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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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题。从相似的案件所采取的不同程序中归纳出来的法律原则。《信仰自白》的作者发表该《自白》的目的。

正如你所看到的,《乡间来信》的作者在陈述了必须惩办我的理由之后,接着就论证对让·莫雷里案子采取的程序虽然是严格符合《教会法》的规定,并在相似的情况下也适用于我的案子,但不能按这个例子来对待我。因为首先是小议会的权威高于《教会法》,它无须按照《教会法》的规定行事,何况我的罪行比莫雷里的过错严重,所以必须更加严肃地处理。除了这些理由以外,该作者还说我并不是没有经过审讯就定罪的,因为,只要审查了我的书,就等于是审讯了我,何况小议会对该书的谴责,没有一项不是针对该书作者的观点而提出的;至于人们指责小议会所容许的那些书,若拿来同我的书相比的话,可以说是无罪的和可以宽恕的。

先说他提出的第一个理由。你也许不相信他竟公然敢把小议会的地位置于法律之上。为了使你了解他这种说法的荒谬,我认为最好的办法是把他讲述这种看法的那段话一字不改地原样照录如下:

“《教会法》想束缚政府的手脚,只允许它在教规督导委员会审讯之后才能惩办反宗教的罪行吗?如果是这样的话,其后果必然是谁都可以撰写文章攻击教会而不受惩罚,政府也将无权禁止这种放肆的行为,无权谴责任何一本这样的书,因为教规督导委员会认为罪犯应该首先到该会接受询问,‘如果他改正了,就不定他任何罪名,’这样一来,一个被告不论犯了什么反宗教的罪,只要假装改正,就可以逃脱惩罚,肆意诋毁宗教的人就可以采取假装悔改的办法而不被定‘任何罪名’。凡是了解制定这部《教会法》的经过的人都知道,该法对这种罪行的惩处是一律从严的,如果照前面说的那种程序办的话,他们哪里会认为是符合《教会法》第88条的精神呢?”

“如果教规督导委员会不采取行动,它的不作为能阻止小议会采取行动吗?或者,小议会的职能是否会被降为教规督导委员会的咨询机构呢?这可不符合《教会法》的立法精神。在规定了教规督导委员的权限之后,《教会法》接着便指出政府的权力依然保持完整,没有受到任何损害,而且在一般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也不受教会的任何干扰。由此可见,事实并不像持不同意见者们所说的,按《教会法》的规定,在这类案件中,《福音书》的传道士比议会 注199 更有理由成为法官。主管宗教事务的各个机关的工作全都属于政府的管辖范围。这是基督教新教的原则;这尤其是我们的宪法的原则:在有争议的时候,把有关教义的最后裁定权交给议会。”

先生,你先注意看他们在最后这几行中所说的他们的行为所根据的原则。在这里,为了按顺序进行分析和评论,就需要从末尾这几行开始。

“主管宗教事务的各个机关的工作全都属于政府的管辖范围。”

在“政府”这个词中,包含有一些含混不清的意思,必须多说几句加以解释;如果你热爱你们国家的宪法的话,我建议你注意阅读我在下面所做的区别,你将发现,我所做的区别是很有用的。

“政府”一词的含义,并不是在所有的国家中都是相同的,其原因是由于各国的宪法并不完全一样。

在君主国,行政权和主权的行使是结合在一起的,政府就是君主本人。他通过他的大臣、资政和各种绝对服从他的意志的团体行使他的权力。而在共和国,尤其是民主国家,主权者从来不亲自行使政权。这一点,与君主国完全不同。在民主制国家中,政府只不过是行使行政权的机构,而行政权与主权是截然不同的。

这个区别是非常重要的。为了弄清楚这一点,人们在阅读《社会契约论》第3卷第1、2两章时,务必留心。我已尽力在这两章把它们的意思解说清楚了,而不像有些人那样故意含糊其辞,以便照他们的需要随心所欲地加以解释。一般地说,共和国的首领们特别喜欢使用君主国的语言,借助这些似乎是一般人都知道其意思的词儿,便可一点一点地把这些词儿所指的事情引向他们所指的方向。《乡间来信》的作者在这个问题上所采用的就是这种手法:他用“政府”这个词(其实这个词的本身并没有任何使人感到害怕之处)来代替“主权的行使”,因为,如果直截了当地说主权的行使属于小议会,那会引起人们的反对的。

在另外一段, 注200 他还更加公开地采用这种手法,按照“政府”这个词的引申意来使用这个词,说“小议会就是政府”,说它可以以政府的名义行使未明确规定归哪个部门行使的权力,这样一来,就使“政府”这个词具有“主权者”的意思了,好像国家之中的各个机关甚至连大议会都是由小议会授权建立的:只有按照这个假设,它才能把法律未明确规定由何人行使的一切权力据为它独自掌握。这一点,我在后文还要谈到。 注201

把这个含糊不清的地方阐明以后,你就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出《乡间来信》的作者的诡辩伎俩了。实际上,在宗教问题上说“主管宗教事务的各个机关的工作全都属于政府的管辖范围”,这并未说错,如果“政府”这个词指的是立法机关或主权者的话;但是,如果它指的是行政机关或官员,那就大错特错了。在你们的共和国里,大议会并没有把一切有关宗教问题的裁定权交给小议会嘛。

该作者用来支持第一个含糊不清之处的第二个含糊不清的说法,更加诡诈:“这是基督教新教的原则;这尤其是我们的宪法的原则:在有争议的时候,把有关教义的最后裁定权交给议会。”不论有争议还是没有争议,这个裁定权属于两个议会而不属一个议会。你看,多一个字母或少一个字母, 注202 就改变了一个国家的宪法。

按照基督教新教的原则,除国家以外,便没有别的教会;除了主权者以外,便没有别的教会的立法者。这一点是很明确的,尤其是在日内瓦,《教会法》也必须像其他民法一样在大议会中得到主权者的批准,才有效力。

由此可见,主权者在进行宗教改革时已明确规定了在日内瓦应当宣讲的教义和人们应当遵循的敬拜仪式,把维护这个教义和维护法律规定的敬拜仪式的职责分别交给两个机构执行,一个负责公众的教育和裁定一切符合或违反国家的宗教的事情,进行适当的训诫和申斥,甚至判处精神惩罚(如逐出教会);另一个负责执行涉及这个问题和其他问题的法律,并按照民法的规定惩办屡教不改的不尽职责的人。

由此可见,在这个问题上应当遵循的通常程序是从审讯事实开始。如果被告确实是犯了反宗教的罪行,那么,按照法律,这项工作便只有教规督导委员会有权进行。

当被告被认定有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办时,便只有官员有权确定如何惩处。宗教法庭只是向民事法庭提出起诉;在这个问题上,小议会的职权就是这样规定的。

如果小议会想以神学家自居,对有关教义的事情发表这样或那样的意见;如果教规督导委员会想篡夺民事法庭的裁判权,那么,这两个机构便都超出了它们的职权范围,既违背法律,也违背主权者给它们规定的职能,主权者既是民事事务的立法者,也是宗教事务的立法者;小议会和教规督导委员会对主权者的这一地位都必须要有明确的认识。

在有关民事的事情上,官员是审判教士的法官;而在涉及教义的问题上,他们便不能充当审判教士的法官了;这时候,充当法官的是教规督导委员会。如果小议会拥有审判宗教事务的权力,它就会拥有宣布逐出教会的权力,这时候它的成员也将服从它的判决。在这件事情上,有一个可笑的矛盾,那就是:我因我的过错而被宣布逮捕,但不会被教规督导委员会宣布逐出教会。小议会把我当作一个叛教者来惩办,而教规督导委员会却把我排在忠实的信徒之列!这不是很奇怪的吗?

