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论观念的起源、组成、联结及其抽象意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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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言即所感,

幸莫甚焉。

——塔西陀

 

第一节 观念的起源

人对外界的所有认识(perceptions)可划分为截然不同的两类,我们分别将之称为感知与认知。二者的区别在于其对人脑所产生的影响与作用力不同,借助于此,这两种认识或轻或重地决定着我们的思想与意识。有一类以极为暴力鲜明的方式进入人的大脑,我们称之为感知(impressions);此处所说的感知可进一步解释为人的欲望、感官和情绪,这些感觉进入人的心理那一瞬间,会留下极为深刻的印记。至于所谓的认知(idea),此处指的是人理性地对现象进行思考而形成的浅度认识;比如说因我们现在的这段对话而引发的各种想法,唯一的条件是这些想法不能是物理接触的结果,如眼睛看到,如手指抚摸,以及由此带来的愉快或不适感。我以为,没必要大费周章解释这点小区别。我想每个人都能认识到感觉与思考之间的不同。这些不同之处是很容易区分开来的,虽然在特定情况下二者会有交叉。所以当人熟睡时、狂热时、疯狂时,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一种狂乱心理状态时,我们的感知便极度接近于我们的认知。同样地,有时我们对外界某现象的感觉太过微弱几近于无,以致难以判断出来这是感觉还是认知。尽管存在这些特例,二者总体而言还是泾渭分明的,不会有人把这二者理解错,因此也不需要重新用术语解释其不同之处。

对外界的认识还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来进行划分,而且这一方式比较简易可见,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概念;这一划分方式不仅适用于描绘感知,也同样适用于形容认知。这便是将认识划分为简单认识与复杂认识。简单认识与简单感知或认知不存在任何区别;而复杂认识则正好相反,是由多个部分组成。我们很容易感受到苹果的色香味是不同的性质,也明白虽然三者糅合在一体却不是同一物体。

以上的这些划分有助于本文后续议论的展开,使之更有条理便于理解,下面我们便可以更细致地谈论感知与认知二者之间的关系及其特质。首先我注意到的是,二者几乎在所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当然如前所言,它们进入人的心理的方式与所产生影响的大小会有差异。感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当成是认知的另一种反映,反之亦然;因此人对外界的认识不会是单一的,而是同时以感知与认知两种方式并行存在。我闭上眼心里默念我的卧室,大脑中所形成的认知恰恰就是对卧室具体感知的结果;不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我们的认知找不到与其对应的感知,或者我们的感知没有与其相应的认知。我心里再想着其他物体,还是能看到前面我所提及的相似性与一体性。感知与认知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这一发现让我有些吃惊,我有那么一段时间都快要以为感知与认知不存在区别了。

可是用审慎科学的目光研究二者时,不难看到我已经被我对外界的第一印象迷惑住了,因此我必须考虑另一种划分方式,即简单认识与复杂认识,以便避免受到前文达成的,似是而非的定论的影响,以为所有认知与感知是完全一致的。我观察到,我们很多复杂认知并没有与之相对的感知,我们很多感知也并非完全就是认知的外部体现与反映。我可以在心中想象黄金铺就宝石砌成的新耶路撒冷,虽然从未亲眼见过。我看过巴黎,但难道我可以说我对这座城市的了解与感觉就能完美、真实而且符合比例地代表现实世界里的巴黎?

所以我认为,虽然总的来说我们的复杂感知与复杂认知具备极大相似性,但这并非说二者完全相同,前者并非是后者完全的对照与反映。接下来先说说这一点是如何印证我们的简单认知。经过认真的观察与细致的思考,我敢断言,感知与认知之间具备极大相似性这点完全适用于简单认识;毫无例外地,每一个简单的认知必然会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肤浅的感知的存在,反之亦然,从每一个简单的感知身上都能找到与之对应的认知的影子。比如说,红色这一颜色我们是与黑色相对应认知到的,而黑色这一颜色我们是在太阳底下感知到的,二者本质上并无区别,只不过会有感受与接受程度上的差异而已。这一点适用于所有的简单感知与简单认知,没必要也不可能将这些一一列举作为证明。如果愿意,每个人都可以无限制地举出例证。如果有人试图否定这一普遍的相似性,我只需让他看看简单感知,他便会知道:不存在一个简单的认知,没有与其对应的简单的感知,反之亦然。如果他不能予以反驳,我们可以确定他是无法反驳的,那么他的沉默或许就是最好的答案,我们关于这点就相当于取得了一致结论。

如此我们便能发现,所有的简单认知与感知是相似的;而因为复杂认识是由许多简单认识构成,我们便能大体得出结论,这两类认识是完全相对应的。这一结论无须多言。说完简单感知与简单认知的这一关系,我有意进一步探究其他特点。我们接下来分析二者是以何种方式存在的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其间的因果关系。

