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善恶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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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德者,必先明何以为德;

明德,而后行之勉之。

——路庚

 

第一节 道德区分并非来自于理性

伴随所有深奥难解的推理而来的,有这么一种缺陷,即该推理虽然可以将对手驳斥得哑口无言,却无法使之真正信服;而且,要感受到其力量,我们必须付出如当时一般的努力;而这种努力对于发现这一推理而言是必不可少的。我们一旦离开了孤灯相伴、刻苦专研的小房间,置身于滚滚红尘之中,我们之前所做出的推理与结论似乎也就消失不见了,就好像飘浮在夜间的幽灵,它们总是在曙光初现时消失;甚至,我们连当初费尽千辛万苦才获得的信念都无法保留。这一点尤其适用于一连串的推理;在那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将最初的假设的那些证据保持到底;而事实上,无论是哲学上,还是日常生活中,我们总是将那些公认的准则遗忘殆尽。不过,现在我们所试图建立的这一哲学体系在其向前推进之时,可以获得新的力量;对此,我并未失去希望;而且,我们关于道德上的推理,将会进一步地证实前面我们关于认知与情感所做的阐述。道德,与任何其他主题相比,更是与我们密切相关:我们倾向于认为,社会的安危与我么在道德上所做出的决定息息相关;很显然,这种相关性使得我们的这种感觉与思考显得较为真实与坚实,而如果那一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我们无关时,这种感觉与思考便较为虚无与薄弱。而所有给我们施加某种影响的,必然不会是一种虚无;既然我们的情感总要倾注于某一面,我们由此便认为,这一问题处于人类理解的范围之内;但是在其他具备同样性质的情形中,我们便倾向于对此持一定的犹疑态度。如果没有这个优势的话,我现在绝不敢冒昧地写出这一卷书,而且以这么深奥抽象的话题为主题;因为,在我们现在的这个时代,大部分人似乎将阅读视为是消遣,而非是求知;凡是需要付出很大程度的努力与注意才能理解的,他们一概拒绝。

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呈现于心灵中的,除了我们对物体的知觉以外,再无其他;而我们所说的观察、聆听、判断、爱意、仇恨与思考,都可以划归为此类名下。事实上,心灵所展开的任何行为与活动,没有什么是我们不能用知觉来理解的;因此,知觉不仅可以用于确定心灵的各种其他活动,它同样适用于我们用于区别道德善恶的判断。夸赞某种性格,谴责另一者性格,都不过是不同的知觉而已。

知觉可被分为两类,即感知与认知,这一划分随之产生了一个问题,即是借助于认知,还是借助于感知,我们分辨善恶,并认定某种行为是值得夸奖的还是应该赞美的呢?我准备从这一问题着手,开始我们有关道德学的研究。我相信,这一问题可以将所有不着边际的谈论与争辩即刻排除出去,使得我们紧扣当前的主题,并尽可能地精准、贴切。

有人认为,美德只不过是与理性相符物,天下万物都有着永恒的适合性与不适合性,而这对于思考那些物体的有理性的人们而言其实是一样的;那一永恒的是非正误标准将某种义务施加于人类以及造物主之上:所有这些体系在这一点上有着共同之处,即道德与真理一样,我们只能通过一些认知的并列与对比才能将之识出。因此,为评判这些体系,我们只需考虑下,如果单纯依靠理性,我们是否就转移区别道德上的善恶,还是说,是否还要有其他的准则相伴随而存在,我们才能做出那一区别。

如果道德对人类的情感与活动并不具备某种自然的影响,那我们也就没有任何必要在道德上大做文章、试图感化世人了;那样的话,道德家奉为信条的那些个规则与教条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一般而言,哲学可分为思辨类哲学与实用类哲学两类;而我们所理解的道德,一般归为后一类之中,因为道德对我们的情感与行为具备一定的影响,超越了认知的那些平静而懒散的判断。而这一点又用日常经验来印证;日常经验告诉我们,人们总是受其义务所支配;如果认为某件事是非正义的,就会停止其行为;如果认为有义务去做某件事,就会在其推动下将之完成。

因为道德对我们的行为与情绪具备一定的影响,因此,它们必然不是产生于理性;因为,理性本身,如我们已经证明的,无法带来这种影响。道德刺激起我们的情感,从而使得我们完成或停止某种行为。而理性本身在这一点上是完全无能无力的。人们在道德上所制定的那些规定,必然不是人类理性的结果。