是的,在教义问题上,教士们之间有时候会发生分歧。由于双方中的一方固执己见,不仅在他们之间,甚至经过老一辈教士的从中调解,都达不成一致;这时候,按照《教会法》第18条的规定,就应当把事情提交官员,由官员们“解决”。

不过,解决分歧并不等于裁定教义;《教会法》本身就说明了提交官员解决的原因是由于一方的固执己见。全国各地的治安,对争执的事情的调处,对社会安宁与公共事务的正常进行的维护,对固执己见的人的说服,这一切都无可争辩地属于官员管辖的范围,但他们不能因此就可以裁决教义问题;他们的任务是维护会场的良好秩序,以利于会议对教义问题做出裁定。

即使小议会最后成为教义问题的审判官,但它也永远无权打乱由法律规定的秩序。按照法律的规定,这种案件的初审权是属于教规督导委员会的;即使小议会是最高法官,但民事案件在未经过初审之前,它也无权提审民事案件。

第18条说得很清楚,在教士们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把问题提交给官员,由官员做最后裁决,但它并没有说官员可以剥夺教规督导委员会对教义问题的初审权。自从共和国成立以来还没有发生过这种越权审理的先例。 注203 这一点,《乡间来信》的作者好像是同意的,他说:“在有争议时,”小议会有权对教义问题做出裁定,也就是说它在教规督导委员会审议之后才有此权力,如果教规督导委员会达成了一致意见,它便无权过问了。

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在什么情况下归民事法庭,在什么情况下归教会,其间的区别是非常清楚的,不仅是按照法律,而且是按照一般的常理区分的。按照一般的常理,掌握着人们命运的法官当然应当按照经过查证的确凿无疑的事实来审理,而不能根据对一个被告在宗教问题上的过失所做的含糊不清的武断结论就下判决。如果在那么多可作多种解释的晦涩含混的教义中,法官可任意选择其中可据以对被告提起诉讼或免予起诉的教义,从而判处被告或不判处被告;如果是这样的话,公民的人身安全有何保障呢?

有关这些区别的证据,在这个能发挥一定作用的机构的建立上就可找到,因为,如果小议会在初审阶段就能审理宗教案件的话,就完全没有必要建立教规督导委员会了。

在《教会法》中也可找到许许多多这方面的依据。当初的立法者非常细心地对两个机构的职能做出了明确的区别。如果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一个完全听命于另一个,那么,这一区别便形同虚设。请参见第23条和第24条对可以按照法律惩办的罪行的界定和“应由教规督导委员会进行初审的罪行”的界定。

你看第24条的末尾讲得很清楚:在后一种罪行的罪犯认罪之后,教规督导委员会便附上自己的意见把案子移交给小议会,按照《教会法》的规定“把定刑的权力留给官员去裁处。”从这句话中就可看出,有关教义的审理权是属于教规督导委员会的。

现在看教士们的誓词。他们在誓词中宣称他们永远服从法律,而且在传教工作中也服从官员,这就是说,在不影响他们应有的自由的情况下,他们可以按照上帝的旨意进行传教工作。然而,如果他们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有关教义的问题上,不由他们自己的主管机构裁处,而必须服从另一个机构的决定,这哪里还有自由可言?

再看第80条,该条不仅明确规定了教规督导委员会有监督和裁处教会中的或大或小的违纪行为之权,而且还特别指出教规督导委员会就为的是执行这项任务而建立的。请问这一条如今是有效呢还是没有效?是绝对的还是有条件的?由法律建立的教规督导委员会难道是一个临时性机构,而且还要完全看小议会的脸色行事吗?

再看《教会法》第97条。该条规定:在需要按照法律惩办的案件中,教规督导委员会在听取了原告与被告的陈述和提出了教会方面的裁处意见后,便把案子咨送小议会,由小议会“根据教规督导委员会的咨文”(请注意:这里用的是“咨送”和“咨文”这两个词)按照案情的轻重程度进行提审和做出裁决。最后,请注意阅读该条的结尾部分,因为说结尾这段话的人,是主权者。“不论我们的主上帝给我们设立的机构与他在教会中建立的宗教法庭是多么的互相关联和不可分离,但我们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但愿人们充分认识到这位拥有全部权威、而我们也衷心服从其权威的上帝是政府和教会的建立者;认识到他已明确规定了这两者的职权。”

不过,如果这两个机构中的一个机构能任意侵犯另一个机构的权限,那么,在立法者的统一权威下,这两个机构应怎样才能截然有别呢?如果这里不产生矛盾的话,我就看不出在其他地方会产生矛盾了。

第88条明确规定了人们必须遵守对曲解教义的人所采取的诉讼程序;我再增加一个人们应当遵守的同样重要的程序。这个程序是第53条标题为“《教理课本》的讲授”这一节。按照这一节的规定,凡是扰乱良好秩序的人,在经过多次训诫之后仍坚持不改正,则将他传唤到教规督导委员会去接受询问;“如果他依然不接受对他的训诫,”则将他“移交给官员们处理。”

这里指的是什么“良好秩序”呢?一看标题就知道,它指的是讲授教义时候的良好秩序,因为它涉及的只不过是作为教义的简易读物的《教理课本》的讲授问题。然而,一般地说,良好秩序的维持是属于官员们的职权范围,而不属于宗教法庭的职权范围。你看,程序是多么清楚啊!首先应当对被告“进行训诫,”如果他坚持不改正,便将他“传唤到教规督导委员会去接受询问,”如果他依然不接受对他的训诫,这才把他“移交给官员们处理。”在一切有关信仰的问题上,最后的裁处权是属于两个议会的。这是法律,这是你们的法律明文规定的。我倒要看看:小议会能根据哪一条和哪一款的规定篡夺初审权,一下子就把这样的案子当作刑事案件来审理。

小议会的这一做法,不仅违反法律,而且也不公平,不合情理和普遍的习惯。在世界各国,在有关一门科学或一门艺术的问题上,法庭在判决之前都要听取这门学科的教授或这门艺术的专家的意见。为什么在一切学科之中这门最难懂的学科 注204 关系到一个人、一个公民的荣誉和自由的时候,官员们竟无视他们在审理最微小的案件时都习以为常地遵守的规则呢?

在许多权威人士和一般的常理已经证明这一程序既不合法也违背常规的情况下,他们能用什么法律和规章来说明他们做得对呢?《乡间来信》的作者唯一能引用的条文也只不过是如下一段;不过,请注意,他在这段话的文字上又搞了手脚,挪动了其中几个词的次序,从而改变了它们的意思。

“教规督导委员会所做的训诫,不得侵犯政府官员和民事法庭的权限,政府的权力应始终保持完整。” 注205

现在请看他从中得出的结论:“《教会法》的意思,并不像持不同意见者们所说的,认为《福音书》的传道士比议会 注206 更有理由担任这类案件的法官。”在这里,如果我们把“议会”这个词像《乡间来信》的作者那样写成单数,就可看出问题来了。 注207

持不同意见者们是在什么地方说“《福音书》的传道士比议会更有理由担任这类案件的法官”呢? 注208

按照法律的规定,教规督导委员会和小议会在各自的主管范围内都是法官,一个是裁定教义问题的法官,另一个是惩办罪行的法官。由此可见,政府的权力和教会的权力在主权者的统一的权威下,都各自是完整的。如果还有另外一个虽无名义但有实权的权威的话,“政府”这个词在这里还有什么意义呢?在我看来,这段话中没有一处改变了我所引述的那几段话中的本来的意思;不仅没有改变,而且,在紧跟其后的几行文字中还明确指出了教规督导委员会在把案件移交给小议会之前应当遵循的程序。这一点,与《乡间来信》的作者从中得出的结论,恰恰是相反的。

现在请看:由于他不敢在文字的表述上攻击《教会法》,他是如何利用他得出的结论攻击这部法律的。

“《教会法》想束缚政府的手脚,只允许它在教规督导委员会审讯之后才惩办攻击宗教的罪行吗?如果真的是那样的话,那就必然会使著书反对宗教的人不受惩办,因为被告假装改正就可以逃脱惩罚;肆意诋毁宗教的人就可以采取假装悔改的办法而不被定任何罪名。” 注209

由此可见,这位作者之所以不希望人们严格按照法律的条文办案,是为了避免出现这种轻易饶恕被告的情形;然而,相隔十六页之后,这位作者又这样说:

“从事政治和哲学研究的人主张写作自由,想写什么就写什么,但我们的法律却不允许。现在,应当弄清楚的是:小议会对卢梭先生的著作的判决和对他这个人发出的逮捕令是否违反我们的法律,而不是看它们是否符合政治和哲学学说。” 注210

在另一段话中,这位作者认为对一本书所做的谴责,不但不能摧毁书中的言论,反而替它们做了广泛的宣传;“在这一点上,我在持不同意见者们的《意见书》中就发现我讲的话有许多被他们引用,不过,我讲的话不是我们的法律。” 注211

把这几段话联系起来看,我发现,它们的意思大致如下:

尽管哲学、政治学和一般的常理主张写作的完全自由,但在我们的国家中应当对这种自由加以惩罚,因为我们的法律不允许这种自由。不过,我们不能严格按照我们法律的条文办事,因为按照条文的字面来执行的话,我们是不该惩办这种自由的。 注212

