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九十一 禮五十一 沿革五十一 凶禮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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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服年月降殺之四

  大功殤服九月七月不為殤議附 大功成人九月 為眾子婦

  大功殤服九月七月不為殤議附

  周制,喪服:「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從下。」大功小功皆謂其成人也。大功之殤中從上,則齊縗之殤中亦從上,此主謂大夫之為殤者服也。凡不見者,以此求之。又曰:「齊縗之殤中從上,大功之殤中從下。」齊縗大功皆謂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殤中從下,則小功之殤亦中從下也。此主謂妻為夫之親服也。五服之中,親者上附,疏者下附。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不滿八歲以下為無服之殤。無服之殤以日易月。故子生三月,則父名之,死則哭之,未名則不哭。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殤也。以日易月者,生子一月,哭之一日。殤而無服者,哭之而已。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盧植云:「女年十五笄。」鄭玄曰:「成人也。婦人許嫁而笄。未許嫁,與丈夫同。」公羊傳云:「許嫁則笄而字之,死以成人之喪服之。」

  齊魯戰於郎,魯哀公十一年,齊師伐我也。公叔禺人遇負杖入保者,邊界小城曰保。歎曰:「君子不能為謀也,士不能死也,不可,我則既言矣。」欲敵齊師踐其言。與其鄰童汪踦往,皆死焉。魯人欲勿殤童汪踦,問於仲尼。仲尼曰:「能執干戈以衛社稷,雖欲勿殤,不亦可乎。」

  凡臣不殤君,子不殤父,妻不殤夫。

  漢戴德云:「七歲以下至生三月,殤之,以日易月。生三月哭之。朝夕即位哭。葬於園。既葬,止哭,不飲酒食肉。畢喪各如其日月。此獨謂父母為子與昆弟相為耳。」吳徐整問射慈曰:「八歲以上為殤,有服,未滿八歲為無服。假令子以元年正月生,七歲十二月死,此為七歲,則無服也。或以元年十二月生,以八年正月死,以但跨八年,計其日月,適六歲耳。然號為八歲,日月甚少;全七歲者,日月為多。若人有二子,各死如此,其七歲者獨無服,則父母之恩有偏頗。」答曰:「凡制數自以生月計之,不以歲也。」問曰:「無服之殤,以日易月,哭之於何處?有位無?」答曰:「哭之無位。禮,葬下殤於園中,則無服之殤亦於園也。其哭之就園也。」

  晉袁準喪服傳曰:「按孔子家語曰:『男子十六而成童,女子十四而化育。』此成人之大例也。人成有早晚。又按左氏傳曰:『國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禮也。』然則十五十六可以為成人矣。女七歲男八歲而墮齒,此墮齒之大例也。以是而處殤之義,則七歲至九歲宜為下殤,十歲至十二宜為中殤,十三至十五宜為長殤,合古十六成人十五生子之義。十九以下,四歲之差,傳所記言,非經典也。二十而冠,三十而娶,是無不冠不娶之限耳。若必三十,則舜適為得禮矣,奚為稱鰥哉!」

  崇氏問云:「舊以日易月,謂生一月哭之一日。又學者云,以日易月者,易服之月,殤之周親者,則以十三日為之制。二義不同,何以正之?」淳于睿答云:「按傳之發正於周年之親,而見服之殤者,以周親之重,雖未成殤,應有哭日之差。大功以下,及於緦麻,未成殤者,無復哭日也。何以明之?按長殤中殤俱在大功,下殤小功,無服之殤,無容有在緦麻,以其幼稚,不在服章,隨月多少而制哭日也。大功之長殤俱在小功,下殤緦麻,無服之殤則已過絕,無復服名,不應制哭。故傳據周親以明之。且緦麻之長殤,服名已絕,不應制哭,豈有生三月而更制哭乎?」