全面探究这一问题是本文主题所在;我们现在先论述一个普遍命题:所有简单认知都来源于简单感知,前者与后者相对应并完全是后者的体现与反映。

作为佐证来印证该命题的所有现象可以也仅可以划归为两类;但每一类情况下这些现象都是显而易见,数量众多而且不容置疑的。我先简短回顾一下前面我所谈的,每个简单的感知都会产生一个简单的认知,每一个简单的认知都能找到一个对应的简单的感知。从二者的这种相互关系中,我得出一个结论:感知与认知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互相作用力。二者如此频繁又如此普遍的关联,意味着这并非是偶然性的;而是,很显然地,体现了感知与认知之间的相互作用力,不是感知依赖于认知,便是认知依赖于感知。然后我再谈谈具体二者是谁决定谁,论说的依据是二者首次出现的先后顺序;根据普遍的经验,简单的感知往往先于与其相对应的认知而出现,而不是认知先于感知。为了让一个小孩能认知出红色或橙色,使他明白什么是甜蜜什么是苦涩,我会提供供他观察的这一物体,换而言之,先给他以感知;而不是鲁莽荒唐地试图通过激发他的对某一物体的抽象认知而产生具体感知。我们对外界的认知出现之后,并不就会带来相对应的感知,我们分辨得清颜色,感受得到各种情感,并不是靠抽象的认知。另一方面,我们又发现,我们对外界的认知通常紧随着与其对应的感知,这二者之间仅存在感应程度上的区别,而无任何本质区别。这一显著的关联性与相似性,清楚地表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感知优先存在的这一特质也证明了是感知激发了认知,而非认知促成了感知。

我打算借助于另一个较为简易且有说服力的例子以证实这一点。如果突然之间,人的某一能力无法正常发挥了,譬如说生下来便成了聋子或哑巴,我们知道,这些能力是我们可以感知外界的根源所在,但如果它们突然消失,那么不仅仅我们的具体感知会随之消失,与之对应的抽象认知也将荡然无存;脑袋里完全不会留下二者哪怕一丝的印记。同样地,如果完全毁灭我们的感觉器官,那我们将无法产生任何对外界的感知。没有真正尝过凤梨,我们便无法知道它的味道,便无从形成对凤梨的认知。

不过,我需要指出一点,或许看上去似乎有些矛盾:并非不存在认知先于与其对应的感知这一情况。我们通过眼睛观察而产生对各种颜色的不同认知,或者我们通过耳朵听见而产生对各种声音的不同认知,虽然彼此之间会有相似,但不可否认其不同之处。不同颜色带来不同认知如果成立的话,那么同一颜色深浅不同,也会产生不同认知应该不难理解。如果这么说不够有说服力的话,我将作如下阐述;根据连续渐变的色调,我们可以将任何一种颜色慢慢地不知不觉地转换成与它对立的那种颜色,如果不承认中间的色调不同,那你再否认对立的这两种颜色相同便显得荒谬。假设有这么一个人,三十年来视力良好,他见识过所有色彩色调,除了某种蓝色色调,很遗憾地他从未见过。现在我们把除了这一色调之外的所有颜色,从深至浅一一展现在他面前;于是他便能认知到少了一种颜色,并能感知到在某个过渡地方,那两个色彩差异显得格外显著。所以我想问的是,他有无可能凭借想象填补这一空缺,不借助外力自己认知到那一种色彩,虽然并未通过感官见识过?我认为存在这种情况,他可以认知到。这似乎可以证明,简单的认知并不一定就是与其对应感知的结果,虽然这一情况不多见,但正因为如此,才更值得我们注意,尽管我们也不必因此改变我们总体的概括准则。

除了这一特例之外,还有一点需要了解的是,感知先于认知这一准则还有另一前提,由于我们对外界的认知是感知的反映,因此我们可以形成第二认知,第二认知如这个推理所显示的,又是第一认知的反映。这并不是对感知先于认知这一原则的否定,更确切地说,这是对其的补充与解释。我们对外界的认知会进一步演化延伸,产生新的认识;而第一认知是原始感知的产物,所以我们还是可以这样说,所有的简单认知,或直接或间接的,都是与其对应的感知的产物。

这便是我有关人性定下的第一条准则,即感知先于认知而存在;我们不能因为其看似简单就对此不屑一顾。要知道,我们现在讨论感知与认知谁先谁后,其实与之后会产生诸多分歧的其他概念暗通,比如说是否存在先天认知,比如说认知是不是人各种感官的产物,等等。我们发现,为了证明人对内涵与颜色的认知并非是先天的,哲学家只能指出,这些认知是由先我们的各种感官感知而引发的。为了证明人对激情与欲望的认知不是先天的,哲学家只能指出,我们是先体感过这些情感而后才有对其的认知。现在如果我们认真审视这些议论,我们会发现所有这些都证明了认知是更可感鲜明的感知的产物,前者是后者的反映。我希望把这一问题澄清,以便使得我们可以进而了解其他与之相关的争论,使得这一准则在之后的理论中发挥其用武之地,而之前这一准则并未得到充分利用。