老实说,我在这位作者的那几段话中发现了某种令我吃惊的胡言乱语,尽管这位作者在我看来好像是一位很有才气的人。但愿我在上面所作的这段小结是错了,但我不知道我错在什么地方。因此我请你自己把它和《乡间来信》第14、22条和第30页加以比较,看我说得对还是不对。

不论情况如何,我们都希望该作者能给我们指出哪些法律完全摒弃了哲学和政治学的原理;让我们在下面接着谈他对这件事情的反对意见。

第一,在一个共和国里,不仅不允许官员借口不让任何一桩罪行不受惩罚便加重法律的量刑,甚至不允许他们把法律运用于法律未正式定性的罪行。我们都知道,正是由于法律措辞的细微差别,在英国才使许多罪犯逃脱了法律的惩处。正如沃弗纳格 注213 所说的:“谁比法律更严酷,谁就是暴君。” 注214

你看,在这类案件中,让罪犯逃脱惩处的后果是不是像《乡间来信》的作者所说的那么严重。

为了更好地领会法律的精神,就必须牢牢记住这一重要原则:最好的刑法是根据罪行的性质来量刑的。对杀人者判处死刑;对盗窃者剥夺他们的财产,如果犯人没有财产,则剥夺他们唯一的财富,即剥夺他们的自由。同样,对只是反对宗教的罪行,便只能从宗教的角度来量刑,例如在需要宣誓的事情上,不允许罪犯请证人到场;又如将他逐出教会(这是对曲解教义的人最严厉的惩罚)。如果罪犯犯的是民事违法行为,则将他移交给官员按民法处理。

必须时时记住:《教会法》和《乡间来信》的作者与我,我们在这里谈论的都是一些简单的反宗教罪行;如果罪行复杂,例如我未经允许便在这个国家中印我的书,那么,即使我没有被教规督导委员会起诉,我在官员们面前也不能被免予起诉的。

阐明了这个区别之后,我要接着指出:在反宗教罪与民事违法行为之间有这样一个差别:后者对人造成了伤害,触犯了法律,因此,为公众的安宁计,必须对罪犯进行惩办,并要他做出补偿;而前者只不过是冒犯了上帝;对于上帝,人是无法造成伤害的。只要冒犯上帝的人悔改了,上帝就会宽恕他。既然上帝的怒气已经消解了,就不应再惩办罪人,就不应再提他的罪行了;当众冒犯上帝的过错当众悔改了,就了结了。基督教的教义是主张与人为善的,要像上帝那样对人仁慈;如果用宗教所谴责的严酷手段替教会进行报复的话,那就言行不一,十分荒谬了。有人说:法庭是不会也不应当因为罪犯已经悔改了就不对他进行惩罚;这我承认。然而,正是由于这类罪行可以用悔改的办法来弥补,《教会法》才明确规定对这类罪行的初审权不属于民事法庭。

由此可见,《乡间来信》的作者所说的对反宗教的罪行如果政府不加惩处,必将带来可怕的后果,这一说法是没有根据的,他所说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他用来证明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的精神的理由,是不正确的,是违背正式的法律条文的。

他说:“一个被告无论犯了什么反宗教的罪,只要假装改正,就可以逃脱惩罚。”可是,《教会法》没有说“只要假装改正。”《教会法》说的是“只要改正了,”何况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人们都有准确的法则区别真相和假象,尤其是在对外界的影响方面,更是如此;可见“只要改正了”一语指的是这种情形。

如果罪犯在一度改正之后又重犯错误,那他就犯了更加严重的新罪行,就应当受到更加严重的惩处;他犯了重蹈异端罪,就应当采取更严厉的办法,才能使他回到正路上来。这时候,小议会可以仿照宗教法庭的办案模式 注215 进行审讯。如果《乡间来信》的作者不赞成小议会像宗教法庭那样温和,他至少应当让它对案情要区别对待,因为法律不允许借口为了不让罪犯重犯错误,便把他当作已经重犯错误的罪人来惩处。

然而这位作者正是根据这些假想的后果认为这条法律的目的不是规范办案的程序和不同的法庭的权限。那么,在他看来这条法律的目的是什么呢?我们且看他的说法。

他认为这条法律的目的是防止教规督导委员会对那些被诬告发表了某些言论或其过错被夸大了的人的惩罚过于严厉;而我认为,这条法律的目的是防止教规督导委员会对那些尚未经过传讯和尚未经过训诫的人直接加以惩办。

教规督导委员会如何惩罚呢?将罪犯逐出教会,并将他移交给小议会处理。为了避免教规督导委员会过于轻率地将罪犯移交给小议会,法律却规定将他直接交给小议会。这一做法真新奇。它的新奇之处在于:对同一件案子,法律规定了许多办法防止教规督导委员会匆促判刑,但它却没有一条措施防止小议会匆促判刑;法律对乱加罪名的做法十分注意防范,但对滥施酷刑的做法却不防范;法律多方防止一个人被无端逐出教会,但它却不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一个人被无端处以火刑;法律非常担心教士们在审理案件时过于严厉,但对法官们审理案件时的过于严厉却毫不在意!对信徒们的领圣餐礼十分关心,那当然是好;但对他们的安全、自由和生命却十分漠视,那就不对了。这个对它的保卫者如此宽容的宗教,不应当对替它洗雪恶名的人如此野蛮。

以上所述,就是《乡间来信》的作者认为《教会法》之所以没有说它该说的话的理由;我认为,把这一点公之于众,就等于是批驳了它。现在让我们转而谈法律的运用;我们发现,在法律的运用方面,也如同在法律的解释方面一样,令人感到奇怪的地方真不少。

《教会法》第88条是针对那些曲解教义和传播异端的人而定的;它的目标,不是针对只出了一本书的作者,何况这位作者在出书之后就什么话也没有说呢。的确,在我看来,这个区别是很微妙的,因为,正如持不同意见者们所说的,用笔下的著作来曲解教义与口头上用声音来曲解教义虽然是一样的,但其间存在着一个不同的微妙的区别。我们发现,这一区别倾向于从宽处理,缓和法律的量刑,而不是从严处理,加重量刑。

在世界各国,警察对讲授和传播教义的人都是严加监督的;它只允许获得授权的人从事这项工作;它甚至不允许没有获得传教士资格的人讲授教义,尽管他讲授的是正确的教义。盲目的民众是容易受人诱惑的。一个人如果吆喝一批人来听他胡乱讲说教义,他不久就会纠集一帮人制造乱子。在这一点上,只要稍微有一点儿举动,就会从它可能产生的后果而被认为是该受惩办的图谋。

从来就没有哪一个只写了一本书的作者搞这类活动;他在书中虽然讲了许多意见,但他从来不纠合一帮人制造乱子。他从来不强迫任何一个人来听他讲话或读他的书。他从来不去找你;只有你去找他,他才见你。他让你对他所讲的话进行思考;他从来不同你争辩,从来不激动,从来不固执己见,从来不解答你的疑难和提出的问题,从来不没完没了地缠着你,你离开他,他也离开你。更重要的是,他从来不在大庭广众之中信口开河乱讲。

由此可见,一本书的出版从来就没有被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视为胡乱传播教义的行为。在有些国家,出版图书是完全自由的;不过,也从来没有哪一个国家是不加区别地允许人人都可以从事讲授教义的工作的。在那些不经允许就不能出版的国家中,不服从这条禁令的人有时候是会因为他违反了这条禁令而受惩罚的,但这些国家并不把一本书中发表的意见看作是什么了不起的大事,因此它们放手让这些书进入它们的领土,只不过为了表示它们不赞同书中的观点,不允许这些书在它们的国家印刷罢了。

以上所述,都是真的;对于那些不是为广大公众写的书(例如我的书),各个国家都是采取这种办法对待的。你们的小议会在它的答复中硬说“按照作者的意图,《爱弥儿》应当作为父亲和母亲教育孩子的指南。” 注216 他们的这种说法是毫无根据的,因为我在这本书的序言和其他许多地方都说明我是为了另外一个目的而写的;书中讲的是一种供贤哲之士探讨的新的教育方法,根本不是什么硬要当父亲和母亲的人采纳的方法;对于这种方法,我从来没有想过。虽说我有时候用的是相当通俗的语言,好像是在对他们讲话,那也只是为了使人们更容易理解或者是为了以更少的文字说明我的意思。事实是:我是应一位母亲的要求 注217 而着手写这本书的。这位母亲虽很年轻,但有一副哲学家的头脑,对人的心灵十分了解。论容貌,她是女性当中的佼佼者;论才情,她是一个超群出众的女人。我是为了那些具有与她相同性格的人而写的,而不是为了这样或那样的先生们写的,也不是为了那些虽然读我的书,但根本不了解我的真意的人而执笔撰文的;他们虽然侮辱我,但我对他们并不生气。

