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二十四

王溥Ctrl+D 收藏本站

  受朝賀

  舊制元日。大陳設。皇太子獻壽。次上公獻壽。次中書令奏諸州表。黃門侍郎奏祥瑞。戶部尚書奏諸州貢獻。禮部尚書奏諸蕃貢獻。太史奏雲物。侍中奏禮畢。然後中書令又與供奉官獻壽。時殿上皆呼萬歲。按舊儀闕供奉官獻壽禮。但依位次立。禮畢。竟無拜賀。開元二十五年。李林甫革其舊儀。奏而行之。冬至亦然。

  貞觀十三年十月三日。尚書左僕射房元齡奏。天下太平。萬幾事簡。請三日一臨朝。詔許之。至二十三年九月十一日。太尉無忌等奏。請視朝坐日。上報曰。朕幼登大位。日夕孜孜。猶恐擁滯眾務。自今以後。每日常坐。其後至永徽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下詔。來月一日。太極殿受朝。此後。每五日一度。太極殿視事。朔望朝。即永為常式。

  顯慶二年二月。太尉長孫無忌等奏。以天下無虞。請隔日視事。許之。

  聖歷二年正月制。朝官有期喪。大功未葬。不得朝賀。神龍元年二月。朝則天皇帝於上陽宮。因敕。每十日一朝。左臺侍御史盧懷慎上表曰。臣聞昔漢祖受命。五日一朝太公於櫟陽宮。今日陛下。豈不欲為此乎。臣度其事業。與此有異。夫漢祖起布衣。登皇極。子有天下。尊歸於父。故行於此耳。今陛下守文繼統。嗣武開基。奉三聖之休烈。當千齡之寶命。順天立極。蓋曰其常。不知何為。更用此道。遠自三五。洎乎夏殷。聖帝明王。臣所覽見。未有用此者。陛下安所取則哉。臣聞事不師古。匪說攸聞。禮煩則瀆。抑有其義。況應天去提象。纔至二里餘。騎不得成列。車不得方軌。於茲屢出。假令愚人萬一有犯屬車之塵者。陛下雖罪之何及。縱使萬全。亦非重慎之道也。臣望陛下。從今以後。遵其內朝。一則有暢於清溫。二則無煩於出入。敬慎之道。誰曰不然。必以長至在辰。元正布歷。應天納祜。行慶有期。則願陛下備法駕。周羽儀。然後出朝。亦示天下大禮也。居常之日。竊願陛下思之。其年四月二十七日。上以時屬炎暑。制令每隔日不坐。右拾遺靳恆上疏諫曰。臣聞昔漢制反支日亦通奏事。又光武在軍。躬自覽疏。明帝撫運。夜必讀書。豈以四氣炎寒。妨于政治。況陛下紹登大位。初啟中興。六合之內。莫不延首傾聽。威恩未著。忠信未孚。勤勞者未達。冤滯者未舉。逋逃者未還。浮偽者未息。兼之國用凋敝。倉廩空虛。獄訟猶繁。澆淳尚雜。外逼兇寇。調發未寧。內切饑寒。衣食不足。人思陛下。企望太平久矣。陛下固宜兢兢業業。居安慮危。絕嗜慾之源。從清靜之化。宵衣旰食。以答蒼生之望。簡賢任能。以救蒼生之弊。使天下翕然。一變化俗。奈何以其微熱。遂闕一日萬幾之事。六合之內。家到戶說。必謂陛下安其宮室。重其晏閒。忽於黎庶。怠於聽政。復何以達堯心於天下。復何以垂令範於後世。臣愚竊為陛下有所歎息。

  開元八年九月。初。正冬朝會。宴見蕃國王。臨軒。設樂懸。陳車輅。備麾仗。其朝日受朝。儀注減半。其年十一月十三日。中書門下奏曰。伏以十四日冬至。一陽初生。萬物潛動。所以自古聖帝明王。皆以此日朝萬國。觀雲物。禮之大者。莫逾是時。其日亦祀圜丘。令攝官行事。質明既畢。日出視朝。國家以來。更無改易。緣新修條格將畢。其日祀圜丘。遂改用立冬日受朝。若親拜南郊。受賀須改。既令攝祭。理不可移。伏請改正。從之。因敕自今以後。冬至日受朝。永為常式。至天寶三年十一月五日甲子。冬至。敕伏以昊天上帝。義在尊嚴。恭惟祭典。每用冬至。既于是日有事圜丘。更受朝賀。實深兢惕。自今以後。冬至宜取以次日受朝。仍永為常式。至永泰元年十一月三日。詔以十三日甲子冬至。令有司祭南郊後。於含元殿受朝賀。至建中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敕宜以冬至日受朝賀。