第二节 主题的划分

如前所述,我们对外界的简单感知是先于认知而存在的,虽然也存在极少的例外;所以接下来在考虑认知之前,我们应该先对感知进行深度阐述。感知可划分为两类,一是知觉(sensation),一是映像(reflection)。知觉出于某种我们尚且不知的缘故,最先诞生于心里。映像很大程度上是我们的认知的产物,而认知又是感知的产物。我们感知到外界,就会在感官上留下印记,如此使得我们知晓冷热饥寒苦乐,等等。这一感知随后便会在人脑里记录下来,即使不再感知得到,它依然存在,我们将之称为一种认知。我们遭遇到苦乐,然后产生对其的认知,当这一认知反作用于人心时,我们便能感知到欲望或是厌恶,希望或是恐惧种种心情;后者我们将之称作映像,因为这些是对之前出现的认知的反映。然后这些映像又以相应的形式记录在脑海中,成为新的认知;以此类推,如此循环又会产生其他感知与认知。所以,映像感知只先于与其对应的认知,但后于知觉,以及由知觉引发的其他认知。研究人的知觉,那是解剖学家和自然哲学家的工作,而非道德哲学家所需费心阐述的,所以我在这里就不予以讨论了。考虑到我们应详细探讨映像感知,即情感、欲望和情绪,而这些感知又会产生与之相应的认知,所以我们有必要改变阐述的方式;虽然之前的方式乍一看来是极为自然合理的。同时,为了解释人性的本质与原则,有必要在探讨认知这一话题前先提供一些具体描述。因此,下面我就先从认知开始说起。

第三节 记忆与想象认知

根据过去的经验,我们发现,人脑产生某种感知之后,相应地随后便会产生某种认知;这包括两种途径:或者这一认知仍然保留着某种程度上的鲜明性与活力,是介于感知与认知之间的认知;或者这一认知完全失去那种鲜明性与活力,属于完全的认知。我们将复制感知的第一种途径,即前者,称作记忆;另一种,即后者,则是想象。很明显就可以看出,以记忆方式形成的认知比想象记录下的认知更为强烈、更为活跃,前者会带有鲜明的色彩,后者相比之下显得暗淡无光。当我们回忆过去的某件事情,我们对该事件的记忆几乎会以一种强迫的方式浮现在脑中;然而如果是想象的话,我们对该事件的认知相较而言就很虚弱、很缓慢,而且常常无法记起,即使想起来了,时间久了也容易遗忘。这便是两类认知,即记忆与想象可以看出的一个区别。关于这点,之后会再详细阐述。

记忆与想象还有一种区别,这区别也同样显著;我们知道,这两种认知只有在与其对应的感知出现之后,才能在大脑里产生;不管是记忆还是想象,不管是强烈的还是微弱的认知,都必须遵从这点;区别在于想象可以不受制于进入大脑的真实的感知,不受形式的制约,但是记忆相当于是其复制品与模板,无法有任何变化。

很显然,记忆保留了所认知对象的原有形式,我们如果停止回忆具体的细节,就会出现记忆的断裂与缺陷。一个历史学家为叙述方便,可能会把先发生的一个事件放在它后面的事件之后,但是如果他严谨的话,他就能觉察到这样编排历史打乱了顺序;如果记忆发生断裂的话,相应的认知也便会发生变化。这和我们回忆以前认识的地方和熟知的人是一样的道理。记忆的主要功能不是为记录简单的认知,而是要记住事件发生的先后次序和所处的位置。简单说来,记忆的这一准则使得我们可以从无数的普遍常见的现象中解脱出来,而不必束缚于单一的某一事件。

同样地,在第二条准则,即想象可以自由更改超越原有认知,我们同样可以找到相应的佐证。我们在诗歌与小说中看到的虚构的故事完全可以终结这一讨论。要知道,现实生活里可是完全不存在带翅膀的马、喷火的龙,以及各种巨人怪兽的。考虑到所有的认知都是感知的产物,不存在完全不可分辨出来的两个认知,出现这些神话与逸事就不足为奇了。更不用说认知可划分为简单与深层这两类,第二条准则恰巧又印证了这点。如果人在诸多认知中想象到某一差异,那么自然而然的,这一差异会相应地带来一个新的认知。

第四节 认知的联结关系

由于想象可以自由地分割所有的简单认知,也可以以任何形式将之联结起来,不难想见此间必然存在某一普遍准则指导着整个过程,这一准则使得想象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能够保持其在某种程度上的特性。如果人对外界的认知是全然松散、互不相连的,也就是说,它们处于极大的偶然性之中,并受其支配;那么同一类的简单认知如果没有某种将它们联系在一起的共同特质,是不可能自发而有规律地形成复杂的认知(而现实中,同类的简单认知会组合成复杂的认知)。将各类认知联结起来的准则本身并不是一个与认知不可分割的实体,因为如我们前面所讲的,它本身就不在想象这一范畴之内;我们也不能妄下断言,没有这一准则我们便无法同时产生两种不同认知;因为没有什么会比人的头脑更为深邃难测的了:我们在此只把这一准则视作一股一般而又平缓的力量,它无处不在,是很多现象产生的根源,比如说,语言之间的相通性。说到此处,语言其实已经表明,自然与社会在某种程度上给我们指出了哪些是适于构成复杂认知的因素。这一关联产生于人脑从一个认知转换到另一个认知过程之中,具备三种特性,相似性、时空连贯性以及因果性。

