在考察这个小型社会时,第一个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事实是封地领主必然具有的惊人重要性,既在他自己的眼中,也在那些围绕他的人的眼中。在蛮族生活中,对个性和个人自由的感情占据了统治地位,但在这里却完全不同。人们考虑的不再仅仅是人的自由、战士的自由,而是业主、一家之主和主人的重要性。这种情形肯定会使他产生一种巨大的优越感,这种优越感十分特别,完全不同于我们在其他文明历程中遇到的任何事。我将给出关于这一点的证据。我拿古代世界中某些重要贵族职位如罗马贵族为例。和封建领主一样,罗马贵族是一家之主,是主人和上级。并且他还是宗教官员,是他家族内部的教皇。然而,他作为宗教官员的重要性来自外部。它不是一种纯私人和纯个人的重要性。他从上天获得它。他是神的代表、宗教信条的解释者。另外,罗马贵族还是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地方的社团的成员,是元老院的成员。同样,这种重要性来自外部,来自他所在的社团,是一种获得的、假借的重要性。古代贵族的伟大性与宗教和政治角色有关,属于职位、整个社团而不是个人。封地领主的伟大性是纯个人的,它并非来自任何他人,他所拥有的所有权利和权力都源自他自己。他不是宗教官员,不是元老院的成员。他的所有重要性都源自他这个人。他所成为的一切都是因为他自己、以他自己的名义获得的。这样一种地位对它的拥有者产生了多么巨大的影响力!在他的灵魂深处必将产生一种怎样的个人高傲、惊人的骄傲,甚至可以说是傲慢无礼!在他之上没有一个上级;他不是任何人的代表或翻译者;在他周围没有人可以与他分庭抗礼;没有任何强大的、普遍的法则在压制着他;没有任何外部规则影响他的意志;除了受限于个人力量和可能的危险外,他不知道还有什么约束。这就是这种地位对人的性格必然产生的精神影响。

现在,我要往下讲第二个结果,同样重要,但很少为人所注意,这就是封建家庭精神获得的特别机会。

让我们快速扫描一下各种不同的家庭制度。首先看一下族长制度,圣经和东方文献记录提供了它的模型。整个家庭人口众多,形成了一个部落。首领或者叫族长,和孩子、近亲、围绕在他身边的好几代人,还有所有族人及奴仆,共同生活在一起。他不仅与他们生活在一起,还拥有共同的利益、共同的职业,并且他过的是同样的生活。这不正是亚伯拉罕(1)的生活状况吗?不正是族长们以及仍然重复族长生活的阿拉伯部落酋长们的生活状况吗?

另一种家庭制度出现了,也就是所谓的氏族、一个小型社会,我们必须在苏格兰或爱尔兰寻找它的模型。很大一部分欧洲家庭都很可能曾经经历过这种制度。这不再是族长制家庭。首领的地位和其他人有显著差异。他们过的生活不同:大部分人口从事农耕和服务,只有首领无所事事,整日弄刀弄枪。但是他们有共同的出身,有同一个姓氏。并且,他们的亲属关系、古老传统、相同的回忆、相同的情感,在氏族的所有成员之间建立了一种精神联系、一种平等性。