  天寶六載十二月二十七日敕。中書門下奏。承前。諸道差使賀正。十二月早到。或有先見。或有不見。其所賀正表。但送省司。又不通進。因循日久。於禮全乖。望自今以後。應賀正使。並取元日。隨京官例。序立便見。通事舍人奏知。其表直送四方館。元日伏下候一時同進。敕旨依。

  大歷九年十一月八日敕。故源王發引遷神。廢冬至朝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敕。元日。門下侍郎奏祥瑞。宜停。至貞元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中書侍郎李泌奏。冬至朝賀。請准元日。中書令讀諸方表。敕旨宜依。

  建中元年十一月朔。御宣政殿。朝集使及貢士見。自兵興以來。典禮廢墜。州郡不上計。內外不會同者。二十五年。至此始復舊典。州府計吏至者。一百七十有三。二年正月朔。御含元殿。四方貢獻。列為庭實。復舊例也。

  貞元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敕。昔者聖賢。仰觀法象。因天地交會之序。為父子相見之儀。沿襲成風。古今不易。王者制事。在於因人。酌其情而用中。順其俗而為禮。咸覿之儀。既行父子之間。資事之情。豈隔君臣之際。申恩卿士。自我為初。自今以後。每年五月一日。御宣政殿。與文武百寮相見。京官九品以上。外官因朝參在京者。并聽就列。宜令所司。即量定儀注頒示。仍永編禮式。本以五月一日陰生。臣子道長。君父道衰。非善月也。因創是日朝見之儀。初欲冕服御宣政殿。屬塗潦。乃以常服御紫宸殿。至元和三年四月詔。五月一日。御宣政殿受朝賀禮儀。停。先是。創有此禮。自後亦不多行。至是。上以術數之說。禮經不載。途罷之。九年正月朔。上御紫宸殿受朝賀。賦朝退觀仗歸營詩。十一年十一月日南至。不受朝賀。以司徒馬燧出葬故也。

  會昌二年四月。中書門下奏。元日御含元殿。百官就列。惟宰相及兩省官。皆未索扇前。立于檻欄之內。及扇開。便侍立于御前。三朝大慶。萬拜稱賀。准宰相侍臣。同介冑武夫。竟不拜至尊而退。酌于禮意。似未得中。臣等商量。請御殿日。昧爽。宰相兩省官。對班于香案前。俟扇開。通事贊兩省官再拜訖。遂升殿侍立。從之。

  咸通四年五月朔。宴迴鶻於上清殿。非常例也。

  諸侯入朝

  貞觀元年十一月。梁州都督竇軌請入朝。上曰。君臣共事。情猶父子。外官久不入朝。情或疑懼。朕亦須數見之。問以人間風俗。許令入朝。至十五年正月。上謂侍臣曰。古者諸侯入朝。有湯沐邑。芻禾百車。待以客禮。漢家故事。為諸州刺史郡守。創立邸舍於京城。頃聞都督刺史充考使至京師。皆賃房與商人雜居。既復禮之不足。必是人多怨歎。至十七年十月一日下詔。令就京城內閑坊。為諸州朝集使造邸第三百餘所。上親觀焉。至永淳元年。關中饑乏。諸州邸舍。漸漸殘毀。至神龍元年。司農卿趙履溫希權要。奏請出賣並盡。至建中元年十月二十九日敕。每州邸第。令本州量事。依舊營置。至二年五月十四日。戶部奏。若令州府自置。事又煩費。伏請以官宅二十所分配。共給諸州朝集使。敕旨。宜依。二十年。有司上言。按漢儀注。朝賀正月。常一王四侯。十餘載一至。又按史記。諸侯王朝凡四見。留長安不過二十日。今諸王入朝者甚多。非其示之簡要。宏之禮節。既乖古制。有虧前典。臣請每歲二王入朝。禮畢還藩。敢以義請。從之。