从这个区别可以看出:既然《教会法》所规定的审理曲解教义的人的程序不适用于一本书的作者,那么,如果他们还按这个程序来对待一个作者的话,那就太不应该了。这个如此自然的结论,你同我的读者都会像我一样地得出的结论,与《乡间来信》的作者得出的结论是大相径庭的;他得出的结论与我们的结论是相反的。我们最好是看他自己的原话,因为,如果我用转述的方式叙述他的结论的话,你是不会相信的。

“只需读一下《教会法》的这一条的条文,就可以很清楚看出它指的是那些散布危险言论的人;它说‘只要这些人改正了,就不再对他们进行追究,也不定他们什么罪名。’为什么呢?因为他们不再散布这种毒害人心的言论,人们就有了安全感,而他们也就不再是令人害怕的人了。而那些通过印刷品使大家都受其言论影响的人,即使有或真或假的悔改的表现,那有什么用呢?因为他们的罪行已经铁板钉钉,是永远存在的。这种罪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就属于这样一种类型,即:只要法院一经受理,进入审判程序,罪犯再怎么悔改,都是没有用的。”

在上面所引的这段话中,有几个地方令人一看就生气;不过,还是让我们心平气和地同他讲道理。一个人只要一开始按他自己的意思曲解教义,他就会继续不断地为害于人;在他改正以前,这个人一直是令人害怕的,甚至他的自由也是有害的,因为他将利用他的自由去做有害于人的事,去继续散布谬论,虽说他最后是改正了,那也于事无补,他在教义上散布的谬论始终存在;从这个角度看,他的罪行才真正的铁板钉钉,抹杀不了的;反之,一本书一旦出版,作者就不可能再做有害于人的事了;能为害于人的,是他那本书。不论作者是自由的还是被抓进了监狱,他那本书都照样在书店销售。把作者关起来,这固然是法律允许的一种惩办办法,但既无助于救治他造成的危害,也不能阻止他造成的危害的扩散。

可见补救这两种坏事的办法是不相同的。要堵住在教义问题上散布谬论的根源,最可靠的简便办法是把散布谬论的人关进监狱;然而,把一本书的作者关进监狱,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替他那本书做了宣传,正如《乡间来信》的作者所说的,其结果反倒更坏。可见这不是正式启动程序之前应当采取的措施,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这种惩罚,只能由法院来判处,用来惩办已经定罪的犯人是有用的。如果他犯的是民事违法行为,就应当先同他讲道理,对他进行训诫,说服他,规劝他弥补他造成的过失,并公开收回谬论;让他自由表达他收回谬论的原因,以便使他的话能产生好的效果,使那些受他谬论影响的人回到正路上来。如果他不改正,并坚持错误,这时,也只是在这时才对他进行惩办。只有这样办,才能把事情办得很圆满,才能达到法律的目的。这是一个贤明的政府应当采取的办法;一个贤明的政府“应多考虑如何防止该著作的影响,少考虑如何惩办作者。” 注218

既然《教会法》在各方面都遵循基督教的精神,不赞成在未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挽救散布谬论的人以前便逮捕他,那么,为什么对一本书的作者不这样做呢?《教会法》宁可冒让散布谬论的人继续散布的风险,也不行事不仁慈,请你告诉我,为什么单单对一本书的作者得出结论说《教会法》是主张把该书的作者先抓进监狱再说呢?

《乡间来信》的作者说他在持不同意见者们的《意见书》中发现引用了许多他对这个问题发表的看法;他说他的“那些看法并不是我们的法律的准则;”可是,隔了一会儿,他又说:“那些倾向于大度宽容的人顶多只能批评小议会在这件事上没有让一条看起来似乎不甚适合的法律不起作用。” 注219 在花了许多力气来证明那条唯一看起来适合于我的案情的法律,原来并不一定适合:这个结论是多么令人吃惊啊。人们对小议会的指摘,不是指摘它没有让一条已经存在的法律不起作用,而是指摘它居然让一条根本就不存在的法律起作用。

在这里,这位作者使用的逻辑,在我看来真新奇。先生,你觉得怎样?像他这样的论证方法,你可曾见过?

“法律将迫使小议会惩办该书的作者。”

这条迫使小议会惩办该书的作者的法律,在哪里?

“实际上这条法律并不存在,相反,倒是有另外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对曲解教义的人要从宽对待;而对于该条法律没有提到的人,倒是要从严处理。”

在那些熟知莫雷里不是作为散布谬论的人而是作为作者而被查办的人看来,这种说法太奇怪了。莫雷里先生写了一本书,他就是因为这本书而遭到指控的。而按照《乡间来信》的作者的看法是:罪行在书的本身,而书的作者没有被传讯的必要。但事实是,他被传讯了;不仅被传讯,而且还给他时间,等待他表示认错,每一步都是严格按照《教会法》的这条规定所说的程序办的,而该作者却认为《教会法》的这条规定既不涉及书,也不涉及书的作者。在莫雷里离开日内瓦以后,当局既没有下令烧他的书,也没有下令逮捕他,更没让刽子手去捉拿他。 注220 这一切,都是当着立法者的面,由《教会法》的起草人裁决的。那时候,《教会法》刚刚被通过,而且,按照这位匿名的作者 注220a 的说法是:“正当从严惩办的论调”甚嚣尘上之时,而现在他竟用这一条来作为今天必须对我严加惩处的理由。

现在来看他所说的区别对待。在列举了当时对莫雷里的从宽处理和给他改正的时间以及在烧他的书之前的审理程序进行得既缓慢又慎重等情形之后,他说:“这一切都进行得有条不紊,但是不是因此就可以得出结论说对各种不同的案件也非这样做不可呢?对一个攻击宗教但身居他处的人,也要像对一个身居日内瓦的批评教会纪律的人那样采取同样的程序吗?” 注221 换句话说就是:“对一个不攻击法律而生活在法律管辖之外的地区的人采取的程序,也要像对一个攻击法律而又生活在法律管辖地区之内的人那样温和吗?”实际上,这样的问题不可能发生。我敢肯定:这是第一次有人认为法律之所以要加重对一个罪人的量刑,唯一原因是因为他的罪行不是在国内犯的。

“是的,”他继续说道,“持不同意见者们在为卢梭先生辩护的《意见书》中说莫雷里的书只不过是攻击宗教的纪律问题,而审理卢梭先生案件的法官却说卢梭先生的书攻击的是宗教本身。他们的这个牢骚话不会得到大家的赞同,因为那些把宗教看作是上帝的作品和宪法的支柱的人认为,对攻击宗教的罪行的处理,不应当像对攻击宗教纪律的罪行的处理那样从宽,因为后者攻击的只不过是人的作品;是人的作品,就容易出错,至少可以产生无数种不同类型的错误。” 注222

我认为,这番话如果出自一个圣芳济教派的僧侣之口,还勉强可以容忍,而从一个官员的笔下写出来,那就太令人吃惊了。如果有些人因为持不同意见者们的那段话讲的道理不够透彻因而不赞同,这有什么关系呢?

攻击宗教,当然是一桩比攻击宗教纪律更为严重的罪恶,但在人类的法庭上,就不是了。人类的法庭是为了惩办罪行而不是为了惩办罪恶而设立的;它不是替上帝报仇雪恨的机关,而是执行法律的机关。

除了涉及人的行为问题以外,宗教永远不能成为法律的组成部分。法律可以命令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但它不能命令人信仰什么;由此可见,无论是谁,只要他不攻击宗教,他就没有触犯法律。

然而,由法律规定的纪律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它本身就是法律。谁攻击纪律,谁就触犯了法律,其严重性无异于破坏国家的宪法。这部宪法在确立以前,是很可能会经过许多种不同形式的变动的,但它在摒弃其他形式而按其中的某一形式确立之后,则无论它采取的是这些形式当中的哪一种形式,它都是应当受到尊重的和神圣的,而且,这部政治法从确立之日起,不就同神的律条一样,是固定不变的吗?