这些就是历史中出现过的两种主要家庭社会类型。但这里面有封建家庭吗?显然没有。第一眼看上去,封建家庭似乎与氏族有些联系,但其中的差异性远远大于相似性。那些围绕封地领主的人口与他毫无关联。他们没有他的姓氏,和他之间没有亲戚关系,没有精神或历史上的关联。它跟族长制家庭也不相同。与围绕他的人不同,封地领主过的是另一种生活,从事的是另一种职业。他是个闲人和战士,而其他人是劳动者。封建家庭成员数量不多,它不是一个部落。它将自己缩小为严格意义上的家庭,也就是说,妻子和孩子们。它和其他人口分开住,封闭在城堡中。农民和农奴们不是它的一部分。这个社会各成员的出身不同,地位极不平等。五、六个地位高于社会其他成员、疏远其他成员的个人组成了封建家庭。它自然而然地具有一种特别性质。它狭隘、集中,经常需要抵御、怀疑或至少是远离外人,哪怕是它的仆从。在这种制度下,内部生活、家庭生活方式必然会占据支配地位。我知道,领主的欲望中的残忍性、流连战争和狩猎的习惯是发展家庭生活方式的重大障碍,但这是可以克服的。领主必然会习惯性地回家;在这里,也几乎只有在这里,他总能找到自己的妻子和孩子们;只有这些人才构成了他永远的社会——只有他们才会分享他的利益、他的命运。因此,家庭生活必然获得了重大影响力,关于这一点的证据非常多。妇女的重要性不正是在封建家庭内部才得以发展的吗?在所有古代社会中——我说的不是那种压根没有家庭观念的社会,而是那种家庭观念在家长生活中非常重要的社会——妇女根本没有欧洲妇女在封建制度下所获得的那么重要的地位。这一变化、这种妇女地位的进步,主要归功于家庭生活方式在封建制度中的发展和必然获得的支配地位。有些人希望将此归因于古代日耳曼民族的特别习俗,归因于据说在森林生活时他们就具有的对妇女的全民性尊重。就因为塔西陀(2)的一句话,德国爱国精神就建立了日耳曼生活方式在两性关系中所谓的优越性,所谓的远古、根深蒂固的纯洁性。真是异想天开!与塔西陀的话类似的话、对类似古代日耳曼民族的情感和惯例的描写,在大量观察过野蛮人或蛮族人的作家的叙述中都能找到。这里面不存在任何远古的东西,不存在任何某一种族独有的东西。显著社会地位带来的影响、家庭生活方式的发展和优势地位,这才是欧洲妇女重要性的根源。并且,家庭生活方式的优势地位很早就成为了封建制度的一项基本特征。

另一个事实,证明家庭生活占据统治地位的另一个证据,同样构成了封建家庭的特征:我说的是世袭精神,是世代相传绵延不绝的精神,这在其中显然也占统治地位。世袭精神是家庭生活中固有的,但在其他地方它都没有经历封建制度下那么强烈的发展。这一点源自家庭得以组成的地产的本质。封地和其他资产不同,它时常要求拥有者去捍卫它、服务它、完成它固有的义务,并在由土地主人组成的整个社团中维持它的等级。因此导致了封地所有者和封地本身之间的同一性、当今所有者和所有未来所有者的同一性。

封建家庭的本质本身就已经在家庭中建立了强大的联系,上述情况大大有助于加强这种家庭联系,使其更加密切。

现在,我从领主的住处出来,往下走到围绕它的小规模人群中。在这里,一切都呈现出不同的面目。人的天性如此美好、如此多产,当一种社会状况持续一段时间后,在那些相互接近——不管是在什么情形下——的人们中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种精神联系,一种保护、关怀和友爱的情感。在封建制度下也发生了这种情况。毫无疑问,经过一段时期后,在农民和领主之间产生了一种精神联系、一种友爱习惯。但这种事情的发生与他们的相对地位是矛盾的。这种情况本身是完全错误的。领主和农民在精神上毫无共同点。他们构成了他的领地的一部分;他们是他的财产。而在财产名下既包括现在所谓的公共主权,还包括各种私人财产权,即强加法律、征税和惩罚的权利,以及处置和出售的权利。只要人和人之间可能存在这样一种关系,领主和他的领地耕种者之间就不可能存在任何权利、保证和社会。