  顯慶二年十二月敕。諸都護刺史入朝日。及新授未辭。因便在京朝會。一事以上。並同京官。

  先天二年十月敕。諸蕃使都府管羈縻州。其數極廣。每州遣使朝集。頗成勞擾。應須朝賀。委當蕃都督與上佐。及管內刺史。自相通融。明為次第。每年一蕃令一人入朝。給左右不得過二人。仍各分頒諸州貢物。于都府點檢。一時錄奏。

  開元八年十月敕。諸督刺史上佐。每年分蕃朝集。限一月二十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見。其年十一月十二日敕。諸州朝集使長官上佐。分蕃入計。如次到有故。判司代行。未經考者。不在禁限。其員外同正員。次正官後集。十四年二月敕。嶺南五府管內郡。武安萬安等三十二州。不在朝集之限。其承前貢物者。並附都府貢進。十八年十一月敕。靈。勝。涼。相。代。黔。嶲。豐。洮。朔。蔚。媯。檀。安東。疊。廓。蘭。鄯。甘。肅。瓜。沙。嵐。鹽。翼。戎。慎。威。西。牢。當。郎。茂。驩。安北。庭。單于。會。河。岷。扶。拓。安西。靜。悉。姚。雅。播。容。燕。順。忻。平。靈。臨。薊等五十九州。為邊州。揚。益。幽。潞。荊。秦。夏。汴。澧。廣。桂。安十二州。為要州。都督刺史。並不在朝集之例。

  二十二年十一月敕。諸朝集使。十日一參。朔望依常式。應須設食等。准例處分。

  永泰元年正月。宰臣王縉等奏。春秋之義。臣子一例。今後有大臣入朝。百寮望請朝罷。于中書行相見之禮。其宴餞准故事。于鴻臚亭集。從之。時上優寵大臣。入覲之日。建百官朝罷行相見之禮。

  大歷十四年六月。敕諸州刺史。入計如式。

  建中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敕諸州府。今年朝集使。宜且權停。其貢物及文解等。准例令考典赴上都。

  貞元十三年徐州節度使張建封來朝。及命歸鎮。上御製詩以賜之。牧守共所重。才賢生為時。宣風自淮甸。授鉞膺藩維。入覲展遐戀。臨軒慰來思。忠誠在方寸。感激陳情辭。報國爾所尚。恤人余是資。歡宴不盡懷。車馬當還期。穀雨將應候。行春猶未遲。勿以千里遙。而云無已知。又命中使齎所執鞭以賜之曰。以卿大節。歲寒不移。故賜此鞭以表之。又十七年閏正月。夏州節度使右僕射韓全義來朝。自入覲及歸。不見不辭于正朝。時全義自夏州節度使為蔡州招討。及赦吳少誠。全義至闕。不見不辭于正朝也。

  元和十四年八月。魏博節度使田宏正來朝。賜宴于麟德殿。其大將三百餘人。賜物有差。

  十五年二月勒。淄青統押海蕃。每年皆有朝事。比差部領。人數校多。今後差官。正試相兼。不得過五人。

  長慶四年敕。節度觀察使入朝。不得別有進獻。

  會昌元年六月敕。東道節度使鄭復。雖稱有疾。擅離本道。宜釋放。以後藩鎮。如更違越。必舉憲章。

  大中五年正月敕。自今以後。諸道節度防禦經略等使。有請覲者。但先獻表章。請得詔旨許允。即任進發。務使行止之際。臨時不失事機。

  二王三恪

  武德元年五月二十二日。詔曰。革命創業。禮樂變于三王。修廢繼絕。德澤隆于二代。是以鳴條克罰。杞用夏郊。牧野降休。宋承殷祀。爰及魏晉。禪代相仍。山陽賜號于當塗。陳留受封于典午。上天迴睠。授歷朕躬。隋氏順時。遜其寶位。敬承休命。敢不對揚。永作我賓。宜開土宇。其以莒之酅邑。奉隋帝為酅公。行隋正朔。車旗服色。一依舊章。仍立周後介國公。共為二王後。至二年五月。酅公薨。追崇為隋帝。諡曰恭。