我相信,不是很必要证明这几种特性会带来认知的联结关系,即一个认知的出现必然会带来另一个认知的诞生。不难理解,在思考的过程中以及认知的变动中,我们总是从一个认知联想到另一个与之相似的,相似性的这一特性其实本身就是一种足以自证的联结关系。同样可以证明的是第二个特性,时空连贯性。我们的感知会随着感知对象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处于经常性的变动之中,因而想象必然也遵循同样的思维方式,随着感知对象所在的时间与空间的变化而变化。我们所谈论的联结关系,其实就是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关于这一点在后文我将细细阐述,在此处先不予讨论。我们可以发现,事实上不存在一种关系比因果关系更能联结起各种想象,使得想象从一个认知过渡到另一认知。

如此阐述我们或许能够充分地理解这些关系:我们发现不同的两个对象会同时出现在人的想象之中,不仅是因为二者具备外在的相似性,或是时空的连贯性,或是存在着因果关系,我们更应该考虑到二者之间存在着第三者,后者与前面两个对象同样地具备上述的联结关系。要阐明这点并不容易,可能得花一些笔墨。另外,我们又注意到,如果移除上述几个关系中的某一个,那必然会弱化其联结关系。第四代的表兄弟之间存在某种联结关系,这是一种因果关系,虽然,必须说明的是,他们不会像亲兄弟那么亲密,更不能跟父子之间血浓于水相提并论。其实,总体而言,所有的血缘关系都是一种因果关系,并根据不同个体之间互相关联着的因果数量定义这一血缘是亲是疏。

上述的三种关系之中,因果关系是最为普遍存在的。当我们说两个物体处于因果关系之中时,我们指的是一个物体对另一物体施加影响使之做出相应反应,即前者是后者存在的前提。由于前者施加影响产生的结果是后者本身;如果在不同情况下都是如此的话,那我们不难看出这种作用或影响是如何将二者联结起来,使得我们由前者立马联想到后者。

继续深入探讨这一话题。记住,两个物体之间不仅存在因果关系,前者对后者施加影响,后者对前者做出反应,在这个过程中,有一点是必须的,那就是前者必须具备施加影响力的条件与能力。这就是所有利益关系和责任关系的根源所在,是人们在社会中对其他人施加影响力的依据所在,是政府和上层社会发号施令的根据所在。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的主人,就是通过强力或者某种约定,具备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后者我们称之为仆人。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的法官,就是能根据其观点做出决议,对所有社会成员之间财产或任何纠纷做出判断的人。当一个人手握重权,就不用在他人施加影响下被迫作什么决定,他可以凭自己的意志行事;这一现象并不少见,有些情况下是可能发生的,更多的时候是完全可以的;特别是对于权威人士而言,被统治者的服从给予了前者极大的心理满足感与优越感。

这便是我们对外界的简单认知联结或者说联系的准则,而想象恰好填补了空缺使得这种联结变得不可分割,将之固化成为一个整体,储存于我们的记忆之中。这可以称作一种磁力,不仅在自然社会中,它同样存在于人的心理世界,以各种形式施加着超乎一般的影响。这一磁力的影响遍及一切,但这影响力的来源却不是那么为人所知;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最初的人性或者人的特质身上说起,此处我无意赘言。哲学家必须有所节制,不能放纵自己一味刨根问底;他应该满足于已经定下来的准则,因为这些准则都是一系列的经验与研究的结果,不能让冲动的野兽带着他走向未知的猜测与蒙昧。在此处,及其回到人性的最初特质,即理论这一准则产生的根源,还不如去探究这一准则所产生的影响。

受各种认知的这些联结关系影响最大的,莫过于人的复杂认知,复杂认知是我们之后会经常思考和理论的主题;复杂认知通常而言是各种简单认知在联结准则作用下的结果。这些复杂认知可进一步被划分为关联性认知、模式性认知和实质性认知三种。下面我们将先后予以讨论,并在这一主题上适当加以补缀一些内容;毕竟,对联结关系的探讨可是本书的要旨所在。

第五节 关联性认知

联结一词常用于两种不同的情况之中。一是两种认知以因果联系的方式共同存在于想象中,前一认知是后一认知产生的前提;一是两种认知以一种不那么确定的方式共同存在于想象中,即便关系可能会很模糊、很微弱,我们还是会下意识地将这两种认知作比较。前一种情况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使用联结这一词所指的含义,只是在哲学中我们将其含义延伸,进而指向任何特定的、虽然不存在具体联系准则的两个对象之间的比较关系。认知的关联性的第一个表现或特质是距离性,因为我们都是通过比较有距离的、不同的几个对象才产生对其间关联性的认知:虽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说,什么事没有比什么更不相关的了,或者说我与这个人一点关系都没有等诸如此类在话;这样说好像距离性和联结性二者之间如水火一样不可兼容。