因此,我感觉到,在任何时代,人们在看待封建制度、关于它的回忆,甚至这个名称时,都带有惊人的无法克制的憎恨之情。人们屈服于难以忍受的独裁统治,习以为常,甚至还心甘情愿地接受它,这种例子并不是没有。神权政治和君主专制曾经不止一次地得到臣服者的同意甚至是喜爱。但封建专制一直都是令人反感的、可憎的;它征服了人的命运,却从未统治人的灵魂。原因在于,在神权政治和君主政治中,权力的行使凭借的是主宰者和臣服者的共同语言;它是高于所有人类力量的另一种力量的代表和执行人;它以神或一种普遍思想的名义而非人自身或人独自的名义来说话和行动。封建专制则完全不同,它是个人压迫个人的权力,是个人的私人的、任性的意志的统治。也许,这是人永远无法心甘情愿地接受的唯一暴政,也是人的永恒光荣。一旦他看出自己的主人仅仅是个凡人,压迫他的意志仅仅是和他一样的凡人的意志、个人的意志,他就会变得愤愤不平,在怒火中忍受这种桎梏。这就是封建力量的真实、显著的性质,也是它一直招致反感的根源。

与它关联的宗教要素似乎很难减轻这个负担。在我刚才描述过的这个小型社会中,我看不出牧师的影响力有多重大,也看不出他在使低层人口与领主的关系的合法化上有多成功。教会的确对欧洲文明产生了重大影响,但这种影响是通过一种普遍性质的发展来完成的,例如改变人类的普遍性情。如果我们进一步研究这个严格意义上的小型封建社会,我们会发现,在农民和领主之间牧师的影响力几乎毫无作用。他自己往往和农奴一样的粗鲁和次要,没什么条件或能力来反抗领主的傲慢。毫无疑问,他的职责是在低层人口中维持并发展一定程度的精神生活,在这一点上他是宝贵的、有用的。但是,我觉得他很难也确实很少改善他们的命运。

我已经考察了基本的封建社会。我向你们展示了它必然带来的主要结果,不管是对于封地领主自己的,还是对于他的家人或围绕在他身边的人口。现在让我们离开这个小圈子向前走。封地上的人口在大地上并不孤单,还有其他一些社会——相似的或不同的,与他们有联系。这些人口所属的这个总体社会,它对文明必然发挥了什么影响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要先简单说几句:没错,封地领主和牧师这两者从属于一个总体社会,他们在远处拥有大量及频繁的联系。但对于农民和农奴就不同了。为了称呼这个时期居住在乡村的人口,我们使用了一个笼统的词,如“人民”(3),似乎在暗示存在同一个社会,这不符合实际情况。对于这些人来说,并不存在一个总体社会;他们的存在完全是地方性的。在他们居住区域之外,这些农民与任何事、任何人都没有关联。对于他们来说,不存在什么共同的命运、共同的国家;他们并没有形成一个民族。当我们说到作为一个整体的封建社团时,涉及的仅仅是封地领主们。

让我们看看这个小型封建社会和它所关联的总体社会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些关系对于文明的发展必然会带来什么结果。

你们已经了解了连接封地领主们的纽带的性质,一边是服务义务,一边是保护义务。我不会深入探讨这些义务。你们对它们的性质有个总体概念就足够了。在每个封地领主的头脑中,这些义务必然会引发一定数量的道德观念和情感,如职责的观念、友爱的情感。事实很明显,通过封地领主之间的关系,尽责、奉献和信守诺言的原则以及随之产生的各种情感得到了发展和维持。

这些义务、职责和情感努力转变为权利和制度。众所周知,封建制度迫切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明确领主应该向其封建主提供什么服务;他可以得到什么服务作为回报;在什么情况下封臣应该向封建主提供经济或军事援助;封建主应该通过什么形式使封臣同意提供并未包含在封地当中的服务。人们多次尝试将所有权利置于制度的保障之下,其目的是确保它们得到尊重。因此,领主司法权应运而生,为领主们向共同封建主提出的申诉提供司法裁决。同样,每个有点分量的领主召集封臣参加议会,来和他们交涉那些需要他们同意或协作的事务。简而言之,出现了一批政治、司法和军事手段,人们试图用它们来组织封建制度,将领主之间的关系转变为权利和制度。

但是这些权利和制度没有任何现实性,没有任何保证。

如果你问一个人“保证”“政治保证”意味着什么,他会不由自主地觉得,它的基本性质是在社会中持续存在一种意志和权力,它有可能且有条件把一项法律强加至个别意志和权力,使它们遵守共同规则、尊重普遍权利。