  貞觀二年八月。制曰。二王之後。禮數宜崇。寢廟不修。廩餼多闕。非所以追崇先代。式敬國賓。可令所司。量置國官。營立廟宇。

  永淳元年十一月一日制。以周漢之後為二王。仍封舜禹成湯之裔為三恪。至神龍元年五月十日制。宜依舊以周隋為二王後。

  開元三年二月敕。二王後。每年四時享廟牲及祭服祭器。並官給。及帷幄几案有闕。亦官給。主客司四時省問。子孫准同正三品蔭。隋後每年給絹三百疋。米粟三百石。周後每年賜絹二百疋。粟二百石。並春秋支給。仍准見承襲人親兄為分襲者與三分。餘各一分。兄弟有得職事官者。其物即還見襲人。十五年閏九月敕。二王後為賓者。會賜同京官正三品。其夫人亦同。諸王公以下。無子孫以兄弟為會。曾經侍養者。聽承襲。贈爵者亦准此。若死王事。雖不曾經侍養。亦聽承襲。又二王後犯罪當除爵者。改立次賢。

  天寶七載五月十三日制。自古帝王。建邦受命。必敬先代。周備禮文。既存三恪之位。漢從損益。惟立二王之後。自茲以降。且復因循。將廣繼絕之恩。式宏復古之道。宜于後魏子孫中。擇揀灼然相承者一人。封為韓公。准酅介公例。立為三恪。

  九載六月六日。處士崔昌上封事。以國家合承周漢。其周隋不合為二王後。請廢。詔下尚書省。集公卿議昌負獨見之明。群議不能屈。會集賢院學士衛包抗表。陳論議之夜。四星聚于尾宿。天象昭然。上心遂定。乃求殷周漢後為三恪。廢韓介酅等公。以昌為贊善大夫。包為虞部員外郎。至十二年五月九日。魏周隋依舊為三恪及二王後。復封韓介酅等公。其周漢魏晉齊梁帝王廟。依舊制。六月九日。崔昌衛包等。皆貶官。太和五年正月。酅國公楊元溱奏。臣先祖隋文帝等陵四所。在鳳翔一所。揚州兩所。京兆府一所。准去年四月九日敕。二王後介國公先祖陵。例每陵每月合給看守丁三人。鳳翔府已蒙給丁訖。其京兆府及揚州。未蒙准敕例給。敕旨各令州府准元敕處分。

  開成五年十月敕。介公宇文士元亡。宜輟今月五日朝參。便為常式。

  會昌三年八月。中書門下奏。二王後為國賓。又是一品。前年方與輟朝。請編入令式。從之。

  朔望朝參常朝日附。

  貞觀二十二年十月八日。令百寮朔望日。服蔥褶以朝。

  永徽元年十月五日。京官文武五品。依舊五日一參。

  神龍元年四月十四日。初令文武官五品以上。每朔望參日。升殿食。

  先天二年十月敕。文武官朝參。著蔥褶珂繖者。其有不著入班者。各奪一月俸。若無故不到者。奪一季祿。其行香拜表不到。亦准此。頻犯者量事貶降。其衣冠珂繖。乃許著到曹司。

  開元中。蕭嵩奏。每月朔望。皇帝受朝於宣政殿。先列仗衛。及文武四品以下于庭。侍中進外辦。上乃步自序西門出。升御座。朝罷。又自御座起。步入東序門。然後放仗散。臣以為宸儀肅穆。升降俯仰。眾人不合得而見之。乃請備羽扇于殿兩廂。上將出。所司承旨索扇。扇合。上座定。乃去扇。給事中奏無事。將退。又索扇如初。令以常式。

  開元二十五年。御史大夫李通奏。每至冬至。及緣大禮。應朝參官。并六品清官。並服朱衣。餘六品以下。許通著蔥褶。如有襂故。准式不合著朱衣蔥褶者。其日聽不入朝。自餘應合著而不著者。請奪一月俸。以懲不恪。制曰。可。