我相信,没有人会否认这一推断的正确性,也无从逃避这一推断;除非,他否定了该推断所由以成立的那一准则。只要人们还接受理性无法给我们的情感与行为带来任何的影响这点,那么,如果还有人认为道德只是理性演绎推理的结果,那便是完全徒劳无益的。一个主动的原则绝无可能建立于一个非主动的原则之上;如果理性本身并非是主动的,那不管如何变换形式与外表,不管是作用于自然上的还是道德上的对象,也不管是考虑外部物体的力量还是理性存在者的活动,它必然永远都是非主动的。

如果重复前面我们业已证明的那点,即理性是完全被动的,无法阻止或产生任何行为或情感,重复我们所运用过的各个论证的话,那无疑有些令人厌烦。我们很容易回忆起关于在那一主题上所讨论过的。在此,我仅仅拿出其中一点论证,并尽可能地使之更为有决定性的,使之更为适用于当前的主题。

所谓的理性,指的是正误真伪的揭露与发现。而所谓的真理,或是谬误,在于它是否与认知之间的真实关系或与物体的真实存在相符。因此,任何物体如果不具备这种相符性,便无法成为真理;任何物体如何不具备这种不符性,便无法被称作谬误;而既不是真理又不是谬误的物体,无法成为我们理性的对象。很显然,我们的情感、意志与行为是不具备这种相符性或不符性的,它们本身是原始而自足的事实存在,与其他情感、意志与行为之间并无任何参照。因此,它们无法被称作是正确的或是谬误的,既不可能与理性相符与无可能与理性对立。

这一点对我们现在所谈论的有双重帮助。因为,它直接地证明了,第一,任何行为,如果是值得夸奖的,那种善并非来源于与理性的相符;如果是应予以谴责的,那种恶也并非是因为与理性不相符。第二,它向我们指出理性无法因为赞同或反对某个行为而直接地阻止防止或带来其发生,所以它不可能是道德上善恶的来源,而我们发现,道德上的善恶具备这种影响;如此我们便可以看到,它以这种方式间接地证明了同一个真理。某一行为或许是可笑的、应予以责备的,但我们却不能称之为理性的或非理性的,前者与后者两种形容词是不一样的。行为的善恶好坏经常与我们的自然倾向互相矛盾,有时候它甚至控制了我们的自然倾向。但是,理性却没有此类的影响。因此,我们可以看到,道德上的区分,并非来源于理性。理性是完全不活跃的,永远无法成为某些活跃的原则的来源,比如良心,比如道德感,等等。

有人或许会这样认为,虽然意志或行为无法与理性直接抗衡,但是,我们在行为的某些伴随物,即该行为的原因或结果上,或许存在这种矛盾。行为可以带来判断,而当情感与判断共同作用时,我们可以认为行为是由判断间接地产生的;用一种哲学家不允许、但事实上已经泛滥成灾的一种说法来说,那一矛盾可以归因于该行为之上。真伪正误到底要达到如何程度才能成为道德的来源,关于这点我们现在有必要考虑一下。

前面已经说过,从严格的、哲学上的意义而言,理性只有通过两种方式影响我们的行为;要么是通过告知我们成为某个物体的存在来刺激起情感,该物体是那一情感的对象;要么是理性揭露出因果联系,如此也就为我们激起某个情感提供了一定的方式。这些是唯一可以与我们的行为相伴随而存在的两种判断,或者说是唯一可以产生我们的行为的两种判断;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这些判断经常可能是错误的。一个人如果假设某种快乐或痛苦寓于某个对象之上,从而对其产生相应的情感;而该对象事实上并无任何产生快乐与痛苦的感觉的倾向,或者说,该对象所带来的结果正好与他所想象的相反。一个人也有可能因为采取了错误的措施,他的愚蠢的行为非但没有推进其计划的展开,反而阻碍了其目标的达成。这些判断上的谬误或许可以说是影响了与之相关的那些情感和行为,用一种不大恰当的比喻的方式来说,它们使得那些行为变得有些不合理了。我们尽可以承认这一点,但是很容易看到,这些道德上的谬误远远不足以成为一切不道德的来源;生活中大部分的不道德一般都是无辜的,那些陷入到此中的人们并没有任何罪过。这些错误最多只能说是事实的错误,而并不是道德家所称的有罪。毕竟,这些错完全是无意识之中犯下的。如果我错误地判断了对象产生痛苦还是快乐的影响,那人们应该为我感到遗憾,而不是加以责备。没有人会将这种错误视为我人格上的缺陷。举例来说,如果从一定距离来看一个早已腐烂变质的水果,我很可能误认其为鲜美异常的。这便是一个错误。我选用了错误的了解这个水果的方式,这一方式对于达成我的目标而言是不适宜的。这是第二个错误。除了这两个错误之外,我们关于行为的推理中再无第三个错误了。因此,我想问的是,如果一个人在这种情形下,犯下那两个错误,他是否就应被视为罪恶的,而丝毫不考虑那些错误是无法避免的呢?或者说,那些错误是否有可能成为我们所有的不道德的来源呢?

