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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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有一个弟子,对具有生死特征的轮回厌倦了,祈求获得解脱。他遵守规则,向安坐如山信奉大梵的婆罗门求教。

“导师,我要怎样做才能从轮回中解脱出来呢?[我]意识到了身体、感觉器官及其对象,[我]也感觉到了觉醒状态中的苦痛。梦眠状态中的苦痛也能感觉到。虽然处于熟睡状态时会中断掉其苦痛感,但之后却会重新感觉。这究竟是不是我的本性呢?[这些]也会成为别的东西的本性,其原因是怎么回事呢?如果[这些是我的]本性的话,那我获得解脱的希望就没有了,因为自己无法摆脱自己的本性。如果这存在着什么原因的话,我想一旦消除其原因,那就会达到解脱的。”

46. 导师对他说:

“请静听,弟子,那不是你的本性,那是有原因的。”

47. 弟子又照常问道:

“其原因是什么呢?用什么来消除这个原因呢?我的本性到底是什么呢?消除原因之时,产生原因之物就[不再]存在;就好像病人消除了生病的根源[恢复其健康]一样,我想我也会恢复自己的本性。”

48. 导师答道:

“原因就是无明,消除之物就是知识。一旦消除了无明,轮回的原因也就没有了,那么你就可以从具有生死特征的轮回中解脱出来。无论是处于梦眠状态还是觉醒状态,你都不会感觉到苦痛。”

49. 弟子问:

“这个无明是什么呢?它的对象是什么呢?通过知识虽然能够恢复我的自我本性,但知识又是什么呢?”

50. 导师答道:

“你就是最高我,是不轮回的。然而你所说的‘我是轮回的’,其理解正好相反。另外,虽然不是行为主体你却说‘[我是]行为的主体’,虽然不是经验的主体你却说‘[我是]经验的主体’,虽然是常你却说‘[我是]非常的’,[这些都是正相反的理解]——这就是无明。”

51. 弟子又说:

“我是常[永远地存在着],但却不是最高我。我的本性就是以行为和经验作为特征的轮回。这是从以直接知觉等为认识依据的认识而来的。并且无明并非是原因。因为无明不能把自己的阿特曼作为对象。无明就是把此性质附托在彼身上。就好像把大家熟知的银片附托在熟知的珍珠贝壳之上;把熟知的人体附托于熟知的树干或者把树干附托给人体一样。然而,并不熟知之物对熟知之物,或者熟知之物对并不熟知之物[却不会产生附托]。阿特曼是并不熟知的,所以非阿特曼之物对阿特曼是不会附托的。另外,因为阿特曼是并不熟知的,所以阿特曼是[不会附托给]非阿特曼之物的。[所以无明不会以阿特曼为对象的。]”

52. 导师对弟子答道:

“这话不正确,因为有例外。弟子,并不是仅限于必须是熟知之物对熟知之物附托。对阿特曼的附托现在就经验着。例如当说到‘我是白肤色’或‘我是黑肤色’时,就把身体的性质附托在称为‘我’的观念的对象的阿特曼身上了;当说到‘我是这个’时,就把‘我’这个观念的对象的阿特曼附托给身体了。”

53. 弟子说:

“在那种情况下,阿特曼作为‘我’这个观念的对象,它是熟知的。身体也作为‘这个’[是熟知之物]。因为这样解释,所以与树干和人体。珍珠贝壳和银片的情况一样,说熟知的身体与阿特曼相互附托并不过分。这样,刚才导师说的‘并不是仅限于必须由两者都为熟知之物才能相互附托’这话有特别的理由吗?”

54. 导师答道:

“请静听。确实身体与阿特曼都是熟知的,但它同树干与人体的情况却不一样,对所有的人来说,并不太熟知他们是完全区别开的观念的对象。”

“那么,怎样才能[使人们熟知]呢?”