  天寶三載二月三十日敕。百官朔望朝參。應服蔥褶。并著珂繖。至閏二月一日宜停。自今以後。每逢此閏。仍永為常式。

  六載九月二十一日敕。自今以後。每朔望朝。時于常儀一刻。進外辦。每座喚仗。令朝官從容至閤門。入至障外。不須趨走。百司無事。至午後放歸。無為守成。宜知朕意。至十二載十一月十三日。御史中丞吉溫奏。請京官朔望朝參。著朱衣蔥褶。五品以上。著珂繖。制曰。可。十三載九月。御史中丞吉溫奏。朔望朝參。望自今以後。除仗衛官外。餘官不到兩人以上者。及本司官長。各奪一季祿。五人以上者。奏聽處分。至冬令仍著蔥褶并珂繖。若不具者。請准敕彈奏。從之。

  十四載三月一日敕。常參官分日入朝。尋勝宴樂。

  乾元三年四月十五日敕。員外郎五品以上常參官。自今以後。非朔望日。許不入。賊平之後。依舊常參。時安史據河洛故也。

  廣德二年九月一日敕。朝官遇泥雨。准儀制令。停朝參。軍國事殷。若准式停。恐有廢闕。泥既深阻。許延三刻傳點。待道路通。依常式。以後亦宜准此。

  大歷七年六月。御史大夫李栖筠奏。伏以朝廷之儀。義當祗肅。今者以手力資錢。比俸祿舊罰。請准永泰元年八月敕為定。其一司之中。有三人以上是參官。其日並不到者。本司長官。請罰一月手力資錢。其一月內三度不到者。雖每度有罰。亦准前罰一月資錢。每月仍便於左藏庫折納。其有久不朝謁。并假過百日以上者。望令本司錄奏。如相容隱。臺司訪察彈奏。餘請依後敕處分。從之。又文武常參官。或有晚入。并全不到。及班列失儀。委御史臺錄名。牒所由。奪一月俸。經三度以上者。彈奏。准開元二十二年五月敕。如聞朝官仗下多到門。及中書門下不散。自今以後。宜令臺司糾察。除公事見宰相。一切從正門出。違者彈奏。又准乾元元年敕。朝參官無故不到。奪一月俸。

  貞元二年八月一日。御史中丞竇參奏。准儀制令。泥雨合停朝參。伏以軍國事殷。恐有廢闕。請令每司長官一人入朝。有兩員并副貳。亦許分日。其夜甚雨至明不止。許令仗下後。到外廊食訖。入中書。其餘官及王府長官。並請停朝。任於本司勾當公事。泥雨經旬。亦望准此。

  七年十一月詔。常參官入閣。不得奔走。其有周以下喪者。禁襂服。朝會服。衣綾袍金玉帶。初。金吾將軍沈房。有弟喪。公服不衣。襂服入門。上問宰臣。董晉對曰。准式。朝官有周以下喪者。許服絕縵衣。不合淺色。上曰。南班何得有之。對曰。因循而然。又曰。在式朝官。皆以綾為袍。五品以上服金玉帶。取其文綵華飾。以奉上也。昔尚書郎含香。此意也。

  八年十月。復命金吾置門籍。

  十二年四月。御史中丞王顏奏。吏部兵部禮部侍郎郎中員外郎。共一十二員。起去年十一月一日。至今年三月三十日。並不朝。臣比謂選限內不朝。實憑格敕。去三月二十一日輟朝。前件官並闕奉慰。臣刺中書門下省并兵部吏部。檢敕格無文。伏以國朝故事。開元以前。旬假節日。百官盡入朝。至天寶五載。始放旬節假日不入。近年又賜分日。伏緣優貸之厚。有改慢易之愆。詔。自今以後。吏部兵部尚書侍郎。除試人銓注唱官。并禮部侍郎。兵部南曹官試人。及入宿日。其餘朝參等官。並准式。尋為吏部兵部禮部奏舉。詔又可之。

  十三年正月。御史臺奏。諸司常參文官。隔假三月以上。並橫行參假。其武班每月先配九參。比來或經冬至及歲寒食等三節。假滿不足。本配入日。並不橫行。事實乖闕。請從自今以後。每經三節假滿。縱不是本配入日。亦請依文官例參。從之。其年六月十二日敕。卿等朝謁是常。或陰雨不聞鼓聲。則不免奔波走馬。忽有墜損。深軫朕懷。自今以後。縱鼓聲差池。亦不得走馬。及時暑稍甚。雨雪泥潦。亦量放朝參。