我想,有必要在此处提出这点:道德上的区别如果来源于我们对那些行为所做出的判断的正误,那在我们形成判断时,那种区别必然也就随之产生;不管我们探讨的问题是关于一个苹果还是一个王国,也不管那一错误是可以避免的还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既然他们认为道德的本质既然在于与理性的相符与否,那其他条件便是完全无关紧要的,它们永远无法将任何善恶的特质加于人的某个行为之上,也无法将人性格中的某个特质剥夺。我们不妨再加上一点,由于这种相符性或不符性不存在任何程度上的差异,那么所有的善恶必然也就是相等的了。

如果有人说,虽然事实上的错误并不是可耻的,是非上的错误却是可耻的;而是非上的错误便可以成为不道德的来源。对此,我的答复是,此类的错误绝无可能是不道德的原始来源,因为这种错误是以存在一种真实的是非为基础,也就是说以一种独立于判断之外的、真实的道德上的区分为基础。因此,是非上的错误也就成了不道德的一种;不过,它只是一种间接的不道德,建立于它之前的某种不道德之上。

如果还有人认为那些判断是我们的行为的原因,如果判断发生错误的话,就会产生与真理和理性相对立的行为;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行为并不能给我们自身带来任何判断,不管是正确的判断还是错误的判断;只有他人的行为才能产生这种影响。某项行为在很多情形下都可以使人得出谬误的结论,这是确定无疑的;比如说,如果一个人透过窗户,看到我与邻居的妻子在进行不正当的行为,他肯定想当然地认为她是我妻子。在这一点上,我的行为就类似于一个谎言或者虚妄;该行为与谎言或虚妄唯一的不同之处在于,我的那一行为并非有意试图误导他人,使其产生错误的判断,而只是为了满足我的淫欲。但是,该行为出于偶然使人发生误判,用一个较为奇特的比喻的方式来说的话,该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可以归因于其本身。即便如此,我还是未能见到任何足以证明产生此类错误的倾向便是所有不道德的最初根源或原始根源的论据。

因此,总的来说,道德上善恶的区别绝不可能来源于理性,因为那种区别对我们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影响,而理性本身是无法带来这种影响的。的确,理性与判断通过推动或者指导情感的作用,可以成为某个行为的间接原因;但是,绝不能因此就认为,这种判断,不管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判断,必然会有善恶相伴随而存在。至于因为他人根据我们的判断而产生的判断,它们更无法将那些道德的特质赋予在那些行为之上。毕竟,这些行为才是那些判断的原因所在。

但为使前面的推理更为充分更为具体起见,并进一步地指出,即便某个哲学体系再如何健全,它还是无法保证事物处于不变的相符性与不符性之中,就此,我们不妨对以下几点稍作考虑。

如果思维与认知本身足以确定正误是非的界限,那善恶这两种性格必然发生于对象之间的某些关系,或者发生于我们的推理所得出的某个事实之中。这一结论是很明显的。由于人类的认知活动可以分为两类,即认知之间的比较与事实之间的推断;如果善是通过认知所发现的话,那善必然是这些活动的对象之一;此外,再无认知的第三种活动足以发现这种善的存在。有些皓首穷经的哲学家这样认为,道德是可以用理证来证明的,唯一的问题是从没有谁在这一点上尝试过;但是,他们假定道德学,与几何学或代数学一样,可以达到同样的确实性。根据这一假设,善恶必然发生于某种关系之上;因为,所有人都承认,事实是无法用理证来推断出来的。因此,让我们从探究这一假设开始,并尝试确定那些道德特质;一直以来,哲学家对其的研究都是无果而终。首先,必须将组成道德或者义务的那些关系清楚地展示出来,这样的话,我们才能知道那些关系的具体构成,以及我们应以何种方式进行判断。