在这件事情上,那些不赞同持不同意见者们那段话的人的错误还在于他们不知道那段话正是小议会在对莫雷里的那本书的判决书中说的。该判决书着重指控的是那些“试图在国家中制造分裂与混乱的人。”很显然,想用这个话来指摘我,那是办不到的。

民事法庭要捍卫的,不是神的作品,而是人的作品;它们照管的,不是人的灵魂,而是人的身体。它们是国家的真正的保卫者,而不是教会的保卫者。如果它们插手宗教问题的话,那也只能是由于那些问题是在法律管辖范围之内,或者是由于那些问题涉及良好的社会秩序与公众的安全,它们才能进行干预。这是官员们应当遵守的神圣法则;官员们不能依仗权势按自己的意思行事,而必须理性地公正办案。法庭如果背离了这一原则,就必然会滥用职权,就必然会引起动乱,使法律和它们的权威造成许多可怕的枉法丑闻。我要为日内瓦人鸣不平:小议会竟如此地藐视他们,竟公然用欧洲最无知和最盲信的人都不会上当的话愚弄他们。在这件事情上,持不同意见者们讲的道理,是政治家的道理;而你们的官员们讲的道理,是僧侣的道理。

为了证明莫雷里一案的案例不能作为比附的标准,《乡间来信》的作者以1632年对尼柯拉·安托万一案采取的做法来反驳;尼柯拉·安托万是一个可怜的疯子,在教士们的请求下,小议会为了拯救他的灵魂,便下令将他烧死。处以火刑的事,过去在日内瓦并不少见;从他们对我采取的做法来看,我觉得,他们对我也想施加这种酷刑。

我绝不会像那些迫害我的人那样胡编乱造,所以我把《乡间来信》中的有关段落一字不改地抄录如下:

“请看尼柯拉·安托万一案。那时候《教会法》已经生效,离它起草的时间不远,所以人们对它的精神是相当了解的。尼柯拉·安托万是否被传唤到教规督导委员会了?在那么多指摘这一残酷判决的人当中,在那些心存仁厚的人为挽救此人而做了许多努力之后,有谁还说这个判决不合法?莫雷里曾被传唤到教规督导委员会询问,而安托万没有;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要经过教规督导委员会传讯这一程序。” 注223

读了上面这段引文,你也许以为小议会对尼柯拉·安托万也是像对我这样办的,以为其间的差别只不过是是否经过了教规督导委员会的传讯和教士们的请求。是否如此,且看事实。

尼柯拉·安托万在一次旧病发作时,曾试图跳进罗讷河,因此,教士们将他从他所住的公寓送进医院,交给医生医治。他在医院里住了一段时间,而且在住院期间还继续散布反基督教的言论。“教士们每天都去看他,并在他的病情稍稍稳定时,劝说他改正错误,结果是白费劲。安托万说他至死都坚持他的看法。他已做好准备,愿‘为以色列的伟大的上帝的荣耀而死。’由于对他所做的工作没有取得成效,教士们便把他移交给小议会。教士们在致小议会的咨文中把安托万说得比塞尔维、让迪里斯和其他反三位一体论者还坏,结果便决定把安托万关进牢房,严加看管。” 注224

你从上面的叙述就可以看出,安托万之所以没有被传唤到教规督导委员会,是因为他当时已经病了,而且病得很重,在接受医生的治疗,不能到教规督导委员会去;而且,虽然他没有到教规督导委员会去,但教规督导委员会的人曾去看他,教士们也每天都去探视,每天都规劝他。最后,由于这一切努力都没有使他改变他的看法,他们才把他移交给小议会,把他描述得比其他已经被处死的人还坏,要求小议会把他加以监禁,而小议会这时才根据教士们的请求,把他投入牢房。

在安托万被关押期间,教士们曾竭尽全力挽救他,并引用《圣经·旧约全书》中的话,同他一起讨论,想了许多可能想到的最感人的办法,试图说服他改正错误, 注225 但安托万依然毫不动摇。在官员们审问他时,他还是表现得很坚定。当案子进行到要做出判决时,官员们征询了教士们的意见。当时,出席小议会的教士有十五人之多,既有牧师,也有经师。他们的意见很分歧,最后是采纳了大多数人的意见,于是,尼柯拉·安托万被执行了火刑。案子自始至终都是按教会的意见办的,因此可以说安托万是被教士烧死的。

先生,《乡间来信》的作者说安托万没有被传唤到教规督导委员会的真相就是如此。他由此得出结论说并不是所有这类案子都要经过这一程序;你觉得他选的这个例子是否能说明他讲的道理是对的?

现在姑且假定他讲的道理是对的,其结果将怎样呢?持不同意见者们将根据一个事实来肯定一条法律的适用性,而《乡间来信》的作者也将根据一个事实来否定这条法律的适用性。即使这两个事实中的每一个事实的权威都可以摧毁另一个事实的权威,但法律依然是完整无损的,尽管它曾一度被侵犯,难道它因此就不那么有效,只要被破坏一次,以后次次都可以被破坏吗?

现在让我们按我们的看法来作结论。如果我故意曲解教义,我当然是触犯了法律;如果我没有故意曲解教义,他们将怎样说我呢?没有任何一条法律会找到我头上来嘛。 注226 可见他们不是篡改了现有的法律,就是凭空捏造了一条现在还没有的法律。

是的,他们在审查那部著作时,并未审讯作者;他们说他们只是下了一道逮捕作者的命令,所以用不着大惊小怪。这样说,我认为是很难令人接受的。不过,虽说他们对我们不公平,但我们不能对他们不公平;如果他们没有不公正的地方,我们当然不会找碴儿硬说他们不公正。我无意指摘小议会和《乡间来信》的作者为了替他们没有对我进行审讯就径直做出判决的做法辩护,就把人和书加以区别。法官可以按照他们对事情的陈述来审理,因此我也不责怪法官们在这件事情上过于草率或怀有恶意,但我要指出他们在一件如此重大的事情上犯了错误,因而伤害了我。为了宽恕人而犯错误,那是可以原谅的,然而,为了惩罚人而犯错误,那就是一个很严重的错误了。

小议会在它的答复中说,尽管我的书受到了批评,但就我这个人来说,我依然可以提出抗辩,为我自己进行辩护。

持不同意见者们在他们的《意见书》中反驳说:他们不明白一个人既然已经被宣布为是一本亵渎宗教、胆大妄为和导人为恶的书的作者,标有他名字的书已经被刽子手撕成粉碎并投入火中烧掉,他还能提什么抗辩为自己辩护?

对于这个问题,《乡间来信》的作者回答说:“你们认为小议会的判决是针对那本标有作者名字的书的作者,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个判决对他毫无影响,他依然可以提出抗辩为他进行辩护。” 注227

我要告诉这位作者:“你错了。”是的,小议会在有关抨击那本书的判决中没有攻击那本书的作者的生命,但它已经毁坏了他的名声。尽管在身受刑方面他依然可以提出抗辩为他自己辩护,但他已经受到了加辱刑;他已经身败名裂,他的命运全掌握在法官手里了。现在要决定的唯一一件事情,是处他以火刑还是不处他以火刑。

在这一点上,把书和作者加以区别的做法,是荒谬的,因为书的本身是没有什么可惩罚的:它本身既不亵渎宗教,也不胆大妄为。这些罪名只能加在书中的理论上,也就是加在提出那些理论的人的身上。当焚书的时候,刽子手干的是什么事呢?他是在侮辱那本书的纸张吗?谁曾听说书有荣誉感?