“一般说来,作为完全无区别的观念的对象[是知道的]。因为不管是谁,就像说‘这是身体,这是阿特曼’那样,将其作为完全区别开的观念的对象,井没有把握住身体和阿特曼。也就是说,人们会认为‘阿特曼是这样的东西’和‘阿特曼不是那样的东西’,就把阿特曼和非阿特曼之物搞得非常混乱。因为有这样的特别的理由所以我不能那么肯定地说。”

55. “弟子,我现在再讲一下相反看法。”

“由于无明,[彼被]附托于此,此却并非是实的,这种事情不是被经验着吗?就好比是[被附托给珍珠贝壳的]银,珍珠贝壳[是不实在的]。[被附托给绳的]蛇,绳[并非实在]。[被附托给虚空的]地上的尘埃,虚空[并非实在]。同理,如果身体和阿特曼作为完全无区别的观念而相互附托的话,身体对阿特曼,或者阿特曼对身体就可以说是并非实在的吧!珍珠贝壳等与由于无明而被附托的银等,都并非实在;相反也同此理。身体与阿特曼,由于无明而相互附托并非是错误的[看法]。这样,我想就会产生一个身体与阿特曼二者都是不实在的结论。然而那是虚无论者[指佛教徒] [19] 的主张,不会得到认可。并非相互附托,而是由于无明[仅仅是]身体被附托于阿特曼的话,那么就会产生阿特曼虽是实在的,[但附托于阿特曼的]身体认为是非实在的结论。因此,由于上述观点与直接知识的[知识根源]相矛盾所以得不到认可。结论是,身体和阿特曼由于无明而相互附托的事是不存在的。”

“那个时候[身体与阿特曼]又是怎样一种关系呢?”

“[身体与阿特曼就好像房间里结合为一体的]竹子与柱子的关系一样,已经成为一体了。”

56. [导师再回答说:]

“那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随之会产生[阿特曼]是无常的,因为他人目的而存在的结论。[你的看法认为阿特曼是]与他物结合之物,就像竹子与柱子那样;[阿特曼]因为他人目的而存在、无常。那么其他的人就会认为,阿特曼与身体相结合,是一种结合之物,因为他人目的而存在。[对此]首先应该弄清楚,最高[阿特曼]与身体并不结合,[它与身体]并非同一物是常存的。”

57. [弟子提出反论:]

“阿特曼不被作为结合之物,只不过是被看作身体;因为被附托于身体,所以[阿特曼]是非实在的、无常的这种理论上的缺陷出现了。在这种情况下,[导师您所说的]身体并不带有阿特曼的[论点],与那种虚无论者的主张相接近,它也会产生理论上的缺陷吧!”

58. [导师反驳道:]

“这是不正确的。[我们]认为阿特曼就像虚空那样,在本性上是并不与[任何之物]相结合的。说阿特曼不与任何之物相结合,并不意味着身体等一切物就不带有阿特曼。虚空虽然并不与任何物相结合,但同样并不意味着一切物就不带虚空。所以并不会产生与虚无论者同样的理论上的缺陷。

59. 更进一步讲,[你先前所说的阿特曼作为实在而]身体在阿特曼并非实在的情况下,会与直接知觉相矛盾,那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所说的在阿特曼中身体是实在的,而这是无法根据直接知觉的[知识根源]来认识的。就好像壶中的枣核、牛奶中的酥油、芝麻中的油、壁上[描绘的]画一样,阿特曼中的身体用直接知觉是不能认识的。但与直接知觉并不矛盾。”

60. [弟子问道:]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用直接知觉也无法认识的阿特曼,又怎样会是一边它附托于身体,一边身体又附托于它的呢?”

61. [导师答道:]

“这没有什么不妥当的,因为阿特曼自身的本性是确定的;所以就不能说只能附托于无常之物,而常者就不发生附托。就好像说,地上的尘埃被感觉到附托于虚空了。”

62. [弟子又问别的问题:]

“导师,身体与阿特曼的相互附托是依靠身体[器官]的集成呢还是靠阿特曼呢?”

63. 导师答道:

“如果是由身体[器官]集成的话,那么此时会生成什么呢?或者靠阿特曼生成[又会怎样呢]?”

64. 据此弟子说道:

“如果我仅仅是靠身体[器官]的集成而产生的话,那么此时我是非精神之物,为了他人的目的而存在。也就是说,身体与阿特曼的相互附托是不存在的。如果我是最高我,区别于[身体器官的]集成,那么我就是精神之物,我存在是因为我自身的目的。那么就是说,作为精神的我,会对阿特曼附托一切祸种。”

65. 对此导师答道:

“如果你知道附托的是祸种,为什么不停止它!”