其他的这些表现或特质举不胜举,也正是因为这资源是如此丰富,我们才可以通过大量反复的比较来认识哲学上所探讨的联结性。如果非得要研究一番,我们很轻松就可以发现这些特质可以归入以下七类范畴,而这七类恰好构成了哲学上所说的联结所有的来源。

1.第一类是相似性。如果不存在相似性的话,也就不会存在任何哲学意义上的联结;没有任何两个物体是完全一样的,只是具备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而已。虽然相似性对于我们探究哲学上的联结性有重要意义,但这并不是说它就一定将某个认知与另一个连接起来。我们说一个准则是普遍的,可适用于许多人,并不意味着它可以立即在某个特定的人身上产生作用;而是说它通过提供多个可选的对象的方式,使得我们的想象不局限于某一个单一物体。

2.第二类是同一性。我此处所说的同一性,针对的是固定的不会变化的对象,暂时先不将人类考虑进去,后者同一性的本质和基础将会在稍后进行阐述。所有关联性中最为普遍的,便是同一性;同一性适用于所有终将死去的个体。

3.同一性之后,另一种最为普遍存在、影响最为广泛的是时空性。时空性是所有比较与对比的终极来源,比如距离远近,比如上下位置,比如先后顺序等。

4.第四类是具体性。所有物体都具备一定的数量、大小,等等。具体性是联结关系的另一重要来源。

5.如果两个物体共同具备某种特质,而只存在程度上的区别,这时我们便说到联结关系的第五个表现了。两个重物,必然会有一个比另一个更重;两种同一颜色的色彩,必然会有深浅的不同,如此才存在比较的可能。

6.矛盾性看似是有违前面的那个准则,即所有的联结关系必然存在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但细思之下,事实上除了存在的认知与不存在的认知之间,没有其他情况下会出现两个完全对立的认知;存在的认知与不存在的认知二者同样指向某一具体对象,区别在于不存在的认知指向的是任何时空中都不存在的物体。

7.根据各种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其对立关系,比如水与火、冷与热,等等,我们才能发现与现实生活中对立的现象;这一自然存在的因果关系便是哲学上所谈的第七类联结关系。关于这一联结关系的相似性,我们将会在后文中详细说明。

或许我应该把各种联结关系的不同之处一一指出,不过我更愿意将这些不同之处看作对联结关系的否定。所谓的不同,应该是不具备同一性或相似性的两类物体,前者可理解为数量不同,后者可理解为种类不同。

第六节 模式性认知和实质性认知

如果可以,我乐意请教某些哲学家,他们的许多理论建立在实质与偶然之间存在明显区别的基础之上,假设我们对所有认知都有清楚的了解,那么我想请问的是,我们对实体的认知是由什么引发的呢?是感官认知的结果,还是映像认知的结果?如果实质性认知是由感官产生的,那么,具体是哪一感官?以何种方式?如果用眼睛看到的,那必然是一种色彩;用耳朵听到的,那必然是一个声音;用下颌咀嚼到的,那必然是一种味道,以此类推。但没有人敢断论,我们所说的实质性认知是一种色彩、一个声音或是一种味道。因此,实质性认知,如果真的存在的话,必然是由一种认知或其映像引发的。但是,我们所说的映像认知又可分为两类,一是感情,一是情绪,而这二者都无法真正代表一个实体。因此,除了知道所谓的实质是某些具体特质的集合体之外,我们对这一名词并未产生任何新的认识,我们所有有关实质的谈论或推理也就毫无意义。

我们在此所说的实质性认知或者模式性认知只不过是由想象连接起来的一堆简单认知的集合体,我们给予其特定的名称,这样日后自己回忆或者向他人讲述时,就能记起那一集合体到底是什么。这些认知之间的区别在于,构成实质的具体特质常常没有具体的本应该存在的名称与之对应;即便该假设不成立,那这些具体特质至少也会根据连贯性与因果性的关系紧密而不可分割地联结起来。于是便产生了这一结果:即使在我们的实质性认知中并未认识到某一具体的简单特质,我们还是一眼就能发现这一新的特质与其他的都有着同样的联结关系。这就可以解释,我们对黄金的最初印象或许如此:黄色,沉重,有韧性,可熔;但知道黄金可以溶化在液体硝基盐酸中后,我们就会将这一特质与上述的其他品质归为一类,并认为可溶性从一开始就是这一实体认知的一部分,并与其他特质一同构成了黄金这一复杂实体。一体性是复杂认知的首要准则,随后其他的特质才一一加入到这一复杂认知之中,并在一体性的准则之下全部融合在该认知上;我们可以理解复杂认知的一体性,就如同我们认识到其他特质一样。