只有两种政治保证制度是可能的:要么是必须有一个高于所有其他意志和权力的个别意志和权力,它如此之高,以至没有谁能够反抗它,一旦它加以干预,所有人被迫立刻屈服于它;要么是存在一个公共意志和权力,它是协议的结果,是多个个别意志发展的结果,并且一旦形成,它就能够将自己强加于所有人,使自己得到所有人同等的尊重。

这就是两种可能的政治保证制度:一个人或一个团体的专制,或自由政府。如果我们回顾各种制度,我们发现它们统统属于这两种中的某一种。

然而,在封建制度下,这两种制度中任何一种都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

毫无疑问,领主们并非全都旗鼓相当。有许多领主势力更大,足以压迫弱者。但是,从第一个封建主即国王开始,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强加法律至所有其他人,使所有人服从他。我们能观察到,所有支持权力和行动的常设力量都不存在:没有常设军队,没有常设税收,没有常设法庭。每当有需要时,这些社会力量和机构不得从头开始,东拼西凑地重新创建。每次诉讼都需要组建一个法庭,每次打仗都需要组建一支军队,每当缺钱时都需要征收一项税收。一切都是临时、偶然和特殊的。没有任何集中、常设和独立的行政手段。显然,在这种制度下,任何人都无法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或使公共权利得到所有人的尊重。

另一方面,抵抗很容易,恰如镇压很困难。领主们封锁在自己的城堡中,只需要应付少量敌人,在条件类似的封臣中很容易地找到联合方法以及抵御手段,因此能够十分轻松地保护自己。

因此,我们看到,第一种保证制度,即置于最强者的干预的制度,在封建制度下是不可能的。

另一种制度,自由政府和公共权力的制度,同样也是行不通的。它从来无法在封建制度内部兴起。理由非常简单。当我们在今天说起公共权力,说起所谓的主权,即颁布法律、征税和惩罚的权力时,我们都会想到这些权力不属于任何一个人,任何人都无权因为自己的原因惩罚他人、向他人强加罪名或法律。这些权力仅仅属于整个社会,只能以它的名义行使;社会并非自身拥有这些权力,而是从至高无上者那里获得的。因此,当个人面对这些权力时,不知不觉中就会被一种情感征服,觉得自己面对的是一个公共、合法的权力,这股权力拥有支配他的使命,而他早已发自内心地屈服。但在封建制度下,情况完全相反。领主在自己领地上对居住在此的人拥有所有主权;他们是领地固有的,是他的私人财产的一部分。今天属于公共权力的东西,那时属于私人权力。当这位领主以自己的名义,作为业主对他周围所有人行使主权后,前去参加一个会议,一个在他的封建主面前召开的议会。参加议会的人员数量不多,通常是和他平等或差不多的人。他既不会带来、也不会带回关于公共权力的思想。这种思想与他的所有生活方式都是矛盾的,与他在自己领地内惯常做的一切都是矛盾的。他在那里看到的只有那些拥有一样权力的人、那些处于相同地位的人、和他一样以个人意愿的名义行事的人。在这个政府最高部门中,在我们所谓的公共机构中,没有任何事物向他传递或强迫他承认我们头脑中固有的公共权力的优越性和普遍性。如果他不满意决议,他会拒绝同意,或诉诸武力加以抵抗。

在封建制度下,武力是权力的真实、惯用的保证——如果我们可以将武力称为一种保证的话。一切权力永远都可以求助于武力来使自己得到承认和服从。没有任何制度能够成功地做到这一点。并且,人们如此普遍地感受到这一点,以至几乎没有人去求助于制度。如果领主法庭和封臣议会能够发挥影响,我们应当在历史中更频繁地见到它们,发现它们发挥更大活力。它们的罕见证明了它们的无效。