66. [弟子说:]

“导师,我却难以做到。我被他者所操纵,我不是独立的。”

67. [导师说:]

“那时你是非精神之物,所以你不会为自身的目的而存在。非独立的你做出的[错误附托],那是以自身作为目的的精神的支配;你却仅为[身体器官的]集成之物。”

68. [弟子反驳道:]

“如果我是非精神之物,那么我是怎样来认识导师的教导和感觉苦乐呢?”

69. 导师说:

“你是否会把苦乐的感觉以及我的教导与自己区别开呢?或者视为同一呢?”

70. 弟子答道:

“当然我与[它们]不是同一的。”

“为什么呢?”

“我把两者当作水壶那样只是作为认识对象来认识的。我如果和[它们]同一,我就不可能认识它们了吧!然而,我却认识[它们]。[我与它们]是有区别的。在[我与它们]是同一的时候,苦乐的感受就会因为自己的目的而发生变化,对您的教导也是一样。但要说它们都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而存在之物是不合理的;由白檀引起的快感和由刺引起的痛感,都并不是因为白檀或者刺的缘故;使用水壶也不是因为壶的缘故,就是说,白檀之类都是为认识主体即我而服务的。因为我把白檀与它物区别开来,使得所有被认识的对象归之于统觉机能。”

71. 导师对弟子说道:

“那么,因为你是精神之物,你为自己的目的而存在,你不会被他人所操纵[去错误地附托]。作为精神之物,既不会依赖于他人也不会为他人所操纵[去错误地附托]。因为好比两支灯火那样,[两个精神之物]都是平等的;而精神之物因为别的精神的缘故而存在这是不合理的。另外,精神之物也不会因为非精神之物的缘故而存在;因为非精神之物也不会就因为它正好是非精神之物,所以与自己的目的有关系。于是,两个非精神之物因为相互的目的而存在的事情还没有碰到过,好比是木材和墙壁并不以相互的目的而存在那样。”

72. [弟子进行反驳:]

“仆从和他的主人在作为精神之物这一点上是平等的,然而两者因为相互的目的而存在的事却并非经验过。”

73. [导师说:]

“并非如此。就如火具有热和光的[本性],你具有精神性[作为本性],这就是[我]想要说的。于是,[这个意思]就包含在所举的‘两支灯火那样’的例子里。就是说,你根据自己的本性去知觉所有归于你的统觉机能的东西,也就是相当于火的热和光那样的不变常住的精神性去知觉。这样,如果你承认阿特曼是恒常而无差别的话,那么为何你要说‘我虽然在熟睡状态中无感觉,但在觉醒状态和梦眠状态中却反复地感觉到苦。这是我的本性吗?这是什么原因产生的呢?’这种困惑消除了吗?还是仍然存在呢?”

74. 对此弟子答道:

“导师,因为您的指点困惑已经消除。但对于我为不变之物这一点我还有疑问。”

“怎么回事呢?”

“声音等[一类外在对象]并非是确定之物,因为它们是非精神的东西。但是,通过声音等[一类外在对象]的带有形相的观念的产生[它们就确立下来了]。一方面这些观念因为相互带有并不相容的属性如青、黄等的[外界对象的]形相,所以它们作为自我确立之物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可以理解为[观念]是因为外界对象的形相所引起的,因此[观念]就被确立为带有外界[的对象]的形相之物。另一方面,被称为‘我’的观念的根源之物[也即统觉机能],是变形之物的观念,同样也是[与它物]相结合之物。于是,[观念]作为非精神之物是合情理的。因此,[观念]为了其自身的目的而存在这是不可能的,而只是作为与自己本性相异的认识主体的认识对象被确立,完全与声音等[一类外界对象]相同。如果[我与他物]并不结合的话,就会把精神性作为我的本性;因此,我是以自己作为目的而存在的。不过,因为我是对带有青、黄色等的[外界的对象]的诸观念进行知觉的主体,所以是有变化的。[基于上述理由,于是我对]无变化这一点是心存疑问的。”