如果你断定,善恶发生于确实的、可用理证来证明的关系之中,那必然你就受限于四个具备那种信证的关系之中;在那种情况下的话,你就会陷入荒谬之中,永远无法自拔。因为,既然你认为,道德的本质在于关系之中,而所有这些关系无一不可以适用于无理性的对象之上,无一不可以适用于无生命的对象之上;那么,这些对象自然也就具备一定的善恶特质了。相似关系、对立关系、性质的程度以及数量和数目上的比例,所有这些都属于物质,也属于我们的行为、情感与意志。因此,毫无疑问,道德并不发生于那些关系之上,道德感也并非存在于那些关系的发现之上。

如果有人认为,道德感是存在于某些与上面不同的关系的发现之上,并且在那四个关系下理解所有可理证的关系时,我们可以发现,我们列举的那些关系是不完整的;对此,坦白而言,我并不知道如何作答;除非有人替我将那种新的关系指出来。如果一个体系完全未曾解释过,那我如何驳斥其内容呢?这是显然不可能的。就好像是在黑夜里打斗一样,一个人总是把拳头打在空气中,而打不到其敌人的身上。

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我只要求那些愿意将这一体系解释清楚的人提供两点。第一,既然道德上的善恶只属于心灵的活动,发生于我们对待外界的物体时;这些产生于道德区别的关系必然只发生于内部活动和外部的物体之间;它们绝无可能适用于互相比较的内心活动,也不可能适用于某些外界物体及其他外界物体的对比。因为,既然我们假设道德与某些关系是相伴随而存在的,如果那些关系只属于内心活动,那么不管我们处于何种情形之下,生活在这个星球之上,我们必然会犯下这样或那样的罪过。同样地,如果这些道德关系适用于外界物体,那么,所有生物,即便是无生命的,必然也具备道德上的美丑善恶观念。但是,在情感、意志与行为和外界物体的比较之下,我们可以发现某种关系;这一点似乎是很难想象的。这些关系不可能在互相比较时,属于这些情感和意志或是那些外界物体。

但是,要将证实这一体系的第二个条件解释清楚,似乎难度更大一些。根据某些人的理论,他们认为道德善恶之间存在着某种抽象的理性差异,而且事物之间存在一种自然的相符性与不符性;他们不仅假设这些关系是永恒不变的,同时还认为,有理性的生物对其进行思考时,这些关系永远保持一致,它们的结果也是一致的;除此之外,那些人还认为,这些关系对神的意志的导向,与对那些理性的、善良的人类二者所产生的影响,也是一致的。但是,我们知道,这两点显然是不一样的。了解善是一回事,但使得意志做出与善相符的行为,却是另一回事。因此,为证明衡量正误是非的准则是永恒不变的,对任何理性存在都有着约束力,单单指出善恶是非赖以成立的那些准则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指出那种关系与意志之间的联接关系,并证明这种联接关系是必不可少的;它存在于每一个善意的心灵之中,并对其可以产生一定的影响;虽然这些个不同的心灵在其他方面可能存在着巨大的、无限的差异。现在,在前面我业已证明了这点:即使在人性中,也没有任何关系本身可以产生某种行为;除此之外,我想还有一点也是清楚的:在研究认知时,我已经说过,我们只能通过经验才能发现任何的因果关系,而道德关系也被视为是因果关系的一种;而且,单单对那些对象进行简单的考虑,并不足以使得我们完全认识这种因果关系。宇宙中的所有存在,就其本身而言,在我们看来是全然松散且相互独立的。只有通过经验,我们才能了解到事物之间的影响与联结,而且这种影响总无法超出经验的范围之外。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要得出永恒的、非理性的正误是非道德体系所必须的第一个条件,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无法指出这种区别所赖以成立的关系的存在;同样地,第二个条件也无法得出来,因为我们无法事先证明这些关系如果是真实存在的并可被知觉到的,它们便具备着普遍的约束力量。