  范甯與戴逵書,問馬、鄭二義。逵答曰:「夫易者,當使用日則廢月,可得言易耳。鄭以哭日准平生之月,而謂之易。且無服之殤,非唯周親七歲以下也,他親長中,降而不服,故傳曰『不滿八歲以下,皆為無服之殤也』。如馬義,則以此文悉關諸服降之殤者。若如鄭義,諸降之殤當作何哭邪?若復哭其生月,則緦麻之長殤,決不可二百餘日哭。鄭必推之於不哭,則小功之親,以志學之年,成童而夭,無哭泣之位,恐非有情者之所允也。」甯又難逵曰:「傳云不滿八歲為無服,則八歲已上不當引此也。尋制名之本意,父之於子,下殤小功,猶有緦麻一階,非為五服已盡。而不以緦麻服之者,以未及人次耳。」

  長史姜輯議安平嗣孫服曰:「諸侯體國,嗣孫至重,欲其胤嗣早繼者。文王之為世子,在於王季之時,亦猶凡諸侯之世子耳,而十五便生武王。推此而言,則禮許世子以早冠。禮,男子冠而不為殤。既冠婚姻,不復得以殤服服之。謂以為嗣孫,年已十八,備禮冠娶,當從成人之例。」

  宋庾蔚之謂:「漢戴德云『獨謂父母為子昆弟相為』,當不如鄭以周親為斷。周親七歲以下,容有緦麻之服,而不以緦麻服服之者,以其未及於禮,故有哭日之差耳。他親有三殤之年而降在無服者,此是服所不及,豈得先以日易月之例邪?戴逵雖欲申馬難鄭,而彌覺其躓,范甯難之,可謂當矣。按束皙通論無服之殤云:『禮,緦麻不服長殤,小功不服中殤,大功不為易月哭,唯齊縗乃備四殤焉。』凡云男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女十五許嫁而笄,二十而出,並禮之大斷。至於形智夙成,早堪冠娶,亦不限之二十矣。笄冠有成人之容,婚嫁有成人之事。鄭玄曰:『殤年為大夫,乃不為殤,為士猶殤之。』今代則不然,受命出官,便同成人也。」

  周制,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馬融曰:「子者男子之已為子及女子子之殤服也。成人服周,長中殤降一等,服大功也。不書男子女子者,男女異長也。男子二十而不為殤,女子十五許嫁笄而不為殤也。其未嫁,如男子二十,乃不為殤。」叔父、姑姊妹、昆弟、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嫡孫,大夫之庶子為嫡昆弟,公為嫡子,大夫為嫡子,以上並長殤、中殤,馬融曰:「公謂諸侯也,重嫡也,大夫亦重嫡,故皆不降服大功也。」鄭玄曰:「公,君也。諸侯大夫不降嫡殤,重嫡也。天子亦如之。」其長殤皆九月,纓絰;其中殤七月,不纓絰。馬融曰:「長殤以成人,其絰有纓。中殤賤,禮略,其絰無纓也。」鄭玄曰:「絰有纓者,為其重也。自大功以上絰有纓,以一條繩為之。小功已下絰無纓。」王肅曰:「大功已上,以繩為絰之纓也。」陳銓曰:「長中殤唯以絰有纓無纓為異耳。」

  大功成人九月

  周制,為姑姊妹女子子適人者大功,以出也。出必降之者,蓋有受我而厚之者。為從父昆弟。其姑姊妹在室亦如之。為人後者為其昆弟,何以大功?為人後者降其昆弟。馬融曰:「昆弟在周而降之,以所後為親也。」為庶孫。鄭玄曰:「男女皆是也。」陳銓曰:「自非嫡孫一人,皆為庶孫也。」為嫡婦嫡子之妻大功,不降其嫡也。馬融曰:「重嫡,故不降之為服也。」鄭玄曰:「婦言嫡者,從夫名也。」陳銓曰:「婦為舅姑服周,舅姑為婦宜服大功。而庶婦小功者,以尊降之也。此為婦大功,故傳釋不降。」