对此我们千万不要感到惊讶,除了我前面描述过的理由外,它还有另一个理由,更加明确、更加深刻。

在所有行政和政治保证制度中,联邦制度肯定是最难建立和推广的。因为这项制度在于将所有可以留下的政府成分都留在各个地方和各个特殊社会,仅仅从中拿走维持大社会必不可少的成分,带到大社会的中心组成一个中央政府。联邦制度在逻辑上最简单,事实上最复杂。要想调和它允许保留的本地独立和自由的程度和它所要求的、在特定场合下所设想的普遍秩序及服从的程度,显然必需一种极度发达的文明。和其他制度相比,建立和维持这个制度必然需要个人意志和个人自由的更多协同,因为它的强制手段远远少于其他制度。

因此,联邦制度在社会中的应用显然需要社会的理性、道德和文明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展。而封建制度想要建立的正是这样一种制度。大封建制度的思想实际上就是一种联邦制思想。它所依赖的原则正是我们当前的诸如美国联邦的建立所依赖的基础。它的目的是将所有可以留下的政府和主权成分都留在每个领主手中,仅仅将尽可能少的部分权力,仅仅在绝对必须的情况下,带至封建主或由贵族们组成的全体大会。你能看出,在愚昧无知和野蛮激情之中,总之,在像封建制度这样一种如此不完美的正常状态下,建立这样一种制度是不可能的。这种政体的本质与它试图适用的人的思想及生活方式是相互矛盾的。看到这些组织社会的努力遭受的挫败,谁会觉得诧异呢?

我们已经研究了封建社会,首先是它最简单和基本的组成要素,其次是它的整体。我们已经通过以下两个视角:它必然做了什么、它自然会带来什么,考察了它对文明历程的影响。我觉得我们已经得到了以下两个结果:

首先,封建制度对个人的内部发展产生了重大、总体上有利的影响。它在人的头脑中激发了各种思想、热烈的情感、精神需求,以及性格和欲望的良好发展。

其次,从社会视角来看,它无法建立法律秩序或政治保证。这对于欧洲社会的复兴是必不可少的。欧洲社会已经被野蛮完全瓦解,无法承担一种更正规、更广泛的形式。但是本身糟糕透顶的封建形式既无法调节自己,也无法扩展自己。由于封建制度而在欧洲社会得以彰显的唯一政治权利是抵抗的权利——我说的不是合法抵抗,这在一个发展程度如此低的社会中是不可能存在。社会的进步恰恰在于,一方面,用公共权力代替个人意志;另一方面,用合法抵抗代替个人抵抗。这就是社会秩序的伟大目标、根本改善之所在。个人自由的活动空间非常大,因此,如果个人自由出轨,必须要求它对自己做出解释时,只能诉诸公共理性,来确定创立什么程序来对抗个人自由。这就是法律秩序制度和合法抵抗制度。你们不难看出在封建制度下这一类事物都不存在。封建制度维持并实践的抵抗权是个人抵抗权——一种可怕的、反社会的权利,因为它诉诸武力和战争,而这会摧毁社会本身。然而。这种权利永远不应该从人的内心当中废除,因为废除它就等于接受奴役。对抵抗权的情感已经在罗马社会的耻辱中消失,无法从它的残骸中重生。在我看来,它也不可能更自然地来自基督教社会的原则。我们应该感谢封建制度将它再次引入欧洲生活方式。使它永无用武之地是文明引以为荣的事,不断彰显它、捍卫它则是封建制度引以为荣的事。

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这就是我们先不考虑历史发展,仅仅考虑封建社会自身,考虑它的一般组成要素,这样考察封建社会所获得的结果。如果我们把目光转移到事实上,转移到历史上,我们将发现我们所期待的事情都已经发生了,封建制度已经完成了它适合做的事,它的命运符合它的本质。我可以引用各种事实来证明我从这一制度的本质中推导出来的各种猜测和推断。