但是,为使得这些泛泛而谈的反思显得更为清楚更有说服力,我们不妨举出一些具体的例子来加以解释;在那些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道德善恶的性格是为人们普遍承认的。人类所能犯下的最恐怖、最违背自然法则的罪过,是忘恩负义,特别是背叛自己的父母,给他们带来伤害或直接致其死亡。哲学家与普罗大众都承认这点。至于这种行为的罪过或道德上的畸形是用理证推理来发现的,还是通过反省该行为时自然产生的某种情绪所借以感知到的,就只有哲学家才会提出这种疑问了。如果我们可以指出,在其他对象上也存在着相似的关系,而不会有任何罪过或不义与之相伴随而存在,那么因为前一个观点因此而被否决掉,我们便可以很快地将后一个观点也否决掉。理性或科学,其实只不过是认知之间的比较与认知之间关系的发现;如果相同的关系具备不同的特质,那很显然,这些特质并不单单是由理性所发现的。为证实这点起见,我们不妨选择一个无生命的对象,比如一棵橡树或榆树。假设,这棵树落下一粒种子,这粒种子生根发芽、茁壮成长,终于有一天它盖过原来的那棵树,使之枯萎死亡;那么,我要问的是,在这个例子中,是否缺乏那些不义行为之中所能发现的某个关系呢?那株树苗不就正是因那棵树才得以存活的吗?那棵树不正是因为那株树苗才死去的吗?这难道与一个小孩谋杀父母不一样吗?如果有人回答说,这里缺乏某种机会或意志,那显然,这样的答复并不令人满意。因为,我们可以看到,在杀害父母的情形下,意志并不带来任何不同的关系;它只是那种行为产生的原因,因此,意志所产生的关系,与橡树或榆树出于其他的准则而产生的关系是一样的。意志或者说机会,使得一个人决定杀害其父母;物质与运动的自然法则,使得嫩苗最终毁灭前者生命与成长来源的那棵大树。因此,同样的关系在此处是出于不同的原因而产生的,虽然这些关系还是一样的;既然在那两种情况下,这些关系的发现都没有不道德的概念相伴随而存在,那么,我们便可以断定,那一概念并不产生于这种发现之上。

不过,我们还可以举出一个更为相似的例子来。我想问,为什么人类的近亲通奸乱伦是罪恶的,而同样的行为和同样的关系在动物上却丝毫不被视作道德上的罪恶与畸形?如果有人回答说,动物身上所发生的这种行为是无辜的,因为它们不具备足够的理性来发现这种罪恶;而人类,因为天赋有这么一种理性的官能,这种理性能力理应约束其行为、使其遵守其义务,于是人类身上所发生的这种行为就立刻成为是罪恶的了。如果有人这样说的话,那我要告诉他:你这显然是在绕圈子。因为,理性可以感知到这种罪恶的前提是,这种罪恶必须存在;因此,这种罪恶必然是独立于我们理性的决定,是我们的理性判断的对象而非其结果。根据这一体系,所有有知觉、存在一定欲望与意志的动物,也就是所有的动物,必然可以意识到我们人类所赞美或责备的那些同样的道德上的善恶美丑。唯一的区别在于,我们的理性足够优越来发现那些善恶美丑,由此便可以增加赞美或责备:不过,需要提出的是,这种发现仍然要以那些道德区别是单独存在的为假设的前提,道德区别的这种存在只依赖于意志与欲望,而且不管是在思想上,还是在现实中,这种单独存在都可以与理性区别开来。动物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就与人类之间所存在的关系是一样的;因此,如果道德的本质如果发生于这些关系之上,那必然地,动物便具备与人类一样的道德。至于动物缺乏足够的理性,这或许会影响到它们感受到道德的责任与义务,却无法消灭或阻止义务的存在;因为,这些义务可以被知觉到,必然是以它们确实存在为前提。生物的理性,只能发现这种义务的存在,而无法产生那些义务。这一点在我看来具备如此之决定性的力量,有必要对其加以琢磨。