  大唐貞觀十四年,侍中魏徵奏:「嫡子婦,舊服大功,請加為周。」

  周制,女子子適人者為眾昆弟、父在則同,父沒乃為父後者服周也。姪,丈夫婦人報。鄭玄曰:「為姪男女同也。」馬融曰:「適人降其昆弟,故大功也。嫁姑為嫁姪服也,俱出也。」陳銓曰:「此言昆弟,非父後者也。」謂吾姑者,吾謂之姪也。父叔兩留,服無降周,事無所敦,故謂之兄弟之子而不別制焉。姨母兩出,服加小功,情無出內,故為姊妹之子而名不章焉。言丈夫婦人以明男女皆同也。姪服既明,甥服兼女可知矣,故於甥不復云丈夫婦人也。為夫之祖父母、伯父母、叔父母大功,從服也。馬融曰:「從夫為之服,降一等也。」陳銓曰:「凡從服,皆降一等。」大夫為伯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為士者大功,馬融曰:「子謂庶子也。皆周也,大夫尊降士,故服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也。馬融曰:「尊同者,亦為大夫,服周也。」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為其母、妻、昆弟大功,鄭玄曰:「公之庶昆弟,則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則父在也。其或為母,謂妾子也。」馬融曰:「言庶者,謂諸侯異母兄弟也。庶子,大夫妾子也。諸侯貴妾子,父在為母周,父沒伸服三年。大夫貴妾子,父在為母周;賤妾子,父在為母大功,所從大夫而降也。」以先君餘尊之所厭,服不過大功。雷次宗曰:「公羊傳云『國君以國為體』,是以其人雖亡,其國猶存,故許有餘尊以厭降人。」大夫之庶子,則從大夫而降之矣。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鄭玄曰:「言從大夫而降,則於父卒如國人也。昆弟,庶昆弟也。舊讀昆弟在下,其於厭降之義,宜蒙此傳,是以上而同之。父所不降者,謂嫡也。」陳銓曰:「從乎大夫而降,謂父在者。」皆為其從父昆弟之為大夫者。皆者,言其互相為服也。尊同則不相降矣。其為士者,降在小功。嫡子為之亦如之也。為夫之昆弟之婦人子適人者。馬融曰:「在室者周,適人者降大功也。」鄭玄曰:「婦人子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見恩疏也。」陳銓曰:「婦人者,夫之昆弟之子婦也。子者,夫之昆弟之女子子適人者也。此是二人,皆服大功。先儒皆以婦人子為一人,此既不辭,且夫昆弟之子婦,復見何許耶。」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馬融曰:「此上四人者,各為其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服也。在室大功,嫁於大夫大功,尊同也。按在室大功,以在大夫尊降之限。嫁大夫尊同,故不復重降。嫁士則小功。」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馬融曰:「君,諸侯也。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服也。不言諸侯者,關天子元士卿大夫也。上但言君者,欲關天子元士卿大夫嫁女諸侯,皆為大功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馬融曰:「諸侯絕周,姑姊妹在室,無服也。嫁於國君者,尊與己同,故服周親服。」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不得禰先君;公子之子稱公孫,公孫不得祖諸侯:此自卑別於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為國君者,則代代祖是人也,不得祖公子,此自尊別於卑者也。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故君之所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不得禰、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禰。代代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謂後代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復祀別子也。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耳。因國君以尊降其親,故終說此義也。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鄭玄謂:「下傳曰『何以大功,妾為君之黨服與女君同』,指謂此也。妾為君之長子亦三年,自為其子周,異於女君也。士之妾為君之眾子亦周。」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伯父母、叔父母、姑姊妹。馬融曰:「合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為此三人同服。」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下言為伯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鄭玄曰:「此不辭。即實為妾自服其私親,此當言『其』以明之。齊縗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其曾祖父母』,經與此同,足以明之。傳所云『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文爛在下耳。女子子成人有出道,則可降旁親。及將出者,明當及時也。」

