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细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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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地始起内我终,

前者舍弃后者跟;

后来不比前微细,

遍满于中理应知。

释:商羯罗在这一章中讲述人的意(内官)的构成情况。我们先来看看商羯罗是怎样描述物质世界的产生、形成过程的。商羯罗认为梵是世界产生、发展和归灭的原因,它既是质料因,又是动力因。这个质料因意味着阿特曼是世界的种子,它是“非变异名色”(世界出现之前的名称与形态)的开展者。梵首先将非变异名色生成为虚空,再由虚空生起它物。即:由虚空生起风,由风生起火,由火生起水,由水生起地。这前五种元素为细微元素,再由这前五种相结合生起空大、风大、火大、水大、地大五种基本元素。商羯罗认为,人的产生是由地元素而来,而后达到内在我。在这种个人存在的构成元素之中,前者比后来的粗大,后来者越来越细微,例如先生肉体,后生心意,肉体就比心意粗大,心意比肉体细微。所以应该了解到内在的统觉机能是细微的、遍满的。 [24]

2.

正确知识让人知,

外界之[地]与内同;

水等元素也一样,

应知完全无区别。

释:正确的知识让人知道,外界的地与构成人的身体的地是同样的元素;同理,外界的水等诸种元素也与构成人的身体的元素是完全一样的。

3.

风等[元素]生起前,

虚空遍在于一切;

我为唯一统万有,

纯智遍满不二者。

释:根据本章第一颂的解说,我们知道了商羯罗的根本元素的生起顺序,首先是梵将非变异名色生成为虚空,再由虚空生起它物。商羯罗在这里又指出,在风及其以后的元素生起之前,虚空是遍满于一切之中的。根据这一点又知,在这所有产生之前,只有梵是唯一的,就是一切万有;以纯粹精神为本性,遍在一切之中,是不二的。

4.

梵天起始至植物,

据说皆属我自体;

欲念愤忿诸缺点,

难道也皆我生乎?

释:由梵天(应是下梵)开始开展非变异名色,然后生起虚空,一直到地大元素为止,商羯罗认为地元素此时具有了五大元素的所有特征。再由地生出粮食,五大元素生出植物,于是就开始产生出一切的生物,而这一切都不过是我的身体而已。在我体之外的如欲念、愤忿之类的东西,都不是我体所生。

5.

我非常受缺点污,

有情中住主宰神;

愚人识空为青色,

我似也为[有情]污。

释:我是从来不为生物有情的缺点所影响污染的,但因为我是住于有情之中的主宰神,所以就像愚人认为天空的颜色就是蓝色那样,我也因为有情的缺点被认为是有污点的。商羯罗是认为一切生物都是有缺点的,而我是洁净的,无污的。然而因为有情生物的原因却被连累。

6.

一切生类之心智,

常受纯智光照耀;

智者常识自我体,

获取智慧远离恶。

释:因为一切的生物有情类的统觉机能都是我的纯粹精神照耀的对象,在这种纯智的照耀下,对于智者来说,一切的生类都属于自我的身体,具有智慧并远离恶业。

7.

[醒时]对象同梦眠,

认识都是有起原;

[真]识常住无对象,

因此二元不存在。

释:此颂说,当人处于觉醒状态下时的认识对象,与人处于做梦时的认识对象是一样的,它们都是有产生的原因。只有真实的认识(阿特曼的认识)是常住不变的,是没有对象的,因此二元性是不存在的。

早在奥义书中就提出了人的意识状态的“四位说”,这种学说认为,由于人的意识处于四种不同的状态,所以会对现象世界和最高真实世界有不同的体验和认识。这种学说的中心思想在于对最高阿特曼的领悟。吠檀多不二论的哲学家乔荼波陀对这一理论有很完整的解说。第一,醒位,人在醒着的时候是作为外界世界的经验者,认知着现象世界;第二,梦位,此时自我正认知着意识本身,因为人们在做梦时实际上是在认识精神本身,此时已与客观外界断绝了关系;第三,熟睡位,此时自我已停止了对外部对象和内部精神的认识,接近于超验的境界,但还没有真正地达到最高我的境界。最后为第四位,这是自我最后或最高的境界。乔荼波陀认为,只有第四位才是绝对的真实,非二元,无分别,无变化,不受认识的影响。前三位都不是对最高自我的真实的认识。醒位和梦位是一种二元性的认识,受经验世界的因果关系的制约。熟睡位同样还受到因的束缚。所谓因,是指认识上的无明和愚痴。因为无知,所以得到的结果是不能把握住最高的我,即歪曲了真理性的认识,把非真理当成了真理,这是无明之果。只有第四位是真正的真理性认识。一切个体灵魂(命我)都因无明而受到摩耶的束缚,只有当个体灵魂真正地摆脱了无明,了幻归真,才能达到第四位。商羯罗对乔氏的观点是持赞同态度的。下面一颂进行了解说。

8.

因为睡时无对象,

主体认识永不变;

醒时认识自无明,

应认对象非实在。

释:在处于熟睡状态下时,已经停止了对外界对象的认识,除了认识主体自身以及其认识之外,一切它物都是不存在的。也即除了认识主体阿特曼的认识之外,别无它物。而在觉醒的状态下,认识是由无明所引起的,认识的对象自然是无明的产物,是虚幻的,因此是不实在的。在熟睡时本身不存在认识对象,而在醒时,认识对象是虚幻不实的,所以,认识对象是不实在的。

9.

[自我]不具色形质,

也非眼中之视物;

如此应该理解为,

无限并非识对象。

释:因为自我不具有任何的色形等性质,也因为它不是眼睛的视觉所见之对象,所以就应该认为无限者(阿特曼)不是认识对象。阿特曼不是“所见”,它只是“能见”,是认识主体,认识不能认识主体本身,也不能把自身作为认识的对象。

无限者(Bhūman)也可译为“至大” [25] ,实指最高梵。

* * *

[1] 参见本书散文篇第一章第20、21颂。

[2] 参见徐梵澄译《五十奥义书》第2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