上面的推理不仅证明了道德不成立于作为科学的研究对象的某个关系,而且,在我们经过细致的观察之后,还可以同样确实地证明,道德也不存在于任何认知所能发现的任何事实之上。这便是我们的论点的第二个部分。如果我们可以将这一部分阐释清楚,我们便可以得出那一结论:道德并不是理性的对象。但是,在证明善恶并非是我们借助于理性便可以推断出来的事实上,可能会有什么困难呢?我们不妨以某个恶意的行为为例,比如说,故意杀人。随便你从何种角度来研究这一行为,看看你是否可以发现你称作恶的事实或真实存在。在这一点上,无论如何看待该行为,你所看到的不过是一些情感、动机、意愿与思维;没有任何的可称作恶的事实。只要你研究那个对象,你便绝无可能发现任何恶的存在;除非你深入到你的内心之中,感受到对该行为所发生的一种责备的情感。这是一个事实,但是该事实是我们的感觉的对象,而非理性的对象。这个事实存在于你的内心之中,而非存在于那一对象之上。因此,当你宣称某个行为或性格是恶的,你的意思其实是说,出于你的天性构成,你在对那一对象进行思考时,感觉到了一种责备的感觉或情绪。因此,就现代哲学来说,道德上的善恶可以与声音、颜色、冷热相比,都不是物体的特点,而只是人心中对其的知觉;道德上对善恶的发现,就与物理学上的发现一样,应被视作是推理哲学的一个重大的进步;虽然,二者都对实践而言几乎不具备任何影响。没有比我们自己的快乐或不快的情绪更为真实,更能使得我们心生关切的了;如果这些情绪倾向于是善的,而非恶的,那么它们就比所有其他条件更能规范我们的行动与行为了。

谈到这里,我觉得有必要在上面的推理中加上一点观察,我们可以看到,这点观察或许是非常重要的。到现在为止,我所遇上的所有道德上的哲学体系中,我注意到,某个体系的建立者总是在一定时期内以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阐述,然后得出上帝存在的结论,或者对人类的事情展开一番评论;然后,突然地,我发现,他的命题中充斥着“应该”或“不应该”,而不是通常的那些“是”或“不是”。这一变化发生于不知不觉之间,但确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既然这种“应该”或“不应该”表达的是某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我们就必须对其进行阐述与解释;而同时,我们是如何根据另外一些完全不同的关系将这一新的关系推断出来,关于这件看似全然难以想象的事情,也需要给出一个理由;但是,那一体系的建立者往往不会那么细致,因此我在此处向读者建议要注意此类缺陷;而且,我相信这一点小小的注意就足以将前面他所提出的那一通俗的道德体系推翻,并使得我们看到,善恶的区别并非仅仅建立于物体的关系之上,也不是理性所能感受到的。

第二节 道德上的区别来源于是非感

这样,我们由上面的推理便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既然善恶并非单单发生于理性,或认知之间的比较之上;那么,只有借助于它们产生的某些感知或情绪,我们才能注意到道德上善恶之间的区别。很显然,我们有关道德的善恶正邪上的判断是一些知觉,而所有的知觉不是感知便是认知;所以,我们只需排除其中一个,便可以得出有力的结论。道德,与其说是我们判断出来的,不如说是我们感受到的;不过我们所感觉到的这个感觉或情绪是如此之微弱、温和,我们往往将之与认知相混;那主要是日常习惯的结果,我们根据那些习惯总是将一些存在密切的相似关系的事物看作是一样的。

接下来要问的就是,这些感知的本质是什么呢?它们作用于我们身上的方式又是什么呢?我们在这个问题上不宜迟疑太久,而是应该直接得出这样的结论:因善而发生的感知必然是令人愉快的,因恶而发生的感知必然是令人不快的。我们日常生活上的经验足以证明这点。在我们所能想象得到的所有情景之中,没有比慷慨且尊贵的行为更为美好的了,没有比残忍的、忘恩负义的行为更令人不齿的了。没有比与我们所爱、所尊重的人相处带来的满足感更让人陶醉的了,没有比被迫与我们所恨、所蔑视的人一起生活更大的惩罚了。只需一部戏剧或小说,便可以看到足以证明发生于善的这种快乐以及发生于恶的这种痛苦的例子。