《乡间来信》的作者,错就错在这里;产生这一错误的根源在于一个习以为常的恶劣做法。

人们写了许多书,但很少有人是真诚为了有益于人而写的。在出版的一百本书中,至少有六十本是为了获取利益或满足虚荣心而写的;有三十本是出于党派偏见或仇恨而匿名发表的,其目的是为了在公众中散布诬蔑他人的言论或诲淫诲盗的毒素;也许有十本(顶多只有十本)是出于好意而写的,书中讲的是作者知道的真理和他追求的美德。然而,千真万确的是,那个讲真理的人哪能获得人们的谅解呢?因此,要想讲真理,便只好躲起来讲;为了讲有益世人的话而又不受惩罚,便在书一面世时,作者便逃之夭夭。

在那些被法庭谴责和查禁的书中,只有几本是坏书,其余的差不多都是好书。其中的理由,我不说,大家也明白。其实,法庭的那一套做法,也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其目的,为的是避免被人家说它们默许那些书在书店销售。只要作者的名字不出现在书中,尽管大家都知道书的作者姓甚名谁,但官员们就不知道。有些作者为了捞取荣誉,甚至还公开承认书是他们写的。一个人是承认或是否认自己是一本书的作者,这要看他是在法庭的被告席上还是在与他人共进晚餐的筵席上。是承认还是否认,视情况而定,一点问题也没有;这样,便不用花多大的力气,就既获得了安全,也满足了虚荣心。《乡间来信》的作者批评我在这方面既行事欠谨慎,也不讲究策略,然而在我看来,行事谨慎和讲究策略,这两点是用不着花多大心思就能做到的。

法院对它不想追究作者是谁的匿名发表的书所采取的这种做法,已经成为判案的惯例。由于是匿名发表的,所以没有可传讯的对象,便一把火把书烧了,就了事了;事实上,法院也看得很清楚,那个隐蔽的作者是根本就不打算承认书是他写的,说不定该作者下午听说法院当天上午还下令对他进行调查的消息时,还会哑然失笑呢。这种情况已屡见不鲜了。

不过,当一个行事愚鲁 注228 的作者,也就是说一个深明其义务而且愿意履行其义务的作者,认为自己对公众发表的作品,就应当承认,就应当署上自己的姓名,表明自己对它负责。对于这样的作者,按衡平法的规定,就不应当把一个有荣誉感的人的愚鲁当作一项罪行来惩办;法官们应当以另外一种审理方式对待他,不把他的书和他这个人分开,因为作者既然署上了他的名字,就表明他和他的书是分不开的;法官们应当在听取了对书负责的作者的答辩之后,才对书做出判决。由此可见,惩办一本匿名发表的著作,只是惩办书;而惩办一本署名发表的著作,实际上就是在惩办作者;如果不让他有答辩的机会,就等于是不审讯他就直接判处他。

在这样的案件中,在判处作者的书之前,发传票传讯(这一次,日内瓦当局竟然用一道逮捕令当传票)这一程序是必不可少的。有些人同《乡间来信》的作者唱一个调,说什么作者的罪行是昭然若揭的,作者的罪行就在书里;这样说是没有用的,法庭是不能因为他们这样一说,就不按审理案件(即使是审理已经充分证实的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办的,因为,即使全城的人都亲眼目睹某人杀了人,也不能因此就不经过初审或不给他以申诉的机会就判他的刑。

一个公开署名的作者的这一光明磊落的做法,为什么会反而给他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呢?这么坦诚的态度难道不应当受到人们的尊重吗?法官们难道不应当更慎重地对待他吗?当他论述那些令人耳目一新的问题时,如果他不能提出可保证他不会受到伤害的理由,他哪里会冒此风险呢?如果他不深信公众将根据他的行为认为他所提的理由是可信的,他怎么会这样公开自己的姓名呢?《乡间来信》的作者胡说他的行为是不慎重的和愚鲁的;而事实上,他的行为是一个胸怀坦荡的人的行为。他认为这样做是出于他的责任心,而有些人却认为他这样做,是欠考虑。他认为只要人们公正地对待他,他就没有什么可怕的。他认为发表自己的作品而又不承认是自己的作品,是一种该受谴责的懦夫行为。

如果问题只涉及作者的荣誉,作者有何必要把他的名字印在书上呢?如何才能既获得出书的荣誉而又不冒任何风险,如何装出一副谦卑的样子以享受沽名钓誉之实而又不负任何责任:这一套把戏,谁不会呢?这些小小的伎俩,稍有名气的作者哪一个不知道呢?在他们当中,谁不知道有一个人自以为用不着署名,每一个读者无须猜测就知道是哪个大人物写的。

然而,这些先生们只知道按通常的惯例行事,他们不仅不按照那个处处有利于我的例外的办法办理,反而用那个办法整我。实际上,他们最好是只烧书而不提书的作者的名字,或者,如果他们想整作者的话,就等作者到庭或抗辩之时才烧书。但这两个办法他们都没有采取。他们烧书,好像不知道书的作者是谁似的;而且下令逮捕作者,好像还没有早已把书烧掉似的。先败坏我的名声,然后下令逮捕我!他们还想怎样处置我呢?他们往后还将采取什么更坏的手段对付我?难道他们不知道一个正直的人的荣誉比生命更重要吗?他们从毁坏我的名声开始整我,还有什么坏招不敢使呢?不听取我的申诉,就像对一个已经宣判的罪犯那样处我以最残酷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我能在法官面前申辩我无罪,又有什么用呢?

他们一开始就千方百计把我当作恶人来对待,说我本来就没有什么荣誉,所以就惩办我的身体,还假惺惺地说我完全可以提出抗辩,为我进行辩护。请问:如果我被警察押到街上游街示众和遭受种种刑罚并投入监狱之后,我提出的抗辩能消除我的书和我这个人受到的羞辱和痛苦吗?什么!他们口中所说的公平对待,就是不分青红皂白地把各种过错和各种人都混为一谈吗?一个无可指摘的公民的光明磊落的行为,为什么竟被叫做“愚鲁的行为”,而且还因此就把他当作恶人关进监狱?既然五十年的光辉 注229 都胜不过他们对我提出的那一点点儿指摘,不能保我不受羞辱, 注230 那么,公众对我的敬重和我一生的正直为人,哪里还会被法官们放在眼里呢?

“他们 注231 把《爱弥儿》和《社会契约论》与那些受到宽容的书加以比较,并指摘小议会的处理办法不公允;我认为,他们所做的比较是不妥当的,对小议会的指摘是毫无根据的。他们认为政府曾一次假装没有看见,以后就必须每次都假装没有看见;这样推理是错误的。如果这是一次疏忽,我们可以纠正它;如果这是由于当时的情况或政治原因而被迫保持沉默,他们把这种被迫采取的做法作为指摘的理由,那就不太公正了。我毫无替《意见书》中所说的那些书辩护之意,但从良心上说,有些书只不过是零零星星有一些不恰当的攻击宗教的言论,而有些书却肆无忌惮地通篇直接攻击宗教的教义和宗教的道德与它的社会影响,对于这两种书,我们能同样对待吗?我们应当把这两种书不偏不倚地加以比较,对他们在世人当中产生的影响加以评判;前者到处印行,广为流传,而后者是受到人们怎样对待的,我们大家都是知道的。” 注232

我认为有必要把他这段话全文照录在此。现在,我要分段来批驳它,对它进行分析。

在日内瓦,什么书不能印?什么书不能宽容?只要是读起来不令人生气的书,在日内瓦就可以公开销售。官员们不管,教士们偷着乐,原来一本正经的样子,一下子就变得喜笑颜开。唯独我和我的著作受到小议会的憎恨;他们怎样憎恨的呢?他们对我的非难和指摘之强烈和可怕,是人们怎么想象也想象不到的。我的天啦!我没有想到我竟成了那么一个可恶的人。

“他们把《爱弥儿》和《社会契约论》与那些受到宽容的书加以比较,我认为他们所做的比较是不妥当的。”啊,我也认为如此!

“认为政府曾一次假装没有看见,以后就必须每次都假装没有看见;这样推理是错误的。”说得不错,不过,那要看什么时间、地点和人;要看政府假装没有看见的是些什么书和《乡间来信》的作者选出来不能假装没有看见的是些什么书;要看在日内瓦受到欢迎的是哪些作者和在日内瓦受到迫害的是哪些作者。

“如果这是一次疏忽,我们可以纠正它。”可以纠正,也应当纠正,不过,真的纠正了吗?我的书和我这个人不该受到谴责而竟然受到了谴责,而该受到谴责的书和它们的作者却同从前一样,依然得到宽容。只有我是例外。

“如果这是由于当时的情况或政治原因而被迫保持沉默,他们把这种被迫采取的做法作为指摘的理由,那就不太公正了。”既然有人强迫你们容许那些该受惩罚的书,那就应当连那些不该受到惩罚的书也一起容许嘛。可是你们却千方百计地隐瞒实情,不让公众知道你们如此卑劣地用惩办大奸大恶的办法惩办无辜的人的小过错。怎么!你们这样欺凌弱者,对不对?能永远把人们蒙在鼓里不知道吗?你们不是说有几个黄色小说的作家的命运与某几个大君主国的君主大有关系吗?不是说如果不允许那些在作者的国家被禁止的书在你们城中受到宽容和准许印行并公开销售, 注233 你们的城市就会被摧毁吗?人民啊!他们就是这样借助大国的势力,使你们相信他们的做法是有道理的。结果,在那几个大国都不允许的这一坏事,却在你们城中畅行无阻!