但是,考虑到实质性认知与模式性认知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这一点并不适用于模式性认知。构成一个模式的各种简单认知代表的是各种具体的特质,这些特质并不是在连贯性和因果关系的准则下联结在一个对象之上,而是分散在不同的对象之上,比如说,我们对舞蹈的认知;即便这些特质联结在一个具体对象之上,这一联结准则与复杂认知的联结准则也不是一样的,比如说,我们对美的认知。原因是显而易见的。新的认知可以不断地加入复杂认知之中,在一体性的准则下融合而不改变其实质,这便是模式性认知与实质性认知的区别所在。

第七节 抽象认知

关于抽象认知或者一般认知存在一个实质性的问题,那便是,这些认知在人脑的认识中到底是一般的还是具体的?关于这点有位伟大的哲学家专门就此讨论过,他认为,所有的一般认知归根结底,都是具体的认知在某种程度上联结而成的结果,这些众多的具体认知将其内涵与指定范围延伸,使得人们由前者联想到与之相似的其他具体的认知。我认为这一结论是近些年来不可多见的有价值的发现之一,对此我将继续深入讨论并加以证实,以便打消所有的疑问与争议,使得这一观点能被广泛接受。

显而易见,我们大部分的,如果不是所有的,一般认知都是对认知对象在某种程度上数量与质量上概括化与抽象化而形成的结果,一个物体不会因为其持久性、延续性等特点发生微小改变而改变。这样的话,我们似乎陷入了一个两难之境,这一困境直接影响我们能否了解到抽象认知的本质,哲学家对此是众说纷纭。抽象意义上的人,如果指的是大小不一、性格不一、品格不一的所有个体,我们一眼就能看出这一假说的谬误所在;我们所认知的抽象意义上的人,要么是所有大小所有品质的人的集合体,要么完全不代表任何某一个具体的人。这样看来,我们前面的假设无疑是荒谬的,由于人脑的容量与认知是无限的,因此普遍而言我们都会得出第二个结论:我们的抽象认知应该不确指拥有一定数量或质量的具体某个对象。然而,这一论断事实上是错误的,我将努力使谬误之处呈现出来。首先我要证明,在未具备对某一对象的具体程度上的一定了解之时,我们无法感知其具体的数量与质量;其次我要表明,虽然人脑容量是有限的,但我们还是能够同时认知到某一对象所有可能存在的数量与质量的概念,至少可以认知到,虽然这一认知不一定完美全面。说清楚这,对我们之后的阐述大有裨益。

从第一个提议开始,即大脑如果未具备对某一对象一定程度的了解,便无法感知其具体的数量与质量。度上的一定了解的情况下感知其具体的数量与质量,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论点将之证明。第一,我们发现,所有不同的物体都是可以区别开来的,所有可以区别开来的物体都是可以被思考和想象分割的。此处我们或许要加上,这些说法反过来也是成立的,即,所有可以区别开来的物体都是不同的。我们怎么可能分割不是可区别开来的物体,或者将不可分割的物体区分开来呢?为了弄清楚抽象化是否就意味着可分割性,我们只需这样来看,并观察是否在所有情况下,我们从一般认知抽象概括出来的认知与原先的基本认知都是不同的,都是可区别开来的。但很显然,一条线的某一具体小段与这条线本身并无不同,也无法区别开来,以此类推。这些抽象认知,因此不存在任何区别与不同,因而也是不可分割的。它们互相联接一同融合在我们的认知之中;我们对一条线的一般认知,不管如何使之抽象化如何将之修饰,始终体现的是对该线条具体的一定程度的数量与质量上的认知;虽然这一认知同样可以代表其他具备不同数量与质量的物体。

其次,不难发现,没有什么物体可以只存在于人的感官之中;换而言之,没有一定程度的数量与质量,某一感知无法成为人脑中可观的具体对象。有时感知所出现的混乱与错误,正是其微弱性与不稳定性的结果,而跟人脑是否有能力接受该感知无关,人脑事实上并无具体的接受容量与比例。这里就出现了一个矛盾,即同一件事在存在的同时,也可以是不存在的。

由于所有的认知都是感知的结果,前者完全地代表并反映后者,那么适用于前者的必然也适用于后者。感知与认知的区别只在于其力度与活力的不同。前面所得出的结论不是根据具体某一程度上的活力。认知是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的感知;一个强烈的感知必然会具备相应的数量与质量,与其对应的认知亦是如此。

最后,哲学上普遍接受的一个准则是所有的物体本质上都是以个体形式存在,因此不可能会存在一个没有具体比例的边角关系的三角形。在现实与实际中不存在,那么必然也不存在这样的感知;因为如果不存在一个具体物体的话,也就无从产生相应的具体清晰的认知。形成对一个物体的认知与形成认知本身其实并无二致,如果物体本身不存在一定印记或特征的话,对该物体的认知也就只是一个全然陌生不相干的指向。因此一个物体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数量和质量,也不具备具体的程度性的话,就无法形成相应的感知;同样地,在不受上述特质束缚与约定的情况下,必然也不会形成相应的感知。因此,抽象认知本身而言是具体的,虽然这些认知的表现形式可能是一般化的。我们人脑中形成的总是有关特定对象的映像,虽然我们所推理的这一映像的应用方式是大体一致的,这一方式似乎是普遍的。