  十五年四月。膳部郎中歸崇敬。以百官朔望。朝服蔥褶。非古禮。上疏曰。按三代典禮。兩漢史籍。並無蔥褶之制。亦未詳所起之由。隋代以來始有服者。事不師古。請罷之。奏可。

  元和元年三月。准吏部兵部尚書侍郎郎官。并禮部侍郎。御史中丞武元衡奏。前件等司。近起十月至來年三月。稱在選舉限內。不奉朝參。令式無文。禮敬斯闕。一年之內。半歲不朝。准貞元十二年。中丞王顏。奉敕釐革。載在明文。尋又因循。輒自更改。若以兵部禮部。選舉限內事繁。即中書門下御史臺度支京兆府。公事至重。朝請如常。而況旬節。已賜歸休。常參又許分日。一月之內。纔奉十日朝參。其間甚熱甚寒。皆蒙頒放。臣以為王顏舉奏甚詳。當時敕文。處分甚備。請准貞元十二年四月敕旨。自今以後。永為常式。他年妄改前條。請委臺司彈奏。庶使班行式序。典法無虧。依奏。

  二年十二月。御史臺奏。文武常參官。准乾元元年三月敕。如有朝堂相弔慰及跪拜。待漏行立不序。談笑喧嘩。入衙門執笏不端。行立遲慢。至班列不正。趨拜失儀。言語微喧。穿班仗。出閤門。不即就班。無故離位。廊下食行坐失儀語鬧。入朝及退朝。不從正衙出入。非公事入中書。每犯奪一月俸。今商量舊條。每罰各減一半。有犯必舉。不敢寬容。如所由指揮。尚抵拒非。即請准舊例。錄奏貶官。從之。

  四年十月。御史中丞李夷簡奏。准貞元十二年四月。中丞王顏。元和元年三月。中丞武元衡奏。兵部吏部禮部侍郎官。每年舉選限內。不奉朝參。又今年所造選格。不詳敕文。復請明日朝參。臣合彈奏。敕。宜准貞元十二年四月敕處分。

  九年十二月敕。起來年正月以後。每朔望日。刑部侍郎。郎中。員外。大理卿。少卿。及中丞一人。時對。其日。宰相并次對。中朝官並不用來。

  十年三月壬申朔。御延英殿。召對宰臣。故事。朔望日。御宣政殿見群臣。謂之大朝。元宗始以朔望陵寢薦食。不聽政。其後遂以為常。今之見宰臣時。特以事召也。其年六月。敕御史臺。自今以後。常參官每入班。以見到人名銜進來。其朔望及雙日勿進。是月詔。自今以後。許寅後二刻傳點。及是質明後。朝騎有尚在街中者。待坐紫宸殿久之。而朝班未至。因命宰臣宣諭之。乃復。時命宰臣戒九卿御史。以中丞裴度遇盜故也。

  十四年二月詔。朔望據錢多少。每貫罰二十五文。仍委御史臺糾察聞奏。至大中四年十月望。不視事。比之大祠故也。

  太和元年六年敕。文武常參官。朝參不到。御史中丞魏謨奏。准兵部吏部禮部三司。尚書侍郎等官一十二員。主舉選試。五箇月不朝參。近已降流聞奏訖。奉敕。前後敕文處分。有司不合妄更奏論。准貞元十二年。元和四年彈奏。前件三司。除試人及入宿外。並不合不朝參。敕文曾未經年。三司復此論奏。今具前後敕文。如前敕者。本是五箇月不朝。今許不過一兩月。奏不權放。必恐擁滯。准兵部選事勞逸。尤與吏部不同。選限內。遇公事繁併日。任具事由牒臺。尋常不在放朝參限。

  天祐二年十二月敕。漢宣帝中興。五日一聽朝。歷代通規。宜為常式。今後每月。只許一五九日開延英。計九度。其入閤日。仍于延英日一度指揮。如有大段公事。中書門下具牓子奏請開延英。不拘日數。

  三年六月敕。文武百僚。每月一度入閤于貞觀殿。貞觀大殿。朝廷正衙。正至之辰。受群臣朝賀。比來視朔。未正規儀。今後于崇勳殿入閤。

  廊下食

  貞觀四年十二月詔。所司于外廊置食一頓。出國朝故事。正史。檢不獲。

  貞元二年九月。舉故事。置武班朝參。其廊下食等。亦宜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