75. 导师对弟子说:

“你的疑问是不合理的。因为[你对]这些观念的知觉必然是完全的,所以[你是]不变化的。同时也可以证明[你终归]是不变化的。然而对上述肯定的结论的理由——也即[你]知觉到的整个统觉机能的活动——你却说[与你是不变化的有关的]理由是值得怀疑的。这就是为什么[说你的怀疑]是不合理的。如果你是变化的,就好比统觉机能对其对象,或者感觉器官对其对象不能完全地知觉那样,你也不能对自己的对象即统觉机能的活动完全地知觉,同样地你作为阿特曼也不能知觉自己对象的某一部分。所以你是不变的。”

76. 对此弟子又说:

“知觉是表示着动词词根的东西,所以它是会变化的。那么要说作为知觉的主体其本性是不变的,[与此事实]是矛盾的。”

77. [导师辩驳道:]

“这是不正确的。作为‘知觉’[这个词],其词根所意味的变化是被表示在比喻中的。统觉机能这一观念是表示动词词根的意思,变化是作为它的本性,然而最终阿特曼的知觉是[作为知觉主体]而假现出来的。因此,[统觉机能的观念是]根据‘知觉’这个词所表示出来的。例如,‘切断’这个动作,其结果造成[被切断的对象在静止状态中]被分成两个部分。于是,[本来‘切断’这个词只是意味处于静止中的对象被切成两部分]却被动词词根所表示的[切断这个动作]所使用了。”

78. 弟子又接着说:

“导师,在这个例子里不是也没有说明我是不变的这件事情吗?”

“为什么?”

“被切断的对象其变化的完成即‘切断’,是被作为动词词根所表示的[切断的动作]来使用的。同样,如果统觉机能的观念是动词词根所表示之物,根据‘知觉’一词而表示出来,以阿特曼的知觉的变化为最后结果的话,[导师您举的例子]就不能说明阿特曼是永恒不变的。”

79. 导师答道:

“如果知觉与知觉的主体之间具有差别的话,那么你所说的就会是正确的。可是知觉主体却只是恒常的知觉而已。逻辑学家所说的知觉与知觉主体是有区别的这话是[不正确的]教说。”

80. [弟子又说:]

“为什么说动词词根所表示的[动作]最终就是[知觉]这样的结果呢?”

81. [导师]答道:

“听着,我说过[以阿特曼的]知觉假现为[知觉主体]那样的结果来结束。你没有听过吗?我没有说过[统觉机能的观念]在阿特曼之中以发生变化的结果来结束。”

82. 弟子说:

“可是,如果我是不变的,那么我就是对我的对象的统觉机能的活动完全地知觉的主体,然而为什么这样说呢?”

83. 导师回答弟子道:

“我仅仅是在讲述真理。于是基于[你是完全知觉其统觉机能的活动的主体这一]真理,我可以说你是不变的。”

84. [弟子说:]

“导师,如果是那样的话,我就以不变恒常作为本性,产生具有声音等[外界对象的]形相的统觉机能的观念,最终以具有我的本性的知觉假现为[知觉主体]为结果来结束。此时我到底又错在哪里呢?”

85. [导师答道:]

“[你说的]是对的。[你]没有什么错误。但是如我前说,错误只在无明。”

86. [弟子又问:]

“导师,如果像在熟睡状态下那样我并不存在变化的话,那么为什么[我]在梦眠状态和觉醒状态下却又[经验着]呢?”

87. 导师对弟子说:

“但是你是否一直知觉着[这两种状态]呢?”