现在,既然使得我们认识到道德上的善恶的那些可以区别开来的感知,只不过是具体的快乐或痛苦;那么,要解开有关道德区别的所有的疑团,只需指出我们是出于什么准则之下才在观测某个性格时心生不快或快乐便已足够;这样的话,我们就足以相信,为何某个性格值得我们赞美或应予以责备。我们经常说某个行为,某种情感,或某个性格是善的或恶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们对其进行观察之时,感受到一种特殊的快乐感或不快感。因此,只需说明这种快乐感或不快感所由以产生的理由,便可以充分地解释道德上的善恶。所谓的善的感觉,其实就是我们在对某个性格进行观察时所感受到的一种特别的满足感。那种感受便带来了我们对其的赞美与爱慕。我想,没必要再进一步探讨了,也不必再穷究这种满足感的原因了。不是因为某个性格使人愉悦,我们据此就推断出它是善的;我们是在以某种特别的方式感受到它使人愉悦时,才事实上感觉它是善的。这一点与有关美貌、味道与感觉上做出的判断是一样的情形。它们传递出一种直接的快乐,我们的赞美便寓存于其中。

在前面我就已经驳斥了建立永恒的、理性的是非标准那一的哲学体系,因为我们在理性的生物的活动中,无法发现任何不存在于外部物体之上的关系。因此,如果道德总是与这些关系相伴随而存在,那无生命的物体也有可能是善的或是恶的。同样地,现在我们也可以这样驳斥那一哲学体系:如果善恶是由快乐与痛苦所决定的,那道德上的善恶必然发生于我们的感觉之上;那样的话,所有的物体,不管有无生命,不管有无理智,道德上而言,就都有可能是善的或恶的,只要它能给我们的带来一种满足感或不快感。虽然第二种反驳方式与前一种相似,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后者远没有前者的力量。因为,第一,很显然,所谓的愉悦,我们指的是所感受到的不同的感觉,这些感觉之间只存在某种较为淡薄的相似关系,使得我们用一个抽象名词来表示它们。一段优美的音乐可以使人愉快,一瓶好酒同样可以;而且,我们所感受到的这种美好,都是单单由这种愉快感决定的。那么,据此我们是否就可以说酒是合音的,或者说音乐是美味的吗?同样地,无生命的物体,或某个人的性格或情绪虽然都可以使人产生满足感,但是,由于二者所产生的满足感是不同的,这就使得我们对其产生的情绪不至于发生混淆,使得我们将善归于此类,而非彼类。我们因他人的性格与行为而产生的快乐与痛苦的情绪,其实也不是都属于那种特别的、引起我们的赞美或责备的那种。敌人身上的某些优良品质虽然可能会给我们带来损失与伤害,但是我们依然尊敬、敬重他们。只有对某个性格进行一般的、在不涉及某种利害关系的观察下,它才会带来那么一种感觉或情绪,使得我们称之为道德上的善或恶。当然,由利害关系而带来的情绪,与由道德而带来的情绪,二者容易混淆,也很自然地容易发生相融。我们在宣称某个敌人是邪恶的时候,往往并不将其真正的道德上的卑贱和低下与因利益上的反对区分开来。但这并不影响这一事实:情绪本身是可以区别开来的;一个拥有较好的性格与判断的人,或许可以不受到那些幻象的控制。同样地,虽然音乐不过是自然产生某种特别的愉悦感的旋律,但是对任何理性的人而言,敌人的声音很难会是令人愉快的,也不会是美妙的。但是,如果那个人既拥有灵敏的听觉,又拥有足够的控制力,必然就可以将那些感受区别开来,并实事求是地给予赞美。

第二,我们不妨回忆下前面的情感体系,这样我们或许就可以注意到痛苦与快乐的一个更为重大的区别。当某个物体,既与这些情感的对象存在一定的关系,又产生了某个与那一情感的感觉存在一定关系的独立的感觉,该物体呈现在想象之上,骄傲与自卑,爱与恨的情感此时就会激发出来。善恶便与那些个条件相伴随而存在。善恶必然是发生于我们自身或他人之上,并激起相应的愉悦感或不快感,因此,它们必然会带来那四种情感之一。这就将它们与那些由无生命的物体带来的苦痛感清楚地区别开来,在后一种情况中,我们与那物体不存在任何关系。这或许就是道德上的善恶对人类心灵所产生的最为重大的影响。