当我来到这里 注234 的时候,就听说整个法兰西王国都在追捕我。我的书在日内瓦被焚烧;他们是为了讨好法国才这么做的。日内瓦下令逮捕我,法国也下令逮捕我。我在伯尔尼被驱逐,这也是法国要求他们驱逐我的。他们跟踪追我一直追到这个山区。人们之所以到处驱赶我,这也很可能是法国幕后主使的。由于受到了千百次侮辱,我写了一封替我辩护的信; 注235 这一下,全完了。我到处被包围,被监视;法国派密探搜寻我,派士兵抓我,派匪徒暗杀我,只要我一走出房间门,就可能有生命危险。所有这些危险,都来自法国,来自巴黎的高等法院,来自教会,来自宫廷 。在我这一生中,还没见过哪一个以卖文为生的可怜人一下子竟变成了这么一个重要人物。由于对他们所做的那些蠢事实在厌恶透了,我便到法国去散心; 注236 我了解法国人;我现在的遭遇很不幸。他们欢迎我,安慰我,用千百种出自真心的方式接待我,而且,只要我愿意,我还可以受到许多更友好的接待。我平平安安地回到我的住处。他们 注237 一见到我,便大吃一惊,简直吃惊得不得了,斥责我不动脑子;他们说,对我的威胁,不会来自法国;他们说得对:如果真有什么刺客要来结束我这痛苦的生命的话,那个刺客肯定不是来自法国。 注238

我不会把我遭受的屈辱的不同原因混为一谈。我要把来自我所处的环境的可怕的客观原因与唯一来自我的敌人的恨的原因,加以区别。唉!上帝啊,但愿我在日内瓦的敌人没有我在法国的敌人那么多,而且不会像我在法国的敌人那样与我不共戴天!今天每个人都知道对我最沉重的打击来自何方。你们那一帮人说我遭受的苦难不是他们造成的。他们托词说我在日内瓦犯了案,便在瑞士煽动人迫害我;他们说我到处都无人接纳,便唆使人驱赶我;他们的这种阴险手段,何其毒也!我哪里能责怪朋友们请我来到与我的祖国相邻的地方呢?我敢请全欧洲的人作证:除了瑞士以外,哪一个国家的人不接纳我,哪一个国家的人不是盛情欢迎我?他们能举出一个国家来吗?我能怨我没有选好我这块隐居之地吗?我虽然遭到许多打击和羞辱,但我的所得多于所失。我结识了一个人,一个灵魂高洁的伟大的人——乔治·凯特!我的保护者,我的朋友,我的父亲啊!不论你在哪里,不论我将来在哪里结束我这可悲的生命,不论我今生是否还能见到你,不,我都不会因为我遭受这么多苦难而怨上天,我都要把你对我的友谊看作是上天的赐与。 注239

“从良心上说,有些书只不过是零零星星有一些不恰当的攻击宗教的言论,而有些书却肆无忌惮地通篇直接攻击宗教的教义和宗教的道德与它的社会影响,对于这两种书,我们能同样对待吗?”

从良心上说!……像我这样一个亵渎宗教的人,哪里还敢讲良心……尤其是对那些善良的基督徒……所以我只好闭着嘴巴什么话也不说……不过,像这样一种能使官员们来讲说的良心,也的确是一种奇怪的良心;我们可以容许你亵渎神灵,但不容许你讲道理!先生,让我们在这里暂时不谈题材的不同,单谈思想方法:雅典人之所以对阿里斯托芬 注240 剧作中的那些亵渎神明的话鼓掌叫好,而把苏格拉底 注241 处死,就因为他们采取的是这种思想方法。

在我的论述中,最使我深信不疑的是,我发现他们在我最没有事先料到的问题上发表的意见是非常正确的,例如在这里谈到的这个问题就是。从我对宗教以及对宗教至关重要的问题所做的分析中得出的结论之一是:在信仰问题上,除了与自己有关的事物以外,任何人都不应当干预别人的宗教信仰,因此,他们根本无权惩罚只冒犯上帝的言行, 注242 因为,如何惩罚这类言行,上帝自有权衡。持不同意见者们按照孟德斯鸠的话说:“我们应当做的事情是:为上帝争光,而不是替他复仇。” 注243 他们说得对。应当受到惩罚的,是那些可笑的胡言乱语和粗暴的亵渎与诋毁宗教的言行,而绝不是讲说道理。为什么呢?因为前者不仅攻击宗教,而且还攻击了宣讲宗教的人,使他们受到了侮辱,使他们的敬拜仪式受到了干扰,对他们所尊重的事物表现了一种极端的轻蔑,因此对他们也表现了一种极端的轻蔑。这么粗暴的言行,自应受到法律的惩处;它们伤害了人,人们就有权对它们做出回应;然而在这个世界上,哪一个人会因为你同他讲说道理便认为你冒犯了他?谁会因为你把他当作一个通情达理的人来对待而感到生气?如果那个讲说道理的人自己错了或者使我们也产生了错误,如果你爱护他或爱护我们自己,那你就向他指出他的错误,并消除我们自己的错误,用他自己的武器打他。如果你不愿意找这个麻烦,那就什么话也不说,也不听他的,由他去说他的,由他爱怎么讲就怎么讲好了。一切就这样不声不响地结束了,既不争吵,也不伤害人。说到这里,我要问一问那些先生们,问他们根据什么定下这么一条相反的规矩:对插科打诨的话,对蔑视人和侮辱人的话,应当表示宽容,而对于讲理的话,则必须严办;请问:这条规矩的根据何在?对这条规矩,我实在不明白呢。

这些先生们经常去见伏尔泰先生, 注244 他们怎么一点也没有受到他不断吹嘘的宽容精神的启发呢? 注245 如果在这件事情上他们稍稍问过伏尔泰先生的意见,我估计他也许会对他们这样说:

“先生们,作恶事的,不是那些讲理的人,而是那些伪君子。哲学照样向前进步,一点问题也没有。不过,一般老百姓不懂哲学,所以他们由它去说它的,而且以牙还牙:哲学家是怎样用轻蔑的态度对待他们,他们也怎样用轻蔑的态度对待哲学家。在人们的疯狂行为中,要数讲说道理这种行为对人类的伤害最少。我们发现,有些迷了心窍的贤哲之士有时候也有这种疯狂行为。是的,我不讲说道理,但别人讲说道理,这有什么关系呢?你们看某书、某书和某书, 注246 难道这些书中全是开玩笑的话吗?说到我自己,我虽然不讲说道理,但我有妙招:我让我的读者去讲说道理。请看我讲述犹太人那一章,再看这一章中关于《五十人誓言》的评说,我认为它通篇都是在讲说道理或等于是在讲说道理嘛。你们将发现,在那段文字中,‘肆无忌惮’的话一句也没有,而比‘零零星星不适当的’言论更有过之的话倒是有一些。”

“我们这样办:你们借助我在宫中的影响和我享有的所谓威望,把我这老头子说的那些风趣话到处传播;这样做,很好嘛,不过,不要因此就去烧那些严肃的书,因为那会引起公众的不满。”

“关于宽容问题,我讲的话已经够多了!不过,我们不能老要求别人宽容,而我们对别人却不宽容。那个可怜的人信上帝吗?他信上帝或是不信上帝,我们用不着去追究,因为他不会去搞宗派活动嘛。他令人讨厌吗?凡是讲说道理的人都是令人讨厌的。好在我们不同他同一张桌子吃饭,那有什么关系呢?如果把所有令人讨厌的书都烧了,图书馆将成为什么样子?如果把所有令人讨厌的人都处以火刑,那就需要把整个国家变成一个柴堆,才能把他们通通烧死。你们要按我的话去做,让那些允许我们说笑话的人去讲说他们的道理,既不烧书,也不烧人,大家平平安安过日子;我的主张,就是如此。”在我看来,伏尔泰先生能心平气和地说的话,就是这些。我觉得,他这些话还算不上是给我们出的最坏的主意。

“把这些书不偏不倚地加以比较,从它们在世界各地的出版情况来加以判断。”我衷心赞成。“有些书到处印行,到处畅销,而另外一些书是受到人们怎样对待的,这是大家都知道的。”

“有些书”和“另外一些书”,这个话说得很含糊,意思不清楚。我并不是说该作者的这个话是指我的著作,但我能够说的是,在世界各地都印行,并译成各种文字,而且在伦敦同时有两个译本的书,是《爱弥儿》;就我所知,除了《新爱洛伊丝》以外,还没有哪一本书有此荣誉。此外,我还可以补充的是:在法国,在英国,在德国,甚至在意大利,人们都同情我,喜欢我,想请我到他们那里去做客,而且他们都异口同声地谴责日内瓦的小议会。我的书的命运就是如此,至于其他人的书的命运如何,我就不知道了。

现在到了该结束这封信的时候了。你看,先生,在这封信和上一封信中,我假定我是一个有罪的人,而在前三封信中我充分证明我不是,这前后一对照,你就可以看出,他们的办法用来对付一个有罪的人,尚且不公正,何况用来对付一个清白无辜的人呢!