88. [弟子答道:]

“我确实知觉着[两者]。但这只是断断续续的,不能说一直 [知觉着]。”

89. 导师对他说:

“那两者只是偶然性的,并非你的本性。如果[这两者]是你的本性的话,那[你的]本性就跟纯意识一样,应该是自我确立的,具有连续性的。这样,梦眠状态和觉醒状态就不是你的本性。就犹如衣服那样与你是分别的。而本性却不会出现与本性的所有者相分别的情况。但梦眠状态和觉醒状态却会从纯意识的状态中分离出去。如果在熟睡状态中自己的本性分离而去的话,那么就要说‘自己的本性已被灭除’,或说‘[自己的本性]不存在’,而必须否认[那种存在]吧!因为,偶然性的属性并非自己的本性,即并非那种被认为带有两方面的性质[可灭性和非存在性]的属性。就好比是认为财产和衣服的消灭,或者在梦中和错乱中出现的物品被认为是不实在的那样。”

90. [弟子反驳道:]

“导师,[如果]真是那样,因为在熟睡状态中[我对什么东西]都不再知觉,就与梦眠状态和觉醒状态的情况有所不同,于是我的本性就是纯意识的和偶然性的;或许我的本性也并非纯意识的吧!”

91. [导师答道:]

“并非如此。请再好好考虑一下,因为这是不合理的。如果你把自己本性即纯意识看作了偶然性的东西的话,那么请你这样去做。我们自己以及别的东西[非纯意识之物]甚至一个世纪以来也无法对此做出合理的证明来。因为那样的本性与[别的东西]相结合,不管谁对其因为他人的目的而存在之事,对其为多数为可灭之事,也都无法做出合理的否定。就如我们在前面已说过的那样。那些不为自己随目的而存在之物也是无法自我确定之物。然而以纯意识作为本性的阿特曼是自我确定的,它并不靠依存于他物而存在,谁也无法否定它,因为[阿特曼并不与任何人]相分离。”

92. [弟子反驳道:]

“但是,[当我]说‘我在熟睡状态中未见[它物]’时,我是否并没有指出[阿特曼]已经[与我]分离呢?”

93. [导师答道:]

“那是不正确的,因为那是有矛盾的。”

“怎么会有矛盾呢?”

“因为尽管你已经看见了,但你却说‘我没有看见[什么东西]’,所以是矛盾的。”

“导师,我在熟睡状态却并没有看见过纯意识或者别的什么东西。”

“如果是那样,那你在熟睡状态中是看见了。因为你否定的是看见了对象的[存在],却并没有否定看[这件事]。我说过你的看就是纯意识。你根据那[永恒]存在之物就说‘[我]并没有看见’,从而否定[被看见的对象的存在],那就是[看],就是你的纯意识。于是,[它]并不会与[你的纯意识]相分离,其[纯意识的]不变恒常性由[它自己]确定,而不依赖于任何知识的根据。然而认识主体,尽管是自我确定的,但为了与别的认识对象相区别,认识根据还是需要的。永恒的识别者,它为了与那些不以识别作为本性之物[非阿特曼]相区别,它是必要的;它实际上是恒常不变的,自我本性是光辉灿烂的。永恒的识别者其本身就是认识根据,由于其本身就是认识主体, 所以在识别中并不需要什么知识根据。于是以[认识的根据和认识的主体]两种性质作为它的本性。例如,铁或水要求火或太阳[所包含的]光与热,然而光与热却不是它们的本性;而火与太阳却并不要求[其它物]给其光和热,因为这就是它们的本性。

94. 如果[你要说]‘[从直接知觉或推论等知识根据得来的]经验知识,在无常中存在,而在永恒之中却并不存在’的话。

95. 这也是不正确的。从理解上讲,永恒之物与无常之物之间要作出区别是不可能的。如果理解作为经验的知识,那么是否无常之物的理解就是经验知识,永恒之物的[理解]就不是呢?不应该考虑这种区别。

96. 如果[你说]‘[经验的知识]就是永恒之物的理解,这样的话知识主体就没有必要[作为知识的根据了]。但是,在[经验的知识]作为无常之物的[理解的]情况下,因为[由知识主体]的努力作为中介,[知识主体]对于理解就是很有必要的。这种区别是有的。’

97. 那么,因为知识主体并不需要任何知识根据,所以它自身是自我确定的,这一点是被证明了的。

98. 如果[你认为],‘[理解或经验的知识]是在不存在的情况下,那[知识主体]就不需要[知识的根据],因为[它]是永恒的。’那你的看法是不正确的。不管怎么说,理解是存在于知识主体自身中的,因此应该排斥你的意见。