现在,有关区别道德上的善恶的苦乐,我们便可以提出下面这些概括的问题:这种苦乐是出于何种原则而发生的呢?它是发生于人类心灵之上的何处呢?对此,我的答复是:第一,在每一个具体的例子中,这些情绪都产生于一种原始的性质和最初的构成之上,这是难以想象的。因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既然我们有着无数个义务,那我们的原始本能绝不可能延伸到每一个之上,从我们处于婴幼期开始便在心灵上留下印记的伦理系统,这些完备的道德伦理系统包含着无数个教条。这种方式与通常用于指导自然的那些准则是不相符的,我们在自然中可以看到,少数几条准则便产生了宇宙中所有的变体,而且这些变体是以最为简单、最为朴素的方式进行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将这些最初的刺激总结出来,并找出我们所有的道德概念赖以成立的那些一般准则。

但是,第二,如果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对于这些准则,我们是应该从自然中来搜寻,还是应该从其他的来源中来搜寻呢?对此,我的回答是,这些问题的答案取决于“自然”一词的定义;而所有词语中,没有比自然这一名词更为容易产生歧义的了。如果说我们所说的自然指的是不同于神灵事迹的事实,那样的话,善恶的区别便是自然的;而且,世界上发生过的所有事件,除了宗教上宣称存在的神迹,也就都是自然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下的有关善与恶的情绪必然也是自然的,这也就谈不上是什么了不起的发现。

但是我们也可以说,我们所谓的自然,指的是与稀奇和特殊相对立的概念;在这一通常的意义中,我们往往会争论什么是自然的什么是非自然的;概括而言,我们尚未拥有任何十分精确的标准,可据以解决这些争论。所谓的稀奇与常见,取决于我们所观察到的那些事件的数目,这一数目自然可以逐渐地发生变化,那我们便无从为之设立一个确定的界限。在这点上,我们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如果某个事物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称作自然的,那么这种情况下,道德感便也可以称作自然的;因为,在这个世界上,所有国家中,不存在一个完全缺乏道德感的人,也不存在一个从未对那些习俗与习惯表现出赞美或厌恶之情的人。这些情绪深植于我们的自然构成与原始情绪之中,若非疾病或心灵陷入全然疯狂的状态,我们绝无可能将之去除、消灭殆尽。

不过,自然不仅可与稀奇与特殊相对立,它同样可以与人为相对立。在这个意义下,关于善的概念是否是自然的,人们对此存在不少争论。我们总是忘了这点:人类的设计、实施与观点,和冷热干湿一样,其活动必然受到必然的准则的支配;但是,如果我们将之视作处于自由的状态,完全可由我们所支配时,我们便将之置于自然的其他准则的对立面之上了。因此,要是有人问,道德感到底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我认为,目前尚不足以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在后面,我们或许可以看到,道德上的某些善是自然的,某些却是人为的。我们不妨在后面分别详细观察各个善恶之时,再来讨论这一问题。

同时,我们还可以根据自然与非自然的定义,从而判断出,认为善便意味着自然,恶便意味着非自然的那些体系,是完全与哲学背道而驰的。因为,根据自然的第一种意义,即神迹的对立物,善恶就应该都是自然的;而根据自然的第二种意义,即稀奇的对立物,那么善或许就是最为非自然的。至少,我们都承认,极端勇敢无畏与极端野蛮残暴一样,都是不常见的,都是非自然的。至于自然的第三个意义,在那种情况下,善恶必然同样是人为的,同样是非自然的。因为,不管人们如何争论行为的善恶概念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我们必须看到,这些行为本身很显然是人们出于一定的目的与意图而做出的,它们必然是人为的;不然的话,我们便无法将这些行为归于这些名称中任何一个之下。所以,不管从何种意义上而言,自然的与非自然的此类性质都无法表现出善恶的界限。

这样我们又回到了最初所持的观点上,善是我们单独地观察和思考某个行为、情绪或性格时所产生的快乐,而恶是我们单独地观察和思考某个行为、情绪或性格时所产生的痛苦;善恶便是由这种快乐与痛苦所区别开来的。在我看来,这一结论是较为适宜的,因为,它回答了这么一个简单的问题:为什么在一般的观察或考察之下,某个行为或情绪便足以产生某种满足感或不快感,从而展示出道德善恶正邪的来源,而无须借助于那些不可理解的关系与特质,这些关系与特质事实上并不存在于自然中、甚至也不以清楚特别的概念的方式存在于我们的想象中。就这一问题而言,我自认现在已经完成了计划中的一大部分,而且上面的阐述在我看来并无半点含糊与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