  魏王肅云:「大夫之妾為他妾之子大功九月,自諸侯以上不服。」

  晉孫略議以為:「伯叔父母、姑姊妹,皆夫家也。妻體夫尊,降其夫伯叔父母、姑姊妹小功。妾賤,不敢降也。」張祖高難以為:「妻為夫之黨服,降夫一等,夫之姑姊妹宜小功,妾服君之黨,得與女君同,豈以貴賤之故而異之?縱妻之貴而可以略君之姑姊妹者,則應妾服每當與君同也。君之為父母三年,妾何以無其制乎?」按孫略云妾賤,不可以恩輕從略,故宜在大功耳。又不敢與君同服,何三年之制乎?又有公子之妻服其皇姑不嫌過夫者,以各其義故也。

  周制,同母異父昆弟相為服。檀弓云:「公叔朱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問於子游。子游曰:『其大功乎。』鄭玄曰:「親者屬,大功者是。」王肅云:「母嫁則外祖父母無服,所謂絕族無施服也。唯母之身有服,所謂親者屬也。異父同母昆弟不應有服,此謂與繼父同居,為繼父周,故為其子大功也。禮無明文,是以子游疑而答也。」盧植曰:「子游為近是也。」狄儀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問於子夏。子夏曰:『我未之前聞也。魯人則為之齊縗。』狄儀行齊縗。今之齊縗,狄儀之問也。」盧植曰:「未聞有服也,齊縗非也。游、夏不親問夫子,是以疑也。禮家推之,以為當在小功,以母親極於小功。」

  魏明帝景初中,尚書祠部問:「同母異父昆弟服,應幾月?」太常曹毗述博士趙怡據子游鄭注大功九月。高堂崇云:「聖人制禮,外親正服不過緦,殊異外內之明理也。外祖父母以尊加,從母以名加,皆小功;舅緦服而已。外兄弟異族無屬,疏於外家遠矣,故於禮序不得有服。若以同居從同爨服,無緣章云大功,乃重於外祖父母,此實先賢之過也。」

  王肅聖證論云:「孔子但說宜服與不,未說服之輕重,故子游處以大功也。」所執如前注。又引孔子家語曰:「邾人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將為之服,因顏亥而問禮於孔子。曰:『繼父同居者,則異父昆弟從為之服;不同居者,繼父且猶不服,況其子乎!』」蜀譙周云:「凡外親正服皆緦,加者不過小功。今異父兄弟,父沒母嫁,所生者皆相報服。」

  晉淳于睿以:「游、夏,文學之俊也。游習於禮者,曰大功;夏廣學者,曰齊縗。二者推之,明非無服與緦可知也。繼父無親,立廟祭祀,尚為之周;以比夫共胞,豈有絕道,而欲絕之,謂其無親。據繼父同居異居有輕重,同母昆弟,蓋亦宜矣。異居大功,同居有相長養之恩,服齊縗,似近人情矣。」

  按魏尚書郎武竺有同母異父昆弟之喪,以訪王肅。肅據子思書曰,言氏之子,達於禮乎。繼父同居服周,則子宜大功也。

  宋庾蔚之謂:「自以同生成親,繼父同居,由有功而致服,二服之來,其禮乖殊。以為因繼父而有服者,失之遠矣。馬昭曰:『異父昆弟,恩繫於母,不於繼父。繼父,絕族者也。母同生,故為親者屬,雖不同居,猶相為服。王肅以為從於繼父而服,又言同居,乃失之遠矣。』子游、狄儀,或言齊縗,或言大功,趨於輕重,不疑於有無也。家語之言,固所未信。子游古之習禮者也,從之不亦可乎。」

  齊張融云:「與己同母,故服大功。而肅云從繼父而降,豈人情哉!」

  為眾子婦

  大唐貞觀十四年,加與兄弟子婦同為大功九月。