99. 如果因为知识主体被确立而知识根据很有必要的话,那么求知的欲念属于哪儿呢?就应该承认求知之物就是知识主体。进一步讲,欲知之对象也就是知识的对象,而不是知识主体。如果[欲知之]对象是知识主体的话,由于知识主体与此欲知之间就有无限之循环,其结果就是:此知识主体对彼知识主体,他知识主体又对彼知识主体,如此不断。如果把知识主体作为欲知的对象的话,就会如此。另外,因为知识主体本身并不用[任何它物]作为中介,所以它不会成为知识的对象。现世中的知识对象是由知识主体的欲求、记忆、努力和知识根据的产生作为中介而确立的。因为对知识的对象的理解未被经验过,所以没有办法。于是,无法推定知识主体是由其自身的欲求或别的什么来作为中介的。另外,记忆的对象就是被记忆的对象,而不是记忆的主体。同样,欲求的对象就是被欲求之物,而非发出欲求之主体。如果这两者的对象就是记忆或欲求的主体的话,那么跟前边一样,它们就不可避免地成为无限循环之物了。

100. 如果[你]说,‘在对知识主体有关的理解无法产生的情况下,那对知识主体的理解不是就不可能了吗?’

101. 这也是不正确的。因为理解主体的理解有它自身的对象,此对象就为该被理解之物。如果把理解对象作为理解的主体,也会如前那样成为无限循环吧!前边已经证明过了,作为永恒不变的阿特曼的光辉的理解,就如火呀太阳那样的光与热一样,不是依存于任何它物的。如果自身的阿特曼的理解,也即作为纯意识的阿特曼的光辉是无常的话,就把阿特曼自己作为目的了,这是不可能的。就像我们已经讲过的那样,好像是身体与感官的[集聚],与[它物]相结合或为他人而存在,具有很多不足之处。”

“怎么回事呢?”

“如果自己的纯意识的阿特曼之光[即理解]是无常的话,由于记忆等的中介,也就会是由[与它物]结合[而积聚的]。因此,这一纯意识之光,在其生起之前和消除之后,因为并不存在,就像视觉等那样[与它物]相结合,也即成为为他人的目的而存在之物。然而此光生起在阿特曼之中而存在时,阿特曼就不是以自己为目的之物了。这是因为:此光存在,阿特曼就是为了自己的缘故;此光不存在,非阿特曼就是为了其他的缘故而存在。因此,可以肯定阿特曼作为纯意识之光是不依存于任何它物而存在的。”

102. [弟子反驳道:]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如果认识主体不是经验知识的主体的话,主体又怎样成为知识的主体呢?”

103. [导师]答道:

“经验的知识,无论是永恒的还是无常的,其本性都是无差别的;也就是说,经验的知识就是理解。这种经验的知识,无论是否是由记忆、欲求等等先行无常的,还是不变常住的,其本性都是无差别的。就好比是动词词根的stha[站立]所表示的那样,无论它是否意味着根据‘行走’或别的[什么动作]而先行的无常,还是[根据这些动作]而非先行的永恒,其本性[本意]都是无区别的。也即如[人站立]和[山耸立]同样的表现。同理,认识主体把永恒的理解作为它的本性,这与把它作为知觉主体是不矛盾的,因为结果都是同样的。”

104. 弟子对此说道:

“因为以永恒的理解为本性的阿特曼是不变的,那么如果[阿特曼]不与身体也即感官相结合的话,就好像木匠与板斧这种[工具]的结合那样,[阿特曼]要成为行为的主体是不可能的。如果从本性上讲是不[与它物]相结合之物,那么在使用其身体即感官时,就会产生无限循环的结果吧!然而木匠等却是永远与身体即感官相结合,虽用板斧却并不会无限循环。”

105. [导师说道:]