然而这些先生们依然按他们的办法继续做下去,而且还公然声称为了教会的利益,他们不能承认他们的错误;为了政府的荣誉,他们不能改正他们不公正的做法。他们居然把法官们极不公正的做法说成是执行上天的旨意;要论证他们的这一论调将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就需要专门写一本书。不过,现在不是写这本书的时候,因为,直到现在为止,我都只限于分析他们是不是不公正,而没有探讨他们是否应当纠正他们不公正的做法。如果应当纠正的话,我们在后面将谈到你们的法律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才能弥补它所受到的破坏。现在,我要问你:对于这些固执己见的法官,我们应当怎样看?他们断案如此轻率,好像判轻或判重都无所谓似的;他们如此顽固坚持他们的判决,好像他们的判决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才下似的;对于这样的法官,我们该怎样评说呢?

我对于这些问题的论述虽然是文字长了一些,但我相信你会鉴于我论述这些问题的目的而耐心阅读的;我甚至可以说你应当耐心地仔细阅读,因为,这些话既是为你们的法律进行辩护,也是为我进行辩护。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在一个尊崇理性的宗教里,把一本类似我的书那样的书说成是犯罪的法律,必然是为祸无穷的法律。为了国家的荣誉和利益,应当赶快把它废除。谢天谢地,正如我在前面所说的,幸好你们的国家还没有这样一部法律。但愿对我的这种不公正的做法是官员们采取的,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因为,人的过错是短暂的,而法律的过错将像法律那样长期存在。尽管我被永远逐出我的国家不是由于我的过错造成的,但我从来没有像我在宣布我不再是日内瓦公民之时那样好地尽我的公民义务,事实上,正是这件迫使我放弃日内瓦公民身份的事情,证明我配做日内瓦公民。 注247

请你回忆一下几年前围绕达朗贝尔写的词条《日内瓦》 注248 发生的事情。教士们发表的那篇文章,不仅没有平息由该词条引起的争论,反而使之愈闹愈大;没有一个人不知道我的那篇文章 注249 比他们自己的文章对他们更有利。新教徒尽管对他们十分不满,但强压怒火,没有吱声,不过,或迟或早总有一天要大发雷霆的。不幸的是,政府的官员们对这么一点点儿事情就惊慌不已,以致本来不久就会被人遗忘的神学家的争吵,由于官员们的重视而演变成了一件大事。

至于我,我认为,有这么一些不拘泥于纯思辨性的教义问题的人,以罕见的独到见解把一切问题都归纳到作人与作公民的道德与义务这个范畴来考虑,这是祖国的光荣和幸福。我认为:不直接对他们表示称赞,而只论证他们的看法的正确性和防止某些人对他们的看法进行攻击,是我应当为国家做的一件事情。我在文章中指出了他们疏忽而没有谈到的那些事情,是既不确切、也没有什么用处的;我希望我在这方面发表的意见能堵住某些人的嘴,以免这些人试图把这一点说成是教士们的罪过;我在文章中既没有提那些教士们的名字,也没有指出是哪些人,更没有一句话涉及他们的传统教义:我这样做的目的,是以他们作为向其他神学家做示范的榜样。 注250

这项工作是很大胆的,但不是冒冒失失地去做的,也不是没有难以预料的情况需要克服的,但我深信它必然是会成功的。不仅是我一个人有此看法,许许多多有真知灼见的人,甚至大名鼎鼎的官员, 注251 也有此同感。你只要稍微观察一下在我这本书 注252 出版时的欧洲的宗教状况,你就会发现这本书定将到处大受欢迎。被哲学家们诋毁得威信扫地的宗教,已失去了它对人民的影响;然而教会里的那些顽固派还一个劲儿地拿宗教的那些弱点来炫耀,结果,使其余的好的教义全都被埋没:整个大厦已经到了即将崩溃的边缘。目前,争论之所以停止,是因为已经无人对它感兴趣了;各派之所以相安无事,是因为谁也不对自己一派关心了。为了去掉坏的树枝,就需要把整个一棵大树推倒;要重新把它栽起来,就只能保留树干了。

为了牢固地建立普遍的和平,哪里还有比大家都消除宗派的敌对情绪和倾听理智的声音更好的办法呢?一本不指摘谁和排斥谁的书,谁读起来会不高兴呢?它让大家都看到人们相处得很和谐,不再有那么多的纷争,不再有人由于意见不合而流血,每个人都诚心遵奉自己的信仰而且不干扰别人的信仰,人们到处都敬奉上帝,爱邻人,服从法律:这样一本把良好的宗教的种种要义全都讲得详详细细的书,谁不喜欢读呢?它既让人们享有哲学家倡导的自由,同时又增进了人们对宗教的虔诚;它把对秩序的爱和对别人的意见的尊重结合起来,不仅不摧毁不同的教派,而且还使它们都向人道主义和理性的共同目标前进;它不仅不挑起争端,而且还将斩断滋生争端的根苗,如果不斩断它们的根苗,那么,当目前暂时沉睡的宗教狂热一旦醒来,早晚有一天,它们必将会再次爆发的。从以上所说可以看出,在这摆脱了宗教偏见的和平时代里,这本书将使每个人都具有高度的理性,成天像他现在这样生活而又不知道何以能这样生活。

如果大家都听从我的忠言,许许多多即将产生的祸患都可以被防止。会不会有害处伴随好处而来呢?不会,一个害处也没有,我敢说:除了有些可免受惩罚的无心而犯的过失和迫害者们难以达到目的的小手段以外,谁也举不出一个必将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坏处。我真不明白:经历了那么多可悲的苦难之后,在一个如此光辉的时代,各国政府怎么还不知道应当把这个必须掌握许多技巧才能使用、否则就会割伤使用者的手的可怕的武器赶快扔掉和打碎呢?圣皮埃尔神甫主张关掉神学院和只保留教会;采用什么办法才能不声不响地达到这个显然可合而为一的双重目的呢?我认为:只有采取我在前面提出的办法。

有一个恶劣的环境不允许我的好办法得到实施;它把我想为人类消弭的灾祸全都集中落在我的头上。会不会再诞生另外一个不惧怕遭遇我这样的命运而敢说真话的人呢?这,我不知道。即使他比我明智,但是,如果他也像我这样热情的话,他是否就能比我更幸运呢?对此,我深表怀疑。我抓住的机会既然已经浪掷,就一去便不再回来了。我衷心希望巴黎高等法院将来有一天不后悔它把我从宗教迷信者们手中夺下的匕首又重新交到他们手中。

现在,让我们放下遥远的地方和遥远的时代不谈,回过头来谈日内瓦。我想最后说几句你完全能理解并感到惊异的话,使你重新想到这个城市。你放眼看一下你周围发生的事情,是哪些人在迫害我?是哪些人在为我辩护?看一下持不同意见的那些公民中的精英,在日内瓦还有比他们更受尊重的人吗?我不想谈论那些迫害我的人;愿上帝保佑,不要让那些插科打诨和尖酸刻薄的语言来玷污我的笔和我的工作。我毫不惋惜地把这个武器留给我的敌人去使用。我让你自己去比较和判断。如今,哪一边的人还保持了昔日的风俗和美德与虔诚的宗教信仰及真正的爱国主义? 注253 什么!他们说我违犯法律,可是,那些积极维护法律的人正在为我辩护呀;他们说我攻击政府,可是,最好的公民全都赞成我发表的意见呀;他们说我攻击宗教,可是,那些宗教信仰最坚定的人没有一个不支持我呀。单单这样一说,你就全明白了嘛,就知道我真正的罪过和遭到屈辱的原因何在了嘛。那些恨我和诬蔑我的人,反而不由自主地在称赞我;他们对我的仇恨,其本身就说明了这个问题。这一点,哪一个日内瓦人不明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