我们再来解释一下前面所说的第二条提议。我们可以将所有可能存在的拥有不同数量与质量的对象收集起来,并产生相应认知,虽然是以一种并不那么完美的方式呈现。经常遇上的情况是,我们在不同对象之间发现某点相似性,然后用同一名称来称呼所有的这些物体,虽然我们不难看出其数量与质量程度上存在的差异,以及其他可能会出现的差异。形成这一类的认知方式之后,一听到某个特定的名称,我们便能联想起该名称所指向的对象中的某一个,进而回想起所有与之相关的具体情况和比例信息。但又因为这一名称同时经常指向其他与之存在很多方面差异的物体,我们在第一时间便能感知到这点;这一名称不可能同时唤起对所有对象的认知,这样说吧,它唤起的是我们心灵深处最受触动的那一类,而这一类恰好是我们通过过去经验与认知所获得的。事实上该名称所指向的其他对象并不真正存在于人脑中,我们并不能将之在想象中鲜明地描绘出来,而是与之保持一种距离,保持一种待认知的状态,在现实或必须的情况下才将之唤醒。伴随这一名称而来的是一个特定的认知,而且是以特定的模式;而这一模式在情况成熟的条件下会带来其他认知。但是这一名称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同时指向所有的对应的认知,我们就此部分先予以讨论,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这点不难推论出,这一简化也并不会引起诸多不便。

因为这是我们现在讨论的话题中存在的一个最为奇异的现象:大脑先是产生某一具体认知,我们据此进行推理,倘若我们出于偶然产生了一连串与之不符的其他推理,根据由普遍认知或抽象名词所唤起的那一伴随的习惯,我们大脑几乎立刻就会浮现起其他个体出来。比方说,我们如果提及三角形这一名词,并形成一个特殊的等边三角形的认知与之相应;然后就得出三角形的三个角都相等这一结论,那我们最初所忽视的不等边三角形和等腰三角形及其类似的个体就会浮现在我们大脑之中,使得我们认识到这一论断的谬误之处。虽然对于之前的那一认知而言(即等边三角形),这一论断无疑是正确的。如果有需要,而大脑并未能浮现这些认知,那便是因为大脑认知能力存在缺陷;这一缺陷,很多时候,也是所有错误的推理和诡辩的根源所在。不过,需要说清楚的是,这一情形主要见于深邃而复杂的认知,在其他场合,我们很少会陷入这样的错误之中,因为我们的习惯保持得较为完整。

不仅如此,这一习惯如果保持得完整的话,它可以使得同一认知依附于各个不同的名词之上,适用于各种不同的推理之中,且不会有发生任何错误。比方说,高度为一寸的某个等边三角形的认知可以使得我们进一步谈论某一个其他形态,如某个直线、某个有规则形态、某个三角形和某个等边形。因此,可以这样说,所有这些名词在此类情况下都有一个同一的认知与之相伴;不过根据这些名词的习惯适用范围的小大之分,它们会以不同的强度刺激起它们的特殊习惯,并使大脑时刻注意不要形成与该名词通常所包括的认知相抵触的结论。

在此类习惯还远未完善之前,我们的大脑或许并不会满足于单单形成个体的认知,而是会连续依次考察多个认知,借此了解其意义所在,并明晰这一名词所表示的那个集合体的范围。比方说,为了确定形态这一名词的意义,我们会在大脑中依次考察不同大小、不同比例的各种集合形态的认知,包括圆形、正方形、平行四边形、三角形等,而不是单单局限于某一个意象或认知之上。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当使用任何一般名词之时,我们所形成的是有限的认知。也就是说,我们很少、甚至可以说绝不会,将这些个体全部研究,而那些从之前到之后都未被研究的认知,只是通过习惯而感知到的,所以只要有如此需要,我们便能借助于这一习惯将这些认知唤起。这便是我们所说的抽象认知与一般名词的本质,我们就是以这一方式来阐释前面所提及的那一似是而非的观点,即某些认知就其本质而言是特殊的,但其表象方式却是普遍的、一般的。一个特殊认知附在一般名词之上,慢慢地也就变为一般的了。也即是说,附在该名词之上的这一认知由于某种习惯的关系,及其他诸多特殊认知都存在某种关系,因而很容易将这些认知在想象中唤起。

不过这一话题唯一可能留下的争议,必然是这一可以如此容易地将我们所需要的所有特殊认知唤起的习惯,它是被我们依附于认知之上的名词或声音所刺激所唤起的。在我看来,要合理解释这一大脑活动(即刺激与唤起),我以为最恰当的方法就是举出一些与其相似的其他例子以及引发或促进其活动的其他原则。找出我们大脑活动的最终原因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所需做的,是根据经验和比较给出一个合理的满意的解释,这便已足够了。

第一,我发现,我们提及到某一较大数字时,比如说一千,其实大脑对其并无恰当的认知;大脑只有借助于十位数的恰当认知来形成对千位数的认知的能力,但是这种方式存在一个缺点,虽然我们在推理过程中从未感觉到,这与我们现在所研究的普遍认知似乎是一个平行的例子。