“但是,本性不[与器物]相结合之物在那种情况下,如果不使用工具,就不能成为行为的主体;所以[为了成为行为主体]就应该使用工具。[但是],由于使用工具就会引起变化,于是在成为行为主体时,也会[使用工具]。这样,在认识主体处于独立的场合,无限循环就不可避免吧!另外,行为本身并不会使阿特曼发生行为,因为未表现的[行为]是不带有自身形相的。如果[你说]‘别的东西接近阿特曼,引起了[阿特曼的]行为’的话,这是不正确的。因为要说[阿特曼]以外之物是自身确立的,并非对象,这是可能的。因为我们未体验到过非阿特曼之物以自身作为知识根据的情况。声音以及一切之物,根据以理解作为结果来结束的观念才被认识而得以确立。如果非阿特曼之物也有理解的话,那它就成了阿特曼,不[与它物]相结合,以自身为目的,并不为它物而存在,于是,我们不能把我们的身体、感官即其对象理解为是以自身为目的之物,因为[这些]都由理解而终结的观念所确立,这是[我们]所体验过的。”

106. [弟子说:]

“弟子在进行理解时,不是也并未基于别人的直接知觉等[的知识根据],或者也不需要别人的观念吗?”

107. [导师答道:]

“的确,在觉醒状态是这样的。但是,在死亡或熟睡状态时,是依靠身体以及直接知觉等的知识根据来确立的。诸感官都是如此。不管怎么说,声音等一类外界[的对象]都转变为了身体和感官的形态;而[身体和感官]是依靠直接知觉等的知识根据来确立的。于是siddhi[确立、完成]这个词,就如我们已说过的那样,由知识根据生出来的结果即理解。这个理解是不变的,自身确立的。阿特曼之光是其本性。”

108. 此时质问者又说:

“理解作为知识根据的结果,永恒不变。还以阿特曼之光作为本性,这样说是矛盾的。”

对此[导师]答道:

“并不矛盾。”

“为什么不矛盾呢?”

“尽管[理解]是永恒不变的,但它是基于直接知觉的[知识根据]的观念的[形成过程]而出现的,因为[观念的形成过程]其目的就在于它。如果直接知觉等[的知识根据],为基础的观念是在无常的情况下,[尽管理解是永恒的],但这表现出来也仿佛是无常的。因此,[理解]被比喻为知识根据的结果。”

109. [弟子说:]

“导师,如果如你所说那样,那理解就是永恒不变的,以阿特曼之光作为主体性而自得确立的。因为对它自身来说知识根据是没有必要的。除此以外的都是非精神的,因为它[与它物]一起活动,为它物的目的而存在。由于那些[非阿特曼]的本性被理解为是引起苦、乐、混迷的观念,所以是为了它物的目的而存在的。非阿特曼之物确实是以此种本性而不是以其他的本性而存在的。因此,从绝对真理的立场来看,非阿特曼就是非实在的。正如现世间所经验到的[附托于]绳的蛇,或者海市蜃楼里的水那样,脱离了那种理解就是不存在的;同理,在觉醒状态和梦眠状态中[所经验到的]二元性,脱离了这种理解也是不存在的,这种看法才是合理的。导师,从这样的绝对真理的立场去看,由于理解也即阿特曼之光不会中断存在,所以是永恒不变的。同时其本体也是不二的。这是因为它从不脱离于各种各样的观念,但是各种各样的观念却会脱离理解而去。正如在梦眠状态中,具有青黄等种种形相的观念由于脱离理解而去,从绝对真理的立场来看就是非实在的;同样,在觉醒状态中青黄等等的种种观念也会离理解而去,于是在本性上也是非实在的。接下来,非本理解的而对这一理解进行理解的别的主体也是不存在的。因此,[理解]它本身既不被自己的本性所接受也不被排斥,这是由于别无它物存在的缘故。”

110. [导师说道:]

“正是如此。以觉醒状态和梦眠状态为特征的轮回的原因就是无明,消除无明之物就是智慧。这样做你就会达于无畏。从此你就是处在觉醒和梦眠状态之中也不会知觉到痛苦,你已经从轮回之苦中解脱出来了。”

111. “唵!”

* * *

[1] 商羯罗在《梵经注》(Ⅱ,2,18;Brahmasūtrabhᾱṣya,ᾱnandᾱŚramaṣaṃskRtaGranthᾱvaliḥ,Granthᾱṇkaḥ 21,1900,p.559.)里把佛教宣称为“主张一切虚无的学说”(sarvavainᾱŚikarᾱddhᾱn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