扫一眼从10世纪到13世纪期间封建制度的总体历史,我们不可能弄错它对各种情感、性质和思想所产生的重大、有益的影响。察看这一时期的历史,我们不可能不遇到显然诞生于封建生活习俗的大量高贵情操、伟大行动和卓越人性。固然,骑士精神与封建制度并不相同——然而,它是后者的女儿:这种高尚、慷慨、忠诚的情感恰恰来自封建制度。它对自己的出身赞誉有加。

把你的目光投向另一方面:欧洲想象力的第一次爆发、诗歌和文学的第一次尝试、欧洲在摆脱野蛮状态后尝到的第一次智力享受,所有这些都诞生于封建制度的庇护下、羽翼下,诞生于封建城堡内部。人类的这种发展需要灵魂和生活的运动和闲暇,以及普通民众在其劳累、阴郁、粗糙、艰辛的生活中不可能遇到的上千种条件。在法国、英国和德国,欧洲的第一次文学回忆、第一次智力享受都与封建时代有关。

相反,如果我们向历史请教封建制度对社会的影响,它的回答永远与我们的猜测一致。它将回答说封建制度像阻碍普遍自由的扩张一样阻碍了普遍秩序的确立。不管从什么视角考虑社会进步,你都将发现封建制度发挥着阻碍作用。因此,从封建制度的最早阶段开始,发展秩序和自由的两个重大动力——一方面是君主的力量,另一方面是民众的力量,即王权和人民——就不断地攻击它、反抗它。在不同时期,人们曾经尝试过控制它,从中建立一个多少有点合法和普遍的国家:在英国,做出这种尝试的是征服者威廉和他的儿子们;在法国是圣·路易;在德国是众多皇帝。所有的尝试、所有的努力都失败了。封建社会的本质与秩序及法制是矛盾的。在现代,一些知识分子曾经试图将封建制度重新确立为一种社会制度。他们渴望从中找到一个法治、井井有条、不断进步的国家。他们把它说成是黄金时代。但要他们指出这个黄金时代的具体位置或时间,他们就无能为力了:它是一个没有日期的乌托邦,是一出在历史中既找不到舞台也找不到演员的戏剧。这种错误的原因很容易发现,它同样解释了那些一提起封建制度的名字就忍不住咒骂的人的错误。这两派中的任何一派都没有费心去思考封建制度所具有的两个方面,去区分一方面,它对人的个体发展的影响,另一方面,它对社会状态的影响。一派无法说服自己,一个从中找到如此多美丽情感、如此多美德的社会制度,一个目睹了所有文学的诞生的社会制度,一个生活方式高尚高贵的社会,怎能像人们宣称的那样邪恶和致命。另一派只看到了封建制度对民众所干的坏事、它为秩序和自由的确立带来的阻碍,无法相信那些优良的个性、伟大的品德和任何进步能够源自于它。这两派都弄错了文明的双重要素。他们不理解文明包括两种发展,其中的一种可能在一定时期内独立于另一种产生,然而经过若干世纪后,凭借一系列机缘,它们必然会相互唤起、相互引发。

最后几句,理论上封建制度是什么样子,它实际上就变成了什么样子;理论上指出它可能带来什么,它实际上已经带来了什么。个人生命中的个性和能量是罗马世界的征服者们的主要特点。个性的发展必然首先来源于由他们自己、为他们自己而创建的社会制度。个人在进入一个社会制度时,他自己带给这个社会的,即他的内在精神品质,对他所在环境产生了强有力的影响,而环境又反作用于这些品质,加强并发展了它们。个体在日耳曼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作为日耳曼社会的产物,封建制度在发挥其影响力时,为的正是个体的更好发展。我们将在文明的不同组成要素中再次发现同样的事实;它们忠实于自己的原则;它们沿着自己最初的方向向前发展,并鞭策世界向前发展。在我们的下一讲中,5世纪到12世纪的教会历史及其对欧洲文明的影响,将为我们提供这一事实的另一个显著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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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译者注:亚伯拉罕相传是希伯来人的始祖,见《圣经·创世纪》。

(2) 中译者注:塔西陀是古罗马的一位著名历史学家。

(3) 中译者注:此处英文为people,含有“人们、人民、民族”等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