第二,我们有不少例子可以说明,有些习惯可以被单个字词唤起:比如,一个人本来背熟了一篇论文或某几首诗,但可能一时突然记不起来;只要一提及篇首的某个字或词,他便能记起全文。

第三,我相信,任何人只要研究一下自己推理时的心境便会同意我的观点:我们并不能将完全明晰和完整的认知依附于所应用的名词之上;我们在谈论政府、教会、谈判、征服这些名词时,很少会在大脑中展开构成这些复杂认知所有的简单认知。不过,尽管存在这一缺陷,我们可以发现,借助于这一方法,我们仍然可以把握住不同认知之间的矛盾之处,就好像我们对其有充分的理解一样,而不会完全牛头不对马嘴。例如,如果我们不说在战争中弱者通常采取谈判的方式,而认定他们往往采取征服的方式,那么,由于我们习惯于将某些关系附于某些认知之上,那一习惯将伴随这些名词,我们立马便能察觉到其谬误所在;这就与我们可以用对其他认知的推理来研究某个特殊认知一样,即便这些其他认知与该认知在某些细节上存在差异。

第四,由于个体是根据其相似关系被集合起来,并归类于一个一般名词之下,所以这种关系会使这些认知不难进入我们的想象之中且在需要的时候迅速呈现出来。确实,只需研究一下我们思考或推理的普通的思维过程,我们便能发现这一论断具备充分理由。想象可以极为迅速地呈现出某一认知,并在需要或有必要之时将之呈现出来,这一迅捷程度令人称赞不已。我们的想象可以收集从宇宙的一端到另一端的所有物体的认知。有人或许会认为,由认知所组成的这一理性世界可以全部呈现于我们眼前,而我们只需挑拣出最具实用性的。但是,除了心灵所具备那种魔术般的收集那些认知之外,我们无法拥有其他的认知;这一魔术般的能力即使在最为伟大的天才看来也是近乎完美的,且超出了人类可以认识或解释的范围。

以上的四种探讨或许可以帮助消除我在抽象认知这一主题上所提出的假设,我的假设与哲学界所流行的假设正好相反。但是,我的信心的主要来源在于,我按照研究一般认知的通常方式对其不可能性做出了证明。有关这一主题,必须再建立一个新的体系;而我们知道,除了我所提出的那一体系之外,很显然地,不存在其他体系。既然认知就其本质而言是特殊的,其数目是有限的,所以我们的认知是由于习惯才在其呈现方式上体现出普遍性,从而涵括其他的认知。

在结束这一论题之前,我将使用同样的准则来谈论一下经院哲学中喋喋不休的所谓理性的区别,事实上他们对此缺乏了解。形态和有形的物体本身的区别,运动和运动的物体本身之间的区别,即属于这一类。将这一区别解释清楚的困难来源于我们此处的这一准则,即一切存在差异的认知都是可以分离的。因为,根据这一准则,我们可以做出如此推断:如果形态和物体之间存在差异,那与之相对的认知不但是可区别的,必然也是可分离的;如果形态和物体之间不存在差异,那它们的认知便无法区别也无法分离。理性的区别既然不能隐射二者存在差异,也无法隐射二者可以分离,那这一区分还有什么意义?

为解开这一困惑,我们必须回到前面有关抽象认知所做出的解释与说明。的确,大脑决不会想到要将一个形态和有形的物体本身进行区分,因为二者事实上不可区别、不具备差异也无法分离。之所以作这一区别,是因为我们发现,即使是如此简单的状态,其中仍有可能包含诸多不同的相似关系和其他关系。假设一个白色大理石球出现于我们面前,我们感知到的仅是以某种形式分布或集合的白色,我们也无法将白色与这一形式区分或分离开来。接下来我们又看到一个黑色大理石球和白色大理石立方体,我们将之与前面的物体相比较,然后便能发现先前似乎是完全不可分离、而事实上也确实无法将之分离的状态,此刻存在着两种情况,而且这两种情况之间是相似的。经历更多此类的比较与实践之后,我们便开始用一种理性的区别来将形态和颜色区分开来;换而言之,我们将形态和颜色放在一起加以考察,因为我们知道,二者事实上是同一的、不可区别的;但同时,因为二者与其他的形态和颜色之间存在着相似关系,所以我们又根据这一相似关系用各个不同的方式进行研究。于是我们在研究白色大理石球的形态之时,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形态和颜色结合的认知,且在暗中认识到其与黑色大理石球的相似关系。同样地,在单独研究物体颜色时,我们实际上又发现了其与白色大理石立方体的相似关系。用这么一种方式,我们在自己的认知之上添加了一种反省,虽然习惯使得我们无法认识到其存在。假使有人希望我们只研究一个白色大理石球的形态,而将其颜色忽略掉,那无疑是不可能的;其实他的意思是,我们应该将颜色和形态结合在一起一并研究,但同时要注意到白色大理石球与黑色大理石球之间的相似关系,或和其他颜色、其他物质的球体之间的相似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